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离婚财产分配时财产和抚养权都是怎么分配的?我可能要婚外情离婚财产分配了,孩子八岁,我二十九了,

男方吸毒,离婚财产分配和孩子抚养权安排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如果男方以前坐过牢,这几年一直有吸毒史,而且进出戒毒所,然后从来都没有工作,现在他还在戒毒所里面,要求离婚。女方是家庭主妇一样没有收入,但是这些年一方面男方的父母支助一下,一方面村里有些钱分配,是按家里4个人分的,包括两个小孩,一个22,一个10岁也有份。重点是钱用得七七八八了,大孩子上大学4年花费10万左右,小孩子读小学也花了很多钱,我们还有一层房子,一辆车,车是写女方的名字。我想问一下如果离婚,财产分配还有孩子的抚养权怎么安排?谢谢!
父母将要离婚,当初是女方出轨。现在分居中,家有6岁女儿。现在女方迟迟不肯离婚。一直再拖。家有2套房子,女儿即将满6周岁,如果满了6周岁,是不是就有自己的选择权。自己选择跟谁? 另外,离婚后房子是不是要分一套给女方,2套房子都是男方所买。名字也是男方。
08年婚后我们共同买的房子,10年贷款买的房,但这房子没写我们的名字.是不债务还的由我担.如果他家有协议不用我承担在法律上能生效吗?我有证据证明这贷款由我们共同贷的,我能争回产权吗?我的孩子现在一岁半孩子能给我抚养吗?我经济条件不行,但家庭条件挺好的,父母能帮我
08年婚后我们共同买的房子,10年贷款买的房,但这房子没写我们的名字.是不债务还的由我担.如果他家有协议不用我承担在法律上能生效吗?我有证据证明这贷款由我们共同贷的,我能争回产权吗?我的孩子现在一岁半孩子能给我抚养吗?我经济条件不行,但家庭条件挺好的,父母能帮我.
男方经济基础较好,但不太照顾小孩,每天玩喝不着家;女方尽心尽职地照顾小孩,但身体的原因却无法去工作;在男方坚持要离婚又不愿意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女方可否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另外男方的手上存款不清
之前因为犯错不愿离婚我们之间他写了保证书说如果因为他的原因离婚他名下所有财产归我,他玩赌博机我当时拍照了但是不清晰,请问他的保证书有法律效应吗?
夫妻双方提出离婚 孩子财产无法自行协议分配怎么办 男方提出要全部财产但不抚养孩子 并且有酗酒家暴的行为 对孩子也没有尽到父亲的责任 并且对女儿使用粗言秽语
子女从小都由母亲抚养管教 并且子女全部自愿跟随母亲生活 但是男方提出要全部财产方自愿离婚 怎么办
我是女方,于05年4月男方父母交的首付买的房子给我们结婚用。05年11月结婚,婚后有2个孩子,大的7岁,小的1岁,因为抚养孩子至今未曾工作,期间都是男方一人工作在还贷款。现在因为多种原因我想提出离婚,我想要两个孩子的抚养权,这种情况我还能争取一部分财产吗,还有抚养费的问题应该给多少钱呢。说具体点,谢谢你。
请问:经人介绍,我与男方认识,并与一年后结婚。结婚时提出要房子,当时男方家人家里已有房子,(男方家人在家做生意)只是没办房产证。婚后两人人一直吵架,后经双方老人调解,稍微缓和。两年后,生一女儿,但由于其家人重男轻女的思想较为严重,曾在语言上多次表现不满。后因一点小事,男方找事吵架,并动手打人,然后就提出离婚,有经双方老人调解,有所缓和。但在这期间,孩子一直在老家抚养,我们都上班,但因我离家较近,每天回家照看孩子,男方一直一人居住在所买的房子里...
结婚4年,有个4岁儿子,一直都勉强过日子,男方家人经常联合起来打女方甚至她家人,过不下去了,想离婚。至于房子是男方爸妈买的,房产证上没有女方名字,是不是就归男方了,但是至于装修等都是共同的,还有婚后财产这些是不是应该共同分配?至于小孩,从小都是女方家里带的,女方为了带孩子辞了工作,男方虽然上班但是抽烟喝酒赌博样样来,孩子会判给女方吗
哥和嫂子刚离婚,育有一7岁女儿,父亲已去世,母亲健在并和哥生活,家有两套房子(农村),其中一套写的是母亲的名字,另一套不太清楚,可能是母亲名或者是哥的名字,还有个姐姐已结婚,我已成年,目前还在上学。现在哥嫂双方离婚后,孩子跟男方,目前女方不肯走,还一直呆在家里,说要分财产,要一套房子,记得目前已经存在离婚后房子归男方的法律,但具体不太清楚,想问:1.离婚后的财产到底应该不应该分给嫂子一部分,包括哪些?;
2.若是女方老是不肯走,是否...离婚的时候孩子抚养权和财产怎么分配_百度知道
离婚的时候孩子抚养权和财产怎么分配
是申诉离婚
有两个孩子
孩子的 抚养权怎么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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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可以少分或不分,而父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一方隐藏,由人民法院判决,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协议不成时;
(6)十周岁以上的子女,双方协议子女随父方生活;
(4)子女随其生活,随母方生活的可能性较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对隐藏,由人民法院判决;
   2,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孩子的抚养权按下列方法判决,如一方生活困难,对子女成长有利;
(3)无其他子女、照料老人。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转移、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父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父方生活的可能性较大;
(6)十周岁以上的子女,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1,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父方照顾孙子女的,如果一方存在过错的;
   3,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自己选择随母生活的、变卖,一方因抚育子女。2、转移。
(二)子女随父亲生活的情形,子女确实无法随母方生活的,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应当共同偿还,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对子女成长有利、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  
1,过错方要对无过错方进行赔偿:
(一)子女随母亲生活的情形,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般随母方生活;
(3)因其他原因,离婚时1,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协议不成时,自己选择随父生活的;
(3)无其他子女、毁损夫妻共同财产;
(4)子女随其生活,而母方有其他子女的,由双方协议清偿。离婚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如果是婚姻存续期间的。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协议不成时,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平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母方照顾外孙子女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如果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变卖,而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个人财产归属个人,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而父方有其他子女的,离婚财产。
(5)女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
财产平均分配,有过错的一方少,孩子归属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良好的一方,孩子有一定的财产分成
这种酒好分了,按原则财产一人一半,子女一人一个。但也有其他情况,这只是原则上。
17岁那个主要征求孩子自己意见。7岁那个看双方抚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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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分配
我和妻子结婚两年了,感情不好,有个几个月的宝宝。她智商有点低偶尔吵吵嘴就让娘家找人来闹事,六个多月就不让孩子吃奶了,还经常虐待孩子。如果是女方提出离婚,孩子的抚养权归男方还是女方,还有财产怎么分配。
 问题来自:山东 - 济宁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20:32 咨询人:独角戏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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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快车律师回复共6条回复
在抚养期内一般判给女方,但是有证据证明女方对孩子的抚养不利的,可以判给男方的。
回复时间: 20:43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你好,可以帮你维权解决解决,鉴于涉及法律问题相对专业,为了维护你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少受损失,稳妥起见建议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予以必要协助,如需进一步法律帮助可来电或当面咨询。
回复时间: 21:09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予以必要协助
回复时间: 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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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帮你维权解决解决,鉴于涉及法律问题相对专业,为了维护你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少受损失,稳妥起见建议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予以必要协助,如需进一步法律帮助可来电或当面咨询。
回复时间: 07:47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你好,孩子未满2周岁一般有女方抚养,但是有证据证明女方对孩子的抚养不利的,可以判给男方的。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均分婚姻法第36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孩子,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2、《子女抚养意见》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哺乳期内的子女”理解为两周岁以下的婴幼儿。3、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父方生活:   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生活环境明显对子女抚养不利;母亲工作性质特殊,不便于抚养子女;或者母亲违法犯罪,不利于抚养子女等。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4、有证据证明能为子女提供更好的学习生活条件的一方,更容易得到子女的抚养权。具体包括提供以下方面的情况证明:工作性质;工作环境;收入状况;居住条件;文化程度;性格修养;其它家庭成员状况。婚后你们共同取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
回复时间: 21:17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你好,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一)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关于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许多教科书里认为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必须坚持此原则。但我们以为,修正后的《婚姻法》已经新增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以对离婚无过错方进行补偿,已能体现法律的公正,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必再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否则将有可能导致利益失衡。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分割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住房制度的改革,夫妻共同财产结构出现了多元化,尤其是房屋和股权等价值较大的财产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占有较大的比例。在离婚案件中,解除婚姻关系不再是案件的主要矛盾,问题主要集中于夫妻财产问题和子女的抚养问题,而夫妻财产分割则集中在房屋、股权等的分割上。下面就司法实践中夫妻财产分割的这些重点问题进行探讨。
1.离婚夫妻房屋分割问题
(1)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处理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如离婚后没有住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由于我国住房制度多样化,住房权属状态也是多样化的,具体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离婚时已经取得产权的房屋
第一,对于私房和具备产权证可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以产权证颁发的时间来界定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民法物权原理和我国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况下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取得的必经程序。只有办理了产权登记或过户手续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对于在离婚案件中涉及的此类问题,如果诉争的房屋是结婚登记后取得所有权的,应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所有权的,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第二,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该房屋为共同所有。由于公房使用权可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在离婚分割该房屋时,可区分下列情形处理:
a.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
b.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
c.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考《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分割处理。虽然是以夫妻一方名义购买,但不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以一方父母财产购买,产权证系夫妻双方的名字,仍应为共同财产,只是在财产分割时,酌情考虑财产来源因素。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后以一方名义而非夫妻名义购买成为了公房,且购买的出资来自该方父母,应为一方所有的财产。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虽然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但产权证上不仅有夫妻一方或双方名字,还有一方父母名字,该房为家庭共有财产。
第三,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离婚时尚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
指离婚时夫妻双方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只是部分产权,不是完全产权,主要指夫妻双方根据福利政策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房屋。部分产权房屋是国家历次房改政策的产物,其突出特点为部分产权处分受到限制。根据国务院1991年6月发布的《关于继续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改革通知》,其特点集中表现为:第一,房屋必须在购买五年后才能出售;第二,出售时原补贴单位有优先购买权;第三,售房所得按照国家、单位、个人所占比例进行分配。它可能是婚前或婚后购买的但没有取得产权证的公房。由于这类房屋涉及我国特殊的住房政策,又涉及职工单位的利益,住房不能上市交易,在实务分割中存在一定的障碍。这种离婚时双方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情形,如果当事人有争议且协商不成,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处理,即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
离婚时尚未取得产权的房屋
指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其居住使用的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权。婚姻存续期间已经签订买卖合同,但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如果夫妻双方作为买受人没有交清全部购房款而没有取得产权证,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处理,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已经支付了全部房价款,房屋所有权法律关系比较清晰,只需完善权属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可将以下情况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房屋权属、分割、补偿问题予以处理:第一,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无论是以夫或妻的名义还是夫妻共同名义;第二,在婚前以夫妻双方的名义购买;第三,在婚前以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购买,属于婚前共同财产,财产性质存续到婚后仍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处理夫妻房屋分割的司法实践中还要特别注意房屋中有父母出资的情况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房的出资,应认定为赠与。即在父母实际出资时,其具体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形下,从社会常理出发推定为赠与。若当事人有在离婚诉讼前形成的证据证明其与出资人之间形成的是借贷关系的,则不适用该条规定。需要强调的是,离婚诉讼中父母作出不是赠与意思表示的陈述或证明,尚不足以排除赠与的推定。人民法院在审查借贷关系是否存在时,除了审查当事人提供的出资协议或借条等是否真实,还要以资金为线索,追查出资及其性质是否真实。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权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从常理出发,可认定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若产权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证明父母出资时有书面约定或声明明确出资者表示向一方赠与的,一般宜认定向双方赠与,该部分出资为夫妻共同所有。举例说明:甲男与乙女结婚,婚后男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证记载甲一人名下,男方父母出资应认定为赠与甲一人所有;甲男与乙女结婚,婚后男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证记载于乙一人名下,若乙不能证明出资为对其一人的赠与,男方父母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甲男与乙女结婚,婚后男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记载甲乙二人名下,该出资应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实践中父母除了出资为子女购房,还可能为子女出资购买其他物品,同样可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的精神作出相应的归属认定。
(2)对承租房屋的处理
承租权产生于承租人与单位或房管所之间的协议,涉及第三人,不是夫妻个人财产,也非夫妻共同财产,因而该房屋不能处理,但承租权可以处理。夫妻离婚时,租用的公房如何处理,《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作了一些规定。主要内容是: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果面积较大能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者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以准许。在审理具体离婚案件时,对租用公房应按照《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结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来处理。
2.夫妻共有的企业产权分割问题
夫妻共同拥有企业产权,离婚财产分割时可以结合《合伙企业法》、《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以下处理:
(1)对合伙企业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如果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和他人经营合伙企业,夫妻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离婚时可对合伙财产进行评估,确定合伙财产中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对该共同财产份额,可以归夫妻一方所有,由另一方给予补偿;也可以分割为两份,双方以各自的份额入伙。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这样的情况时,如果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如果夫妻双方共同投资成立合伙企业,而由一方经营管理,离婚时对企业财产的分割,可以采用转让份额的方式,即经双方协商同意由一方继续经营企业,企业财产评估后夫妻一方将应得的合伙企业份额转让给另一方所有,另一方给予补偿;如果夫妻双方决定不再经营合伙企业,也可以解散合伙企业,对合伙企业财产进行分割。
如果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投资,与他人合伙经营,在夫妻离婚时,夫妻一方可以退伙,另一方给予补偿,或者由其他合伙人购买份额,退伙财产归夫妻一方。如果双方均不愿退伙,双方可以继续经营,但各自在合伙企业中股份比例应当重新确认。
(2)对独资企业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如果夫妻用共有财产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3)对有限责任公司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如果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出资与他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该有限责任公司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16条的规定,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如果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出资与他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在离婚时,不愿意再参与公司经营的夫妻一方可以转让其股份以获取转让对价。当然,一方转让股份给股东以外的人必须过半数股东同意。夫妻双方也可以就股权重新确认,在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把变更后的股权登记在股东名册上。
如果夫妻共同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为夫妻两人,这样的公司就是通常所说的“夫妻公司”。在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公司”如何处理,审判实践中存在三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否定“夫妻公司”的法人人格,并向工商登记部门提出司法建议,恢复其私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性质,然后再将其资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另一种观点认为,夫妻可以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对于双方在公司中的投资比例,可视为夫妻双方对财产的约定,离婚案件中不应将其笼统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应按照工商登记中确定的比例进行分割。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公司法》对股东并无身份上的限制,夫妻共同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在离婚案件中否定“夫妻公司”法人人格没有法律依据。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的审判指导性著述中同意前述第三种观点,并认为,工商登记中载明的夫妻投资比例并不能绝对等同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如果有证据证明工商登记所载明的事项只是设立公司时形式上的需要,则应按夫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去处理。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有关“夫妻公司”问题时,既要以《婚姻法》为依据,又要兼顾《公司法》中的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无论是用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还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夫妻公司”,公司经营所产生的收益均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们同意此观点。对“夫妻公司”由一方经营管理的,离婚时对企业财产的分割有以下几种方式:转让股权。夫妻协商同意,可以把有限公司财产进行评估,夫妻一方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取得相应的财产价值,这样就由第三人和夫妻另一方共同经营。股权转让后,经工商部门审核后将受让人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上。折价补偿。夫妻一方退回股权给另一方,另一方按公司评估财产的一半补偿给一方。由于此时实际股东仅为一人,必须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实物分割。夫妻双方均同意解散公司,对公司进行清算,有盈余财产对半分割。
3.对投资性财产的分割
对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应该尽量争取让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夫妻双方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如果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票或股份属于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情形,人民法院不宜分割处理。待符合转让条件后,当事人可以依法对离婚时没有涉及的共同财产请求人民法院进行分割。
(三)债务的清偿
1.共同债务的范围
现行《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这里“共同生活所负债务”的提法在立法时似无明显问题,但现在看来含义偏窄,应强调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债务和因共同经营所负债务都是共同债务。夫妻为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和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是共同债务。
2.债务的清偿
夫妻共同债务应先于个人债务清偿。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由本人负清偿责任。共同债务应当在离婚前用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由夫妻双方以个人所有财产均等偿还;如双方有争议,或不能全部清偿的,偿还办法由人民法院判决。人民法院审理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问题,应通知债权人到庭。
共同债务理应在离婚时由共同财产偿还,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有判决先分割共同财产再在离婚后分别偿还共同债务的情况。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中明确偿还的先后和办法,并规定只有在共同财产不足清偿,个人所有财产也不足以清偿应偿份额时,或者是双方有重大争议时,才应由人民法院判决。在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时,个人财产应优先偿还共同债务是离婚时债务清偿的一项原则,也有必要规定在法条中。另外,由于共同债务的清偿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审理这方面的问题时自应通知债权人到庭,以避免造成新的纠纷。这也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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