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时信息公示形成后信息公示对接人需要几个工作日内发起信息公示申请审批流程?

南京市商务信息网
市商务局市级行政审批项目公示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综合改革工程第二阶段重点任务的意见》(宁委发〔2014〕3号)、《市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宁政发〔号)相关要求,经清理审核,市政府决定保留市商务局市级行政审批项目6项,现向社会公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接受社会监督,并听取社会对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意见。1、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许可
行政许可项目编码
JS010000WM-DL-0002-2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许可
对外经济合作处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行政法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日国务院令第620号) 第五条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网上办理链接
1、相关专业人员证书复印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银行资信证明原件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企业验资报告、财务年度报告、资产负债表,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原件
4、拟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国别及地区可行性报告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固定场所租赁证明原件复印件
6、公司章程.经营管理制度.IS0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7、企业申请报告
办理流程图
收费标准及依据
法定办结期限
1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期限
涉及的中介服务机构名称
中介服务时限
中介收费依据
中介收费上限
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您认为该事项公开:真实〇是〇否 完整〇是〇否 准确〇是〇否
您认为该事项应:〇保留 〇取消 〇下放 〇改进
部门联系电话
市审改办征求意见邮箱
2、出口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项目编码
JS010000WM-SP-0004
出口许可证核发
出口经营者
对外贸易管理处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日国务院令第332号)
&&& 第四十三条 实行许可证管理的限制出口货物,出口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出口许可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出口许可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决定是否许可。
【规章】《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日商务部令第11号)
&&& 第五条& 许可证局及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各特办)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商务部授权的其他省会城市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各地方发证机构)为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在许可证局统一管理下,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发证工作。
网上办理链接
出口许可证
出口许可证(出口合同复印件)
办理流程图
收费标准及依据
法定办结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期限
涉及的中介服务机构名称
中介服务时限
中介收费依据
中介收费上限
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您认为该事项公开:真实〇是〇否 完整〇是〇否 准确〇是〇否
您认为该事项应:〇保留 〇取消 〇下放 〇改进
部门联系电话
市审改办征求意见邮箱
3、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项目编码
JS010000WM-XK-0002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市商务局(粮食局)
粮食储备调控处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日国务院令第407号)
&&& 第九条 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网上办理链接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仅限新设企业)复印件
3、有关检验、化验仪器和设施证明材料;(仪器、设施清单,加盖上级主管部门公章)
4、资信证明;(开户银行出具的客户信用等级评定表)
5、江苏省南京市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
6、上一年度粮食购销情况年报表(原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经营者提供)
7、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
办理流程图
收费标准及依据
法定办结期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期限
15个工作日
涉及的中介服务机构名称
中介服务时限
中介收费依据
中介收费上限
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您认为该事项公开:真实〇是〇否 完整〇是〇否 准确〇是〇否
您认为该事项应:〇保留 〇取消 〇下放 〇改进
部门联系电话
市审改办征求意见邮箱
4、成品油零售企业变更(地名变更)、注销审批
行政许可项目编码
成品油零售企业变更(地名变更)、注销审批
商贸服务管理处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83项
【规章】《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日商务部令第23号)
&&&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向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条件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换发变更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网上办理链接
1、《成品油经营企业注销申请表》(注销)或《转让注销(加油站)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原件);
2、申报材料目录;
3、申请人出具的申请文件(需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申请注销的具体情况等。原件);
4、转让协议(转让注销提供。包括转让资产超过50%或受让方持大股转让,如是国有、集体企业改制的提供改制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转让注销提供,复印件);
5、加油站营业执照(转让注销提供。原企业,复印件);
6、加油站《国有土地使用证》(转让注销提供。自有商服类出让,复印件);
7、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办理流程图
收费标准及依据
法定办结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期限
10个工作日
涉及的中介服务机构名称
中介服务时限
中介收费依据
中介收费上限
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您认为该事项公开:真实〇是〇否 完整〇是〇否 准确〇是〇否
您认为该事项应:〇保留 〇取消 〇下放 〇改进
部门联系电话
市审改办征求意见邮箱
&5、市场主体主办的展会,名称中冠以市(县)名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审批
行政许可项目编码
市场主体主办的展会,名称中冠以市(县)名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审批
对外经济合作处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9项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日国办发〔1997〕25号)&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的主办和承办单位,必须具有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主办和承办资格;境外机构在华举办经济技术展览会,必须联合或委托我国境内有主办资格的单位进行。&
网上办理链接
1、申请人书面申请文件(包含展会名称、目的,主办及承办单位,举办时间、地点、内容、规模、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展会方案、知识产权保护方案、紧急情况应急方案等。原件及电子文档)
2、上一届展览会的批准文件和书面总结((首次举办提供可行性报。原件及电子文档)
3、主办单位合作协议(两个以上主办单位提供。原件及电子文档)。
4、申请单位法律地位证明(公司工商行政登记证书、事业单位编制证书。复印件及电子文档)
5、展馆场地租赁协议(原件及电子文档)
办理流程图
收费标准及依据
法定办结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期限
10个工作日
涉及的中介服务机构名称
中介服务时限
中介收费依据
中介收费上限
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您认为该事项公开:真实〇是〇否 完整〇是〇否 准确〇是〇否
您认为该事项应:〇保留 〇取消 〇下放 〇改进
部门联系电话
市审改办征求意见邮箱
&6、典当企业法定代表人、住所、名称变更的审批&
行政许可项目编码
典当企业法定代表人、住所、名称变更的审批
商贸服务管理处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81项
【规章】《典当管理办法》(日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
第十八条第一款 典当行变更机构名称、注册资本(变更后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除外)、法定代表人、在本市(地、州、盟)范围内变更住所、转让股份(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达50%以上的除外)的,应当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后20日内向商务部备案。商务部于每年6月、12月集中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网上办理链接
1、变更申请报告(原件)
2、股东会决议(原件)
3、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
4、房屋租赁合同(原件)
5、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典当行备案登记事项变更表(网上提交申请,直接打印盖章、原件)
8、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副本复印件)
9、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10、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拟任法定代表人简历(盖有人事部门公章、原件)
11、拟任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复印件)
12、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原件)
一年之内办理过变更手续的,不能连续变更
办理流程图
收费标准及依据
法定办结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期限
20个工作日
涉及的中介服务机构名称
中介服务时限
中介收费依据
中介收费上限
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您认为该事项公开:真实〇是〇否 完整〇是〇否 准确〇是〇否
您认为该事项应:〇保留 〇取消 〇下放 〇改进
部门联系电话
市审改办征求意见邮箱《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配套规章80问
[发布时间:日 来源: 点击:次]
培训资料,仅供参考。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及配套规章80问
省局培训班授课组
说明:以下问题,是全部照抄培训学员提出的问题而来,省局未对其文字进行修改。
1、在登记前置许可目录公布前,环评是否作为登记的前置条件?
答:根据省编办、省法制办、省工商局《关于做好修订相关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工作的通知》(鲁编办[号)的规定,环评改为工商登记后置审批的立法修改起草程序正在进行中。
2、对2012年度未申报年检也未被吊销的企业,按照《通知》要求可以进行年报,问:2012年度的年检如何处理?
答:依据《工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除企业登记、备案信息外,《条例》实施前形成的其他企业信息不纳入公示范围”。意即企业未申报2012年度年检也未被吊销的,不必作任何处理。
3、尽快出台《企业信息公示操作手册》。
答:总局正在制作,很快会下发。
4、区局注册局在涉及企业信用公示工作中的职责定位。
答:区局注册局是市辖区工商局的一个内设机构。区局注册局应按照本局的“三定”方案所确定的职责,并以区局的名义对外实施具体的行政行为。
5、由于工商部门的错误,将企业纳入异常名录,作出撤销决定后,是否有记录?对企业是否有影响?
答:第一,严格按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管理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尽量避免发生类似错误。第二,《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核实发现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修改。”第三,总局答复,修改后在企业列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中不作记录。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企业未依照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如何责令其限期履行。
答:应依法向企业送达《责令限期履行公示义务通知书》(见《企业信息公示规范性文书》第26页或省局内部工作网企业处版块中下载)。
7、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是否需要工商部门对其送达文书?
答:是。见《企业信息公示规范性文书》第28页或省局内部工作网企业处版块中下载。
8、部分许可证前置改后置后,经营范围中是否还要写“(以上项目在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内经营)”。
答: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后的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号)有关规定,在“经营范围”栏后标注“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进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或有严重违法记录进入黑名单的企业,在解除前能否受理变更、注销登记等手续?
答:能。《条例》及相关配套规章并无不允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进行工商登记的条款。
10、原来未年检又未被吊销的企业,能否受理变更、注销登记等手续?
前登记的企业,注册资金已逾期,企业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如何受理?一是实收资本金现已到位,申请章程备案;二是修改章程,三年或五年后认缴的章程备案;三是按照现行信息公示条例规定如何公示其信息。
答:实收资本已不作为工商部门登记事项,企业申请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备案应当予以受理。
12、进入黑名单企业移出周期过长,企业有可能放弃。注册新的企业只做股东而不做法定代表人就可以注册新的公司,如出现这种情况,是否有其他方法对该种企业进行约束?
答:没有。《条例》及配套规章并无这方面的其它约束条款。
13、有些企业有可能因不熟悉新的规定而误入黑名单,市、县工商局是基层前沿的直接面对企业的部门,对情况有比较充分的了解,但没有可以操作将企业移出黑名单的权利,这很可能会造成工作上的被动,甚至会引起党委政府的不满,会对我们的整体工作造成负面影响,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我们有什么办法应付?
答:《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由工商总局或省级工商局负责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各级工商机关应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条例》法规内容,并争取支持。
同时,各级工商机关还应在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届满5年前60日,履行好告知义务。
14、企业由经营异常名录进入黑名单是否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如是需办理什么手续?
答:《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依法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由经营异常名单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属于平滑转移,不需企业办任何手续。
15、根据《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对企业被列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请问:可以提起诉讼或复议的主体包括哪些,是否包括第三人?
答:主体为被列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不包括第三人。
16、《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就今后的监管方式而言,我们可能一般通过委托邮局邮寄信函的方式来确定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是否能取得联系。请问:如果由于邮局或邮局工作人员的原因导致信函未能送达,导致工商部门认定某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从而将其列入异常名录,而企业提起复议或诉讼的要求工商部门承担责任的,责任如何承担?损失由谁来赔?
答:工商部门签订社会购买服务合同时须认真审慎,在合同中应载明相关责任承担的条款。
17、工商部门在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内未发现个体工商户,或已经换作他人经营,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后,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的,可否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四条吊销营业执照?以后对长期查无下落的个体工商户如何进行处理?
答:《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四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所提问题中的情况因无法联系到个体工商户,无法责令改正,不适用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对长期查无下落的个体工商户,一直将其标示为经营异常状态。
18、《条例》第9条中“经企业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询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怎样算征得企业同意?
答:由被查询企业出具同意查询不公示信息的函,并加盖企业公章。
19、《条例》第17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中的有关部门指的是哪些部门?
答: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按照“谁发证,谁管理”的原则,由发证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0、被列入异常名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但可担任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如果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担任两家以上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同时被列入企业异常名录,如何处理?
答: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仍然可以担任其它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如果是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继续担任原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但是三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21、《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由谁申请将企业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答:无需申请,应由省工商局通过审批程序将企业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22、企业信息抽查中,工商部门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将检查结果记录在企业公示信息中,由于工商对企业的检查是大量的、一个时间段内的检查,那么《办法》中所述的20个工作日是指工商部门所有检查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还是这一户企业检查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另外,各项《办法》中的时间表述不清楚,多少个工作日的说法中起点的具体点是哪里?
答:“20个工作日”单指《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检查未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规定情形的,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规定的情形。将检查结果在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可以单户进行,也可以批量进行,但公示的时间不得超过对该户(批)企业进行检查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
23、对市场主体抽查的一项中,原则是“谁登记、谁抽查”,县局登记的企业,可否由工商所进行检查?工商进行检查后是否由工商所进行公示?市局委托县局进行的检查和县局委托工商所进行的检查,是否要出具相应的委托手续?
答:这个纠正一个概念,不是“谁登记,谁抽查”,而是“谁登记,谁检查”。委托检查仅限于省级和市级工商局,县局登记的企业可以由工商所进行检查(因为工商所本就是县级局的派出机构),但只能由县局进行公示,工商所不能进行公示。省、市局委托下级局需要出具委托手续。
24、当前统计系统中有很多个体工商户已经不干了,营业执照没有注销。个体工商户年报中这些已经不干了的怎么处理?到期未变更的怎么处理?一人多证的个体户在年报中不能全部报送其名下的所有营业执照户的问题怎么处理?
答:根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凡是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于本年度7月1日至下一年度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25、即时公示的信息在检查时没有公示,责令整改的10日内也未公示,但是在届满之日起在工商部门将其列入异常名录之前进行了公示,比如责令整改的第11天进行了公示,而此时工商部门尚未将其列入异常名录,此时怎么办?
答:按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只要未在限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就应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6、各市场主体由于没按规定进行公示,工商部门出具相应的多项法律文书,然后将不按规定进行公示的市场主体放入异常名录,一旦市场主体事后补救进行公示或者市场主体下一次年报遵守规定进行公示,工商部门就得再次出具法律文书移出异常名录,反复的移入和移出异常名录,导致工作没有实质性的开展,工作单一且繁杂,不能高效的开展服务,有悖于简政放权高效服务,这一点如何协调?
答:法规已经颁布实施,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应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监管。
27、个体工商户的年报可以用纸质的报送到工商所,再由工商所工作人员在
前录入工商信息综合业务系统。这一项有两个问题:一是工商所外网很慢,不到两兆的网速早已不能适应当前工作,打开网页非常慢,造成工作的低效,各县区互联网网速很慢如何解决?是否有改造网速的计划?县局自己接外网市局要进行详细具体的指导。二是年报的内容由个体户负责,那么纸质报送的年报上有错误的情况工商所人员如何录入?是提醒个体户进行修改还是完全依据纸质报送的内容录入到系统中?
答:关于网络问题,按照培训工作方案,各级工商机关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支持,尽快实现网络升级扩容。同时,纸质年报材料的录入工作,是在工商内网综合业务系统上开展,不是在互联网上录入。
关于纸质报送材料存在错误的问题,按照《条例》等法规精神,工商部门对纸质年报内容没有审查义务。
28、《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
(1)第四条规定,抽查由省级工商部门执行,第五条中定向抽查可以根据当地政府要求进行。如果市、县级政府要求市、县工商部门进行定向抽查,市、县工商部门可否进行定向抽查?
(2)第十条第二款:工商机关各科室在依法开展检查中如遇到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情形,是否也要公示?如何公示?
答: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都由省级局组织开展。除了按照抽查名单实施的抽查活动以外,其他执法行为不是《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调整的范围。
29、《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一个自然人同时担任多个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如果其中一个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的名单,那么该人是否还能继续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答: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可以继续担任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但是三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30、增加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后,是否还保留吊销制度?
答:实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后,将继续保留吊销制度。改革前企业被吊销的原因有企业逾期不参加年检手续、无故不开业或停业;虚假注册、超范围经营和其他情况。改革后企业如有虚假注册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将被工商登记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31、出资额不再是登记事项,怎样协助法院办理股权冻结的手续?
答: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7号文件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4]5号文)第二条第七款规定,“支持配合人民法院履行民事审判职能,依法审理股权纠纷、合同纠纷等经济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依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办理工商登记的,工商部门应依法办理。”
32、有些信息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是否公示,如经营情况信息等,《抽查办法》是对公示信息进行抽查、检查,对企业选择不公示信息如抽查到,我们检查时是否对该信息进行检查?
答:工商部门监督检查的信息范围不仅仅局限于企业向社会公示的信息,还包括企业报送的未公示信息。这里更正一处错误,《解读汇编》第59页倒数第二段最后一句解读有误,不公示信息也纳入抽查范围。
33、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第五条,建立健全行政处罚信息保密审查机制:(1)由什么机构负责审查?(2)是否每个处罚信息都要审查?(3)“谁办案,谁负责”的发布原则,那么审查的程序如何?
答:等待国务院法制部门制定具体规定。
34、《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第八条,书面告知信息将向社会公示,是单独制作一种告知书还是在送达回证中体现?
答:按照《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附件二《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告知单》办理。
35、个体户通过纸质申报的年度报告是否需要存档?如需存档,是否有保存期限?
答:个体户报送的纸质年度报告应当存档,存档期限与登记档案一致。
36、个体户多年未验照且未被吊销,2013年度年报时是否补录以前未验照的年度报告?
答:无需补录,只报送2013年度报告即可。
37、个体工商户未按时年报被标记异常状态,在第二年度报送了年度报告,工商部门应将个体户列为正常经营状态,这种情况是系统自动生成,还是需要个体户申请恢复?
答:《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补报纸质年度报告并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恢复其正常记载状态。”
38、企业公示的许可证过期没有补办或被有关部门撤销是否责令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答:企业公示信息实行抽查制度,如果抽查中发现或被举报,经查证属实,应当责令限期变更登记。
39、企业自行公示的登记事项和工商登记信息不符,是否责令履行变更登记手续?在期限内未办理变更登记是否能依据其他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答:企业公示信息实行抽查制度,如果抽查中发现或被举报,经查证属实,应当责令限期变更登记。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40、跨省行政处罚案件如何公示?
答:跨省是异地案件公示范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省局将行政处罚信息发送至当事人登记机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其协助进行公示。
41、列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初审意见、审核意见分别由哪个部门、哪个层级的人员审批?
答:这属于部门内部工作流程,由具体承办人员提出初审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批,具体的操作程序由各级工商机关自行制定。
42、工商部门的行政处罚信息已由业务部门公示的,企业还要填报处罚信息吗?如果企业未填报,算隐瞒不报吗?
答:企业需要填报行政处罚信息,如果企业未填报,不属于隐瞒不报,应视为未履行公示义务,由工商机关责令限期10个工作日内履行公示义务。
43、工商用户可以在内网查看企业年报信息吗?特别是那些已填报未公示的信息该如何查看?
答:外网年报信息可同步交换至内网,工商部门工作人员可以根据授权在内网查看辖区内的企业年报信息,并可对年报信息进行查阅统计。企业已填报未公示的信息也可以查看。
44、原法人黑名单由于年检取消,如何处理?与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有什么关系?
答:原法人黑名单与企业年检制度没有必然联系,与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法律依据不同。
45、我省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是统一在省局部署,还是各地分别部署?
答:按照《改革方案》和《条例》要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部署在省局,作为全省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公示信息统一入口。
46、在抽查过程中,发现工商职权以外的违法行为是否需要线索移交?发现工商职权以内的公示信息以外的违法行为是否需要查处?如果没有发现工商职权以内的公示信息以外的违法行为,有没有监管责任?
答:抽查中,发现涉嫌工商职权以外的违法行为,应将线索告知相关部门。发现工商职权以内的公示信息以外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工商部门内部职责分工告知相关科(处)室予以立案查处。抽查是按照《条例》规定针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47、年报信息不属于虚假,但填报错误或不全,责令改正的如何处理?
答:年报信息的真实性由企业负责,企业填报错误可以在6月30日前修改,不存在责令改正的问题。
48、《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问:这是成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吗?审批程序如何设定的?
答:成批公示,逐个送达。审批流程,由具体承办人员提出初审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批,制作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具体的操作程序由各级工商机关自行制定。
49、存续企业、吊销企业在公示系统中公示,10月1日前注销的企业是否需要公示?
答:由于已注销企业的主体资格已经消灭,不会再与其他市场主体进行交易,公示已注销企业没有实际意义,所以已注销企业信息不予公示。
50、对企业认缴的注册资本是否存在“两虚一逃”问题?
答:除了27类实行实缴资本制的企业外,不存在“两虚一逃”问题。
51、《条例》中企业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工商部门不再审查,除了抽查和举报外,如何界定企业公示信息是否完整?如果明知不实,但企业未列入抽查名单或未被举报,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答:企业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只能通过抽查和举报进行核实,且应严格按照有关程序规定办理。
52、司法机关查询企业未公示的信息是否需要经过被查询企业同意?
答:受理司法机关办案查询,应按现行档案查询有关规定执行,无需经过被查询企业同意。
53、企业年报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信息有误,到工商局修改,需要提交哪些材料,是否有申请表?
答:企业登录公示系统,录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与原登记号码不一致时,系统自动提示。企业需要到工商登记窗口提交如下材料:(1)企业出具载明法定代表人原登记身份证号码及升级后的身份证号码的证明(加盖企业公章);(2)指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手续;(3)法定代表人升级后的身份证复印件;(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4、《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催告程序由哪级工商部门履行?
答:“谁列入,谁公告”。
55、请问《条例》第十四条的具体解释,特别是第二段内容是省级还是市、县工商局委托事务所?事务所是竞标吗?
答:由省级工商局负责抽查。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协助检查时,“谁检查,谁委托”。委托专业机构是否竞标由负责开展检查的工商部门视抽查工作实际确定。
56、我们在审查中,信息公示系统与登记业务系统相通吗?
答:外网的信息公示系统与内网的登记业务系统是相通的,两个系统产生的信息可以互相交换,并进行比对。
57、报告年报前,如变更了住所,应先变更住所再提交年报吗?
答:企业可以先提交年报,但应当及时办理住所变更登记。
58、公司未年报前,分公司是否可以提交年报?金融、石油等网点是否按顺序提交年报?网点是没有核算的,生产经营情况如何填报?
答:提交年报没有先后顺序。
生产经营情况按照分支机构实际经营额如实填报。
59、企业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正在查处,在6月30日前无法申报年报怎么办?
答:企业被查处与申报年报无关。
60、《条例》实施前的动产抵押、股权出质信息不再公示,那么到2014年10月1日后,目前还在抵押、质押有效期限内的是否需要公示?
答:不需要公示,以动产抵押、股权出质手续办理时间为准。
61、《条例》实施后,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是以立案时间还是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生效时间为准进行公示?
答: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生效时间为准进行公示。
62、经营异常名录公示30日后,企业有充足理由证明30内未发现而提出异议的,是否予以受理?
答:逾期不予受理。
63、抽查中发现,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但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导致年报信息、即时信息与工商登记信息不符,是要求企业办理变更登记还是更正信息?这种行为是否属于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行为?是否可以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答:抽查时,应当依据《抽查办法》有关规定对企业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和及时性进行检查。《抽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企业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或者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依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处理。”
64、个体户年报后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能否自动批量恢复?
答:不能。个体户补报纸质年报后逐个恢复。
65、举报人如果提供信息不完整,是否可以立案查实?
答:按照《企业信息公示规范性文书》第20页《企业公示信息举报登记表》的内容要求,举报人信息不完整的,不予受理。
66、综合业务系统中的A、B、C、D信用评级是否随着《条例》的实施而废止?
答:综合业务系统与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是两个系统,信用评级是工商部门评定的,工商部门对企业公示信息不作评价。
67、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确定,即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三年前六十日内通过企业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告,这个公告是由省局发还是国家局发?
答:由总局或省局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68、有的企业多年都抽查不到,这些企业就置之不管了吗?
答:工商部门应当严格依照省局确定的抽查名单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企业的日常经营行为不在《条例》调整的范围之内。
69、企业公示的即时信息与其他部门公示的信息不一致的,怎么处理?
答:抽查中发现此类情况,按企业弄虚作假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70、企业因无环评手续未通过2012年度年检,换发新版执照时是否要求企业提交环评手续?
答:为存续企业换发新版营业执照与其是否通过年检和是否有无环评手续无关。
71、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仅仅是公示未参加2012年度年检被吊销的企业吗?
答:历年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都应当按照总局《通知》要求进行公示。
72、《条例》规定,企业也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工商部门也要公示行政处罚信息,这两项有点重复。在实际操作中,工商机关已公示的处罚信息,企业是否不需要再进行公示?
答:按照《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工商部门和企业均应公示行政处罚信息。企业不仅要公示工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也要公示其他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
73、《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邮寄两次送达费用高、费时,能否派两名执法人员现场证实?
答:先纠正一个概念,《办法》第九条说的是“是否能取得联系的问题”,不是送达文书的问题。所说的“邮寄专用信函”是判断是否能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取得联系的一种方式。与企业取得联系,可以邮寄专用信函,也可以派人现场查实。
74、根据《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20日进行公示,能否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限届满之日起20日再进行公示?
答:《规定》第十条规定进行公示。”
《》第四十五条规定,“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行政处罚的执行。
75、对抽查的企业是否进行全面检查?有没有时间限制?
答:根据《条例》规定,仅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抽查企业没有时间限制。
76、《条例》生效之前成立的企业是否需要全部公示?什么时间进行公示?
答:《条例》生效之前成立的企业(除办理注销登记的企业外)全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自2014年10月1日起。
77、企业年报第七项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那么是否必须向登记机关报告?报告的渠道怎样设置?
答:企业年报信息第七项由企业自主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但必须通过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报送。
78、工商部门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由注册局还是其他科室负责公示?
答:《条例》是工商机关内部执法机构都应遵守的法规,有关信息的公示应按照“谁办案,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进行。
79、《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的问题: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是否提前(5年)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即一年是否可以移出还是必须满5年再移出?
答:《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可以移出的两个条件是:满5年和未再发生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80、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三年前六十日内时,系统能否自动提示工作人员通过公示系统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关义务?
答:公示系统可以自动提示。
主办单位: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承办单位: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中心
地址:济南市燕子山路43号
邮编:250014
业务咨询电话:
鲁ICP备0033036号-1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企业即时信息公示系统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