我在寻找圆梦收养送养之家的孩子,公安局有义务提供帮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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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收养关系后养子女还有赡养义务吗
  【 】核心内容:很多夫妻之间因为没有孩子,了养子女。在孩子长大成人后,因为各种原因与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养子女还有义务吗,赡养费怎么算的。请看如下解释。
  一、与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养子女还有赡养义务吗?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关系即行消失。所以养子女对养父母没有赡养义务。
  那么,虽然不是自己的孩子,但是很多养父母对孩子视如己出,把孩子抚养成人。于情于理,养子女不赡养父母是说不过去的。与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养子女还有赡养义务吗?我国法律上除了解除收养关系近亲属权利即行消失,还有其他的规定吗,是否有例外的情况。
  根据我国《收养法》第三十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二、确定赡养费标准时,应该考虑哪些因素?
  人民法院认定赡养费的标准包括: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
  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赡养费怎么算?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赡养费怎么算?应该计算子女的家庭人均也收入,如果子女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的,说明子女无能力赡养老人。子女的月平均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的,超出的部分,二个子女以内的,按50%计算赡养费,三个子女以内的按40%计算赡养费。应付的赡养费除以被赡养人数得出付给每个被赡养人的赡养费。
  四、赡养费怎么给?
  赡养费标准的给付实际要比计算的高的多。按实际给付额计算;实际给付额低于上述计算标准的,按上述计算标准计算。
  这种养子女与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后,对养父母承担的赡养义务,叫做后赡养义务。后赡养义务对于生活费的支付应当符合&必要性&、&可能性&和&连续性&三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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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小就被送养的孩子 有赡养亲生父母的义务吗
从小就被送养的孩子 有赡养亲生父母的义务吗
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
你好,如果已经办理了收养手续,那么与亲生父母之间便不存在抚养赡养的权利义务关系了。
你好,一般没有的,如果办理了收养手续
韩念壮律师
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
没有法定义务
蔡江华律师
贵州-黔西南
贵州诚服律师事务所
没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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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公安局成副局长拐卖婴儿案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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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0:58 发布在
& &&& &2001年5月24日,我与儿子的爸罗某吵架打架后,决定给出生快七个月的儿子断奶去成都找工作,5月28日,儿子的爸及两个姑姑和奶奶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把儿子从四川带到江苏罗某珍(罗某二姐)家。我得知后,于6月2日至7月之间亲自或委托同学先后打过20次多次电话询问儿子的情况,此坐机现在还在使用,可查通话清单。他们于7月初,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在江苏如皋市高明乡鲍庄村五组罗某清家以8000元身价卖给江苏泰兴公务员孙军(养父的名字是今年6月25日投诉后才得知的)。 2001年8月11日,在同学蒲某和马某的暗示下,我得知儿子的爸回到了成都,去找他问儿子的情况,才知卖了。在做了11天的工作无果后(中间曾向成都营门口派出所求助过,罗某因为钱不够就玩消失)我于8月22日向当地简阳公安局报案,简阳公安局去成都没有找到人后让我自己找人,后来我在其同学租房处找到再次向营门派出所求助,营门口派出所带回人后通知简阳公安局去接的罗某。同时简阳公安局刑拘了回到四川的罗某珍和张某,同时没收了没用完的赃款5800元。录口供后,因张某说自己不同意卖小孩,还哭了两天,被放回。简阳公安局没有去江苏解救,而是请求江苏泰兴公安局协助,从协助函得知,对方说是收养,同时提供了养父母的名字和地址(南沙镇南沙村1组孙剑和何红梅),简阳公安局告诉我:因经费紧张,要求我拿4000元钱出来去解救,因我刚上班不久,拿不出钱来,公安局就说儿子不是拐卖,是收养,让我和罗某自己想办法去带回来,如果能借到4000元钱,公安局可以帮忙去解救。在我的强烈要求下,看了三个人的口供 。一个月后公安局放回了罗某和罗某珍(当时没有退赃款),在我的要求下,提供了养父母的地址和名字。我和罗某去借了两天的钱,一分没有借到后,罗某开始玩失踪。无柰,我又去找公安局,公安局态度大变,说不关他们的事,不是拐卖,是送养。我因为看过口供不服,就找公安局局长、检察院、政法委、资阳公安局、资阳市委和资阳妇联上访(当年的上访材料还在)。当我再回去找简阳公安局时,就改口说在调查取证,后来又通知我说儿子的爸自己去泰兴公安局要求解救了,让我不要急。还给我看了江苏的传真件。几个月过去了一直没有结果,我又去省公安厅上访,当时的吴迪、胡晓勇接待过我。都让我回去找简阳公安局,他们会过问的,无奈我就从成都搬到简阳公安局附近,在茶楼当临时工。后来,娘家奶奶去世,我回到了娘家,也快过年了,因一直没有稳定的工作,考虑到要先生存,春节后在家人的建议下就到外地打工去了,一直在电话上问案件的进展情况。在这之前,我一直在成都和简阳之间两地奔波,卖过公墓、厨柜、茶叶、花粉、摆过地摊等,但都不稳定,时间也不长,因为我常请假,原因是简阳公安局一句话都必须要我去办公室,然后又打发我走人。当年的经办人和很多同学及其房东和其他租客都是知情人。 因为一直联系不上罗某,公安局没有结果。我就通过在网上搜索养父母家的地址和名字,委托泰兴本地的笔友和网友去了解情况未果后,我又通过在网上求职和征婚的方式想亲自去本地寻找,结果经济受损,精神受伤。然后我又通过寻亲网,宝贝回家这些组织去寻找,结果管理人员听了我的情况后,都说不属于他们的义务范围,帮不上忙,要我还是找公安局。不知是2005年还是2006年,我在向公安局了解情况时,被告之赃款都退了,问为什么不通知我,对方说找不到我,我说报案时,不是出示了身份证后才登的记吗?怎么就联系不上我呢?我又没有跑,更没有死,你们能提供联系过我的证据吗?接电话的人不等我说完就挂了电话。2006年从同学处问到罗某的电话,并得知他一直在江苏务工,打过去,知道我的身份后就关机,我发了无数个信息都不回。但我一直保存着这个号码。不时的打过去或者发信息,对方就说我打错了,我不相信,以为是罗某找的人接电话,还是不断的发信息了解儿子情况,结果被别人骂了才知可能真的换了主人。什么办法都试过了,我就通过网络专找南沙本地的网友和QQ群,主动提出有偿服务,让他们帮我了解养父母的情况。钱被骗了,时间和精力也花了,都没有结果。我的儿子还活着吗?罗某究竟有找到儿子吗?是不是带回了儿子,不想让我知道,故意让我伤心呢?还是养父母怕我去找人,搬了家呢?各种可能的情况我都想过了。公安局不管,民间力量帮不上忙,我唯一的希望就是在罗某身上,因为他是当事人,一定知道儿子现在哪里?2012年4月21日,我想通过发微博向社会求助找一个亲戚,结果还没有发出,就从一老乡处得到了消息。从中受启发,我也想发微博找儿子。因为报过案,又是亲身父亲所为,我不敢轻易行动,但我再一次拔通了可能知道罗某情况的相关人的电话。从相关人处要了罗某和罗某珍的QQ和手机号码,没暴露真实身份后与他们联系,很快被他们识破,不但不承认自己的身份,还骂我和我的家人。他们同时停机和换号码。无奈,我托人找到罗某当地的村民,得知罗某不但没有带回我的儿子,还在成都龙泉驿当了上门女婿,生了第二个儿子。 得知这些情况后,5月1日我又给简阳公安局打电话,要求找儿子。接警人员问我是哪个派出所,我说就是简阳公安局,当年报过案的,并说了相关人员的名字,对方说不可能,就挂了电话。当我再次打过去解释时,对方一听我的声音就直接挂了电话。无柰,我又在网上查到泰兴公安局的电话,接电话的人开始不想受理,我说不受理我就去发贴投诉,对方简单问了几句后就挂了电话,不久后就有人用139开头的手机打过来了解情况,并说当年的经办人袁警官已退休,案件也没有找到,要花点时间去联系袁警官,我同意了。5月2日,对方用座机XXX的电话打过来说:案件找到了,我报案的事情是真的,当年只是协查,结了案的,对方有合法的收养手续,但我说的养父母的名字是错的。我说不可能是错的,那是当年袁警官提供的,我是亲眼看到协查的传真件的,还把名字和地址都记下来了!我也与袁警官通过无数次电话。我问为什么是假的,对方说可能是应当事人的要求,不想让我们知道。我要求告诉我真名,对方不说,说养父母当年是在南沙工作,但不是南沙人,现在也不在南沙了,不属于他们管辖。我听了很生气,我说你们公安机关居然敢提供假名和假地址,知法犯法。我录了音的,现在问你两个问题:我向你们求助,你应不应该受理?当年是不是你们派出所管?现在不属于你们管辖,你是否有义务告诉我属于哪里管辖?你说名字是错的,那你是否有义务告诉我对方的真实名字和地址?对方听到我说录了音,不高兴了,也不正面回答我问题,只说当年只是协查,结了案的,我只能在四川报案。别人名字与我说的不一样,不一定是假的,可能改名了,我说就算改名了,派出所不可能不知以前的名字吧;他如果有单位,组织部的人事档案应该可以查到的。什么是合法收养,难道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收养法是泰兴市的相关部门制定的,他们说是有效合法的就行了吗?对方不等我说完,就挂了电话。无奈,我又给泰兴市的公安局长和市长写信,要求他们帮我解救儿子,一周后得到的回复是:经他们调查,对方有合法的收养手续。如果我有异议,可以到民政局查询当年的档案。我又给两地的市委和省委书记写信,到现在为止,市委书记的信一直无回音。省委的两次的上访,提交的证据和要求都不一样,但回复一个字没有变,只简单回复了调查经过。&&& 5月28日,我被泰兴市公安局刑警大队的肖金文通知找到了养父母和儿子,要我一定过去一下,我当天晚上就飞了过去。29日采了血,做了一个简单的笔录后就告诉我没有事了,说他们只是协助四川简阳公安.局,并告诉我儿子不是拐卖,是送养,有合法的手续。问我是否同意,我说不能接受。同时提出要去民政局查看一下档案,希望公安局协助,他们以无权利拒绝。5月30日,我又给肖金文打电话要去民政局查档案,让我自己去,我去找民政局被告之要有公安局的证明或者介绍信才可以让我查档案,我又去找公安局,公安局的大门都不让我进了,保安告诉我说,没有接到他们的通知,肖警官手机关机,座机没人接,我自己用手机打,其他人接的也说不在。保安让我去上访室,上访室说我不属于上访,被通知过来的,就应该有人接待。我又去找保安,说再不让我进去,我就要投诉了,保安又打电话,让我去上访室,说等会有人来接待我。等了很久,上访室的人接到一个手机电话后告诉我说,民政局与他们无关,他们也不可能给我出证明或者介绍信,我无奈,又去民政局,后来打听到,肖警官根本没有出去办事,而是就在办公室,为了防止我去办公室找他,让保安关了大门。民政局还是不让我查,我说再这样把我推来推去的,我就去投诉了。对方无奈,就告诉我说,我要查的档案,早被公安局的复印走了,公安局应该告诉我才对,且当年的收养证是以弃婴的方式办理的,有公安局的弃婴报案证明,民政局出了公告,没有不合法的。我一听,觉得对方说的有道理,后来在网友的帮助下,终于找到了当年的泰兴日报,不看不知道,一看肝胆俱裂。
公告内容是:2001年7月28日早晨,在泰兴市南沙镇陆孙村1组村民丁某桂(养父的母亲)在自家门前捡拾1名男婴,该孩出生于农历2000年10月X日(儿子的生日),请小孩的生父母自本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与泰兴市民政局联系认领,逾期不认领的作查找不到孩子生父母的弃婴处理。公告时间是2001年8月8日
我报案的时间是2001年8月22日,比公告时间晚了14天,泰兴公安局出弃婴证明时我没有报案,他们也还没有接到案件的协助请求,他们有没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我不评价。我报案后,四川简阳公安局不是8月底就是9月初请求协助的。民政局的公告也还在公示期内,泰兴公安局没有及时解救我儿子,还给四川简阳公安局提供养父母的假名字和假地址。儿子的爸从四川简阳看守所出来后,不是9月底,就是10月初,与罗某清一起去找泰兴公安局解救儿子(简阳公安局告诉我的,我也看到了传真件)。泰兴公安局还是没有解救。这两次的故意包庇和袒护以及作伪证,直接导致我这么多年都没有找到儿子。6月25日从省长信箱回复中得知:2001年7月19日孙军和何小梅向泰兴民政局提出收养申请,而民政局8月8日才出的弃婴公告,10月18日才发的收养证。从收到申请到公告,中间长达20天的时间,正是民政局和公安局伪造弃婴证据的时间。因为对方无生育,村委和计生部门的证明随时可以拿到,但弃婴证明就不是那么容易了。 &事到如今,一切真相大白,正是简阳和泰兴公安局的腐败才让我这么多年没有找到儿子,把超越谋杀的犯罪行为歪曲成合法化,不但不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还成为犯罪嫌疑人的保护伞,公然挑战法律的尊严,知法犯法,询私枉法!直到现在,两地公安局不给我亲子鉴定报告,不让我查看民政局的收养档案。不公开当年的经办人和负责人名字,不支持我与儿子相见和相认,究竟是谁这么嚣张可以公然剥夺我应享有的一切权利? 得知儿子是以弃婴方式收养后,我立即给两地公安局的经办人打电话,没有任何人回应。又与养父孙军联系,关机,过了几天后,才主动联系我,问我究竟想怎样?要我把真实想法告诉他,我们电话和网上沟通过无数次,要求见儿子和认儿子,孙军都不同意。我不知案件结果时,孙军就告诉我,结果出来了。这么多年罗某不知孙军的一切情况,我投诉后孙军主动去找罗某了,还问罗某现在的口供与当年是不是一样?这究竟是谁在通风报信?是谁在幕后操纵一切呢?6月18日,我从广东深圳回到四川简阳去了解案件进展情况,被简阳公安局的范阳松告之,案件都撤销了,没必要问了,我问理由,让我找资阳公安局,他们是转办的,不会面对我。我当天下午没吃午饭就去了资阳,被告之没有出来,让我找个地方住下来等。6月19日我去交申诉状,不准我进办公室,让我把申诉状放在外面的地上,我拒绝。有人让我去信访办,结果办公室没人,我趁别人进出大门的机会进去找张英(资阳的经办人),质问为什么不让我进办公室,究竟要不要给我亲子鉴定报告?撤案理由究竟要何时才出来?都说不知道,同时也说不会给我结果,只会在网上回复我。我要上访回执,我好走人,不同意,让我放着就行,我说我提交了那么多证据,都没有被采纳,我要证明我来上访过。执意要回执未果后,我说谁在这案子上不公平,就断子绝孙,结果被二十多个警察双手反着强制拖出办公室直至楼下,造成我的双手和腿受伤(有录音为证)。同一天,我同时向资阳市委、简阳检察院、政法委、人大、妇联各提交申诉状3份,直到现在都没有人回复我,只有检察院在我不断咨询后,才电话告之,他们只有审查权,没有侦察权,儿子不是拐卖,如果我不服,可以向上级机关省公安厅和公安部反应,他们帮不了我。回到深圳后,我继续与养父孙军沟通,他器张地警告我:如果我再继续闹下去,他就让我一辈子都见不到儿子!如果我再继续上访或者起诉,他就要亮剑了(有QQ截图为证)。后来直接不联系!是谁给了犯罪嫌疑人这么大的胆和嚣张的气焰?6月25日我在网上查询到了省长信箱的回复,只说了调查的经过,没有一句话关于案件被撤销的书面说明。后来我又在网上向两地市委书记,纪委提交投诉信都没有音讯。 & 此案还有一个最关键的人物,那就是罗某珍前夫钱某军,当年他与罗某珍一起从简阳带走儿子的,罗某也曾跟着他一起学过修车,简阳公安局的杨主任曾告诉我,儿子在罗某珍家有人曾给2000元钱买儿子,罗家没有同意。但调查过程中没有他的记录。他是最清楚,罗某一家什么时间去的罗某清家,儿子当年究竟有没有因为水土不服生病?罗某与他一起学修车有多长时间?为什么没有继续学? &&& 相关证据: &&&& && &&&&&&&&&&&&&&&&&&&&&&&&&&&&&&&&&&&&&&&&&&&&&&&&&&&&&&&&&&&&&&&&&&&&&&&回复单位:简阳市公安局&& && && &&&&&&&&&&&&&&&&&& && &&
09:16&& && && &&& &&
网友:您好!您在《人民网》向四川省委书记留言,反映“简阳市公安局因经费紧张而拒绝解救被亲身父亲拐卖的八个月大男婴”问题,市级有关领导及简阳市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责成有关人员对您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现就信中所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一、基本情况经查:2001年8月22日,您到简阳市公安局报案,称丈夫罗某将刚满7个月的儿子罗□,以8000元的价格卖给别人。当日,市公安局立案初查,并于8月25日以涉嫌拐卖儿童罪将罗某及罗某珍(罗某的二姐)刑事拘留,二人供述将罗□送给江苏省泰兴市南沙镇南沙村的孙剑和何红梅夫妇收养,对方考虑罗□生父家庭困难,主动给了8000元补偿费。(当年罗某珍和张某同时被抓,录口供后,因张某说她不同意卖,还哭了两天,才被放回的,当地村委可作证,且他们根本不知养父母的名字和地址。当年的讯问笔录就是证据,还有我没报案前的对话)随后,简阳市公安局询问了罗某的母亲张某并请江苏省泰兴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协查,及时对当事人丁某桂(收养人孙剑的母亲)、王某建(罗某的三姐夫)、王某奇(王某建邻居)、何某国(王某奇姨夫)及何某喜(村主任)进行询问,证实:2001年5月,罗某与您(系事实婚姻关系)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您以儿子罗□(当时7个半月)(我离家时还差几天才7个月)要断奶为由离家出走,将罗□交由罗某抚养。5月27日,罗某二姐罗某珍、三姐罗某清考虑父亲刚去世,家里穷,便将母亲张某、兄弟罗某及侄儿罗□接到江苏生活。后因罗□水土不服生病,加上抚养困难,便萌生将罗□送与他人抚养的念头。2001年7月,张某带着孙子罗□到三女罗某清家玩耍(三女罗某清去接的全家人,张某第一次去罗某清家),邻居王某奇得知张某一家有将罗□送人的想法,便将该信息透露给姨夫何某国,何某国将此消息告诉本村村主任何某喜,因其侄女何红梅结婚十多年尚未生育,有收养小孩的想法。事隔一天,孙剑一家人来到罗某清家将罗□抱走,考虑到罗某家庭困难,主动给了8000元补偿费。(这说明儿子以弃婴方式办了合法收养证是有人伪造了证据,在我找到弃婴公告后,公安局今年又伪造了证据说是生父送到养父家门口的,与省长信箱的回复互相矛盾,)2001年9月24日,简阳市公安局与简阳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进行会商,认为证据不足,遂将罗某、罗某珍释放。(当年我去检察院上访就被告之还没有收到公安局的资料,且公安局收到江苏的传真后,第一时间是通知我因经费紧张,要解救就要拿四千元钱出来,因我拿不出,就让我与罗某商量共同去借钱自己去带回来,我去看守所见过罗某后,大家都同意了一起去借钱才放的罗某。罗某出来后,我们一起去他舅和姨妈及邻居处借了两天钱未果后,罗某才玩消失的。都可以调查的)二、处理情况简阳市公安局收到您反映的问题后,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于2012年5月18日会同资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在市公安局对您反映的案情进行分析研判,并电话与您进行沟通。(只有5月7日资阳的张英收到省委转办的投诉信后,主动联系过一次,以后从没有任何人主动与我电话沟通过,有电话清单为证)2012年5月26日,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侦查二中队办案民警前往江苏省泰兴市,对您反映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目前,简阳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办案民警正会同江苏省泰兴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共同对您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一方面采集罗□的血液样本和照片进行甄别,另一方面对孙剑、何红梅夫妇进行调查取证,以便依法作出结论。如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及时解救受害人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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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长信箱回复:您好!您在"省长信箱"的来信已收悉,市级领导和我局高度重视,立即对您信中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现将调查情况回复如下:&一、基本情况&2012年5月,我局刑警大队侦查员前往江苏省泰兴市对您、何小梅(系罗X的养母)、孙军(系罗X的养父)、罗某、王某庆(系罗某清邻居)、孙某林(系&孙军老家邻居)、何某峰(系何小梅的弟弟)、罗某清(系罗某的三姐)、何某国、丁某桂(系孙军的母亲)等人进行走访调查取证,核实情况为:&2000年10月X日,罗某与您非婚生育一子取名为罗X。2001年5月,罗某与您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您以儿子罗X(又名罗某r,小明"阳阳"男,当时七个半月,非婚子)要断奶为由离开家到成都打工,将罗X交由罗某抚养。5月27日,罗某二姐罗某珍、三姐罗某清考虑父亲刚去世,家里穷,便将母亲张某、兄弟罗某及侄儿罗X接到江苏共同生活,到江苏后罗某、张某带着罗X在罗某珍家生活了半个月。罗X因水土不服生病,加上罗某没有工作导致抚养困难,于是萌生将罗X送与他人抚养的念头。&2001年7月,张某带着孙子罗X到三女罗某清家玩耍,邻居王某奇得知张某一家有将罗X送人的想法,便将该信息透露给姨父何某国,何某国想起本村村主任何某喜的侄女婿孙军与何小梅夫妇因结婚十多年尚未生育,有收养小孩的想法,于是又将消息告诉何某喜。&双方了解情况后,罗某的三姐夫便找到孙军家的住址,事隔一天,罗某与其三姐夫找来一辆车,将罗X用一个纸箱装着载到孙军家外后,由罗某将罗X放到了孙军家门口,之后孙军的母亲丁某桂便发现了罗X并叫来孙军与何小梅。罗某放下罗X后并未走远,孙军找到罗某,罗某告诉孙军自己抚养不起罗X,所以想将罗X送给孙军抚养,之后罗某离开孙军家。&第二天下午,孙军与其舅子何某峰带着罗X到如皋市找到罗某清家,核实了罗X确实系罗某的儿子,于是同意收养罗X。孙军与何某峰准备带罗X离开时,何某峰考虑罗某抚养了罗X八个月,同时考虑罗某家庭困难,何某峰便主动拿出8000元钱给罗某,但当时罗某说自己不是卖孩子,所以没有收,后何某峰把8000元钱丢给了罗某的三姐夫,孙军与何某峰便带着罗X离开。第二天,罗某的三姐夫将8000元钱交给了张某。(与书记信箱和当年的口供不符,张某根本没有接钱,而是罗某接的,有当年的口供为证,公安局自己打自己耳光,)&孙军捡到罗X后,上报到泰兴市民政局,泰兴市民政局在泰兴市日报上发出公告。公告后孙军、何小梅于日向泰兴市民政局提出的收养申请。日,泰兴市民政局经公告后审查同意孙军何小梅夫妇收养罗X(孙阳)并发收养证(当年的传真件上是孙剑和何红梅,我亲自从传真件上抄下来的,且张英在QQ上也说了是江苏告诉简阳的,所以5月1日得知名字是错的后,我就知道公安局有嫌疑了,这些字不是同音字,也不是生僻字,公安局这样做的目的是什么?)&江苏省泰兴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已采集了罗某、您、罗X(现用名孙阳)的DNA样本,经江苏省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为:送检的孙阳血痕与罗某和您血痕检出的基因型符合亲缘关系。(报告我向两地公安局要过无数次,都不给我,)&二、与罗X养父孙军见面情况&日,简阳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侦查员在泰兴市公安局对您询问过程中,您提出现在要见罗X及其养父母。后经过与泰兴市刑警大队协商,泰兴市刑警大队与孙军联系并将您提出的要求告知孙军,孙军同意与您见面,但拒绝您与罗X见面。&当日下午16时许,在我局侦查员及泰州市刑警大队民警的陪同下,您同孙军在泰兴市银光国际酒店见面后,您再次要求见罗X。经与孙军协商,为了避免对罗X的生活、学习造成不良影响,孙军将罗X叫到银光国际酒店外让您从远处看,并从家里拿出三张罗X的照片交给您。同时,孙军也将自己的电话号码交给您,并表示随时可以相互交流。对于本次见面,所达到的效果,您当场表示很满意。(非常不满意,儿子的相片和手机号码都是我主动要的,当晚就关机,我发信息不回,打电话关机,且当时就说最好不要联系。儿子的正面差点没有看到,孙军用手推了一下不到一分钟的时间。且从见面中得知,孙军和罗某有串供的嫌疑,有录音为证。得知我第二天找到了当年的弃婴公告,主动联系过一次是事实)&非常感谢您的来信!&简阳市公安局&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日&&信访人的评价:不满意江苏省委回复“省委书记信箱”来信办理情况反馈&杨某:你好!&6月8日,你向“省委书记信箱”写信,再次反映泰兴市公安机关为犯罪嫌疑人作伪证,为受害人提供虚假信息,面对求助不受理,导致被拐卖婴儿十多年都没有找到。根据省委督查室要求,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接到省委督查室办理通知及你的来信后,我厅领导即责成厅刑警总队指导泰州市公安局核查办理。5月下旬,泰州市公安局抽调精干力量组成工作组,对你来信反映的情况逐一开展调查核实,分别找相关当事人、知情人进行了询问,调取了孩子养父母孙军、何小梅的收养卷宗,以及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办理的罗某涉嫌拐卖儿童案卷宗。同时,泰兴市公安局协助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调查搜集涉嫌拐卖儿童一案的证据,采集了孩子的血样,调查其养父母。经四川省资阳市公安局审核后答复:罗某将其亲生儿子送他人抱养,按法律规定不能立为拐卖儿童案件。5月29日,泰兴市公安局已将此情况向你作了答复,同时安排你与孩子及孙军见面,并告知双方应当通过协商或者诉讼途径来解决问题。此复。&江苏省公安厅指挥中心&二0一二年七月十七日&抄送:省委督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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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9:49 &&
泰兴相关部门的网上回复:你好,你反映的情况我们已经进行了调查,孩子的养父母有合法的收养证明,如果你对收养证明有异议的话,可以到民政局调取以前的档案资料。(向局长求助找儿子)回复者:公安局zy回复时间:&&&&对于楼主反映的情况,我局刑侦大队专门成立工作组调查此事,泰州市局刑警支队也组织精干力量,多次派人来指导工作。5月24日至28日,分别找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同时到市民政局调取了收养卷宗,并向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调取了案件卷宗。5月28日,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派民警来到我局,调查此案证据材料,要求调查其养父母、并采取小孩血样,我局刑侦大队积极协助。28日下午,经资阳市局刑警支队领导审核后答复:罗某将其亲生子送他人抱养,不是拐卖案件。5月29日,工作组将情况向楼主逐一进行了答复,并告知其简阳市公安局已经明确“罗某将其亲生子送他人抱养,不是拐卖案件”,双方只有通过协商或者法律诉讼来解决问题。后我们积极联系孩子的养父母,经过反复劝导、协商后,在不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的前提下,安排当事人见了孩子(得知儿子以弃婴方式收养,公安局参与作伪证,提出质疑)回复者:公安局zy回复时间:你好,办理收养证需要较为严格的程序和手续,请致电我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详细告之有关情况并咨询。电话,徐科长(向民政局咨询弃婴收养的手续有哪些)回复者:民政局lzw回复时间:你好,目前鉴定结果还没有,待结果出来后,我们会通知你。(亲子鉴定报告出来,打电话要说要向领导请示未果;公开咨询要的回复)回复者:公安局zy回复时间:纪委(监察局)回应:因出差,迟复为歉!已转公安局、民政局调查处理。(向纪委投诉公安局和民政局的回复)回应者:纪委lxh&回应时间:你好,根据你所反映的问题,经查阅档案,在办理收养时,收养登记申请书、村民委员会证明、派出所证明、计生部门证明、弃婴公告等法律规定的手续齐全。民政局不存在任何违法行为。(向纪委投诉后民政局的回复)     &&&&&&&&&&&&&&&&&&&&&&&&&&二○一二年七月五日你好,目前此事还在调查中。(要亲子鉴定报告,要求查看收养档案,要求公布当年的经办人和负责人等)回复者:公安局zy回复时间:你好,我们是协助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处理此事,具体进展情况,你可以向他们询问。(追问调查结果的回复)回复者:公安局zy回复时间:您可到我院立案大厅(诉讼服务中心一楼)进行咨询,或拨打联系电话,我院立案人员将会给您提供详细答复(向法院咨询是否可起诉公安局的回复。回复者:法院dxs回复时间:我院诉讼服务中心提供电话咨询服务,联系方式已告知。(向法院咨询是否可起诉公安局的回复。回复者:法院dxs回复时间:你好,你所反映的问题,我们已经进行了答复,此案是由四川简阳市公安局立案处理,我局是配合调查。(提交相关证据,追问调查结果的回复)回复者:公安局zy回复时间:你好,你所反映的问题,我们已经进行了答复,此案是由四川简阳市公安局立案处理,我局是配合调查。(提交相关证据及法律依据,追问调查结果的回复)回复者:公安局zy回复时间:所有部门打电话不是经办人不在,就是找简阳公安局,找简阳公安局,就是撤案不需要理由,泰兴违法他们管不了,网上咨询就是踢皮球的态度。我究竟要找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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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3: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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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1:55 &&
新闻源:昨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通过官方微博首次就自去年在微博上兴起的“随手拍解救乞讨儿童”行动发声。该局官方微博表示,自这一网民自发行动开展以来,被拍的基本没有被拐儿童,建议“发起人一定要谨慎从事,不能让爱心廉价支付,更不能让无辜者心灵受伤。社会需要爱心,同样也需要尊重。”。。。。。联想到“哈根斯”所作所为~及其传言尸源是中国警方保证的?怎么不让人黑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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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5:24 &&
楼主别闹了,醒醒吧,7个月自己扔下孩子跑掉12年了再相认,小孩子不会和你有感情&的,你现在的行为是祸害小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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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9:31 &&
楼主是要孩子还是要钱?&诉求不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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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9:43 &&
相关法律依据及理由: 1、我国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儿子被带走的当天,罗某来过我们共同租房处,在江苏时一直有联系,他们在口供中一致承认故意不让我知道的。公安局认定不是拐卖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两高三部”及全国妇联2000年3月21日《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部分:凡是拐卖妇女、儿童的,不论是哪个环节,只要是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窝藏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不论拐卖人数多少,是否获利,均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以及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构成犯罪的,也要依法惩处。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以营利为目的,出卖不满十四周岁子女,情节恶劣的,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以及出卖捡拾的儿童的,均应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出卖十四周岁以上女性亲属或者其他不满十四周岁亲属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罗某一家去江苏前卖掉了家里的一切值钱的东西,儿子还在家时,其大姑罗某英就扬言去江苏要卖掉,带上不好再婚,邻居告诉我的;5月28日带走儿子时罗某来我们共同租房处拿东西,我问儿子时,说在家里,当天下午我问同学邓某也撒谎说没有看到,后来又承认当天有去过他家,自行车也放在他家;在江苏时我一直在联系和了解情况,到罗某清家后,我打电话都不承认在他们家。当年经办人杨昌洪对我说罗某在罗某珍家因为有人出2000元钱不同意卖儿子,在罗某清家以8000元卖掉儿子。这充分说明他们是有预谋的接送,中转和出卖儿子的。当年的口供是最有力的证据! 3、 三:立案: (8)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符合管辖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 (1)接到拐卖妇女、儿童的报案、控告、举报的;  (5)发现有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泰兴没有追究养父母责任还为其出假证明办收养证和上户) 四:证据: 11.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要特别重视收集、固定买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交易环节中钱款的存取证明、犯罪嫌疑人的通话清单、乘坐交通工具往来有关地方的票证、被拐卖儿童的DNA鉴定结论、有关监控录像、电子信息等客观性证据。取证工作应当及时,防止时过境迁,难以弥补。(简阳公安局当年没有去江苏调查取证,十二年过去的,现在的还有可信度吗?为什么不以当年的口供为准,同时当年和今年都提交了案发详情,那么多的证人为什么不去调查取证?) 12.公安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并进一步加强DNA数据库的建设和完善。对失踪儿童的父母,或者疑似被拐卖的儿童,应当及时采集血样进行检验,通过全国DNA数据库,为查获犯罪,帮助被拐卖的儿童及时回归家庭提供科学依据。(十二年了,公安局都没有撤案,也没有继续调查取证,现在才撤案,这个伤害和损失由谁承担?) 13.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所涉地区的办案单位应当加强协作配合。需要到异地调查取证的,相关司法机关应当密切配合;需要进一步补充查证的,应当积极支持。(泰兴公安局配合的方式就是提供养父母的假地址和假名字,同时为养父母伪造弃婴的报案证明,并顺利办收养证和上户.现在还在继续阻止我了解真相和与儿子相认,同时踢皮球说只是配合简阳调查,我应该找简阳,简阳公安局又告诉我说泰兴公安局的违法行为,他们管不了,我只能找泰兴,省公安厅和书记都找了,还是没有结果,我究竟找谁呢?)
1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参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多个环节,只有部分环节的犯罪事实查证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对该环节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儿子才7个多月就被卖掉,在怀孕期间他不同意要这个儿子,我们去公证处,让他拿出打胎的所有费用和营养费来,就打掉,他拿不出,我们闹矛盾就说过生下来也会卖掉); (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2001年收的8000元钱,相当于现在的一万多了) (4)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罗某家所谓的困难也只是因为他读书没有建房子,但并不影响生活质量,家里有很多粮食,别人吃稀饭,他们家是吃干饭。儿子两个月时就开始吃米糊和稀饭,听邻居说,他们是有意回避我,才卖掉了家里所有值钱的东西,因为我在成都,随时可以回家或者向邻居了解儿子情况,但带到江苏就太远了,我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录音和相关的人员为证。) 六: 21.明知他人拐卖妇女、儿童,仍然向其提供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健康证明、出生证明或者其他帮助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论处。(泰兴民政局在收养手续不全的情况下,还提醒养父母以弃婴方式办理合法收养证) 明知他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仍然向其提供被收买妇女、儿童的户籍证明、出生证明或者其他帮助的,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共犯论处,但是,收买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除外。(泰兴公安局接到案件协查请求时,明知儿子是买的,还不提醒民政局并收回出的弃婴报案证明,继续为我提供养父母的假地址和假姓名) 认定是否“明知”,应当根据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同案人供述和辩解,结合提供帮助的人次,以及是否明显违反相关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等,予以综合判断。 & 4、我国刑法第241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5、我国收养法第31条规定: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案是典型的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公安局没收了赃款后几年又退还,今年又发现儿子在江苏成了弃婴,所有犯罪嫌疑人还逍遥法外,公安局的执法依据在哪里? & 6、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条规定: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我当年在成都一直有联系罗某,可查通话清单,此座机现在还在使用。他们三个人都在口供中承认故意不让我知道儿子被卖的事。 第十九条 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罗某已有了第二个儿子) 第二十条 严禁买卖儿童或者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典刑的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合法送养罗某不可能不知养父母的地址和名字,公安局更没有必要去提供假信息,儿子也更不会成为弃婴) & 7、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 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亲子鉴定报告、儿子的收养档案、以及当年参与此案的经办人和负责人名字等难道不是公安机关记录和保存的信息吗?不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吗?这些信息不关系到我和儿子的切身利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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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48 &&
你屏蔽我发言干嘛?心虚?以为大家都是好忽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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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2:19 &&
申明:此贴内容是向国务院提交的上访信,也是给媒体的材料,除了人名是化名,其他一个字没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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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3:16 &&
19:10:48&&的原帖:你屏蔽我发言干嘛?心虚?以为大家都是好忽悠的?你值得我忽悠吗?我根本不想看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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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5:09 &&
19:10:48&&的原帖:你屏蔽我发言干嘛?心虚?以为大家都是好忽悠的?第 14 楼
19:13:16&&的原帖:你值得我忽悠吗?我根本不想看到你!我忽悠你和网友对我有什么好处吗?如果没有就没这个必要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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