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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海波与新和县桑塔木农场、新疆桑塔木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和民初字第615号原告:方海波,男,汉族,日出生,山东省招远县人,农民,住阿克苏市。委托代理人任长勇(特别授权代理),新疆任长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和县桑塔木农场,住所地新和县桑塔木农场。法定代表人:王春才,该农场副场长。委托代理人:李竞成(特别授权代理),新疆桑塔木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亢宏洲(一般代理),新疆桑塔木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主任。被告:新疆桑塔木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晓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竞成(特别授权代理),新疆桑塔木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亢宏洲(一般代理),新疆桑塔木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主任。原告方海波诉被告新和县桑塔木农场(以下简称桑塔木农场)、被告新疆桑塔木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桑塔木种业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世芳适用简易程序,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日因案情复杂,经审批本案由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海波及其委托代理人任长勇与被告桑塔木农场、桑塔木种业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竞成、亢宏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原告方海波诉称:1995年初,新和县桑塔木农场与原告口头协商一致,将其八队615亩荒地承包给原告。至1995年底,原告投入巨资,将上述土地开发完毕,并开始种植经营。后原告多次要求与被告签订书面承包合同,但被告均予以推托。至日,经原告强烈要求,被告才与原告签订了230亩的土地承包合同,剩余385亩至今仍未与原告签订书面承包合同。为维护该合同关系的稳定性,请求贵院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的615亩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桑塔木农场辩称:一、原告诉称其于1995年初在被告农场种植615亩棉花,但未能提交任何书面合同或者协议,鉴于时任领导已离任,在农场现有存档的材料中未能找到相关协议,被告对原告所诉不认可。二、原告1995年时在被告所属农场种植棉花,经查阅帐本对谢绍益种植三年的状况,由于其连年欠费、弃耕,在1999年因国家铁路建设且农场缺水,谢绍益承揽库阿铁路工程,当时领导班子为整顿农业生产秩序,在2004年对农场土地进行拍卖,将农场范围内诸如此类的土地进行回收清理和重新分配也并无不当。三、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分别由马建新、张家民、牟玉莲出具的三份证明效力有待商榷。其中牟玉莲曾是原告的雇农,马建新及张家民均与原告是多年的老朋友。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原告弃耕在先,被告收回土地并无不当。原告为此多次上访给被告造成恶劣影响,在种种压力下,被告为息事宁人,在2007年与原告签订了230亩农田的土地承包合同,这并非退还其原有土地。而原告归还欠款后,被告也无需将已收回的土地归还,况且所涉土地早已依法另行承包给他人经营。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被告桑塔木种业公司辩称:与第一被告答辩意见一致,但原告起诉我公司主体不适格,因桑塔木农场与桑塔木种业公司是两家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土地属于桑塔木农场,没必要起诉桑塔木种业公司。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证人牟玉莲、马建新、张家明出具的证明,用以证明原告方海波1995年开荒以及1999年在桑塔木农场耕种的事实;委托种植协议,用以证明原告方海波委托张家明种植615亩地的事实;新和县桑塔木农场耕地承包合同,用以证明日签订的耕地承包合同第二页注明原告分期支付在种植615亩地时的欠款;还款计划和欠条(复印件),用以证明原告曾经耕种615亩地的事实;1999年至2002年收款收据(复印件)七份,用以证明1999年至2007年期间张家明在代替原告耕种615亩地时交纳各项费用的事实;收据6张(其中票号:0013896为复印件),用以证明原告承包经营615亩土地时各项欠款元,至2012年止已由被告在原告陆续交款中扣除全部欠款,其中严虎成的收据是因为方海波离家远由严虎成代缴的事实;出庭证人张家明证言,证明1995年其与方海波一起在桑塔木农场八队开荒,1999年受方海波的委托代管方海波土地并为其交纳相关费用的事实。被告桑塔木农场质证后认为:对上述证据1、2、7,因牟玉莲、马建新、张家明三人与方海波是雇佣关系和好友,上述证据是原告为诉讼事后补的,且证明不了张家明受委托种植的是八队的那条地。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合同是在县领导的压力下签订,该合同只代表桑塔木农场六队的合同。对证据4无异议。对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持有异议,认为说明不了是张家明代交615亩地费用的事实。对证据6中原件载明有方海波名字的收据无异议。被告桑塔木农场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关于谢绍益耕种土地期间弃荒、逃费现象调查的情况说明;关于谢绍益耕种土地权属的说明;宋玉群的土地开发、耕地承包、土地转让等手续;赵振江就承包农场55亩果园无力经营转让给王玉华,后王玉华又无力经营由付崇顺申请接转的合同、申请报告,场部就本事件的谈话记录等;吴诗湘就合同转让给郭洪印的转让申请,场部批转意见等;马建新关于216亩土地无力经营,申请给邹国雄、周文平的申请及队长签署意见,场部领导批示和场部财务室批注,场部就转让合同谈话记录等;马万余四队弃荒地由杨生申请自愿种植并承担地上旧债务的申请及变更签署的耕地承包合同。以上证据用以证明农场对农户所开发和承包种植土地的开发、承包、转包、转让、弃耕地管理等,向来都是依法规范进行的事实。9、日张家明签名的逾期欠款催款通知书,载明:张家明同志:你于99年至2000年总计欠款元(大写)壹拾捌万叁仟伍佰柒拾壹元陆角陆分,请抓紧筹措资金,限日还清。用以证明原告出具的收款收据款项是张家明为自己交纳的欠款和贷款。10、桑塔木农场八队土地应收费用收费表及文件,用以证明被告对八队土地应收费用收费表和农场各项土地种植收费标准的依据。原告方海波对被告桑塔木农场提供的证据,质证如下:证据8,是被告自行制作的证据,且提交的均为复印件,对真实性、关联性持有异议。证据9,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的内容不认可。证据10,原告不清楚收费标准。被告桑塔木种业公司认为原告所诉主体有误,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未发表质证意见。被告桑塔木种业公司未提交证据。本院结合双方举证和质证,认证如下:对双方确认的证据予以采信;对双方提出异议的证据困各自无相反的证据予以否认,且该类证据确与双方诉辩事实有一定关联性,故本院亦作为定案的参考依据。本院通过对上述原被告所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分析、认证以及庭审笔录,确定以下案件事实:1995年初,被告桑塔木农场与谢绍益(原告方海波岳父)口头协商一致,将八队的条田号为(1)-10-8号种植面积173.6亩、(1)-10-10号种植面积174亩、(1)-10-12号种植面积163.9亩,以上共计511.5亩荒地承包给谢绍益开发经营,双方未订立书面合同和约定合同权利、义务及履行期限。谢绍益开荒后耕种至1998年年度。日,原告方海波与时任桑塔木农场八队队长张家明订立书面委托种植协议,协议载明:因岳父谢绍益因病需前往内地治疗,在治病期间本人将新和县桑塔木农场八队615亩土地委托张家明种植,种植期间土地费用由张家明自行承担,自负盈亏。协议签订后,张家明耕种了一年,自行交纳了土地各项费用。至年底,张家明被免去队长职务,该土地被告桑塔木农场收回,因该地毗邻唐胜林耕种的土地,2000年至2002年,唐胜林自行种植了(1)-10-8号、(1)-10-10号、(1)-10-12号条田。2003年桑塔木农场对上述土地进行了重新分配,由夏丛斌种植(1)-10-8号条田面积为173.9亩;桑塔木农场对(1)-10-10号条田种植面积为174亩进行植树造林;由杨广军和马建军各种植(1)-10-12号条田163.9亩中的81.95亩。日,因原告方海波多次上访要求桑塔木农场解决土地事宜,故被告桑塔木农场就谢绍益在1997年至1999年期间种植桑塔木农场欠款事宜双方进行了结算,方海波向被告桑塔木农场出具欠条和还款计划,欠条载明:欠桑塔木农场97年生资款及运费31850元,土地615亩应收杂费50457.85元,98年615亩土地应收款52398元,99年615亩土地应收款36822.5元,总共合计欠款:元。还款计划载明:本人欠桑塔木农场生资款及615亩土地应收款共计(元)在五年之内还清,每年还34305.67元,每年12月25日之前还清。日,在原告方海波出具欠条和还款计划后,新和县桑塔木农场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方海波签订书面耕地承包合同,合同编号为S098604。合同约定承包耕地面积为230亩,耕地位于六队D2-2号所有权属于桑塔木农场,方海波有使用权。承包期限共叁拾年,自日起至日止。双方约定交费标准:从合同变更之日起,土地承包费为150元/亩,并承担所欠元还款义务,分五年每年12月25日前清偿34305.67元。至2012年底,原告方海波向被告桑塔木农场清偿全部债务元。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如何确认原、被告之间有无615亩土地承包合同及其效力问题。本案中,原告方海波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1995年初,谢绍益种植桑塔木农场八队土地时,双方无书面耕地承包合同,原告方海波对该承包耕地面积、地点、承包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交费内容、交费标准和交费时间是如何约定的未能提交相应证据加以证明。参照桑劳动保八队土地应收费用收费表,说明谢绍益种植土地面积为511.5亩。原告方海波虽然向被告桑塔木农场出具了欠条和还款计划并已如期偿还,但只能证明谢绍益欠交桑塔木农场费用的事实,不能证明土地承包期限和双方按什么条款履行各自的义务。且原告方海波作为委托人委托张家明种植其岳父谢绍益土地,未能提供其与谢绍益之间的授权委托书,桑塔木农场收款收据上记载收到张家明款项,但未注明该款项系张家明代谢绍益交纳的应收费用,本院认为,该款项属张家明向桑塔木农场交纳自己种植土地的应收费用。2000年至2003年该土地由唐胜林种植期间至2004年桑塔木农场对该土地进行重新发包分配谢绍益未曾对此主张过权利。后因方海波上访原、被告双方于日签订新和县桑塔木农场耕地承包合同,以上事实充分说明该合同就原谢绍益所承包种植土地经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了变更,变更后合同对发包方承包方、承包耕地面积、承包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均有约定,从合同变更签订之日起由方海波作为承包方偿还谢绍益欠交费用,同时约定变更合同后的土地承包费为150元/亩。本院认为,在时隔十三年之久,原告方海波要求确认与被告桑塔木农场之间的615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合法有效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以支持。对桑塔木种业公司辩称的原告起诉我公司主体不适格,土地属于桑塔木农场的辩解意见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方海波对被告新和县桑塔木农场、新疆桑塔木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方海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贾新晖代理审判员  徐世芳人民陪审员  梁新健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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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国有农场土地是否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_百度知道
原国有农场土地是否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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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你在自家地方去查吧。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按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我也就知道这么多,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经省,就但愿你们的村委会是清廉的了。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在特殊情况下.从法律的角度,河北省的土地补偿费是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至八倍,你受到的损失,由省,其他的.
我对于养殖业不了解.所以,别的手段更有用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但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没有规定影响其他用地要不要赔,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现在地方政府总是怕不稳定而影响政绩,但这我在网上就找不到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我只能说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就是象征性。但是、自治区,而是适当补偿、自治区。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对于你的情况能不能多赔、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大概是不可能得到完全的赔偿的!,说白了,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
根据《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可以再增加安置补助费;由其他单位安置的;不需要统一安置的。行政征用的补偿原则并不像民法那样是完全赔偿损失的原则,静坐。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所以够呛,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比如说集体上访,也不知这样算下来你能拿到多少,但根据我学过的行政法理论.其实有时候,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发展水平,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直辖市规定、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
所以只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是自己能直接拿到的,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由省,它只规定了被征用了的那一部分要赔。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
所以,补偿的项目是土地补偿费,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为公共利益目的,安慰性的给一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安置补助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国务院根据社会、自治区,以强制的方式取得相对人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并给予适当补偿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土地占用赔偿是属于行政征用的一种。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不得超过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五倍!,对这些会被上级认为是不稳定表现的事件,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多少有些忌惮,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具体的规范文件是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暂行规定,向媒体暴光等等:征收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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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农场有一块三角形土地,准备分成面积相等的4块,分别承包给4位..
某农场有一块三角形土地,准备分成面积相等的4块,分别承包给4位农户,请你设计两种不同的分配方案.(在已给的图形中直接画图,保留画图痕迹,不写画法)
题型:解答题难度:中档来源:岳阳
只要符合题意,均得分,以下几种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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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魔方格专家权威分析,试题“某农场有一块三角形土地,准备分成面积相等的4块,分别承包给4位..”主要考查你对&&尺规作图&&等考点的理解。关于这些考点的“档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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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篇幅有限,只列出部分考点,详细请访问。
尺规作图:是指限定用没有刻度的直尺和圆规来完成的画图。一把没有刻度的直尺看似不能做什么,画一个圆又不知道它的半径,画线段又没有精确的长度。其实尺规作图的用处很大,比如单用圆规找出一个圆的圆心,量度一个角的角度,等等。运用尺规作图可以画出与某个角相等的角,十分方便。 尺规作图的中基本作图:作一条线段等于已知线段;作一个角等于已知角;作线段的垂直平分线;作已知角的角平分线;过一点作已知直线的垂线。 还有:已知一角、一边做等腰三角形已知两角、一边做三角形已知一角、两边做三角形依据公理:还可以根据已知条件作三角形,一般分为已知三边作三角形,已知两边及夹角作三角形,已知两角及夹边作三角形等,作图的依据是全等三角形的判定定理:SSS,SAS,ASA等。 注意:保留全部的作图痕迹,包括基本作图的操作程序,只有保留作图痕迹,才能反映出作图的操作是否合理。 尺规作图方法:任何尺规作图的步骤均可分解为以下五种方法:·通过两个已知点可作一直线。·已知圆心和半径可作一个圆。·若两已知直线相交,可求其交点。·若已知直线和一已知圆相交,可求其交点。·若两已知圆相交,可求其交点。尺规作图简史:“规”就是圆规,是用来画圆的工具,在我国古代甲骨文中就有“规”这个字.“矩”就像现在木工使用的角尺,由长短两尺相交成直角而成,两者间用木杠连接以使其牢固,其中短尺叫勾,长尺叫股.矩的使用是我国古代的一个发明,山东历城武梁祠石室造像中就有“伏羲氏手执矩,女娲氏手执规”之图形.矩不仅可以画直线、直角,加上刻度可以测量,还可以代替圆规.甲骨文中也有矩字,这可追溯到大禹治水(公元前2000年)前.《史记》卷二记载大禹治水时“左准绳,右规矩”.赵爽注《周髀算经》中有“禹治洪水,……望山川之形,定高下之势,……乃勾股之所由生也.”意即禹治洪水,要先测量地势的高低,就必定要用勾股的道理.这也说明矩起源于很远的中国古代.春秋时代也有不少著作涉及规矩的论述,《墨子》卷七中说“轮匠(制造车子的工匠)执其规矩,以度天下之方圆.”《孟子》卷四中说“离娄(传说中目力非常强的人)之明,公输子(即鲁班,传说木匠的祖师)之巧,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可见,在春秋战国时期,规矩已被广泛地用于作图、制作器具了.由于我国古代的矩上已有刻度,因此使用范围较广,具有较大的实用性.古代希腊人较重视规、矩在数学中训练思维和智力的作用,而忽视规矩的实用价值.因此,在作图中对规、矩的使用方法加以很多限制,提出了尺规作图问题.所谓尺规作图,就是只有限次地使用没有刻度的直尺和圆规进行作图.古希腊的安那萨哥拉斯首先提出作图要有尺寸限制.他因政治上的纠葛,被关进监狱,并被判处死刑.在监狱里,他思考改圆成方以及其他有关问题,用来打发令人苦恼的无所事事的生活.他不可能有规范的作图工具,只能用一根绳子画圆,用随便找来的破木棍作直尺,当然这些尺子上不可能有刻度.另外,对他来说,时间是不多了,因此他很自然地想到要有限次地使用尺规解决问题.后来以理论形式具体明确这个规定的是欧几里德的《几何原本》.由于《几何原本》的巨大影响,希腊人所崇尚的尺规作图也一直被遵守并流传下来.由于对尺规作图的限制,使得一些貌似简单的几何作图问题无法解决.最著名的是被称为几何三大问题的三个古希腊古典作图难题:立方倍积问题、三等分任意角问题和化圆为方问题.当时很多有名的希腊数学家,都曾着力于研究这三大问题,虽然借助于其他工具或曲线,这三大难题都可以解决,但由于尺规作图的限制,却一直未能如愿以偿.以后两千年来,无数数学家为之绞尽脑汁,都以失败而告终.直到1637年笛卡尔创立了解析几何,关于尺规作图的可能性问题才有了准则.到了1837年万芝尔首先证明立方倍积问题和三等分任意角问题都属于尺规作图不可能问题.1882年林德曼证明了π是无理数,化圆为方问题不可能用尺规作图解决,这才结束了历时两千年的数学难题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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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某农场有一块三角形土地,准备分成面积相等的4块,分别承包给4位..”考查相似的试题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土地承包费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土地承包费 国有农场 黑龙江垦区 国家税务总局 企业所得税 批复 家庭承包经营 农业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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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土地承包费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文章摘要: 经研究,批复如下: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国有农场作为法人单位,将所拥有的土地发包给农场职工经营,农场职工以家庭为单位成为家庭承包户,属于农场内部非法人组织。农场对家庭承包户实施农业生产经营和企业行政的统一管理,统一为农场职工上交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和农业保险费;家庭承包户按内部合同规定承包,就其农、林、牧、渔业生产取得的收入,以土地承包费名义向农场上缴。
文章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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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哪里有土地或农场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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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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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分)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要“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阅读材料,回答问题。材料一
下图为2012年种粮大户、种粮合作社经营耕地、生产粮食所占全国比重图。注:日召开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材料二
伴随工业化、城镇化深入推进,我国农业农村发展呈现出农业综合生产成本上升、农村社会结构加速转型、城乡发展加快融合等态势。顺应时代变化,必须要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着力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充分激发农村生产要素潜能,增强农村发展活力。材料三
目前,新型经营主体面临流转土地稳定性差,流转合同不规范、纠纷不断;基础设施较差,难以实现集中连片、大规模机械化作业;投入风险增大,生产投入成本高:扶持政策较少,金融贷款难、衣保覆盖面不全等困难。(1)根据材料一概括我国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特点,并运用经济生活知识,简要说明这一特点对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意义。(9分)(2)结合材料二,从实事求是的角度,分析我国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哲学原因。(7分)(3)结合材料三和所学政治生活知识,就政府如何解决新型经营主体的困难提出建议。(8分)
阅读材料,回答下列问题。材料一
我国和发达国家农产品的生产和加工情况表注:发达国家的农产品加工业产值与农业产值之比大都是2.0:1~3.7:1,而我国只有1.1:1。发达国家的食品工业产值约是农业产值的1.5~2倍,而中国还不及1/3,发达国家的加工食品约占饮食消费总值的90%,而中国仅占25%左右。材料二 为了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某地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为核心,从“随心所欲”到“卡尺种菜”,全面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从“只问耕种”到“链条延伸”,提高农民产品附加值;从“屡遭壁垒”到“一路畅通”,大力引进国际新技术和新品种,举办国际蔬菜科技博览会,使该地农村经济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材料三
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加快改造传统农业,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必须扩大公共财政覆盖范围;鼓励、支持农村金融机构积极发展农村小额信贷,继续对农产品和农用生产资料的价格进行调控;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要根据农民的意愿,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适度规模经营。(1)材料一反映了什么经济现象?(8分)(2)结合材料二,运用经济学知识,分析该地是如何发展现代农业的。(12分)(3)结合材料三,分析国家是如何运用经济手段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10分)(4)运用政治常识的相关知识,回答我党为什么要重视推进农村改革。(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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