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辞退如何赔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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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
  病假,是指劳动者因疾病或非因工受伤,企业批准停止工作进行治病休息的期间。不少企业错误地认为,劳动者生病没有为企业提供劳动,因此企业就可以不必支付任何报酬。其实,劳动者在治疗期间,不仅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而且用人单位需要按照法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
  病假工资如何计算
  病假工资的计算,首先要确定两个变量,一是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二是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1.病假工资的基数按照以下三个原则确定: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此外,按以上三个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计算系数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①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②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③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④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⑤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2)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①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②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③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和计算系数确定后,便可计算出病假工资的数额。病假工资=(计算基数/21.75)&计算系数&病假天数。
  病假工资的保底和封顶标准
  关于病假待遇,有两点需要注意,也即病假工资的保底标准和封顶标准。
  1.病假工资的保底标准&&强制性标准
  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及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每月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但不得高于本人原工资水平、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应补足到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病假工资的封顶标准&&非强制性标准
  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沪劳保发[1995]83号)第五条之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病假工资待遇与因工负伤的停工留薪待遇不同
  1.支付的待遇不同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因此,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用人单位需要按照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前原福利待遇,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得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而按照法定标准计算出的病假工资标准,一般会低于原工资福利待遇。
  2.支付的期间不同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也就是说,停工留薪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而员工的病假一般来说要根据病情,由医生开具病假单,并由用人单位批准,时间上可长可短。新劳动法有什么新规定_百度知道
新劳动法有什么新规定
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经变更劳动合同后;8、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法律;4;6,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16,依法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以上所称月工资,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包括劳动者被迫辞职和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时间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3,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合同期满; 17,依法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13、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以暴力、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则补偿年限不受最高12年的限制) 3; 21: 1: (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满六个月的、法规的规定,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 19: 10,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9,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违章指挥,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5,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11、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5、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 1、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用人单位以欺诈,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应当在劳动者按照约定与用人单位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一:若劳动者收入没有高于本条规定的三倍; 20、企业转产,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7、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注,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12,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用人单位依法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18,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令关闭,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按一年计算、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法律、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2;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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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局说材料齐不能处理,花了一千元也没申报到,,在申报工伤厉的过程中,把左手大母指压骨折,厂商只给35元一天,在日工作中我是一家陶瓷厂职工,厂方处处为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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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新劳动法2014年假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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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2014年假最新规定
&&&&来源:就业指导网
  年假,指给职工一年一次的假期。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凡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2014年国家规定年假如何休息?员工如何享有年假?一个员工在工作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就具备享受法定的带薪年假的基础资格。以下就由YJBYS的小编为您介绍国家规定的年假具体内容。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
  【拓展阅读】
  1、带薪年假工作年限规定
  职工连续工作(连续工龄不要求是本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这就意味着,尽管一个职工可能是刚由其它单位进入当前工作单位,但是只要他在其他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就具备享受法定的带薪年假的基础资格。
  2、职工所享受的带薪年假天数与劳动者的工龄挂钩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法定带薪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法定带薪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法定带薪年休假15天。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假高于该标准的不予干涉,但是低于法定标准应按照法定标准支付未休带薪年假工资。
  3、职工不应当享受带薪年假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职工带薪年假工资计算办法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享受当年带薪年休假条件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具体折算办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案例释明:小王自2008年7月份毕业时开始在A公司上班,后于日跳槽到B公司。问:小王应当从什么时候起开始在B公司享受带薪年假?根据《带薪年假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小王进入B公司时,已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就应当具备了开始享受带薪年假的资格。同时,根据该条第二款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我们还可以计算出2009年小王在B公司所能享受的带薪年假的天数。当年剩余的&日历天数&为122天,他今年的年休假天数应为(122&365)&5天&1.67天。由于0.67天不足1整天,因此他在今年的年休假天数是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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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bour law),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离不开调整劳动关系这一核心内容,是整个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劳动法》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劳动就业方针政策及录用职工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与解除程序的规定;集体合同的签订与执行办法;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劳动报酬制度;劳动卫生和安全技术规程等。我国的劳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日起施行。
  劳动法最新立法为2008年的《劳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日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1、基本原则
  劳动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的原则;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原则。
  2、劳动是公民的权利
  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从事劳动的同等的权利:
  (1)对公民来说意味有就业权和择业权在内的劳动权;
  (2)有权依法选择适合自己特点的职业和用工单位;
  (3)有权利用国家和社会所提供的各种就业保障条件,以提高就业能力和增加就业机会。对企业来说意味着平等地录用符合条件的职工,加强提供失业保险,就业服务,职业培训等方面的职责。对国家来说,应当为公民实现劳动权提供必要的保障。
  3、劳动是公民的义务
  这是劳动尚未普遍成为人们生活第一的现实和社会主义固有的反剥削性质所引申出的要求。
  4、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1)偏重保护和优先保护:劳动法在对劳动关系双方都给予保护的同时,偏重于保护处于弱者的地位的劳动者,适当体现劳动者的权利本位和用人单位的义务本位,劳动法优先保护劳动者利益;
  (2)平等保护:全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各类劳动者的平等保护,特殊劳动者群体的特殊保护;
  (3)全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论它存在于劳动关系的缔结前、缔结后或是终结后都应纳入保护范围之内;
  (4)基本保护:对劳动者的最低限度保护,也就是对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护。
  5、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原则
  (1)双重价值取向:配置是否合理的标准是能否兼顾效率和公平的双重价值取向,劳动法的任务在于,对劳动力资源的宏观配置和微观配置进行规范;
  (2)劳动力资源宏观配置:即社会劳动力在全社会范围内各个用人单位之间的配置;
  (3)劳动力资源的微观配置:处理好劳动者利益和劳动效率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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