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后小屯公社属于城镇市户口还是农村户口

没有田地农村人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我村离乡镇近,人多田土少,老婆嫁给我时就把户口迁来了,现在孩子都办?10岁了如今她们还没有田土,我们村像我这样情况的还很多,该咋
我们家遇到的问题,我的老家在广西一个非常非常穷的农村,家里人说那个地方叫:小屯 小屯很穷,土地特别贫瘠,养家都难。当时我爸爸到外地做上门女婿,1991年我爸爸离婚后回当地,可是我爸爸说我们到当地的时候土地已经分配完毕,所以虽然是农村户口,但是从1991年到现在2013年这22年间,我们一直都是“没有土地的农村人”。这样的身份,享受不到城市户口的各项优惠设施,同时也享受不到农村人的各项优惠政策,我们农民该怎么办?
我是来自孝感一外乡人,进在黄披一开发区旁一村庄买下当地人农田说明建房(农村田地无并无土地证明),与对方签下合同对方承诺房屋建成后如遇国家及开发商建设需拆迁所补的房价,地价,或还建的房屋一切归我全权拥有他方及他方家人不得干涉。将来拆迁后的陪偿是否能赔给我,如果赔给原土地拥有者,我是否可以跟剧合同索要到一且赔偿金。求专家回答!
请问我们现在还能不能回到原地要到责任田的?
我是湖北省洪湖市龙口镇的 但因外出打工没有分到地
这次家里分田 和我同一个村不同队的都分到地了
而我却没分到
请问我能要回属于我的地吗?
能要回的话应该怎么做?
我想把农村的房子转让给别人,可没有房产证怎么办啊
你好,我现在在农村的房子要拆迁了,但是没有户口不在这里,在其他地方。这个房子住了十几年。就希望分到几套房子《但是拆迁人说没户口分不到房子,只能给钱 。请问拆迁我能分到房子吗?
我的父母离婚了,父亲答应房子归我,母亲由于身体原因就跟我住在一起,但父亲再婚的那个女人要母亲搬出去,农村的房子也没有房产证什么的,我想请问有没有什么办法可以得到房子,我16岁,户口暂时落在父亲的户口本上,我还想独自开一个户口,这样可以吗
我出田地出资办农村宅基地证、建房。挂母亲名宅基地房产权属谁?
农村现在生活比较好了,很多比较山的地方的田地都荒掉了,请问这些荒地是算谁的了?以前使用的人还有那些荒地的使用权么?要是有人去开垦出来,那开垦地的人有使用这些土地的权力吗?
1990 年左右将老家的房屋卖给同村的人。但红本现在还在我手里,且我户口还在那个村,本身没有宅基地。请问当年签订的合同能否认为是无效合同。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腰站镇
&  南昌县城市项目建设所涉及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    为加快县域经济发展,保障城市项目建设顺利实施,在维护被征收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基础上,根据《南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县县城规划控制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和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政发[2012]7号)相关规定,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结合本项目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范围  振兴大道以南、南莲路以西、康莲路以北、河滨路以东(商务区2-3号地块)。  二、签约搬迁期限  日至日。  三、安置房建设地点  (一)具体地点:  小蓝安居工程3期  (二)有关技术指标:(注:见附表)  四、安置房结构、户型及面积  (一)安置房结构:(注:见附表)  (二)安置房户型及建筑面积  1.二室一厅约60㎡;  2.二室一厅约80㎡;  3.三室一厅约100㎡;  4.三室一厅约120㎡;  5.三室两厅(大)约140㎡。  五、安置房选房办法  (一)人均40平方米安置房选房方式:  &统一抽签选择  (二)购买安置房的选房方式:  统一抽签选择  (三)购买车位使用权的方式:  统一抽签选择  六、安置房交房时间  (一)多层(不超过6层):  建设工期1年,于2013年9月交房。  (二)小高层(不超过11层):  建设工期1年半,于2014年3月交房。  (三)高层(不超过32层):  建设工期2年,于2014年9月交房。  七、补偿安置方式  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  (一)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住宅主体房屋征收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人均40平方米建筑面积分配安置房,并发放商品房产权证书(注明:未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2.享受安置房分配条件  ①因规划建设涉及到集体土地上的住宅主体房征收的被征收户。  ②非主体房、违章建筑的征收不享受安置房分配待遇。  ③一户有两处以上的住宅主体房,只能享受安置一次。如本次享受了,今后征收其其它地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时,不再享受安置房分配待遇。  ④被征收人人数按征收时农村家庭常住户口在册人数计算,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搭挂人口不计算在内。原为本地农村户口的现役军人、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以及正在监狱服刑或劳动教养人员,可计算为家庭人口数;与村民结婚的外地妇女,户口暂未迁入本地的,可计算为家庭人口数。  ⑤一户农民有两个以上(含两个)未成年子女的,待第二个子女结婚时,可凭结婚证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政府一次性申请购买一套安置房。  ⑥安置房楼层差价结算按《南昌市房屋征收安置补偿住宅房屋层次差价标准表》执行。  ⑦被征收人为城镇户口的,在征收其祖屋时,经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可申请分配安置房。不考虑人口因素,实际征收面积未超过100平方米(含)的,按实际征收面积最接近的安置房户型予以还建分配;实际征收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按还建面积100平方米的标准予以安置分配,超出的面积按规定标准补偿。  ⑧若被征收主体房的家庭成员是由城镇和农业两种类型户口所组成的,先行分割产权(夫妻共同财产不予分割),产权所有人属城镇户口的,按第⑦条规定办理。如有和其他人共有房产属于采取虚假并户套取安置房分配权或资金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⑨对户口不在本村的农村户口被征收户(所拆房屋是其两地唯一住房),且于2002年底之前入住需征收房屋的,实际征收面积未超过120平方米的,按实际征收面积最接近的安置房户型予以还建分配;实际征收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按还建面积120平方米的标准予以安置分配,超出的面积按规定标准补偿(具体见附件)。  3.征收主体房面积大于安置面积的,可按以下规定再申请购买安置房:  ①主体房面积超出安置面积在50平方米(含)至100平方米(不含)之内的,可购买一套60平方米的安置房。  ②主体房面积超出安置面积在100平方米(含)至150平方米(不含)之内的,可购买一套80平方米的安置房。  ③主体房面积超出安置面积在150平方米(含)至200平方米(不含)之内的,可购买一套100平方米的安置房。  ④主体房面积超出安置面积在200平方米(含)至250平方米(不含)之内的,可购买120平方米的安置房。  ⑤主体房面积超出安置面积在250平方米(含)至300平方米(不含)之内的,可购买140平方米的安置房。  ⑥主体房面积超出安置面积在300平方米(含)至350平方米(不含)之内的,可购买160平方米的安置房。  ⑦主体房面积超出安置面积在350平方米(含)至400平方米(不含)之内的,可购买180平方米的安置房。  ⑧主体房面积超出安置面积在400平方米(含)至450平方米(不含)之内的,可购买200平方米的安置房。  ⑨主体房面积超出安置面积在450平方米(含)至500平方米(不含)之内的,可购买220平方米的安置房。  ⑩主体房面积超出安置面积在500平方米(含)以上的,可购买240平方米的安置房。  ?购买价格按建安综合单价结算,发放商品房产权证,并注明未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对自愿放弃安置房安置的被征收人,其人均4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可按15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2.凡是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户需提交书面申请,并保证今后任何时候都不再申请享受政府的安置待遇,保证不在县城控规区内任何地方自行兴建、改建、扩建住宅房,否则一律按违章建筑论处。  八、临时安置与搬迁补偿标准  (一)选择在安居小区安置的被征收人,自房屋征收之日至安置房分配到户期间,按每人每月120元的标准发放过渡费。  (二)被征收人因房屋征收需搬迁的,补助其两次搬迁费,每次600元;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的,补助一次搬迁费600元及有线电视安装费500元。  九、征收奖励  在项目规定时间内按时完成征收的被征收人,每户按主体房面积100元/平方米分阶段给予奖励,即:单户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征收的可领取40%奖金;在自然村或村小组范围的项目用地上整体按时完成征收的,统一领取余下的60%的奖金,没有按时完成的取消60%奖金。  征收规定时间以征收公告中明确的征收完成时间为准。  十、房屋及附属物征收补偿标准  (一)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1.框架结构的主体房按每平方米630元予以补偿[主体房具体标准为:檐口高2.2(含)米以上,四周砖墙封闭、结构牢固,以钢筋水泥立柱承重为主,现浇楼面及顶盖]。  2.砖混结构的主体房按每平方米450元予以补偿[主体房具体标准为:檐口高2.2(含)米以上,四周封闭结构牢固,以砖墙承重为主,现浇楼面及顶盖]。  3.砖木结构的主体房按每平方米330元予以补偿[主体房具体标准为:檐口高2.2(含)米以上,四周砖墙封闭、结构牢固,以枰梁及瓦面为顶盖]。  4.简易砖混结构的附属房按每平方米280元予以补偿[附属房具体标准为:檐口高在2.2米以下,四周封闭简易,以砖墙承重为主,有水泥现浇顶盖]。  5.一级简易砖木结构的附属房按每平方米230元予以补偿[附属房具体标准为:檐口高2.2米(含)以上,两面没有墙体的半封闭状,以枰梁及瓦面为顶盖]。  6.二级简易砖木结构的附属房按每平方米150元予以补偿[附属房具体标准为:檐口高在2.2米以下,四周均不以砖墙封闭,但以枰梁及瓦面为顶盖]。  7.半成品的主体房(无门窗、无内外墙面抹灰、地面不找平的毛坯房)不在此次调整范围之内,仍按原补偿标准执行,即:框架500元/平方米、砖混360元/平方米、砖木260元/平方米。  8.主体房檐口层高以4米为基数,檐口高在4米(含)以内的按以上标准补偿,檐口层高超4米的,每超出0.5米增加50元/平方米,不足0.5米按0.5米予以补偿。  (二)附属物征收补偿标准  1.简易结构的猪舍、牛舍按每平方米80元予以补偿(具体标准:无砖瓦为结构的简易用房)。  2.简易结构的厕所、鸭棚、鸡棚按每平方米50元予以补偿(具体标准:无砖瓦为结构的简易用房)。  3.坟墓迁移:棺葬800元/棺,坛葬或盒葬400元/个;  4.压水井400元/只;  5.沼气池300元/只;  6.深水机井2000元/口;  7.水箱300元/只;  8.临时用电迁移:变压器4000元/台;电线1元/米;水泥电杆50元/根;木电杆30元/根;其它水利、电力、通信、水塔等设施,按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补偿;  9.水泥厚度15公分以下(含15公分)晒场20元/平方米;水泥厚度15公分以上晒场25元/平方米;围墙30元/平方米;砖砌粪窖30元/平方米;  10.盛果期果树100元/棵;衰果期果树30元/棵;初果期果树50元/棵;幼果期一年期2元/棵,二年期5元/棵,三年期10元/棵,四—五年期15元/棵;  11.柚、柑桔、桃、梨等成活苗1元/棵;半成苗8000元/亩,枳壳、毛桃、棠梨2000元/亩;  12.普通树木胸径20厘米及以上100元/棵;胸径15厘米及以上50元/棵;胸径10厘米及以上30元/棵;胸径5厘米及以上5元/棵;胸径5厘米以下2元/棵;  13.其它花卉乔木胸径在8厘米以上并有移植价值的,按当时采购信息价格标准予以补偿;  14.树木及果树在规范的种植密度内按以上价格标准补偿,超出规范种植密度的按种植面积以半成苗木价格标准补偿;在公布征地方案后抢种的树木和抢建的设施不予补偿;  15.一般养鱼水塘包干补偿费为1250元/亩,其中1050元/亩为鱼苗补偿,200元/亩为与养鱼有关的配套设施(含涵、管、砚、闸、护坡等)的补偿;  16.精养水塘包干补偿费为2500元/亩,其中1000元/亩为鱼苗补偿,1000元/亩为开挖费,250元/亩为与养鱼有关的配套设施(含涵、管、砚、闸、护坡等)的补偿,250元/亩为增氧机、塘埂鱼草等的补偿;  17.特种养殖(由县畜牧水产局认定)包干补偿费为3750元/亩,其中2350元/亩为特种养殖补偿,1000元/亩为开挖费,200元/亩为与养殖有关的配套设施(含涵、管、砚、闸、护坡等)的补偿,200元/亩为增氧机等的补偿。  十一、凡经认定为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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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县城市项目建设所涉及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    为加快县域经济发展,保障城市项目建设顺利实施,在维护被征收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基础上,根据《南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县县城规划控制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和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政发[2012]7号)相关规定,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结合本项目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范围  振兴大道以南、南莲路以西、康莲路以北、河滨路以东(商务区2-3号地块)。  二、签约搬迁期限  日至日。  三、安置房建设地点  (一)具体地点:  小蓝安居工程3期  (二)有关技术指标:(注:见附表)  四、安置房结构、户型及面积  (一)安置房结构:(注:见附表)  (二)安置房户型及建筑面积  1.二室一厅约60㎡;  2.二室一厅约80㎡;  3.三室一厅约100㎡;  4.三室一厅约120㎡;  5.三室两厅(大)约140㎡。  五、安置房选房办法  (一)人均40平方米安置房选房方式:  &统一抽签选择  (二)购买安置房的选房方式:  统一抽签选择  (三)购买车位使用权的方式:  统一抽签选择  六、安置房交房时间  (一)多层(不超过6层):  建设工期1年,于2013年9月交房。  (二)小高层(不超过11层):  建设工期1年半,于2014年3月交房。  (三)高层(不超过32层):  建设工期2年,于2014年9月交房。  七、补偿安置方式  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  (一)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住宅主体房屋征收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人均40平方米建筑面积分配安置房,并发放商品房产权证书(注明:未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2.享受安置房分配条件  ①因规划建设涉及到集体土地上的住宅主体房征收的被征收户。  ②非主体房、违章建筑的征收不享受安置房分配待遇。  ③一户有两处以上的住宅主体房,只能享受安置一次。如本次享受了,今后征收其其它地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时,不再享受安置房分配待遇。  ④被征收人人数按征收时农村家庭常住户口在册人数计算,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搭挂人口不计算在内。原为本地农村户口的现役军人、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以及正在监狱服刑或劳动教养人员,可计算为家庭人口数;与村民结婚的外地妇女,户口暂未迁入本地的,可计算为家庭人口数。  ⑤一户农民有两个以上(含两个)未成年子女的,待第二个子女结婚时,可凭结婚证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政府一次性申请购买一套安置房。  ⑥安置房楼层差价结算按《南昌市房屋征收安置补偿住宅房屋层次差价标准表》执行。  ⑦被征收人为城镇户口的,在征收其祖屋时,经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可申请分配安置房。不考虑人口因素,实际征收面积未超过100平方米(含)的,按实际征收面积最接近的安置房户型予以还建分配;实际征收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按还建面积100平方米的标准予以安置分配,超出的面积按规定标准补偿。  ⑧若被征收主体房的家庭成员是由城镇和农业两种类型户口所组成的,先行分割产权(夫妻共同财产不予分割),产权所有人属城镇户口的,按第⑦条规定办理。如有和其他人共有房产属于采取虚假并户套取安置房分配权或资金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⑨对户口不在本村的农村户口被征收户(所拆房屋是其两地唯一住房),且于2002年底之前入住需征收房屋的,实际征收面积未超过120平方米的,按实际征收面积最接近的安置房户型予以还建分配;实际征收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按还建面积120平方米的标准予以安置分配,超出的面积按规定标准补偿(具体见附件)。  3.征收主体房面积大于安置面积的,可按以下规定再申请购买安置房:  ①主体房面积超出安置面积在50平方米(含)至100平方米(不含)之内的,可购买一套60平方米的安置房。  ②主体房面积超出安置面积在100平方米(含)至150平方米(不含)之内的,可购买一套80平方米的安置房。  ③主体房面积超出安置面积在150平方米(含)至200平方米(不含)之内的,可购买一套100平方米的安置房。  ④主体房面积超出安置面积在200平方米(含)至250平方米(不含)之内的,可购买120平方米的安置房。  ⑤主体房面积超出安置面积在250平方米(含)至300平方米(不含)之内的,可购买140平方米的安置房。  ⑥主体房面积超出安置面积在300平方米(含)至350平方米(不含)之内的,可购买160平方米的安置房。  ⑦主体房面积超出安置面积在350平方米(含)至400平方米(不含)之内的,可购买180平方米的安置房。  ⑧主体房面积超出安置面积在400平方米(含)至450平方米(不含)之内的,可购买200平方米的安置房。  ⑨主体房面积超出安置面积在450平方米(含)至500平方米(不含)之内的,可购买220平方米的安置房。  ⑩主体房面积超出安置面积在500平方米(含)以上的,可购买240平方米的安置房。  ?购买价格按建安综合单价结算,发放商品房产权证,并注明未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对自愿放弃安置房安置的被征收人,其人均4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可按15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2.凡是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户需提交书面申请,并保证今后任何时候都不再申请享受政府的安置待遇,保证不在县城控规区内任何地方自行兴建、改建、扩建住宅房,否则一律按违章建筑论处。  八、临时安置与搬迁补偿标准  (一)选择在安居小区安置的被征收人,自房屋征收之日至安置房分配到户期间,按每人每月120元的标准发放过渡费。  (二)被征收人因房屋征收需搬迁的,补助其两次搬迁费,每次600元;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的,补助一次搬迁费600元及有线电视安装费500元。  九、征收奖励  在项目规定时间内按时完成征收的被征收人,每户按主体房面积100元/平方米分阶段给予奖励,即:单户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征收的可领取40%奖金;在自然村或村小组范围的项目用地上整体按时完成征收的,统一领取余下的60%的奖金,没有按时完成的取消60%奖金。  征收规定时间以征收公告中明确的征收完成时间为准。  十、房屋及附属物征收补偿标准  (一)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1.框架结构的主体房按每平方米630元予以补偿[主体房具体标准为:檐口高2.2(含)米以上,四周砖墙封闭、结构牢固,以钢筋水泥立柱承重为主,现浇楼面及顶盖]。  2.砖混结构的主体房按每平方米450元予以补偿[主体房具体标准为:檐口高2.2(含)米以上,四周封闭结构牢固,以砖墙承重为主,现浇楼面及顶盖]。  3.砖木结构的主体房按每平方米330元予以补偿[主体房具体标准为:檐口高2.2(含)米以上,四周砖墙封闭、结构牢固,以枰梁及瓦面为顶盖]。  4.简易砖混结构的附属房按每平方米280元予以补偿[附属房具体标准为:檐口高在2.2米以下,四周封闭简易,以砖墙承重为主,有水泥现浇顶盖]。  5.一级简易砖木结构的附属房按每平方米230元予以补偿[附属房具体标准为:檐口高2.2米(含)以上,两面没有墙体的半封闭状,以枰梁及瓦面为顶盖]。  6.二级简易砖木结构的附属房按每平方米150元予以补偿[附属房具体标准为:檐口高在2.2米以下,四周均不以砖墙封闭,但以枰梁及瓦面为顶盖]。  7.半成品的主体房(无门窗、无内外墙面抹灰、地面不找平的毛坯房)不在此次调整范围之内,仍按原补偿标准执行,即:框架500元/平方米、砖混360元/平方米、砖木260元/平方米。  8.主体房檐口层高以4米为基数,檐口高在4米(含)以内的按以上标准补偿,檐口层高超4米的,每超出0.5米增加50元/平方米,不足0.5米按0.5米予以补偿。  (二)附属物征收补偿标准  1.简易结构的猪舍、牛舍按每平方米80元予以补偿(具体标准:无砖瓦为结构的简易用房)。  2.简易结构的厕所、鸭棚、鸡棚按每平方米50元予以补偿(具体标准:无砖瓦为结构的简易用房)。  3.坟墓迁移:棺葬800元/棺,坛葬或盒葬400元/个;  4.压水井400元/只;  5.沼气池300元/只;  6.深水机井2000元/口;  7.水箱300元/只;  8.临时用电迁移:变压器4000元/台;电线1元/米;水泥电杆50元/根;木电杆30元/根;其它水利、电力、通信、水塔等设施,按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补偿;  9.水泥厚度15公分以下(含15公分)晒场20元/平方米;水泥厚度15公分以上晒场25元/平方米;围墙30元/平方米;砖砌粪窖30元/平方米;  10.盛果期果树100元/棵;衰果期果树30元/棵;初果期果树50元/棵;幼果期一年期2元/棵,二年期5元/棵,三年期10元/棵,四—五年期15元/棵;  11.柚、柑桔、桃、梨等成活苗1元/棵;半成苗8000元/亩,枳壳、毛桃、棠梨2000元/亩;  12.普通树木胸径20厘米及以上100元/棵;胸径15厘米及以上50元/棵;胸径10厘米及以上30元/棵;胸径5厘米及以上5元/棵;胸径5厘米以下2元/棵;  13.其它花卉乔木胸径在8厘米以上并有移植价值的,按当时采购信息价格标准予以补偿;  14.树木及果树在规范的种植密度内按以上价格标准补偿,超出规范种植密度的按种植面积以半成苗木价格标准补偿;在公布征地方案后抢种的树木和抢建的设施不予补偿;  15.一般养鱼水塘包干补偿费为1250元/亩,其中1050元/亩为鱼苗补偿,200元/亩为与养鱼有关的配套设施(含涵、管、砚、闸、护坡等)的补偿;  16.精养水塘包干补偿费为2500元/亩,其中1000元/亩为鱼苗补偿,1000元/亩为开挖费,250元/亩为与养鱼有关的配套设施(含涵、管、砚、闸、护坡等)的补偿,250元/亩为增氧机、塘埂鱼草等的补偿;  17.特种养殖(由县畜牧水产局认定)包干补偿费为3750元/亩,其中2350元/亩为特种养殖补偿,1000元/亩为开挖费,200元/亩为与养殖有关的配套设施(含涵、管、砚、闸、护坡等)的补偿,200元/亩为增氧机等的补偿。  十一、凡经认定为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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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政府出台新政策:超生的子女落户不再跟罚款挂钩从即日起至10月底专项解决各省历年出生人口未落户问题非婚生或超生人口难落户口问题,将可全面获得解决。昨日上午,省公安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通报,多个部门联合出台重大户籍管理便民利民新政策关于解决我省历年出生人口未落户问题的意见,从即日起至10月底专项解决全省历年出生人口未落户问题该政策明确规定,今后在对外办理户口登记时,公安机关将不得把交纳社会抚养费作为前置条件,同时严禁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公民进行违规罚款和其他搭车收费政策解读:10种情况可办落户手续按照此次便民户籍新政策,凡是具备我省户籍的公民,其非婚生或超生人口,以下10种情况可办理落户手续1.凡提供本人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结婚证的,派出所户籍窗口应当场予以办理落户手续,不得增设任何条件和程序2.提供本人出生医学证明或父母结婚证之一,同时提供亲子关系(亲子鉴定书法院裁决书司法公证书等)证明材料的,派出所户籍窗口应当场予以办理落户手续;仅提供本人出生医学证明或父母结婚证之一的,经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民警调查核实,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后,派出所户籍窗口给予办理随父或随母落户手续3.无法提供本人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结婚证,属于下列情况的,提供相关证明并经民警调查核实,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后,派出所户籍窗口给予办理落户手续(1)在农村地区(指乡镇村辖区)居民户籍所在地所生子女,能够提供村(居)委会出具的情况证明的,给予办理随父或随母户口落户手续(2)对离开户籍所在地,在外出期间所生子女,回父或母户籍地申报出生户口,能够提供亲子关系证明材料的,给予办理随父或随母户口落户;否则,按非亲属关系办理落户手续。 (3)父母失踪、死亡、出国,能够提供亲子关系证明材料(父母死亡的可出具村、居委会证明),给予办理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落户手续;否则,按非亲属关系给予办理随抚养人或监护人落户手续。 (4)女子携带未成年人与男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该未成年人和女子的户籍身份均无法查明,能够提供现住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情况证明的,对该未成年人按非亲属关系给予办理随该男子落户手续。4.公民在父(1/2)  3-22 06:192楼. 顶 3-22 06:34 3楼. 顶 3-22 06:42 4楼. 真的假的 3-23 16:59 5楼. 我害怕到地方执行不成。 3-23 17:30 6楼. 不知道真假 希望是真的 3-25 13:06 7楼. 顶 3-25 13:08 8楼. 顶了 3-25 13:08 9楼. 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你是 3-25 13:19 10楼. 执行难! 3-25 13:30 11楼. 难上加难         好品质,看新日。新日电动车。骑新日电动车,做漂亮新娘。香城固新日专卖店。老十字路口西北角。 --来自助手版贴吧客户端 3-25 13:32 12楼. 政策是好政策,但是可能不会实施到乡镇县 3-25 13:36 13楼. 政策是好政策,执行起来就变了??? 3-25 13:43 14楼. 上面政策笼络人心,但要求下面的工作还得做,不是硬性要求谁愿意干。 3-25 13:49 15楼. 顶 3-26 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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