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死亡赔偿标准偿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能否同时主张?
陈琳静诉王文俊、广州市海珠区超华土石方工程公司非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焦点问题】
  本案的焦点是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能否同时主张。
  【案情简介】
  原告:陈琳静,系本案死者李文继之妻。
  原告:李婉滢,女,日出生,系本案死者李文继之遗腹子。
  法定代理人:陈琳静,系李婉滢之母。
  原告:李寿,系本案死者李文继之父。
  原告:何南引,系本案死者李文继之母。
  被告:王文俊。
  被告:广州市海珠区超华土石方工程公司。
  原告陈琳静、李婉滢、李寿、何南引诉被告王文俊、广州市海珠区超华土石方工程公司非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广州市芳村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王文俊是被告广州市海珠区超华土石方工程公司的职工,日,被告王文俊驾驶被告广州市海珠区超华土石方工程公司的货车在广州钢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内四号门地磅对出路段与李文继驾驶的自行车发生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李文继当场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生活费及原告因本次事故支付的交通费、住宿费。同时,被告还应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原告的以上合理要求,曾多次试图与被告协商,但被告一直拒不明确答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一、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四原告死亡赔偿金247,608元;
  二、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四原告丧葬费9489.5元;
  三、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第一原告陈琳静生活费19,276元;
  四、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第二原告李婉滢生活费173,484元;
  五、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第三原告李寿生活费6,342.59元;
  六、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第四原告何南引生活费9,269.94元;
  七、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因本事故而花费的交通费、住宿费共计8,844.8元;
  八、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四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5万元;
  九、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广州市海珠区超华土石方工程公司辩称,原告提出的是人身损害,但原告未就被告的过错程度举证。本案按原告提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计算赔偿标准,其计算方法是错误的。死亡补偿金已包括了精神损失赔偿,原告的该诉讼请求存有重复,不应支持。被告王文俊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日晚23时许,被告王文俊驾驶超载的粤A23928号重型货车(该车主为被告广州市海珠区超华土石方工程公司,车核定载质量14300千克,总质量26000千克)在芳村区广州钢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内四号门地磅对出路段由东往西行驶,李文继骑着自行车亦在该路段同方向行驶,由于被告王文俊驾驶车辆在没有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致使货车车身右侧与自行车相撞,造成李文继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广州市海珠区超华土石方工程公司共支付10,000元给原告。另查,原告陈琳静与李文继于2003年6月结婚后,便居住在本市芳村白鹤洞街鹤平社区平西三巷四号107房;原告李婉滢是原告陈琳静与李文继的女儿,原告李婉滢出生后,由原告陈琳静携带李婉滢在上述地址居住。原告李寿、何南引是李文继的父母,没有劳动能力及其他的生活来源,靠李文继及其兄弟姐妹六人供养。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一、交警芳村大队于日作出的[2004]穗公交芳村字F005号《非道路交通事故结论书》;
  二、粤A23928号重型货车的基本情况;
  三、死者李文继的身份证;
  四、鹤洞街观鹤一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五、原告陈琳静与死者李文继的结婚证;
  六、李婉滢的出生证;
  七、原告李寿、原告何南引的户籍证明;
  八、遂溪县界炮镇遂山家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九、被告的企业工商登记资料;
  十、原告提供的住宿费、交通费单据等。
  广州市芳村区人民法院认为,由于被告王文俊驾驶车辆时没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未尽到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中谨慎和高度注意的义务且车辆超载,应对事故负全部的责任。被告王文俊是被告广州市海珠区超华土石方工程公司的司机,本次事故是在被告王文俊工作期间发生,且其驾驶的粤A23928号重型货车车主是被告广州市海珠区超华土石方工程公司,故被告广州市海珠区超华土石方工程公司应对被告王文俊造成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原告应得的赔偿项目如下:
  一、死亡赔偿金247,608元。参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380.4元/年,按20年计算;
  二、丧葬费9,489.5元。按照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18,979元/年,按6个月计算;
  三、被抚养人的生活费102,338.69元。(一)李婉滢的生活费,考虑原告陈琳静已在本市居住一年多,原告李婉滢出生后一直随其母原告陈琳静在本市生活,原告李婉漠的生活费应按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标准9636.24元/年,按18年计,又因夫妻双方都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原告陈琳静是有劳动能力的人,对李婉滢亦负有抚养的义务,故被告广州市海珠区超华土石方工程公司应按李文继所应承担李婉滢18年生活费的一半赔偿,即9636.24元/年×18年-2=86726.16元;(二)原告李寿的生活费,按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2,927.35元/年,按13年计付,因李寿由李文继兄弟姐妹六人供养,故被告广州市海珠区超华土石方工程公司应按李文继所承担李寿13年生活费的1/6赔偿,即2,927.35元/年×13年-6=6,342.59元;(三)何南引的生活费,按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2,927.35元/年,19年计付,同样由被告广州市海珠区超华土石方工程公司按李文继所承担的何南引19年生活费的1/6赔偿,即2,927.35元/年×19年-6=9,269.94元。
  四、交通费1,790元。参照原告提供的交通费单据,李文继家人到广州办理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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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亡
在交通事故中,发生人员伤亡的情况也是很常见的,那么,2015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怎么计算?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协议书怎么写?获得死亡赔偿金后又该如何分配呢?更多相关知识请阅读本专题进行了解。
1 一、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以定型化赔偿模式来确定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和赔偿年限,具体为:&就是一次性赔偿20年,死亡赔偿是固定的,受害人是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死亡赔偿金赔偿的对象是余命,但又不完全是余命,如果年龄太小,赔偿20年就完了,年龄大一点的就是年龄每增加一岁就减少一年。&死亡赔偿金采纳了系“继承丧失说”,并非精神抚慰金,其计算公式为: 1、城镇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周岁以上的为(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 2015年宜昌市死亡赔偿金:458120元(即22906元*20年,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2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项目,相关法规定为“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八条规定了死者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项目有哪些? 1、因抢救、治疗支出的费用医疗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数额,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3 一、确定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的证据 确定死亡赔偿金所需要的证据包括死亡人的年龄证明和死亡时间上一年度受诉法院和死者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以及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具体而言: 1、死者的户口本和身份证,能证明死者的年龄。如果死者在六十周岁以下,则死亡赔偿金按照二十年算,年龄在六十岁基础上多一年则在年份上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则按照五年计算。 2、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纯收人的标准。 3、死者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纯收人的标准。另外还有死者的住所地以及经常居住地的证明,如户口,房产证等等。4 近年来,因死亡赔偿金分割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有大量涉及死亡赔偿金的规定,但表述不尽一致。本文拟从司法实践角度,对死亡赔偿金的特点及分配原则进行简要探讨。 一、死亡赔偿金的特点 1、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产。遗产表现的财产权益系死者生前已经合法所有的,而死亡赔偿金的形成及赔偿金的实际取得均发生在死亡之后。 2、死亡赔偿金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取得的合法财产。夫妻关系终结于离婚或一方死亡(包括宣告死亡),&而死亡赔偿金产生于夫妻关系终结之后。 3、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并非对死者自身的赔偿,是对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和丧失的补偿。 二、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原则 1、分配主体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5 丧葬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受害人家属为处理死者的丧葬等后事而需支付一定的费用,有相关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该项费用进行的赔偿。丧葬费的发生是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直接后果,应当给予赔偿。 一、丧葬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根据上述规定,丧葬费的计算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一般为被告所在地,在无须经过诉讼程序时,即视为事故责任人所在地。 【计算公式】 丧葬费赔偿额&=&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举例】6 网友咨询: 我丈夫系一单位职工。上月初,他因死亡,肇事方已按有关规定作了赔偿。请问,我还能向丈夫生前所在单位要求支付抚恤金吗? 律师解答: 你仍有权享有抚恤金等待遇。一方面,是因为根据《事故处理办法》有关条款所作出的赔偿,都不属于抚恤性质;另一方面,有关部门已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交通肇事的补偿和抚恤问题的函》中指出:职工因交通事故残废……除了肇事单位根据肇事人所负责任大小发给一定补偿费之外,原单位仍应按照劳动保护条例规定发给抚恤费。 民政部《关于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因交通事故死亡抚恤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因公乘坐车船、飞机发生意外事故死亡或因公外出(包括上、下班途中)被撞死责任又不在自己的,除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发给或赔偿金外,仍由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的标准发给家属一次抚恤金。”7 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不幸死亡,不仅仅给死者家属带来了精神上的痛苦,且家庭成员的死亡,直接导致家庭未来收入的减少,实质上直接给家属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失,怎么样来弥补这部分经济损失,交通事故赔偿中心就个大家讲解交通事故案件中死亡赔偿金的赔偿。 一、死亡赔偿金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5条第二款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8条第一款第(五)项更明确规定了“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8 甲&方:_____&(受害人父亲)身份证号码:_____ (受害人母亲)身份证号码:_____ (受害人儿子)身份证号码:_____ 法定代理人:&身份证号码: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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