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自己向瑞安法院房屋拍卖申请房屋封条吗

北京高院关于房屋买卖纠纷27个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
  (日)
  【京高法发[号】
  近年来,我市法院受理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情况。为统一裁判标准和执法尺度,市高院民一庭组织市一、二、三中院及部分基层法院民庭召开了专题座谈会,经充分深入讨论,就该类案件审理中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形成以下纪要内容:
一、符合房屋现售条件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即签订预售合同转让房屋,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房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可以认定为商品房现售,当事人以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二、预约合同的效力和履行
  当事人以出卖人在签订预购书、购房意向书等预约协议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为由,要求确认预约协议无效的,不予支持,但预约协议被认定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除外。
  预约协议订立后,当事人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守约方起诉要求法院强制违约方订立买卖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
三、基于假按揭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为套取银行贷款虚构房屋买卖事实订立买卖合同,双方并无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当事人尚未还清银行贷款的,对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的规定处理。
四、房屋买卖中阴阳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包括双方已经签字的网签合同)中为规避国家税收监管故意隐瞒真实的交易价格,该价格条款无效,但该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当事人以逃避国家税收为由,要求确认买卖合同全部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对房屋买卖合同(包括双方已经签字的网签合同)的效力及履行存在争议,经审查其名为房屋买卖,实为赠与等其他法律行为的,应根据隐藏法律行为的性质进行处理。
五、购房指标转让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签订合同将房屋(包括拆迁安置用房等)的购买指标转让给他人,当事人一方主张转让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当事人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购房指标的除外。
六、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和履行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以自己名义转让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法定共有房屋,当事人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房屋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前款房屋已经交付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不符合《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的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买卖合同构成法律上的履行不能,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法院应当释明买受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经释明买受人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善意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包括赔偿房屋差价损失在内的违约责任。
  前款房屋已经过户登记到买受人名下,但不符合《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的善意取得其他构成要件,夫妻另一方依据该规定要求追回房屋的,应予支持。
  &善意&的判断时点以买受人申请过户登记时为准。
七、房屋共有权利人的诉讼地位与责任承担
  夫妻一方转让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法定共有房屋,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法院应当对出卖人(登记方)的行为是否构成无权处分或无权代理进行审查,并释明买受人可以申请追加夫妻另一方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参加诉讼,买受人不申请的,法院可以通知夫妻另一方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夫妻另一方以出卖人构成无权处分为由要求追回房屋的,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夫妻另一方向法院表示同意出卖人转让房屋的,可以不追加其参加诉讼。
  经审查夫妻另一方追认出卖人的处分行为或有证据证明其以自己的行为同意履行的,构成对房屋过户登记债务的加入,应当判决夫妻双方共同为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出卖人的行为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第(2)项或《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的,该买卖合同对夫妻另一方具有约束力,应当判决夫妻双方共同为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八、冒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出卖人冒用房屋所有权人名义(如伪造所有权人身份证明、找相貌近似者冒充所有权人交易等)擅自转让房屋,可以参照《合同法》第48条无权代理的规定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该合同对房屋所有权人没有约束力,但买受人有证据证明构成《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表见代理的除外。
  买受人信赖出卖人享有代理权法律外观的形成系不可归因于房屋所有权人的,不构成前款规定的表见代理。
九、连环买卖中的合同效力
  房屋连环买卖中,前一手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并不必然影响后一手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法院应当根据后一手买卖合同是否存在其他法定无效情形予以认定。但后一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能否取得房屋权利,应当依据《物权法》第106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进行处理。
十、借名买房的认定和处理
  借名人以出名人(登记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告知其可以提起合同之诉,要求出名人为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16条规定中的政策性保障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两限房等保障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房屋。借名人要求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经审查借名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原购房合同系日(含)之前签订的,可以参照前述指导意见第6条第2款的规定处理。
  房屋腾退纠纷中,被告方以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作为抗辩的,法院应当释明其可以提出反诉要求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当事人坚持不反诉的,应就其抗辩是否成立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定。
十一、请求合同继续履行的处理
  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但诉讼请求中没有具体履行内容的,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要求其变更诉讼请求明确具体履行内容,如支付购房款、交付房屋、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等,并告知仅判决继续履行合同存在履行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风险;当事人坚持不变更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出相应的判决,并告知当事人在履行中发生新的争议可就具体履行内容另行起诉。
十二、商品房不符合交付条件的处理
  买受人要求交付商品房,经审查房屋已经完工但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不符合法定强制性交付条件的,可以判决出卖人在合理期限内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但买卖合同存在永久性履行不能情形的除外。
  买受人明知商品房不具备法定或约定交付条件仍同意接收房屋后,又以房屋不具备交付条件为由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的,不予支持,但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完善房屋交付条件,并主张因房屋交付条件不具备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约定出卖人&于房屋实际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违约金&,出卖人实际逾期交付房屋的,买受人应当依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房屋逾期尚未实际交付,买受人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出卖人以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为由提出抗辩的,不予采信。
十三、买受人拒绝接收商品房的处理
  出卖人交付的房屋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及法定的强制性交付条件和质量标准,买受人以房屋质量存在表面瑕疵为由拒绝接收房屋,并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一般不予支持,但买受人确有证据证明房屋在交付时存在功能性质量瑕疵以致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除外。买受人接收房屋不影响出卖人对房屋的质量瑕疵承担保修义务。
十四、因&出卖人原因&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认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委托出卖人代为办证,出卖人未在合同约定或法定办证期限内将房屋过户登记到买受人名下,并通知买受人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的,应当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但出卖人有证据证明办证逾期系因买受人未缴纳办证所需相关税费或提供相关证明等自身原因造成的除外。
  商品房买卖合同未明确约定出卖人代为办证的,出卖人仍负有为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义务,即出卖人应当在合同约定或法定办证期限届满的三十日前,完成房屋初始登记并将协助办证所需的必要证明材料备齐提交房屋登记机关,且依合同约定或其他合理方式告知买受人可以自行申请房屋过户登记。出卖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的,应当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
  因行政部门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在合同约定或法定期限内取得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可以根据其影响程度减轻或免除出卖人的逾期办证违约责任。
十五、对待给付义务的同时履行
  买受人要求出卖人交付房屋或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经审查合同约定买受人支付剩余购房款的义务先于或与出卖人的交房、过户义务同时履行,且买受人同意依约支付剩余购房款但出卖人拒绝受领的,法院应当向出卖人释明可以反诉要求支付剩余购房款,经释明出卖人坚持不反诉,仅以买受人未支付剩余购房款作为拒绝履行抗辩的,法院应当依据买受人的诉讼请求判决:&出卖人在买受人依合同约定支付剩余购房款时,交付房屋、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十六、一房数卖中买受人的权利顺位
  一房数卖中的数个买受人均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应当依据《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部分第(二)方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13条的规定确定权利保护顺位。在房屋查封期间占有房屋的买受人,其权利不能对抗在先查封房屋的买受人;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或房屋网签手续买受人的权利,不能对抗合法占有房屋的买受人。
  买受人要求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案件中,法院应当告知其可以申请对房屋采取保全措施,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在查封房屋处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
十七、第三人过户登记请求权的行使
  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指定的第三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该第三人有权直接要求出卖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买受人也可以要求出卖人向其指定的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但第三人拒绝受领的除外。
十八、出卖人死亡后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
  出卖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死亡,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合同债务,交付房屋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法院应当依据买受人的诉讼请求判决:&出卖人的继承人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十九、房屋涨价损失与一倍赔偿的并用
  出卖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9条规定的违约情形,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买受人要求同时赔偿房屋涨价损失和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损失的,可予以支持,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出卖人有证据证明两项赔偿数额相加过分高于买受人所受实际损失的,可以酌情降低赔偿总额。
二十、同时主张逾期交房、办证违约金的处理
  出卖人存在违反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交房和逾期办证的违约行为,买受人同时主张上述两项违约金的,可予以支持。出卖人主张两项违约金相加数额过高的,法院可以综合买受人所受实际损失、出卖人的过错程度、是否使用格式条款等因素,对于违约行为重复期间的违约金,择一高标准予以支持。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逾期取得初始登记和逾期办理过户登记应当支付违约金,买受人同时主张两项违约金的,依前款原则处理。
二十一、逾期办证违约金过高的判断标准
  出卖人主张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逾期办证违约金数额明显过高,经审查买受人实际损失无法确定的,法院可以买受人已付购房款为基数,在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范围内对违约金数额进行调整。
二十二、违约金分别主张与分段主张的调整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出卖人以买受人主张的违约金数额过高作为抗辩的,应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一)出卖人存在多项违约行为,买受人分别提起诉讼主张违约金,前诉法院已经做出处理的,后诉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前后案件的具体情况、买受人的实际损失、前诉案件的赔偿数额等因素综合确定赔偿数额。
  (二)买受人就出卖人的同一违约行为分段起诉主张违约金,前诉法院已经确定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有证据证明前诉案件确定的违约金数额加上买受人在后案中主张的违约金数额过分高于其所受实际损失的,应当判决部分驳回直至全部驳回买受人的诉讼请求。
  (三)买受人就出卖人的同一违约行为先后主张迟延履行违约金和解除合同违约金,前诉法院已经确定出卖人承担迟延履行违约金的,后诉法院在支持解除合同违约金时,应当扣除出卖人已经承担的迟延履行违约金的数额。
二十三、违约金诉讼时效的认定
  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违约金为数额确定的一次性违约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约定违约金为按日(月)计付的继续性违约金的,以每个个别的债权分别单独适用诉讼时效,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时效抗辩的,违约金保护范围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前两年。期间有时效中断或中止情形的,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的相关规定。
二十四、民间借贷与代理售房的处理
  民间借贷关系的借款人在借款时出具委托书,授权贷款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出售借款人的房屋,贷款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在借款人未偿还借款的情况下,以借款人名义转让其房屋,借款人主张买卖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但贷款人与买受人存在恶意串通行为,或者买受人明知或应当知道代理人实际没有代理权或滥用代理权的除外。贷款人应当将收取的购房款扣除贷款本金、合法利息等后剩余的款项及时退还给借款人。
  借款人认为合同约定的房屋转让价格明显过低,显失公平的,可以依据《合同法》第54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行使撤销权。转让价格是否明显过低的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9条的规定予以确定,即合同约定的房屋转让价格达不到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价格明显过低。
  法院应当严格审查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买卖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是否符合市场交易习惯、买受人是否实际支付购房款并实地查看房屋、买受人的身份等因素综合予以认定。
二十五、民间借贷与以房抵债的处理
  当事人在民间借贷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签订合同约定,借款人逾期不偿还借款即愿意以自己所有(或经第三人同意以第三人所有)的房屋抵偿归贷款人所有,该合同实为基础借贷债权的担保,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认定双方之间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贷款人可以选择行使以下权利:(1)贷款人依原基础借贷法律关系主张偿还借款的,应予支持;(2)贷款人在履行清算义务的前提下,要求借款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应予支持。房屋价值超过担保基础借贷债权(贷款本金、合法利息等)的,贷款人应将剩余款项返还给借款人。房屋价值以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时予以确定。
  当事人在民间借贷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签订合同约定以房抵债,性质上属于债务履行方式的变更,贷款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应予支持。借款人认为抵债价格明显过低,显失公平的,可以参照本纪要第24条第2款规定处理。
二十六、以房抵债与调解
  当事人以债务纠纷诉至法院,在诉讼中自愿达成以房抵债协议的,各级法院应当严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调控政策下人民法院严格审查各类虚假诉讼的紧急通知》的相关规定,加大对可能出现的虚假诉讼案件的审查力度,对抵债协议的内容一般不出具正式调解书予以确认,确实需要出具正式调解书的,应当报经所在法院主管副院长或庭长审核。
二十七、适用范围
  本纪要中的房屋买卖合同,未在表述中指明仅适用于商品房买卖的,即包括商品房买卖和存量房买卖,但不包括农村房屋买卖。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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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封房产要在房产上贴封条嘛?查封期间房产(如为商厦)可否继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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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房产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扣押、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查封期间房产可继续经营、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九条 查封不动产的。由人民法院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第十二条 查封,保管人不得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经法院允许。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申请执行人保管的,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
一般什么情况下贴封条,什么情况下公告?
由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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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毁法院查控财产封条 被执行人被司法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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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贺&磊&通讯员&周&燕)法院在对一些涉案财产查控时会贴上封条,有人却不把这封条当回事,随意撕毁。近日,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对一名撕毁封条的被执行人作出了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
&&&&2013年9月,孙某因帮人担保了330万元债务被诉至法院。法院裁定对被申请人孙某所有的一套房产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裁定生效后,法院依申请对该房屋予以查封并张贴了封条。
&&&&孙某觉得自己只是帮人签了个字,所借的330万元自己一分钱也没用到,但自己的房子却要被拍卖去偿还这笔债务,怎么想都觉得自己太亏。2014年7月,孙某撕了法院的封条,并将大门的锁换掉。
&&&&附近居民发现封条被撕,向法院打电话举报。法院对孙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孙某承认并表示做出上述行为是因为觉得自己担保吃亏心里有气。
&&&&奉化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某故意撕毁封条的行为已经严重妨碍了法院的执行工作,遂依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对孙某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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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网拍背后 房产中介擅自撕毁封条牟取非法利益
  法警向&我爱我家&庆谐路分店(盛世钱塘附近)工作人员出示拘传手续。
浙江在线08月20日讯
(今日早报通讯员 辛成 记者 陈洋根文/摄) 司法网拍在浙江法院系统取得了巨大成功,除了公开、透明、杜绝暗箱操作的优点,零佣金也是一大好处&&也就是说,当事人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竞拍法院查封的包括房产在内的财产时,不用付一分钱中介费。
  但记者发现,有那么一些房产中介从业人员,利用竞拍者对司法网拍程序的不熟悉,以&只有通过中介内部运作才能拍下房子&为由,迷惑当事人,从中牟取非法利益。
  为了让人信以为真,这些中介机构还采取撕毁法院封条、撬门换锁的方式,带人参观法院查封的房产。
  昨天上午,杭州江干法院执行局人员突袭房产中介&我爱我家&的几家分店及华邦地产东方红分公司,以私自处置法院查封财产为由,对几家中介公司相关人员进行拘传。自2012年7月浙江法院系统司法网拍开展以来,这样的行动还是首次。
  房产中介&我爱我家&
  门店员工被法警带走
  昨天上午9点半,杭州江干区庆谐路46号&我爱我家&门店,法官和法警等执行人员带着拘传手续到达时,员工们正在上班。
  法官一眼就认出了姚某,因为杭州盛世钱塘一套房子门锁和法院封条反复被破坏和撕毁一事,双方打过多次交道。
  法官亮明了身份,门店其他工作人员见状说要联系公司法务来交涉。
  &有事到法院谈。&法警上前,将姚某从办公室带走,随后被带到法院的羁押室接受讯问。
  &我爱我家&一名工作人员被拘。
  &房子的钥匙你哪里来的?&面对法官的询问,姚某一开始说是从拍卖公司拿的,一会儿又改口说是领导给他的。
  最终,法官对姚某处以司法拘留15日,所属中介公司被处以罚款30万元。
  在&我爱我家&杭州丁桥店,一名中介员工同样被法院执行人员带走。面对买家的指证,这名中介员工承认自己的撬锁行为。法院考虑他因到案后态度较好,对其处以司法拘留5日,所属中介公司被处以罚款20万元。
  东方红街公寓位于杭州火车东站北侧,江干法院查封的一套价值200多万元的房子已经被司法网拍成功拍卖了。不过,法院通过相关渠道得知,有华邦地产中介人员曾进入过这套房子。
  昨日上午,江干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带着拘传票前往华邦地产东方红街分公司。当事人不在,其同事称他们的确去过那套房子,但封条并不是他们撕的,而且房源是客户带他们去看的,不是他们主动去的。目前,法院正在对此作进一步调查。
  号称&内部有人&,可以帮你竞得司法网拍的房子
  对于昨天的行动,一切,还要往前说起。
  一位陈先生,反映了他的遭遇。
  今年7月1日,以97万元成功竞得江干丁桥大唐苑一处司法网拍的房子的陈先生,就差点受骗。
  这处房产,法院第一次网拍的起拍价为91万元,评估价为116.3万元。第一次拍卖的信息是陈先生自己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看到的,不过,他打算等二次拍卖(如果一拍流拍,二拍时会降价15%)。
  不过,就在等待过程中,他无意中发现,同一套房子,房产中介&我爱我家&也在卖,还能看房。
  陈先生很奇怪:法院查封的房子,中介手里怎么会有钥匙,还可以带人看房?
  盛世钱塘一处被法院查封的房产封条被撕毁,但印迹尚在。
  在陈先生实地看房后,中介人员随即询问他是否有兴趣买,并号称&我们有认识的人,可以通过我们操作帮你拍下司法网拍的房子,还能帮你做按揭。&
  由于司法拍卖要求一次性付清房款,能按揭对陈先生而言,诱惑力挺大。
  之后,中介人员又询问了陈先生竞拍的心理价位,得到的答复是103万元。一番讨价还价后,中介人员最终要求签订一份108万元的协议。不过,这远远超过了陈先生的心理价位,最终,他选择放弃。
  7月1日,丁桥大唐苑这套房子进行二次网拍,起拍价降为84万元,陈先生最终以97万元成功竞得。
  &现在想想,如果当初让中介人员去操作,等于白白送给对方11万元。&陈先生说,即使按自己心理价位103万元来看,根据最终成交价,中介也能从他身上赚走6万元。
  &操作&竞拍一套房,至少可非法获利5万元
  而根据江干区法院掌握的信息来看,陈先生并不是个例,一套法院司法网拍的房子,黑中介如果忽悠成功,中介人员可从中赚取差价5万元至15万元不等,甚至更高。
  记者调查发现,这些中介人员往往是这么忽悠的:同投资公司或拍卖公司合作,从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下载法院查封拍卖的房产相关信息,由中介当作房源信息挂售并寻找买家,随后双方签署协议约定交易价格。协议中约定的房价都介于法院拍卖价和市场正常价格之间。
  我们还是拿陈先生的经历来解释&&
  如果陈先生与中介签订了108万元的协议,将竞拍这套房子的事打包给中介,办好有关委托手续后,陈先生淘宝拍卖平台的竞买人账户由中介人员操作。最终,中介人员以97万元竞得这套房子,他们只需要将97万元房款交给法院,但陈先生还是得按协议支付给中介108万元,这多出的11万元就是中介的非法获利。
  当然,也有另一种可能,中介人员找其他&托&一起报名参加司法网拍,并设法让一拍、二拍都流拍&&因为每流拍一次,起拍价就要下降15%,这样一来,在买房者与中介约定房款不变的情况下,低价拍得房产后,中介的利润就可能翻倍。
  为让&生意&更容易达成,擅自撕毁法院封条带人看房
  为了让&生意&更容易达成,让人信以为真,这些中介人员还采取撕毁法院封条、撬门换锁的方式,带人参观法院查封的房产。这也造成了房内设施破坏、财产损害、房子贬值。
  记者了解到,之前提到的被江干区法院查封的盛世钱塘的房子,在进行司法网拍时,因为中介人员的干扰,法院封条和大门门锁被撕扯、撬换五次,房内设施遭到破坏,仅维修费用就达16万余元。
  江干区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法院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人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是单位行为,法院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正常途径参加司法网拍
  不用付一分钱中介费
  中介人员&帮助&竞得法院司法网拍房产,是否真如他们宣称的有&内部关系&运作?江干区法院执行局张帆庭长表示,绝对不可能。
  张帆说,淘宝司法拍卖平台是完全对外公开的,只要符合报名条件者都可以参加竞拍,竞买人达到要求人数(2人以上),价高者得,最终当事人要凭法院的司法文书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当事人不可能直接从中介手里拿到法院查封拍卖的房子。&张帆说,法院查封的房产在房管局有备案,中介手里不可能有房产三证和房东的委托书,&如果法院已查封房产,原房东再委托中介出售,那就不是简单的违法,而是涉嫌犯罪了。&
  张帆说,竞拍者想购买包括房产在内的司法网拍资产,只要登录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每件拍品都有详细介绍,并有详细的竞买须知和竞买公告等,如果不懂得竞买流程,可以点击查看竞买帮助,里面有详细提示如何阅读竞买公告、如何联系法院看样、怎么报名交保证金、怎么出价竞拍、怎样才算竞拍成功、怎么联系法院交割等。
  &通过正常途径参加司法网拍,不用付一分钱中介费。&江干区法院执行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考虑到房产价值大,竞拍成功后当事人一次性支付全款比较困难,江干区法院也正考虑与银行合作,推出司法网拍房产按揭贷款。
房产中介|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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