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个案子解决了拖了二年不给解决去那里反应情况

关于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拒绝立案且不给任何书面答复的情况反映
尊敬的领导您好:
首先,感谢领导在百忙之中看到重视我的情况反映。
我是在诉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新村乡渔沟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的原告杨金芬。(见附件一)
为便于领导了解黄骅市法院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拒绝立案且不给当事人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的情况,现向领导作如下反映。
一、我的起诉完全符合《民诉法》第108条规定的条件
2007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实质要件】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结合本案:
1、我与本案的诉求利益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具有新村乡渔沟村村民资格。
我系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新村乡渔沟村村民。(见附件二)自日与杜国安协议离婚,协议约定两个男孩(即:杜金治、杜金钊)规女方(我抚养),男方(杜国安)每年支付1万元抚养费,抚养费给付到20周岁,抚养费到每年的1月1日一次性付清。(见附件三)
离婚后,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新村乡渔沟村村民委员会研究决定同意我落户至该村,并向派出所出具了书面的村委会会议说明。正因为如此,我以及两个孩子杜金治、杜金钊于日落户至新村乡渔沟村。(见附件四)所以,我具有新村乡渔沟村村民资格。
自我户口落入渔沟村后至今。渔沟村共向村民发放生活补助费7次。(见附件五)我及其两个孩子,,每人得59500元,三人共应分得178500元。我多次向村委会要求发放生活补助费,但是村里均无理予以拒绝。渔沟村村委会的这种做法严重侵害了我作为渔沟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2、本案的被告明确。
我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为由将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新村乡渔沟村村民委员会诉至黄骅市人民法院。被告为合法存在的集体经济组织。
3、我的起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我在起诉中要求:被告渔沟村向我及我的两个儿子给付土地补贴款178500元,全面落实我们的渔沟村村民待遇;诉讼费用由渔沟村承担。事实和理由详见《民事起诉状》。(见附件一)
4、我的起诉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一般地域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中的被告为渔沟村村委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二款,被告所在地在黄骅市法院管辖范围之内,本案纠纷属于黄骅市法院管辖范围之内。
综上,我的起诉完全符合《民诉法》第108条。
二、黄骅市法院羊二庄法庭接受我的立案材料时,未出具材料清单。
日,我及我的母亲和代理人一起到黄骅市法院立案庭。吴庭长告知我们,此案应由羊二庄法庭负责,并说她会给于勇庭长电话联系,让我们直接去羊二庄法庭找于庭长即可。我们马上赶到羊二庄法庭。结果,于勇不在。接到我们的是羊二庄法庭副庭长,姓刘。刘庭长不敢决定立案与否,马上与于勇联系。经于勇同意,刘庭长说可以先收下立案材料,说会按照《民诉法》规定在7天之内给我们一个答复,如果决定不予立案,也会给我们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
事实上,我母女在委托我之前已经来过杨二庄法庭多次。羊二庄法庭曾经收受了其立案材料,就在通知交诉讼费前,被告知该案不能立案。将立案材料退给了我母女俩。
我们要求出具书面的收到材料清单,羊二庄法庭未提供给我们。
三、黄骅市法院未在《民诉法》规定的7天的之内决定立案,也没有给我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于勇庭长和黄骅市法院立案庭相互推诿、久拖不决。
现在我向黄骅市法院羊二庄法庭递交立案材料已经近一个月,黄骅市法院未在《民诉法》规定的7天的之内决定立案,也没有给我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
《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审查期限】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自我向杨二庄法庭递交立案材料后的7天之内,我们一直在等待黄骅市法院的立案结果。第8天时,我才给羊二庄法庭于勇庭长联系。他说,此类案件事关重大,他自己做不了主,需要上报黄骅市法院。让我再等几天。
十几天之后,再次与于勇庭长联系。于勇庭长说此案黄骅市法院让他写一份说明文件,要经过黄骅市审委会研究才可以决定立案与否。他已经将该材料报上去了,让我等待审委会结果。
这之后的几乎每一天,我都跟于勇联系,所得到的答案都是一样的。最后一次与于勇联系是在日下午。我向于勇庭长咨询审委会研究的结果出来的时间。他说他不清楚,也给不了我结果。并让我联系黄骅市法院负责纪委的许元峰院长,并告知我许元峰的办公室电话。
我几乎每天都给许元峰院长的电话联系。可是,至今一次电话都没有接通过。真的不知道,许元峰院长每天都在忙些什么。
联系不上许元峰院长的情况下,我只能继续联系于勇。他说也没有办法,说只能等审委会研究决定,如果我们对他们的做法不满意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他们也理解这种做法。
日上午开始,于勇开始拒绝接听我的电话。
四、黄骅市法院羊二庄法庭庭长于勇明确告知我本案的立案与否要由黄骅市法院审委会研究决定。不知道于勇的这一说法法律依据是什么?如果黄骅市法院不立案也不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我的诉权如何行使?
我的立案条件完全符合《民诉法》108条。黄骅市法院应该要么立案,要么在7天之内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以保障我程序性的救济权利。于勇庭长说本案是否立案要经过审委会研究,是缺乏法律依据的。于勇一直让我联系黄骅市法院的纪委书记许元峰院长,说他是上级主管领导。但是,该许元峰领导实在是太忙了,一直联系不上。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当事人享有程序上的救济权利,特向领导反映此事。
五、黄骅市法院置老百姓利益于不顾,将百姓拒于法院之外,致使老百姓告状无门。
黄骅市人民法院这一做法,与当前大力提倡的建设和谐社会的基调是相悖的。黄骅市法院这一做法极大地伤害了老百姓对于人民法院的公信力,大大降低了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权威
,也不利于整个社会的稳定。
六、黄骅市法院漠视百姓利益,导致我准备到北京最高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上访,反映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并准备联系相关媒体。
号左右,我们母女俩来北京各部门上访,并准备联系相关媒体对此事予以曝光。一个偶然的机会,我们遇到了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贺永军律师。贺律师了解我们这个情况后,对我们晓之以理,给我们提供了详细的法律帮助。同时,贺律师阻止我们通过极端的方法来表达自己诉求的做法,极力建议我们要通过合法的方式表达自己的诉求。经过贺律师做我们的思想工作,我们暂时同意贺律师通过继续向法院起诉,并委托贺律师作为我的代理人。
黄骅市法院在法定期限内不决定立案,也不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置我们老百姓利益于不顾,导致我们作为老百姓无法主张自己的合理诉求,告状无门。
以上是我在黄骅市法院立案的情况,本人保证所反映情况属实。对于本材料描述不清之处,领导可与我联系,也可与本材料提及的相关人员联系。
老百姓的合法权益是要得到法律保护的。我们真诚地希望领导能于百忙之中关切百姓合法权益,了解基层法院的办案情况,以监督基层法院能按照法律来规范立案,确保人民法院为人民,切实在人民群众中树立人民法院的权威,建设人民放心的法院。
恳请领导在百忙之中关注此事,并以书面方式答复于我。谢谢。
附件一: 起诉状
附件二: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三:1、离婚协议书
&&2、离婚证复印件
附件四:1、渔沟村委同意我在渔沟村落户给边防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2、杨金芬户口本复印件
&3、杜金治、杜金钊户口本复印件
附件五:《渔沟村关于发放生活补助费公告》
附件六:黄骅市法院相关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于X &黄骅市法院羊二庄法庭庭长
联系电话:手机&
联系人:吴庭长&& 黄骅市法院立案庭庭长
联系电话:2
联系人:许X& 黄骅市法院纪委书记(根据于勇在电话里告诉我才得知)
联系电话:8 (自早上8点至下午下班,始终没有打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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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一起拖延长达八年未执行案件的情况反映,- 乔军翔律师 - 110法律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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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拖延长达八年未执行案件的情况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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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刘某,男,生于1939年7月28日,汉族,农民,住某镇某村。
事情经过:因我诉某县某镇某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某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4日以(2006)某民初字第06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主文如下:
被告某村村委会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用某面粉厂的财产清偿原告21140借款,并从1997年1月1日起按月息12.8%的利率计付利息。案件诉讼费4775元,刘某承担1253元,某村委会承担3222元。
一、判决送达后,我与被执行人均未上诉,判决即行生效,由于被执行人拒绝与我和解,更不愿自动履行,我遂于2006年8月4日向某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同时我向该院提供了被申请人有多处村办企业的房产、地产,当时有些企业已停产,房屋、地产,设备闲置,有些企业尚在经营,有营业收入,村财务帐户有存款等执行线索,足以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执行员接到执行申请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法院在立案受理后,在我无数次去人、电话摧促下,仅只对我电话通知,要我去找被执行人进行和解,既没有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也没有对我提供的执行线索进行核查,更没有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予以罚款、拘留。”时至今日近八年,被执行人从未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该院对其主要负责人也未采取任何措施。
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可见法院的执行期限为六个月,而我申请执行案拖至今日已近八年,在此期间,法院从未给我送达过中止、终结裁定书,虽电话通知让我自行找被执行人进行和解,因被执行人断然拒绝,我也无法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因此法院拖至今日不予执行无任何法定理由。
综上,我今年已76岁,且长年患病,加之本执行案至今毫无结果,身心、精神受到严重摧残,近年来一直住院,且将不久人世,我已对该执行案彻底绝望,近几天看到两会新闻,中央高层以民为本,倾听民意,注重民生,严讲司法公正,又燃起了我新的希望,因此,我鼓起勇气对该案进行真实反映,期盼在各级领导督促下能予以执行,晚来的公正也是公正,我将感恩不尽。
& & & & & & & & & &申请人:
&&&&&&&&&&&&&&&&&&二O一四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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