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是不是规定,教师连续员工旷工开除通知书15天就开除

晋城城区:公务员连续旷工超15天将辞退_晋城吧_百度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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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城区:公务员连续旷工超15天将辞退收藏
近日,晋城市城区出台规定,进一步严肃领导干部工作纪律,加强对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着力解决当前干部队伍中存在的"在职不在岗,在岗不尽责"等突出问题,提高行政效能,创优发展环境。
一是严格干部外出报备和请销假制度。城区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要按照相关制度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制度。未按规定履行报备、请销假手续,或报备请假逾期未办理续假手续的,给予全区通报批评,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两次以上未按规定履行报备、请销假手续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进行诫勉谈话。因未履行请销假手续导致工作延误、造成不良影响或其他损失的,责令停职检查;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是公务员身份的,予以辞退;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二是严格干部病事假制度。患有重大疾病,需要长期治疗或休养的,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报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备案,并由区委组织部提请区委常委会免去现任职务。长期请事假不在岗,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停发其工资,劝其辞职,由组织、人事部门通知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要求办理手续的,予以辞退。当年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病假累计超过三个月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当年事假累计超过两个月,病假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不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
三是对未办理请假手续,无故长期离岗的,视为旷工,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还是公务员好啊
富士康超3天直接开除
公务员很难辞退的,有两种情况1
未请假连续旷工15天的,这里指你旷了14天半,下午却来上班。就不用被辞退。2
对自己工资岗位不满意,单位帮其安排好其他的岗位{同样是公务员},但拒绝接受新岗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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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聘用合同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社会保险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1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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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小时点击排行职工连续旷工15天企业有权除名
  全媒体记者 郝玲 报道  晨报张店7月11日讯 上个月,市民王先生因为家里有事,向公司请了7天假,没想到事情用了18天才处理完,结果王先生回到公司后,不但被扣工资还被依据公司的规章制度开除了。  王先生在一家外贸公司上班,6月10日,他因为家里有事,向公司请了7天假,请假后第19天,王先生才回到公司上班,没想到公司人事部门告诉他,公司有规定,“无故旷工满10天应予除名,并对旷工职工处以标准工资10%罚款。”王先生超过假期11天,属无故旷工,公司要扣除他350元的工资,并开除。  据山东全正律师事务所王晓飞律师介绍,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有权制定厂规厂纪,但是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不能和国家的法律相违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司制定的职工旷工满10天就予以除名的规定违法。  咨询电话:57(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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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连续旷工15天被公司除名
  小丁于1996年进入中山集团公司,并与中山集团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00年1月,小丁随所在部门一起被派到中山集团公司控股子公司南山公司工作。2000年2月,小丁又与中山集团公司另签一份以保密、竞业限制为内容的知识产权保证书,约定小丁应保守中山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的商业秘密,并承担竞业限制义务。
  2000年5月,因连续旷工15天,小丁被中山集团公司除名。
  2001年5月,南山公司得知小丁已在小川公司就职,而小川公司与南山公司生产经营同样的产品业务。2001年6月,小丁代表小川公司与南山公司公开竞争,客户因此取消了已与南山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转而与小川公司签约。南山公司因此蒙受了50万元的损失。为此,南山公司和中山集团公司到仲裁委申诉,要求追究小丁和小川公司的法律责任。
  本案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并存。由于商业秘密被侵犯的是南山公司,但是南山公司与小丁并无劳动合同关系;中山集团公司虽然与小丁有劳动关系,但是小丁侵犯的不是中山集团公司的商业秘密。谁该是本案的合格申诉人?小丁和小川公司能否成为被申诉人?仲裁委有着不同的意见。
  对谁该是申诉人的问题,一部分人认为,从原劳动部1996年《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等规定来看,竞业限制协议目前应仅适用于有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中山集团公司在派遣职工为南山公司提供劳务时,根据南山公司的保密要求及自己内部的制度规定,要求职工保守南山公司秘密并承担竞业限制义务,是基于客观上职工在劳务活动中接触南山公司的商业秘密。这有利于良好劳动秩序的建立。因此,中山集团公司可就南山公司保密内容与职工签订保密、竞业限制协议。南山公司与小丁作为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应该是可以约定竞业限制的。但在本案中并没有这种协议存在。南山公司的权益受损,可以通过劳务合同关系向中山集团公司索赔,所以与本案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可列中山集团公司为申诉人、南山公司为第三人。
  另一部分人则认为,应列南山公司为申诉人,小丁、中山集团公司等为被申诉人。其理由是,南山公司的商业秘密被侵害是因为小丁侵权,以及中山集团公司管理约束不力,未有效履行劳务协议中的保密协议引起的。
  对小川公司能否作为被申诉人,仲裁委也面临法律上的困惑。一种意见认为,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按照原劳动部[号《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5条、第6条的规定,对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追究责任;对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中山集团公司已与小丁解除了劳动合同,小丁应受到竞业限制协议的约束,从业受到限制,用人单位招用这样的职工,极易侵犯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引起纠纷。因此,本案可以将小川公司列为被申诉人。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由于与小川公司签约时,小丁与中山集团公司已无劳动关系,小川公司可以与小丁建立劳动关系,并且从理论上看,小川公司只要不是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使用该商业秘密,不构成侵权。因此,在劳动争议中列小川公司为被申诉人没有直接依据。
  仲裁委最终决定列中山集团公司为申诉人、南山公司为第三人,列小丁和小川公司为被申诉人。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第2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22条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第5条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第6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
  (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关于劳动争议案中涉及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函》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第一款规定了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时,确定侵权人的赔偿项目;第二款规定了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号)第五、六条关于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执行的含义,是指适用第一款的规定。
  二、劳动合同中如果明确约定了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内容,由于劳动者未履行,造成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被侵害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依据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作出裁决。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第12条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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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聘任制公务员正式引入淘汰机制 连续旷工超15天将被解聘
2月1日起,深圳市聘任制公务员管理正式引入“淘汰机制”,公务员出现“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不称职”或“旷工连续超15天”等情形,将被解聘。
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印发的《深圳市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聘任制公务员出现14种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聘及应当解聘。其中,可以解聘的情形有6种,包含“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者有两年为基本称职的”“存在违规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未经用人机关同意,在其他单位兼职”等。应当解聘的情形有8种,包含“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等。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强化了聘任制管理过程中的责任追究及纪律监督。除了规定合同双方可就合同争议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外,对于违反规定的合同行为,公务员主管部门有权进行纠正,并对负责人员按管理权限追责。据悉,深圳市自2010年起率先对新进公务员实行聘任制管理,目前全市聘任制公务员总数已超过5000人。(记者 吕绍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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