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街上发生交警处理交通事故程序应该规公安局还是交警支队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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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事故的处罚执行 》
中国交通事故法律网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适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处罚。
&&& 对当事人给予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不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发还扣留的机动车驾驶证。
&&& 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需要吊销当事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移送案件之前,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已扣留的机动车驾驶证标记吊销,存入交通事故案卷,并将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转至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由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交通肇事逃逸人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将对其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记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备案。
&&& 专业运输单位六个月内发生二次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交通事故,且单位或者车辆驾驶人对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报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作出责令限期消除安全隐患的决定,禁止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并通报交通事故发生地及运输单位属地的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 当事人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需要给予拘留处罚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办理,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
&&& 当事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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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ent ID: 1fd5罗伦富与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 - 判裁案例 - 110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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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伦富与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
四 川 省 泸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行 政 判 决 书
(2001)泸行终字第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伦富,女,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泸县毗卢镇杨湾村5组。  委托代理人肖文远,四川泸州五月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阮江宁,四川泸州五月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  法定代表人刘安全,该大队队长。  上诉人罗伦富因不服被上诉人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案,不服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日作出的(2001)龙马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罗伦富及其委托代理人肖文远、阮江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刘安全经本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中,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认证,但对法律事实未加认定,认为被上诉人所作出的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被上诉人作出的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上诉人罗伦富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的主要理由是:1?事故发生地段不属于修路范围,而施工单位在桥上堆放大量炭渣的行为违法,被上诉人对此未加以认定;2?事故发生地的桥堆放的炭渣,占路面宽一半以上,无任何防围设施和安全标志,又是在上诉人之子康忠华驾车行驶的顺向一面,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原因。被上诉人认定上诉人之子康忠华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错误,为此导致上诉人所承担的全部赔偿费用不公正。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判令被上诉人对此次事故责任重新认定。  被上诉人泸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在二审中未答辩。在一审中辩称,上诉人之子康忠华驾驶车辆行经施工路段,遇路面有堆放物时,因措施处置不当,驶出路面翻于桥下,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上诉人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后,告知了上诉人如不服,可在15日内向泸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申请重新认定。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议期满后,被上诉人召集各方当事人对此事故的损害赔偿问题进行了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此次事故已经结案,上诉人提起诉讼毫无理由。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请求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起诉。  经审理查明:被上诉人认定,上诉人之子康忠华驾驶川E06349号农用车,于日21时约25分,由隆昌向泸州市方向行至泸隆路41km施工地段处,为躲避路面堆放物(炭渣),驶出松滩桥面,翻于桥下,造成乘车人李贵华当场死亡、康忠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被上诉人认为,康忠华因措施处置不当导致翻车,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条规定:“遇到本条例没有规定的情况,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被上诉人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该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于日作出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认定康忠华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李贵华不负此事故责任。  在庭审中,被上诉人证明对此次事故责任认定正确所提供的证据为:1?道路交通事故报案、立案登记表;2?现场勘查原始草图、现场图;3?现场勘查笔录;4?对事故车辆的勘查笔录;5?公路情况的照片;6?泸州蜀泸路业有限公司《关于对泸隆路松滩桥至杨关桥路面改造的报告》;7?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书;8?泸州市法医学会法医鉴定书;9?对卢全海、卢晓兵、余忠良、梁开基的询问笔录;10?送达回证。  上诉人对上述证据本身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但认为上述证据没有证明修路路道包括事故发生地的松滩桥。事故现场勘查图和现场勘查笔录已经证明松滩桥宽11.90米,堆放物占路宽6.45米,并且在事故车辆行驶的顺向,无任何警示标志和防围设施,车辆来不及躲避,一侧车轮压在堆放物上,造成方向偏离后驶出桥面,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原因。  经审查,本院认为:公路情况的照片,不是事故发生时的现场照片,不具有证明力,该证据本院不予确认;其他证据为有效证据,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的质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在庭审中,被上诉人证明适用法律正确的法律依据为: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九条和公安部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上诉人对上述法律依据未提出异议,但认为,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已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准占用道路,堆物作业,市政、公路管理部门为维修道路需要占用,须与公安机关协商共同采取维护交通的措施后,再行施工,挖掘道路的施工现场,须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卫设施。被上诉人不能证明发生事故的地段松滩桥上的堆放物是依据法律规定堆放的。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适用的法律为有效依据。上诉人提出异议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另外,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条规定:“交通警察须有三年以上交通管理实践,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管理部门颁发证书,方准处理一般事故以上的交通事故。”本案处理交通事故的吕和龙、张铁是否具备该规定的条件,被上诉人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在庭审中,被上诉人认为此次事故经过责任认定,在上诉人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组织各方当事人对赔偿问题已进行了调解,并已达成协议,此次事故已处理终结,提供的证据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上诉人认为,在公安机关组织调解时,因上诉人仍处于亲人死亡的悲痛之中,相信公安机关会依法公平合理的解决,为此,没有认真考虑,在调解书上签了字。但后来认为,公安机关确定的19项损害赔偿中的尸检费1,000元,自己的车辆损失修理费12,813元,车辆停放费360元,车辆施救费2,080元,松滩桥的栏杆修理费720元,青苗补偿费850元等费用共计55,709.10元不合理。全部由上诉人承担不公平。  经审查,该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中所载明的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一方是上诉人和李贵连(康忠华之妻),另一方是李贵华和李贵连的父母李有德和唐永秀,当事人属父母和姻亲关系,并无桥梁管理部门、车辆修理部门等当事人参加。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损害赔偿额的确认及承担发生的争议,不是本案审判的对象。该争议可以另行诉讼解决。  综上,本院认为:公安机关对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是依照行政法赋予的职权和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所行使的一种行政管理行为。公安机关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该行为直接涉及到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能否得到民事赔偿的前提条件和依据;是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和依据。为此,它直接涉及到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被上诉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本案审查的对象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合法,不是审查公安机关的调解行为是否合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也不是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被上诉人的该理由不能成立。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虽然规定了“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但该规定是“可以”而不是“应当”,为此不属于复议前置。被上诉人认为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没有申请重新复议,该事故责任认定就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理由,不能成立。即使属于复议前置,也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告知当事人在六十日内提起,而不是十五日。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规定为准。”  本案事故发生在松滩桥上,该桥面是否属于整修范围,是否准许堆放炭渣,被上诉人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桥面堆放的大量炭渣,未设立安全标志和防围设施,是否合法,与此次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被上诉人并未加以认定,因此属认定事实不清。被上诉人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而该条分为三款,分别规定了一方、两方和三方当事人不同的责任情况,被上诉人适用的是哪个具体条款不清,属适用法律错误。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调查取证,查明事故原因。对涉及到事故发生的各种因素,应当予以全面考虑并进行综合分析认定,划分事故责任。被上诉人对本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该行为不具有合法性。一审判决予以维持错误,依法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2目、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日作出的(2001)龙马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日作出的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三、判令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对日发生在泸隆路41公路处的重大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200元,共计400元,由被上诉人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姜学东&&   审 判 员 武建华&&   代理审判员 王郁逊&&
  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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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公安局交警支队吸取“4.06”楚大高速 较大事故教训强化客运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时间: 15:30:16&&来源:&&作者:德宏州公安局&& 责任编辑:dhzgaj&&浏览次数:
  日,杭瑞高速楚雄州南华县境内发生一起旅游客车翻车,造成8人死亡、28人受伤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面对严峻的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德宏州公安局交警支队迅速贯彻落实省厅交警总队&4.06&紧急视频会议精神,吸取教训、举一反三,积极采取强有力措施强化客运源头管理工作,严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州公安局交警支队:认真组织参加全省公安交警系统紧急视频会议,迅速传达杭瑞高速楚雄段&4.0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以及省委、省政府及省公安厅领导批示精神,同时按照交警总队视频会上胡祖俊副厅长、马峻岭总队长的相关要求,对全州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进行再动员、再部署。
  盈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充分发挥农村交通安全广播宣传站(室)作用,及时通报甘肃、贵州两起&4.4&及楚雄&4.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组织民警深入辖区客运企业及旅行社通报了甘肃、贵州&4.4&及楚雄&4.6&三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要求企业负责人及全体驾驶人将安全责任落到实处。同时,针对农村群众清明祭扫、参加泼水节活动出行等特点,抽调警力联合乡镇派出所开展交通违法行为整治工作,增加上路巡逻班次,加大出行及返程高峰期的巡逻管控力度,以客运车辆、微型面包车、拖拉机、摩托车等车辆为重点,严查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在巡逻过程中通过喊话器,提醒辖区驾驶人安全出行、文明出行。
  陇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于4月7日上午召开重大事故预防紧急会议,首通报了三起重大交通事故情况,要求全体民警及协管员要以甘肃、贵州两起事故为教训,绷紧安全思想弦,严格落实各项工作部署,加强路检路查,加强走访联系,确保辖区道路安全。工作中,一方面扎实持续开展对全县客、货运车辆的安全技术大检查和驾驶人的交通安全大教育,积极督促各客、货运输企业做好内部安全管理,积极部署召开了交通安全动员会,要求客运驾驶员始终绷紧交通安全的思想弦,严格落实交通安全管理各项措施,切实做到安全、文明驾车,从源头上消除交通安全隐患;另一方面向农村延伸管理,针对雨季农村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行为发生的规律和特要求制定和采用针对性强、实效性高的管理措施,有的放矢,科学管控。
  梁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于4月7日迅速召开辖区客运安全工作会议,积极联合运政、安监等部门深入客运企业开展安全大检查。工作中,听取了客运企业主管领导对落实客运企业主体责任、客运驾驶人安全教育、客运车辆技术状况和雨季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采取的措施的情况汇报;检查了客运车辆GPS监测情况、车辆&三不进站五不出站&门检制度落实情况、安检口检测线及检测门情况,查看了客运站安全隐患排查记录、责任书签订情况、各类台账登记情况;查看了公司安全教育学习情况、车辆GPS安装情况、驾驶员管理制度等内容,并与公司负责人协商了对驾驶员的下一步培训计划等。4月7日至今,大队充分依托勐养客运站和曩宋服务站两个安全服务站加强路面巡查,在重点路段、时段持续开展整治,集中整治严重影响客运安全、易导致群死群伤事故的超速、超员、疲劳驾驶、违法超车、违法停车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形成了严查严处的高压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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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关于二季度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
 更新时间:<font color="#13/7/5 16:39:09 & 点击数:536
庆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庆公交支[2013]32号
庆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关于二季度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
各县(区)公安局交警大队:
现将二季度交通事故情况通报如下:
一、全市道路交通事故总体情况
二季度,全市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62起,造成20人死亡、70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32350元。与去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减少12起,下降16.22%;死亡人数减少9人,下降31.03%;受伤人数减少16人,下降18.6%;直接财产损失增加6890元,上升5.49%。
二、各县区道路交通事故情况
(一)事故起数同比上升的县区是:正宁(300%)、环县(100%)、镇原(75%);事故起数同比下降的县区是:华池(66.67%)、宁县(64.29%)、西峰(41.67%)、庆城(16.67%);合水事故起数同比持平。
(二)死亡人数同比上升的县区是:合水(100%)、正宁(100%);死亡人数同比下降的县区是:宁县(100%)、环县(75%)、庆城(50%)、华池(50%)、西峰(25%);镇原死亡人数同比持平。
(三)受伤人数同比上升的县区是:环县(600%)、正宁(400%)、镇原(166.67%);受伤人数同比下降的县区是:华池(100%)西峰(60.61%)、宁县(56.25%)、庆城(13.04%);合水受伤人数同比持平。
(四)直接财产损失上升的县区是:正宁(492.15%)、合水(156.41%)、镇原(133.33%)、环县(80.36%)、西峰(11.63%)、庆城(3.92%);直接财产损失下降的县区是:华池(62.5%)、宁县(51.33%)。
三、二季度道路交通事故主要特点及分析
(一)12-13时、15-16时、16-17时、20-21时四个时段为事故高发时段。这四个时段共发生事故28起,造成12人死亡、26人受伤,分别占总数的45.16%、60%、37.14%。其中12-13时发生交通事故5起,造成4人死亡、3受伤,同比事故起数持平、死亡人数上升33.33%,受伤人持平;15-16时发生交通事故5起,造成1人死亡、7人受伤,同比事故起、死亡人数、受伤人数分别上升100%;16-17时发生交通事故7起,造成1人死亡、7人受伤,同比事故起数上升133.33%,死亡人数上升100%,受伤人数上升40%;20-21时发生交通事故11起,造成6人死亡、9人受伤,同比事故起数上升57.14%,死亡人数、受伤人数分别上升50%。
(二)省道、县道交通事故稳中有降。省道发生事故16起,造成6人死亡、20人受伤,同比事故起数下降23.81%,死亡人下降14.29%,受伤人数下降4.76%;县道发生事故16起,造成5人死亡、15人受伤,同比是事故起数持平,死亡人数下降44.44%,受伤人数下降16.67%。
(三)未按规定让行、无证驾驶、超速行驶、违法会车是肇事主要原因。这四种违法行为共肇事40起,造成13人死亡、48人受伤,分别占事故总数的64.52%、65%、77.42%。其中,未按规定让行肇事18起,造成6人死亡、22人受伤,同比事故起数上升5.88%、死亡人数持平、受伤人数上升4.76%;无证驾驶肇事6起,造成1人死亡、9人受伤,同比事故起数上升50%、死亡人数下降50%、受伤人数上升28.57%;超速行驶肇事6起,造成2人死亡、5人受伤,同比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分别下降75%、83.33%、80%;违法会车肇事10起,造成4人死亡、12人受伤,同比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分别上升66.67%、100%、200%;。
(四)货运和私用车辆肇事突出。货运车辆肇事15起,造成5人死亡、17人受伤,同比事故起数上升25%,死亡人数上升25%,受伤人数上升88.89%;私用车辆肇事43起,造成13人死亡、51人受伤,分别占事故总数的69.35%、85%、72.86%;。
四、六月份道路交通事故情况
全市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6起,造成7人死亡、12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23100元。与去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减少6起,下降27.27%;死亡人数增加1人,上升16.67%;受伤人数减少19人,下降61.29%;直接财产损失减少12500元,减少35.11%。
五、下一步工作要求
针对三季度天气炎热、雨季增多、自然灾害频繁,农村进入夏、秋农忙时节,学生暑假、农民返乡及外出务工出行增多,农用机械投入较大,交通运输高峰随之而来,影响交通安全不利因素增加,因此支队要求各交警大队要全力以赴搞好三季度交通事故预防工作。
(一)结合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加强路面管控,确保道路通行安全畅通。一是要结合正在开展的大排查、大教育、大整治货车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切实加强对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判,强化路面管控力度,严厉查处各类车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特别是针对事故高发路段、国省道车流量大的路段及城乡结合部黑车多、三轮车和电瓶车载客、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秩序混乱的情况,要科学合理安排勤务计划,提高路面见警率,切实做到交通违法行为有人查、路面管控不失管、通行安全有保障。二是严格按照市局印发的《关于在全市再次开展集中整治酒驾专项行动的紧急通知》(庆公发[2013]46号)的工作要求,深入开展打击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在市区和县城要重点抓好夜间20时至凌晨1时的监管,重点抓住辖区宾馆、饭店、KTV、酒吧等餐饮娱乐场所周边道路以及各进出城区卡点的管理,重点查处酒后驾驶汽车、摩托车等酒驾违法行为;在农村要重点抓好白天13时至22时的管理,重点抓住乡镇街道饭店、婚丧嫁娶事主家庭周边道路的管理,重点查处酒后驾驶小型客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载货汽车、变型拖拉机等酒驾违法行为。对查获酒后驾驶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公安部整治“酒驾”政策,做到“四个一律”: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律暂扣驾驶证6个月;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吊销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处十日拘留,吊销驾驶证;对法律法规规定有罚款处罚的,一律从重处罚。同时,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协作机制,定期开展各警种联合执法。要主动加强与检察院、法院等部门的办案配合,切实提高“醉驾”案件的办案效率和判刑幅度,增强打击力度。三是执勤民警要按规定携带执勤执法装备,合理选择执勤点,加强自身安全防护和现场控制,防止发生执勤过程中造违法人员驾车冲撞,防止引起交通堵塞,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二)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一是要严格按照市局关于印发《集中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庆公办〔2013〕32号)文件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2〕148号),按照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工作职责,全面排查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充分发挥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有效督促相关企业和单位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严厉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全力维护交通安全形势稳定。二是完善恶劣天气情况下的应急预案,主动与气象、交通、消防等部门加强协作,提高应对雨季容易发生滑坡、泥石流等恶劣天气灾害的能力。出现恶劣天气时,要迅速启动应急预案,调整警力部署,定人定岗定责,有条不紊地组织、落实工作措施。针对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危险化学品泄漏等突发事件,要制定完善本辖区道路交通安全保障应急预案,明确处置基本原则、响应级别、警力调度、交通疏导措施、信息发布等要求,备齐装备、合理科学安排警力,提高实战能力。三是在勤务巡逻执勤期间要密切注意观察,发现问题要立即采取措施并向上级汇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和减少经济损失,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切实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力度。各大队要结合“文明出行从我做起” 主题宣传实践活动,深入开展“五进”工作,一是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主流宣传作用,持续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加强交通安全提示,营造浓厚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舆论氛围。继续深化“四个六”活动(即:“倡导六大文明交通行为”、“摒弃六大交通陋习”、“抵制六大危险驾驶行为”和“完善六类道路安全及管理设施”); 二是开辟阵地,提升交通安全宣传广泛性。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宣传的阵地效能,与新闻部门联办电视访谈专题栏目,播放文明交通公益广告,开辟交通违法曝光台,交通事故警示窗;与通信部门合作,开通手机短信平台。同时,积极开辟网络舆情监督新阵地,利用门户网站,警用微博、QQ群,及时发布工作动态,宣传安全知识,听取社会舆论监督,助力交管工作决策。 形成以点带面的社会效应,让全社会共同参与,增强公民交通出行的法制意识、安全意识、文明意识,有效遏制重大交通违法行为,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 庆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印)
&&&&&&&&&&&&& 2013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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