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让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办理证件时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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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播报:
10省份流动人口生头胎“办证”简化
日,湖南省邵阳市,居民办理的《壹孩生育证》。
目前,北京、河北、江苏等至少10个省(区、市),流动人口夫妻在居住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办证”流程简化,可直接在居住地办理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在北京,这个登记一定程度上相当于“准生证”,可以在京办理母婴健康档案,享受孕产期基本公共服务,还可在生下孩子后开具生育服务联系单,享受母亲所在单位的生育保险报销。
昨天,国家卫计委流动人口司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流动人口夫妇有特殊情况,不须先回户籍地办理流动人口婚育情况证明后,再到居住地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而可通过在居住地辖属街道计生部门,签署“生育第一个孩子”的承诺书,即可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同时,居住地会代签署承诺书的夫妻,到双方或一方的户籍地计生部门核实其婚育情况等信息。
流动人口司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3月,国家流动人口系统“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承诺书管理库”正式启用。截至8月初,已接收各地上传的承诺书10048件。
针对流动人口婚育信息跨省份核实难等情况,上述负责人表示,国家卫计委正在加紧流动人口系统改造,争取尽快搭建流动人口婚育信息核查、流动人口生育服务证(登记)办理情况通报平台。
生育服务登记: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代表流动人口育龄夫妻能在居住地享受一些基本计生服务和生育保险,“这仅能替代‘准生证’的很小一部分作用,给孩子办户口还要回户籍地补办准生证”。
“准生证”(计划生育服务证):此证是给孩子办户口的必备条件。
办“准生证”实行首接责任制
2012年11月,原国家人口计生委下发《关于方便群众办证的通知》,对备受诟病的计划生育服务证(俗称“准生证”)的办理办法做出调整:流动育龄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均有责任为其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登记),并实行首接责任制。
对于流动育龄夫妻因长期或多次多地流动无法证明婚育状况、信息核实确实存在困难等特殊情况,受理地可依据当事人的承诺,为其办理生育服务证(登记)。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要加强协调沟通,履行信息核查责任,不得相互推诿。
办“准生证”不应绑定户籍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教授翟振武: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办理“准生证”或生育服务登记,在技术上没有问题。目前,国家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系统已经覆盖到每一个区(县)、街道乡镇,记录户籍人口的婚育信息。其中覆盖的人口数量,已接近人口普查的数量。
因此,即使目前各地的计生信息系统没有实现联网,办理准生证的流动育龄夫妻,在居住地计生部门提供自己的姓名和身份证号,计生部门可以将信息递交到其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查询其婚育状况,而不应再要求当事人两地奔波、盖章,或者通过邮寄的方式,自己提交证明。
另外,“准生证”的全称是计划生育服务证,它是一个服务证明,不应绑定户籍问题。仅仅因为一些公章没盖上或证明开不出来,就成为孩子降生的阻拦。准生证上登记的相关信息,便于孩子降生后,办理“入户”等手续,但不是唯一的“证明”。
是否存在超生等违规情况,在孩子落户时,户籍所在地还要根据当地计生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进行查证。因此,依据当事人承诺,居住地计生部门可以为其办理准生证,可以通过在证内注明“婚育信息有缺失”等具体措施,协助育龄夫妇双方的户籍所在地,在为孩子落户时,查证相关信息。
针对备受诟病的计划生育服务证(俗称“准生证”)的办理办法,去年年底原国家人口计生委下发通知,要求各地简化办证程序,解决群众办证难。大半年过去了,北京的情况如何呢?
婚育证明准生证不如都回去办
近日,记者以待产孕妇身份到北京数个街道办事大厅的计生服务窗口咨询,得到的答复大同小异:夫妻双方均是外地户籍,目前可在现居地街道办理流动夫妻一孩生育服务登记,“相当于‘准生证’”。但是,办理该登记仍需一系列盖章的证明,包括女方原籍地盖章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男方回原籍地开具婚育情况证明。
“既然都得回原籍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你们还不如把准生证一起办了。”回龙观街道办事大厅计生工作人员表示,在北京办流动夫妻一孩生育服务登记,盖的是街道办的油印章,除了换取一张用于生育险保险的生育服务联系单,没什么作用。将来回原籍给孩子上户口,可能还要补办准生证。
婚育情况证明可委托亲戚办理
昨日,记者致电计生服务热线12356,询问流动夫妻在回户籍地办理婚育证明不便(如临产)的特殊情况下,能否通过签署“初婚初育”承诺书,在京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根据该热线指引,记者联系到昌平区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科。该科工作人员表示,流动人口婚育情况证明,可以委托老家亲戚办理。
但记者以待产孕妇身份称,自己的户籍不在家乡,而是因为此前上学、工作等原因在另外一个省市,而且是集体户口,短时间内当地也无法开具婚育情况证明,而自己又临产。工作人员表示,目前不少流动夫妇确实存在这样的情况。她说,这种特殊情况下,流动夫妻可以签署承诺书,先做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计生部门会与户籍地计生部门核实签署者的生育情况。若承诺内容不实,会追究签署者的法律责任。
上户口还要回原籍补办准生证
东城区人口计生委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年初,北京市人口计生委在向各区县计生部门做培训时曾表示,对于流动人口有特殊情况,无法出具户籍地婚育情况证明,可以签署承诺书在居住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不过,该工作人员坦言,目前流动人口育龄夫妻不办准生证,在京办理生育服务登记,签署承诺书的情况较少。
因为,生育服务登记和“准生证”的作用相差很大,“准生证”是给孩子办户口的必备条件,而生育服务登记仅代表流动人口育龄夫妻能在居住地享受到一些基本计生服务和生育保险,“这仅仅能替代‘准生证’的很小一部分作用,给孩子办户口还要回户籍地补办准生证”。(记者 魏铭言)
[责任编辑:卫计委谈流动人口生育证:觉得办证很麻烦是误解_中国经济网――国家经济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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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2版:要 闻
江西着力解决流动人口办证难
严禁要求流动已婚育龄妇女返乡孕检
  本报讯&(记者杨林)记者从省卫生计生委了解到,近日我省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便民维权工作的通知,严禁各地卫生计生部门要求流动已婚育龄妇女返乡孕检,严禁在为群众办理“婚育证明”或提供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时,搭车收费,或以各种名义收取押金、保证金。若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认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同时要落实一次性告知和限时办结制度。  2013年以来,我省各地按照国家相关要求,积极为流动人口办证提供方便。但少数地方仍存在对群众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和婚育证明时,相互推诿,或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乡孕检,或在办证过程中违规收费。省卫生计生委要求,各地要将计划生育证件的办理依据、条件、程序、时限、需要提交的全部证明材料的目录、表格式样、是否收费、服务承诺等信息进行公开,精简办证审批材料,缩短审核时间,简化工作流程,同时积极探索网上办证和省内《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电子化改革。省卫生计生委年底还将对各地群众来电、来信反映办证相关问题的情况进行通报,并纳入年终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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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第77期:三亚发放《海南省居住证》一图教你怎么领、怎么用?
作者:南海网编辑部
  三亚新闻网三亚12月1日消息:(南海网、三亚新闻网记者沙晓峰)12月1日下午,三亚流动人口居住证举行首发仪式,标志着三亚市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向前迈进了一个新的台阶。当日,南海网、三亚新闻网记者专访三亚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人口管理大队大队长杨海波,就流动人口如何申办、受理、使用《海南省居住证》等相关事宜一一进行解答。现将现场问答整理成20条,以供网友参考。
  一、为什么要实行居住证制度?
  答: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13〕44号),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努力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三亚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推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推行居住证制度有助于建立普惠流动人口的社会公共服务体系,解决流动人口&市民化、同城化&待遇问题,进一步增强流动人口对&第二故乡&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对改革和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居住证的样式?
  答:《居住证》由多层聚酯材料复合而成的单页卡式证件,采用非接触式IC卡技术制作,证件尺寸设计为85.6mm(长)X54 mm(宽)X1 mm(厚)。证件正面(名称面)设计有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址、有效期限、相片8个登记项目,证件背面设计的&海南省居住证&的字样。
  三、《居住证》有哪些技术特色?
  答:证件采用非接触式IC卡技术制作,利用芯片作为机读存储器。按照管理需要授权可以将变动信息(如住址变动)追加写入;具有读写速度快,使用方便,易于保管,以及便于各用证部门使用计算机网络查询等优点。
  四、三亚市发放《居住证》工作从什么时间开始?
  答:根据《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流动人口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我市日起开始施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我市公安机关从日开始启动居住证发放工作,12月1日至5日在部分受理点试行发放工作,12月6日起在全市范围全面发放。
  五、《暂住证》与《居住证》的差别?
  答:《居住证》与《暂住证》主要区别在发放对象、配套优惠待遇以及证件式样的不同:
  (一)《暂住证》的发放对象为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拟在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员。《居住证》的发放对象除满足年龄条件(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外,还应满足已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或办理《暂住证》满半年,有稳定住所(含自有房屋、租赁房屋、单位分配公房、借住他人房屋等)。
  (二)《海南省流动人口管理规定》未对《暂住证》的持有人作出优惠待遇的规定。《三亚市流动人口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对《居住证》的持有人可享受十一项与市民同等待遇。
  (三)《暂住证》的证件样式为纸质,《居住证》的证件式样是智能可擦写式IC卡,可多次重复擦写。
  六、《居住证》的作用是什么?
  答:《居住证》作为持有人享受三亚市政府规定的相关政策待遇,办理属于居住地政府有权办理的个人相关事务的有效凭证,记录持有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
  七、《居住证》发放对象?
  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流动人口,可以申领《居住证》:
  (一)依法申报居住登记;
  (二)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
  (三)有固定住所;
  (四)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
  八、《居住证》的主管部门和受理机构是哪个?
  答:三亚市公安机关是《居住证》的主管部门,负责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受理、签发、制作、发放、签注、补领、换领、变更以及居住信息管理等相关工作。《居住证》的受理机构为居住地所在的公安派出所。
  九、三亚市《居住证》受理点和制作点的设立分布?
  答:三亚市各个公安派出所都设有《居住证》受理点。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服务窗口、河东派出所所、月川派出所、大东海派出所、吉阳派出所、林旺派出所、新风派出所、友谊派出所、凤凰派出所、崖城派出所、育才派出所等设有十一个《居住证》制作点。
  十、申领《居住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领《居住证》的流动人需要提交以下材料(属个人使用保存的证件须提供复印件):
  (一)申办人居民身份证,携带未满16周岁子女的,还应提供子女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二)房主(个人或单位)有效证明(房屋属个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房屋属单位的,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明或购房合同;
  (三)单位分配公房的证明或借住他人房屋房主的书面证明或宾馆酒店(旅业式出租屋)出具的住宿发票收据等、租赁合同、房屋租赁证;
  (四)《海南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或《暂住证》;
  (五)申办人属已婚育龄妇女(20周岁至49周岁)的,提供现居住地出具的人口信息卡。
  十一、不符合办理《居住证》的外来流动人口,是否需要办理居住登记?
  答:根据《三亚市流动人口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本市居住的流动人口应在到达之日起7日内持居身份证向居住地所在的受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另外,居住登记的时间是计算居住时间的依据,也是办理居住证的前提条件之一。所以,不符合办理《居住证》的外来流动人口,应及时到居住地所在派出所办理居住登记。
  十二、《居住证》的受理和制证期限?
  答:《居住证》的受理审核为8个工作日,制作证件为2个工作。也就是从递交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将《居住证》发放到申领人。
  十三、《居住证》有效期满后如何处理?居住年限如何计算?
  答:《居住证》有效期限为一年,每年签注一次。持证人应当自居住证签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到居住地所在派出所办理居住证签注。持证人逾期不办理签注或者提供不实签注信息的,自动中止居住证使用功能;自中止这日起30日内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其居住时间连续算;自中止之日起30日内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其居住时间自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之日起重新计算。
  十四、《居住证》的有效使用范围?
  答:《居住证》有效期内可以在三亚市行政辖区通用。
  十五、居住地发生变动的,应如何处理?
  答:在三亚市行政辖区内跨区、跨农场流动或变更居住地址的,无需重新办证,但应自变更之日起7日内到现居住地所在派出所申报居住变更登记。
  十六、《居住证》持有人离开本市的,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答:持证人离开本市到本省其它市县居住的,应到原居地所在派出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不需交回《居住证》,提交原《居住证》在流入居住地所公安机关擦写签注后可重新使用,但离开本省的应交回《居住证》。
  十七、《居住证》持证人可享有的政策待遇?
  答: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在三亚市行政辖区内实际居住,符合相关规定的,可凭证依法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
  (一)其子女可以申请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参加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考试;参加全日制高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考试。
  (二)持证人及其子女均可在本市享受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政策。
  (三)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可以享受相关待遇。
  (四)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待遇。
  (五)可以申请本市公共租赁住房。
  (六)在本市享受免费提供的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七)符合援助条件的,可以在本市享受法律援助。
  (八)在本市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九)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注册登记;参加各类非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国家职业资格鉴定。
  (十)参加本市有关评选表彰。
  (十一)享受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待遇。
  十八、《居住证》持证人应履行哪些责任?
  答:《居住证》持证人在享受相关权利和待遇的同时,应主动配合管理,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伪造、变造、骗领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居住证》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居住证》,不得出租、出借、转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住证》,持证人不得拒绝。
  十九、原办理的《暂住证》尚未到期,是否可以继续使用?
  答:实施前已依法申领暂住证的流动人口,可在原暂住证有效期内继续使用暂住证,或是按本办法规定换领居住证。原暂住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换领居住证的,视为居住证签注,其居住时间可连续计算,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应权益。
  二十、《居住证》的收费标准是多少?
  答:流动人口首次申领、签注居住证的,免收工本费。因损坏换领、遗失补领居住证的,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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