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在合同履行完毕 解除后单独起诉要求未履行完毕期间的违约金

人身损害赔偿协议已履行完毕能否再起诉要求赔偿? - 东乡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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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协议已履行完毕能否再起诉要求赔偿?作者:东乡县人民法院 占丽莉&&发布时间: 09:05:40&&&&【案情】&&&日刘某在张某承包的工地上做工时,因高架楼梯断裂而从楼梯上摔下来受伤。刘某受伤后,被张某送往医院治疗。因刘某受伤比较严重,张某想一次性了结此事,于是找刘某的协商赔偿事宜并达成《赔偿协议书》一份,约定如下:“一、张某一次性赔偿刘某医疗费用贰万元(以医院的正规发票为赔偿依据);二、张某一次性赔偿刘某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指拆除体内安装的钢板的费用)共计伍万元整;三、张某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付情上述费用,刘某今后不得要求张某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和相关法律责任。四、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均不得后悔。”协议签订后,张某依约给付了70000元。现刘某瘫痪在床要求张某继续赔偿相关费用,而张某则主张已签协议一次性了结了相关费用,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与张某签订的协议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现且已履行完毕,该协议合法有效,张某不需要再赔偿任何费用。&&&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与张某所签协议显失公平,属于可以撤销的民事行为,刘某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要求对该赔偿协议予以撤销,然后再另行起诉刘某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对于已赔偿的70000元,作为已支付赔款。&&&第三种意见认为,刘某与张某签订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履行完毕,该赔偿协议中的赔偿项目应确认有效。但是,因双方在协议中未涉及到一些如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重大赔偿项目,对于该类赔偿项目刘某有权直接向法院提出请求,与原赔偿协议并无矛盾之处。&&&&&【管析】&&&&笔者赞成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第一,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不能完全简单地等同于普通的民事合同。人身损害赔偿协议是基于侵权行为的基础法律关系而派生出来的契约合同关系。而对于侵权法律关系,法律已对赔偿项目做出了明确规定,并赋予了赔偿权利人全面充分得到赔偿的权利。因此,对于人身损害赔偿协议则必须在不违背侵权行为法律关系的基础上而订立的契约合同才是有效的合同关系。即是在赔偿权利人明确知道自己所享有的各个赔偿项目和标准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才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如侵权权利人不知道赔偿的全部项目和标准而达成了赔偿协议,并签属了不再追究任何法律责任的条款,则对于该条款则属于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的条款。对于遗漏的赔偿项目,作为当事人并无约定,赔偿权利人仍具有赔偿请求权。&&&&第二,人身损害赔偿协议同时也是民事合同的一种。因此,对于协议当事人约定的赔偿项目和金额,只要当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经过平等协商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并且该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的,该赔偿项目和金额应该就是有效的,当事人则就应该根据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及当事人的处分原则,全面履行所达成的协议。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也像一般民事合同一样,合同部分条款的无效并不影响合同其它条款的效力。&&&综上所述,刘某与张某达成的赔偿协议属于部分有效的合同,协议的第一条、第二条属于协议当事人的自由处分行为,双方当事人都应当遵守和履行。协议的第三条后的免责条款则属于无效条款。刘某可就协议没有约定的赔偿项目行使赔偿请求权,而对于协议中已经约定的赔偿项目即使刘某的损失已超过该项目也不能再反悔。这样即维护了合同的稳定性,有利于赔偿义务人积极行使赔偿,也不会因为赔偿义务人借赔偿权利人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经验和技能的严重缺乏,导致所签订的协议款项和实际款项差距过大而显失公平,损害赔偿权利人的合法权利。第1页&&共1页编辑:研究室&&&&我的位置: >
培训协议约定的服务期,员工未履行,是否要承担违约金?
时间:日&&|&&作者:(律师)王小晶&&|&&关键词:培训期 承担 违约金&&|&&浏览:2834
培训协议约定的服务期,员工未履行,是否要承担违约金
&&&&周某在某企业工作期间,被派到国外进行技术培训,双方签订《培训协议》一份,约定由单位负担周某国外培训期间的所有培训、食宿、交通费用,并按月发放周某工资,周某必须在培训结束后为单位服务5年,否则承担每年4万元的。周某在该企业报支了各项培训费用总计是5万元。后周某在培训结束后仅工作两年并离开了该企业。该企业以周某违反服务期约定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周某承担违约金,共计:4万*3年=12万元。请问用人单位要求周某赔付违约金12万元合理吗?&&&&答:用人单位要求赔付违约金12万元不合理,周某应该赔付违约金的数额不应超过3万元。&&&&根据《》第2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本案中的周某与该用人单位签订的培训协议是合法有效的,作为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劳动者应当履行完毕约定的服务期,否则即为违约。用人单位给周某支出的培训费是5万元,周某接受培训后已经为该用人单位服务两年,双方约定的服务期为5年。周某在服务期未满时要求终止,违反培训协议,应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但是违约金的约定不应违反相关国家,周某与用人单位约定的违约金不管是多高,都应该按照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与尚未履行的服务期来确定违约金,也就是说违约金应以周某在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为标准,即应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3年*1万=3万元。&&&&特别提醒:劳动对服务期的年限没有做出具体规定,服务期的长短可以由劳动合同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作者: [江苏-南京]专长:工程建筑 金融证券 兼并收购 股权纠纷 律所:锦天城律师事务所133积分 | 帮助16人 | 1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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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
证明 举证不能
【案情简介】
上诉人(一审):王才庆
被上诉人(一审):董国宏
日,建德市腾龙床垫厂申请取得了 &常相依&,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注册有效期限自日至日。床垫厂成立于日,企业类型为私营独资企业,负责人董国宏。日,床垫厂被注销。日,董国宏代表床垫厂作为甲方与王才庆作为乙方签订了一份,约定:床垫厂将 &常相依&商标转让给王才庆,转让费为人民币六万元,合同签订后,乙方首付甲方一万元人民币,余款五万元人民币,乙方于日一次性付清给甲方。本合同签字盖章后生效后,甲乙双方不能反悔,如乙方反悔赔偿人民币五万元作为。合同还对其他事项作出了约定。董国宏作为床垫厂负责人在合同上签字确认。庭审中,双方均确认&常相依&商标权人已变更为王才庆。董国宏确认其已经收到王才庆支付的转让款人民币四万元,但剩余的两万元至今没有支付。王才庆称其已经向董国宏支付了全部转让款,日支付的两万元是最后剩余的转让款,之后余款已清。为此,董国宏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才庆支付商标转让费及违约金共计7万元人民币并承担本案全部的。
一审法院判决: 一、王才庆向董国宏支付商标转让费余款人民币2万元及违约金1.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董国宏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10元,由王才庆负担人民币1958元,由董国宏负担人民币652元。
宣判后,王才庆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主张原判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不当,请求撤销原判。
董国宏答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在案件中,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承担。由于该收条尚不能证明王才庆已支付商标转让合同费全部余款,故王才庆无法证明其已经履行了合同项下义务、全部支付转让费,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王才庆未按时支付全部转让款的行为属于违约,亦应支付违约金。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王才庆是否应当向董国宏支付商标转让费余款2万元以及违约金1.5万元。
【法理评析】
本案系合同双方当事人对是否履行意见不一致而引起的商标转让合同纠纷,法庭审理主要围绕着王才庆是否应当向董国宏支付商标转让费余款2万元以及违约金1.5万元的判定而展开,因此在分析该案件时也需要从这几个方面来梳理线索:
首先,对于&王才庆是否应当向董国宏支付商标转让费余款2万元&的判定,此处主要涉及纠纷中的举证责任方面的内容。
所谓举证责任, 又称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明进行证明的责任。举证责任包括双层含义,分别为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前者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举出证据予以证明,后者则是指当当事人对自己应当证明的待证事实无法证明时,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包括该事实不存在或者对方主张的事实成立等.而根据的规定,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对是否履行发生争议时,应当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时承担不利后果.
在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收条上的&余款□清&四字的真实含义,究竟是余款&结清&还是&没清&.这一无法查清的事实关涉到王才庆是否已经履行支付本案商标转让合同费余款问题,也正好反映了双方当事人对商标转让合同的履行发生了争议。根据上述分析可知,作为本案商标转让合同费余款的履行义务人,王才庆需依法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已履行支付全部转让费的义务。而其除此收条外并无其他证据能够证明自己已支付商标转让合同费全部余款,因而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具体而言就是王才庆主张的其已支付商标转让费余款的事实不能成立,其应当向董国宏支付余款2万元。
其次,对于&王才庆是否应当向董国宏支付违约金1.5万元&的判定,此处主要涉及的承担方面的内容。
所谓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存在违约行为和无免责事由两个要件.违约行为包括三点:违约主体是合同当事人,违约行为是客观违反合同的行为;客体为合同对方的债权.
在本案中,由上述分析可知, 王才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转让费,侵害了董国宏对该笔款项的债权,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
法律界网站提示:涉及金钱支付项目时,如果采取的是现金支付,双方通常会以收条的方式予以明确,在书写收条时应当注意字迹清晰,不要写入容易引人误解或者存在多重意思的词语或者句子,以免今后发生不必要的纠纷.而采取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的,则需要保存好银行转账的凭证,作为支持自己履行义务行为的证据.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若干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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