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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不给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管得了么
  为了便于劳动者尽快找到新工作,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原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解读:不出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不转档案、不转,是不少用人单位挟制劳动者的惯用伎俩,劳动合同法在吸收社会意见后,明确办理这些转移手续的期限为&15日内&,这有利于劳动者重新就业。&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的规定,与监察条例相衔接,该条例提醒劳动者: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劳动行政部门明知企业拖欠却不行动,管得了么
  当前劳动领域中存在的这一问题,有时是因为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造成的,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有关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近年来,农民工讨薪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劳动合同法加大了对用人单位的惩罚力度,明确了行政部门管理权限,&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检查内容之一便是的发放,突破了的笼统性规定。该法同时提醒农民工,讨不到工资时,还可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用人单位非法经营被取缔,劳动者要不回工资,管得了么
  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甚至违法犯罪的主体中,有些并不具有合法的用人单位资格,这些单位被有关机关处理后,劳动者还能追回工资吗?劳动合同法的回答是肯定的。
  解读:劳动合同法不但规定由被处理的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还规定了连带责任条款&个人承包经营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目的只有一个: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面对即将施行的劳动合同法,那些侵犯工人权益的企业,劳动将大大增加&,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信春鹰的一句忠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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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客服QQ不进行法律咨询!)怎么申请劳动仲裁?需要什么手续吗?怎么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需
按《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仲裁,向所在地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并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申请书载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祝你好运!劳动监察机构是劳动行政部门纠正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违法行为、主管劳动监察的工作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由多方代表组成、处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争议的办事机构。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劳动监察暂行规定》的受案范围和监察内容来看,两者的管辖范围有所不同,但对于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不遵守休息休假制度、加班加点不支付加班费,以及对行政处分不服等,劳动者既可以向仲裁委申诉,也可以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参考资料: user1/407/archives/. html太原市劳动监察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条例。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听说。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劳动监察,是指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制止和处理违法行为。 第四条劳动监察实行属地管辖与分级管辖相结合、专门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劳动监察工作。劳动行政部门可委托其所属的劳动监察机构负责劳动监察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劳动行政部门做好劳动监察工作。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监察职责 第七条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职责: (一)宣传贯彻劳动法律、法规; (二)检查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三)受理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四)处理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职责。 第八条 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所管辖的用人单位的劳动监察。 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县管以下用人单位的劳动监察。 第九条 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与注册地不同时,应由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劳动监察。 第十条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应当配备专职和兼职劳动监察员。 第十一条劳动监察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情况,检查与劳动有关的场所,询问有关人员,查阅、调阅或复制必要的资料,依法下达劳动监察文书。 第十二条劳动监察员应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保守秘密。 第三章 监察内容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的情况。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的情况: (一)招用劳动者违反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平等竞争、考核录用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使用童工的; (三)招用农村和外来劳动者违反国家规定的; (四)招用劳动者未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以风险金、抵押金、保证金等形式向劳动者收取货币或实物的; (六)对劳动者侮辱、搜身、体罚、殴打以及非法限制劳动者人身自由的。 第十五条 从事劳务中介活动的情况: (一)发布虚假招用劳动者信息的; (二)未经批准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 (三)以招工、培训名义骗取劳动者钱财的。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工作时间规定的情况。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和法定节假日期间工资报酬的。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情况: (一)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禁止和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二)对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辞退或者降其基本工资和福利待遇的。 第十九条 违反职业培训规定的情况: (一)安排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上岗前未经过专业培训的; (二)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的; (三)职业培训机构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和颁发证书的。 第二十条 违反社会规定的情况: (一)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社会的; (二)社会保险费未按时足额缴纳的; (三)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依法保障劳动者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社会保险基金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使用的。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 监察程序 第二十二条 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监察,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应有两名以上劳动监察员共同进行,并出示劳动监察证件; (二)应向用人单位告知监察的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 (三)现场检查应有笔录。笔录应由劳动监察员和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劳动监察员应注明拒签事由。 第二十三条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在必要时可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发出劳动监察询问,用人单位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询问。 第二十四条劳动监察人员承办的案件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案件当事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二十五条劳动监察员的回避,由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决定;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六条劳动行政部门查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应当登记立案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劳动行政部门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特殊情况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二十八条劳动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应当下达劳动监察整改指令,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对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应得的工资报酬和相当于应得工资报酬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经济补偿金;情节严重的,可责令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依法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劳动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按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一)违反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平等竞争、考核录用的规定招用劳动者的,给予警告; (二)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劳动合法权益的,按每侵害一名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处以1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招用农村和外来劳动者违反国家规定的,给予警告,并按招用人数每人次处以100元至300元罚款; (四)违反国家工作时间规定,强迫或变相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给予警告,并按每名劳动者每延长一小时处以10元至50元罚款; (五)违反国家规定,以风险金、抵押金、保证金等形式向劳动者收取货币或实物的,责令退还劳动者本人,并按所收取货币或实物原值总额处以罚款。 前款各项对用人单位规定的罚款累计最高额度为元。 第三十二条 违反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00元至3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职业培训机构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滥发证书的; (三)发布虚假招用劳动者信息的。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侮辱、搜身、体罚、殴打和非法限制劳动者人身自由的,或者以招工、培训为名骗取劳动者钱财的,由机关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由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每日加收所欠款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二)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按照规定足额支付劳动者社会保险金的,除责令限期支付外,并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 (三)以非法手段获取社会保险金的,责令退回全部非法所得,并处以相同数额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以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理阻止劳动监察人员进入用人单位(包括与劳动有关的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的; (二)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三)拒绝执行劳动行政部门下达的劳动监察询问和整改指令的; (四)隐瞒事实真象、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五)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和劳动监察人员的。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劳动监察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太原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经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施行。(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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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下图是2013年部分地区对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情况:这一举措的主要意义在于贯彻按劳分配的基本原则,调动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B.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维护劳动者权益C.发挥再分配机制的调节作用,实现效率与公平的统一D.实现居民收人的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促进社会和谐
题型:单选题难度:中档来源:不详
B试题分析: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个人消费品分配的基本原则,本题材料中并未反映出按劳分配的原则,故A项不合题意;本题材料中“部分地区对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属于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而不是再分配,故B符合题意,C与题意不符;本题材料仅涉及的是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故D没有体现,故答案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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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魔方格专家权威分析,试题“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主要考查你对&&分配制度,分配原则&&等考点的理解。关于这些考点的“档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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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篇幅有限,只列出部分考点,详细请访问。
分配制度分配原则
财产性收入的含义:
财产性收入,指通过资本、技术和管理等要素与社会生产好生活活动产生的收入。即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和不动产(如房屋、车辆、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准确把握我国收入分配中的几个问题:
&(1)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关系:
①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和客观经济条件决定的。我国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整体水平低、多层次又不平衡,决定了我国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决定要实行按劳分配,而其他所有制经济形式、多种经营方式的存在,又决定了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必然性。 ②将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在实行按劳分配的同时,要兼顾投资者、经营者、劳动者各方面的利益,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2)按劳分配和按劳动力要素分配的关系:
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要以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存在为前提。而按劳动力要素分配,在资本主义社会就普遍实行,它存在于我国的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中,意味着劳动者只是受雇于企业主,他们只能作为劳动要素的提供者参与生产和分配。两种收入所体现的生产关系和分配关系不同,因此区分二者首先要看是哪一类经济形式再作判断。
&(3)对比区分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
①合法的劳动收入:按劳分配、按个体劳动者劳动成果分配、按劳动力要素分配取得的收入。②合法的非劳动收入:按土地要素分配、按资本要素分配、按技术要素分配、按管理要素分配、按信息要素分配取得的收入。&按劳分配:
(1)按劳分配的性质:是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个人消费品分配的基本原则。
(2)内容与要求:在公有制经济中,在对社会总产品作了各项必要扣除后,以劳动者向社会提供的劳动(包括劳动数量和质量)为尺度分配个人消费品,多劳多得,少劳少得。
(3)原因:①生产资料公有制是实行按劳分配的前提。 ②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是实行按劳分配的物质基础。 ③社会主义条件下人们劳动的性质和特点,是实行按劳分配的直接原因。
(4)意义:①实行按劳分配,有利于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从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②按劳分配作为社会主义性质的分配制度,是结以往几千年来不劳而获的剥削制度的根本否定,是消灭和消除两极分化的重要条件,它体现了劳动者共同劳动,平等分配的社会地位,是分配制度上的伟大变革。
按劳分配以外的分配方式:
主要包括按个体劳动成果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1)按个体劳动者劳动成果分配:个体劳动者个人占有生产资料,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劳动成果扣除成本和税收后直接归劳动者所有,从而构成他们的个人收入。他们既是劳动者,又是经营者、投资者,不仅要付出劳动,谋划发展,还要承担经营风险,个体劳动者的合法收入受国家保护。
(2)按生产要素分配: ①含义:按生产要素分配,是生产要素所有者凭借对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参与收益分配。 ②具体形式:主要有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 a、按劳动要素分配:指在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中,劳动者所获得的工资收入。 b、按资本要素分配:包括私营企业主生产经营取得的税后利润,债权人取得的利息收入,股息分红,债券,股票交易收入等。 c、按技术要素分配:科技工作者提供新技术取得的收入包括技术入股和技术转让。 d、按管理要素分配:企业的管理人才凭借其管理才能在生产经营中的贡献而参与分配的形式。
(3)原因: ①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要健全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②健全生产要素分配的制度,是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生产要素所有权存在的合理性,合法性的确认,体现了国家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对劳动、知识、人才、创造的尊重。有利于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于人民。 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理论依据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依据的基本理论是生产决定分配、生产力发展状况决定分配、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决定消费品的分配方式。图示:
如何完善分配制度,实现公平分配:
1、坚持和完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是实现社会公平、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的制度保证。 2、保证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合理比重,保证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合理比重,理顺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的分配关系,协调投资与消费的关系。 3、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为此要加强宏观调控,通过财政税收调节和整顿收入分配。(低、中、高、合法、非法)4、要正确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既要反对平均主义,又要防止收入差距悬殊;既要落实分配政策,又要提倡奉献精神;在鼓励人们创业致富的同时,倡导回报社会和先富帮后富。 5、个性问题:行业收入差距——加快垄断性行业改革,缩小行业收入差距城乡收入差距——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形成城乡协调互动发展机制,缩小城乡差距区域收入差距——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区域,形成区域协调互动发展机制,缩小区域差距 效率与公平的含义:
效率指经济活动中产出与投入的比率,它表示资源有效利用的程度。公平的含义较宽泛,涉及经济、政治、法律等各个领域。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收入分配的公平,要求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不能过于悬殊,要求保证人们的基本生活需要。维护公平有助于协调人们的经济利益关系,实现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有助于激发劳动者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率的积极性。正确理解效率与公平的关系:
(1)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效率与公平具有一致性。效率是公平的物质前提,公平是提高经济效率的保证。二者也存在矛盾,效率与公平分别强调两个不同的方面。(2)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既要反对平均主义又要防止收入差距悬殊;既要落实分配政策,又要提倡奉献精神;在鼓励人们创业致富的同时,倡导回报社会和先富帮后富。 社会公平:
(1)公平含义:公平含义较宽泛,涉及政治、经济、法律等各个领域。合理的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收入分配的公平,主要表现为收入分配的相对平等,即要求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不能过于悬殊,要求保证人们的基本生活需要。
(2)意义:公平的收入分配,是社会主义分配原则的体现,它有助于协调人们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实现经济发展、社会和谐。
(3)实现的途径(实现社会公平的举措):①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公平、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提供重要的制度保证。 ②保证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占合理比重、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占合理比重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举措。这有利于理顺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的分配关系,维护劳动者利益,也有利于合理调整投资与消费的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当前,要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着力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 ③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是实现社会公平的另一重要举措。为此,要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通过强化税收调节,整顿分配秩序,把收入差距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防止出现严重的两级分化,实现公平分配。
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
(1)效率的含义:指经济活动中投入与产出的比率,它表示资源有效利用的程度。效率提高就是资源的节约和社会财富的增加。效率是人类经济活动追求的基本目标之一。
(2)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在收入分配中,效率与公平是一对矛盾,既对立又统一。 ①效率是公平的物质前提。社会公平的逐步实现只有在发展生产力、提高经济效率、增加社会财富的基础上才有可能。没有效率作为前提和基础的公平,只能导致平均主义和普遍贫穷。公平是提高经济效率的保证。只有公平分配,才能维护劳动者权益,才能激发劳动者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率的积极性。 ②公平和效率也存在矛盾性,两者强调不同的方面。
(3)如何处理二者关系: ①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既要提高效率,又要促进公平。我国人口众多,人均自然资源相对匮乏。发展经济必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同时,要将收入差距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使分配的结果能促使人们奋进,使社会具有生机和活力。 ②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既要反对平均主义又要防止收入差距悬殊;既要落实分配政策,又要提倡奉献精神;在鼓励人们创业致富的的同时,倡导回报社会和先富帮后富。 收入分配公平不等于坚持平均主义:
公平的收入分配是社会主义分配原则的体现,它有助于协调人们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实现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平均主义是指在收入分配上搞“平均”“吃大锅饭”,实际上严重挫伤了劳动者劳动的积极性,不利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且平均主义不问劳动和付出的多少,一味强调报酬的均等,这实际上背离了公平原则。
“共同富裕”不等于“同时富裕”:
“共同富裕”不是“同时富裕”,也不是“同步富裕”“同等程度富裕”。想让所有的人同时同等程度富裕是不切实际的空想,否则只能导致“共同贫穷”。
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的原因:
&(1)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是社会主义本质的要求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根本目标的体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本质要求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目标,这要求我们维护和实现社会收入分配的公平。 (2)公平是提高经济效率的保证。公平的实现有利于维护劳动者权益,激发劳动者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率的积极性,从而推动我国经济的发展。 (3)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有利于协调人们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实现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将收入差距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才能促使人们奋进,使社会更具有生机与活力。 (4)这是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缩小社会收入差距,可以提高整个社会的消费水平,从而拉动经济发展。
实现收入公平的措施:
(1)制度保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2)重要举措:保证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占合理比重、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占合理比重。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 (3)根本措施:生产决定分配,基本经济制度决定分配制度,因而从根本上要大力发展经济,努力增加就业岗位,增加人们的收入。要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4)其他: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 ①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提高效率,促进公平。 ②发挥财政和税收的调节作用,促进社会公平。 ③实现社会公平,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加强国家的宏观调控。例如为了增加农民收入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国家制定惠农政策,增加农民收入。&
发现相似题
与“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考查相似的试题有:
228907236002279130280238115771203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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