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区别共同犯罪,刑期是不是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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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少锐、洪晓杰抢劫与翁灶鹏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审刑事判决书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汕阳法刑一初字第117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少锐,男,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打工,住汕头市潮阳区。因涉嫌犯抢劫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被告人洪晓杰,男,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打工,住汕头市潮阳区。因涉嫌犯抢劫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被告人翁灶鹏,男,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打工,住汕头市潮阳区铜盂镇。日因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日起至日止。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潮阳检诉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少锐、洪晓杰犯抢劫罪、被告人翁灶鹏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先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少锐、洪晓杰、翁灶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日凌晨l时多,同案人萧某波(另案处理)驾驶一辆太子摩托车载被告人郑少锐、洪晓杰窜至潮阳区谷饶镇伺机抢劫。经过洪和公路谷饶路段华隆发商场附近时,发现被害人郑某敏驾驶一辆五羊牌女庄摩托车载着被害人肖某伟,同案人萧某波便加速将郑某敏、肖某伟二人逼停,被告人郑少锐下车殴打被害人肖某伟的背部,被告人洪晓杰将其按倒在地,同案人萧某波驾驶摩托车撞击被害人郑某敏的摩托车,逼被害人郑某敏弃车。被告人郑少锐、洪晓杰和同案人萧某波抢走被害人郑某敏、肖某伟五羊牌女庄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850元)、黑色步步高VlST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l00元)、白色金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50元)。日晚7时许,被告人郑少锐驾驶摩托车载被告人洪晓杰和同案人洪永涛(现在逃)窜至潮阳区铜盂镇新桥村“元帅老爷”亭时,发现被害人陈某彬和吴某华在该亭内聊天,被告人洪晓杰、郑少锐便以被害人陈某彬殴打洪永涛为由,上前对被害人陈某彬进行殴打,被告人洪晓杰随后抢走被害人陈某彬停放在亭旁的黑色优铃牌电动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800元),同案人洪永涛抢走被害人吴某华的蓝色联想770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650元)。后被告人郑少锐将抢得的黑色优铃牌电动摩托车由被告人翁灶鹏介绍以l500元的价格销赃给同案人郭晓松(现在逃)。日晚8时多,同案人萧某波驾驶一辆红色太子摩托车载被告人洪晓杰、郑少锐窜至潮阳区洪和公路谷饶镇大坑路段时,发现被害人郑某军驾驶一白鲨女庄摩托车载郑某粧、郑某芳往铜盂镇方向行驶,便尾随其后。至铜盂镇灵山水库路段时,同案人萧某波便驾车逼停被害人郑某军,随后被告人郑少锐将郑某军拉下车并对其踢了一脚,被告人洪晓杰便上前抢走被害人郑某军的白鲨女庄摩托车,后逃离现场。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害人郑某敏、肖某伟、陈某彬、郑某军的陈述及被害人肖某伟、陈某彬的辨认笔录,证人陈某海、洪某松、肖某亮、肖某坤、郭某真、肖某勇、吴某华、郑某粧、郑某芳的证言及吴某华、郑某粧、郑某芳的辨认笔录,被告人郑少锐、洪晓杰及同案人肖文波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材料,关于被抢物品价格的回复函,刑事判决书和刑事案件执行通知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扣押、发还清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刑事照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少锐、洪晓杰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采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翁灶鹏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介绍买卖,且被告人翁灶鹏前因犯罪被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和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郑少锐、洪晓杰、翁灶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予以承认。经审理查明,日凌晨l时多,被告人郑少锐、洪晓杰与萧某波(另案处理)约定并乘坐同案人萧某波驾驶的摩托车窜至潮阳区谷饶镇伺机抢劫。当他们窜至洪和公路谷饶路段华隆发商场附近时,发现被害人郑某敏驾驶一辆五羊牌女庄摩托车载着被害人肖某伟,同案人萧某波便加速驾车将郑某敏、肖某伟二人逼停,被告人郑少锐、洪晓杰则下车对被害人郑某敏、肖某伟搜身,搜走他们黑色步步高VlST手机一部(价值2l00元)、白色金立手机一部(价值350元),而同案人萧某波又驾驶摩托车撞击被害人郑某敏的摩托车,逼被害人郑某敏弃车。随后,他们又抢走被害人郑某敏、肖某伟的五羊牌女庄摩托车一辆(价值850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肖某伟的陈述,证明日凌晨1时左右,郑某敏驾驶一辆五羊女庄两轮摩托车载他经过华隆发购物商场附近时,有三名男子驾驶一辆太子男庄两轮摩托车从他们左边驶近,并将摩托车挡在他们前面将他们逼停下来,之后坐在该太子摩托车后面的二名男子下车,将他们身上的两部手机搜走。其中一名男子用手拉郑某敏下车,因郑某敏没下车,那名开摩托车的男子就用摩托车来撞他们的摩托车,郑某敏害怕就下车,他们就将郑某敏驾驶的女庄两轮摩托车驶走。他们被抢的是一辆无牌无证五羊牌女庄二轮摩托车。该车是郑某敏向她另外的朋友陈某海借的。被抢的二部手机一部是黑色步步高V1ST牌,是陈某海的;另一部白色金立牌是他的。公安机关出示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相片让他辨认,其指认出排列第7号相片人(洪晓杰)就是抢劫他们的人。该相片经被告人洪晓杰当庭确认是其本人。2、被害人郑某敏的陈述与被害人肖某伟的陈述能相互印证。3、证人陈某海的证言,证明日凌晨1时许,他接到郑某敏的电话,得知他借给郑某敏驾驶的摩托车在经过洪和公路华隆发购物商场附近时被抢劫。除了他的摩托车被抢外,郑某敏还有二部手机被抢,于是他便报警。4、证人洪某松的证言,证明2013年10月份下旬的一天,朋友“海南”(即陈某海)找到他,说其前几天被人抢了摩托车和手机。因陈某海的摩托车装有卫星定位,现定位出该摩托车停放在宅美村某处,要他帮忙找出来。于是他就来到宅美村找摩托车,后来发现该辆摩托车停放在宅美村一户人家里,于是他就找到宅美村的朋友肖某亮。跟肖某亮说明情况后,肖某亮就跟他一起到停车的地方。后来他知道是萧呵坤的家,肖某亮就对萧呵坤说其家中停的这辆摩托车是抢来的摩托车,把这辆摩托车归还人家。萧呵坤说该辆摩托车是其儿子萧某波在开的,于是萧呵坤就叫来萧某波,让他把摩托车还人家。萧某波这时就出去了差不多一个钟头,回来的时候就把摩托车给了他。他就说还有二部手机,这时萧某波就拿出一部黑色手机归还他,并说另一部不小心弄丢了。5、证人肖某亮、萧呵坤的证言与证人洪某松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6、证人郭某真的证言,证明2013年12月份公安机关到她家传唤她儿子萧某见,当时她儿子没有在家。她向民警了解情况时才知道萧某见向萧某波购买了一部手机,后她就将家里的手机上缴到治保会。7、证人萧某勇的证言,证明他村村民萧某见向涉嫌抢劫的萧某波购买了一部金立智能手机,后萧某见的家属将手机上缴村治保会,他就将手机上缴到派出所。8、同案人萧某波的供述,证明2013年l0月下旬(具体日期记不清楚了)的一天的凌晨1时多,他和郑少锐及洪晓杰三人在路上商量实施抢劫。当他驾驶郑少锐的二轮摩托车途经谷饶镇洪和公路华隆发商场附近时,发现前面有一女子驾驶一辆白色女庄五羊本田摩托车,后面载着一名男子,他就加速追上去,之后将他们逼停,郑少锐和洪晓杰就先下车。郑少锐和洪晓杰有动手打坐在后面的男子,具体打到该名男子何处他就不清楚了。对方知道他们要来抢劫的,所以也没有反抗。郑少锐和洪晓杰搜走这对男女身上的二部手机;郑少锐去拉驾驶摩托车的女子,但她不愿意下车,他就用车去撞了她的车一下,郑少锐就再去将该女子拉下车,之后郑少锐就驾驶抢来的摩托车先离开现场,他和洪晓杰就跟在他后面,然后把车驾驶到铜盂镇岐北村鲤鱼尾。因当晚太晚了,没能找到买主,所以他就拿抢来的那部白色金立手机并开着抢来的摩托车回家,而另一部黑色的手机被洪晓杰拿走。三、四天后,萧维亮和洪庭松找到他家里来,对他父亲萧呵坤说他抢了人家的摩托车及手机。他父亲就叫醒他,让他把东西还给人家。他起床后就去找洪晓杰说,被他们抢的人找上门来了,把手机还人家。于是洪晓杰就把那部黑色的手机拿给他。过了一个小时左右他回家之后就将摩托车及这部黑色手机归还他们,而他们问他另外一部白色手机在哪里。他骗他们说那部白色手机他不小心弄丢了。过了十多天那部白色手机被他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同村人萧某见。9、被告人洪晓杰的供述,证明2013年10月下旬一天的凌晨1时多,他和萧某波、郑少锐约好到路上抢劫,并由萧某波驾驶郑少锐的二轮摩托车载他和郑少锐。当他们途经谷饶镇洪和公路华隆发商场附近时,发现前面有一女子驾驶一辆白色女庄五羊本田摩托车载着一名男子,当时萧某波便开车加速追上去,并将他们逼停,随后他和郑少锐下车。对方看他们逼停就知道要来抢劫的,所以也没有反抗,他们就把这对男女身上的二部手机搜走,郑少锐则去拉该名女子下车。对方开始有点不愿意,这时萧某波就开车去撞该女子的车(意思是叫她马上下车),对方没办法就下车,郑少锐就去驾驶抢来的摩托车先离开现场,他被萧某波载着跟在后面,然后把车驾驶到铜盂镇岐北村鲤鱼尾。因当晚太晚了,没能找到买主,也没分赃,所以他就拿了抢来的一部黑色的步步高手机,而另一部白色的手机和那辆抢来的摩托车则被萧某波拿走。过了三、四天后的中午,萧某波开摩托车找到他说,被他们抢的人找上门来了,要把手机还人家。于是他就把那部黑色的手机拿给萧某波,随后萧某波就开摩托车离开了。公安机关出示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相片让他辨认,其指认出排列第4号相片人就是与其一起抢劫的郑少锐。该相片经被告人郑少锐当庭确认是其本人。10、被告人郑少锐的供述与被告人洪晓杰的供述能相互印证。公安机关出示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相片让他辨认,其指认出排列第3号相片人就是与其一起抢劫的洪晓杰。该相片经被告人洪晓杰当庭确认是其本人。11、受案登记表,证明日1时21分,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谷饶派出所接郑某敏报称其20分钟前在谷饶镇华隆发被三名驾驶一辆无牌男庄摩托车的男子抢走一辆无牌五羊牌女庄摩托车和二部手机。12、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发还清单,证明接受洪廷松五羊二轮摩托车一辆,黑色步步高手机一部,并已发还给洪廷松;接受萧某勇金立智能手机一部并已发还给肖某伟。13、刑事照片,证明案发现场及涉案赃物拍照的情况。14、汕头市潮阳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抢物品价格的回复函》,证明涉案五羊本田女庄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850元,步步高手机价值人民币2100元,金立手机价值人民币350元。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核实,且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作为定案的依据。日晚7时许,被告人郑少锐驾驶摩托车载被告人洪晓杰和同案人洪ⅹⅹ(现在逃)窜至潮阳区铜盂镇新桥村“元帅老爷”亭时,发现被害人陈某彬和吴某华在该亭内聊天,被告人洪晓杰、郑少锐便以被害人陈某彬殴打洪ⅹⅹ为由,上前对被害人陈某彬进行殴打。被告人洪晓杰随后抢走被害人陈某彬停放在亭旁的黑色优铃牌电动摩托车一辆(价值2800元),同案人洪ⅹⅹ抢走被害人吴某华的蓝色联想770型手机一部(价值650元)。后经被告人翁灶鹏介绍,被告人郑少锐将抢得的黑色优铃牌电动摩托车以l500元的价格销赃给同案人郭ⅹⅹ(现在逃)。另查明,日本院作出判决,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翁灶鹏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该判决于日生效,缓刑考验期限从日起至日止。被告人翁灶鹏因涉嫌犯放火罪于日被刑事拘留,日被取保候审。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陈某彬的陈述,证明日晚上6点多,他驾驶一辆电动摩托车载女朋友吴某华到铜盂镇新桥村“元帅老爷”亭闲坐聊天。聊至晚上7点半左右,有三名男子驾驶一辆摩托车在他们坐的亭子附近转了几圈,后来又在对面的亭子里坐了一会儿,接着三名男子就走过来,其中一人就指着他说:“前几天你打我”。他就说:“没有啊,你们是不是认错人了”。那男子不理他说什么就过来殴打他,当时他就还手反抗,另外一男子就过来一起打他。他的手机掉在地上,就被对方拿去。对方在打他的过程还把他摩托车的锁匙抢去,接着又把他的摩托车抢走。三名男子抢后就往深坽村方向逃去。他被抢去一部蓝色联想手机和一辆优铃牌黑色电动摩托车。公安机关出示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相片让他辨认,其指认出排列第5号相片的人(郑少锐)就是对其实施抢劫的人。该相片经被告人郑少锐当庭确认是其本人。2、证人吴某华的证言与被害人陈某彬的陈述能够相互印证。公安机关出示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相片让她辨认,其指认出排列第3号相片的人(郑少锐)就是抢劫他们的人。该相片经被告人郑少锐当庭确认是其本人。3、被告人洪晓杰的供述,证明日晚上7时许,郑少锐驾驶摩托车载他和洪永涛到铜盂镇的道路寻找抢劫目标。当驾驶到铜盂镇新桥村的“元帅老爷”亭时,他们看见一对青年男女坐在“元帅老爷”亭里聊天,亭外还放着一辆黑色优铃牌电动摩托车。他们便想以前几天该男子打过洪永涛为由对该男子实施抢劫。于是,他和洪永涛就先下摩托车走到“元帅老爷”亭里,洪永涛就指着那名青年男子说:“前几天就是他打我的”。说后,洪永涛又回到他们的摩托车边,而郑少锐就过来,他们二人就开始动手殴打那名青年男子。那名男子被他们按倒在地上,他的电动摩托车钥匙也掉在地上,他就捡起那名男子的摩托车钥匙,对方也知道他们是来抢劫也不敢还手了,他就用那名青年男子的电动摩托车钥匙启动停放在亭外面的黑色优铃牌电动摩托车并往岐北村方向逃离。在半路时,洪永涛载着郑少锐追上了他,他们就一起往岐南村驶去。到了岐南村老爷庙把黑色优铃牌电动摩托车停在那里。因当晚太晚没能找到买主,第二天郑少锐还说抢到一部黑色联想牌手机,他就说手机留给他自己用。因郑少锐想要那辆摩托车,他同意后郑少锐就给了他600元钱,他从郑少锐给他的600元钱里拿出200元钱给洪永涛。过了几天,郑少锐又向他取走抢得的那部联想牌手机。4、被告人郑少锐的供述,证明日晚7时许,他驾驶一辆无牌证“封帝”二轮摩载洪晓杰及“大弟”二人往新桥村方向,一路上物色目标伺机抢劫。当他们开到深坽村路段后返回新桥村“元帅老爷”亭旁时,发现亭中坐着一对青年男女,他们便商量以那名男青年曾经殴打过“大弟”为借口对其实施抢劫。于是,洪晓杰及“大弟”二人先行到亭中,而他就原地坐在摩托车上望风。“大弟"先开口对那名男青年说:“你前几天是不是打过我”。当时那名男青年回答说:“没有啊,你是不是认错人了”。这时“大弟”走到他的摩托车旁,而他就走向亭里,然后他与洪晓杰就开始动手殴打那名男青年,之后那名男青年被他们按倒在地,洪晓杰就去拿那名男青年身上的摩托车钥匙。那名女青年很害怕想要离开,“大弟”就走向那名女青年叫她不要走,并动手去抢她手里的一部手机,然后洪晓杰就拿着抢来的摩托车钥匙去开停在亭边的那辆电动摩托车,并往亭边的一条小路逃离现场。接着,“大弟”就驾驶他的摩托车载着他逃离现场。他们一路逃到岐南村的一老厝旁(附近有一老爷庙),他们三人在老厝旁的大埕休息,并商量如何将那辆抢来的摩托车卖掉,但联系不到买主。因他没有摩托车,摩托车就留给他自己用,并且由他给洪晓杰600元钱。第二天他对洪晓杰说还抢到一部黑色联想牌手机。洪晓杰说他要,手机便给洪晓杰用。过了几天,他又向洪晓杰拿走抢得的那部联想牌手机自己用。摩托车他自己使用一段时间后,经他朋友翁灶鹏介绍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翁灶鹏岐头村的一个朋友。摩托车现已被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郑少锐当庭还供述“大弟”就是洪永涛。公安机关出示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相片让他辨认,其指认出排列第7号相片的人(吴某华)就是被他们打劫的女青年。5、被告人翁灶鹏的供述,证明2013年11月下旬,郑少锐告诉他有一辆摩托车要转卖,并叫他帮忙介绍买主,后他就联系到铜盂镇岐头村朋友郭晓松说有一个朋友要转卖一辆电动摩托车,问其是否需要购买电动摩托车。郭晓松表示要看一下,然后他开着自己的摩托、郑少锐开着一辆黑色的电动摩托车到铜盂镇岐头村郭晓松家门口,郭晓松看后就问郑少锐该车要卖多少钱。郑少锐说要卖1800元。郭晓松认为这个车价格太高,当时就没有向他购买。后郭晓松让他问一下郑少锐价格是否可以减一点,他就打电话给郑少锐,问郑少锐这个车的价格是否可以算少一点。郑少锐说考虑一下。过了两天,郑少锐找他说现在需要用到钱,该车算便宜一点卖给郭晓松。他就还是开着自己的摩托、郑少锐开着一辆黑色的电动摩托车来到铜盂镇岐头村郭晓松的家,最后该车卖了1500元,在现场由郭晓松将1500元交给郑少锐,交完钱后他就载郑少锐去谷饶镇,后他就回到厂里。该摩托车由他带民警到郭晓松家追回,现被公安机关扣押。公安机关出示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让他辨认,其指认出排列第7号相片的人就是向郑少锐收购赃车的郭晓松。6、受案登记表,证明陈某彬、吴某华先后向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谷饶派出所报称他们于日晚上在潮阳区铜盂镇新桥村“元帅老爷”亭聊天时被三名驾驶摩托车的男子殴打后抢去一辆黑色电动车和一部黑色手机。7、扣押及发还清单,证明扣押郑少锐、洪晓杰、肖文波联想P770手机一部、优铃电动摩托车一辆,并发还给被害人陈某彬。8、刑事照片,证明案发现场及涉案赃物拍照的情况。9、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铜盂派出所情况说明、潮阳分局交警大队车管所《关于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说明》、车辆照片、过磅单,证明涉案优铃电动摩托车仪表的最高时速为60KM/N,净重为105kg,外观上没有实现人力骑车装置。该车属于机动车范围。10、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明案发现场为潮阳区铜盂镇新桥村“元帅老爷”亭及对该案发现场作勘验检查并作记录的情况。11、汕头市潮阳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抢物品价格的回复函》,证明涉案的优铃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800元,联想手机价值人民币650元。12、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2012)汕阳法刑一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和判决生效证明,证明日本院作出判决,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翁灶鹏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该判决于日生效,缓刑考验期限从日起至日止。被告人翁灶鹏因涉嫌犯放火罪于日被刑事拘留,日被取保候审。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核实,且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作为定案的依据。日晚8时多,同案人萧某波驾驶一辆红色太子摩托车载被告人洪晓杰、郑少锐窜至潮阳区洪和公路谷饶镇大坑路段时,发现被害人郑某军驾驶一白鲨女庄摩托车载郑某粧、郑某芳往铜盂镇方向行驶,便尾随其后。当行驶至铜盂镇灵山水库路段时,同案人萧某波便驾车逼停被害人郑某军,随后被告人郑少锐将郑某军拉下车并对其踢了一脚,被告人洪晓杰则上前抢走被害人郑某军的白鲨女庄摩托车,后逃离现场。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郑某军的陈述,证明日晚8时许,他在谷饶镇厂里下班后,驾驶一辆“白鲨”二轮摩托车载女朋友郑某芳及其姐姐郑映妆准备回内峯村。他们途经铜盂镇灵山路水库路段时,突然被三名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的男子从后面拦住,并对他进行踢打威胁,后抢走他所驾驶的摩托车。2、证人郑某芳的证言,证明日晚8时许,她与姐姐郑某粧及男朋友郑某军在谷饶镇厂里下班后,郑某军就驾驶一辆“白鲨”二轮摩托车载她及她姐姐准备回内峯村。在途经铜盂镇灵山路水库路段时,突然被三名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的男子从后面拦住后,对郑某军进行踢打威胁并抢走其所驾驶的摩托车。公安机关出示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相片让她辨认,其指认出排列第5号相片的人(萧某波)就是抢劫他们的人。3、证人郑某粧的证言与证人郑某芳的证言能相互印证。公安机关出示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相片让她辨认,其指认出排列第9号相片的人(郑少锐)就是抢劫他们的人。4、同案人萧某波的供述,证明日晚8时许,他与洪晓杰、郑少锐三人一起约好当晚出去抢劫。约好后,洪晓杰、郑少锐驾驶一辆无牌证男庄二轮摩托车到宅美村找他,然后由他载洪晓杰、郑少锐开始在路上寻找作案目标。他们到深坽村路段就发现有一男子开一辆白色摩托车后面载有二名女青年,便在后面跟,至铜盂镇灵山寺水库路段附近时,他就追上去拦停,洪晓杰、郑少锐就先下车,郑少锐就将那名男子拉下车并用脚踢了该男子一下。在他们威胁下,该男子知道是抢劫也不敢还手,洪晓杰就将车开走,而他和郑少锐也跟在后面逃离现场,并一直开到岐南村一老厝旁。因当晚没能找到买家,所以他就载洪晓杰回家,自己也回家,而郑少锐就开抢来的摩托车回家。至第二天,他将那辆抢来的摩托车开到贵屿镇渡头村以300元卖给一个叫卖收废品的男子。卖车所得的300元被他们三人花掉。公安机关分别出示二组各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相片让他辨认,其指认出第一组排列第6号相片的人是洪晓杰;第二组排列第9号相片人是郑少锐。公安机关出示12张不同女性正面免冠相片让他辨认,其指认出排列第6号相片的人(郑某粧)就是被他们抢劫的其中一名女青年。5、被告人洪晓杰的供述,证明日晚上8时许,他和萧某波、郑少锐三人相约一起去抢劫,之后郑少锐开一辆红色男装太子型摩托车先在光星村找到他,会合后又到宅美村找萧某波,三人会合后由萧某波载他和郑少锐到路上寻找目标,并一直开到谷饶镇那边。在回来的路上,途经洪和公路谷饶镇大坑路段时就发现有一男子驾驶一辆“白鲨”摩托车,后面载着两名女子往铜盂方向行驶,他们就驾驶摩托车在后面尾随。当他们行驶到铜盂灵山路水库路段时,萧某波驾驶的摩托车超车去逼停那辆摩托车,郑少锐下车后就去拉下那名驾驶女庄摩托车的男子,并用脚踢了那名男子一下,后面那两名女子便跳下摩托车,这样摩托车摔倒在地。对方知道他们是来抢劫的也不敢还手,他就去扶起那辆倒在地上的女庄摩托车并驾驶该摩托车往铜盂岐北村行驶。他开到半路时萧某波就驾驶那辆男装摩托车载着郑少锐赶上了他,他们便一起往铜盂岐北村的一个老爷庙驶去,至老爷庙后萧某波就驾驶那辆男庄摩托车载他回家,而郑少锐则驾驶抢来的摩托车回家。第二天萧某波将摩托车卖掉,并告诉他们那辆女庄摩托车卖了300元。卖车的300元被他们吃东西花掉。6、被告人郑少锐的供述与被告人洪晓杰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公安机关分别出示二组各12张不同女性正面免冠相片让他辨认,其指认出第一组排列第5号相片的人(郑某粧)是被他们抢劫的其中一名女青年;第二组排列第5号相片人(郑某芳)是被他们打劫的另一个女青年。公安机关另出示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相片让他辨认,其指认出排列第6号相片的人(郑某军)是被他们抢劫的驾驶摩托车的人。7、受案登记表,证明日20时40分,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铜盂派出所接郑某军报称其当晚20时多驾驶一辆白鲨二轮摩托车载女朋友郑某芳及其姐郑某粧准备回西胪,途经铜盂镇灵山水库路段时被三名驾驶一辆无牌男庄摩托车的男子从后面拦截威吓后抢走其驾驶的二轮摩托车。8、抓获经过,证明2013年l2月4日零时20分,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铜盂派出所在铜盂镇溪西村路段抓获犯罪嫌疑人洪晓杰、郑少锐、翁灶鹏等人。经审查,洪晓杰、郑少锐交代了在铜盂镇、谷饶镇实施抢劫作案多宗的犯罪事实;翁灶鹏对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9、扣押清单,证明扣押郑少锐、洪晓杰、肖文波红色太子摩托车一辆。10、现场勘验检查卷,证明案发现场为潮阳区铜盂镇灵山寺路段和对案发现场作勘验记录的情况。11、刑事照片,证明对案发现场及作案工具拍照的情况。1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郑少锐日出生;被告人洪晓杰日出生;被告人翁灶鹏日出生。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核实,且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少锐、洪晓杰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扰乱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翁灶鹏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介绍买卖,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少锐、洪晓杰犯抢劫罪;被告人翁灶鹏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罪名成立。鉴于上述被告人当庭能自愿认罪,且部分赃物已被追回返还被害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翁灶鹏前因犯放火罪被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五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少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洪晓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撤销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2012)汕阳法刑一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翁灶鹏宣告缓刑四年的执行部分。四、被告人翁灶鹏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五、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摩托车一辆,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姚庆忠审 判 员  钟泽珍人民陪审员  姚希尤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蓝锦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相同的,分开执行。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第六条行为人实施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涉及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属于上述条款所称“明知”:(一)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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