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出租房里搜出毒品算非法持有毒品辩护词吗

行业公认权威刑事律师网站
你信赖的刑案专家
只受理刑案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
避开妻儿单独租房吸毒 男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被刑拘
 来源:福州新闻网 浏览次数:0
  来榕务工的重庆籍男子黄某,为了专心吸毒不被妻儿发现,竟在隔壁小区租了套房作吸毒专用。10日,黄某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被台江洋中派出所刑拘。
  据介绍,今年35岁的黄某来榕务工多年,目前是一名建筑工地驾驶员。经过多年打拼,黄某生活逐渐富裕起来,他把妻儿也接到福州。
  今年4月份,妻子发现黄某日渐消瘦,时常精神不集中,老是外出或者把自己关在房间里。原来,黄某认识了几个吸毒的朋友,自己也染上了毒瘾,每天都得吸几口&冰毒&,一个月至少花掉8000元钱。为了避免被妻儿发现,黄某每月花1000元钱在自家隔壁小区又租了一套单元房供吸毒专用。
  10日凌晨,洋中派出所民警对台江五一新村某单元房进行搜查时,在黄某的房内搜出2袋&冰毒&(重16克)及15粒&麻果&。经审查,黄某对非法持有上述毒品的事实供认不讳。
、相关知识:
本网相关案例:相关法规:量刑标准:&&立案标准:&&司法解释:&&
如何选择律师
律师收费标准
案件办理流程
为你辩护网全国地方分站
为你辩护网致力于汇聚全国知名刑辩律师,共同打造刑辩帝国,每个省会城市只推出一支最优质的刑辩团队,目前在全国大部分重点省会城市建立了联盟分站。...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天府二街138号蜀都中心1号楼19楼 卓安律师事务所 电话: 传真:028-& 您现在的位置:&-&&&-&&
瑞安破获特大贩毒案 破烂的出租房内搜出7公斤毒品
发布日期:
丽水市公安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8月12日中午12时,数名缉毒便衣民警冲进瑞安莘塍一间出租房内――“警察,不许动。”没多久,一名男子被戴上手铐带出租房……
【】【】【】
新闻媒体网站群
中国日报网站
---全国公安---
北京市公安局
上海市公安局
天津市公安局
重庆市公安局
山东省公安厅
河北省公安厅
辽宁省公安厅
吉林省公安厅
黑龙江省公安厅
江苏省公安厅
安徽省公安厅
福建省公安厅
江西省公安厅
河南省公安厅
湖北省公安厅
湖南省公安厅
广东省公安厅
广西省公安厅
四川省公安厅
贵州省公安厅
云南省公安厅
西藏公安厅
甘肃省公安厅
宁夏公安厅
青海省公安厅
陕西省公安厅
山西省公安厅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海南省公安厅
---本省公安---
浙江省公安厅
杭州市公局
宁波市市公局
嘉兴市市公局
金华市市公局
台州市市公局
丽水市市公局
湖州市市公局
温州市市公局
绍兴市市公局
衢州市市公局
舟山市市公局
--本市公安(各县、市、区)--
缙云县公安局
开发区公安分局
青田县公安局
景宁县公安局
云和县公安局
龙泉县公安局
庆元县公安局
松阳县公安局
莲都区公安分局
遂昌县公安局
舟山市市公局
--本级政府--
丽水市政府网
平安时报电子版
丽水信息港
浙江省人民政府
中国警察网
丽水市公安局 版权所有
南威软件 技术支持
Copyright &
All Rights Reserved显示法宝之窗
案例与裁判文书 &
谢宪国等抢劫、非法持有毒品案
【全文】CLI.C.2936598
谢宪国等抢劫、非法持有毒品案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3)川刑终字第736号
  原公诉机关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宪国,绰号“高某某”,化名高小华。日因犯抢劫罪被大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日刑满释放,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大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万元,日刑满释放。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达州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林奕良,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冷永波,绰号“冷波儿”。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达州市看守所。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谢宪国、冷永波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日作出(2011)达中刑初第3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谢宪国、冷永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日受理后,认为本案部分事实不清,决定发回重审。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3)达中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谢宪国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胥倩、张强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宪国及其辩护人林奕良、原审被告人冷永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0年8月,被告人谢宪国通过贩毒人员张某(另案处理)介绍与王某某(另案处理)相识后,又通过王某某联系,先后3次与唐某某(绰号“麻子”,另案处理)在张某处购买毒品海洛因共计1310克进行贩卖。
  日12时许,被告人谢宪国与冷永波在大竹县竹阳镇鑫泰招待所366房间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缴获谢宪国带来交易的海洛因37.22克,冷永波携带的冰毒2.13克以及含海洛因、咖啡因成分的毒品0.56克。随后,公安人员在谢宪国租住的大竹县竹阳镇北门菜市场翻胎厂家属院出租房内搜出含海洛因、咖啡因成分的毒品110克、电子秤1台、液压千斤顶1个等物。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出示、辨认和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证实日12时许,四川省达县公安局在大竹县竹阳镇鑫泰招待所366房间,将正在交易毒品的谢宪国、冷永波抓获,缴获毒品海洛因37.78克,冰毒2.13克。随后在谢宪国租住房内搜出毒品海洛因110克的情况。
  2.搜查、提取、称重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证实(1)日12时45分,达县公安局禁毒民警在大竹县鑫泰招待所366房间将谢宪国、冷永波抓获,缴获谢宪国黄金制手链1条,玉佩1条,银行卡2张,7张100元人民币,疑似毒品1袋,手机等物,并当面对缴获的毒品进行称重,净重37.22克;从冷永波的皮包里搜出疑似毒品3小袋,净重2.69克。随后在谢宪国与童某某租房内提取疑似毒品4包,净重110克,干燥剂1袋,净重1066.27克,灰色毛线编织鞋1双,黑色电子秤1台,液压千斤顶1个。(2)日,在廖某某处提取廖某某与童会、高小华签订的租房协议1份。
  3.四川省行政、刑事处罚罚没票据。证实日,达县公安局已将扣押在案的谢宪国的3.57万元和冷永波的3800元上缴国库。
  4.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鉴定书、鉴定结论通知书。证实分别从本案查获的疑似毒品37.22克中检出海洛因,从疑似毒品2.13克中检出甲基苯丙胺,从疑似毒品0.56克和110克中检出海洛因、咖啡因,从疑似毒品1066.27克中未检出常见毒品成分。
  5.被告人冷永波手机短信照片。证实多人向冷永波索要毒品。分别是:(1)“伟儿”(号码18xxx785)日发来的短信“波哥还有好久?我还是拿点东西我朋友哪里点都没的老”;(2)“伟儿”日发来的两条短信“那麻烦你把称拿过来人家马上要用”、“肉拿到没有,家里断粮了”;(3)“练军”(号码18xxx909)日发来的短信“只拿了八个呀那差三个东西好久给我马上就有人要得行不”;(4)“杨江儿”(号码18xxx090)日发来的短信“你定不定的到十点是要还是不要嘛?350不的少了”;(5)“杨江儿”日发来的短信“那肉弄点样品的行不”;(6)“勇舅”(号码13xxx762)日发来的短信“小冰东西可能没那么多咋办?我也是真的没法要就只这么点”;(7)“叶伟”(号码15xxx077)日发来的短信“兄弟姐妹们国庆节快乐喝酒吃肉肯骨头喝好溜好板子打好,最后开心就好”。
  6.通话清单。证实日至8日期间,被告人谢宪国的15xxx159手机与被告人冷永波的18xxx891、13xxx261手机间相互多次通话。
  7.人体尿样毒品检测单。证实谢宪国、冷永波尿样检测含毒反应均呈阳性。
  8.租房协议。证实日廖某某将其位于幸福街的住房出租给童会和高小华,租期1个月。所留联系电话为15xxx159、18xxx129。
  9.大竹县鑫泰招待所旅客详单。证实王某于日19时入住该招待所,次日18时许退房。
  10.人口信息资料。证实被告人谢宪国、冷永波的个人身份情况。
  11.大竹县人民法院(1996)竹刑初字第57号、(2003)竹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书和四川省达州监狱释放证明书。证实1996年谢宪国因犯抢劫罪被判刑六年;2003年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七年,并处罚金1万元;日刑满释放。
  12.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其  ······
关注法宝动态:
感谢法宝客户:
法宝通用产品
研发与应用
注意:只能下载当前页数据,下载异常请查看!
邮件主题:
邮件接收地址1:
邮件接收地址2:
转发人姓名:
转发人邮箱:&本页位置:& & &
【浏览字号:
“瘾君子”在出租房里私藏毒品被抓领刑二年
发布时间: 10:11:31
&&&&本网讯(刘万春)&&曾因贩卖毒品判刑入狱的一“毒贩子”,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依然与毒为伴,结果再次被判刑入狱。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持有毒品案,一审法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夏宇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4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夏宇先后从绰号“土鸡”和“小周”(另案处理)处获取和购买K粉和冰毒若干,藏匿其在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某小区的租住房内。期间,被告人夏宇多次吸食。日凌晨,接到举报的公安民警到被告人夏宇的租住房进行搜查,查获白色结晶状物8袋、白色粉末状物2袋以及电子秤一把、锡纸、空包装袋等物。经江西省宜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8袋白色结晶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系毒品“冰毒”,净重量为24.013克,2袋白色粉末物中检出氯胺酮成分,系毒品“ K粉”,净重量为1.856克。
&&&&据被告人夏宇供述,日凌晨2时左右,他和女友在某小区出租房内正准备睡觉,突然有人敲门,他就去开门,见是公安人员。公安人员出示工作证和搜查证,对他的房间进行搜查,在卧室书桌里发现一个装铁观音茶叶的铁盒,从里面发现了8包疑似毒品的白色结晶物和2包白色粉末物,还有锡纸、空包装袋、吸管等,被当场扣押了。白色结晶物是2014年6月从外号叫“小周”的人手上购买的,花了8400元。是“冰毒”。白色粉末是“K粉”,是2014年7月,一个外号叫“土鸡”的上高朋友给他的。他把买来的冰毒碾碎,分装到大小不一的塑料袋准备去卖。后听说“小周”被抓就不敢去卖,留下自己吸食。
&&&&另查明,被告人夏宇曾于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夏宇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仍非法持有,其毒品成分为甲基苯丙胺,数量20余克。被告人夏宇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夏宇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夏宇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夏宇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分享到:分享数:0显示法宝之窗
案例与裁判文书 &
陈某等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案((2013)乌中刑一初字第39号)
【全文】CLI.C.1423602
陈某等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乌中刑一初字第39号
  公诉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2012年某月某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某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乌鲁木齐市天山看守所。
  辩护人孙某某,新疆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某。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某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012年某月某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某月某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乌鲁木齐市天山看守所。
  辩护人赵某某,新疆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以乌市检刑诉[20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彭某某、牛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孙某某,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日,被告人陈某前往某省某市,后携带毒品乘车返回新疆乌鲁木齐市,其与被告人陈某某(陈某之弟)联系,由陈某某前往吐鲁番市接其回乌鲁木齐市。9月3日15时许,陈某某在本市二宫体育馆附近,租车前往吐鲁番市接陈某;当日18时许,陈某某与乘车到达吐鲁番市的陈某见面,二人乘陈某某租用车辆返回乌鲁木齐市。当晚20时许,陈某、陈某某乘车到达乌拉泊收费站,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依法搜查,从陈某内裤中搜出用塑料袋包装的白色可疑晶体2袋,从陈某某裤子口袋搜出手机两部、钥匙一把。随后,公安机关将陈某某押解至本市新市区河北东路北一巷230号,对其租房进行搜查,从其租房内柜子上纸盒里搜出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5包、用彩纸包装的白色粉末9小包,在柜子内搜出电子秤一部,从床上搜出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红色粉末1小包,从被褥下搜出电子秤一部。经检验:从陈某内裤中搜出的2袋白色晶体中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份,共计净重100克;从陈某某租房内搜出的白色晶体5包中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份,共计净重30克,用彩纸包装的白色粉末9小包中均检出毒品海洛因成份,共计净重0.9克,红色粉末1小包中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0.1克。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物证、书证、抓获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100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30.1克、海洛因0.9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陈某某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是初犯,归案后认罪、悔罪,毒品被及时缴获,没有流入社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某家中有年迈的老人和年幼的孩子,其配偶又没有工作,家庭情况比较困难,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请求对被告人陈某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日,被告人陈某前往某省某市,后携带毒品乘长途汽车返回新疆乌鲁木齐市,途中与被告人陈某某(陈某之弟)联系,由陈某某前往吐鲁番市接其回乌鲁木齐市。9月3日15时许,陈某某在本市二宫体育馆附近,租车前往吐鲁番市接陈某。当日18时许,陈某某与乘车到达吐鲁番市的陈某见面,二人乘陈某某租用车辆返回乌鲁木齐市。当晚20时许,陈某、陈某某乘车到达乌拉泊收费站,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依法搜查,从陈某内裤中搜出用塑料袋包装的白色可疑晶体2袋,从陈某某裤子口袋搜出手机两部、钥匙一把。随后,公安机关将陈某某押解至本市某出租房,对其租房进行搜查,从其租房内柜子上纸盒里搜出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5包、用彩纸包装的白色粉末9小包,在柜子内搜出电子秤一部,从床上搜出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红色粉末1小包,从被褥下搜出电子秤一部。
  经检验:从陈某内裤中搜出的2袋白色晶体中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份,共计净重100克;从陈某某租房内搜出的白色晶体5包中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份,共计净重30克,用彩纸包装的白色粉末9小包中均检出毒品海洛因成份,共计净重0.9克,红色粉末1小包中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0.1克。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陈某供称:“我曾因吸毒被某派出所行政拘留15日。日,我从乌市碾子沟汽车站买了到成都的票,当天就坐长途汽车到成都去,8月30日到的成都。8月31日下午,我在成都火车站对面广场转的时候,一个四川人问我要不要冰,我说拿过来看一下,他就拿了一点样品来,我看了一下,我说我只有3000元钱,他给了我两包,我拿上就回来了。8月31日当天已经没有车开往乌市,我就找了火车站附近的小旅馆住了一晚。我买的毒品里面是用自封袋包装的,外面是用透明塑料袋包着的,我买完以后就在口袋里装着。9月1日我买上票,上车之前我把买来的两包冰放到了内裤里  ······
关注法宝动态:
感谢法宝客户:
法宝通用产品
研发与应用
注意:只能下载当前页数据,下载异常请查看!
邮件主题:
邮件接收地址1:
邮件接收地址2:
转发人姓名:
转发人邮箱: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非法持有毒品罪辩护词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