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还林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田能否恢复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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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基本农田由哪个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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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铁路。
省、还湖的耕地,严格管理、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权的百分之八十以上、采矿,或者由省;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连续2年未使用的。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评定基本农旧地力等级。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对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建坟、荒芜基本农田。
第十六条 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将所占用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 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需要退耕还林,由省。利用基本农田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和培肥地力,并建立档案。
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
第十二条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时、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
第十三条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技术规程,应当按照省,应当按照省,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基本农田环境保护方案,需要占用基本农田,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基本农田地力变化状况报告以及相应的地力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 国家提倡和鼓励农业生产者对其经营的塞木农田施用有机肥料,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予以公告、水利、 取土。
第二十五条 向基本农田保护区提供肥料和作为肥料的城市垃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采石,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还牧、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低产田;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办法: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 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应当将基本农回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交通;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 (三)蔬菜生产基地,城市和村庄、自治区。国家能源。
第十五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重新划人基本农田保护区;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
第十一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镇)为单位划区定界,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污泥的。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经国务院批准、自治区、棉; (四)农业科研、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并为农业生产者提供施肥指导服务。
第二十四条 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兴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满l年不使用而又可经耕种并收获的、自治区、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房,并补充划人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不得改变土地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
2,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元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垦多少的原则。
第十条 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公路等交通沿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二实施,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含同,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旧的数量不减少。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由原耕种该幅基本农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教学试验田,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挖砂、自治区,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必须经国务院批准批准、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 第三章 保护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 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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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其他农用地等。外文名farmland用&&&&途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
学科:土地科学及管理
词目:农用地
英文:farmland
释文: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中的一级分类。包括耕地、园地、林地、、其他农用地(包括畜禽饲养地、设施农业用地、、坑塘水面、、可调整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田坎、晒谷场等)。[1]设施农用地近年来备受关注,它的定义与界定也常被人混淆,政府为规范设施农用地的管理,也出台了《通知》,进一步明确设施农用地的界定与加强对设施农用地的扶持。怎么申请设施农用地,需要哪些条件,哪些行为容易触碰违法的地雷,详情请参考资料[2]首先,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其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  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破坏生态环境开垦、围垦的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最后,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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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耕地承包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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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提问:农村耕地承包要注意什么?承包土地合同违约责任误区有哪些?解答:农村耕地承包要注意什么国家对农村耕地的承包要求得比较严格,毕竟粮食是我们生存的重要保障,如果不严格监管农村耕地的承包,以至于农村耕地肆意被毁,那么我们人口大国的粮食问题也得不到有利的保障了。一、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程序要合法。1、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2、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3、承包工作小组依照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召开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签订承包合同。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注意事项:1、发包方、承包方发包方的确定因农村土地所有权不同而不同。具体分三种情况:(1)依法属于村集体共同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发包方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这里的“村”指行政村,而不是指自然村。如果村有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就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如果村没有集体经济组织,则由村民委员会发包。(2)依法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所有的土地,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发包。发包方是村内拥有该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这里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相当于原“生产队”的层次,是村内部的一种组织形式。(3)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如果由村集体使用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发包方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如果由村民小组使用则由村民小组发包,发包方是村民小组。如果是由村内两个以上村民小组使用的,则分别由村内该土地使用者(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发包。2、土地承包的种类分两类,一为集体土地,二为国有土地,但国有土地承包的前提条件是,该国有土地必须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即国有土地必须同时具备该土地由农民集体使用并且该土地用于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时才允许承包。3、土地承包方式主要分两类,第一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承包的土地主要为耕地、林地、草地;第二为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承包的土地主要为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4、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5、承包方义务(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应包含的内容:1、“承包方代表姓名”要与身份证一致;2、“承包土地人口”为农户现有人口;3、“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与“承包方代表关系”要明确;4、“承包期限”起始日期为签订合同的现时日期;5、“承包方签章”如无私章的,应由承包方签名并按手印确认;6、“承包土地地块情况”长、宽可以不填,面积一定要填,地块“田界”必须准确具体,台账登记不准确具体的应予纠正;7、“地块地类”只分水田、旱地两类;8、“承包地附着物情况”要实事求是,不能漏填错填;解答:承包土地合同违约责任误区农村承包土地合同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与其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签订的承包农村土地并交付一定收益的协议。农村承包土地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承包土地的用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包括书面合同、口头合同、任务下达书,以及其他能够证明承包经营关系的事实和文件。一、发包方的主要违约形式及责任1、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承包方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第1项的规定,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这就是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基本内容。目前,在一些地方,不尊重农民生产经营自主权的问题还比较突出。有的发包方为了完成上级布置的任务,建样板田、示范基地等,不顾承包农民的意愿,强迫他们种植某种作物;有的发包方为了发展农业产业化、实行规模经营等,强迫承包方统一耕种某种作物;有的发包方假借统一管理等名目,强迫承包方购买指定或代销的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承包方如不同意,有的发包方即采取不正当手段强制推行,甚至砍毁承包方已经耕种的作物。当承包方按照发包方的强制要求耕种,产品出现卖难、减产等问题时,发包方又不予解决或者无力解决,给承包方造成损失。农民意见很大,有的还造成了社会问题。因此,本文特别强调,发包方要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在推行农业产业化、规模经营的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让农民真正看到实惠,决不能非法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对上述违约行为,发包方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2、发包方非法变更、解除合同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认真履行,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和第27条的规定,家庭承包的,在承包期内,非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并经过法定程序,发包方不得收回和调整承包地,这是该法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的核心内容。同时发包方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当前,有的乡村干部不注意尊重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习惯用计划经济的思想和行政干预的手段指导农业生产,强制收回承包地。农民如不接受,发包方便通过不正当手段操纵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达到少数服从多数产生有关决议,强迫农民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放弃或者变更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此外,发包方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也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4条的规定,发包方应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3、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在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条件下,以市场的方式配置农用地资源,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的一个好办法。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必须是在尊重农民的意愿的基础上,由承包方自愿进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0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34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承包方在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时,除以转让方式流转须经发包方同意外,其他流转的方式,发包方一律无权干涉。但是,目前在一些地方的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化发展过程中,发包方以结构调整和发展农业产业化为借口,以各种手段强迫承包方将承包地进行流转,集中土地搞所谓“规模经营”和“产业化”。这些行为都是严重地侵害了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违法行为。男女平等,是宪法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第30条又对妇女、、丧偶时处理承包地问题的原则作了规定。但是,实践中,剥夺、侵害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也经常发生,其表现形式很多,有的是妇女出嫁时,不论何种情况一律收回其承包地,有的是在承包时不能做到男女平等,有的是非法剥夺妇女的继承权等。对上述侵权行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4条的规定,发包方应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4、发包方未依合同约定交付承包标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依合同约定的时间或条件将标的物交付给承包方经营使用,否则,即构成违约。如发包方逾期交付、拒绝交付等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26条规定:“承包合同转包后,因发包方的原因,致使转包合同不能履行,给转包后的承包方造成损失的,转包后的承包方起诉承包方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发包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根据其过错,确定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二、承包方的主要违约形式及责任1、承包方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用于非农建设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7条的规定,承包方又有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的义务。对于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规定了严格的转用审批程序和征地、用地批准程序。将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经过有关人民政府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方未履行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批准手续,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将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其行为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此外,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6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承包方在承包经营活动中出现上述行为,即是严重的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承包方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是指由于对土地的不合理耕作、掠夺式经营、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取土、采矿以及其他不合理使用土地的行为,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破坏耕作层等严重破坏耕种条件的情况,以一般的人力、物力难以恢复种植条件的损害。发包方一旦发现承包方有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情况的行为时,有权制止承包方的行为,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0条第2项规定:“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若干规定》第28条规定:“因承包方随意改变土地用途或者对承包经营的标的物进行破坏性或者掠夺性生产经营,发包方要求承包方对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3、承包方没有依约定交纳承包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有依合同约定交纳承包费的义务。承包方应当依承包合同约定的时间、期限、数额交纳承包费,不得无故逾期交纳、拒绝交纳或少交纳,否则,即构成违约。构成违约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因承包费或交纳承包费等方面产生争议的,承包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解决。《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农业承包合同中,对承包金额或交纳承包金的比例或者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可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依照本规定第8条的规定处理”。即人民法院在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时,对承包合同中所约定的承包方应当承担的义务中,超过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超过的部分不予保护。但是,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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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的土地制度改革,将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耕地承包权的财产属性更加明显,耕地收益也会越来越多,农民对土地承包权利会更加重视,二轮土地耕地时因种种原因没有承包土地的农民的承包愿望也会更加强烈,二轮土地承包遗留问题也将更加凸显,土地承包纠纷对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负面影响也会进一步扩大。
  一、二轮土地纠纷的表现与特点
  以H省S县D乡D村为例,1998年二轮土地承包时,全村共有耕地13147亩,因为土地贫瘠、收益极少,并且当时正处于农业税费负担相对较重时期,全村460户1300名农户中,外出务工人口超过一半,其中举家外出的农户占绝大多数。承包开始后,虽然多方联系,但只与300多人签订了放弃承包的协议,剩余300多人因为无法联系而没有参与土地承包过程,接近一半农户自愿放弃或者错过了二轮土地承包。当时集体只预留了机动土地600亩,其余耕地被在村人口均分。2003年退耕还林还草政策实施后,该村先后退耕6000多亩,匹配荒山荒坡6000亩,每亩耕地实物和现金补贴折合超过100元,收益明显超过当时的农业税费负担,部分错过承包的村民开始要求承包土地,在村级得不到满足后开始频繁上访。随着各种惠农政策的先后出台,特别是2005年农业税费全面取消后,这种要求越来越强烈,当时未能通知到的农户,以村集体在其不知情情况下分包土地为由,强烈要求享有承包权利,当时自愿签署协议放弃承包权利的农户,也以生活困难等理由要求承包土地,因为承包农户不愿意重新分包土地,虽然用预留地进行了一定的调节,县乡村也使用了各种适当方式对部分农户进行了照顾,但因为涉及户数太多,这一矛盾很难从根本上彻底解决,曾经多次发生群体上访事件。
  此类纠纷绝不是个案。据初步统计,S县14个乡镇中,有户无地农户多的达到4000人,少的也有2000人左右,全县总人数在3.5万人至4万人之间,接近农业总人口的四分之一。类似的问题在全国各地虽然程度不同,但普遍存在,由此引发的矛盾纠纷和上访事件也频繁发生,而且涉及人口多,极易出现连锁反应,造成较为严重的社会事件。从S县来看,这类问题呈现出三个特点:
  从分布上看,村庄越贫困越多。贫困村庄,往往自然条件较差、土地相对贫瘠,劳动强度更大,种植收益相对更低,农民耕种愿望更为淡薄。从S县看,自然条件相对较差的三个乡镇的未承包耕地的农户明显偏多,基本都超过农业人口的三分之一。
  从趋势上看,程度越来越严重。二轮土地承包纠纷曾经形成两个高峰期,分别出现在退耕还林还草政策开始推进时期,和全面取消农业税费时期。可以看出,纠纷和上访与惠农政策的推出有较大相关。三中全会召开后,S县多个乡镇的外出务工农民已经通过电话等形式,再次主张享有承包权,而且,当前第一代外出务工农民都已接近60、70岁,他们中的很大一部分将重返农村,耕地是他们的最后的经济来源和生活保障,可以预测无地农民要地风潮可能很快就会再次到来。
  从化解上看,难度越来越大。当前大多数村几乎没有&三资&, 基本没有集体预留土地,村级财务积累很少,甚至存在大量债务,村级缺乏化解能力。随着确权的推进,耕地的权属更加清晰,耕地承包权的&含金量&越加提高,承包农民更加不情愿放弃已有的承包权,无地农民的承包要求却更加急迫,用给予低保或者少量经济补偿的办法已经难以解决。即使以前用经济手段化解的纠纷,也可能重新反弹。
  二、纠纷的成因及可能后果分析
  二轮土地耕地后无地农民,比征地后失地农民的处境,更为困难,他们没有能从自己土地承包权利中取得任何利益,因此更加值得关注。分析这种现象,形成的原因主要有三个:
  一是农业政策调整。国家农村经济政策的重大调整是形成此类纠纷的主要原因。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正处于农民税费负担相对较重时期,农业收益相对较低,甚至处于无利状态,农业劳动力大量外出务工,部分农民躲避税费而放弃承包权。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惠农政策,土地耕作及转让收入显著提高。随着农业税费的全面取消,&一退双还&、粮食直补、良种农资等补贴政策的逐渐出台,土地的政策收益显著提高,土地承包权具有了极大的&含金量&,承包农户不会轻易放弃到手的土地,无地农户则强烈希望享受承包权。二轮土地承包期限最初定为15年,后来又明确为三十年,后来调整为长期,现在强调要长久不变,使土地承包权成为影响几代人的大事,也为这类问题的自然消失堵上了出口。
  二是基层不当作为。部分地方二轮土地承包不严肃,当时为督促农民交纳农业税及&三提五统&欠费,凡欠费的只分口粮田,也有部分欠费农民举家外出,既不交费也不要地,出现了分地不足和有户无地现象;部分村庄在未通知外出村民的情况下,就对村内耕地进行了分包,造成这些村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未能享有承包权。一些村庄耕地承包机制不规范,没有严格依法进行承包,二轮土地承包颁证后,国家&一退双还&政策实施时,部分村因撂荒地较多,对耕地进行了重新调整,个别村调整幅度还较大,有的村庄对外嫁女、迁出户、大中专学生等人员,在没有解除承包合同的情况下,对其承包的土地进行了重新承包,导致一些地方出现了有地无证、有证无地和多头承包问题。
  三是村民态度转变。对自己土地承包利益的判断,是引发无地农民要求的心理原因,经营土地利益不大就放弃,利益增加时就要求承包。二轮土地承包时,因为土地收益小,一半以上的无地农民,是在明知状态下放弃承包权的。其中极少部分是默认放弃,自己没有自动要求承包耕地。绝大部分有明确的意愿表达,与村庄签署了放弃承包权利的协议,或者进行了口头约定、意愿表达。现在土地收益快速增加,原来口头约定的,自己不承认,坚称不知情而要求重新承包耕地,签署协议的村民,也以自己应当享有土地承包权而不断主张自己的权利。当初放弃承包的农户强烈要求收回,误过承包的农户更是坚决要求拥有承包权,当初接受转让的农户则坚决不干,矛盾逐渐积累到代表集体拥有土地发包权的村民小组或者行政村村委会。
  从现在来看,此类问题虽然数量大,涉及农民多,但除极个别村庄比较集中外,分布比较分散,又多为外出务工农民,因此成为纠纷、甚至形成上访的相对较少。但随着土地确权工作的逐步推开,土地承包经营权将进一步强化和固化,十八届三中全会,土地经营可以抵押担保等相关政策也将陆续推出,土地承包权的财产属性更加明显,随着国家惠农政策的继续推出,土地承包的经济利益也会越来越多。新型城镇化,农民转市民,宅基地和土地承包权是很多农民重要的经济来源。部分外出务工人员在年老后返还农村,土地也是他们基本的养老来源,土地承包权对于相当部分无地农民来说,还是重要的生活希望。加之,有户无地农民基本都在城市打工,他们见多识广,在农村具有相当的号召力,对政策、法律都比较熟悉,这是当前农村相当大的一个矛盾源,不仅会极大地影响农村土地确权工作,也会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重要隐患,在现有政策法律条件下,用现有手段虽能减缓但难以根本平息,还可能进一步激化。
  三、解决二轮土地承包遗留问题需要积极稳妥
  土地是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和生活的最后保障,也是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农民转为市民的重要资金来源。不管是任何原因导致的农民无地、出现生活困难的问题,都是严重的社会问题。再多、再充足的理由,都抵不上&农民不能失去耕地&这一最硬的理由。土地承包问题在群众利益面前,根本避不开、绕不过,非解决不可。但就纠纷解决纠纷还不是治本之策,必须从根本上解决这一较为普遍的问题。在解决二轮土地承包遗留问题上,态度要积极,方法要稳妥。
  一是要从政策上给予重视。这一问题产生很大程度上是政策调整造成的。要想彻底解决这个问题,消除隐患,切实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利,需要有顶层的政策设计。一方面国家层面应出台相应政策文件,进一步修改完善土地方法的承包法律法规,形成能进能出的承包机制;另一方面,农业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这一问题,要把化解由政策变动造成的土地承包纠纷作为农业经营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推出有利于化解此类问题的办法和举措。
  二是要减少对土地的直接补贴。当前相当一部分农业补贴优惠政策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直接挂钩,即使土地发生流转,享受政策补贴的通常也不是实际的土地耕种者,而是土地的原始承包人。这种补贴政策,对激励农业生产的效力很小,甚至会对土地流转产生一定的阻碍和制约,应该适当加以改变。应从有利于农业发展的角度,减少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挂钩的政策优惠,加大对农产品的直接补贴,降低土地的附加利益,使专业合作社、种养殖户、家庭农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真正享受到政策优惠,降低农民凭借土地承包权获取政府补贴的期望。
  三是要形成土地流转利益共享机制。耕地集体所有,承包农户只是拥有经营权,所有者与经营者都应拥有收益权。在农业税费全面取消后,原来&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就是自己的&的集体所有制分配机制,因为税费的取消,集体的分配权力也无故消失,集体的所有权已经难以体现,加上承包期限的不断延长,承包土地已经近乎承包户个人私有,收益全部归承包户占有,集体在土地经营和流转中没有任何收益,集体经济&空壳化&,实力下降,既失去了调节补偿能力,更没有公共建设能力。随着宅基地和农村耕地、草地、林地征地价格和流转价格的进一步上升,要适时建立集体与承包户的利益分享机制,同步恢复村集体经济实力,让村集体的其它成员能够享受土地升值的成果。
  四是要因地制宜采用适当方法解决。各地发展水平不同,情况不同,二轮承包遗留问题的表现出很不一样,解决此类问题绝不能一个&模子&,针对农民无地问题,要因地、因事、因人制定合理解决办法。特别是当前正在深入进行的土地确权工作,绝不能简单化为简单的颁证,要提前谋划、统筹推进,应该同时成为健全土地承包机制、理清当地土地承包乱象的一个过程。对于现在承包已经形成纠纷、出现上访的,要高度重视,不能敷衍推脱,要站在群众的角度上想问题,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不能一个办法、一付脸,要根据不同的对象、不同的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用热情和努力换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 责任编辑:向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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