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里办理农机报废汽车配件去哪里买证明书

宿松县农业委员会信息公开
当前位置:
& 政府信息公开
办事公开事项
宿松县农业机械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
宿松县农业机械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主体
授权性执法主体:宿松县农业机械管理局
二、行政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九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为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作。”&& 第二十条第一款“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管理,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 第二款“国家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农业机械给予扶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业技术,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 技术,包括良种繁育、施用肥料、病虫害防治、栽培和养殖技术,农副产品加工、保鲜、贮运技术,农业机械技术和农用航空技术,农田水利、土壤改良与水土保持技术,农村供水、农村能源利用和农业环境保护技术,农业气象技术以及农业经营管理技术等。本法所称农业技术推广,是指通过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把农业技术普及应用于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活动。” &&&第九条“国务院农业、林业、畜牧、渔业、水利等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国范围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第二十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使用的宣传、教育和管理。”
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拖拉机登记、安全技术检验以及拖拉机驾驶证发放的资料、数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拖拉机驾驶人作出暂扣、吊销驾驶证处罚或者记分处理的,应当定期将处罚决定书和记分情况通报有关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吊销驾驶证的,还应当将驾驶证送交有关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
6、《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其中,序号第176、177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名称: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7、《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机动车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
8、《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的安全监理工作。”& 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加强联合收割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9、《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跨区作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10、《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
11、《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二条“本规定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直辖市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机构、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拖拉机驾驶证业务。”
12、《拖拉机登记规定》第二条“本规定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直辖市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拖拉机登记业务。”
13、《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农机鉴定工作,制定并定期调整、发布省级农机鉴定产品种类指南、计划,公布鉴定大纲。”
1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指种植业、畜牧(草原)、兽医、渔业、农垦、乡镇企业、饲料工业和农业机械化等行政主管机关。”& &第二款“本规定所称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农业管理机构。”
15、《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保护农业机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6、《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化促进与农业机械管理工作。” &第二款“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和扶持乡(镇)建立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做好乡(镇)的农业机械推广和服务工作。”
17、《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交通、建设(城市规划、市容)、农业(农业机械)、卫生、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第五款“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实施对拖拉机的登记、检验,加强对拖拉机驾驶人培训学校的资格管理和拖拉机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建立健全教练员和考试员考核制度,负责拖拉机驾驶人考试、发证和审验工作。”
三、行政执法行为
(一)、行政许可(共8项)
1、拖拉机牌证核发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 (2)、《拖拉机登记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拖拉机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填写《拖拉机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并交验拖拉机。”
&&& (3)、《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单位和个人购置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向住所地的县(市、区)农机监理机构申请登记。除国家规定的工本费外,登记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款“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审查工作,发放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者其他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2、拖拉机驾驶证核发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款“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款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 (2)、《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二条“初次申领拖拉机驾驶证,应当向户籍地或者暂住地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 (3)、《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三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驾驶员应当经农机监理机构考试合格,并领取驾驶证后,方可驾驶。未取得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依法吊销、暂扣期间,不得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3、联合收割机牌证核发
法律依据: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 自日起施行)第176项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为行政许可事项。
&& (2)、《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联合收割机应当经农机监理机构登记并领取号牌、行驶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 (3)、《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单位和个人购置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向住所地的县(市、区)农机监理机构申请登记。除国家规定的工本费外,登记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款“&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审查工作,发放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者其他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4、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法律依据: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 自日起施行)第176项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为行政许可事项。
&& (2)、《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应当经农机监理机构考试合格,领取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 (3)、《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三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驾驶员应当经农机监理机构考试合格,并领取驾驶证后,方可驾驶。未取得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依法吊销、暂扣期间,不得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5、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定期安全技术检验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3)、《拖拉机登记规定》第三十三条“拖拉机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年检验1次。拖拉机所有人申领检验合格标志时,应当提交行驶证、拖拉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4)、《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十三条“登记的联合收割机应当每年进行1次安全技术检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联合收割机行驶证上签注检验合格记录。联合收割机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委托检验。未参加年度检验或者年度检验不合格的联合收割机,不得继续使用。”
&& (5)、《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三十条&“对登记后的联合收割机和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应当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检验合格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联合收割机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拖拉机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6、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定期审验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款“&换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驾驶证进行审验。”
&& (3)、《拖拉机驾驶员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拖拉机驾驶人在拖拉机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拖拉机驾驶证;在拖拉机驾驶证的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拖拉机驾驶证。”& 第二款“换发拖拉机驾驶证时,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对拖拉机驾驶证进行审验。”
&& (4)、《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有效期为6年。驾驶人应当于驾驶证有效期满前90日内,向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申请换证:(一)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二)身份证明;(三)驾驶证;(四)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对驾驶证进行审验,合格的,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予以换发;不予换发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 (5)、《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驾驶证,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定期审验。”
7、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资格审批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 (2)、《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五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与其培训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备、人员、规章制度等条件,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关培训活动。”
&& (3)、《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其培训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备、人员等条件,并取得省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驾驶培训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拖拉机驾驶培训活动。”
8、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
法律依据: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 自日起施行)第177项规定:“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为行政许可事项。
&& (2)、《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七条“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具备符合有关农业行业标准规定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等条件,取得相应类别和等级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并持《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业务。”
&& (3)、《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具备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配备具有农业机械维修职业技能的技术人员,并取得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后,方可从事农业机械维修活动。”
(二)、行政处罚(共11项)
1、未取得驾驶证、未参加驾驶证审验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
&& (1)、《联合收割机及其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五十五条“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涂改、伪造或者失效的牌证同时予以收缴:(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联合收割机的;”
&& (2)、《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未取得驾驶证、未参加驾驶证审验或者驾驶证被依法吊销、暂扣期间,在道路外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2、涂改、伪造、变造、转借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有关证件、标志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使用同时予以收缴、罚款
执法依据:
&&& (1)、《联合收割机及其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五十五条“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涂改、伪造或者失效的牌证同时予以收缴:(三)使用涂改、伪造及失效牌证的;”
&&& (2)、《安徽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四十二条&“在道路外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驾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有关证件、标志的,收缴伪造、变造的证件、标志,责令停止使用,可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3、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驾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使用、罚款
法律依据:
&&& (1)、《联合收割机及其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五十四条“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三)饮酒后驾驶的;” &第五十五条“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涂改、伪造或者失效的牌证同时予以收缴:(四)醉酒后驾驶联合收割机的。”
&& (2)、《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四十二条&“在道路外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驾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三)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责令停止使用至上述状态消除,可并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4、不按规定驾驶、操作联合收割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 (1)、《联合收割机及其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五十三条“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并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一)未携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的;(二)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号牌的;(三)不按规定办理变更、转移、注销登记和补换牌证的;(四)联合收割机运转时,驾驶人离开驾驶室的;(五)在作业区内躺卧或者搭载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上机作业的。”
&&& (2)、《联合收割机及其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五十四条“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一)驾驶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联合收割机的;(二)驾驶机型与准驾机型不符的;(四)驾驶室超员或者放置妨碍安全驾驶的物品的;(五)与作业有关的人员不按规定乘坐的;(六)用联合收割机牵引其他机械,或者用集草箱运载货物的。”
&& (3)、《联合收割机及其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五十五条“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涂改、伪造或者失效的牌证同时予以收缴:(一)驾驶未经登记的联合收割机作业的;”
5、未取得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
处罚种类:责令停办、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责令停办,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2)、《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驾驶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培训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6、未按规定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二)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三)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7、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农业机械维修活动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罚款
法律依据:
&&& (1)、《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维修业务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并于5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 (2)、《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农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农业机械维修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维修活动,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8、不按规定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业务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 (1)、《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2)、《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三、四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维修配件维修农业机械;)、五(承揽已报废农业机械维修业务。)项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3)、《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一)农业机械维修者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统一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二)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
9、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法律依据:
&&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纳入当地农机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可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10、未取得跨区作业中介资格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没有取得跨区作业中介资格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11、伪造、冒用或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法律依据:
&&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三十二条“伪造、冒用或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由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行政强制(共6项)
1、责令停止使用未经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未悬挂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法律依据:
《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外使用未登记、未悬挂号牌的拖拉机,以及使用未经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未悬挂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责令停止使用,通知当事人补办手续。”
2、未随身携带行驶证、驾驶证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责令停止使用
法律依据:
&& 《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四十二条“在道路外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驾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未随身携带行驶证、驾驶证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责令停止使用,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证件;”
3、收缴涂改、伪造、冒领、挪用、转借或失效的联合收割机牌证
法律依据: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五十五条“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涂改、伪造或者失效的牌证同时予以收缴:(三)使用涂改、伪造及失效牌证的;”
4、对已登记的拖拉机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第二款“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 (2)、《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已登记的拖拉机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报废期满二个月前,通知拖拉机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拖拉机所有人应当及时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公告该拖拉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5、取消被选型资格或收回、注销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
法律依据: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二十八条 “通过鉴定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取消被选型资格或收回、注销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并予公告:(一)产品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出现集中的质量投诉后生产者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解决的;(二)商标、企业名称和生产地点发生改变未申请变更的;(三)改变结构、型式和生产条件未重新申请鉴定的;(四)在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五)国家明令淘汰的;(六)通过欺诈、贿赂等手段获取鉴定结果或证书的;(七)涂改、转让、超范围使用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
6、注销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并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
&&& 法律依据: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予以注销,并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一)办学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在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仍未达到要求的;(二)歇业一年以上的;(三)申请终止的;(四)连续两年未按时报送《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情况表》,限期整改仍拒不报送的;(五)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四)、行政确认(共4项)
&1、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的申领
法律依据:
&&&(1)、《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从事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应由机主向当地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申领《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作业证》实行免费发放,逐级向农业部登记备案。” &
&& (2)、《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实施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服务,并接受农业机械作业者的咨询和投诉。”
2、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的审核认定
法律依据: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经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取得跨区作业中介资格后,方可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 第三十三条“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我国境内成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活动,需要经过省级农机管理部门审核认定。”
3、农业机械产品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鉴定(协助)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可以委托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对其定型生产或者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检测,作出技术评价。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应当公布具有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的农业机械产品的检测结果,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选购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信息。”& 第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根据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保护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推广农业新技术与加快农机具更新的原则,确定、公布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并定期调整。省级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根据上述原则,确定、公布省级人民政府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并定期调整。”
第二款“列入前款目录的产品,应当由农业机械生产者自愿提出申请,并通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进行的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鉴定。”
&&& (2)、《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三条“农机鉴定包括部级鉴定和省级鉴定,由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自愿申请。通过部级鉴定的产品不再进行省级鉴定。”
4、农机事故责任认定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2)、《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联合收割机在作业、转移过程中或者停放时,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故,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及时处理。联合收割机发生交通事故,农机监理机构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五十条“农机监理机构应当依据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及时制作事故认定书,载明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 (3)、《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农业机械在乡村机耕道路、场院、田间作业、停放时发生事故,农机监理机构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处理。” 第二款“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驾驶人员应当立即抢救伤者,保护现场,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五)、行政征收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五款“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八十一条“依照本法发放牌证等收取工本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全部上缴国库。”
&&& (2)、《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二十九条“单位和个人购置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向住所地的县(市、区)农机监理机构申请登记。除国家规定的工本费外,登记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六)、行政给付(共3项)
1、农业机械购置补贴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二十七条“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应当分别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可以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放,也可以采用贴息方式支持金融机构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贷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 (2)、《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省人民政府应当逐年增加农业机械购买补贴专项资金,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和地方政府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农业机械购买补贴专项资金。补贴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
2、农业机械燃油补贴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国家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农业机械的农业生产作业用燃油安排财政补贴。燃油补贴应当向直接从事农业机械作业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2)、《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从事农业机械生产作业使用燃油的,享受国家规定的燃油补贴。”
3、无偿提供服务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二十三条“国家设立的基层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以试验示范基地为依托,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无偿提供公益性农业机械技术的推广、培训等服务。”&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农业机械化信息搜集、整理、发布制度,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免费提供信息服务。” &
&&& (2)、《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业机械的新机具、新技术的推广。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无偿提供公益性农业机械技术的推广、培训等服务。”
附:&&&&&&&&&& &&&&宿松县农业机械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汇总表
制定、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拖拉机登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如何办理车辆报废手续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