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故意将六岁幼儿按照职工公伤与职业病防治法宣传资料残疾鉴定标准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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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
时间:&&|&&作者:吴德朝&&|&&浏览:162423
2006年,国家发布《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
)了,这是新的工伤鉴定的国家标准,标准共分10级。 符合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以下即是一至十级伤残标准的具体规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GB/T&(GB/T&&代替GB/T&)(发布&实施)2006年,国家发布《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了,这是新的的国家标准,标准共分10级。&符合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以下即是一至十级的具体规定。附录B(规范性附录)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1、一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1)极重度智能损伤;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9)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11)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12)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13)小肠切除≥90%;1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15)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16)全胰切除;17)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18)尘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19)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2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21)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22)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23)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2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10&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707μmol/L(8&mg/dL)。2、二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1)重度智能损伤;2)三肢瘫肌力3级;3)偏瘫肌力≤2级;4)截瘫肌力≤2级;5)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8)全面部瘢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10)双下肢高位缺失;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13)双膝以上缺失;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1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18)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19)双侧上颌骨完全缺损;20)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21)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cm2&;22)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23)心功能不全三级;24)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瘘或空肠造瘘进食;25)小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症;26)肝切除3/4,并肝功能重度损害;27)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征;28)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29)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30)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31)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32)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33)尘肺Ⅱ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34)尘肺Ⅲ期伴活动性肺结核;35)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36)职业性急性白血病;37)急性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38)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39)肝血管肉瘤;40)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25&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450μmol/L(5&mg/dL);41)职业性膀胱癌;42)放射性肿瘤。3、三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3)重度癫痫;4)偏瘫肌力3级;5)截瘫肌力3级;6)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7)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8)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两项及两项以上者;9)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7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10)面部瘢痕或植皮≥2/3并有中度毁容;11)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12)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13)一侧肘上缺失;14)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对掌功能丧失;15)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90°者;16)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7)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18)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9)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20)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21)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22)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23)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喉源性);24)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25)一侧上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cm2;26)一侧下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cm2;27)舌缺损&全舌的2/3;2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29)一侧胸廓成形术,肋骨切除6根以上;30)一侧全肺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31)一侧全肺切除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32)&Ⅲ度房室传导阻滞;33)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34)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35)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36)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37)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38)膀胱全切除;39)尘肺Ⅲ期;40)尘肺II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41)尘肺II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4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43)粒细胞缺乏症;44)再生障碍性贫血;45)职业性慢性白血病;46)中毒性血液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47)中毒性血液病,严重出血或血小板含量≤2×1010/L:48)砷性皮肤癌;49)放射性皮肤癌。4、四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d)四级1)中度智能损伤;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3)单肢瘫肌力≤2级;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5)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6)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7)面部中度毁容;8)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9)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10)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11)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12)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13)一侧膝以上缺失;14)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15)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17)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18)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19)双耳听力损失≥91dB;20)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21)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cm2;22)下领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30cm2;23)双侧颞下颌关节骨性强直,完全不能张口;24)面颊部洞穿性缺损&30cm2;25)双侧完全性面瘫;26)一侧全肺切除术;27)双侧肺叶切除术;28)肺叶切除后并胸廓成形术后;29)肺叶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后;30)一侧肺移植术;31)心瓣膜置换术后;32)心功能不全二级;33)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34)全胃切除;35)胰头、十二指肠切除;36)小肠切除3/4;37)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38)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39)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或失禁;40)肝切除2/3;41)肝切除1/2,肝功能轻度损害;42)胆道损伤致肝功能中度损害;43)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44)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45)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46)永久性膀胱造瘘;47)重度排尿障碍;48)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50&mL;49)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50)&双侧肾上腺缺损;51)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52)尘肺II期;53)尘肺I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中度低氧血症;54)尘肺Ⅰ期伴活动性肺结核;55)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安装起搏器者);56)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57)免疫功能明显减退。5、五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1)癫痛中度;2)四肢瘫肌力4级;3)单肢瘫肌力3级;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5)一手全肌瘫肌力3级;6)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7)完全运动性失语;8)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一项者;9)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11)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12)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13)一侧前臂缺失;14)一手功能完全丧失;15)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16)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17)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丧失;18)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9)双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20)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21)一侧膝以下缺失;22)第Ⅲ对脑神经麻痹;23)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24)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25)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0.25;26)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27)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28)一侧眼球摘除者;29)双耳听力损失≥81&dB;30)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31)吞咽困难,仅能进半流食;32)双侧喉返神经损伤,喉保护功能丧失致饮食呛咳、误吸;33)一侧上颌骨缺损&1/4,但&1/2,伴软组织缺损&10cm2,但&20cm2;34)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m2;35)舌缺损&1/3,但&2/3;36)一侧完全面瘫,另一侧不完全面瘫;37)双肺叶切除术;38)肺叶切除术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39)隆凸切除成形术;40)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41)食管气管(或支气管)瘘;42)食管胸膜瘘;43)胃切除3/4;44)十二指肠憩室化;45)小肠切除2/3,包括回肠大部;46)直肠、肛门切除,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47)肝切除1/2;48)胰切除2/3;49)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50)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51)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52)尿道瘘不能修复者;53)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54)生殖功能重度损伤;55)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56)阴茎全缺损;57)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58)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59)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60)&阴道闭锁;61)会阴部瘢痕孪缩伴有阴道或尿道或肛门狭窄;62)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63)肺功能中度损伤;64)中度低氧血症;65)莫氏Ⅱ型Ⅱ度房室传导阻滞;66)病态窦房结综合征(不需安起博器者);67)中毒性血液病,血小板减少(≤4×1010/L)并有出血倾向;68)中毒性血液病,白细胞含量持续&3×109/L(&3&000/mm3)或粒细胞含量&1.5×109/L(1&500/mm3);69)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70)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50&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177μmol/L(&2mg/dL);71)放射性损伤致睾丸萎缩;72)慢性重度磷中毒;73)重度手臂振动病。6、六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1)轻度智能损伤;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3)三肢瘫肌力4级;4)截瘫双下肢肌力4级伴轻度排尿障碍;5)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7)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8)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9)不完全性失语;10)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11)面部瘢痕或植皮≥1/3;12)全身瘢痕面积≥40%;13)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14)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病(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15)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16)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17)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18)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19)一侧踝以下缺失;20)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21)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cm以上;22)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23)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丧失;24)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25)一髋或一膝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90°者;26)单侧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2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4;2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3;29)一眼矫正视力≤0.1,另一眼矫正视力≥0.2;30)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31)第Ⅳ或第Ⅵ对脑神经麻痹,或眼外肌损伤致复视的;32)双耳听力损失≥71dB;33)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34)单侧或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35)一侧上颌骨缺损1/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m2;36)面部软组织缺损&20&cm2,伴发涎瘘;37)舌缺损&1/3,但&1/2;38)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39)双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以上及咬合关系改变,经手术治疗者;40)一侧完全性面瘫;41)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术;42)肺叶切除并支气管成形术后;43)支气管(或气管)胸膜瘘;44)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45)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46)胃切除2/3;47)小肠切除1/2,包括回盲部;48)肛门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或失禁;49)肝切除1/3;50)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伤;51)腹壁缺损面积≥腹壁的1/4;52)胰切除1/2;53)青年脾切除;54)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55)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56)肾损伤性高血压;57)膀胱部分切除合并轻度排尿障碍;58)两侧睾丸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59)生殖功能轻度损伤;60)阴茎部分缺损;61)已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62)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63)尘肺Ⅰ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或)轻度低氧血症;64)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或)轻度低氧血症;65)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轻度损伤;66)白血病完全缓解;67)中毒性肾病,持续性低分子蛋白尿伴白蛋白尿;68)中毒性肾病,肾小管浓缩功能减退;69)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70)放射性损伤致甲状腺功能低下;71)减压性骨坏死Ⅲ期;72)中度手臂振动病;73)工业性氟病Ⅲ期。7、七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1)偏瘫肌力4级;2)截瘫肌力4级;3)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5)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6)中毒性周围神经病重度感觉障碍;7)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具有一项者;8)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二项者;9)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cm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cm2;10)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11)全身瘢痕面积≥30%;12)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13)女性两侧乳房部分缺损;14)骨盆骨折后遗产道狭窄(未育者);15)骨盆骨折严重移位,症状明显者;16)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17)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8)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19)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20)肩、肘、腕关节之一损伤后活动度未达功能位者;21)一足1~5趾缺失;22)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23)一前足缺失;24)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术后,基本能生活自理;25)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长期反复积液;26)下肢伤后短缩&2cm,但&3cm者;27)膝关节韧带损伤术后关节不稳定,伸屈功能正常者;28)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29)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各种客观检查正常;30)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31)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4;32)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33)单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34)双耳听力损失≥56dB;35)咽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36)牙槽骨损伤长度≥8cm,牙齿脱落10个及以上;37)一侧颧骨并颧弓骨折;38)一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39)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无功能障碍者;40)单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41)双侧不完全性面瘫;42)肺叶切除术;43)限局性脓胸行部分胸廓成形术;44)气管部分切除术;45)肺功能轻度损伤;46)食管重建术后伴返流性食管炎;47)食管外伤或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48)胃切除1/2;49)小肠切除1/2;50)结肠大部分切除;51)肝切除1/4;52)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53)成人脾切除;54)胰切除1/3;55)一侧肾切除;56)膀胱部分切除;57)轻度排尿障碍;58)已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59)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60)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61)阴道狭窄;62)未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63)尘肺Ⅰ期,肺功能正常;64)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肺功能正常;65)轻度低氧血症;66)心功能不全一级;67)再生障碍性贫血完全缓解;68)白细胞减少症,〔含量持续&4×109/L(4000/&mm3)〕;69)中性粒细胞减少症,〔含量持续&2×109/L(2000/&mm3)〕;70)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71)肾功能不全代偿期,内生肌酐清除率&70mL/72)三度牙酸蚀病。8.八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1)人格改变;2)单肢体瘫肌力4级;3)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5)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6)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7)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8)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9)面部烧伤植皮≥1/5;10)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11)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12)全身瘢痕面积≥20%;13)女性一侧乳房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14)一侧或双侧眼睑明显缺损;15)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总体高度减少1/2以上者;16)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17)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18)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19)一足拇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20)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21)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22)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23)急性放射皮肤损伤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24)放射性皮肤溃疡经久不愈者;25)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26)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27)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2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2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3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31)外伤性青光眼行抗青光眼手术手眼压控制正常者;32)双耳听力损失≥41dB或一耳≥91dB;33)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34)发声及言语困难;35)牙槽骨损伤长度≥6cm,牙齿脱落8个及以上;36)舌缺损&舌的1/3;37)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3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39)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有功能障碍者;40)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无开口困难,颜面部凹陷畸形不明显,不需手术复位;41)肺段切除术;42)支气管成形术;43)双侧多根多处肋骨骨折致胸廓畸形;44)膈肌破裂修补术后,伴膈神经麻痹;45)心脏、大血管修补术;46)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47)食管重建术后,进食正常者;48)胃部分切除;49)十二指肠带蒂肠片修补术;50)小肠部分切除;51)结肠部分切除;52)肝部分切除;53)胆道修补术;54)腹壁缺损面积&腹壁的1/4;55)脾部分切除;56)胰部分切除;57)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58)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59)输尿管修补术;60)尿道修补术;61)一侧睾丸、副睾丸切除;62)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63)性功能障碍;64)一侧肾上腺缺损;65)已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66)已育妇女单侧输卵管切除;67)已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68)其他职业性肺疾患,肺功能正常;69)中毒性肾病,持续低分子蛋白尿;70)慢性中度磷中毒;71)工业性氟病Ⅱ期;72)减压性骨坏死Ⅱ期;73)轻度手臂振动病;74)二度牙酸蚀。9.九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1)癫痫轻度;2)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4)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者;5)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6)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7)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8)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9)颈部瘢痕畸形,不影响活动;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11)面部有≥8&cm2或三处以上≥1&cm2的瘢痕;12)两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13)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14)脊椎压缩前缘高度&1/2者;15)椎间盘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16)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17)一手食指2~3节缺失;18)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丧失;19)一足拇趾末节缺失;20)除拇趾外其他才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21)跖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22)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23)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24)外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25)第Ⅴ对脑神经眼支麻痹;26)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着&2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27)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28)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29)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30)双耳听力损失≥31dB或一耳损失≥71dB;31)发声及言语不畅;32)铬鼻病有医疗依赖;33)牙槽骨损伤长度&4cm,牙脱落4个及以上;34)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无功能障碍者;35)肺修补术;36)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37)膈肌修补术;38)限局性脓胸行胸膜剥脱术;39)食管修补术;40)胃修补术后;41)十二指肠修补术;42)小肠修补术后;43)结肠修补术后;44)肝修补术后;45)胆囊切除;46)开腹探查术后;47)脾修补术后;48)胰修补术后;49)肾修补术后;50)膀胱修补术后;51)子宫修补术后;52)一侧卵巢部分切除;53)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54)乳腺成形术后;10.十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2;3)全身瘢痕面积&5%,但≥1%;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5)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cm2以上);8)手背植皮面积&50cm2,并有明显瘢痕;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10)除拇趾外,余3~4指末节缺失;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12)足背植皮面积&100&cm2;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上以者;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17)双眼矫正视力≤0.8;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者;23)晶状体部分脱位;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26)外伤性瞳孔放大;2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28)双耳听力损失≥26&dB,或一耳≥56&dB;2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30)铬鼻病(无症状者);31)嗅觉丧失;3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33)一侧颞下凳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Ⅰ度;34)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35)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36)鼻中隔穿孔;37)一侧不完全性面瘫;38)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39)开胸探查术后;40)肝外伤保守治疗后;41)胰损伤治疗后;42)脾损伤保定治疗后;43)肾损伤保定治疗后;44)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45)卵巢修补术后;46)输卵管修补术后;47)乳腺修修补术后;48)免疫功能轻度减退;49)慢性轻度磷中毒;50)工业性病Ⅰ期;51)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52)减压性骨坏死Ⅰ期;53)一度牙酸蚀病;54)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作者: [浙江-宁波]专长:工伤赔偿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刑事辩护 律所: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17002积分 | 帮助4262人 | 65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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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最高人民法院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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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
为配合法院民事、刑事、行政审判工作的需要,对人体损伤所致残疾进行法医学鉴定,平等地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刑事犯罪行为,加快我国法制建设,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参考世界卫生组织(WHO)《国际残疾分类》(International&&Classification&&of&&Impairments,&&Disabilities&&and&&Handicaps)从机能障碍、能力低下、社会不利三个方面整体评价伤残结局的观点,根据人体组织、脏器和肢体损伤后对受害者的工作学习能力、日常生活能力以及社会交往能力的影响程度,结合人体损伤鉴定实践,确定人体损伤后残疾等级。
本标准参考的国家文件、法医学技术标准与地方评残标准有:
GB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GB/T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
GB/T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江苏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湖南省、上海市等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地方残疾等级标准等。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C是规范性附录,附录B&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制定。
1.1制定依据
1.1.1为解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涉及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的专门性问题,特制定本标准。
1.1.2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案件的实际,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为基础,科学划分残疾等级。
1.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属于工伤与职业病和道路交通事故所致残疾程度的鉴定,不适用本标准。
1.3鉴定原则
1.3.1鉴定应在损伤及其并发症经过治疗达到临床治疗终结或状态稳定后进行。
1.3.2鉴定应依据人体损伤后果或结局、残疾与损伤之间的关系,综合分析。
1.3.3鉴定涉及原有伤病(残)时,应当说明与现有后果或结局的关系。
1.3.4鉴定同一部位损伤涉及多项条款规定或两个部位以上损伤的,应分别鉴定残疾等级,以最高等级定级,两项等级相同者,最多晋升一级。
1.3.5鉴定涉及未列入本标准的损伤类型,按照残疾等级划分依据,比照本标准中最相类似的条款进行鉴定。
1.4鉴定人及其权利、义务
1.4.1鉴定人是指具有法医学鉴定人资格和法医临床学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
1.4.2鉴定人有权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查阅案卷和病历,对被鉴定人进行体格检查和必要的辅助检查。如鉴定材料不全或超出鉴定专业范围,鉴定人有权拒绝鉴定。
1.4.3鉴定人应当科学、公正地进行鉴定,依法执行鉴定人出庭和回避制度。
1.5残疾等级
依据被鉴定人治疗后遗留的组织器官损害及功能障碍,工作学习、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能力丧失的程度,参照医疗和护理依赖的状况,将残疾分为十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
2.1一级残疾
2.1.1极重度智力障碍。
2.1.2极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1.3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2.1.4三肢瘫(肌力1级)。
2.1.5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2.1.6植物性生存状态。
2.1.7迁延性昏迷状态。
2.1.8呼吸困难Ⅳ级。
2.1.9心功能Ⅳ级,或心功能Ⅲ级伴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2.1.10心脏移植术后。
2.1.11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2.1.12小肠切除90%以上。
2.1.13双肾切除或孤肾切除,用透析维持,或同种异体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2.1.14三肢(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1.15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全身体表面积的90%以上。
2.2二级残疾
2.2.1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
2.2.2三肢瘫(肌力2级)。
2.2.3截瘫或偏瘫(肌力1级)。
2.2.4截瘫(肌力2级)伴二便失禁。
2.2.5面部瘢痕90%以上,严重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2.2.6双眼球缺失。
2.2.7双眼盲目5级。
2.2.8一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5级。
2.2.9双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2.2.10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2.2.11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伴呼吸困难Ⅲ级。
2.2.12肺功能重度损伤。
2.2.13心功能Ⅲ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Ⅱ级伴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2.2.14重度肝功能损害。
2.2.15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Budd一Chiari综合征。
2.2.16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2.2.17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2.2.18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2.2.19四肢大关节中(如肩、髋、膝、肘、腕、踝)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2.20二肢(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或三肢(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
2.3三级残疾
2.3.1重度智力障碍。
2.3.2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3.3三肢瘫或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
2.3.4截瘫、偏瘫(肌力2级)。
2.3.5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2.3.6面部瘢痕80%以上,严重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2.3.7面部重度毁容。
2.3.8双眼盲目4级。
2.3.9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级,伴另一眼盲目3级。
2.3.10双眼视野&8%(或半径&5O)。
2.3.11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或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2.3.12咽喉损伤致呼吸困难,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3.13气管损伤致呼吸困难,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3.14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
2.3.15心功能Ⅲ级。
2.3.16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2.3.17小肠切除3/4以上,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2.3.18肝切除3/4以上。
2.3.19胰腺全切除。
2.3.20一侧肾切除,另一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3.21双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或双上肢在肘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2.3.22双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双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2.3.23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或二肢功能完全丧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2.3.24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80%以上。
2.4四级残疾
2.4.1三肢瘫或四肢瘫(二肢肌力3级)。
2.4.2截瘫、偏瘫(肌力3级)。
2.4.3中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2.4.4重度外伤性癫痫。
2.4.5面部瘢痕6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2.4.6双眼盲目3级。
2.4.7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级,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视野&24%(或半径&15O)。
2.4.8双眼视野&16%(或半径&10O)。
2.4.9双耳听力损失&91dBHL。
2.4.10下颌骨缺损1/2以上。
2.4.11一侧上颌骨缺损达6厘米以上。
2.4.12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不能张口。
2.4.13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2.4.14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2.4.15一侧全肺切除。
2.4.16一侧胸廓成形术(切除6根肋骨以上)。
2.4.17双侧肺叶切除。
2.4.18心功能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
2.4.19小肠切除3/4,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2.4.20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2.4.21肝脏切除2/3以上。
2.4.22胰腺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2.4.23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4.24膀胱全切除。
2.4.25双侧肾上腺缺失。
2.4.26阴茎和双侧睾丸全部缺失。
2.4.27未成年人双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4.28幼女双侧卵巢缺失或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4.29幼女会阴、阴道严重损伤致瘢痕挛缩、畸形,手术难以修复。
2.4.30双手十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4.31双手掌缺失90%以上。
2.4.32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70%以上。
2.5五级残疾
2.5.中度智力障碍。
2.5.2单肢瘫(肌力1级)。
2.5.3完全性运动性失语。
2.5.4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2.5.5双侧面神经完全麻痹。
2.5.6重度尿崩症。
2.5.7面部瘢痕4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
2.5.8面部中度毁容。
2.5.9双眼低视力2级。
2.5.10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级,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
2.5.11双眼视野&32%(或半径&20O)。
2.5.12双耳听力损失&81dBHL。
2.5.13两肺叶切除术。
2.5.14肺叶切除后并胸廓畸形,伴呼吸困难Ⅱ级。
2.5.15呼吸困难Ⅲ级。
2.5.16肺功能中度损伤。
2.5.17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2.5.18食管狭窄,仅能进流食。
2.5.19全胃切除。
2.5.20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
2.5.21重度肛门失禁。
2.5.22中度肝功能损害。
2.5.23一侧肾切除,另一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2.5.24同种异体肾移植术后,肾功能基本正常。
2.5.25重度排尿障碍。
2.5.26永久性膀胱造瘘。
2.5.27神经源性膀胱残余尿&50毫升。
2.5.28阴茎大部分缺失或严重畸形。
2.5.29双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5.30双侧卵巢切除。
2.5.31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挛缩、阴道闭锁。
2.5.32环椎骨折脱位或枢椎齿突骨折,遗留脊髓压迫症状和体征。
2.5.33双手十指缺失90%以上。
2.5.34双手掌缺失70%以上。
2.5.35一上肢在肘关节以上缺失。
2.5.36一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
2.5.37双足在跖跗关节以上缺失。
2.5.38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以上。
2.6六级残疾
2.6.1中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
2.6.2四肢瘫(肌力4级)。
2.6.3单肢瘫(肌力2级)。
2.6.4不完全性失语。
2.6.5中度外伤性癫痫。
2.6.6脑脊液漏不能修补。
2.6.7双侧前庭功能完全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2.6.8面部瘢痕2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
2.6.9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达面部75%以上,影响容貌。
2.6.10一眼低视力2级,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
2.6.11一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上睑下垂部分遮盖瞳孔。
2.6.12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O)。
2.6.13双耳听力损失&71dBHL。
2.6.14上、下颌骨部分缺损致牙齿缺失12枚以上。
2.6.15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2.6.16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2.6.17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
2.6.18心脏瓣膜置换术后。
2.6.19心律失常安装起搏器后。
2.6.20食道狭窄,仅能进半流质食物。
2.6.21肝切除1/2以上。
2.6.22胰切除1/2以上。
2.6.23未成年人或青年脾切除。
2.6.24腹壁组织缺损达腹壁的1/4以上。
2.6.25尿道瘘不能修复。
2.6.26睾丸损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2.6.27脊柱骨折畸形愈合,遗有颈部或胸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2.6.28双手十指缺失70%以上或功能丧失80%以上。
2.6.29双手掌缺失50%以上。
2.6.30一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
2.6.31一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
2.6.32肩、肘、腕关节中二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6.33髋、膝、踝关节中二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6.34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50%以上。
2.7七级残疾
2.7.1轻度智力障碍。
2.7.2三肢瘫(肌力4级)。
2.7.3单肢瘫(肌力3级)。
2.7.4轻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2.7.5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2.7.6一侧面神经完全性麻痹。
2.7.7中度尿崩症。
2.7.8面部瘢痕形成30cm2以上,明显影响容貌。
2.7.9面部轻度毁容。
2.7.10唇缺损累计长度大于上唇或下唇长度。
2.7.11外鼻部缺损2/3以上或严重畸形。
2.7.12一眼球缺失,或一眼球萎缩具有手术摘除适应征。
2.7.13双眼低视力1级。
2.7.14双眼视野&48%(或半径&30O)。
2.7.15双侧耳廓缺失或极重度畸形。
2.7.16双耳损伤,一耳听力损失&71dBHL,另一耳听力损失&56dBHL。
2.7.17舌体缺失1/2以上。
2.7.1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
2.7.19器质性失音。
2.7.20局限性脓胸行部分胸廓成形术。
2.7.21一肺叶切除。
2.7.22肺功能轻度损伤。
2.7.23食管重建术后并返流性食管炎。
2.7.24肝切除1/3以上。
2.7.25轻度肝功能损害。
2.7.26胰切除1/3以上。
2.7.27小肠(包括回盲部)切除1/2以上。
2.7.28结肠大部分切除。
2.7.29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2.7.30一侧肾切除。
2.7.31肾损伤性高血压。
2.7.32输尿管损伤行代替术或改道术。
2.7.33膀胱大部分切除术。
2.7.34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2.7.35子宫全切除或次全切除。
2.7.36阴道瘢痕狭窄(不能通过两指)。
2.7.37骨盆环骨折畸形愈合,遗有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8cm以上。
2.7.38双手十指缺失50%以上或功能丧失60%以上。
2.7.39双手掌缺失30%以上。
2.7.40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7.41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400或旋转>400。
2.7.42下肢骨折,遗有8cm以上短缩畸形。
2.7.43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7.44双足十趾缺失75%以上或十趾功能完全丧失。
2.7.45一足在跖跗关节以上缺失。
2.7.46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0%以上。
2.8八级残疾
2.8.1轻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明显受限。
2.8.2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
2.8.3动眼神经完全性麻痹。
2.8.4双侧面神经不完全性麻痹。
2.8.5面部瘢痕20cm2以上,影响容貌。
2.8.6面部大量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达面部50%以上,影响容貌。
2.8.7鼻尖及一侧鼻翼缺失或畸形,影响容貌。
2.8.8一眼盲目4级,或视野半径&50。
2.8.9双眼睑下垂遮盖全部瞳孔。
2.8.10双眼视野&64%(半径40O)。
2.8.11双眼偏盲。
2.8.12双侧耳廓缺失或重度畸形70%以上。
2.8.13一耳听力损失&91dBHL,或双耳听力损失&56dBHL。
2.8.14双侧颞下颌关节损伤,张口困难Ⅱ度。
2.8.15牙齿脱落14枚以上。
2.8.16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2.8.17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2.8.18肺段切除。
2.8.19心功能Ⅱ级。
2.8.20器质性心律失常。
2.8.21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
2.8.22食管重建术。
2.8.23胃大部分切除。
2.8.24小肠切除1/3以上,保留回盲部。
2.8.25胆道损伤,胆肠吻合。
2.8.26胰切除1/3以下。
2.8.27脾摘除(成年人)。
2.8.28结肠切除1/2以上。
2.8.29直肠、肛门损伤,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瘘。
2.8.30尿道狭窄需定期扩张。
2.8.31一侧肾上腺缺失。
2.8.32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2.8.33阴茎头完全缺失。
2.8.34女性双侧乳房大部分缺失或畸形。
2.8.35双侧输卵管缺损不能修复。
2.8.36脊柱两个椎体以上压缩性骨折,压缩均大于1/2者。
2.8.37脊柱骨折、脱位经手术治疗,遗有功能障碍。
2.8.38骨盆环、髋臼骨折畸形愈合导致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6cm以上。
2.8.39双手十指缺失25%以上或功能丧失40%以上。
2.8.40双手掌缺失20%以上。
2.8.41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
2.8.42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300或旋转>300。
2.8.43一下肢骨折,遗有6cm以上短缩畸形。
2.8.44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
2.8.45一长骨骨折后骨折不愈合。
2.8.46一长骨骨折后并发慢性骨髓炎不愈。
2.8.47股骨头缺血坏死。
2.8.48四肢大关节中一关节行人工关节置换术,遗留功能障碍。
2.8.49双足十趾缺失50%以上或功能丧失75%以上。
2.8.50双侧足弓结构破坏。
2.8.51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0%以上。
2.9九级残疾
2.9.1单肢瘫(肌力4级)。
2.9.2颅盖骨缺损25cm2以上。
2.9.3轻度外伤性癫痫。
2.9.4脑组织部分切除术。
2.9.5颅内异物经手术治疗。
2.9.6滑车神经、三叉神经、外展神经麻痹。
2.9.7轻度尿崩症。
2.9.8瘢痕性秃发达头皮面积50%以上。
2.9.9面部瘢痕15cm2以上,影响容貌。
2.9.10面部细小疤痕或色素明显改变达面部25%以上,影响容貌。
2.9.11双侧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
2.9.12一侧鼻翼缺失或严重畸形。
2.9.13上唇或下唇缺损1/3以上,或上、下唇缺损累计超过上唇的1/2以上。
2.9.14一眼低视力2级。
2.9.15一侧眼睑下垂遮盖全部瞳孔。
2.9.16双眼睑部分遮盖瞳孔或畸形,影响容貌及功能。
2.9.17复视伴第一眼位偏斜200以上,或眼球内陷5mm以上。
2.9.18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高眼压。
2.9.19一耳缺失或畸形80%以上;或双侧耳廓缺失或畸形40%以上。
2.9.20一耳听力损失&71dBHL,或双耳听力损失&41dBHL。
2.9.21牙齿脱落7枚以上。
2.9.22舌体缺失1/3以上。
2.9.23器质性声音嘶哑。
2.9.24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
2.9.25支气管成形术。
2.9.26&5根以上肋骨骨折。
2.9.27呼吸困难Ⅱ级。
2.9.28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2.9.29心脏异物经手术治疗。
2.9.30食道部分切除术后不影响进食。
2.9.31胃部分切除。
2.9.32肝切除1/3以下。
2.9.33胆道修补术。
2.9.34胆囊切除。
2.9.35胰修补术。
2.9.36脾脏部分切除。
2.9.37小肠切除小于1/3。
2.9.38腹壁缺损10cm2以上。
2.9.39轻度肛门失禁。
2.9.40一侧肾部分切除。
2.9.41输尿管修补术。
2.9.42膀胱部分切除。
2.9.43尿道修补术。
2.9.44一侧睾丸切除。
2.9.45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2.9.46一侧输卵管切除,或一侧卵巢切除。
2.9.47阴道成形术。
2.9.48脊柱骨折、脱位经手术治疗。
2.9.49颈椎骨折、脱位,遗有颈椎失稳,X线片示椎体水平位移>3.5mm、角度位移>110。
2.9.50腰椎骨折、脱位,遗有腰椎失稳,X线片示椎体水平位移>3mm、角度位移>100,或第五腰椎与骶椎发生水平位移>4mm、角度位移>120。
2.9.51椎体压缩性骨折,前缘高度压缩2/3以上。
2.9.52骨盆环、髋臼骨折,遗有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4cm以上。
2.9.53骨盆骨折、脱位,遗有耻骨联合分离合并骶髂关节脱位。
2.9.54双手指缺失10%或功能丧失20%以上。
2.9.55双手掌缺失10%以上。
2.9.56上肢骨折,遗有6cm以上短缩畸形。
2.9.57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
2.9.58前臂旋转功能丧失75%以上。
2.9.59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200或旋转>200。
2.9.60下肢骨折,遗有4cm以上短缩畸形。
2.9.61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断裂,遗有膝关节不稳。
2.9.62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
2.9.63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
2.9.64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置换术后。
2.9.65双足十趾缺失25%或功能丧失50%以上。
2.9.66一侧足弓结构破坏。
2.9.67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
2.10十级残疾
2.10.10面部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0cm2以上。
2.10.11一侧面神经不完全性麻痹。
2.10.12一侧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
2.10.13鼻尖缺损(或畸形),最长径线(直线)1cm以上,影响容貌。
2.10.14唇部分缺损显露2牙宽度,1/2牙冠以上。
2.10.15面颅骨部分缺失或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影响容貌。
2.10.16一眼低视力1级,或视野半径&200。
2.10.17一侧上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
2.10.18一侧眼睑畸形,影响容貌及功能。
2.10.19双眼同向性象限性偏盲。
2.10.20外伤性复视伴眼球运动受限或内陷2mm以上,或外伤性斜视150以上。
2.10.21一眼角膜移植术,或外伤后无虹膜,或睫状体脱离术后低眼压。
2.10.22一眼外伤性白内障,需手术治疗。
2.10.23外伤性青光眼,需药物维持治疗。
2.10.2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善溢泪。
2.10.25一耳缺失(或畸形)10%以上,或双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以上。
2.10.26一耳听力损失&56dBHL。
2.10.27颞下颌关节损伤,张口困难度I度。
2.10.28牙齿脱落4枚以上。
2.10.29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
2.10.30&2根以上肋骨骨折,畸形愈合。
2.10.31&2肋以上缺失。
2.10.32胸导管损伤。
2.10.33肺修补术或异物经手术治疗。
2.10.34膈肌修补术。
2.10.35食道、胃、肠修补术。
2.10.36肝、脾修补术。
2.10.37肾修补术。
2.10.38轻度排尿障碍。
2.10.39膀胱修补术。
2.10.40一侧输精管缺失不能修复。
2.10.41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
2.10.42子宫、卵巢、输卵管修补术。
2.10.43枢椎齿突骨折。
2.10.44颈椎骨折后遗有后纵韧带骨化。
2.10.45脊椎压缩性骨折,前缘高度压缩1/2以上。
2.10.46椎体骨折(压缩性、撕脱性骨折除外)。
2.10.47骨盆骨折畸形愈合。
2.10.48双手十指缺失5%或功能丧失5%以上。
2.10.49一手掌缺失5%以上。
2.10.50上肢骨折,遗有2cm以上短缩畸形。
2.10.51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
2.10.52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2.10.53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100或旋转>100。
2.10.54下肢骨折遗有短缩畸形。
2.10.55一侧髌骨切除。
2.10.56一侧半月板切除。
2.10.57一侧膝关节附韧带完全断裂。
2.10.58膝关节内或外翻畸形>100,或反屈畸形。
2.10.59未成年人长骨骨骺骨折。
2.10.60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
2.10.61双足十趾缺失10%或功能丧失25%以上。
2.10.62体内大量异物存留。
2.10.63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以上。
3.1本标准所指幼女是指年龄未满14周岁的女性自然人,未成年人是指实足年龄未满18周岁自然人,青年人是指年龄范围在18-35周岁自然人,成年人是指实足年龄在36周岁以上自然人。
3.2本标准所说的&以上&、&超过&、&以下&,均含本数。
附录A(规范性附录)
残疾等级划分依据
A.1一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组织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
(2)存在特殊医疗依赖。
(3)意识丧失。
(4)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一级护理依赖。
(5)社会交往能力完全丧失。
A.2二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组织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2)存在特殊医疗依赖。
(3)日常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需要二级以上护理依赖。
(4)各种活动严重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子上活动。
(5)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A.3三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组织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2)存在特殊医疗依赖。
(3)日常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需要三级以上护理依赖。
(4)各种活动严重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5)社会交往困难。
A.4四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组织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重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2)存在特殊医疗依赖。
(3)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4)各种活动严重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5)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A.5五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组织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2)存在一般医疗依赖。
(3)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帮助。
(4)各种活动中度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5)社会交往贫乏。
A.6六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组织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2)存在一般医疗依赖。
(3)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4)各种活动中度受限,活动能力降低。
(5)社会交往狭窄。
A.7七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2)存在一般医疗依赖。
(3)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4)各种活动中度受限,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5)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A.8八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组织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轻度功能障碍。
(2)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重度受限。
(3)各种活动轻度受限,远距离活动受限。
(4)社会交往受约束。
A.9九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组织器官缺损或畸形,轻度功能障碍。
(2)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
(3)工作与学习能力下降。
(4)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A.10十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组织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轻度功能障碍。
(2)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3)工作与学习能力受到一定影响。
(4)社会交往能力受影响。
附录B(资料性附录)
损伤检查和判定依据
B.1护理依赖分级
B.1.1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5项:1、进食;2、大、小便;3、翻身;4、穿衣、洗漱;5、自我移动。
B.1.2护理依赖&是指被鉴定人生活不能自理,需他人护理者。护理依赖需经临床专门人员进行鉴定,其程度分为3级:
1、一级护理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5项均需护理者。
2、二级护理依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之中(1)、(2)2项加上(3)、(4)、(5)三项之一需要护理者。
3、三级护理依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1项需要护理者。
B.2治疗终结、医疗依赖
治疗终结是指被鉴定人损伤经治疗后,已经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稳定状态。
医疗依赖是指被鉴定人达到临床稳定状态,仍不能脱离治疗。
是否为治疗终结或医疗依赖,应当进行鉴定。
B.3颅脑损伤
B.3.1植物性生存状态的判定
植物性生存状态为认知功能丧失,无意识活动,不能执行指令。保持自主呼吸和血压。有睡眠觉醒周期。不能理解或表达语言。能自动睁眼或在刺激下睁眼。可有无目的性眼球跟踪运动。丘脑下部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
B.3.2迁延性昏迷状态
类似植物性生存状态,对外界刺激有时有反应,不会说话,常长期存在,久治不愈,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一切需别人照料。
B.3.3颅脑损伤所致智力障碍、器质性精神障碍和人格改变。
B.3.3.1智力障碍的诊断
智力障碍程度的判断不能单纯依靠智商测定,必须结合社会适应与活动、学习与工作、个人生活和家务活动等项目综合鉴定。具体祥见表B-1。
表B-1智力障碍的操作性评估标准表
社会适应与活动
学习或工作
适应行为极差,语言功能丧失,不能进行任何社会活动。
不能。运动感觉功能差,通过训练,下肢、手的运动有所反应。
面容明显呆滞。终生需他人照顾。
适应行为差,语言功能严重受损,不能有效地进行语言交流。
不能。即使经过训练也很难达到自理。
生活能力差,日常生活需要他人照顾。
适应行为不完全,对周围环境辨别能力差,能以简单方式与别人交往,但不愿主动外出参加活动。
实用技能不完全,阅读和计算能力差,不能坚持每天4小时。
能生活自理,但尚需他人帮助。
能做简单家务劳动
经指导能适应社会,可以选择参加社会活动。
记忆力很差、领悟、理解、综合分析困难。反应迟钝。
可以正常进行
适应行为低于一般人水平,日常社会生活受到一定限制。
记忆力明显减弱,不能完成复杂脑力劳动,可以参加每天8小时工作,但效率明显下降。
可以正常进行
B.3.3.器质性精神障碍的诊断:
B.3.3.2.1有明确的颅脑损伤伴不同程度的意识障碍病史,并且精神障碍发生和病程与颅脑损伤相关。
B.3.3.2.2症状表现为:1、意识障碍;2、遗忘综合症;3、痴呆;4、器质性人格改变;5、精神病性症状;6、神经症样症状。
B.3.3.2.3现实检验能力或社会功能减退。
B.3.3.3器质性精神障碍的分级。见表B-2。
表B-2:器质性精神障碍的分级列表
对家的关心
对确诊颅脑损伤致器质性精神障碍者,采用&精神残疾分级的操作性评估标准&评定精神障碍程度:
1.重度(一级):5项评分中有3项或多于3项评为2分。
2.中度(二级):5项评分中有1项或两项评为2分。
3.轻度(三级):5项评分中有两项或多于两项评分为1分。
B.3.3.4人格改变:
B.3.3.4.1人格改变
1.情绪不稳,如心境由正常突然转变为抑郁,或焦虑、或易激惹。
2.反复的暴怒发作或攻击行为,与诱发因素显然不相称。
3.社会责任感减退,工作不负责任,与人交往而无信,情感冷漠,对周围事物缺乏应有的关心,对人也不能保持正常的人际关系。
4.本能亢进,缺乏自我控制能力,伦理道德观念明显受损,缺乏自尊心和羞耻感。
5.自我中心,易于冲动,行为不顾后果。
6.社会适应功能明显受损。
B.3.3.4.2年龄未满18岁者不诊断人格异常或人格改变。
B.3.35颅脑损伤所致器质性人格改变
由于外伤或其他中毒因素对脑组织产生病理性损害所造成的人格异常,称为器质性人格改变。器质性人格改变以行为模式和人际关系显著而持久的改变为主要临床表现。
B.3.3.5.1颅脑损伤所致人格改变诊断标准。
1.情绪不稳,有习惯态度和行为方式的改变。如心境由正常突然转变为抑郁,或焦虑,或易激惹。
2.反复的暴怒发作或攻击行为,与诱发因素显然不相称。对攻击冲动控制能力减弱。
3.社会责任感减退,工作不负责任,与人交往无信。情感淡漠,对周围事物缺乏应有的关心,对人也不能保持正常的人际关系。
4.本能亢进,缺乏自我控制能力,伦理道德观念明显受损,缺乏自尊心和羞耻感。自我中心,易于冲动,行为不顾后果。
5.社会适应功能明显受损。
B.3.3.5.2颅脑损伤所致人格改变诊断注意事项:
1.至少应具有上述症状之一。
2.症状持续时间一般为6个月(含6个月)以上。
3.年龄未满18岁者不诊断为人格改变。
4.确切证据表明存在严重的不可控制性冲动行为、发生多次伤人、毁物,应用药物治疗难以控制者,可诊断为颅脑损伤后重度人格改变。伤残等级可参照七级伤残鉴定标准。
B.3.4运动功能障碍
B.3.4.1肢体瘫的运动障碍:以肌力测定判断肢体瘫痪程度。
为判断肢体瘫痪程度,根据临床医学确定的原则,将肌力分为0~5级。但周围神经损伤引起的运动障碍确认及程度划分应有电生理检查结果支持。
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级&正常肌力。
B.3.4.2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
非肢体瘫运动障碍主要指外伤引起的肌张力变化、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或震颤等。根据其对生活自理的影响程度划分为轻、中、重三度。
1、重度运动障碍&不能自行进食、大小便、洗漱、翻身和穿衣,需由他人护理。
2、中度运动障碍&上述动作困难,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
3、轻度运动障碍&完成上述运动虽有困难,但基本可以自理。
B.3.5外伤性癫痫
B.3.5.1司法鉴定实践中,外伤性癫痫的诊断依据:
1、确证的头部外伤史。应当具有临床医师或者其他目击者提供的癫痫症状发作材料证明。
2、脑电图检查(包括常规清醒脑电图检查、睡眠脑电图检查或者较长时间连续同步录像脑电图检查):结果显示典型的癫痫异常脑电图特征。
3、神经影像学检查:MRI或CT检查显示脑组织具有损伤所致结构性病变。根据条件和检查需要,可进行MRI定位检查、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SPECT)、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PET)检查。
B.3.5.2外伤性癫痫的分级:
1、轻度&需系统服药治疗方能控制的。
2、中度&经系统服药治疗一段时间,全身性强直(大发作)平均六月一次以上,局限性或精神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
3、重度&经系统服药治疗一段时间,全身性强直(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局限性或精神性发作平均每周一次以上。
B.4面神经麻痹
面神经麻痹分中枢性(核上性)和外周性(核下性)。本标准所涉及的面神经麻痹是指外周性面神经麻痹。
1、一侧面神经完全性麻痹:系指面神经的五个分支(颞支、颧支、颊支、下颌缘支及颈支)所支配的全部颜面肌肉瘫痪,表现为:
(1)额纹消失,不能皱眉。
(2)眼睑不能充分闭合,鼻唇沟变浅。
(3)口角下垂,不能示齿、鼓腮、系指出现部分上述症状和体征及鳄泪、面肌间歇抽搐或在面部运动时出现联动者。
2、面神经不完全麻痹:吹口哨、饮食时汤水流逸。
3、有条件者,应有神经电生理检查结果支持。
B.5脑外伤致中枢性尿崩症
1、重度&每日尿量在10000毫升以上。
2、中度&每日尿量在亳升之间。
3、轻度&每日尿量在毫升之间。
B.6容貌部分
B.6.1面部的范围
指前额发际下,两耳跟前与下颌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腮腺咬肌部。
B.6.2面部九区的划分
以双侧眉毛上缘水平线为上横线,以下唇红唇与皮肤交界处作水平下横线,以双侧外眦处作两条垂直线,四条线将面部分为九个部分。以上四条线围绕的中央部分为中央区,其余部分为周边区。
1、根据上述九分法将面部区域分为三级:
一级区&即中央区。
二级区&即中央区与周边区紧密相邻的部分。
三级区&即周边区的四个角。
2、各级区域瘢痕面积的换算关系为:
一级区的1cm2相当于三级区的3cm2。
二级区的1cm2相当于三级区的1.5cm2。
B.6.3面部瘢痕面积计算
1、线条状瘢痕直接依据瘢痕测量长度,多条瘢痕可以累计。
2、细小瘢痕(或色素改变)的测量,必要时以其外围面积计算不扣除其间的正常皮肤。面部植皮术后应视同面部瘢痕予以考虑。
3、多处面部瘢痕面积可累加,可先计算出每处瘢痕面积,再利用公式求出面部总面积,然后计算出瘢痕面积占面部比例。成人面部面积估算公式(即成人体表面积&3%):
S面(m2)=[0.0061&L(身高cm)+0.0128&W(体重kg)-0.1529]&3%。
B.6.4颜面部毁容分度
1、重度&面部瘢痕畸形,并有以下6项中4项者:(1)眉毛缺失;(2)双睑外翻或缺失;(3)外耳缺失;(4)鼻缺失;(5)上下唇外翻或小口畸形;(6)颈颏粘连。
2、中度&具有以下6项中3项者:(1)眉毛部分缺失;(2)眼睑外翻或部分缺失;(3)耳廓部分缺失;(4)鼻翼部分缺失;(5)唇外翻或小口畸形;(6)颈部瘢痕畸形。
3、轻度&含中度畸形6项中2项者。
B.7视器视力损伤
B.7.1视力障碍
凡损伤眼裸视或者加用适当镜片(包括接触镜、针孔镜等)远距视力可达到正常视力范围(0.8以上)或者接近正常视力范围(0.4-0.8)的都不属视力障碍范围。
1、视力检查的方法:视力检查按照GB.11533标准执行。视力记录可采用5分钟记录(对数视力表)或小数记录两种。视力障碍分级见表B-3。&&
鉴定视力障碍,应以远距视力为标准,参考近距视力。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小于100而大于50者为盲目3级。如半径小于50者为盲目4级。
表B-3国际低视力及盲目分级标准(WHO,1973)
最好矫正视力
最好视力低于
最低视力等于或优于
0.05(三米指数)
0.02&(一米指数)
2、对于无晶体眼(人工晶体眼),其视觉有效值比例详见表B-4。
表B-4无晶体眼视觉损伤程度评价参考表
无晶体眼中心视力有效值百分比
单眼无晶体
双眼无晶体
B.7.2视野的检查
1.视野缩小系指因损伤致眼球注视前方而不转动所能看到的空间范围缩窄,以致难以从事正常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
2.视野检查要求。视标颜色:白色。视标大小:3mm。检查距离:330mm。视野背景亮度:31.5asB。
3.视野的缩小计算:实测视野有效值(%)=8条子午线实测视野值/500。
8条主要子午线上可以认定是正常值的视野度数:颞侧85度。颞下方85度。正下方65度。鼻下方50度。鼻侧60度。鼻上方55度。正上方45度。颞上方55度。总和=500。若某一子午线上实测值超过此值,则记此值。视野有效值与视野缩小度数(半径)的对应关系详见表B-5。
表B-5视野有效值与视野缩小度数(半径)对照表
视野有效值(%)
视野度数(半径)
B.7.3复视的检查
复视检查采用复视像检测法和Hess屏检查法。复视对视功能的影响以下方复视影响最大。
B.7.4眼睑畸形
眼睑畸形指眼睑外翻、缺损或闭合不全,导致角膜、巩膜外露。
B.8听力损失
B.8.1听力障碍
凡听阈在25分贝以下的,应属于听力正常。本标准所涉及的听觉功能障碍是指语音频率下降的程度,即取语音频率中500Hz、1000Hz及2000Hz三个频率均值数。
对损伤导致听力下降的,应阐明听力下降的损伤基础。对主观听力检查结果提示伪聋或者夸大症状的,应进行客观听力检查,如听觉诱发电位、耳声发射等,必要时摄取颞骨岩部及乳突部CT,以确定中耳、内耳损伤情况。
B.8.2听阈值计算
30岁以上受检者在计算其听阈值时,应从实测值中扣除其年龄修正值,见表B-6。
表B-6纯音气导阈的年龄修正值
B.8.3双耳听力损失计算法
(听力较好一耳的语频纯音气导听阈均值PTA)&4加听力较差耳的均值,其和除以5,即:[PTA(好耳)&4+PTA(差耳)dB]/5
听阈均值采取4舍5入法进为整数。如果听力较差耳的致聋原因与损伤无关,则不予计入,直接以较好一耳的语频听阈均值为准。
B.9口腔、咽喉部损伤
B.9.1发声和言语功能障碍
发声和言语功能包括发声功能、构音功能、言语的流畅和节奏功能、替代性发声功能。
B.9.2张口受限分级
张口度判定及测量方法:以患者自身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并列垂直置入上、下中切牙切缘间测量。
1、正常张口度:大张口时,上述3指可垂直置入(相当于4.5cm左右)。
2、张口轻度受限(I):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食指和中指(相当于3cm&左右)。
3、张口中度受限(Ⅱ):大张口时,只能将食指横径垂直置入(相当于1.7cm左右)。
4、张口重度受限(Ⅲ):大张口时,食指横径不能垂直置入。
5、不能张口(Ⅳ)。
B.9.3甲状腺功能低下分级
(1)&&&临床症状严重
(2)&&&BMR<&30%
(3)&&&吸碘率<10%(24h)
(4)&&&参考T3、T4检查和甲状腺同位素扫描
(1)&&&临床症状较重
(2)&&&BMR&-30%~-21%
(3)&&&吸碘率10%~16%(24h)
(4)&&&参考T3、T4检查和甲状腺同位素扫描
(1)&&&临床症状较轻
(2)&&&BMR&-20%~-10%
(3)&&&吸碘率15%~20%(24h)
(4)&&&参考T3、T4检查和甲状腺同位素扫描
B.9.4甲状旁腺功能低下分级:
1.重度&&空腹血钙<6mg%
2.中度&&空腹血钙6~7mg%
3.轻度&&空腹血钙7.1~8mg%
注:以上分级均需结合临床症状分析
B.10胸部损伤
B.10.1心功能不全判断的基准
根据被检者体力活动受限的程度分为:
1.心功能Ⅰ级:无症状,体力活动不受限制。
2.心功能Ⅱ级:体力活动轻度受到限制,能胜任一般日常劳动。但稍重体力劳动即出现心悸、气急、呼吸困难、疲劳等症状。心脏可轻度扩大,但无脏器淤血的体征。
3.心功能Ⅲ级:体力活动明显受到限制,普通日常活动及轻度体力劳动即出现心悸、气急等症状,休息后稍减轻或改善消失。心脏中度增大,有轻度脏器淤血的体征。如肺底少许湿性罗音,肝轻度肿大和凹陷性水肿等。
4.心功能IV级:体力活动重度受到限制,任何活动均可引起明显的心悸、气急、呼吸困难等症状,甚至卧床休息时仍有症状。心脏多明显增大,肺底有多数湿性罗音,肝中度以上肿大,有明显的皮下凹陷性浮肿等。
B.10.2严重心律失常判断的基准
严重心律失常是指预示危及生命的心律失常。一般出现成对室性早搏、多形性室性心动过速、阵发性室性心动过速、RonT、室性扑动或心室颤动。
B.10.3肺呼吸困难分级基准
本标准与同年龄健康者相比较,按照体力活动受限的程度分为:
1.呼吸困难Ⅰ级:与同龄健康者在平地同步行走无气短,但登山或上楼梯时呈现气短。
2.呼吸困难Ⅱ级:平地步行1000米无气短,但不能与同龄健康者保持同样的速度,平地快步行走呈现气短,登山或上楼梯时气短明显。
3.呼吸困难Ⅲ级:平地步行100米即有气短。
4.呼吸困难Ⅳ级:稍活动如穿衣、谈话即有气短。
B.10.4肺功能损伤分级
肺功能损害按照程度分为轻度、中度和重度3级,见表B-7。
表B-7&&肺功能损害分级
FEV1/FVC(%)
RV/TLC(%)
注:FVC、FEV1、MVV、DLco为占预计值百分数
B.11腹部损伤
B.11.1肝功能损害程度的判定
肝功能可以受到创伤、毒(药)物等作用后出现损害。肝功能测定包括常规肝功能试验(如GPT、血清胆红质等)及复筛肝功能试验(如血清蛋白电泳,总蛋白及白蛋白、球蛋白,GOT,r-GT,ITTT,IGG,单胺氧化酶等)。根据常规肝功能和复筛肝功能的检查结果,可以将肝功能损害的程度分为轻度、中度和重度,见表B-8。
表B-8肝功能损害分度
血浆白蛋白
血浆白蛋白
血浆白蛋白
无或少量,
治疗后消失
稍延长/较对照组>3S
谷丙转氨酶
B.11.2肾功能不全分期
1、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血尿素氮>21.4mmol/L(60mg/dl),常伴有酸中毒,出现严重的尿毒症临床征象。
2、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内生肌酐廓清值(清除率)低于正常水平的50%,血肌酐水平>177umol/L(2mg/dl),血尿素氮增高,其他各项肾功能进一步损害而出现一些临床症状,包括疲乏、不安、胃肠道症状、搔痒等。
3、肾功能不全代偿期:内生肌酐廓清值(清除率)降低至正常的50%,血肌酐水平,血尿素氮水平正常,其他肾功能出现减退。
B.11.3肾损伤性高血压判定
肾损伤所致高血压系指血压的两项指标(收缩压&21.3KPa&,舒张压&12.7KPa)只须具备一项即可成立。
B.12肛门失禁分度
(1)&&大便不能控制。
(2)&&肛门括约肌收缩力很弱或丧失。
(3)&&肛门括约肌收缩反射很弱或消失。
(4)&&直肠内压测定,肛门注水法<20cmH2O。
(1)&&稀便不能控制。
(2)&&肛门括约肌收缩力较弱。
(3)&&肛门括约肌收缩反射较弱。
(4)&&直肠内压测定,肛门注水法20~30cmH2O。
B.13排尿障碍分度
重度:出现真性重度尿失禁或尿潴留残尿&50ml者。
轻度:出现真性轻度尿失禁或残余尿<50ml>10ml者。
B.14体表面积的估算(见表B-9)
表B-9成人各部位体表面积的估计
中国九分法%
前躯干13、后躯干13、
上臂(每侧3.5%)7、
前臂(每侧3%)6、
手(每侧2.5%)5
(每上肢9)
臀(每侧2.5%)5、大腿(每侧10.5%)21、小腿(每侧6.5%)13、足(每侧3.5%)
注:1、此表以成年男性为标准,成年女性双足及臀部各为6%;
2、儿童体表面积的计算为:头颈部为9+(12-年龄)。躯干为3&9%。双上肢为2&9%。双下肢为46-(12-年龄);
3、手掌估计法:伤残者并指一掌面积为1%。
B.15.1手缺失和丧失功能
指因事故损伤所致的手掌和手指的缺失或丧失功能。
B.15.2手缺失和丧失功能的计算
一手拇指占一手功能的36%,其中末节和近节指节各占18%。示指、中指各占一手功能的18%,其中末节指节占3%,中节指节占7%,近节指节占8%。环指和小指各占一手功能的9%,其中末节指节占2%,中节指节占3%,近节指节占4%。一手掌占一手功能的10%,其中第1掌骨占4%,第2、第3掌骨各占2%,第4、第5掌骨各占1%。本标准中,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的程度是按前面方面累加计算的结果。
B.15.3手感觉丧失功能
指因损伤所致手的掌侧感觉功能的丧失。
B.15.4手感觉丧失功能的计算
应以相应手功能丧失程度的50%计算。
B.15.5手掌缺失程度的区分
第1掌骨缺失占一手掌骨的40%,第2、3掌骨各占20%,第4、5掌骨各占10%。
B.15.6手掌丧失功能程度的区分(无解剖结构破坏,但功能丧失)
第1掌骨功能丧失占一手掌骨的80%,第2、3、4、5掌骨功能丧失各占5%。
B.15.7足弓结构破坏程度的区分
1、足弓结构完全破坏:足的内、外侧纵弓和横弓结构完全破坏,包括缺失和功能丧失。
2、足弓2/3结构破坏:指足三弓的任何二弓的结构破坏。
3、足弓1/3结构破坏:指足三弓的任何一弓的结构破坏。
4、足趾功能丧失:以百分率计算,&&趾功能占一足的40%。其他各趾均各为15%。
附录C(规范性附录)标准使用说明
C.1伤病(残)关系判定
伤病(残)关系是指现有损伤与原有疾病(伤残)在现存后果或结局中的相互关系。伤病(残)关系判定分为五种情形:
1、完全由疾病所致:虽然存在损伤因素,但残疾完全系疾病所致,损伤对残疾的形成没有影响作用。
2、疾病为主要因素,损伤为次要作用:损伤和疾病因素同时存在,但残疾主要为疾病所致,而损伤一般比较轻微,对人体重要器官没有直接危害作用,对疾病或残疾的发生发展起诱发或加重作用。
3、疾病与损伤等同作用:损伤和疾病因素同时存在,对于残疾的形成,二者互为条件,互相影响,难分主次。
4、损伤为主要因素,疾病为次要作用:损伤和疾病因素同时存在,但残疾主要为损伤所致,而疾病因素对损伤后果的加重起到辅助作用。
5、完全由损伤所致:虽然存在疾病因素,但残疾完全系损伤所致,疾病对残疾的形成没有影响作用。
C、2神经精神系统
C.2.1单纯反复发作性的意识障碍、外伤因素诱发功能性(如癔症等)疾病、精神分裂症和情感性精神病等内源性精神病,不适用本标准。
C.2.2植物性生存状态和迁延性昏迷状态的鉴定应自确诊3个月后进行
C.2.3颅脑损伤所致智力障碍、器质性精神障碍和人格改变检查与诊断,必须由精神科专门医师按照医学原则做出。法医在临床诊断基础上,结合颅脑器质性损伤情况进行伤残程度鉴定。
C.2.4&12周岁以下儿童颅脑损伤所致中度以上智能障碍,可上调一级。
C.2.5损伤后有颅骨缺损,虽经原位骨覆盖、自体骨移植、异体骨移植或其他代用品治疗者仍应视为颅骨缺损。
C.3头部五官部位
C.3.1&12周岁以下儿童、40周岁以下的年轻女性,面部瘢痕达到每条款规定的最少面积的80%,即可鉴定为该级伤残。
C.3.2本标准七级伤残以下的面部瘢痕面积是指面部二级区的面部面积标准,面部一级区、三级区的瘢痕面积需折算成二级区面积后,参照二级区面积条款进行鉴定。三级九分法不适用于面部线条状瘢痕和面部细小斑痕(或色素沉着)。面部瘢痕损伤涉及标准中两个以上条款的(面部器官功能障碍或面部容貌毁损等),应适用级别高的条款。
C.3.3一眼外伤引起另一眼继发性病变如交感性眼炎,应参照本标准有关双眼视功能障碍条款进行鉴定。
C.3.4牙损伤的残疾鉴定,成人根据伤后状态鉴定。已经安装义齿的不鉴定伤残程度。
C.3.5咽喉损伤致呼吸困难的,应参照本标准有关气管、肺损伤致呼吸困难的条款进行鉴定。
C.4躯干四肢其他部位
C.4.1上肢损伤涉及手功能完全丧失鉴定残疾等级时,利手可上调一级。
C.4.2体内大量异物存留,特指是由爆炸、火器等造成大量异物存留体内,不能或不宜手术取出。凡进行手术治疗或者造成功能障碍的参照相关条款。
C.4.3明显瘢痕是指除萎缩性瘢痕(外观多平坦,与四周皮面等齐或者稍低,平滑光亮,色素减退,一般不引起功能障碍)外的其他瘢痕,如增生性瘢痕、瘢痕疙瘩、蹼状瘢痕等。
C.4.4烧伤面积、深度不作为评残标准,需等医疗终结后,依据造成的功能障碍程度、瘢痕畸形程度和瘢痕面积(包括供皮区明显瘢痕)大小进行评级。
C.4.5阴道损伤成形术后遗留功能障碍者,应参照本标准有关阴道狭窄条款进行鉴定。如术后功能基本正常者应参照阴道修补术条款进行鉴定。
C.4.6脊柱、四肢损伤后的残疾程度鉴定适用本标准,其他如先天畸形、类风湿性关节炎或随年龄增长出现的退行性改变等不适用本标准。
C.4.7有关节内骨折史的骨性关节炎或创伤后关节骨坏死,按该关节功能损害程度,列入相应伤残等级进行鉴定。
C.4.8外伤性滑膜炎,滑膜切除术后留有关节功能障碍或人工关节术后残留有功能不全者,根据关节功能障碍程度列入相应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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