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缺席法庭,借条的法律时效诉讼时效

问题编号:4748757
欠条借条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我2013年1月份把3万元借给我表哥开店,当时你手写的欠条说2014年12月份就会连利息一起归还我,可是现在都2015年2月份了他都以各种理由拒绝还钱给我,我想拿着他当初写的欠条去法院起诉他,请问这个如何计算呢?
提问者:山东-枣庄债务债权浏览33次 09:5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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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 (上海-徐汇区)帮助网友:7346称赞:01.借条。
1)如果债权人未曾主张权利的就不能开始计算时效。
2)因而其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3)债权人若一直没有主张权利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20年,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1)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是对双方以往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权利人就已经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故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
2)也就是说,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从出具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10:01:38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 (内蒙古-包头)帮助网友:5212称赞:4借条的诉讼时效
1、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从还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满2年;
2、没有约定还款期的借条:依照《合同法》第206条,对于借款期限没有约定和约定不明确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据此,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其诉讼时效从出借人主张返还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满2年。
欠条的诉讼时效
1、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诉讼时效从还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满2年。需要说明的是,此类诉讼案由应为基础法律关系。
2、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法复(1994)35号中》指出:“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的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的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据此,此类欠条的诉讼时效应从出具欠条之日起开始计算。 10: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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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说明:债务纠纷起诉状,工程款纠纷已过诉讼时效
债务纠纷!有欠条!已经向提起诉讼!也申请保全了!,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同债务是共同承担的,可以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 不能&请问债务纠纷,诉讼请求中,可以要求被告以书面形式向原债权人,绝对不会坐牢的首先如果你真的无偿还能力也无劳动能力,法院是不再执行的。如果你有劳动能力 法院会从你每月的收入中扣除必要生活费用后其他部分执行还债这&民间借贷纠纷债务人的妻子未在借条上签字,能否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你好: 可以授权给你妻子代为出庭,通知法院一下就可以 可以,要写好书面的授权委托书. 可以,你给你老婆出具一份委托书就可以让她代表你出庭了 &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是怎样的,例如债务纠纷一类的案件。,申请查封,就必须马上起诉,具体费用要面谈 参考资料:更多请查看法邦网法律咨询
&民间借贷纠纷起诉状,债务人仍未还清借款。请问:若我起诉,利息是按2008年3月时的基准利率年利率你可以登录青岛福元运通投资管理有限网站在线咨询一下,或直接打电话,&工程款纠纷已过诉讼时效,但债务人由出具欠条,算超过时效?,工程款纠纷已过诉讼时效,但债务人又出具了欠条,新的诉讼时效期限又从出具最后一份欠条之日开始起算(二年),所以是不能拒绝履行。 从债权人最后一&申请查封财产,进行财产保全,参加债权债务纠纷的仲裁与诉讼,,还知道对方和三建有债务关系,法官说我没有证据,还说如果对方不承认也没有你起诉,法院判了吗??? 在诉讼阶段你申请财产保全,你无法提供对方&于我有事在外地未能赶回来出庭 让我老婆出庭能不能,债务纠纷,1、凭借借条等到法院起诉,。带好相关证据复印件、诉状 2、法院立案后会发开庭通知给你 3、庭审后会有判决书。 &民事经济纠纷,我被起诉讼,败诉。我无能力偿还原告的债务,,不可以。原因:1、原债权人民事实体及诉讼主体身份已不存在。2、借款纠纷案没有赔礼道歉责任形式,除非侵犯了他人人身权。参考资料:更多请查看法律&与政府招待所的债务纠纷属于行政诉讼吗?,政府招待所欠我家的蔬菜钱好几年了,多次索要没有结果,我家把有关人员告上法庭,当地人民法院履行了职责拘留了相关人员,但当地县长命令下属释放了拘留的&(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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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诉讼时效届满后履行部分债务的法律效力》作者:万安县人民法院
廖小安&&发布时间: 11:12:52
&&&&江西法院网于日刊登了胡劲松、周璇两同志《诉讼时效届满后履行部分债务的法律效力》一文,笔者认为原文观点值得商榷。&&&&【案情】&&&&&2007年4月,余某向魏某借款人民币46000元,借款期限是10个月,月息按1%计算,逾期自愿承担五倍罚息。汪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借条上签名。借款到期后,余某未归还借款。直至2010年9月,余某归还了7200元。2010年12月,魏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余某归还剩余的38800元,并要求汪某承担连带责任。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余小亿、汪勇兵均未提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抗辩。那么,债务人自愿履行诉讼时效已届满的部分债务,是否仅视为债务人放弃了该部分债务的时效抗辩权,而不及于未履行之部分债务?此案法院应该如何处理?&&&&【分歧】&&&&&第一种意见:不应及于全部债务。因为该笔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余某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归还了7200元,只能视为其放弃了自愿履行部分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但不能将据此认定全部债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已被放弃。&&&&&第二种意见:应及于全部债务。因为余某在诉讼时效届满后又自愿履行债务的行为应当视为其对债务的重新或再次确认,即债务人存在自愿履行部分债务之事实行为,其法律后果是债务人放弃了所有的时效抗辩权。除非债务人在作出部分履行时,明确表示只愿意履行该部分之债务故应当偿还剩余债务。&&&&&第三种意见:应当视债务人行使抗辩权的情况而定。如果其在诉讼过程中行使了诉讼时效抗辩权,那么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债权人丧失胜诉权,未履行部分债权沦为自然债权。倘若没有行使,则可认定为债务人以默示的方式对债务进行重新确认,应当偿还剩余债务。&&&&【评析】&&&&&原文作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首先,诉讼时效抗辩权属于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实体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故诉讼时效的抗辩权行使应当由当事人自行选择。法官在办理该类案件时不宜进行释明。倘若涉及到了程序上的权利,法官则有进行释明的义务。&&&&&其次,如果债务人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除非有其它证据予以佐证债务人已放弃诉讼时效期间已过的全部债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否则不能只根据债务人的部分履行行为认定其放弃全部债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而只能认定其只放弃已履行部分债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以支持。因此,本案中若债务人余某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要求债权人返还已经自愿履行的部分债务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最后,若债务人未就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在诉讼阶段以行为方式默示放弃了对全部债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对于连带保证人汪某是否仍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故保证人在本案中是否应当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应视其是否行使保证期间届满或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抗辩权而进行确认。&&&&笔者认为,根据《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十六条规定: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根据笔者的理解,债务人在偿还部分欠款后,等于承认了全部的欠款,放弃了抗辩的权力,是对整个债务的重新确认,因此,应当导致原债务纠纷诉讼时效中断。债务人归还部分欠款后,仍应受到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两年内如果债权人没有主张自己的权利,那么债务人又可以重新使用诉讼时效的抗辩权。&&&&此外,根据《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规定》出台之前,法院对于这种情况下作出不同的判决,大部分人认为,诉讼时效应以每一期还款时间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其实,这对于债权人来说,是极不公平的。为什么说诉讼时效起算应以最后一次还款期限为准呢?因为债权人之所以同意分期还款,是希望债务人能利用这段期限,增强还款的能力,目的不是以此来限制自己请求权的行使。&&&&同理,我们不能将债务人每一次良心发现作为该笔债务各自独立的诉讼时效的起算点。那样,一方面,无异于鼓励债务人欠债不还,显然不利于弘扬诚实信用的民事原则和市场规则,另一方面,则明显增加了债权人的讼累,这对于债权人来讲,是不公平的。在诉讼中,如果债务人因为自己未按约还款的过错,而抗辩债权人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显然违背公平原则,不利于善良风俗的倡导与弘扬。显然,《规定》的出台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既然债务人部分还款,那么,他就应当是对整个欠款事实的确认。要不,他为什么会无端端还款?当然,这也涉及另一个法律问题,债权人在债务人还款时,应当多一个心眼,最好保存好相关证据。&&&&最后,笔者认为,实践行为比承诺行为更能证明债务人同意履行债务的意愿之存在,本案中,余某以实际行动履行了部分债务,也没有说其余的部分将不再履行,此情况下,应该认为债务人履行部分债务事实行为,表明他依然同意履行所有的债务,因为实践的履行行为比单纯的承诺行为更能证明债务人同意履行债务的意愿存在。除非债务在作出部分履行的同时,明确表示只愿意履行部分,或以其他同等效果的借口拒绝全部履行。事实上,债务人如果有心要提出时效的抗辩,那么他完全可以直接拒绝所有的履行,明知道诉讼时效届满而有意只同意部分履行并非现实生活的常态。在不知道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同意履行了部分债务,则为现实生活的常态,债务人在作出部分履行时对全部的债务的履行还是同意的。纵使债务人事后知道过了诉讼时效,在未履行完毕前,亦不能再行主张时效抗辩,因为根据《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以明示或默示的意思表示,同意履行债务的,将构成时效抗辩权的丧失,即不管债务人作出明示或默示的意思表示时,主观上是否知道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事实。&&&&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并且期望最高法院尽快出台相关规定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弘扬社会公平正义。第1页&&共1页编辑:胡佳佳&&&&当前位置:
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条应当如何计算诉讼时效
作者:分宜县法院 尤爱民&&发布时间: 10:44:05
  【案情】
  1998年2月,乔某为帮助其朋友黄某解决资金周转问题,向段某借款1.8万元,并出具了一张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1999年6月,乔某归还了1万元的借款,同时表示剩余的借款由黄某负责还钱。段某当场在原借条上注明了乔某的还款时间及金额,而乔某仍在借款人处签字。2013年12月,段某找到乔某要求归还剩余的0.8万元本金及利息,而乔某则以找不到黄某为由拒绝。为此,段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乔某归还剩余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乔某则以段某的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
  【分歧】
  对乔某尚欠段某借款的诉讼时效应当如何计算,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段某的诉讼主张未超过诉讼时效。理由是:对于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根据法律规定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返还借款,应该适用最长诉讼时效20年。本案中乔某向段某借款的日期是1998年2月,而段某向法院起诉的日期是2013年12月,因此本案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段某的诉讼主张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理由是:乔某在1999年6月归还1万元借款时,就已明确表示剩余借款应由黄某偿还,即明确表示不再履行还款义务了。据此,本案的诉讼时效,应当从乔某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因此,若无其他证据证明诉讼时效曾发生中止情况,应当认定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民间借贷过程中,双方对借款期限(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形并不少见,以致发生纠纷后,对于如何计算诉讼时效问题,会存在较大争议。
  根据《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可见,对于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就已经开始起算。
  本案中的借条虽然未约定还款期限,但债务人在第一次履行还款义务时,已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剩余的还款义务,此时诉讼时效应按照上述规定处理,对乔某尚欠段某的0.8万元借款的诉讼时效,应从乔某1999年还款的第二日起计算2年。而本案中乔某第一次还款的日期为1999年6月,但段某起诉要求乔某还款的日期是2013年12月,可见已经超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若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发生过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则段某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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