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解除后还用到社区安置帮教工作计划帮教吗?

帮教一个对象平安一个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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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潘从武本报通讯员张蕾   “司法所为我提供了免费学习电焊技术的机会,还为我找到工作,我一定重新做人,感谢他们!”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社区矫正人员赵刚(化名)对《法制日报》记者说。   2009年,赵刚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库车县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了解到,赵刚家境贫寒,还要照顾年迈的父母,便介绍他在当地培训机构免费学电焊,并在一家企业为他介绍了工作。赵刚说:“我现在每月有2500元工资,除补贴家里,自己也有存款了。”   2014年以来,新疆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建设,完善社区矫正衔接工作办法、成员单位联络制度、社区矫正前调查评估办法等配套性工作制度和措施,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制度体系;切实加强社区服刑人员日常管理,坚决落实社区服刑人员定期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专项大排查活动,严防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和重新违法犯罪。   2014年11月初,吉木萨尔县司法局、工商联牵头,新疆全区首家安置帮教协会注册成立。该县21家企业老板争当志愿者,30名个人会员踊跃参与。协会为社区服刑和刑满释放人员提供文化教育、职业技能培训、法律援助、就业指导等服务。通过志愿者“有钱出钱、有力出力、有岗位出岗位”的工作思路,增强帮教对象就业谋生能力,达到帮教一个对象,挽救一个家庭,平安一个社区的效果。   阿江是吉木萨尔县北庭镇叶家湖村村民,他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作为家中的顶梁柱,服刑期间他情绪波动较大。协会成立后,阿江选了一家劳务公司,当了一名业务员。有了工资,没了后顾之忧,阿江改造更加积极。   新疆各地以安置促帮教,通过落实责任田、协调原单位接收、鼓励从事个体经营、推荐到企业就业等方法促使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就业,最大限度减少了重新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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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公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社区矫正及安置帮教工作情况的报告
——日在武汉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
武汉市司法局局长 孙天文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我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我市社区矫正及安置帮教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一、近几年我市社区矫正及安置帮教工作主要情况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院两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在6个省市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05年1月,“两院两部”联合下发《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18个省市。2009年9月,“两院两部”又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在全国铺开社区矫正工作。2011年2月,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正式确立。2012年3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 2012年元月,“两院两部”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自日起施行。该办法对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执行程序、矫正措施、法律监督等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是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社区矫正的制度保障和工作规范。    武汉市作为全国第二批社区矫正试点城市,于2005年5月在7个中心城区启动试点工作。2007年5月,试点工作扩大到6个新城区,目前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市全面实施。近几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人大的支持监督下,我市以提高社区矫正质量为主线,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规范和创新结合,加大工作力度,落实工作措施,促进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序开展。截止2012年3月,全市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7859人,解除矫正5151人,现有在册社区矫正人员2708人,其中管制70人,占2.6%;缓刑1622人,占59.9%;假释252人,占9.3%;暂予监外执行231人,占8.5%;剥夺政治权利533人,占19.7%。2708名在册人员中,男性2474人,占91.4%;女性234人,占8.6%。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114人,占4.2%;18至45岁的1707人,占63.1%;46至60岁的784人,占28.9%;60岁以上的103人,占3.8%。我市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率一直控制在0.2%以下,低于全省1%的控制指标,为维护我市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体制    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社区矫正工作。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开始时,市、区、街(乡镇)都成立了党委、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2007年4月,经市编办批准,在市司法局增设了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处,主要承担全市社区矫正工作指导管理职能。随后,各区在区司法局设立了社区矫正科,负责组织指导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同时,市、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局也都明确了具体职能部门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财政、民政、工商、税务、人社、教育、工会、妇联等成员单位,按照齐抓共管、相互配合的要求,建立了工作例会、联席会议、述职、通报等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我市初步形成了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司法所具体实施的社区矫正工作体制。    (二)立足基层,建立专群结合的工作队伍    社区矫正工作的重心在基层,加强基层队伍建设是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保证。目前我市基本形成了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三支队伍:    一是以基层司法所干部为主的专业队伍。主要负责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组织管理、教育矫正、监督考核、救助安置等工作。目前,全市163个司法所均有一名工作人员兼做社区矫正工作。    二是以专职社会工作者为主体的辅助队伍。2009年,我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了163名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为全市每个司法所各配备了1名,协助司法所干部开展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扶等工作。    三是社区志愿者队伍。各区聘请了一批退休干部、社区群干、法律服务工作者、心理矫治专家和高等院校师生等热心人士担任社区矫正志愿者,对社区矫正人员开展心理疏导、法律服务、就业推荐等帮教活动和志愿服务。目前,全市社区矫正志愿者人数超过6000人。    经过近几年的努力,我市以专业工作人员为骨干、专职社会工作者为辅助、社会志愿者为补充的社区矫正队伍初步建立,基本保证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三)规范运行,完善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以来,我们围绕提高社区矫正质量,狠抓了制度建设。根据上级的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武汉实际,先后出台了40余项关于监督管理、教育矫正、队伍建设、经费保障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如《武汉市社区矫正衔接工作暂行办法》、《武汉市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工作规定》、《武汉市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管理规定》、《武汉市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武汉市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年度考核办法》等。2009年和2011年,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先后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和深化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武办发〔2009〕3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人员教育改造、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实施意见》(武办发〔2011〕25号)两个指导性文件。这些制度的建立,对于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严格执法行为,推进工作开展,起到了促进作用。    (四)严格执法,加强监管教育    一是认真开展审前社会调查。审前社会调查是审判机关对有关人员依法适用社区矫正的重要依据。人民法院在审判前,委托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对拟判处非监禁刑的被告人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社区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调查;在假释工作中,邀请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出席听证会,了解社区监管条件和措施,听取对假释的意见。全市司法行政机关按照规定和人民法院的委托,认真做好审前社会调查,形成是否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为依法正确适用社区矫正提供依据。截至目前,全市已办理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案件2863例,人民法院对意见的采纳率达到98%。     二是及时做好衔接接收工作。加强社区矫正人员的衔接接收工作,是做好社区矫正的基础。司法行政机关通过社区矫正人员信息移交网络平台和邮递方式,接收到法院、监狱、看守所发出的有关社区矫正人员的电子和纸制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后,及时转送至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地司法所。本地社区矫正人员,法院在宣判时责令其签订《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并告之在判决或决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到所在地司法所办理报到登记手续。同时,将社区矫正人员档案材料对口移交,市法院向市司法局移交,区法院向区司法局移交,做到了人员及时衔接,材料及时移交。社区矫正人员到司法所报到时,司法所及时为其办理入矫登记手续,填写登记表,建立社区矫正人员个人档案和矫正工作档案,并向其宣告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矫正期限、应当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对每名社区矫正人员,都成立了以司法所工作人员为组长,社区民警、专职社工、志愿者、社区群干、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为成员的矫正小组,明确矫正小组工作职责,签订矫正责任书,确保矫正职责落实到位。    三是加强日常监督管控。司法所为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情况,要求社区矫正人员每周用电话、每月用书面材料向司法所汇报思想、工作、生活情况,并定期走访了解,做好相应记载,录入档案。市司法局建立了社区矫正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其动向。公安机关由社区民警配合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考察,依法履行有关法律程序;对违反监管规定的社区矫正人员,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和治安处罚措施;对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人民法院定期或不定期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回访考察,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情况。检察机关在各区成立了“社区矫正检察室”,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检察建议,依法认真督促纠正,加强了对这项工作的法律监督。我们还与公、检、法等部门沟通协商,建立了社区矫正人员司法奖惩制度,先后对23名表现突出的社区矫正人员依法提请人民法院给予减刑,对5名严重违反监管规定的社区矫正人员依法提请法院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    四是抓好教育矫正。根据社区矫正人员在接受教育矫正过程中的心理、行为特点和需求变化,认真抓好社区矫正人员的入矫教育、常规教育和解矫教育。针对职务犯罪、青少年、农村人口、经商务工人员等社区矫正人员的不同特点,做到因人施教。同时,通过组织社区矫正人员上法制课、到监狱(看守所)实地参观等方式开展警示教育,组织文体活动开展引导教育,与有关部门共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开展感召教育,激发社区矫正人员树立社会责任感。还采取个别谈话和集中学习的方式,对社区矫正人员开展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社会公德教育,总计达36700余人次。对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组织开展社区服务,参加人员达15.4万人次。形成了分阶段、多层次的教育矫正工作模式。    (五)帮困解难,促进社区矫正人员顺利融入社会    社会适应性帮扶是使社区矫正人员安心接受矫正和顺利回归社会的保障。我们着重做了三个方面工作:一是开展心理矫治工作。各区司法局积极与大专院校、社会心理咨询机构合作,加强社区矫正心理咨询室建设,聘请或配备专、兼职心理咨询师,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疏导工作,减轻其融入社会的心理障碍。目前,全市有心理咨询师资质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达到119人,有8家社区矫正心理咨询室分别被评为省、市级示范心理咨询室,有6355名社区矫正人员接受心理咨询或矫治。二是尽力帮助解决社区矫正人员实际困难。积极协调民政、人社、工商、税务等部门,对社区矫正人员在就业、社会保险、困难救助、低保办理、税收减免等方面提供服务和帮助,共为社区矫正人员办理低保756人,办理社保1498人,提供就业岗位772个,发放临时救助金43.6万元。三是开展技能培训,推荐就业。在劳动等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先后组织矫正人员技能培训班360次,推荐就业1516人次。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社区矫正社会认可度还有待进一步提高。社区矫正作为一项新的法律制度,带来了刑罚观念的重大变化。在人们的思想观念中,“犯罪”就意味着“坐牢”,一部分人对社区矫正制度缺乏认同感。因此,在社区矫正的实施过程中,一些基层单位、群众表现出忧虑和担心,缺乏参与热情,甚至不愿接受社区矫正人员,给社区矫正工作带来一定困难。    (二)社区矫正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新修订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和“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社区矫正作出了规定,为我们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撑。但是,有些条款比较原则,在具体操作上不是很明确,还有些事项没有作出规定。主要表现在:一是流动人口非监禁刑适用相对偏低。非监禁刑的适用对象主要是以居住在本地社区,具有本地户口和长期居住条件的人员为主。由于流动性较大的犯罪人缺乏社区监管条件,导致了一些本可以适用非监禁刑的,因为社区矫正的户籍条件不具备而被判处监禁刑,造成流动人口适用社区矫正偏低。二是对少数不及时报到、不服从监管的社区矫正人员,缺乏相应的强制措施。三是社区矫正人员的减刑适用率较低。由于法律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减刑要有立功表现,而对立功的具体情形规定不够明确,不便于实际操作,造成社区矫正人员减刑适用率较低,一定程度上影响其改造的积极性。    (三)社区矫正人员衔接、日常监管教育工作还有待进一步加强。一是与外地法院、监狱的衔接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异地判决、裁定的社区矫正人员,有的没有委托开展审前社会调查,相关情况不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通报,加之受人员、经费、交通工具的限制,缺乏相关制度保障,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矫正人员还没有做到“必接必送”,造成有的社区矫正人员自行流动、人档分离,导致脱管漏管现象时有发生。二是基层监管教育力度不够。少数基层司法所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教育还停留在“人在不在”的层面,对其思想动态、人员交往、日常活动等情况了解不够深入,工作不够细致。三是缺乏能力较强的过渡性安置基地。我市现有的23家安置基地基本是小型民营企业,经营规模不大,安置能力有限。社区矫正人员受自身条件、社会环境的影响,社会就业难度大。四是社区矫正“三无”(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亲可投)人员基本生活、就业难以解决。五是特殊对象的救助措施不多。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推进,社区矫正人员中重症、传染病、精神病、孤寡高龄等特殊对象人数逐渐增多,有的家人以种种理由拒绝接收,社会救助机制还不健全,难以有效解决他们的医疗、救助、安置等问题。    (四)社区矫正经费还不能满足实际需要。随着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落实和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建立,社区矫正人员将大幅增加,近年来我市接收社区矫正人员以年均1300人以上的速度递增。市、区财政不断加大社区矫正工作的经费投入,2012年市财政经费预算为35万元,区财政经费预算共200万元。但随着矫正工作量不断加大和任务不断加重,办公设施、教育培训、档案管理、装备等经费,社区矫正人员适当的救助经费,社会志愿者的交通误餐补贴经费,科技管理手段建设的经费都明显不足。    (五)社区矫正机构、队伍现状与履职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一是有的区域司法行政机构不健全。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化工新区和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至今未设立司法行政机构,其区域内的社区矫正人员目前由其他部门代为监管,存在着工作落实不到位的问题,甚至有脱管漏管现象。二是工作力量不足。我市163个司法所,公务员人数所均不到2名,平均每个司法所管理17名社区矫正人员,有6个司法所达到50名以上,其中1个司法所高达90人。司法所承担着9项工作职责,投入到社区矫正工作上的人数和精力严重不足,日常工作过多依赖专职社工。而当时专职社工按每个司法所一人配备,社区矫正人员集中的司法所社工人数也不足。同时,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执法活动,由于没有解决工作人员警察身份,缺乏权威性和强制性。三是专职社工工资福利待遇偏低。目前,专职社工工资仍然执行的是武办发〔2009〕31号文规定的工资标准:中心城区1000元/月、远城区800元/月,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影响到了这支队伍的稳定和工作的积极性。    三、下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我们将以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为契机,以提高社区矫正质量为重点,加强制度建设,强化监管教育,落实帮扶安置措施,全面推进我市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    (一)加强规范管理。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活动,我们将严格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规范运行,维护刑罚执行的统一性、严肃性。一是进一步完善制度。市司法局正会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依据“两院两部”下发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联合制发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社区矫正衔接、监管、教育、奖惩、帮扶等各项工作内容,完善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职责。二是落实衔接工作。在继续做好法律文书、档案资料交接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人员的衔接工作,公、检、法、司等部门按照“必接必送”的要求,制定社区矫正人员移交、接送的具体办法,明确工作程序,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装备。三是加强日常管理工作。全面落实社区矫正宣告、建档、查找、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等工作制度,定期、不定期开展摸排走访,深入到对象家庭、社区、单位,及时掌握对象的动态情况,对社区矫正人员住所变更、会客、请销假,严格审批把关。按照相关要求,积极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开展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相关活动。    (二)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和经费保障。一是健全工作机构。拟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化工新区和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设立办事机构,组织协调抓好包括社区矫正在内的司法行政工作。同时,参照司法部、省司法厅和外地的作法,拟报请市编办在市司法局设立社区矫正局,加强对全市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管理。二是充实社区矫正队伍。一方面,采取精简机关的办法,充实司法所工作人员,增加社区矫正工作专门力量。另一方面,对社区矫正人员较多的司法所,增配专职社会工作者。三是加大经费投入。参照其他城市的作法,按在册社区矫正人员数确定社区矫正工作经费标准,列入市、区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建立经费增长机制。同时,建议参照社区专干的标准,提高社区矫正专职社工的工资标准,以保证社区矫正工作正常开展。    (三)加大宣传力度。以新修订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颁布实施为契机,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图片等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党的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宣传社区矫正的工作经验和实际效果,提升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认同度。     (四)增强工作合力。进一步发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协调沟通作用,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履职考评制度,加强各成员单位特别是公、检、法、司等部门之间的支持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协作机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学习借鉴外地的经验作法,研究制定有关社区矫正人员的帮扶解困、技能培训、就业安置等方面的具体措施,解决他们的实际生活困难,提高社区矫正效果。整合社会资源和力量,组织社区基层组织和群众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鼓励和动员企业接纳安置社区矫正人员,建立具有一定规模的过渡性安置基地,帮助社区矫正人员顺利融入社会,减少和预防重新违法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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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缓刑考验期间法院的帮教责任
www. 来源:江苏法院网&&作者:吴振宇&&更新时间: 15:40:48&&
&&&&《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提出:&尽量少用监禁,把少年监禁作为万不得已的处置方法,其期限应是尽可能短的必要时间。&,我国在现行的少年司法实践中,也要求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工作方针,司法惩处只是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有限制地使用,缓刑,便是非监禁刑的一种重要执行方式,对于未成年被告人依法扩大缓刑适用范围,目的是既对未成年犯给予一定的刑事处罚,又不让其脱离社会,增强重新做人的信心,减低再犯罪率。然而由于对未成年人非监禁化的理念未能得到普遍认可,缓刑考验期监管不到位,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经过一次的处理或审判往往不能立即痛改前非,重新回归社会,被社会所接纳更是一个不易的过程。本文拟就先行缓刑执行制度,谈谈法院在未成年缓刑犯的缓刑考验期如何延伸帮教服务,促进未成年罪犯尽快重归社会。
一、我国未成年被告人适用缓刑的现状
(一)缓刑的适用条件。未成年人缓刑制度是指对未成年人起诉并认定有罪后,有条件地对刑罚不予执行的制度。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害人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是犯罪情节较轻,二是悔罪表现,三是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是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一是初次犯罪,二是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三是具备监护帮教条件。
(二)缓刑制度的优点。从刑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看,对未成年适用缓刑的条件相对于成年被告人而言不仅明确具体,而且适用的门槛更低,这也是我国刑事政策的要求,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司法理念,对于由轻微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应该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将其放置于正常的社会状态下改造,争取让其尽快回归社会,如果采取监禁的执行方式,将其与众多罪犯共处一室,很容易造成&交叉感染&,不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彻底改造。但是由于我国刑罚没有针对未成年犯设立单独的缓刑制度,缺乏与未成年犯罪判处缓刑相配套的单独的缓刑执行制度,致使未成年犯的缓刑执行与成年罪犯的缓刑执行并无两样,这样既不利于未成年人的隐私保护也缺乏必要的针对性,减低了改造效果,不能达到教育与改造最佳效果。
(三)缓刑制度执行的难点与重点。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缓刑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或者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司法解释则要求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或者具备监护、帮教条件。从以上规定不难看出,对未成年人适用缓刑存在两个涉及&人&的因素,一个是法官的判断,没有犯罪危险和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都是法官的主观标准,是法官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综合分析判断的基础上,确信未成年被告人不致再危害社会,而至于判决以后,未成年犯是否会再次犯罪则不得而知。二是帮教条件。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和具备监护、帮教条件也是人的因素,要求被判处缓刑的未成年犯在缓刑执行期间能够得到有效的帮教,确保缓刑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帮教效果的好与差对未成年犯以后是否会再次犯罪有着非常密切的关联,因此,缓刑考验期对未成年犯的管理,对未成年犯至关重要,对社会稳定,判决的法律效果也至关重要。
(四)缓刑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我国刑法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2012年3月1日实施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社区矫正工作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然而社区矫正是一种新的刑罚执行制度,其实施过程必然是长期的、探索性的过程,在对未成年缓刑犯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是缺乏相配套的考评、奖惩制度。《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办法,在此之前,各地区、个条线都有社区矫正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该《实施办法》的出台,在形式上对社区矫正工作作了统一的规范,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除了执行机关由公安机关变更为司法行政部门以外,与以往并无太大的差别。对参加社区矫正的人员如何监管、如何让考核、考核的重点是什么、针对不同的人员是否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均没有明确的规定或者相配套的考核办法,导致《实施办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效果大打折扣。
二是社区矫正流于形式、托管现象严重。《实施办法》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日常工作。但在实践中,由于司法行政部门由于人员有限,社区矫正人员数量多,流动性大等特点,司法所往往难以全面顾及这项任务。很多未成年缓刑犯,他们的父母外出打工,家中只有年迈的祖父母负责照看,很难给予他们有效的监管,加之青少年极易受到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也容易再次走上犯罪道路,缓刑的设置在这种情况下便是事与愿违。
三是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职业化水平不高。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职责有两个,一是对罪犯进行监督,对社区提供保护;二是对罪犯提供教育、帮助,使其尽快重返社会。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肩负着改造罪犯的责任,如果没有专业的职业资格或者具备相应的知识,社区矫正工作的效果就难以保证。针对未成年缓刑犯实施的社区矫正,涉及文化、教育、心理甚至网络等知识内容。而目前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程度明显缺乏,社区矫正工作法律化、专业化、制度化还没有形成,对未成年缓刑犯就不可能有理想的矫正效果。
二、法院在完善缓刑考验期的管理中可以承担的工作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仅依靠司法行政部门不可能把社区矫正工作完成,甚至做好,法院如何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发挥自己的特长和优势,为未成年缓刑犯提供更多的司法服务,提升社区矫正工作效果,笔者认为:
一是要注重庭前调查,摸清未成年罪犯的相关情况。《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十六条规定:所有案件除涉及轻微违法行为的案件外,在主管当局作出判决前的最后处置之前,应对少年生活的背景和环境或犯罪的条件进行适当的调查,以便主管当局对案件作出明智的审判。为贯彻这一规则,我国也出台了相应的司法解释,确认了庭前调查制度。我国的庭前社会调查,主要是针对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可能被判处缓刑的被告人。而法院在执行当中,为了更好的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少年审判工作方针,更好的维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将庭前社会调查范围扩大到所有的未成年犯罪案件。但是调查的实施,往往是法院委托当地司法行政部门调查,而司法行政部门的调查往往过于简单,在制式表格上填好,让被调查人签名即完成调查。这样的调查缺乏具体的了解,对被告人的犯罪背景和心理想法以及家庭监护情况等没有作深入细致的了解,带来司法操作上的困难和随意性。法院在开通审判之前,可根据具体案情可以邀请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人民陪审员、从事心理工作人员等专业人员参加调查,拟定好调查提纲,确定调查范围、重点内容,调查的对象及调查方法,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家庭结构、性格特点、日常表现、社会交往、工作情况等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从而对被告人的性格、人品、成长过程中的积极、消极因素作出评价,于调查结束后形成书面报告,为裁判和社区矫正提供参考依据,有利于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是强化法庭教育工作,为社区矫正做好对接。由于未成年被告人与成年被告人在心理和行为上有很大的差异,不能将成年被告人的审判方式机械地引入未成年案件的审判领域,应当采用与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相适应的、旨在预防和保护未成年人的特殊审判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也明确了,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要对被告人进行教育,因此,法庭教育就像民事案件中的调解一样,贯穿与整个诉讼程序的始终,但是法庭教育体现在审判程序当中一般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是区别与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一个重要标志。法庭教育集中体现了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核心价值,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国家在造就一大批人才的同时,对暂时&掉队&的失足青年并没有弃之不管或者一棒子打死,而是像老师对待学生、家长对待孩子一样关心、教育、帮助他们。法庭教育阶段也是教育主体最集中的阶段,法官、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均参与其中,法官明确宣布进入法庭教育阶段,参与教育的主体开始对被告人进行教育,教育的时间和地点恰当,在法庭上、庭审后、宣判前这样特殊的时间,特殊的场合进行教育,容易被未成年被告人接受,教育的效果明显,有利于未成年被告人改过自新接受即将来临的社区矫正,因此,法官应抓住法庭教育的有利时机,加大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力度,同被告人的家人、检察机关一道,共同做好法庭教育工作,促进未成年被告人认真改造。
三是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络,构建社区矫正网络。缓刑考验期的执行,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系统的需要多部门共同参与的综合性工作。因为法院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对案件情况及未成年犯的情况比较了解,在缓刑犯的社区矫正期间有必要发挥联络作用,及时将未成年犯的所有信息及时与执行机关共享,在司法行政部门建立社区矫正信息网络中心,将辖区内的社区矫正人员资料录入,包括个人基本情况、罪名、刑期、庭前调查的相关情况。还要将执行缓刑的未成年犯在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及时添加到网络中,便于及时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或者调整社区矫正方式方法。加强与司法部门、未成年缓刑犯所在的村委会、居委会或者工作单位的沟通联络,形成多方参与的帮教网格,便于及时掌握其相关信息,有利于提升帮教的效果。
四是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队伍素质培养,提升社区矫正工作能力和水平。打造一支具备专业知识的职业化社区矫正队伍对于提升社区矫正工作水平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是代表国家在实施刑罚,社区矫正第一线工作人员的素质必须得到切实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性质要求从事社区矫正工作者中部分人员具有一定的审判、检察工作经验,这样可以考虑从审判、检察、公安司法行政人员中选择部分人员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中。同时具备相应专门知识的志愿者也是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力帮手,但是志愿者是一个颇具流动性的社会群体,构成稳定的志愿者队伍的形成需要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资金投入。按照参与志愿活动的空间,可以将其分为社区内、社区外志愿者;按照参与志愿活动的程度,可以将其分为全面参与、专题参与、闲暇时参与等不同类型。法院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以及志愿者的培训,使之不断更新知识,熟练正确地运用矫正工作方法和技巧,适应新形势下社区矫正的工作需要。
五是加强判后释法和回访帮教,切实提升社区矫正工作实效。在被社区矫正期间,未成年犯并未消除罪犯身份。在此期间,应限制其活动范围并界定其所在地域,并明确告知,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被执行社区矫正的人员,一直固定在一定范围内活动也不切实际,应当建立和健全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变更核准制度&、&异地托管制度&、&数据核查制度&和&收监执行制度&等,为了强化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和教育矫正,防止脱管失控,法院可以通过经常回访未成年犯的形式,与当地社区矫正机构、村委会、居委会、工厂等加强沟通和信息交流。可以建议通过制定考评办法的方式,根据未成年犯的改造状况,适用减刑、加刑的必要,有利于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以致于罪犯迅速再社会。同时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也应当建立考核机制,一方面防止矫正工作人员在操作中的徇私舞弊,形成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工作责任制,充分调动矫正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可以预防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消极的&行政不作为&,不切实履行职责而放任自流的情况,促进双方共同努力,尽快使未成年犯回归社会。
从目前的法律法规来看,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处理的轻缓原则不容置疑,但在实践中,笔者对未成年人判后的矫正帮教感到深深的忧虑,这也是使很多轻缓原则在具体运用中犹疑不决的原因之一。判决只是开始,矫正与帮教才是有效判决的延续,也是对判决效果的一个检验。对未成年罪犯的&教育、感化、挽救&不可能靠短短的审理就一蹴而就,更多的力量要放在判后的矫正和帮教上。对少年犯的教育改造,既属于教育的范畴,又是执行刑罚的过程,因此,它是一项特殊教育,要保障未成年人罪犯的隐私,关注对其人格的正确引导,重视其再社会化的过程,消除其重归社会的障碍。
&&&作者单位: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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