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全面依法治国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还存在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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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一、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加强建设,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反复强调的一个基本方针。党的十五大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经验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一)基本方略的提出
  新中国成立以来,从加强法制建设到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经历了一个较长的历史阶段。
  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制定,为实施依法治国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邓小平在总结我国以及其他社会主义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相结合,民主要制度化、法制化等重要思想。
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提出
  邓小平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我国政治建设开始走上制度化、法律化轨道。1981年6月,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要完善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并使之成为任何人都必须严格遵守的不可侵犯的力量。1982年12月,五届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新宪法对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发挥巨大的推动作用。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就加强法制建设问题做了全面部署,提出遵循宪法规定的原则,加快经济立法,适时修改和废止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的法律法规,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体制的法律体系。
  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方略,使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提高到新的水平。在总结改革开放20多年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经验基础上,提出并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基础上,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表明党对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重要地位的认识产生了历史性的飞跃。
  (二)依法治国的涵义
  依法治国,是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其本质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江泽民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第一,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
  这是由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和根本制度决定的。法治是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法治的性质是由民主的性质决定的,法治的主体也是由民主的主体决定的。在我国,广大劳动人民作为主人管理自己的国家,享受广泛的民主权利,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性质,也是社会主义民主同资本主义民主的本质区别,它决定了依法治国的主体只能是广大人民群众。人民群众作为依法治国的主体权利,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的。
  第二,依法治国的客体,是国家的各项工作,主要是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
  在依法治国过程中凡是涉及上述事务的人员和单位,不论职务高低,权力大小,都应当受到法律的规范。由于国家机构和国家公职人员掌握一定权力,为防止其滥用权力和国家公职人员运用权力侵犯人民的合法权益,因此任何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在行使权力时必须受到法律制度的约束和监督,并且承担相应的责任,必须做到依法行政,坚持依法治权。
  第三,宪法是实施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反映了广大人民的意志和社会发展的规律,具有最大的权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和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严格依照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办事,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行政法规和规章都不能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地方和部门的法规不能只考虑其自身的利益,把依法治理变成自我保护的工具。
  (三)实施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
  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然要求。
  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民主政治的发展都要求我们努力消除历史上遗留下来的人治因素,建构法治社会制度和法治国家制度,完成向法治社会、法治国家的转型。
  首先,依法治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保证。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内在要求,也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保证。民主与法治是紧密相联,相互依存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和基础;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保障。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无论是坚持和完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还是保障人民的主人翁地位、保证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与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都离不开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只有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才能保证人民依照法定程序实行民主选举,决定国家大事,监督国家机构以及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实现依法行政和依法治政,开创社会安定、政府廉洁高效、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和睦、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达到全面小康社会对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
  其次,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
  市场经济作为法治经济,其各个环节都必须由法制加以保障、调节和促进。世界经济发展的实践证明,成熟的市场经济一定要求比较完备的法律制度以及社会成员具备现代法治和法律意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效运行,包括市场对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发挥,国家对市场的宏观调控,对外开放的坚持与完善,以及市场主体的活动和对市场秩序的维护,都离不开法律的规范、引导、调节和保障。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经济发展将更加需要按照国际规则和国际惯例办事,自觉接受国际法律法规的约束。只有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才能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资源配置方面的优势,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地发展,保证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协调发展。
  第三,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
  法是人类文明的产物,是社会从个别的自发性向自觉的规范性调整的结果。法治本身所具有的稳定、连续、明确性,平等、公正、公开性,严密、规范、科学性,强制、至上、权威性,决定了它是人类社会追求文明进步的重要目标和标志。依法治国意味着用法律来调整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权利与义务关系,建立一整套完善的法律制度和法治原则,并严格依法办事。这些都是社会文明成果的表现。事实证明,一个社会的法制越健全,文明程度越高,人们依法办事的意识也就越强。
  第四,依法治国是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没有稳定,就没有发展。要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最根本、最靠得住的办法是实行法治。依法治国的首要任务就是要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法律的稳定性、继承性,决定了它所设定的行为规则是一种恒则,不会因人的变化而变化;法律的平等、公正、至上性,决定了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无条件地自觉执行;法律的严密、科学性,决定了国家的政治事务、经济事务和社会主义文化事务公平、高效地进行;法律的明确、公开性,决定了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广泛的可监督性;法律的国家强制、权威性,决定了它能够有效地维护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秩序。
  (四)坚持依法治国与的结合
  依法治国是现代国家管理的必然要求。但是,法律不是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惟一途径和手段,依法治国的具体实施还要依赖公民的法律素质和修养。作为规范人们行为,协调社会秩序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在现代社会亦不可或缺。江泽民在2001年1月召开的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明确地提出了“以德治国”的重要思想,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以德治国是指要以马列主义、、和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要求,积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贯彻以德治国方略,引导人们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坚持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要求一切共产党员和先进分子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为原则,把道德的先进性要求和广泛性要求结合起来身体力行,要尊重普通群众的个人利益,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般道德体系。
  “法治”和“德治”是治理国家的两种基本方略。“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性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感召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历史经验表明,要把国家治理好,既要以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的“法治”手段来贯彻统治阶级的意志、约束社会成员的行为,又要以具有感召力和劝导力的“德治”手段来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二者是一个紧密结合的整体。
  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有利于进一步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依法治国使立法机关及时将先进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秉公执法,为社会健康协调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以德治国促使广大党员和群众努力提高道德觉悟,增强道德素质,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以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依法治国提供强大的精神力量和道德支持。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起来,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是实行依法治国的前提和保障。社会主义法制就是全体人民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政权所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和执法原则,是人民当家作主和实施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
  (一)与法制的关系
  民主和法制是密不可分的,法制是保障民主顺利实施的前提,建立在广泛民主基础上的法律制度才能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意志。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不可分割的。
  第一,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产物,没有人民当家作主,没有社会主义民主,就不可能建立起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力量源泉,只有充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才能制定出真正体现人民意志、代表人民根本利益、符合客观实际的法律,才能调动人民群众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积极性。
  第二,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社会主义法制最重要的作用就是把人民管理国家的权力以及人民在各方面的权利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以保证人民能够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就是通过各种法律和法规,以法律的形式确认民主的内容;强调依靠法制保障民主,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民主权利;违反法律规定而追求所谓不受限制的民主,就会受到法律制裁。政治法制化是人民实现当家作主权利的根本途径,也是社会稳定,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
  第三,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根本目标之中。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既是一种新型的国家政治制度,也是一种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秩序。作为国家制度和社会秩序的社会主义民主应该有完备的法制保障。我国宪法和法律对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及其在经济领域、社会生活中的各项权利都作了规定,并详细规定了人民实现民主权利的方法、程序和法律制度,使人们知道怎样实现自己的民主权利,从而使社会主义法制成为人民实现民主权利的重要手段。
  (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内容
  邓小平认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就是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党的十六大提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目标是适应社会主义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在加强立法工作的同时,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在继续加强法制宣传和普法教育,增强公职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的同时,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积极开展法律援助。把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推进我国社会的全面发展。
  第一,建立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做到有法可依。
   “有法可依” 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原则,强调的就是社会主义法律与制度的制定问题,它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依法治国的基础,也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内容和首要任务。“有法可依”从立法方面要求由国家权力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各种法律、法规和制度,不断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立法工作,形成全体人民共同遵守的法律制度。
  要建立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须适应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继续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经济法制,把那些被实践证明是成熟的正确的重大政策措施,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为依法治国提供法律保障;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切实做好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工作:继续完善立法程序,改进立法方法和立法技术,提高审议法律的效率和水平;加强法律解释工作,保障法律的正确适用,做到法律建设与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协调统一,进而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高立法质量,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第二,加强和执法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有法必依”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核心。它要求一切国家机关、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都必须依法办事,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
  “执法必严”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关键。它要求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一方面对违法行为必须依法惩处,决不能姑息迁就;另一方面必须秉公执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准确量刑。
  “违法必究”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一项具体内容,是打击各种形式犯罪活动,维护人民的各项民主权利的保证,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保障。
  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是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突出任务。
  第三,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积极开展法律援助,是新时期赋予我国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普法教育取得了巨大成就,今后要在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的同时,积极开展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同时,要积极开展法律援助,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不受侵害,使社会主义民主真正成为最广泛的人民民主。
  (三)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意义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对于推进方略的实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完备的法律体系是实施依法治国的重要前提。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首先必须有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使国家的各项工作都有法可依。完备的法律体系,还有利于法制宣传和法律教育工作的开展,以提高广大群众守法的自觉性。
  第二,完善的行政制度和司法制度是实施依法治国的基础。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之一。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依法行政的意义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我们要在明确执法机关的职责权限的同时,注意加强执法监督,建立健全对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法违法的追究制度和赔偿制度,促进依法行政,保证人民的合法权益。同时,加强和完善司法制度建设,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加强执法和司法队伍建设,提高司法队伍的整体素质,重点加大打击司法腐败的力度,逐步建立一支品德优秀、业务过硬、忠于党和人民、廉洁奉公的司法队伍。
  第三,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是依法治国的主要条件。 
  由于我国缺少执法和守法的传统及法制观念,我们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族法治素质。根据邓小平多次提出的要在全体人民中普遍进行法制教育的指示精神,我国从1986年开始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了全国范围的普法活动,对于深入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起了重要的作用。当然,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带有长期性的艰巨任务。您当前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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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社会是全面发展的社会。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出发,提出并推动形成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战略布局。这一重大战略布局既有战略目标,又有战略举措,每一个“全面”都具有重大战略意义。这一重大战略布局是我们党总结我国改革开放历史经验,深入分析我国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发展进入新阶段的新情况和深层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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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社会是全面发展的社会。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出发,提出并推动形成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战略布局。这一重大战略布局既有战略目标,又有战略举措,每一个&全面&都具有重大战略意义。这一重大战略布局是我们党总结我国改革开放历史经验,深入分析我国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发展进入新阶段的新情况和深层次问题而提出的,具有根本性、全局性,对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深刻理解战略目标
  中国共产党与西方政党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她不像西方政党在野时只谋求下次竞选获胜,执政后只谋求下届连任,只有近期目标而无远大理想。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既有远大理想或最高纲领即实现共产主义,又有近期目标或最低纲领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因此,她在执政过程中始终坚持远大理想和近期目标、最高纲领和最低纲领的统一,用最高纲领规定前进的方向,用最低纲领表达最高纲领在特定阶段的实践性目标。
  近代以来,中华民族面对着两大历史任务:一个是求得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一个是实现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新中国成立标志着第一个历史任务完成,现在我们正着力完成第二个历史任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我们党在新世纪确立的战略目标,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三步走&战略中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发展阶段。这一目标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基本成形,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最终确立下来。这一目标是社会全面发展的目标,是中国梦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了中国人民把中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强烈期盼。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战略目标,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等各个方面。其中,经济建设是中心,政治建设是保障,文化建设是灵魂,社会建设是条件,生态文明建设是基础。这一战略目标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能否实现这一战略目标,直接关系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能否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前景光明、任务艰巨,还将面临很多挑战,比如:我国发展中还存在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依然较大;教育、就业、医疗、住房、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社会治安、执法司法等领域还存在一些突出矛盾。面对这些挑战,我们要按照党的十八大的要求,着力把握发展规律、创新发展理念、破解发展难题,在科学发展中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人民民主不断扩大、文化软实力显著增强、人民生活水平全面提高、&两型社会&建设取得重大进展。
  系统把握战略举措
  改革是社会主义发展的动力,是最鲜明的时代特征。全面深化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任何一个领域的改革都会牵动其他领域,同时也需要其他领域的改革密切配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作出系统部署。当前,全面深化改革必须紧紧围绕总目标,即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强顶层设计和整体谋划,加强各项改革关联性、系统性、可行性研究。应在基本确定主要改革举措的基础上,深入研究各领域改革关联性和各项改革举措耦合性,深入论证改革举措可行性,把握好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关系,使各项改革举措在目标取向上相互配合、在实施过程中相互促进、在实际成效上相得益彰。必须从全局看问题,看我们提出的各项重大改革举措是否符合全局需要,是否有利于党和国家事业长远发展。对党和人民事业有利的,对最广大人民有利的,对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有利的,该改的就要坚定不移改,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国家和民族负责。必须始终把改革创新精神贯彻到治国理政各个环节,立足于国家整体利益、根本利益、长远利益进行整体部署,破除妨碍改革发展的思维定势,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全面依法治国,是我们党在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后,对建设法治中国的进一步阐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此作了全面具体的部署。全面依法治国,涉及思想观念、体制机制、领导方式和作风建设等各方面。当前,关键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推进依法治国的各项举措,在党的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做好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的根本保证。全面从严治党,就是要落实从严治党责任,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从严管理干部,持续深入改进作风,严明党的纪律,发挥人民监督作用,深入把握从严治党规律,实现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着力做到协调推进
  &四个全面&作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布局,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其中,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我们的战略目标,决定着我们的发展方向;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是三大战略举措,犹如支撑战略目标的三根支柱,缺一不可。&四个全面&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统一于党治国理政的伟大实践,统一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面向未来,推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迈上新台阶,必须协调推进&四个全面&。
  协调推进&四个全面&,必须加强顶层设计。协调推进&四个全面&,不仅是工作布局的重大创新,更是思想观念的深刻变革。&四个全面&涵括我们党治国理政的方方面面,协调推进&四个全面&统揽治国理政的全局。应强化问题导向,抓住重大问题和关键问题研究思考,着力研究和解决&四个全面&面临的一系列突出矛盾和问题。尊重人民首创精神,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协调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各方面体制改革,敢于啃硬骨头,敢于涉险滩,坚决破除一切妨碍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弊端,激发全社会创造活力,推动国家各项事业发展。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顶层设计,针对法治工作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提出强有力的举措,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全面的法律保障。加强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顶层设计,分析党的自身建设面临的挑战和存在的问题,把从严治党落到实处,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
  协调推进&四个全面&,必须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我国是一个大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各方面和各领域差异大,需要处理的问题多,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而要突出重点,着力解决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十个指头弹钢琴&,注重的是全面,但更讲究的是十个指头的动作要协调配合,否则就是乱弹琴。面对复杂形势和繁重任务,既要有全局观,对各种矛盾做到心中有数;又要优先解决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以此带动其他矛盾的解决。中央提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就是当前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中必须解决好的主要矛盾。我们既要注重整体谋划,又要注重牵住&牛鼻子&。在工作中,既要讲两点论,又要讲重点论,不能主次不分。协调推进&四个全面&,必须始终围绕战略目标,不能丝毫偏离方向;必须紧紧抓住三大支柱,任何一个支柱都不能软、不能弱。
  协调推进&四个全面&,关键是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是前无古人的伟大事业,是艰巨繁重的系统工程,必须加强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以保证正确方向、形成强大合力。因此,在&四个全面&中,全面从严治党是关键。只有全面从严治党,才能使我们党更加坚强,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只有全面从严治党,才能按照全面深化改革的部署,协调各方面力量,使经济社会发展不断迈上新台阶、取得新进展。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带动全党全国人民一起努力,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上不断见到新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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