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老公跑了,夫妻名下没房产,车子挂老婆名下麻烦抵了,没存款,执行的时候会拘留老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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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园地】江苏高院关于民间借贷及以物抵债的讨论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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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园地】江苏高院关于民间借贷及以物抵债的讨论会议纪要
一、民间借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会议纪要 〔2013〕1号&2013年6月13曰,江苏省髙级人民法院召开第10次审判委员会,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会议认为,近年来,受宏观经济形势和信贷政策的影响,民间借贷活动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遇到许多复杂疑难问题。为公正、规范地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民间融资秩序,有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对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事实审查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一步加以明确和统一。现将讨论意见纪要如下:一、关于民间借贷的界定会议认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从事非金融业务的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借贷人民币、港币、澳元、台币、外币及国库券等有价证券的行为。&&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等机构发放贷款的,属于民间借贷,但法律、司法解释对其有特别规定的,应当按照特别规定处理。&二、关于民间借贷的事实审查与举证责任会议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应当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引导当事人及时举证,释明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全面、客观地审核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 (一)原告基于借贷关系主张返还借款的,应当对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等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款本金、利息等已经全部偿还或部分偿还的,应当对偿还借款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二)原告仅提供借据主张借贷关系成立,被告提出反驳证据足以对借款关系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原告进一步提供证据。原告不能证明款项交付事实的,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三〕原告仅提供转账、存款凭证等交付凭证,未提供借贷合意凭证,被告以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或者存在其他法律关系为抗辩,并提出证据足以对借款关系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原告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进一步提供证据。原告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四)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对于案件事实存在重大争议的,应当要求借贷双方当事人本人、经办人到庭,说明借款的原因、款项交付的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质询和法庭的询问。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履行说明义务的,应当举证不能的后果。〔五〕出借人以承兌汇票作为民间借贷的款项支付方式,双方对贴息费用产生争议,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借款人主张以票面金额扣除贴息费用计算借款金额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三、关于民间借贷的责任主体和性质认定会议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正确理解和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法等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严格审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和相关案件事实,准确认定合同性质以及责任主体。&(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所形成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对外承担偿还责任。但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则可以认定该债务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1、出借人与借款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出借人知道该约定的;3、出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借款项并非用于家庭生产经营或共同生活的。&& 经借款人的配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追加配偶为第三人参加。(二)涉及共同借款人的借贷纠纷,出借人仅起诉部分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是否追加其他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坚持不追加的,可以准许。(三)当事人之间以借贷为目的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作为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双方名为房屋买卖实为民间借贷关系。出借人以房屋买卖关系提起诉讼,请求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按照民间借贷关系变更诉讼请求;出借人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四、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和利息认定会议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依法遏制高利贷行为,规范民间融资秩序。&(一)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对于借据中约定的借款金额与出借人实际交付的金额不一致的情形,经审查属于在交付本金时预先扣除利息的,应当按照实际交付数额认定借款本金并计算利息。&& 借据载明的绝大部分金额通过转账支付,出借人主张剩余部分系采用现金交付,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的,对其主张不予支持。(二)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金和利息进行滚动结算后将利息计入本金,重新出具借据再计算复利,其利息应当以最初的本金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超出四倍的部分不予保护。(三)出借人与借款人在借贷关系中除约定利率外,还约定借款人向出借人支付中介费、担保费等费用的,应视为对利息的约定,利息、中介费、担保费等合计以后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超出部分不予保护。(四)借款人按约偿还借款本息后,又以约定的利率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为由请求返还的,不予支持。借款人尚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在审理过程中请求将已经支付的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部分冲抵本息的,应予支持。&&& (五)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 对逾期利率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1、仅约定借期内的利率,没有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约定的利率或以约定利率再上浮30%-50%利率,向借款人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应予支持,但均以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为限。&& 2、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向借款人主张自借款逾期之日或者自权利主张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六)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应当以当事人交付款项时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作为计算其利息约定是否超过四倍利率的标准。(七)人民法院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判决主文中应当明确债务人应偿还本金数额、应支付的利息数额(包括逾期利息、违约金等)或者利率、利息计算起止期限等内容。&&五、关于民间借贷的刑民交叉问题会议认为,人民法院在受理和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发现当事人涉嫌集资诈骗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涉嫌集资诈骗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应当向侦查机关移送犯罪嫌疑线索、材料,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的,应当裁定中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侦查机关不予立案侦查的,民间借贷纠纷继续审理。&&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结后发现涉嫌犯罪且侦查机关已经立案侦查的,应当中止执行,等待刑事犯罪案件侦查与追赃结果。&(二)借款人涉嫌集资诈骗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被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出借人起诉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借款入的借款行为已经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构成集资诈骗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行为,出借人起诉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保证合同无效,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的规定确定保证人的民事责任。六、其他问题会议还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中如何防范和制裁虛假诉讼、如何处理违背公序良俗的借贷行为、如何审查诉讼时效、如何处理借贷双方约定的律师费用等问题进行了讨论,一致认为:&(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注意防范虛假诉讼。经审查发现当事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于下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借贷行为,原告起诉要求偿还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1、因非婚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行为产生&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等有损公序良俗的债务转化的借贷;&&& 2、因赌博、吸毒形成的债务;&&& 3、因托人情、找关系等请托形成的债务;&&& 4、其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借贷。&& 上述款项已经给付的部分,资金提供者主张返还的&不予支持。&& (三)出借人依据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据提起诉讼,其诉讼时效期间应当自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曰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20年。&& (四)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双方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用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但一方当事人请求扣除超出合理部分的律师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3 年6 月21日印发二、关于以物抵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2号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2号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2014年3月3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第6次审判委员会,对债权债务案件审理中的以物抵债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会议认为,近年来,在人民法院审理的各类债权债务纠纷中,当事人利用以物抵债行为转移责任财产、规避国家政策、进行虚假诉讼的情况较为突出,不仅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而且严重扰乱了诉讼秩序,极大地损害司法权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文件精神,对实践中审查认定各类以物抵债问题依法进行规范。现将讨论意见纪要如下:   一、关于以物抵债行为的界定  会议认为,&以物抵债&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以债务人或经第三人同意的第三人所有的财产折价归债权人所有,用以清偿债务的行为。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设定以物抵债的不同时间、约定的具体内容、履行的具体情况等情形来判断以物抵债不同的法律性质,进而正确认定其效力。  二、关于债务未届清偿期之前以物抵债行为的性质及效力认定  会议认为,对当事人在债务未届清偿期之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应区分不同情形进行认定与处理:  (一)当事人在债务未届清偿期之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该协议具有担保债权实现的目的,如债权人以债务人违反以物抵债的约定而要求继续履行以物抵债协议或对所抵之物主张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但经人民法院释明,当事人变更诉请要求继续履行原债权债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二)当事人在债务未届清偿期之前达成以物抵债的协议,同时明确约定在债务清偿期届满时应进行清算,该以物抵债协议在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但该约定不具有对抗其他债权人的效力。  (三)当事人在债务未届清偿期之前约定以房屋或土地等不动产进行抵债,并明确在债务清偿后可以回赎,债务人或第三人根据约定已办理了物权转移手续的,该行为符合让与担保的特征。因违反物权法定原则,不产生物权转移效力。债权人如根据抵债协议及物权转移凭证要求原物权人迁让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三、关于债务清偿期届满之后以物抵债行为的性质及效力认定  会议认为,对当事人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后的以物抵债协议,应区分两种情况进行认定与处理:  (一)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在尚未办理物权转移手续前,债务人反悔不履行抵债协议,债权人要求继续履行抵债协议或要求确认所抵之物的所有权归自己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但经释明,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原债权债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二)当事人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并已经办理了物权转移手续后,一方反悔,要求认定以物抵债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如当事人一方认为抵债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可变更、可撤销情形的,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债权人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后通过以物抵债协议取得了所抵之物的所有权,后要求债务人承担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关于诉讼中当事人自愿以物抵债的处理  会议认为,在债权债务案件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自愿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并要求法院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建议当事人申请撤诉。当事人不申请撤诉而要求法院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对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继续审理。  当事人双方持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达成的以物抵债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经审查,当事人尚未完成物权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申请。  五、关于对当事人利用以物抵债进行虚假诉讼的防范和制裁  会议认为,对当事人进行虚假诉讼,利用以物抵债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从以下方面严格审查并加大制裁力度:  (一)加强对债权债务关系真实性的审查力度,严防虚假诉讼。  (二)对当事人在以物抵债协议中约定的管辖法院与所抵不动产的所在地非同一地的,应按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的规定认定协议管辖的效力。  (三)发现当事人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恶意转移责任财产、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或者规避国家房产限购政策、转移限制转让的车牌号码等恶意诉讼或虚假诉讼行为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驳回诉讼请求,同时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在各类民事债权债务案件审理中规范以物抵债行为,妥善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利益,防范虚假诉讼,维护公平正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第6次审判委员会,对债权债务案件审理中的以物抵债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并出台纪要意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同志就纪要的有关问题接受记者采访。  一、纪要出台的背景  问:请您介绍一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为什么要制定这个纪要?  答:近年来,在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中虚假诉讼屡有发生,尤其是在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往往通过虚构债务、以物抵债的方式实现非法目的。据不完全统计,近三年来仅以房抵债的案件就有一千五百余件,经查,其中有不少案件涉嫌虚假诉讼。如我省法院曾审理了李某某与朱某某房屋买卖纠纷一案。该案先是李某某向法院起诉,称朱某某欠款未还,双方后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朱某某将登记在其名下的一套房屋折抵欠款,但后因房价上涨,朱某某迟迟不肯过户,故要求法院判决朱某某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在法院审理中,双方同意调解并签订了调解协议,确认双方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该购房款抵偿李某某的欠款,同时朱某某于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李某某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但就在调解协议生效后,案外人沈某向检察院提出申诉,认为朱某某早在五年前就将房屋售与自已,但一直不履行协助过户义务。该房屋一直由沈某自用和出租。朱某某隐瞒上述事实,签订虚假协议,以此获取民事调解书,损害了其合法权利,请求撤销民事调解书。法院经再审审理,认定李某某与朱某某的诉讼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他人合法利益,裁定撤销原民事调解书。与此类似的案件在全省乃至全国都有发生。为加大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的力度,江苏法院近几年采取了一系列举措,2012年省法院出台了(2012)苏高法审委14号《关于防范虚假诉讼的纪要》,明确了在十类案件和十种情形中,要严防虚假诉讼;2013年,省法院又与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出台了《关于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的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建立联合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工作机制,以形成查处和防范的合力。如果说上述规定从宏观层面对虚假诉讼进行了防范和查处,那么此次省院对债权债务案件审理中的以物抵债问题进行专题纪要则从微观层面进行防范,着眼于从个案审理的角度从源头上对虚假诉讼进行防范。  二、法院对以物抵债的基本态度  问:您能否谈谈江苏法院系统具体如何处理以物抵债?  答:当事人通过以物抵债实现的非法目的,有的是为了转移责任财产、逃避债务承担,有的是为了规避国家房产限购政策、或非法转让车牌号码,有的是通过以物抵债将仅有的财产抵给某个债权人,致其他债权人权利落空。而从法律实务情况来看,抵债的情况也相当复杂:从抵债设立的时间来分,有债务履行期届满前的以物抵债和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的以物抵债;从所抵债之物形态来分,有动产的以物抵债和不动产的以物抵债;从当事人合意及履行来看,有发生物权变动的以物抵债和未发生物权变动的以物抵债;从诉讼阶段来分,有当事人诉讼前的以物抵债和诉讼中的以物抵债、执行中的以物抵债。对各种不同的以物抵债如何认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而这个问题的认定,既是一个理论问题,又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我们总的思路是,鉴于目前以物抵债已成为一个特殊的社会问题,与社会诚信高度关联,因此在认识以物抵债这个问题时应从其根本属性入手,即实践性法律行为的特征来认定和处理。也就是说,以物抵债只有在当事人完成了物权转移手续后才能认定其行为成立。如果当事人仅仅达成了以物抵债协议尚未办理物权转移手续,后一方反悔而对方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履行以物抵债协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使在诉讼中,当事人自行达成以物抵债协议而要求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予确认的,人民法院可建议当事人申请撤诉,当事人不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也不予制作调解书。因为人民法院一旦出具调解书便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而人民法院是不能代替当事人表达物权转移的意愿、完成物权转移的行为,是否进行物权转移应由当事人自行为之。  三、对以物抵债不同情形的认定与处理  问:您刚才提到以物抵债有多种类型,对这几种具体情形又该怎么认定其性质和效力呢?  答:以物抵债虽然表现形式多样,但从当事人真实意图来看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为了债的担保,另一种是为了债的履行。一般来说,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的以物抵债具有债的担保性质,因此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在债务到期后需要对所抵之物进行估价清算的,那么有可能会出现所抵之物的价值随着市场行情的变化而超出债权额的情况,所以这种情况与我国物权法中所禁止的流质抵押或质押相类似,因此法律上不予认可这种以物抵债的效力,即使已经转移了房地产所有权的,法律上也不予支持。而债务清偿期届满后的以物抵债,其目的是为了清偿债务,但这种清偿行为的本质属性具有实践性法律行为特征,只有在履行了物权转移手续后才能成立,所以当事人可以自行进行物权转让,但人民法院不介入。  四、对以物抵债进行规范的意义  问:您能谈谈江苏法院对以物抵债进行规范,其意义何在?  答:以物抵债是当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江苏法院出台纪要对以物抵债进行规范,可以很好地从源头上防范虚假诉讼。应当说,目前江苏法院的规定只能说解决了实践中的一部分问题,如何从更深层次上认识和规范以物抵债,还需结合实践中的情况作进一步的研究和探索。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进一步提高法官的识别能力和防范意识,加强对债权债务真实性的审查。二是进一步抓好纪要的学习与贯彻,严格按照纪要的规定对以物抵债进行认定和处理。三是对查实属于虚假诉讼的案件,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同时对不诚信的当事人充分运用法律武器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是对法官失职、参与虚假诉讼的,将严肃查处,清除出法官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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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知识  民间借贷,借钱还钱,似乎是最简单的案件。那就从这最简单的案件入手,来给大家讲解此类纠纷的玄机。  民间借贷,多数是一个人把钱借给另一个人。当然,也存在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借款。为方便起见,下面以个人和个人之间的借款为例。  民间借贷,在实际生活中大体有这么几个流程。  第一,借款人通过某种渠道或关系找到贷款人。  第二,双方谈判,签订借款合同。  谈判都谈那些哪些内容呢:借款人想借多少钱,借钱之后做什么事情,借多长时间,利率和利息,是否有保证人或抵押,钱款什么时间交付等等。  当然,最终谈判下来,要以借款合同等形式将谈判成果固定下来。实践中,往往没那么正规,口头谈判谈好,贷款人把钱交给借款人,借款人现场手写一张借条、收条,了事,殊不知这样风险很多……  第三,借款合同签订后,贷款人将钱交到借款人手上,也就是交付。交付的方式大体有,一是现金交付,二是银行转账。  如果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借贷,必须是一方把钱交到另一方手上,双方才开始受到借款合同的约束。否则,只签借款合同不交钱,那前面的借款合同就是废纸一张,约束不了任何人。  借款人收到钱后,可能给贷款人写一张收条,也可能不写。  第四,付利息。如果借款期限超过一年,那借款人需要每满一年付一次利息。如果不满一年,要在借款到期后一次性偿还本金和利息。  第五,借款到期,借款人向贷款人偿还本金,当然还有利息。  如果借款人按时还本付息,自然就不叫纠纷。问题多数出在最后还本付息的环节。  下面,出干货。现实中,一个借贷,需要注意以下细节:  1、借款双方的主体身份。  作为贷款人,把钱借给别人,千万不能让对方签字了事。哪怕对对方知根知底,最好也要对方留一个身份证复印件,而且要现场看一下对方的身份证原件,现场复印。
否则,把钱借给别人,别人收到钱只给你书写一份收条,假如需要打官司,有些贷款人只知道对方签了一个字,有时签字太花哨连对方名字都看不出来。而到法院诉讼需要知道对方具体是哪个人,而且对方住在哪里。具体是哪个人需要身份证号,对方住在哪里需要身份证上的户籍地址。
  2、利率的利息。我们把钱借给别人,多数是为了收取利息,当然也希望利息越高越好。  这里只讲法律保护的利率和利息:法律,也就是法院,只保护国家法定利率四倍以下的利率,也就是利率最高也只能是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比如,借款当天,你们到中国银行或其他银行看一下当天的贷款利率。  举例说明:以下是中国人民银行最新的贷款基准利率表,按照这个贷款利率计算,肯定是受法律保护的。  贷款利率一览表_和讯网  利率更新时间:  利率项目
年利率(%)  六个月以内(含6个月)贷款
5.10  六个月至一年(含1年)贷款
5.10  一至三年(含3年)贷款
5.50  三至五年(含5年)贷款
5.50  五年以上贷款
5.65   比如,你将一笔钱,借款期限是2年,借给别人。那么利率在法律保护的范围内,最高就是一至三年(含3年)贷款 5.50% 乘以4倍=年利率22%。
  如果借款期限是6年,利率最高可以定为 五年以上贷款5.65 %乘以4=年贷款利率22.6%。  再提一点,实践当中存在利息预先扣除的情况。比如你今天把十万元借给别人,期限一年,约定这一年的利息是2万。  利息预先扣除就是你合同里虽然写着借10万,但扣除一年内2万利息,只交给对方8万的利息。或者你先交给对方10万元,然后马上又从对方那要回2万元利息,对方实际到手8万元。  这种情况,法律上是这样认定的:借款按照实际交付的钱款来还本付息,而不是按照合同或借条上写的金额来执行。 当然,贷款方肯定希望借款人按照合同金额来还本付息,而预先扣除利息的事实就需要借款人拿出证据来证明了,拿不出证据来,只能按照合同金额来计算。  实践中,有贷款人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交付借款,比如转账10万,然后让借款人到银行取出利息交给贷款人,以规避法律上不允许预先扣除利息的规定。  3、借款人是否可以提前还款,若提前还款利息如何计算。  借款人借了钱,如果想提前归还借款,法律当然允许。如果借款合同里没有专门规定提前还款,那借款人若提前还款,利息只计算到还款之日,而不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来计算利息。  重要的是,如果在借款合同里约定,如果借款人提前还款,依旧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来计算利息,那么,哪怕借款人提前还款,依旧按照借款期限计算利息。所以,如果你是贷款人,在借款合同里多加这一条,对自己是有好处的。  4、借款人到期无法按期还款,之后的利息如何计算?  借款合同里,对超过借款期限之后的利息如果没有约定,法院很可能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来计算逾期还款后的利息,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可能很低的…… 所以,借款合同里不仅要写清楚借款期限内的利息,也要把逾期不还款之后的利息约定明确:  个人建议,可以这样约定,比如一个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内的利息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但如果借款人逾期无法按期还款付息,那么对于未按期还款的借款部分,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来计算利息。
简单说就是,逾期还款利率,一律按照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来执行。(否则只能按照银行贷款利率来执行,少了3倍的利息!)  5、借贷关系当中担保的必要性。  银行向外放贷款,要么必须有担保,要么对借款人知根知底才不需要担保直接发放信用贷款。  对于民间自发的借贷来说,我们没有银行的调查能力和信用评估,个人建议,民间借贷,作为贷款人来说,为了保障自身权益,能收回本金和利息,最好要求借款人提供尽可能有实力或者人数多的保证人,或者提供抵押、质押等担保。  保证人很简单,让借款人找其他个人或企业,在保证人一栏签字盖章就可以了。  抵押,一般是用住房抵押,一定要注意,要到政府的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抵押登记,不登记的法律上无效,哪怕合同里写了用住房抵押,抵押的内容也相当于白纸一张。  质押,比如用一台电脑、一辆车子等可以移动的物品质押,作为贷款人,一定要把质押物拿走。否则借款合同里写了用某物质押,但质押的物品依旧放在借款人那里,法律上质押的内容也是没用的。  另外,如果借款人为个人,而且已经结婚,最好让夫妻双方都作为借款人并签字。因为在实践中,发生过夫妻一方借款,然后借款一方将所有财产转给夫妻另一方,然后双方离婚。此时借款人个人名下身无分文,这时候要回钱的难度就大大增加。  6、大额借款,如何交付。  大额借款,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多少钱算大额。个人建议,万元以上的借款,都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来交付给借款人。
否则,假设一下,合同里写的借款100万,如果没有通过银行转账,到法庭上对方可能说贷款人并没有将100万交付给他。此时你有银行转账记录的证据,对方抵赖也没用。如果此时你没有银行转账的证据,只空口白牙说现金给对方100万,法院判决贷款人败诉的可能性很大。哪怕对方写了收到100万的收条,法院也不会轻易判决支持贷款人。  建议就是,贷款人交付钱款,一律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贷款人把钱转到借款人银行账号里,一定保存好转账的银行凭证。  于此对应的,合同里对于借款人如何还款,最好也写清楚,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还本付息。并写明白借款人还款的银行账号,贷款人收取本息的银行账号。这样,才万无一失。  时间所限,先写这些。大家还有疑问的,可以自由提问,将民间借贷这一块完善起来,将法律风险做全面审查。如果有不方便在网路上说的事情需要处理,可短信至,大体说一下您需要解决的问题,我晚上统一电话回复朋友们。所留的这个电话不是我上海的号码,但我晚上回家可以看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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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写点什么呢
现在这社会 离婚率这么高
要不稍微提一下离婚的事情?   先补充上一个民间借贷帖子里的一点东西:  先在这里补充一小点
违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比如赌博输了钱没钱给对方,想买别人违法得来的物品,买毒品管制刀具等禁止买卖的物品……没钱给对方就写一个欠条给对方,这样 的欠条拿到法院,如果法院查明是怎么回事,法院是不支持依据欠条给钱的。而且!法院查出来一个案子背后有违法行为,轻则拘留罚款,重则交到公安作为刑事案 件判刑!
第二,就是你把钱借给别人,但你明知道对方借钱是为了干违法的事情。比如对方借钱后买毒品,赌博等违法活动。那么,到了法院查明你明知对方干 违法的勾当还借钱给对方 ,那么法院是不会判决让对方还钱的。也就是你的钱国家不会让法院帮你讨钱。法院查明对方拿钱去干违法的事 还是轻则对违法的人拘留罚款,重则交到公安抓人。  关于对律师的偏见:  官员中也有不错的人
任何人都不会一辈子只对所谓对的事不做所谓错的事
一件事,有些人看来是对的,有些人看来是错的,屁股决定脑袋而已
有些事, 当时人们都唾骂觉得是错的(对的),但后世却觉得是对的(错的)
你不能对律师两个字背后的所有人一概打死;扣以不尊重的讼棍两字
简单来说,假设出了交通事故或者工伤,遇到不讲道理不讲人性的人,就是不赔偿你,你 没有医药费没有以后的生活着落
怎么办?家里人想帮也不懂怎么帮
那时候就知道律师是什么了!没遇到事当然可以想怎么说怎么说
遇到事的时候才知道 社会分工,有人能帮你是多么好
遇到事的时候你给亲密的亲戚家人一百万他们也爱莫能助
这就是律师,在一个不是很公正的体制里 运用法律,法院,公安,各种政府部门,运用人趋利避害,恃强凌弱等本性
维护自己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有些时候,不是很合法的权益都给你争取到 了……
不给你维护吧,你一定会说我给你钱你不给我办事!算什么律师! 唉
都是利益的人 屁股决定脑袋的人
律师本身也是人 也一样
我是不愿做的
爱他妈谁愿做去做
太过伤天害理
没必要为几个钱去做
又饿不死  言归正传
简单谈谈离婚的事情  为什么要结婚,看铺天盖地的宣传,各种现代歌曲,爱情啊什么的满天飞,似乎因为爱情才结婚。其实本质上都是在扯淡,人类也是生物的一种,暂且不管各种丁克等亚文化,人不管谈山盟海誓的恋爱,还是结婚,甚至出轨鬼混,原动力、本质其实都是繁衍 ,祖宗的话叫传宗接代。
所以,回过头讲,在繁衍之间的“谈恋爱”“山盟海誓”等等,都只是人类创造出的各种文明中的一种东西而已。终极意义,还是繁衍,传宗接代。  于是人类沿着这一自然规律,结婚、生子、赚钱用物质保障家庭的发展。但世事沧桑,人心更是变幻。这世界上很多东西是作为人所无法左右的吧。尤其做律师,看的天灾人祸的,各种不幸的遭遇看的多了,就明白尽人事由天命、顺其自然的道理。  不管因为什么原因,总之,过不下去了,哪怕面临经济上、道德上、孩子成长上、心理痛苦上等等的压力和痛苦,如果最终决定离婚,就变成一个极为现实的博弈了。离婚环节上,大体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博弈、孩子抚养的博弈、孩子抚养费承担、孩子探望、离婚后居住问题的博弈等等。  先说,离婚有两种形式。  第一种,双方都想离婚,对孩子抚养、财产分割等都商量好了,那么简单,夫妻两个人直接到民政局拿着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签一份离婚协议书,把孩子抚养、财产分割等写好,签字(不用管感情破裂不破裂,只要签字就行),然后领取离婚证了事。  第二种,一方愿意离婚,一方不愿意离婚。或者双方对财产分割、孩子抚养等问题谈不拢,那没办法,可能要通过法院打官司来离婚。  通过法院打官司离婚,第一,到哪里的法院来起诉。可以到领取结婚证所在地的法院起诉离婚。如果被起诉的一方在一个地方到起诉时止长期居住满一年,(比如对方办理了居住证)那么到对方居住满一年的地方的法院起诉。  注意一点,如果协议离婚,就必须到办理结婚登记的民政局去协议离婚。  重要的一点,离婚,尤其是到法院结婚,都需要解决那些问题  1、 能不能离?法律规定,感情破裂,就能离。感情没破裂,就不离。  怎么样,就这么“感情破裂”四个字,就可以把一起生活了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风风雨雨的夫妻,从此分道扬镳。  感情破裂不破裂,如果对方不愿意离婚,那么就需要起诉的一方拿出证据证明感情破裂。  法律上,如果拿出证据证明对方有以下情况,那么法官就会认定感情破裂,判决离婚。  (一)重婚 或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 或 虐待、 遗弃 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 等恶习 屡教不改的;   (四)因 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 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五项其他 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就需要起诉方一方面拿出证据,另一方面痛诉对方怎么不是玩意。  注意,(一)重婚 或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需要和其他男人或女人,长期而且是稳定的共同居住,才能认定同居,只抓住一次和被人开房,法律上不算同居……呵呵  2、通过前述,认定感情破裂判决离婚,才有可能进行下面的23456等等。  假如都不判决离婚,就不会牵扯到下面的事情。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手里没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第一次起诉法院没判离婚,那么判决下来后,等它6个月,6个月一到再次起诉。那第二次起诉,判决感情破裂准予离婚的可能性就很大很大了。  言归正传 离婚的问题确定了,离。第二个问题主要是财产分割。  财产分割,第一步是确定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哪些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步是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一般是对半分割,但也会有例外情形不是一人一半,比如一方在离婚前或离婚时为了多方,隐匿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被查出来了可以不分或少分。  具体规定是:离婚时,一方 隐藏、 转移、 变卖、 毁损
夫妻共同财产,或
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 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子女跟随哪方抚养,不和孩子居住的一方按什么标准向亲自抚养孩子的一方支付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生活费,不和孩子居住的一方如何探望孩子。  4、夫妻对外债权如何分割处理,夫妻对外欠债内部如何承担。无论是对外要钱还是对外欠钱,一般情况是一人一半。  5、过错方的损害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大体上离婚涉及的就是以上5个方面的内容。  其中第2个内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上会产生很多细枝末节,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哪些是一方的个人财产,一方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取证,等等。  一般,在想要离婚前,提前找律师介入,帮助保存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以防止对方收到法院传票后,或察觉夫妻有离婚的倾向时,提前就把夫妻共同财产隐藏独吞。  夫妻一场,好的时候如胶似漆。真到感情破裂的一天,人还是利益的人,都会考虑离婚后经济上能有个保障,不然既落得孤家寡人,又要承受经济上的压力。但现实中很多人,我遇到过一个男的,离婚四五次,具有丰富的经验,买房子也不过户只是在里面住,现金存款都存在自己卡上(老婆也没心眼记录丈夫的银行账号),车子在提出离婚前就变卖掉,伪造向自己亲姐姐借钱买车的借条和他姐姐的证人证言,不想抚养孩子,不想给孩子抚养费,我方没证据证明男方长期和另外的女人混在一起。男方存款估计几十万,但我方提供不了男方的银行账号,法院审判期间不能查对方所有的银行账号(法院的执行期间可以查询一个人或公司名下所有的银行账号和其中存款)。可以想象,遇到这种一毛不拔的人,法律也无能为力。  先说到这里,还有其他疑问,可以提问。  现实中有问题的也可以电话咨询,留一个我的手机号码,不方便透露上海的手机,怕电话咨询的朋友太多影响到我的日常工作,手机号码是。最好是先发个短信,说明来意和大体问题,我得闲会电话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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