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台县水利局院内有个河海大学国防生怎么样水利公司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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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台县水利局与孙守义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鱼行执字第136号申请执行人鱼台县水利局。法定代表人闵建国,局长。被执行人孙守义。委托代理人孙电明。申请执行人鱼台县水利局于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水利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鱼台县水利局以被执行人孙守义未经批准擅自在老万福河左岸孙桥段,建设房屋,危害了提防安全、妨碍了河道行洪,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了鱼水罚字(2014)第5号《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日举行了执行听证会,申请执行人鱼台县水利局的委托代理人李志国、刘海宽、被执行人孙守义均到会,各自发表了意见。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鱼台县水利局作出的鱼水罚字(2014)第5号《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完全合法。被执行人孙守义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鱼台县水利局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鱼台县水利局作出的鱼水罚字(2014)第5号《水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被执行人孙守义罚款肆万元的处罚;限被执行人孙守义于本裁定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执行费1300元,由被执行人孙守义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波审判员 李峰祖审判员 董拓基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解芸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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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学院是河海大学的骨干学院。学院的前身是1952年建立的水力发电系、水工结构系和水利土壤改良系,1954年,水力发电系和水工结构系合并为河川系,1958年,水利土壤改良系改名为农田水利工程系,1985年,河川系改名水力发电工程系。1995年,学校机构调整,以水力发电工程系、农田水利工程系、水利水电科学研究所等系所为基础组建成立了水利水电工程学院,2009年,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学院更名为水利水电学院。创办时间1952类&&&&别公立大学所属地区江苏主管部门河海大学
水利水电学院的前身是1952年建立的水力发电系、水工结构系和水利土壤改良系,1954年,水力发电系和水工结构系合并为河川系,1958年,水利土壤改良系改名为农田水利工程系,1983年,河川系改名水力发电工程系。1995年,学校机构调整,以水力发电工程系、农田水利工程系、水利水电科学研究所等系所为基础组建成立了水利水电工程学院。2009年,根据学科发展趋势学院更名为水利水电学院,学院设有水利水电工程系和农业水利工程系。  学院现有教职工143人,其中专职教师115人。专职教师中有中国工程院院士1人,博士生导师24人,教授41人,副教授43人。同时,学院还聘请双聘院士3人,兼职博导6人,兼职教授33人。目前,学院有本科生1400余人、硕士生800多人、博士生200余人、在职工程硕士600多人。  学院有“国家千人计划”2人、“”特聘教授2人,“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3人、“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2人、江苏省“”突出贡献奖2人,江苏省“333工程”培养对象第一层次1人、第二层次3人、第三层次3人,江苏省“青蓝工程”培养对象3人,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奖1人。  学院现有水利工程和农业工程2个一级博士点学科,拥有二级博士点学科7个、硕士点学科8个和本科专业3个。博士点学科包括水工结构工程、水力学及河流动力学、水利水电工程、水灾害与水安全、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管理、农业水土工程和农业生物环境与能源工程等,其中,水工结构工程、水力学及河流动力学和水利水电工程均为水利工程国家重点学科中的二级学科;硕士点学科除了上述7个博士点学科以外,还有土壤学学科;学院还招收攻读水利工程领域、农业工程领域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本科专业有水利水电工程、农业水利工程、设施农业科学与工程等。同时,学院还设有水利工程博士后流动站,教育部水利水电工程安全工程研究中心、南方地区高效灌排与农业水土环境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及南京市土工合成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均挂靠我院。本学院也是水文水资源与水利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和水资源高效利用与工程安全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主要建设学院。  学院已为国家培养了1万多名毕业生,其中有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8人,还有10多人担任了省、部级领导干部,更多的人已成为生产、科研和教学第一线的业务骨干,他们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为我国水利水电建设和管理事业做出了重大的贡献。经过数十年的建设与发展,学院的水利水电工程专业和农业水利工程专业已成为国内颇具影响的品牌专业。学院国际合作交流成效显著,为亚、非地区的发展中国家培养了大批的留学生。同时,长期聘用外籍老师,经常举办国际和国内学术会议。  近年来,学院发挥综合优势,先后承接了、、龙滩、、、拉西瓦、、、、、、双江口、、等遍及全国各地的重大水利水电工程的科研项目,研究经费超3亿元,取得了大量成果,发表论文2000余篇,出版教材、专著80余部。先后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等70余项。[1]顾冲时 教授、博士生导师张展羽 教授、博士生导师李同春 教授、博士生导师
陈菁 教授、博士生导师
方国华 教授、博士生导师学院现有教职工134人,其中,专任教师103人。专任教师中有中国工程院院士1人,长江学者特聘教授2人,河海学者特聘教授2人,博士生导师24人,教授35人,副教授33人,具高级职称人员占专任教师的65%。学院还聘有双聘院士3人,兼职博导6人,兼职教授33人。2009年,学院有本科生1385人、硕士生645人、博士生206人、工程硕士389人、留学生25人。学院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才2人;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科技领军人才2人;中青年科学技术带头人6人;江苏省“青蓝工程”学术带头人2人;青年骨干教师3人。学院各学科形成了以具有博士学位的中青年专家为主体的学科梯队,并与美国Akron大学、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等合作培养博士研究生,积极推进研究生培养模式的国际化。学院学科覆盖面广。学院现有博士点学科6个、硕士点学科9个和本科专业3个。博士点学科有水工结构工程、水力学及河流动力学、水利水电工程、水灾害与水安全、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管理和农业水土工程等,其中,水工结构工程、水力学及河流动力学和水利水电工程均为国家重点学科;硕士点学科有水工结构工程、水力学及河流动力学、水利水电工程、水灾害与水安全、防灾减灾工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管理、农业水土工程、农业生物环境与能源工程和土壤学;本科专业有水利水电工程、农业水利工程、设施农业科学与工程,分属水利水电工程系、农业水利工程系。同时,学院还设有水利博士后流动站。水利部水工金属结构安全检测中心、教育部水利水电工程安全工程研究中心和南方地区高效灌排与农业水土环境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均挂靠本院。
水利水电工程专业创建于1952年,具有50多年的办学历史,是我国同类专业中建立最早、培养学生最多的专业。该专业创建初期为河川枢纽与水电站水工建筑专业,以后先后改名为水利水电工程建筑专业和水利水电建筑工程专业。1998年根据教育部新的专业目录规定,调整为水利水电工程专业。目前的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涵盖了水利水电枢纽及河道整治的勘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运行及管理等领域,并进一步向水资源规划、工程建设监理、安全管理等宽知识面和加强能力培养方面拓展。本专业2002年被评为河海大学品牌专业,2003年被评为江苏省品牌专业。
农业水利工程专业是我校的传统优势专业。该专业传承五十余年办学的优良传统,依托河海大学水利、岩土、力学等国家重点学科,坚持为水利、农业等部门基层单位培养高级技术人才的专业定位,培养从事灌溉、排水工程(含水资源开发利用、灌溉排水系统、水工建筑物、水泵站、水电站等)的勘测、规划、设计、施工、管理和科学研究工作,并兼顾城镇规划、工业民用建筑、乡镇供水工作的高级工程技术人才。本专业毕业生具有“基础扎实、知识面宽、适应性强”的特点,在国内享有很高声誉,总体水平国内一流。
设施农业科学与工程专业创建于2003年,是国内高校中最早设立并招收本科生的专业,也是迄今唯一授予毕业生工学学士学位的专业。该专业培养具备在可控环境条件下的农业生产领域从事科学研究与工程建设等方面工作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能在设施农业建筑与环境控制、工厂化农业生产系统、城镇规划、设施栽培灌排技术等方面从事规划设计、装备开发与集成、经营与管理、教学与科研等方面工作的高级技术人才。经过多年的建设,本专业在国内设施农业科学与工程人才培养、科研生产等方面确立了领先地位。
50多年来,水利水电学院为国家培养了1万多名毕业生,其中有许多人已成为所属专业领域颇具建树的专家、教授,包括以郑守仁、吴中如、沈珠江、陆佑楣、茆智等两院院士为代表的杰出人才,还有10多人担任了省、部级领导干部,更多的人已成为生产、科研和教学第一线的业务骨干,他们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为我国水利水电建设事业做出了重大的贡献。经过数十年的建设与发展,学院的水利水电工程专业和农业水利工程专业已成为国内颇具影响的品牌专业。学院还为亚、非地区的发展中国家培养了大批的留学生。学院国际合作交流成效显著,先后与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荷兰Dlfut科技大学、法国里尔大学等联合培养 研究生(访问学者),并长期聘有外籍老师,经常举办国际学术会议。近年来,学院发挥综合优势,先后承接了三峡、向家坝、龙滩、二滩、锦屏、拉西瓦、溪洛渡、白鹤滩、小湾、南水北调、小浪底、水布垭、双江口、两河口、淠史杭灌区等遍及全国各地的重大水利水电工程的科研项目,研究经费超过1亿元,取得了大量成果,发表论文2000余篇,出版教材、专著80余部。先后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等80余项,国家发明专利16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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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河海水利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与靖江市水利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泰中民终字第010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靖江市水利局,住所地靖江市阳光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刘放,局长。委托代理人鞠新铭、顾明松(特别授权),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州市河海水利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开发区水利局四至五楼。法定代表人吴龙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炳初(特别授权),江苏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靖江市水利局(以下简称水利局)因与被上诉人泰州市河海水利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设计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13)泰靖民初字第17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日,设计公司与水利局签订《房屋产权转让协议》1份,约定水利局将其所有的办公大楼第四、第五层房屋,包括楼梯、过道、储藏室及卫生间等部位(面积约853㎡)转让给设计公司,转让价为评估价1015131元,水利局负责提供原房产建设手续,原房产办理产权证所需费用由水利局承担,转让部分的过户费用双方各承担一半;设计公司可对转让后的房产进行装修,但不得破坏原结构;房产过户手续完成后十五日内一次性结清全部价款。日,设计公司与水利局签订了1307号、1308号《房屋租赁合同》,1307号租赁合同在1308号租赁合同的基础上增加了手写的条款违约责任(出租人如提前终止合同,应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否则应补偿承租人由此引起的损失)和其他约定(出租人须在租房期内将该出租房产权按承租人改制时有权部门的评估价转让给承租人,不得无故拖延,否则要求承担由此引起的房价上涨的损失),租赁期限也由原来的“至2009年”修改为“至2019年”,其他内容相同。后设计公司一直占有使用讼争房屋。其间,设计公司对该房屋内墙和顶棚进行了粉刷、楼梯对面做了铝合金隔断,部分办公室内用三夹板做了隔断,铺设了木地板、防静电地板,室外平台铺设了彩钢瓦架空隔热层等,并建造了辅助用房、改造了围墙等。另查明:水利局办公大楼至今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所占土地系国有土地,办理了划拨手续,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审理中,设计公司于日迁出了讼争房屋并将房屋返还给了水利局。再查明:日,水利局向原审法院提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诉讼((2013)泰靖民初字第1217号案件,下称1217号案件)),要求解除与设计公司签订的1307号租赁合同,判令设计公司迁出房屋并支付房租5.4万元。诉讼中水利局出具说明认为1307号租赁合同签订后发现该合同违反有关事实和法律,不能履行,故作废。双方另行签订了1308号租赁合同。以1308号租赁合同作为诉讼依据。日,靖江市人民政府就水利局地块召开了协调会,形成了备忘录。备忘录载明设计公司与水利局于2004年订立了房屋转让协议,由水利局负责处理遗留问题,并与设计公司商谈,适当补贴搬迁费用,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原审审理中,设计公司申请对本案讼争房屋现市场值及装修、添附进行评估。原审法院依法委托江苏国衡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衡评估公司)评估。该公司于日作出苏国衡(2014)靖估字第007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其鉴于估价对象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因此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评估意见为:房产(毛坯)总价值为779017元、装修及附属物价值为117314元。设计公司对该估价报告提出异议,认为讼争房屋虽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国土使用权证》,但该讼争房屋所占土地为划拨土地,不应采用成本法评估。原审法院根据设计公司申请,委托该评估公司对房屋的市场价值重新进行了评估。日,该公司重新作出了苏国衡(2014)靖估字第007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其在实地勘察的基础上,考虑到估计目的,结合委估房地产属于办公用房的特点后,采用收益法和市场法进行评估,评估意见为:房地产(毛坯)总价值2866046元、装修及附属物总价值为1117314元。设计公司共支付评估费20000元。经质证,设计公司对第二次评估意见无异议。水利局对第一次评估意见无异议,对第二次评估意见认为,讼争房屋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故不能进行房地产评估,该评估报告未以建筑物实际占地进行分摊,而是将整个地块进行分摊,且土地测绘未有专业人员进行,土地面积分摊未兼顾水利局辅助用房的占地等,该报告仅考虑办公用房的占地进行平均分摊显失公平。原审法院认证认为,原审法院根据设计公司申请委托评估的目的是了解讼争房屋的市场现值,而评估机构第一次评估时以讼争房屋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为由采用了成本法进行评估,仅评估了讼争房屋的成本价。而重新评估时采用了收益法和市场法进行评估,该评估意见与评估目的相符,予以采纳。水利局虽对该评估意见提出异议,然未提供反驳证据予以反驳,应不予采信。重新评估作出的评估意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原审法院认为:我国法律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时,应当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本案讼争房屋系水利局办公用房,土地系划拨性质,水利局与设计公司签订《房屋产权转让协议》时未经有权部门批准,应属无效。水利局主张双方另行签订了租赁合同而终止了该转让协议的履行,然综合水利局提起1217号案件时提供的1307号租赁合同、协调会备忘录及租赁合同签订后从未收取过设计公司租金等事实,应认定双方并未终止履行《房屋产权转让协议》,对水利局该辩称应不予采信。我国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原审审理中,设计公司与水利局已达成一致意见,返还了水利局房屋,应予以照准。至于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水利局作为房屋转让方在签订转让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房屋时并未取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设计公司作为受让方在受让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房屋时亦未履行谨慎、合理的审查和注意义务,且双方近10年来一直未对该《房屋转让协议》作出处理,致该转让协议持续无效状态10多年,对合同无效的后果双方均有过错,且水利局的过错大于设计公司的过错。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系基于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是信赖利益损失,包括缔约费用、履约费用等直接损失,也包括由于信赖合同有效而丧失的与第三人订立有效合同的机会由此造成的本可获得的财产利益损失即合理的间接损失,该信赖利益损失以不超过履行利益为限。设计公司主张的房屋装修、添附损失、搬迁费用均系直接损失,应计入设计公司的损失范围。设计公司主张30万元的搬迁费用,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支出了该费用且该费用合理必要,仅提供了政府的协调会备忘录,而备忘录仅是政府部门的协调意见,对双方并无拘束力。设计公司主张30万元搬迁费,本院不予支持。现水利局认可10000元的搬迁费,应予照准。关于合理的间接损失,原审法院参照房屋差价、综合考虑讼争房屋的性质、受让方实际未付款等情况,以信赖利益不超过履行利益为原则酌情确定。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八之规定,经原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泰州市河海水利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损失,由靖江市水利局承担75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940元、评估费20000元,合计44940元,由泰州市河海水利勘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18000元、靖江市水利局负担26940元(泰州市河海水利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已交纳,靖江市水利局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泰州市河海水利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上诉人水利局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未终止履行《房屋产权转让协议》与事实相悖,双方当事人于日签订《房屋产权转让协议》后,由于违法不能办理过户手续,双方遂于同年5月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双方一致变更为租赁关系,且被上诉人从未向上诉人主张房屋过户,也未缴纳购房款,足以说明被上诉人认可《房屋产权转让协议》终止履行,双方一致认可变更为租赁关系,一审法院对此认定错误;2、一审法院认定重新评估意见的效力,且作为判决依据错误,国衡评估公司在一审法院的委托和授意下,先后出具了同一文号、结论不同的两份评估报告,既非重新评估,亦非补充评估,程序违法;且第二份评估报告所作的结论明显缺乏依据,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出要求评估人员到庭接受质询,一审法院未予准许,直接认定第二份评估结论判决错误;3、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一审法院判决案涉《房屋产权转让协议》无效的法律依据错误;且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的合同无效的损失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中的合同无效自始至终未给被上诉人造成损失,且本案中的合同无效只存在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只应赔偿直接损失,不包括履行利益的损失,一审法院依据不具备效力的第二份评估意见直接确定上诉人赔偿75万元错误。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判决结果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设计公司答辩称:1、上诉人所述双方一致认可终止履行《房屋产权转让协议》、变更为租赁关系与事实不符,上述协议签订后,上诉人没有告知被上诉人不能办理过户,因被上诉人改制办理营业执照需要,双方才签订了后来的《房屋租赁合同》,但被上诉人从未缴纳租金、上诉人亦未向被上诉人收取过租金,《房屋产权转让协议》签订后,被上诉人一直占有使用讼争房屋,应视为已经在履行该协议,被上诉人没有支付购房款是因为协议约定在房屋过户后15日内一次性付清,故不能证明上述协议已经终止履行;2、一审法院依据评估报告认定事实,符合法律规定,评估机构系一审法院依据法定程序确定的,初次报告是因为评估机构认为涉案房屋没有用地、建设等批准手续、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得出的,在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了相关批文后,评估机构重新作出了评估,上诉人虽对重新作出的评估报告提出异议,但其在一审中并没有要求评估人员出庭,且在法官释明后也没有提出重新评估,因此一审法院将该评估报告作为认定事实和法律的依据符合法律的规定;3、一审判决认定案涉合同无效依据正确,因合同无效,上诉人自然要赔偿被上诉人的信赖利益损失,合同无效导致不能过户,则此期间的房屋市场价格上涨,必然给被上诉人造成购买房屋的价款损失,一审法院参照评估报告判决上诉人给予被上诉人适当的补偿是合理的,且本案合同无效的主要责任在于上诉人,上诉人应当赔偿被上诉人的大部分损失,按照评估报告该损失应当超过100万元,一审只判决赔偿75万元已经明显照顾上诉人,被上诉人对此虽有意见,但为避免讼累,尊重一审判决,没有提出上诉。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期间,上诉人水利局针对原审法院委托国衡评估公司作出的房地产评估报告提出以下几点问题:1、两份评估报告,既不是重新评估、又不是补充评估,该两份报告究竟哪一份具有法律效力?2、第一份评估报告与第二份评估报告的差异在什么地方,因何原因产生?3、请评估人员对评估报告第三条第(四)项作出解释?4、评估人员将土地列入评估范围的依据是什么?5、评估报告的估价方法,采用收益法时,对该区域同类办公用房的相关收益为哪些?采用市场法时,对该区域成交案例为哪些?6、土地评估的价格依据是什么?7、评估报告中对土地的分摊依据是什么?为此,本院于日致函国衡评估公司,该公司于同年11月28日作出如下回复意见:1、第一次出具评估报告时,委托方未提供原靖江市水利局办公楼土地的相关资料,根据提供的资料我公司仅能对该办公楼建筑物重置价格进行评估;第二次出具评估报告时,委托方补充提供了靖江市土地管理局文件(靖土管(1994)地字224号)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靖建地审(1993)19号)等相关文件,确定估价对象用途为办公,根据后来提供的补充资料我公司对原靖江市水利局办公房产(含土地价值)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2、评估报告中第三条第(四)项,是评估中需要设定的评估前提。3、根据委托方补充提供的土地征用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相关文件,将土地列入评估范围,报告中已作说明,如有不符,估价结果应进行相应调整。4、收益法测算依据:采用区域内办公房地产的租金进行比准测算,采用的案例有上海城、天成国际、恒天等;市场法测算依据:采用区域内办公房地产的市场价值进行比准测算,采用的案例有上海城、天成国际等。5、估价对象对应的土地位于靖江市人民中路121号,用途为办公用地,地处靖江市基准地价范围以内,本次评估采用基准地价对估价对象对应土地进行评估,并扣除相应的土地出让金。6、根据委托方提供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靖江市水利局办公楼土地总面积合计6312平方米。我公司评估人员实际测量原靖江市水利局办公楼总面积为平方米,本次评估的原靖江市水利局办公楼四、五层建筑面积为853.25平方米,我公司根据建筑物建筑面积分摊对应的土地面积,并在评估报告中注明如土地面积与实际不符,估价结果应做相应调整。上诉人水利局针对国衡评估公司的回复函质证认为:1、原审法院只出具了一份委托书,作出的评估报告却有两份,程序不合法;2、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房屋产权转让协议中已经明确转让价格101万中是不包含土地的,只转让房产,因此第二份评估报告将土地列入评估范围没有依据;3、评估机构根本没有列出具体的参照案例,回复意见中列出的部分案例与本案无可比性;4、评估报告土地分摊依据也不明确,测算比例时,2951平方米的办公楼面积中未包含其他辅助用房、配电房等的面积。被上诉人设计公司质证认为:1、对回复函没有异议,评估机构在第一次评估前并不知道房屋有土地规划和审批手续,后通过调查了解并补充提供上述手续后,评估机构重新作出的评估结论是正确合理的;2、双方当事人在房产转让协议中并未明确只转让房产,不转让土地,评估结论101万元只是双方协商参照的价格,且根据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交易惯例,转让房地产应当包含土地的价格;3、评估机构列出的参考案例也是合理的,上海城与恒天广场都是办公用房,房屋转让交易也很频繁,将它们作为参照案例是可取的;4、评估机构计算的土地分摊比例也是合理的。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任何新证据,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一、案涉《房屋产权转让协议》的效力以及双方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二、被上诉人设计公司所主张的无效合同损失赔偿范围的确定;三、一审法院委托国衡评估公司作出的房地产评估报告效力的确认。关于争议焦点一,上诉人水利局上诉认为其与被上诉人已经一致认可终止履行《房屋产权转让协议》、双方的法律关系已变更为租赁关系,对此,本院认为,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需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上诉人虽提供了号《房屋租赁合同》以证明其与被上诉人已协商一致变更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为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但两份租赁合同的签订时间均为日,而两份租赁合同在第六条“违约责任”与第八条“其他约定事项”两处的约定内容并不一致、存在冲突,无法确认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结合靖江市政府《关于转让原市水利局地块的备忘录》中第二项所明确的事项以及上述两份租赁合同签订后上诉人从未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过租金等事实可以判断,双方事实上并未协商一致变更原房屋买卖关系为租赁关系,故上诉人仅以此租赁合同不能充分证明其上诉主张,对其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因案涉房屋所涉土地系划拨性质,上诉人水利局在与被上诉人签订案涉房产转让协议时并未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故该房屋转让协议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案涉房屋产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并无不当。关于争议焦点二,本院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因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产生的损失赔偿责任一般应以“补偿损失和尽可能地恢复原状”为原则,损失赔偿范围一般是指由于缔约过失行为所造成的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此种信赖利益的损失既包括一方当事人因信赖合同有效,在订立和履行合同中支出的用于缔约和准备履约产生的费用等直接损失,也包括一方当事人因信赖合同有效而丧失与第三人另行订立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合理的间接损失。本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且上诉人存在主要过错,故一审法院参照房屋差价、确定将被上诉人因信赖案涉房屋转让协议有效而产生的合理的间接损失纳入损失赔偿的范围并无不当,该损失亦未超出被上诉人基于合同有效而能获得的可期待利益的范围,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合同无效的损失赔偿范围为合同履行利益的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争议焦点三,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本案中,原审法院经被上诉人设计公司申请,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国衡评估公司对案涉房屋的现市场价值、装修及增添物的价格等进行评估,以确定被上诉人设计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而造成的损失。因案涉房屋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国衡评估公司第一次评估时仅采用成本法评估了案涉房屋的建筑材料成本价,该份评估结论与原审法院委托评估的内容与目的均不相符;在被上诉人补充提供了靖江市土地管理局文件(靖土管(1994)地字224号)以及案涉房屋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后,国衡评估公司采用收益法和市场法相结合的评估方法,对案涉房地产的市场价值进行了重新评估,并作出了第二份评估报告,第二份评估报告的内容与目的均与原审法院的委托评估相一致,上诉人水利局虽对第二份评估报告提出异议,但国衡评估公司在本院致函后就上诉人所提出的两份评估报告的程序问题、土地列入评估范围的依据、收益法和市场法的测算依据、土地分摊的依据等诸多问题均一一作了合理的解释与回复,上诉人并未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以推翻上述评估报告,故第二份评估报告依据充分、结论合理、程序正确,原审法院以该份评估报告的结论作为确定被上诉人损失的参考依据并无不当,上诉人认为第二份评估报告程序违法、缺乏依据,应以第一份评估报告为定案依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参照第二份评估报告结论,综合考虑案涉房屋的性质、被上诉人尚未实际给付购房款等具体案情,从衡平双方当事人利益的角度,酌情确定上诉人应当赔偿被上诉人损失75万元亦无不妥,应予维持。综上,上诉人水利局所持诸项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4940元,由上诉人靖江市水利局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 杰代理审判员  王小莉代理审判员  刘艳生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邵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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