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支部成员能参加村委会党支部名称竞选吗

村民委员会选举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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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选举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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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选民登记&&&&&&& 第一百三十二条 选民登记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 选民登记可单独或组合采用下列办法:设总登记站,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设登记站,上门登记。&&& 第一百三十三条 年满18周岁的村民应当在其户口所在地的村进行选民登记。除由于婚姻、家庭等关系脱离本村超过6个月,未承担村民义务,其户口尚未迁出者外,年满18周岁的本村村民一律予以选民登记,不受任何限制。&&&&&& 第一百三十四条 村民出生日期以身份证为准,新满18周岁未办理身份证或身份证丢失的,以户口薄为准。村里户口薄登记与派出所登记不一致的,以派出所登记的为准。&&& 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它有关证明认定。&&& 选民的年龄计算以选举日期为截止日期。&&&&&&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具有选民资格,由于婚姻、家庭等关系住进本村超过6个月,承担村民义务,其户口尚未迁入的,应予登记。&&&&&& 除上款人员外,户口不在本村的人员一律不予登记。&&&&&& 第一百三十六条 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再次选举前应对上届选民登记后年满18周岁的和新迁入本村具有本村户口的村民,予以补充登记。对选民登记后死亡和户口迁出本村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第一百三十七条 对常年外出的村民,村民委员会应当事先发出通知,在选举日前不能回村参加选举,又没有委托其他选民代为行使选举权的,不计算在本届选民总数以内。&&&&&& “常年外出”指离开本村在外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但住院治病的除外。&&&&&& 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直接通知外出的村民,也可以将有关通知送达外出村民的成年家属。&&&&&& 第一百三十八条 任何选民不得在不同的村重复登记。&&&&&& 第一百三十九条 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同时应公布本届被剥夺竞选权和被选举权以及被停止行使竞选权和被选举权的选民名单。&&&&&&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编制选民登记名册,在册选民按序号排列。&&&&&& 第一百四十条 经登记确认具有本村本届选举权的村民,应当发给选民证。选民证编号应与登记名册选民序号相一致。&&& 选民证是村民参加投票选举的唯一依据。&&& 除因办理委托投票的原因村民选举委员会应收回委托人的选民证外,任何组织、任何人或任何部门在任何时间均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回选民的选民证。&&&&&& 第一百四十一条 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申诉人不服的,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当地基层法院起诉,法院应当在选举日以前作出裁决,法院的裁决为最后决定。选民名单和选民数应以调整后的结果为准。&&&&&&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申诉人对于法院的判决仍不服的,可以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不影响本次选举中选民资格的认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由于某种特殊原因不能按期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重新确定选举日期,报乡级政府批准。推迟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推迟时间超过1个月的,应当重新登记选民资格。&&& 第一百四十四条 因区划调整需要重新组建村民委员会的,应当在组建后3个月内进行选举。 &&&& 第八章 候选人产生&&&& 第一百四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选民具有本届候选人提名权、竞选权和被选举权。&&&&&& 被依照法律剥夺竞选权和被选举权而且在登记时两权尚未恢复的选民,以及被依照法律停止行使竞选权和被选举权的选民,不得成为本届候选人,不得竞选和被选举当选本届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一百四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由选民自我提名、联名提名和预选提名产生。提名产生初步候选人。&&& 凡未被依照法律剥夺竞选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以及未被依照法律停止行使竞选权和被选举权的选民,均得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第一百四十七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印制初步候选人提名表。提名表按照村民委员会的职务、职数和等额提名的原则设计。&&&&&& 村民选举委员会事先公告填写提名表的方式、时间、地点。&&&&&& 第一百四十八条 选民有权自我提名初步候选人,选民有权联名提名初步候选人。提名初步候选人,须在预选会议召开前填写村民选举委员会统一印制的提名表。&&& 第一百四十九条 选民自我提名初步候选人时应明确拟竞选的职务,一人只能填写竞选一种职务。选民应将提名表在规定时间内送交村民选举委员会。&&&&&& 第一百五十条 选民联名提名初步候选人可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进行,或者使用流动票箱进行。召开村民会议要求过半数选民或过三分之二的户代表参加,村民小组会议提名要求过半数的选民参加。对于老、弱、病、残选民或者居住较分散的地区,如山区、牧区、少数民族居住区等,可以使用流动票箱填写提名表。&&&&&& 第一百五十一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汇总初步候选人提名表,公布初步候选人名单。所有被自我提名和联名提名的初步候选人均应同榜公布。&&&&&& 第一百五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预选提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预选会议进行,由本村选民直接投票提名。&&&&&& 第一百五十三条 预选会议功能如下:&&& (一)选民个人直接提名初步候选人。预选会议提名为秘密提名,提名投票须不记名秘密写票。选民自我提名、选民联名提名、选民个人提名产生的初步候选人一律平等。&&&&& (二)从自我提名、联名提名、个人提名产生的初步候选人中确定正式候选人。正式候选人的确定以预选结果为准。&&& 第一百五十四条 预选直接提名采用有候选人的直接提名和无候选人直接提名相结合或者无候选人直接提名的方式提名。&&& (一)有候选人的直接提名&&& 有候选人的直接提名,指存在自我提名和联名提名产生的村委会成员初步候选人时,由选民一人一票对初步候选人按职务直接进行投票选举。按相对多数原则,以预选得票的多少为序,分别差额确定各职务的正式候选人。&&& 有候选人的直接提名方式预选提名时不得单独使用。&&& (二)无候选人的直接提名&&& 无候选人的直接提名,指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向每一位选民发一张只印有职务的空白选票,选民按照自己的意愿,分别填写主任、副主任、委员的名字。按相对多数原则,以预选得票的多少为序,分别差额确定各职务的正式候选人。&&& (三)有候选人的直接提名和无候选人的直接提名相结合,设计结合无候选人和有候选人直接提名选票特点的合一选票,每一位选民一张选票,一次性投票选举。按相对多数原则,以预选得票的多少为序,分别差额确定各职务的正式候选人。&&& 存在自我提名和联名提名产生的村委会成员初步候选人时,预选提名必须采用有候选人的直接提名和无候选人直接提名相结合的提名方式。&&&&&& 第一百五十五条 提名候选人的预选会议有本村过半数选民参加方为有效。&&&&&& 第一百五十六条 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不得委托他人投票。&&&&&& 第一百五十七条 选民必须按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三种不同职务分别提名,提名同一候选人担任两种以上职务的无效。&&& 第一百五十八条 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时采取等额投票,即一张选票提名主任候选人一名,副主任和委员候选人数与正式名额相等,超额选票无效。&&& 第一百五十九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印制提名预选票,讲解预选提名投票方法。&&& 应将自我提名和联名提名已经产生的所有初步候选人按不同职务分别印在预选票上,选民可从中挑选正式候选人,也可另选他人。&&& 未按规定符号写的、符号写错位置的、少写符号的选票,写错别字、外号的选票,是认定为有效票还是无效票,应在投票办法中明确规定,或者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裁定。&&& 被提名候选人的名字,下列写法有效:&&& 全村同姓,省略姓的;&&& 村民有异姓,但姓后部分无重名,省略姓的;&&& 村民无重名,写同音字的;&&& 写广为人知的乳名的。&&&& 第一百六十条 预选会议可设立一个预选会场,也可按村民小组设立投票站。&&& 每个投票站至少应设三名预选工作人员。投票站只投票,不计票。投票站关闭后,工作人员应负责将票箱护送到中心投票场所。&&&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提前公布会场、投票站设立的地点,以及投票开始和结束的时间。&&& 每个投票站必须设立验证发票处、秘密写票处、代写处和票箱。&&& 所有票箱集中在中心投票场所开启,公开唱票、计票。按相对多数原则,以预选得票的多少为序,分别差额确定各职务的正式候选人。当场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第一百六十一条 差额产生正式候选人。主任、副主任正式候选人应分别比应选职数多1人,委员正式候选人应比应选职数多1至2人。&&& 如遇被提名的候选人获得的符合当选的票数相等,票数相等者均当选正式候选人,不受正式候选人数额限制。&&& 第一百六十二条 不得将3种职务混在一起差额,各种职务应单独差额。&&& 选民从主任差额正式候选人中直接选举主任。&&& 选民从副主任差额正式候选人中直接选举副主任。&&& 选民从委员差额正式候选人中直接选举委员。&&& 果村民委员会由3名成员组成,则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种职务总共至少需要6名候选人;不设副主任的,主任和委员两种职务总共至少需要5名候选人。不得先选委员,再从委员中确定主任、副主任。&&& 第一百六十三条 如果同一选民在预选中被提名当选多种职务候选人,若本村本届不允许同一位选民担任多种职务候选人,则由该选民本人以书面形式选择一种职务;若本村本届允许同一位选民担任多种职务候选人,则由该选民本人以书面形式决定是选择一种职务,还是保留多种职务。村民选举委员会不得作出硬性决定。&&& 第一百六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之间不得有近亲属关系。&&& 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只能留任1人,多出的候选人可自愿退出;自愿退出不能解决问题时,职务不同的,职务高者留任;职位相同的,预选得票多者留任;职位相同且预选得票相等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抽签决定谁留任。&&& 第一百六十五条 预选会议可以单独召开,也可以与选举大会同日召开。&&& 第一百六十六条 预选会议单独召开时,正式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按不同职务和得票多少的顺序张榜公布。&&& 候选人不愿接受提名的,可以书面形式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予同意。候选人的缺额,按相对多数原则,以预选时得票多少为序依次递补。&&&& 调整后的正式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3日前公布。&&& 第一百六十七条 预选会议与选举大会同日召开时,应在正式选举进行之前召开。&&& 差额产生正式候选人后,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询问当选候选人是否愿意接受提名,不愿接受提名者应出具书面答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予同意。候选人的缺额,按相对多数原则,以预选得票多少为序依次递补。&&& 正式候选人确定后,应按不同职务正式候选人预选得票相对多数的顺序当场张榜公布;职位相同且预选得票相等的候选人顺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抽签决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 预选会议结束后不再接受候选人提名。&&& 第一百六十九条 分次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落选的主任正式候选人可否自动成为副主任、委员正式候选人,落选的副主任正式候选人可否自动成为委员正式候选人,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如果决定可以,则落选的主任、副主任正式候选人分别自动成为副主任、委员正式候选人,因此而增加的副主任、委员正式候选人不受差额数额限制。&&& 第一百七十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竞选人可以通过各种合法形式竞选,包括会见选民,走门串户拜访选民,发放张贴海报和宣传品,利用广播、扩音喇叭、电视、宣传车、互联网等工具、设施与媒体,以口头、文字、音像等形式自我介绍和自我宣传,利用一切合法形式和手段开展竞选活动。&&& 但如果使用公共设备设施进行竞选,各候选人使用的时间长度及时段等必须平等。&&& 第一百七十一条 竞选村民委员会必须合法,不得有暴力、胁迫、贿选、收买、伪造选票等行为,不得违法违规承诺,不得进行人身攻击,不得有侵犯其他竞选人隐私权和人格权的行为。&&&& 禁止竞选人及其亲友直接或指使他人用金钱、财物或其它利益收买本村选民、选举工作人员或其他竞选人的贿选行为。竞选人被确认为有贿选行为的,应当依法取消其候选人资格或宣布其当选无效。&&& 一般人情往来、候选人捐助普及性公益事业以及承诺经济担保等法律未明确禁止的行为,不属于贿选。竞选人公布治村设想时,一些并不针对个人的承诺,如承诺实施自来水工程、翻修学校等,不属于贿选;竞选人选举前已做或选举中承诺当选后要做的普及性慈善事业、公共事业,不属于贿选;竞选人以自己的私产作为抵押,以表示施政决心,不属于贿选。&&& 竞选人应带头遵纪守法,合法、和平、公正竞选。&&&& 第九章 竞选演说&&&& 第一百七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当进行竞选演说。竞选演说是村民委员会选举中不可缺少的环节。&&& 竞选演说是村委会直接选举中候选人之间为争取选民支持而主动采取的自我介绍、自我展示、主动承诺和相互竞争的一种自我宣传活动。&&&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正式候选人都应进行竞选演说,向选民介绍自己,展示自己的才华,相互竞争,为选民作出投票选择提供参考。&&& 第一百七十三条 竞选演说一般在公众会议上集中统一进行,也可在村民小组会议上巡回进行。统一举行的竞选演说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和主持。&&& 第一百七十四条 正式候选人竞选演说可在选举日当天进行,也可在选举日前3天进行。在选举日前进行的,应张榜公布竞选演说的时间和地点。&&& 第一百七十五条 发表竞选演说,采取自我介绍形式。&&& 第一百七十六条 发表竞选演说的,应当是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正式候选人,非正式候选人不得进行竞选演说。&&& 第一百七十七条 发表竞选演说,演说人应缴纳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依各地经济状况而定,一般在当地村委会成员年工资的百分之十左右,参加竞选演说的村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的保证金可按5:3:2的比率确定。投票后所得选票低于全部选票的3%者,保证金即被没收。&&& 第一百七十八条 凡村民都可出席听演说,但非本村本届选民不得提问。&&& 第一百七十九条 竞选演说人在演说日前3天提交一份竞选演说材料,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核把关。其主要内容是:&&& (一)本人情况,包括姓名、年龄、政治面貌、文化程度、家庭状况和工作简历;&&& (二)治村设想,包括竞选职务,拟订5年任期工作目标及工作措施;&&& (三)本人的竞选条件,如特长、能力、政绩,及对选民的承诺。&&& 第一百八十条 竞选演说人的演说内容要合法、健康、符合本村实际,不得发表属于不正当竞争的有关言论。&&& (一)不得发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的言论。&&& (二)不得攻击、诋毁、侮辱他人,不得有侵犯他人隐私权和人格权的内容。&&& (三)不得说大话、乱许愿。&&& 村选举委员会负责审核演说材料,除对有政治观点错误处进行必要的修改外,一般不做文字处理。如确需修改的,应征得本人同意。&&& 村民选举委员会不得向他人泄露演说材料的有关内容。&&& 第一百八十一条 演说人演说结束后,选民可向演说人提问。演说人对选民的提问,一般要给予正面答复。对选民提出的下列有关内容,可不予回答:&&& (一)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 (二)属于人身攻击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第一百八十二条 竞选演说按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的顺序排列。同一职务候选人的竞选演说,以得票数为序,得票少者为先,得票多者为后。得票数相等的,顺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抽签决定。&&& 第一百八十三条 竞选演说人演说时间一般为村主任正式候选人6分钟,副主任候选人5分钟,委员候选人4分钟。同一职务候选人演说时间一致,准少不准超,具体时间也可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议确定。&&& 选民对候选人提问的时间也要依职务不同做出不同规定,对同一职务候选人提问的时间要规定一致,准短不准超。&&& 发表竞选演说时,要设立两名以上计时员,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推荐产生,进行计时监督。&&& 第一百八十四条 竞选演说会场布置要庄严、隆重。主席台醒目、突出,音响设备齐全,音质清晰洪亮。&&& 第一百八十五条 竞选演说会议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主持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内部推举产生。选举委员会因故不能主持时,由选举委员会推选一名选民主持。&&& 竞选演说人不得担任会议主持人。&&& 第一百八十六条 主持人主持会议要客观、公正,不偏不倚,不评论,不诱导。&&& 主持人要随时掌握会场情况和动态,善于控制会场状况和气氛,引导选民理智地思考问题,防止个别人起哄干扰会场秩序。&&& 主持人要提醒候选人公平、平等竞争,反对和避免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 第一百八十七条 可以利用广播、电视等对竞选演说进行直播。对竞选演说可以录音、录像,会后播放。&&& 第一百八十八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正式候选人进行竞选辩论,可以利用广播、电视等对竞选辩论进行直播。对竞选辩论可以录音、录像,其后播放。&&&& 第十章 选举大会&&&& 第一节 选举大会基本规则&&&& 第一百八十九条 正式投票选举,应当召开选举大会。&&& 选举大会应选择在农闲时期召开,一般在现任村民委员会任期最后1年的11月召开。&&& 第一百九十条 选举大会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以外的任何人或组织不得以接受委托等任何方式主持村民委员会选举大会。&&& 选举大会会场应悬挂会标:XX村第X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大会。&&&& 第一百九十一条 投票大会举行的至少5日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将具体的投票方式、投票日期、投票时间、投票地点、投票截止时间向选民公布,并报乡镇选举指导机关备案。&&& 无论是选举大会投票还是投票站投票,均应严格遵守投票截止时间。&&& 如遇特殊原因,如地震、台风、洪水等大规模自然灾害或大规模传染病爆发等,需要变更选举日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重新填写申报单,报乡镇选举指导小组批准,再次公告。&&&&&&&&&& 第一百九十二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选民居住状况和便于选举的原则,设立中心投票会场,必要时可另设一个或多个投票站。&&& 第一百九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实行秘密投票,保证选民秘密写票。&&& 在中心投票会场和投票站,必须设立秘密写票处。秘密写票处应有有效遮挡,以不暴露选民写票内容为准。秘密写票处应设桌台,桌台上放笔,供选民写票使用。&&& 秘密写票处数量应根据选民总数按比例合理设立。&&& 秘密写票处应保证每位选民独立、秘密填写选票,自由真实地表达自己的选举意愿。选民写票时,其他选民不得围观,任何人不得擅自接近秘密划票处或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选民写票。&&& 工作人员应引导选民进入秘密写票处,保证整个写票过程顺畅快捷。&&&&&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中心投票会场和投票站,必须设立选票代写处,由代写员代文盲或因其它原因不能填写选票的选民写票。代写选票也必须秘密写票。&&& 代写员要真实表达选民的投票意愿,不得违背选民意愿。代写员要尊重选民,对选民的投票意愿保密。&&& 代写处应设明显标志。&&& 第一百九十五条 选民因健康原因不能到投票站投票,又不愿意委托其他选民投票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以使用流动票箱投票。&&&&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将使用流动票箱的选民名单于选举日前张榜公布。不属于使用流动票箱的选民,不得使用流动票箱投票。&&& 第一百九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可任选一次性投票或分次性投票方式。在同一届选举中只能确定使用一种方式。&&& (一)分次性投票。选民分次领票、写票、投票。第一次领票、写票、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第二次领票、写票、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副主任。第三次领票、写票、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委员。&&& 不同职务分次分别计票。&&& (二)一次性投票。选民一次性领票、写票、投票。&&& 不同职务分别计票。&&& 第一百九十七条 委托投票&&& (一)选举期间外出的选民以及年老病弱选民,可以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 (二)办理委托投票手续,须在选举日前,由委托人申请并填写委托投票书,经村民选举委员会批准并向受托选民发放委托投票证,委托生效。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同时收回委托人的选民证,出具书面收回凭据;选举结束后将选民证归还委托人。&&& (三)选举日在村的体能活动正常选民不得办理委托投票。&&& (四)口头委托无效。&&& (五)不得在选举大会会场临时办理委托投票。&&& (六)受委托选民不得将委托证交给其他选民,让其他选民进行再委托投票。&&& (七)候选人不得接受投票委托。&&& (八)候选人的近亲属不得接受其家庭成员以外选民的投票委托。&&& (九)每一选民接受的投票委托不得超过一人。&&& (十)受委托选民凭委托投票证领取选票、写票、投票,不得违背、泄露委托人的意愿。&&& 第一百九十八条 邮寄投票。&&& (一)外出选民可以通过邮寄选票方式参加选举投票。&&& (二)可以邮寄没有正式候选人的空白选票。公布登记选民名单后寄出选票。&&& (三)可以邮寄有正式候选人的选票。公布正式候选人后寄出选票。&&& (四)在正式选举开启票箱前收到的邮寄投票选票有效。&&& 第一百九十九条 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被羁押、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正在被劳动教养、正在受拘留处罚、被宣告缓刑、假释的选民,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也可以委托本村的亲属选民或本村其他选民代为投票。&&& 被判处拘役、受拘留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可以在选举日回村参加投票。&&& 第二百条 正式选举的投票采用排序复选制。&&& 第二百零一条 选票按排序复选制设计。&&& 应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逐步统一规范选票式样&&& 一)选票印制。&&& 1、不同职务的选票分别印制。三种职务,三张选票,三张纸,建议使用三种颜色。&&& 每种职务的选票上排列该职务的所有正式候选人。&&& 2、不同职务的选票合一印制。三种职务一张选票,一张纸。&&& 每种职务应设独立的排列区,每个排列区应有充分的独立性。&&& 在每种职务的排列区内排列该职务的所有正式候选人。&&& 3、正式候选人以预选得票多少为序排列;得票相等的,顺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抽签决定。&&& 4、在选票上相对于每位候选人的相同位置设相同的写票空格,写票空格应足够大。&&& 5、选票可以采用横排式或竖排式。&&& (二)选票上标明“XX村第X届村民委员会选票”、“X年X月X日(公章)”等字样,以及“职务”、“姓名”、“序数”、“说明”等栏目字样。&&& “说明”栏内应包括下列文字:&&& “按你选择的顺序,在空格内填上1至n的数字。”&&& “必须在每个空格里都填上数字,否则你的选票无效。”&&& (三)如果允许落选的高职正式候选人自动成为低职正式候选人,则应在选票上为自动增加的正式候选人留出相应的位置。&&& (四)选票的印制数量不得超过登记选民总数的102%。选票印制后必须加盖公章并装袋签封,待选举日时在选举大会中心投票站或分投票站,由选举工作人员当场当众公开启封并清点选票数量。&&& (五)可在投票选举前让选民事先看到标准选票票样,明白如何规范写票,可在选举日前发放标准选票票样和写票方法到每家每户,将放大的标准选票票样和写票方法张贴在村庄醒目的地方,于选举日在选举会场或投票站张贴放大的标准选票票样和写票方法等。&&& 第二百零二条 选民按排序复选制秘密写票。&&& (一)选民在不同职务选票或不同职务排列区的写票空格内,分别按1、2、3、4、5、6、7、8……顺序填写数字。一个空格内只能填写一个数字。&&&&&& 在不同职务选票或不同职务排列区,应按各自系列独立从1排序填写数字。&&& (二)同一职务选票或同一职务排列区填写的排序数字须等于或大于应选职数,填写的排序数字少于应选职数的选票或排列区作废。&&& (三)同一数字在同一职务选票或同一职务排列区只能出现一次。&&& 在同一职务选票或同一职务排列区重复的数字无效,不重复的其它排序数字有效;但如果不重复的其它排序数字少于应选职数,该选票或排列区作废。&&& 能够体现排序的一组数字应属有效。&&& (四)提倡在所有写票空格内填写数字,不留空白空格。&&& (五)数字顺序显示选民对各候选人的喜欢程度与选择顺序。选民在候选人旁写1表明该候选人是其第1选择,在候选人旁写2表明该候选人是其第2选择,在候选人旁写3表明该候选人是其第3选择,依此类推。选民如此投票表示,其选票首先投给其第1选择候选人;如果其第1选择候选人当选或落选,将其选票转移给第2选择候选人;如果其第2选择候选人当选或落选,其选票转移给其第3选择候选人,依此类推。&&& (六)除在选票写票空格内按规定填写数字外,不得在选票上其它任何地方作任何标记,不得在选票上记名。&&& 第二百零三条 票箱。票箱是选举投票时供选民投放选票的专用箱子。票箱分选举大会中心投票会场票箱、投票站票箱、流动票箱三种。票箱的形状、大小尺寸及所用材料,可根据本村情况而定。&&& 票箱投票口不能过大,以手伸不进去为宜。&&& 选举大会中心投票会场票箱高度必须在80厘米以上。&&& 票箱应便于密封、加锁。&&& 第二百零四条 每个流动票箱必须指定三名以上选举工作人员负责。&&& 第二百零五条 选举大会投票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建议选区计票组数量,提名总监票员、监票员、唱票员、计票员、流动票箱员、票箱监护员、秘密写票处监护员、会场引导员、代写员等工作人员,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选举大会通过,在选举大会、投票站公布。&&& 第二百零六条 选举大会工作人员实行近亲属回避制度,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总监票员、监票员、唱票员、计票员、流动票箱员、票箱监护员、秘密写票处监护员、会场引导员、代写员等工作人员。&&& 第二百零七条 选举日投票不得中断。选举日只能有一个,时间可以连续,但不得提前,不得中断。选举日投票不得投一部分票后,将票箱集中保存起来,第二天再继续投票。&&& 第二百零八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在正式选举前对选举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保证选举依法顺利进行。培训内容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选举具体程序、基本环节,本村投票办法,每个选举工作人员的职责。&&& 第二百零九条 在选举大会会场、投票站入口应设立选民入场验核处。&&& 第二百一十条 在选举大会会场、投票站应设立验证发票处。&&& 第二百一十一条 预选可以与正式选举同日进行。&&&& 第二节 选举大会程序&&&&& 第二百一十二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并主持选举大会。&&& 第二百一十三条 工作人员在选举大会中心投票会场、投票站入口,对照选民登记名册,验核选民的选民证、委托投票证,通过验核的选民入场。&&& 在规定的截至时间停止办理选民入场,将本村本届选民、选举工作人员和村民选举委员会批准留在场内的人员以外的人请出会场。&&& 第二百一十四条 选举大会主持人宣布开会,宣布会场注意事项。&&& 如果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主持选举大会,可在选举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委托本村的一名选民主持。&&&&&& 第二百一十五条 宣布清点参选人数。清点选举大会中心投票会场参选人数、投票站参选人数、流动票箱投票参选人数、委托投票参选人数和邮寄投票参选人数。&&& 主持人向全体选民报告参选人数,以及本村全体选民人数。&&& 参选人数达到超过本村选民半数的合法人数,则宣布选举大会继续进行。否则,宣布本次选举大会到此为止,村民选举委员会经集体研究后,当场宣布另行召开选举大会的时间。&&& 第二百一十六条 奏国歌。全体起立,奏国歌;奏国歌毕,请坐下。&&& 第二百一十七条 宣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第二百一十八条 宣读投票办法,提请选民举手通过。&&& 第二百一十九条 提名推荐选举工作人员,宣读选举工作人员名单,提请选民举手通过。选民通过后,选举工作人员佩带工作标志上岗。&&& 第二百二十条 正式候选人发表竞选演说。&&& 正式候选人发表竞选演说的顺序按预选得票数排列,得票少者为先,得票多者为后;得票相等的,顺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抽签决定。&&& 第二百二十一条 由总监票员、监票员当众检查票箱是否空箱,由选民当场监督并认可。&&& 票箱上锁、贴封条,由选民当场监督并认可。&&& 票箱监护员负责看守票箱,防止舞弊行为发生。&&& 票箱密封后,投票过程中所有票箱不得开启。投票结束后,在选举大会中心投票会场集中开箱。&&& 第二百二十二条 由总监票员、监票员当众启封选票袋。&&& 清点本次选举印制的选票数,并报告主持大会的村民选举委员会。&&& 大会主席向选民宣布本次选举印制的选票数。印制的选票数指在投票选举前印制的盖有公章的空白选票总数。&&& 第二百二十三条 由总监票员讲解选票,详细、耐心讲解放大的选票票样,讲解写票的规定和写法,让选民明白应该怎样写票。&&&&&& 派出流动票箱。&&&&&& 第二百二十四条 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大会工作人员、选民的顺序验证发放统一的选票。&&&&&& 选民凭选民证、委托投票证依次领取选票。&&& 选民证和委托投票证是选民领取选票的唯一有效证件。验证发票处工作人员应对照选民登记名册,验证发票。&&& 选民应保管好选民证和委托投票证。投票选举后,本村有可能另行选举、重新选举、补选或罢免,需要选民使用选民证和委托投票证。&&&&&& 第二百二十五条 选民进入秘密写票处,秘密写票。写票须遵循排序复选制的规则要求。&&&&&& (一)选民在不同职务选票或不同职务排列区的写票空格内,分别按1、2、3、4、5、6、7、8……顺序填写数字。一个空格内只能填写一个数字。&&&&&& 在不同职务选票或不同职务排列区,应按各自系列独立从1排序填写数字。&&& (二)同一职务选票或同一职务排列区填写的排序数字须等于或大于应选职数,填写的排序数字少于应选职数的选票或排列区作废。&&& (三)同一数字在同一职务选票或同一职务排列区只能出现一次。&&& 在同一职务选票或同一职务排列区重复的数字无效,不重复的其它排序数字有效;但如果不重复的其它排序数字少于应选职数,该选票或排列区作废。&&& 能够体现排序的一组数字应属有效。&&& (四)提倡在所有写票空格内填写数字,不留空白空格。&&& 第二百二十六条 选民可以请人在代写处代写选票。&&& 请人代写选票是选民的自愿选择,选民可以选择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的代写员,也可以选择自己信任的人代写选票。选举工作人员包括代写员或其他人,不得强行要求为选民代写选票。&&& 第二百二十七条 选民写票完毕,将选票对折后投入票箱。&&& 如有邮寄投票,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当众将选票投入票箱。村民选举委员会应记录邮寄投票数。&&& 投票处票箱应设专门票箱监护员,防止意外情况发生。&&& 选民投票后,选举工作人员应及时引导选民有序回到原座位,保证会场秩序。&&& 第二百二十八条 选民可以选择弃权。弃权票也应投入票箱内。&&& 第二百二十九条 投票结束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将所有投票箱于当日集中到选举大会会场,包括选举大会中心投票会场票箱、投票站票箱和流动票箱。&&& 中心投票站选举工作人员应有专人负责签收票箱和看管票箱。&&& 第二百三十条 清点剩余选票,并向全体选民宣布剩余选票数。在开启票箱前,由总监票员当众销毁剩余选票,或将剩余选票剪去一角作废。&&& 剩余选票数应等于本村本次选举印制的选票数减去已发出的选票数。&&& 第二百三十一条 选民领票后投入票箱内的选票,即从票箱内取出的选票,包括弃权票和废票,为有效力选票。有效力选票计入收回选票总数。&&& 选民领票后没有投入票箱内的选票和未发出而剩余销毁的选票,即票箱外选票,为无效力选票。伪造的选票为无效力票。&&& 无效力选票不计入收回选票总数。&&& 第二百三十二条 总监票员、监票员当众检验各票箱封条、加锁有没有被拆毁和改动的情况。如发现有拆毁或改动,应立即报请村民选举委员会澄清情况,追查原因。&&& 经检查确认各票箱无问题后,每个票箱在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的互相监督下当众开启。&&& 禁止任何人单独开箱。禁止在选举大会会场外开启票箱。&&& 第二百三十三条 开箱后,将所有票箱的选票混在一起,再清点收回选票总数。&&& 不得分别清点各票箱的选票。&&& 二百三十四条 经村民委员会确认的伪造选票,应当场另行封存,不计入收回选票数。&&& 向选民宣布发出选票数和票箱收回选票数。发出选票数不能超过到会参加选举人数,更不能超过印制的选票数。&&& 收回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选票,投票有效;多于发出选票,投票无效。 &&& 收回选票超过本村选民总数的半数,选举有效;未超过本村选民总数的半数,选举无效。 &&& 向选民宣布本次投票是否有效,本次选举是否有效。&&& 第二百三十五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投票无效的,应当在作出记录和当场封存选票之后,立即安排重新投票。&&& 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无效的,应当在作出记录和当场封存选票之后,当场宣布另行投票选举的时间。&&& 第二百三十六条 负责唱、计票的选举工作人员逐张检验选票,并分类整理出整张有效票、整张废票、整张弃权票、局部有效票、局部废票。&&& 疑难选票交村民选举委员会认定。疑难选票或排列区数字是否有效,以及选票或排列区是否作废,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认定。疑难选票或排列区是否有效,负责唱、计票的选举工作人员无权确认。&&& 向选民宣布从票箱收回的有效票数、废票数、弃权票数。&&&&&& 第二百三十七条 在选举大会会场,在选民的监督下,选举工作人员分组公开唱票、计票。计票须遵循排序复选制规则。唱票、计票场地的选择应考虑方便选民监督。&&& 不得秘密计票。不是公开计票的选举为无效选举。&&& 第二百三十八条 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即票箱收回选票的过半数,始得当选。&&& 第二百三十九条 主任、副主任选票计票办法&&& (一)第一轮计票&&& 计算每位候选人获得“1”选票的数量。获得“1”选票数量超过收回选票半数的候选人当选。&&& 计票工作到此结束。&&& (二)第二轮计票&&& 如果没有候选人获得过半数的“1”选票,剔除获得“1”选票最少的候选人。&&& 在被剔除候选人获得的“1”选票中,计算留下的各位候选人获得“2”选票的数量,将各自获得的“1”和“2”选票数量相加,得票总和超过收回选票半数的候选人当选。&& 计票工作到此结束。&&& (三)如果仍然没有候选人获得过半数选票,重复前一计票程序,直到某个候选人获得过半数选票当选。&&& (四)如果最后出现平局,逐轮比多决定当选,即第一轮计票得票多者当选;如果第一轮计票得票相同,第二轮计票得票多者当选;依此类推;如果倒数第二轮计票得票相同,最后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抽签决定谁当选。&&& 第二百四十条 委员选票计票办法&&& (一)第一轮计票&&& 计算每位候选人获得“1”选票的数量。获得“1”选票数量超过收回选票半数的候选人当选。&&& 如果当选人数量达到应选职数,计票工作到此结束。&& (二)第二轮计票&&& 1、如果第一轮计票有候选人当选,但应选职数存在空缺,则在当选候选人获得的“1”选票中,计算留下的各位候选人获得“2”选票的数量,将各自获得的“1”和此轮的“2”选票数量相加,得票总和超过收回选票半数的候选人当选。&&& 2、如果第一轮计票没有候选人当选,则在所有收回选票中,计算各位候选人获得“2”选票的数量,将各自获得的“1”和此轮的“2”选票数量相加,得票总和超过收回选票半数的候选人当选。如果当选人数量达到应选职数,计票工作到此结束。&&& (三)如果应选职数存在空缺,重复前一计票程序,直到当选人达到应选职数。&&& (四)当前一计票程序无法继续重复时,如果应选职数仍存在空缺,则剔除获得选票最少的候选人。&&& 在被剔除候选人获得的“1”选票中,计算留下的各位候选人获得“2”选票的数量,将各自获得的此轮“2”选票和在前面各轮计票中已获得的选票数量相加,得票总和超过收回选票半数的候选人当选。&&& 如果当选候选人数量达到应选职数,计票工作到此结束。&&& (五)如果应选职数仍存在空缺,重复前一计票程序,直到当选候选人达到应选职数。 &&& (六)如果最后出现平局,逐轮比多决定当选。&&&&&& 第二百四十一条 不同职务应单独计票。如果本村本届允许同一选民担任多种职务的候选人,不得将该选民不同职务的得票相加。&&& 无论采用一次性投票还是分次性投票方法,不同职务的得票均不得相加。&&& 第二百四十二条 计票结束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立即当场向选民公布计票结果,并公布所有候选人的得票数,候选人得1票也应宣布。&&& 计票工作即使在午夜或次日凌晨结束,也应立即公布,不得拖延。&&& 第二百四十三条 由选举工作人员签封所有从票箱收回的选票。签封后的选票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5年。&&& 第二百四十四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有效后,应当场宣布当选结果,宣布本届村民委员会成立,宣布当选名单,当场颁发当选证书。&&& 当选证书由省级政府统一印制或监制,由村民选举委员会颁发。&&& 村民选举委员会可发布公告,张榜公布选举结果。&&& 第二百四十五条 本届村民委员会在村民选举委员会宣布当选之日成立。&&& 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非依本法规定的程序,任何组织、个人或部门不得直接撤除、罢免、更换,不得以“停职”、“诫免”、“离岗教育”等任何方式变相撤换。&&&&&& 第二百四十六条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应当在选举结果宣布后7日内召开。 &&& 第二百四十七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于选举当日或第二日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一式三份,报送乡级政府、县政府民政局各一份备案,本村存档一份。&&& 选举结果报告单应填写以下内容:&&& XX乡镇XX村;&&& X年X月X日召开选举大会;&&& 本村选民数;&&& 本村参加选举大会选民数;&&& 发出选票X张; &&& 收回选票X张;&&& 本次选举应选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职数;&&& 经预选确定的主任正式候选人、副主任正式候选人、委员正式候选人人数;&&& 当选人的具体情况(包括当选人的姓名、当选职务、各轮计票得票数及总得票数、性别、年龄、文化层次、政治面貌、原任职务等);&&& X年X月X日&&& 本村本届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选举大会主持人、总监票员、监票员、唱票员、计票员,应分别在本村本届选举结果报告单上签名。&&& 第二百四十八条 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成立后,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向本届村民委员会交接工作,工作交接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级政府、县级政府民政部门监督交接工作。&&& 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在本届村民委员会成立10日内向本届村民委员会移交村民委员会印章,拒不移交的,由制发机关负责追缴,并追究责任;并于同期内向本届村民委员会移交村集体的财务账目、村集体的债权债务、村集体财产资料、村档案资料、办公设施及经营资产等,逾期拒不交出的,本届村民委员会可以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作出裁决。&&&& 第三节 投票站投票&&&& 第二百四十九条 举行选举大会时,如果需要可在选举大会会场中心投票站以外,在分会场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设立分投票站,方便选民就近投票。分投票站简称投票站。&&& 投票站设验证发票处、秘密写票处、代写处、票箱。&&&& 第二百五十条 在选举日前,村民选举委员会以公告方式向选民公布各村民小组投票站所在地点、具体投票时间。&&& 第二百五十一条 每个投票站至少设3名工作人员,分别负责验证发票处、秘密写票处和代写处、票箱工作。&&& 选举工作人员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名,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投票站选举工作人员应向选民耐心讲解正确填写选票的方法。&&& 第二百五十二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选举日当天,应分别到各个投票站监督投票。&&& 各投票站工作人员应在投票站开放前到岗。&&& 各投票站工作人员应事先做好准备工作。&&& 在选举日前布置投票站。&&& 悬挂会标:X X村第X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第X投票站。&&& 张贴投票站开放、关闭时间说明,放大选票票样及投票注意事项。&&& 领取选票及准备投票用品等。&&& 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村所有投票站须在同一时间开放。&&& 第二百五十四条 第一批选民到投票站投票时,选举工作人员应当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选民面检查是否空箱,给票箱上锁、贴封条。&&& 投票站选举工作人员与第一位来投票的选民共同在票箱封签上签字。&&& 票箱监护员应负责看管票箱并尽职尽责,防止舞弊行为发生。&&& 第二百五十五条 工作人员在选民监督下启封选票袋,清点本投票站领取的选票数。&&& 投票站工作人员将清点好的选票数填写在投票站报告单上,并签字。&&& 投票站投票结束后,投票站报告单交村民选举委员会。&&& 第二百五十六条 验证发票处工作人员应对照选民登记名册,验证发票。选民凭选民证、委托投票证领取选票。选民证和委托投票证是选民领取选票的唯一有效证件。&&& 投票站工作人员在验证发票时,要认真向选民讲解选票的划法和注意事项。&&& 选民应保管好选民证和委托投票证。投票选举后,本村有可能另行选举、重新选举、补选或罢免,需要选民使用选民证和委托投票证。&&&&&& 第二百五十七条 选民进入秘密写票处,秘密写票。&&&&&& 投票站工作人员应尽职尽责,引导选民进入秘密写票处写票,保证每位选民独立、秘密填写选票,避免其他选民围观。&&& 第二百五十八条 选民可以请人在代写处代写选票。&&& 投票站工作人员应尽职尽责,引导选民到代笔处由代写员写票。&&& 选民可以选择代写员或自己信任的人代写选票。选举工作人员包括代写员或其他人,不得强行要求为选民代写选票。&&& 第二百五十九条 选民写票完毕,将选票对折后投入票箱。&&& 票箱工作人员应负责看管好票箱,防止意外情况发生。&&& 第二百六十条 全村所有投票站在规定的同一时间同时关闭。投票站关闭后不得再投票。&&& 投票站工作人员要真实填写投票站报告单,内容包括:&&& 第X村民小组第X投票站;&&& 本组选民数;&&& 本组参加投票选民数;&&& 本组领取选票数;&&& 本组发出选票数;&&& 组剩余选票数;&&& 投票站关闭时间;&&& 参加验箱选民签名;&&& 投票站工作人员分别签名;&&& X年X月X日。&&& 第二百六十一条 投票站只投票,不得开箱计票。&&& 投票站关闭后,投票站工作人员护送票箱到中心投票站;每个票箱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护送,防止秩序混乱和舞弊行为发生。&&& 投票站票箱送达中心投票站,并履行交接手续后,投票站工作完成。&&&& 第十一章 另行选举和重新选举&&&& 第一节 另行选举&&&& 第二百六十二条 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日选举,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职数,则举行另行选举,再次投票选出不足名额。&&& 另行选举时,原已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当选资格有效。&&& 第二百六十三条 另行选举是第一次投票选举的继续,不必重新进行选民登记。&&& 第二百六十四条 另行选举不必重新提名推选候选人。在未当选的候选人中,以得票多少为序,差额确定候选人,候选人应比应选职数多一名。&&& 第二百六十五条 另行选举应在第一次投票选举日的当天或次日举行,最迟不超过其后5日。&&& 第二百六十六条 另行选举须采取与第一次投票相同的程序与当选标准。&&& 第二百六十七条 另行选举仍选不足额,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当选人数已达3人或3人以上,可以组成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的,不足名额可暂缺。&&& (二)当选人数不足3人,无法组成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的,应进行第二次另行选举。&&& (三)如进行了2次另行选举仍未选出,则不再选举,将2次另行选举中得票总和最多的候选人增补为村民委员会成员,组成本届村民委员会。如果候选人得票相同,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抽签决定谁当选。&&&& 第二节 重新选举&&&&&&& 第二百六十八条 重新选举是在第一次选举整体无效的情况下重新启动的、完全独立的第二次选举。&&&&&& 第二百六十九条 经本村选民举报、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书面认定第一次选举整体无效,须进行重新选举。&&&&&& 第二百七十条 若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产生违法,则须从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开始重新选举。&&&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产生不违法,则须进一步判断是哪一个程序违法,依据具体情况,在哪一个程序违法,即纠正该程序及以后的程序。&&&& 第十二章 罢免、辞职和补选&&&&&&& 第二百七十一条 村民会议有权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报乡级政府和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百七十二条 选民拥有罢免权,本村五分之一以上年满18周岁的选民联名,可以向村民代表会议书面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 第二百七十三条 乡级政府对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向村选民提出书面罢免建议,促使村民启动罢免程序。&&& 乡级政府提出罢免建议,必须经本村选民接受,并由本村选民总数的五分之一联名书面提出罢免要求,方能启动罢免程序。&&& 第二百七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如果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剥夺竞选权和被选举权)的,自法院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其村民委员会成员资格自行终止,可不再履行罢免程序;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剥夺竞选权和被选举权)的,应当由村民代表会议召集和主持村民会议,投票表决是否罢免其成员资格。&&& 第二百七十五条 罢免要求应当有明确的书面罢免理由。&&& 没有书面罢免理由,不得启动罢免程序。&&& 第二百七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接到村民提出的罢免要求后,应尽快核实本村选民总数以及提出罢免的选民数是否达到本村选民总数的五分之一。选民总数指罢免要求提出时的本村选民总数。&&& 核对联名提出罢免要求的人数时,须以本人的签名为准。&&& 罢免动议成立后,村民代表会议应当在30日内及时召集和主持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 第二百七十七条 村民代表会议逾期不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的,由乡镇政府督促其召开;若仍然拒绝召开,可由乡级政府召集和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 乡级政府在60日内不召集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的,村民可以自行召集村民会议,由村民会议选出村民罢免委员会,主持罢免大会。&&& 第二百七十八条 村民罢免委员会成员的具体名额和主持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选举委员会相同。提出罢免动议的村民和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不得成为村民罢免委员会成员。 &&& 第二百七十九条 进入罢免程序后,被提出罢免的村委会成员又提出辞职的,不予接受。&&& 第二百八十条 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案启动后,罢免案受理机构应尽快通知被提出罢免人准备申辩意见。&&& 第二百八十一条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必须召开全体村民会议。&&& 不得以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方式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不得以召开户代表参加的村民会议的方式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二百八十二条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代表会议主持罢免活动,具体主持人为议长、副议长或村民代表;若议长、副议长或村民代表拒绝主持,则由乡级政府主持。村民自行召集村民会议时,由村民会议选出的村民罢免委员会主持罢免大会。&&& 主持人在宣布开会时,须讲明会议的议题是讨论罢免事宜。&&& 第二百八十三条 参加罢免会议的人数必须超过本村选民的半数,会议方能举行。&&& 第二百八十四条 联名提出罢免要求的选民应推选一名代表当众阐明罢免理由。&&& 第二百八十五条 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出席会议,并提出申辩意见。&&& 第二百八十六条 正式投票决定罢免案是否通过之前,本村选民可以进行讨论。&&& 第二百八十七条 罢免表决必须坚持秘密写票、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当场公布结果的原则。&&& 第二百八十八条 同意罢免票超过票箱回收选票的半数,罢免有效。&&& 第二百八十九条 无论罢免案通过与否,负责主持罢免活动的村民代表会议或罢免委员会必须做详实的文字记录。&&& 文字记录、选民提出的书面罢免理由、罢免票、罢免表以及与本次罢免活动有关的材料必须归档保存。&&& 村民会议应如实填写罢免表,一式三份,一份留存,报乡级政府、县级民政局各一份备案。&&& 第二百九十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得提出申请,主动要求辞去所担任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职务。&&& 辞职申请人应向村民代表会议递交书面辞职申请,辞职申请应包括两份书面文件:&&& (一)辞职声明,公之于众,告知村民辞职理由,以便村民代表会议讨论。&&& (二)辞职申请表,辞职申请人应认真填写辞职申请表一式三份,乡镇、县民政局各报一份,本村留存一份。&&& 第二百九十一条 应对提出辞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进行审计,审计通过,方能进行下一步程序。&&& 第二百九十二条 对提出辞职申请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会议会应召开会议讨论其辞职问题。&&& 辞职申请人应到会说明辞职理由,村民代表讨论后投票表决。&&& 第二百九十三条 辞职申请人的辞职要求表决通过后,村民代表会议会应及时发布公告,告知村民辞职生效。&&& 第二百九十四条 未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村民委员会成员擅自离职的,应当对其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九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不到职履行职责,其成员资格自行终止。&&& 第二百九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被罢免、资格终止或者被批准辞职后,由村民代表会议报乡级政府和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并收回当选证书。&&& 第二百九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因辞职、调离、罢免、资格终止、死亡、户口迁出本村等出现缺额的,应当在1个月内召开村民会议补选。&&& 主任缺职时,由副主任递补;副主任缺职时,由原当选时第一轮计票得票最多的委员递补,如果第一轮计票有委员得票相同,则逐轮比多;缺职的委员通过补选产生。&&&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但仍有成员不少于3名的,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也可以不补选。&&& 第二百九十八条 需要进行补选的,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填写补选申请表,经乡级政府批准后启动补选程序。&&& 补选由村民代表会议主持。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须多于应选职数。补选程序与村民委员会选举程序相同。&&& 第二百九十九条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终满时为止。&&&& 第十三章 违法认定与法律责任&&&& 第三百条 村民可在选举结果公布后30日内,对选举违法行为进行控告和举报。&&& 第三百零一条 对于整个选举是否有效的争议,选民有权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成立调查委员会。&&&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作出对所争议的选举是否有效的处理决定。&&& 对选举是否整体无效,重点应从以下5个方面进行认定:&&& (一)是否违背直接选举、差额选举、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的选举基本原则。&&& (二)正式候选人是否依法产生。&&& (三)选举投票是否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四)唱票及当选票数的计算是否正确。&&& (无)选民数和选民所投票数是否准确、合法,选票数是否达到法定标准。如果票箱收回选票多于发出选票,或者收回选票没有超过本村选民总数的半数,则选举整体无效。&&& 第三百零二条 如果选举整体无效,则所有当选者的当选均无效。&&& 选举整体无效的,应当重新选举。&&& 第三百零三条 不符合当选资格条件,得票数没有达到法定的当选标准,或者以舞弊、暴力、威胁、欺骗、贿选、收买选票、伪造选票、与选举工作人员串通私塞选票、虚报票数等违法或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并不得再在本届选举中竞选、候选和被选。&&& 选民有权就选举结果向县级政府提出书面申诉。县级政府应当就收到申诉状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对县级政府作出决定不服的,有权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申诉,要求成立调查委员会。 &&& 第三百零四条 如果是具体当选人当选无效,则其他当选人当选仍然有效。&&& 第三百零五条 已获得法定票数当选,但村民选举委员会不颁发给当选证书的,当选人有权向县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县级行政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但未经县级政府处理的,不得提起诉讼。&&& 第三百零六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应当接受乡级行政部门的指导。乡级行政部门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 村民有权就乡级行政部门违法干预村民自治的事项,向县级行政部门举报,县级行政部门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有关责任人员。&&& 第三百零七条 在选举过程中,以舞弊、暴力、威胁、欺骗、贿选、收买、侮辱、诽谤、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干扰或阻挠选举、故意损坏选举设施、扰乱选举公共秩序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村民自由行使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剥夺竞选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轻的,也可以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剥夺竞选权和被选举权)。&&& 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第三百零八条 对于违法选举,须根据违法事实依法纠正,哪个程序违法就从哪个程序纠正,整体违法则整体纠正,部分程序违法则部分纠正。&&& 第三百零九条 认定机关对违法选举进行认定时,必须作出书面的认定文书。&&& 第三百一十条 认定重新选举的,认定机关应派专人进行指导。&&& 第三百一十一条 举报人若对认定机关的认定不服,可通过司法程序提起诉讼。&&& 第三百一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政府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一)指定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调整、撤除、变更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的。&&& (三)指定、委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罢免、撤除、更换民委员会成员的。&&& (五)无正当理由拖延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超过本法规定的时限2个月的的。&&& (六)不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选举的。& &&&& (七)阻止依法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就职的。 &&& 第三百一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制止、纠正;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许诺竞争候选人、拉拢选民的。&&& (二)用舞弊、暴力、威胁、欺骗、贿选、收买选票、伪造选票、毁坏选票或票箱、与选举工作人员串通私塞选票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选民行使选举权、竞选权和被选举权的。&&& (三)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结果以及有其它选举舞弊行为的。&&& (四)对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或者提出罢免要求的村民进行压制、报复的;&&& (五)以其它不正当方式,妨碍选举工作正常进行的。&&&&&& 第三百一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检举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村委员成员的村民进行报复陷害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四章 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 第三百一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印章,是村级公共权力的象征。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的制发、使用和管理,是村民委员会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三百一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的印章为圆形,直径不得大于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县(自治县、旗、市、区)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者名称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在五角星下自左而右横排。民族自治地方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并刊汉字和相应的民族文字。印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第三百一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的印章一律由乡级政府负责制发。刻制村民委员会印章,由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联合提出意见,报乡级政府审核,由乡级政府到所在地县级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并到指定的厂家刻制。&&& 对不按程序刻制村民委员会印章的行为,要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百一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撤销或者合并,被撤销或者合并前的村民委员会的印章不得继续使用,制发机关应予及时收缴。&&& 村民委员会因故需要更换印章,制发机关应在颁发新印章的同时收缴其旧印章。&&& 村民委员会印章丢失,应及时向制发机关报告并申请补发,应予补发的由制发机关登记并办理补发。制发机关应以适当方式公布新印章启用和旧印章作废。&&& 使用已作废村民委员会印章的,按私刻公章行为处理。&&& 第三百一十九条 乡级政府和县级政府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村民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的指导,指导村民委员会建立印章使用的审批、登记、备案制度,并纳入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之中。&&& 第三百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印章要有专人保管,保管人由村民委员会提名,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后决定。&&& 印章使用的审批人与印章保管人不得为同一人。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民代表会议议长不得直接保管印章。&&& 第三百二十一条 凡涉及贷款、承包、对外签订合同等重大问题需使用印章时,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经会议讨论同意并经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方可使用。&&& 第三百二十二条 对违反印章使用管理规定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百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对印章和印章使用的管理,既要严格遵守印章管理规定和印章使用审批程序,又要方便群众的生产和生活。不得以欠交税费等为借口,在村民办理参军、婚姻状况证明、外出务工证明等手续时,拒绝使用印章,也不得借机吃、拿、卡、要,增加农民负担。&&& 第三百二十四条 乡级政府、县级政府民政部门要监督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后的印章移交工作。&&& 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在本届村民委员会成立10天内向本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印章,拒不移交的,由制发机关负责追缴,并追究责任。&&& 第三百二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在届内被集体罢免的,印章由乡级政府暂时代管。乡级政府应在重新选举工作结束后及时将印章交给新的村民委员会。&&&&&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三百二十六条 少数民族聚居村,制定和公布有关选举的文件、证件和名单时,应当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第三百二十七条 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应尽量降低选举成本。&&& 三百二十八条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将现代科学技术引入村民委员会选举,开发研制现代化选举辅助设施,逐步建立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的选举方式和选举技术规范。&&&&&& 第三百二十九条 本法中乡级政府指乡、民族乡、镇和苏木人民政府;县级政府指县、自治县、设区市的区、不设区的市、旗、自治旗人民政府;省级政府指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 第三百三十条 本法所指的“不满”、“超过”、“过”,不包括本数;“以上”、“以下”、“不超过”、“不过”、“满”,包括本数在内。&&&&&& 第三百三十一条 本法所指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孙子女、外孙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三百三十二条 在村民选举过程中,对于本法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直接选举人民代表的有关规定。在村民选举争议过程中,对于本法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关规定。&&& 第三百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果为公开信息,村民委员会与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公开选举结果,允许任何人凭身份证、工作证、学生证、军官证、护照等有效证件查阅、抄录、拍照、摄录。&&& 第三百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第三百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百三十六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主办单位:中共砀山县砀城镇北郊村党总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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