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把公安局破案纪录片的网给破了

为啥公安局的网站不列出侦破案件、在侦破案件、待侦存案件 | 谋杀 现场 法医小组 | 果壳网 科技有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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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题,为啥公安局的网站不列出侦破案件、在侦破案件、待侦存案件?我觉得,这样才对。。。老是报某领导检查,讲话,指示啥的,有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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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学硕士生,摄影爱好者
然后作案被发现之前,天天去刷更新么~~
既然是已侦破案件,若有人学,正好再侦破一次其实也不需要侦破过程都列出来,只要表示一下掌握到多少证据,由此将某案提交法院后审理过程中或审理完毕了。这样的信息就足够了。也算是一种信息公开和对人民有个交代吧不然之前去问他们为网络诈骗做了些什么,还理直气壮地反问“你怎么知道我们没做什么”就显得无赖之极了。
地球上的存储设备加在一起的容量也不够
会计学硕士生,摄影爱好者
然后作案被发现之前,天天去刷更新么~~
软件工程师,网路安全从业者
侦破的案件不好说,不过在侦、待侦案件也公布不怕犯罪分子望风而逃么。
难道还要实时更新说我们今天约谈了嫌疑人甲的七大姑八大姨明天我们准备去拜访嫌疑人乙的小伙伴们?
引用 的话:侦破的案件不好说,不过在侦、待侦案件也公布不怕犯罪分子望风而逃么。+1其实,我记得哪年来着,有个通知,就是禁止将真实案件的侦破过程公开。而且,有些犯罪本身,可能要考虑罪犯本身的隐私问题和重新融入社会的问题(实话说,我是完全不相信。。。。真的有浪子回头这种事情),所以即使已经破案,也不适宜把按键的详情公开最后,有些案件本身就有案中案的问题,公开了可能会对案中案的侦破带来困难
“不破不立”的危害《法制日报》4月19日登了一篇重要新闻:上海警方改变了以前立案不实、“不破不立”的做法,挤掉“水分”,立案实在了。“不破不立”,指的是公安机关受理了刑事案件,能侦破的,就立案, 不能侦破的,就不立案。这种情况由来已久,“好处”起码有两条,一是从统计数字看这个地方的治安形势很好,发案率低;二是公安机关的破案率高,有时会达到100%。如今,一条正面消息才使人们在更广的范围内正视这一情况。这种情况的存在和这种情况的改观,都引人深思:我们应该 怎样树立,树立什么样的行政司法效率的标准?“不破不立”的原因,首先来自公安机关内部。据悉,上级公安机关考核下级公安机关的工作,有两项重要指标,一是发案率,二是破案率,发案率一般不得超过万分之四,破案率必须达到80%,完不成怎么办?有办法,“不破不立”。除了公安机关内部因素外,有些地方的党政领导不希望自己所管辖的地方刑事发案率高,他们要用有利于自己的数字向上级汇报工作。另有人说,人为地提高破案率,还可以造成一种声势,使不法分子打消继续作案的念头,鼓舞人民群众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勇气。长期以来,我们考核一个地方的社会治安状况,都把发破案指标作为重要内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搞不好,就有可能被“一票否决”。因此,在上报有关数据时,领导们是反复研究,“纵横”比较之后确定的。无论“不破不立”是消极的考虑还是积极的考虑,作为一件关涉到全社会治安的行政司法行为,立案应该是依法行事的。《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法律的规定十分明确,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就应当立案侦查。长期以来存在的“不破不立”现象,原来是违法的!“不破不立”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刑事立案数如果不能客观、真实地反映本地区的刑事犯罪动态和社会治安状况,就可能导致上级对治安形势分析缺乏准确的统计依据,难以对治安形势作出正确判断,影响决策,影响了打击犯罪的针对性;不能侦破的案件不立案,也会使人民群众认为“报案无用”、“投诉无门”,对司法机关产生不满情绪,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有些案件不立案,时过境迁,办案人员更替等,就会使案件不了了之。公安工作当然有其特殊性。一些其他的行政、司法部门也有其工作的特殊性。但是,行政效率、司法效率的标准,应该是实的,应该是对人民负责的,至少应该是受到监督的。
作者: 韦洪乾载日《中国青年报》)
引用 的话:侦破的案件不好说,不过在侦、待侦案件也公布不怕犯罪分子望风而逃么。同
串供、顶罪、逃跑更加方便了,还可以分析得出警方的侦查手段,妈妈再也不用担心我的反侦察了
重大案件进展、年度的统计报告应该公开,一般性的案件就没必要了,现在都在说公务员太多,搞这个又得增加超多的文字录入人员。
犯罪分子们会向公安局颁发锦旗的。。。。
后面两个大家都喷过了,喷喷第一个吧。犯案之前先去翻翻档案,借鉴下不成功案例,学习下未侦破案例,同时优化实施过程和反侦察措施么,卤煮硬伤啊。。。
引用 的话:其实,我记得哪年来着,有个通知,就是禁止将真实案件的侦破过程公开。楼主貌似说的是列出已侦破案件,而不是公开过程。看萨苏的小说时,他就说过对于真实案件的过程都要经过加工的,怕的就是引起示范效应被别人学了去。至于能否公开已侦破案件,咱不是相关人士,说不清利害关系,感觉上应该对于重大案件进行通报,其他的还好吧。现在民众的心理是要求公开一切信息,窃以为不是那么可取。
既然是已侦破案件,若有人学,正好再侦破一次其实也不需要侦破过程都列出来,只要表示一下掌握到多少证据,由此将某案提交法院后审理过程中或审理完毕了。这样的信息就足够了。也算是一种信息公开和对人民有个交代吧不然之前去问他们为网络诈骗做了些什么,还理直气壮地反问“你怎么知道我们没做什么”就显得无赖之极了。
说实话,在待完成工作能够一排排n年的情况下,如果不是上头逼,我也不会把自己的 已完成工作,正在完成工作,待完成工作放在公司网上。
引用 的话:然是已侦破案件,若有人学,正好再侦破一次其实也不需要侦破过程都列出来,只要表示一下掌握到多少证据,由此将某案提交法院后审理过程中或审理完毕了。这样的信息就足够了。也算是一种信息公开和对人民有...后来者可以优化啊....看他为什么被捉,同一个错就不会再犯啊...就不会因为这个被捉了.
引用 的话:后来者可以优化啊....看他为什么被捉,同一个错就不会再犯啊...就不会因为这个被捉了.说了不用详述侦破细节,只要说明“某案犯因XX罪被捕,侦查结果有大致何种人证物证口供,现已提交法院处于待审审理或宣判阶段。”就足够群众知晓公安部门的工作情况了。具体侦查手段是否合法,证据是否可信,这是法院的事儿,群众只想知道公安部门是不是在吃干饭。
引用 的话:说了不用详述侦破细节,只要说明“某案犯因XX罪被捕,侦查结果有大致何种人证物证口供,现已提交法院处于待审审理或宣判阶段。”就足够群众知晓公安部门的工作情况了。具体侦查手段是否合法,证据是否可信,这是...大案就有简单的发布会,大致何种人证物证口供,这个不行吧,提前知道,给嫌疑人知道,万一去找证人或者串供呢。小案子,一天又N宗,某XX公车上夹了钱包之类的,毕竟不是天天有大案发生啊。
引用 的话:大案就有简单的发布会,大致何种人证物证口供,这个不行吧,提前知道,给嫌疑人知道,万一去找证人或者串供呢。小案子,一天又N宗,某XX公车上夹了钱包之类的,所以之前也有人说了,公安部门习惯性的“不破不立”,只报喜不报忧,你也不会一直盯着他们看,结果就是一年给出一两个大案,其余都死人不管,这和公安部门的本来定位是相差甚远的。其实就是想要他们的考勤记录而已。
引用 的话:大案就有简单的发布会,大致何种人证物证口供,这个不行吧,提前知道,给嫌疑人知道,万一去找证人或者串供呢。小案子,一天又N宗,某XX公车上夹了钱包之类的,大致人证物证口供不是破案详细资料,没必要详细到口供内容,而且可以因为侦破中而暂时省略这些内容,等进入法庭审理阶段,这些内容本来就要公开出来的,又何必遮遮掩掩呢?(除了压根没有这些,这个理由以外)
引用 的话:大致人证物证口供不是破案详细资料,没必要详细到口供内容,而且可以因为侦破中而暂时省略这些内容,等进入法庭审理阶段,这些内容本来就要公开出来的,又何必遮遮掩掩呢?(除了压根没有这些,这个理由以外)大案不是有吗?像网上追通缉犯,有这个网站,起码这个级别吧小案子...中学生打架,小偷之类的
引用 的话:大致人证物证口供不是破案详细资料,没必要详细到口供内容,而且可以因为侦破中而暂时省略这些内容,等进入法庭审理阶段,这些内容本来就要公开出来的,又何必遮遮掩掩呢?(除了压根没有这些,这个理由以外)XX-X日,公交车上捉到1小偷,XX某XX-X日,公园二青年打架,拘留...有人关心吗...
引用 的话:说了不用详述侦破细节,只要说明“某案犯因XX罪被捕,侦查结果有大致何种人证物证口供,现已提交法院处于待审审理或宣判阶段。”就足够群众知晓公安部门的工作情况了。具体侦查手段是否合法,证据是否可信,这是...其实我觉得只要能有个数据库,公布一下立案的时间、立案号、案件性质、侦查审理阶段就足够了,隔段时间出个统计报告。至于案件的细节,有权限的人才能查到(为了方便监督,给报案人查自己报案的案子的权限之类的)。问题是我国现在这块工作做得实在太差了,每次去政府网站查东西都有想骂人的冲动。
引用 的话:XX-X日,公交车上捉到1小偷,XX某XX-X日,公园二青年打架,拘留...有人关心吗...要是发生在我家附近或者我会经过的地方,我肯定关心。
引用 的话:要是发生在我家附近或者我会经过的地方,我肯定关心。看家乡的当地新闻就好啦,我们本市的新闻就天天播这个。另外,不会有人觉得随便个派出都会有网站吧
引用 的话:其实我觉得只要能有个数据库,公布一下立案的时间、立案号、案件性质、侦查审理阶段就足够了,隔段时间出个统计报告。至于案件的细节,有权限的人才能查到(为了方便监督,给报案人查自己报案的案子的权限之类的)...要花多少钱才能弄这个……
引用 的话:看家乡的当地新闻就好啦,我们本市的新闻就天天播这个。另外,不会有人觉得随便个派出都会有网站吧这种数据库本来就应该至少是全市联网甚至全国联网。这种级别的数据库相比宾馆开房记录的数据库来说,实在不算什么。
引用 的话:这种数据库本来就应该至少是全市联网甚至全国联网。这种级别的数据库相比宾馆开房记录的数据库来说,实在不算什么。就为了让人知道你派出所有在做事情?这不是形象工程了?话说,公安内部网络应该是有这个东西的,有权限才能查。
引用 的话:话说,公安内部网络应该是有这个东西的,有权限才能查。不是形象工程,而是保证普通老百姓的知情权。既然让派出所管理治安,那我至少有权利知道他们的工作情况,还有我家附近、和我相关的地方的治安情况。公安内部网络如果有,那稍微处理一下就能公开了,也不费钱费事,凭什么不公开?
引用 的话:其实我觉得只要能有个数据库,公布一下立案的时间、立案号、案件性质、侦查审理阶段就足够了,隔段时间出个统计报告。至于案件的细节,有权限的人才能查到(为了方便监督,给报案人查自己报案的案子的权限之类的)...差不多就是这个意思也不需要很详细的数据库,在首页即时滚动播放这种简讯就够了有个十几条每天或每周更新,已经很好了。全市那么多分局,一家一个月办一个案子,也很多了。
引用 的话:不是形象工程,而是保证普通老百姓的知情权。既然让派出所管理治安,那我至少有权利知道他们的工作情况,还有我家附近、和我相关的地方的治安情况。公安内部网络如果有,那稍微处理一下就能公开了,也不费钱费...这个不是有吗,类似是上半年发生,XX案多少宗,XX案多少宗,比例升还是降之类的就够了,你要知道多详细。你知道了,结案后才给你知道,还是立案就给你知道?你这样的案子才有通告。
引用 的话:差不多就是这个意思也不需要很详细的数据库,在首页即时滚动播放这种简讯就够了有个十几条每天或每周更新,已经很好了。全市那么多分局,一家一个月办一个案子,也很多了。这个不就是了,不过是厅里才有网站,市里,镇里,只怕没有这个能力。
引用 的话:XX-X日,公交车上捉到1小偷,XX某XX-X日,公园二青年打架,拘留...有人关心吗...有比如说前阵子网辩,我就特意去查来着有些能查到,有些就不能实际上也是一种政务公开,政务公开不等于老百姓就要拿这个当晚报看了,而是当有人需要查的时候能查到,同时也是一种身为公仆的基本觉悟。
引用 的话:有比如说前阵子网辩,我就特意去查来着有些能查到,有些就不能实际上也是一种政务公开,政务公开不等于老百姓就要拿这个当晚报看了,而是当有人需要查的时候能查到,同时也是一种身为公仆的基本觉悟。需要?想不通普通的老百姓,需要这个做什么?
引用 的话:这个不就是了,不过是厅里才有网站,市里,镇里,只怕没有这个能力。嗯,厅里实际上就脱离实际了,公安厅不负责办案的吧,要由厅里关心下来了,这估计得是瓜爹的级别的案子了。
引用 的话:需要?想不通普通的老百姓,需要这个做什么?起码我能知道我反应上去的案子,是真办了我不知道呢,还是一群西门官人在打马虎眼。
引用 的话:嗯,厅里实际上就脱离实际了,公安厅不负责办案的吧,要由厅里关心下来了,这估计得是瓜爹的级别的案子了。他公布案情啊,跨市的大案,不是要厅里解决。用不着关心啊,就是个办完的结案的通报
引用 的话:起码我能知道我反应上去的案子,是真办了我不知道呢,还是一群西门官人在打马虎眼。那个有专人通知的吧,而且举报人不是保密吗?连是不是因为举报都不让人知道。你反应的案子,要是结案了你都不知道,那你真是知情人吗....
引用 的话:这个不是有吗,类似是上半年发生,XX案多少宗,XX案多少宗,比例升还是降之类的就够了,你要知道多详细。你知道了,你这样的案子才有通告。原始数据是什么?为什么不能公开?立案就可以公开了。其实报案就可以公开。引用 的话:需要?想不通普通的老百姓,需要这个做什么?普通老百姓为什么不需要这个?比如说一个地方治安不好,也许就会影响到房价,会影响到我是否要在那里买房、租房、开店等。另外,作为报案人,我也会想知道我报的案件处理的怎么样了。
引用 的话:他公布案情啊,跨市的大案,不是要厅里解决。用不着关心啊,就是个办完的结案的通报所以说不是一回事么,那是他们内部联络的渠道,同时也是所谓政绩展示平台,政绩者就是非本人完成的,但能归功于本人的东西,所以市公安局做的还不能算政绩,因为他们有破案职能在那里,而厅里,就是行政管理,他们挂这些,无非就是炫耀在其英明领导下,破案率维持百分百已达NN年。
引用 的话:原始数据是什么?为什么不能公开?立案就可以公开了。其实报案就可以公开。普通老百姓为什么不需要这个?比如说一个地方治安不好,也许就会影响到房价,会影响到我是否要在那里买房、租房、开店等。另...立案,报案公开,犯人跑了怎么办?
引用 的话:所以说不是一回事么,那是他们内部联络的渠道,同时也是所谓政绩展示平台,政绩者就是非本人完成的,但能归功于本人的东西,所以市公安局做的还不能算政绩,因为他们有破案职能在那里,而厅里,就是行政管理,他们...看不出你想说什么?怕抢功?
引用 的话:那个有专人通知的吧,而且举报人不是保密吗?连是不是因为举报都不让人知道。你反应的案子,要是结案了你都不知道,那你真是知情人吗....案情简述里说经过举报人举报又没有写名字,会泄漏个屁啊,莫非不写人家就以为你们是自己摸出来的么?所以说只能按最坏推论来推断,他们是压根没有去办案,仅仅糊弄老百姓说我们在办案,你们说我们不办案是恶意诽谤。是不是知情人,知情人最清楚,不会因为有人否定知情人的知情就变成不知情了,也不会因为办案人的官僚拖沓就变成知情人的错了。除非屁股有问题,想要争取政治正确,那么一切普通逻辑就都是不通的了。
引用 的话:所以说不是一回事么,那是他们内部联络的渠道,同时也是所谓政绩展示平台,政绩者就是非本人完成的,但能归功于本人的东西,所以市公安局做的还不能算政绩,因为他们有破案职能在那里,而厅里,就是行政管理,他们...现在哪个部门都人太多,就是基层民警太少,有这个闲钱,闲功夫,还不如多培训几个正规的警察,把那些所谓的协警啊,联防队员啊全淘汰了,能力太差啊。
引用 的话:案情简述里说经过举报人举报又没有写名字,会泄漏个屁啊,莫非不写人家就以为你们是自己摸出来的么?所以说只能按最坏推论来推断,他们是压根没有去办案,仅仅糊弄老百姓说我们在办案,你们说我们不办案是恶意...如果他们没去办案,但是写出来,已经办了,正在侦查,你也没办法吧。
引用 的话:现在哪个部门都人太多,就是基层民警太少,有这个闲钱,闲功夫,还不如多培训几个正规的警察,把那些所谓的协警啊,联防队员啊全淘汰了,能力太差啊。网页加个数据花钱么?这不是经济问题,是意识问题,总把自己当老爷或是宰相门前的仗势欺人狗,就永远不会意识到自己的低效和恶劣社会影响,也就想不到解决这些问题,问题也就永远存在。
引用 的话:如果他们没去办案,但是写出来,已经办了,正在侦查,你也没办法吧。所以我前面提到了处于何种阶段,有种就把一个简单的案件写上三年不破你看他们谁敢。
引用 的话:如果他们没去办案,但是写出来,已经办了,正在侦查,你也没办法吧。实际上法院是有相关告知流程的,法院大门口就有液晶屏在那里滚动播出近日审理案件。而且公开审理的案件都是可查的。公安要想在这里作假,很容易查证。
引用 的话:所以我前面提到了处于何种阶段,有种就把一个简单的案件写上三年不破你看他们谁敢。可以啊,就是正在侦查啊,立案-侦查-判罚-结案。你能说什么是简单,什么是复杂吗
引用 的话:网页加个数据花钱么?这不是经济问题,是意识问题,总把自己当老爷或是宰相门前的仗势欺人狗,就永远不会意识到自己的低效和恶劣社会影响,也就想不到解决这些问题,问题也就永远存在。你想得明白,不花钱?光是租机房的费用就多少钱了,数据库要多大才行,每天访问量比订车票的多多少?
引用 的话:实际上法院是有相关告知流程的,法院大门口就有液晶屏在那里滚动播出近日审理案件。而且公开审理的案件都是可查的。公安要想在这里作假,很容易查证。法院那不一样,嫌犯在坐在牢里了,证据证人也成熟了,飞不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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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被谋杀了,公安局破不了案,该怎么办
有人被谋杀了,可是地方势力很强,公安局不敢动手,请教各位高手有什么办法吗?感激不尽
我有更好的答案
网络上寻求帮助,或像上级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反映,若存在明显的&保护伞&,地方政府肯定坐不住。
可以向上级公安部门反映,并请求得到纪检监察部门的协助
你这个问题模糊,无法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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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我家人被害二十年了,公安局一直破不了案,我该怎么办? - 110网免费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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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人被害二十年了,公安局一直破不了案,我该怎么办?
河南-开封&12-18 23:07&&悬赏 25&&发布者:张爱红123…… & 回答:(4)
我是河南通许玉皇庙镇人,我父亲是我们村上的干部,20年前的8月15晚上我村的8人被害,可通许县公安局一直没破案。求求大家帮帮我,我该怎么办啊,就这么一直等下去吗?
问题补充:
我是河南通许玉皇庙镇人,我父亲是我们村上的干部,20年前的8月15晚上我父母和我村的共8人被害(我幸免遇难),可通许县公安局一直没破案。罪犯20多年抓不到,是否可以告罪犯家属进行经济赔偿?原因是正确的执行了党的计划生育政策,没有分给罪犯的超生孩子的责任田,这些干部才遭到杀身之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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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申请国家赔偿?或者我个人是否能向社会悬赏缉拿罪犯?
答:不可能由国家买单。
谢谢了,我知道了,我只有放手发动群众了,举全家之力悬赏1000万缉拿罪犯!!!!
答:明智之举。
原因是正确的执行了党的计划生育政策,没有分给罪犯的超生孩子的责任田,这些干部才遭到杀身之祸的!!!!是否可以作为申请国家赔偿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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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破案后,“赃物”是怎么处理的?
&&内容:请问公安局破案后,“赃物”是怎么处理的,具体是破案后多久才能归还失主?还是压根没有归还一说呢?请详细解答!!!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 在勘查、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
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扣押的物品、文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强行扣押。
第二百一十一条 在现场勘查或者搜查中需要扣押物品、文件的,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 执行扣押物品、文件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持有有关法律文书或者侦查人员工作证件。
第二百一十三条 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式三份,写明物品或者文件的名称、编号、规格、数量、重量、质量、特征及其来源,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人员,一份附卷备查。
第二百一十四条 对于应当扣押但是不便提取的物品、文件,经拍照或者录像后,可以交被扣押物品持有人保管或者封存,并且单独开具《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式二份,在清单上注明已经拍照或者录像,物品、文件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移、变卖、毁损,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物品、文件持有人,另一份连同照片或者录像带附卷备查。
第二百一十五条 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扣押通知书,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检交扣押。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解除扣押通知书,立即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
第二百一十七条 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指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
第二百一十八条 对不能随案移送的物证,应当拍成照片;容易损坏、变质的物证、书证,应当用笔录、绘图、拍照、录像、制作模型等方法加以保全。
对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录像带、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应当记明案由、对象、内容,录取、复制的时间、地点、规格、类别、应用长度、文件格式及长度等,并妥为保管。
第二百一十九条 对查获的下列不宜随案移送的物品、文件,原物不随卷保存,但应当拍成照片存入卷内,原物由公安机关妥为保管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移送主管部门处理或者销毁:
(一)淫秽物品;
(二)武器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等危险品;
(三)鸦片、海洛因、吗啡、冰毒、大麻等毒品和制毒原料或者配剂、管制药品;
(四)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标语、信件和其他宣传品;
(五)秘密文件、图表资料;
(六)珍贵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
(七)其他大宗的、不便搬运的物品。
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变卖、拍卖的价款暂予保存,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理。通知被害人后,超过半年未来领取的,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有特殊情况,可以酌情延期处理。凡是已经送交财政部门处理的赃款赃物,如果失主前来认领,并经查证属实,由原没收机关从财政部门提回,予以归还。如原物已经卖掉,应当退还价款。
第二百二十条 对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的物及其孳息,应当依法追缴。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及其孳息,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估价后及时返还,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存卷备查。
第二百二十一条 对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损毁或者自行处理。
第二百二十二条 对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财物及其孽息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扣押的公安机关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上缴国库或者返还受害人,并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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