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户住院不能自理老人养老院国家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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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五保户结婚以后还有补助吗
浅议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伦理学论文]
【摘要】我国当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落后于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势在必行。文章通过分析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历史根源、现状以及目前突出的社会保障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几点措施。
  【关键词】社会保障;农民工;失地农民   由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旨在服从于二元经济,其次要服务于二元经济,因此相应的我国社会保障道路走的也是城乡分割的道路。在城市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完善的同时,农村社会保障却长期得不到重视,这就严重地阻碍了现阶段的农村经济的发展,如何打破城乡二元社会保障制度成为我国当务之急。
  一、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经历了两次重要的变迁[1]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是服务于我国的经济建设,由于我国经济的发展经历了两个阶段: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因此与此相对应,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也经历了两次变迁。
  (一)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第一次变迁
  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及50年代的社会主义改造使我国历史发生了重大变革,在这样的典型社会经济背景下,中国城乡开始建立劳动保险、困难补助、生活补贴、社会救助残废军人福利和农村五保户供养制度。但国家对农村社会保障并不十分重视,基本采取放任自流的做法。又由于农村经济处于自然半自然状态,农民对于正规的社会保障并无迫切的要求。于是在农村形成了以传统的家庭保障为主,政府救济为辅的社会保障结构。
  1958年之后,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集体经济成为农村占统治地位的主要经济形式。特别是实行城乡户籍制度后,农民外出务农或经商的自由被切断,农民更强烈地依附于生产队。在此基础上广大农村开始走向农村社队集体经济为依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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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每户新建、重建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省财政每户补助1万元;维修住房视房屋危旧破损程度,实行分档补助,省财政补助标准为:住房严重破损或结构变形的,每户补助1500元;住房局部严重破损的,每户补助1000元;住房局部发生一般破损的,每户补助500元。据悉,住房保障资助对象主要包括农村低保户中的无房户、极度危房户,或住房处于自然灾害严重地段、不适合居住的分散供养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和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住房破损,影响正常居住的,可申请房屋维修补助。农村困难群众住房保障补助资金将由省财政统筹安排,县(市、区)集中管理、统一使用。项目动工前,按审批补助额先付50%补助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清余款。各级财政将开设“农村困难群众住房保障补助资金”财政专户,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封闭运行。民政部门按期把核定的资金发放人数及金额报送到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及时将资金从财政专户划拨到乡镇金融网点,存入资助对象一卡通账户,实行社会化发放。 你家是低保户,又持有下岗职工证明的话,可以向有关单位咨询一下
有低保啊五保户是指《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的五保供养对象,主要包括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一)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 (二)无劳动能力的; (三)无生活来源的。法定扶养义务人,是指依照婚姻法规定负有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人。 国家对五保户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所谓五保,主要包括以下几项:保吃、保穿、保医、保住、保葬(孤儿为保教)
看病有报销是农民朋友期盼多年的愿望,尤其是得了大病以后,能及时得到较大数额报销,可减轻家庭经济压力。目前四县和城郊农村大部分农民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参合),另有一些农民想要参合。那么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注意什么呢?记者日前走访了市卫生部门,请有关工作人员作了一些解答。 四县农民参合该了解哪些内容 当年缴费次年受益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要以户为单位缴纳一定费用,领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即可从下一年度开始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看病补助。有的人在当地办理合作医疗时没参加,现家庭成员生病,临时想要参加,这种做法不妥。合作医疗规定,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了合作医疗费用的农民才能享受合作医疗的报销减免。 参合者如何报销医药费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后,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四县农民在全县范围内可任意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看病;需要住院时可在全县范围内自主选择定点乡镇卫生院或县级医院住院治疗。目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者报销办法各县稍有区别,以赣榆县为例:在村卫生室就诊的报销药费的25%,在镇卫生院就诊的,医药费在3000元以下的报销医疗费的30%,3000元以上及在县级以上医院就诊的另有规定;每人每年最高补偿2万元(报销所得)。 困难群众如何参加合作医疗 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家庭,愿意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却交不起钱的,可由民政部门通过医疗救助,帮助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一些特困农户,患大病经过合作医疗补助后仍有较大困难的,还可以再给予适当的医疗补助。 城区农民如何参加合作医疗 从今年起,市卫生部门开始在市区农村建立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城郊农村居民参保、就医和报销规定与四县农村稍有区别。 城郊农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实行整户参保,事先缴纳保费才能得到规定范围内的医药费用报销。今年参加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个人缴纳的标准是10元,政府按照不低于2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农户个人的参保费由其所在的乡镇政府、村委会或街道居委会组织收缴。 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属于住院医疗保险。对参保对象今年4月1日至明年3月31日期间住院发生的治疗费、药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床体位费等,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委会委托市人寿保险公司履行报销手续。 参保人因病在市区住院的,可以自由选择市区合作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诊治。在办理住院手续的同时,应凭农保证和个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到该院的农保专员处登记。办理出院手续时,应与该院农保专管员联系,办理医疗费报销手续,领取补偿款。 身在外地如何就医 参保人希望到市外医疗机构治疗的,须由本市的三级医院(目前为市第一人民医院)医务处出具转诊证明。对于确实需要到外市医疗机构治疗的,经市农保中心审核后将办理转诊手续;如果是长期外出参保对象,应及时告知相关部门,以便在农保证上注明情况。对于长期外出人员,如需住院,可在外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门认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不必回本市办理转诊手续。 当然,如果参保人遇到紧急情况也可以灵活就医,但仍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参保人如果因为急救的原因住院的,可在就近医疗机构治疗。出院后,凭参保人的相关证明、农保证、急诊住院证明、住院医疗费用原始发票、医疗费用明细清单、病历、出院记录到农保中心办理报销手
你没说清楚你是哪个地方的啊.每个地方的报销政策都不一样的,这有地方经济发达和不发达的问题,以下我给你看的是重庆的.城乡特困医疗救助的方式(一)日常医疗救助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乡困难群众,每年享受一定数额的城乡特困日常医疗救助。1.城市低保户中的“三无”人员每人每年可享受日常医疗救助金500元。(城市“三无”人员指:无生活来源,无法定的赡、扶、抚养人,无劳动能力这三个条件同时具备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2.未参加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低保对象及失业、下岗、破产企业中的重点优抚对象,因患血友病、恶性肿瘤晚期、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糖尿病并发症、系统性红斑狼疮晚期、心肌梗塞、风湿性心瓣膜病、脑中风、肝硬化(失代偿期)、再生障碍性贫血晚期等严重疾病或因病长期卧床不起3个月以上、导致劳动能力丧失、生活不能自理的每人每年可享受日常医疗救助金500元。3.城市低保户中丧失劳动能力且需要长期吃药治疗的一、二级残疾人(不含精神病),每人每年可享受日常医疗救助金560元。城市低保户中的一、二级精神病患者每人每年可享受日常医疗救助金600元。4.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中丧失劳动能力且需要长期吃药治疗的的一、二级残疾人(含一、二级精神病人)每人每年可享受日常医疗救助金300元。(二)大病医疗救助1.本办法第四条1-3项确定的救助对象因病住院治疗时,可申请大病医疗救助。其中已参加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户,只能申请大病医后救助。2.大病医疗救助的方式:大病医疗救助采取医前救助、医后救助两种方式。其中对住院治疗的农村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农村重点优抚对象住院须先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规定报销后,再按大病医疗救助的有关程序办理。(1)医前救助:住院治疗本办法规定的15项疾病的,一年累计给予一定数额的医前救助(病种及救助标准见附表一)。同时并发多种疾病的,个人年累计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2)医后救助:在本办法规定的15项疾病以外或一时不能确诊而又必须住院治疗的,采取医后救助的方式。即住院医药费按有关规定报销后个人负担的部分,5000元以下按30%的比例救助,5000元以上按40%的比例救助,个人年累计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3)农村五保户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救助后,个人自负部分,属集中供养的,由区城乡特困医疗救助基金救助40%,镇财政负担60%;属分散供养的,由区城乡特困医疗救助基金救助40%,镇财政负担40%,个人负担20%。(三)临时医疗救助因病住院治疗医药费较高,个人负担较重,造成其基本生活困难的其他城乡困难群众,视情况给予一定的临时医疗救助,每人每年临时医疗救助总额累计最多不超过3000元。也可由本人向当地慈善会申请慈善医疗救助。(四)残疾人医疗补助残疾人按区残疾人联合会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医院就诊享受残疾人康复就医补贴。第七条 审核确定个人实际负担医药费用时,应剔除下列费用:(一)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按规定应减免的费用;(二)参加各种商业保险或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三)不在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内发生的费用;(四)职工单位或相关部门补助的费用;(五)患重大疾病特困居民家属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有关规定已报销的费用。第八条 申请审批程序(一)城乡特困医疗救助由本人或其家属向其居住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救助申请,填写《重庆市九龙坡区城乡特困医疗救助申请表》,并如实提供下列证明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2.《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重庆市九龙坡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领取证》、《残疾证》、《农村五保供养证》、优抚对象的有效证件等原件及复印件;3.区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医药费收据、诊断书、处方、住院清单等(医药费发票6个月内有效);4.按规定已报销的医药费凭据;5.各种商业保险赔付证明;6.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二)审批程序1.日常医疗救助(1)本人申请,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入户调查、张榜公布、民主评议后,将人员名单及公示反馈的意见报街、镇审核,各街、镇审核后将符合日常医疗救助条件的人员名单及相关的证明材料报区民政局审批。(2)区民政局审批后,由各街、镇代发区统一印制的《重庆市九龙坡区医疗救助证》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区民政局每年将汇总的日常医疗救助人员名单分别抄送区财政局、区卫生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残联各一份。2.大病医疗救助(1)医前救助救助对象凭区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书及证明其身份的相关证明材料提出申请,经社区、村委会核实后报街、镇审批,各街、镇审批后发给救助对象区统一制作的《重庆市九龙坡区城乡特困医疗救助通知书》。各街、镇每月28日前将救助审批情况报区民政局备案。(2)医后救助救助对象凭住院发票及住院清单提出申请,经社区、村委会核实,街、镇审核后,每月28日前上报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核定其医疗救助金额,签署审批意见,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应说明理由并通知街、镇告知申请人。3.临时医疗救助500元(含500元)以下的临时医疗救助由各街、镇审批,500元以上3000元(含3000元)以下的临时医疗救助由区民政局审批。各街、镇每月28日前将临时医疗救助人员名单及临时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一份上报区民政局备查
一、保障范围和对象(一)保障范围: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定居并持有当地常住农业户口,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年人均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均低于我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年人均收入700元)农村困难居民,均可纳入农村低保范围。(二)保障对象及补助水平: 在起步阶段要突出保障重点,实行分类救助。一般概定为:1、对未享受五保待遇的、无劳动能力且生活特别困难的鳏寡孤独家庭给予重点保障,月人均补助水平40-50元;2、对家庭主要成员痴呆傻残,无劳动能力且子女未成年、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给予有效救助,月人均补助水平20―30元;3、对因灾、因病及其他原因导致家庭主要成员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给予适当救助,月人均补助水平15元。(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1、离开户籍所在地,举家迁往其他县(市)1年以上的;已有住房又新建(购)住房的;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在校学生除外),而不从事生产劳动的;有承包土地,无正当理由不耕种的;3、一年内购买价值超过低保标准5倍以上(含5倍)非生活必需品的;4、法定赡养、扶(抚)养义务人有赡养、扶(抚)养能力但未履行义务的(包括有赡养能力的子女将无劳动能力的父母分居的,有抚养能力的父母将无劳动能力的子女分居的);5、因赌博、吸毒、嫖娼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6、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弄虚作假或拒绝核查的;7、家庭虽有痴、呆、傻、残人员,但不属主要成员的或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保障线标准的。8、其他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按规定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四)农村散居孤儿纳入低保范围。应保尽保、定量救助。二、保障标准农村低保线标准是指维持农村贫困居民最低生活需求的标准。按照我县农村居民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穿、住费用,适当考虑燃料费用,参照2006年县统计局农村住户抽样调查数据,确定我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年人均纯收入700元。农村低保线标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物价指数以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三、保障对象家庭收入的计算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所获得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一)计入农村居民家庭收入的项目主要有以下七种:1、从事种植、养殖、加工等农副业、加工业生产的劳动收入;2、外出务工、自谋职业等获得的劳务、经营、管理等收入;3、出租或变卖家产获得的收入及转租承包地获得的收入;4、法定赡养人、扶(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抚)养费;5、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与和退休金、养老金、补偿金及各种保险金、储蓄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等;6、农村五保户五保供养金;7、其它应计入的收入。(二)不计入农村居民家庭收入的项目主要有以下九种:1、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义务兵优待金;定期定量补助费;退役费;2、为解决在校学生就学困难,由学校、政府和社会给予的奖学金、助学金和勤工俭学收入;3、独生子女费和独生子女奖励扶助金;4、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的医疗补助费和农村贫困家庭大病救助金;5、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6、因工(公)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7、见义勇为奖励金;8、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9、其它按照规定不应计算的收入项目。四、保障对象管理严格政策,规范管理是低保制度健康运行的关键环节。我县建立农村低保制度,工作要坚持高标准起步,力求做到申报审批程序化、审核过程公开化、对象管理动态化、资金发放社会化、档案管理标准化的“五化”目标。1、申报审批程序农村低保待遇按照个人申请、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民政部门审批、乡村两级公示的程序办理。1、个人申请。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常住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家庭收入情况等相关材料。家庭成员均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由村民小组提名并代写申请。2、村民委员会调查评议。村民委员会组织调查小组对申请人提供的情况和实际生活状况入户调查核实,由村民评议小组分户进行评议,申请保障人员必须经民主评议成员23以上通过。被评议通过人员由村委会指定专人填写《竹溪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村委会统一签署意见后,连同申请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3、乡镇人民政府评审。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复查小组对村委会上报的初审低保户进行复查,重点复查申报低保的家庭成员、居住情况、收入情况、实际生活情况、致贫原因等情况是否真实,村委会民主评议记录是否完整,在此基础上,由乡镇民主评审小组进行评审,按贫困程度采取“倒排序”的办法,对基本确定符合救助的对象在乡、村、组公示7日,群众无异议的,在《竹溪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县民政局审批。4、县民政局审批。民政局组织核查小组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分户《竹溪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按不低于上报保障人数20%的比例进行抽查,重点核查工作程序是否到位、对象是否正确、分类救助是否合理、档案是否齐全,在此基础上进行集体讨论,按分类救助的方法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书面通知乡镇,反馈到村再次公示
看看下面这个文件对你有用没有?建议你直接到当地政府咨询,看有什么具体要求,是否有名额等。关于2009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指导意见建村[2009]84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农村危房改造和扩大试点的要求,做实做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明确指导思想、目标任务与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的总体要求,以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居住安全问题为目标,开展农村危房改造试点,改善农村困难群众生活条件,推动农村基本住房安全保障制度建设。(二)目标任务。2009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任务是完成陆地边境县、西部地区民族自治地方的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贵州省全部县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边境一线团场约80万农村贫困户的危房改造。其中,东北、西北和华北等三北地区试点范围内1.5万农户,结合农村危房改造开展建筑节能示范。在今年扩大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制定中长期规划,逐步解决农村贫困户的危房问题。(三)基本原则。开展农村危房改造,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出发,科学合理编制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要突出重点,厉行节约,帮助贫困危房户改造建设最基本的安全、经济、适用、节能、节地、卫生的农房,防止大拆大建和形象工程;要坚持农民自主、自愿,政府引导、扶持,落实地方责任,中央适当补助;要整合资源,规划先行,加强相关惠农支农政策衔接;要规范程序,严格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二、加强规划编制与资金筹集(四)编制规划。各地要按照《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农村危房调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按照本指导意见和有关文件要求,组织编制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和实施方案,将改造任务细化分解落实到市、县、乡,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五)资金筹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民自筹为主,中央和地方政府补助为辅,并通过银行信贷和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集。地方各级财政要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纳入年度预算计划,调整支出结构,增加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所需资金。各试点县要整合资源、统筹规划,将抗震安居、游牧民定居、自然灾害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扶贫安居等与农村危房改造有机衔接,提高政策效应和资金使用效益。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为农村危房改造提供捐赠和资助。要通过制定贴息、担保等政策措施,促进金融机构为农户提供危房改造贷款。2009年中央将安排40亿元补助资金,并根据试点地区农村农户数、农村危房数、地区财力差别等因素进行分配,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下达。三、合理确定补助标准和补助对象(六)补助标准。各地要从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的实际出发,参考农村危房改造方式、成本需求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合理确定补助标准。中央补助标准为每户平均5000元,在此基础上,对东北、西北和华北等三北地区试点范围内农村危房改造建筑节能示范户每户再增加2000元补助。各地可在确保完成改造任务的前提下,结合翻建新建、修缮加固等不同情况自行确定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分类补助标准。(七)补助对象。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和其他农村贫困农户。危房是指依据《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属于整栋危房(D级)或局部危险(C级)的房屋。(八)审核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的审核、审批程序,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建立健全公示制度,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县级政府要组织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四、落实农村危房改造建设的基本要求(九)改造方式。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栋危房(D级)的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重建房屋原则上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地方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要以分散分户改造为主,危房改造比较集中并具备一定条件的村庄,可实施村庄规划、危房改造、基础设施配套一体化推进,整村整治。(十)建设标准。农村危房改造要在满足最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控制建筑面积和总造价。改造资金大部分由政府补贴的特困户,翻建、新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0平方米以下,其他贫困户建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建房面积可根据家庭人口规模适当调整。农房设计建设要符合农民生产生活习惯、体现民族和地方建筑风格、传承和改进传统建造工法,推进农房建设技术进步。(十一)村庄规划。改造户数较多的村庄,必须编制村庄规划,统筹协调整合道路、供水、沼气、环保、扶贫开发、改厕等建设项目,提高项目建设的效益与效率,以危房改造带动村庄人居生态环境改善。陆地边境一线农村危房改造重建以原址翻建为主,确需异址新建的,应靠紧边境、不得后移。(十二)建筑节能。东北、西北和华北等三北地区农房建筑节能示范是危房改造试点的重要内容,要点面结合,同步推进。每个试点县至少要安排一个相对集中的示范点(村),有条件的县要每个乡镇安排一个示范点(村)。各地要尽可能采用当地材料和适用技术,研究开发符合农村实际的节能房设计与工法,优化采暖方式,推进可再生能源利用。对研发生产农房建筑节能材料,具有良好社会、经济、环境效益的企业,要落实好现行的税收、融资、贴息等优惠政策。要组织农村建筑工匠和农民学习节能技术和建造管理,做好宣传推广。五、规范项目管理(十三)资金管理。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资金要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按有关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使用,健全内控制度,执行规定标准,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要定期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十四)技术服务。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技术人员深入农村了解情况,编制安全、经济、适用的农房设计图集和施工方案,免费发放给农户参考。要组织技术力量,对危房改造施工现场开展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要组织协调主要建筑材料的生产、采购与运输,并免费为农民提供建筑材料质量检测服务。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开设危房改造咨询窗口,面向农民提供危房改造技术服务和工程纠纷调解服务。完善乡镇建设管理机构。加强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和管理。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组织验收。(十五)档案与产权登记。农村危房改造要一户一档,规范管理。农户危房改造申请、政府补助审批表、改造前后住房资料等要整理归档。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农村危房改造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水平。改造后农户住房产权归农户所有,并根据实际做好产权登记。(十六)信息报告。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省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于今年7月初将改造计划、改造进度、竣工情况、资金安排,以及于明年1月初将年度总结报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各地要组织编印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信息,将建设成效、存在问题和有关建议等以简报、通报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报送三部委。(十七)监督检查。年度计划完成后,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牵头组织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在一个月内提交检查报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备案。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将组织进行抽查。六、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作(十八)落实地方责任。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按属地进行管理。改造项目实行计划、任务、资金、目标、责任“五到省”,即项目工程建设的计划下达到省、任务落实到省、资金拨付到省、目标和责任明确到省。地方政府负责编制改造规划、组织项目实施、落实地方投入、监管工程质量、整合利用各方资源,合理安排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等。(十九)部门协作。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级地方政府要加强领导,成立由政府领导挂帅、各职能部门参与的协调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民政、民族工作、环保、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扶贫、残联、国土资源、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发挥职能作用,共同推进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第六条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第七条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八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第三章 供养内容第九条 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下列供养内容: (一)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二)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三)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四)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五)办理丧葬事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应当与当地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第十条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执行,也可以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报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国务院民政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制定工作的指导。第十一条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在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以从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的,其收益归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有。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的农村五保供养,在资金上给予适当补助。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应当专门用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第四章 供养形式第十二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在当地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第十三条 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供养服务;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提供照料,也可以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有关供养服务。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人民政府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设备、管理资金,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第十五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民主管理和服务管理制度。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必要的培训。第十六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可以开展以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生活条件为目的的农副业生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开展农副业生产给予必要的扶持。第十七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签订供养服务协议,保证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享受符合要求的供养。村民委员会可以委托村民对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照料
福建省福鼎市 乡镇和村级“五保户”供养年人均补助标准分别为800元和600元
四川绵阳乡镇五保户补助=全县补助标准×乡镇五保户人数××(98年年报数+2001年年报数)/2 全县五保户补助标准为800元/人?年。
黑龙江省农村五保户补助标准每人1200元年
1.6万最低标准、2-4万的也有。我市2012年农村危房改造投资计划按照农村危房改造方式、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况,补助标准分为两类。第一类为翻建、新建房屋,其中,分散供养五保户每户补助1.6万元至2万元,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原中央苏区国家重点优抚对象每户补助1.3万元至1.6万元,贫困户每户补助1.1万元至1.2万元,鳏寡孤独人员、智障人员(伤残丧失劳动能力)极度贫困无经济来源建房的每户补助2.2万元至3万元;第二类为维修加固危房,每户补助3000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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