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中国被私自扣押车辆辆能否归还

以第三人名义登记的车辆能否扣押
&&&& & &案情
&&&&&& &2010年2月3日,某县法院受理了杨某诉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过当事人陈述及欠条1张在卷为凭,法院依法作出张某付给杨某借款65520元及利息的判决。判决生效后,张某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车号牌为鲁LJ0916的马自达轿车(以下简称&涉案车辆&),因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此案终结。后第三人刘某于2011年4月18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其称与申请执行人杨某及被执行人张某之间均无财产纠纷,法院扣押其所有的涉案车辆错误,请求法院解除对该车辆的扣押。同时,第三人提供了该车辆的行驶证及保险单等相关证据(均为复印件)。经查明涉案车辆系被执行人于2009年11月以第三人刘某的名义出资购买并办理了机动车登记手续。该车辆一直由被执行人实际占有使用,车辆的有关保险一直由被执行人购买。
&&&&&& &解析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因此,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机动车辆,如果案外人书面确认该车辆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车辆予以扣押。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曾于2011年4月1日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就涉案车辆的有关问题依法对第三人进行了调查核实, 其曾明确表示:涉案车辆系被执行人以他的名义出资购买并办理了机动车登记手续,该车辆一直由被执行人实际占有使用,归被执行人所有。该陈述应当视为第三人对涉案车辆属于被执行人的书面确认。从第三人向法院提供的涉案车辆的行驶证及保险单等相关证据来看,仅能够证明其系涉案车辆的名义车主。
&&&&&&& 法院在审查过程中,通过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证实以下事实:(1)第三人无力支付涉案车辆的购车款;(2)第三人一直未实际占有使用涉案车辆;(3)涉案车辆的相关保险一直由被执行人购买。
&&&&&& & 综上,涉案车辆属于被执行人所有,案外人仅为名义车主,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来看,在第三人书面确认涉案车辆属于被执行人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对涉案车辆予以扣押。因此,法院对涉案车辆的扣押正确,第三人的异议不成立,对其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第三人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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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需进行账号等级提升,垂询:(010)20416陕西法院押送无牌涉案车返回 途经山西被交警扣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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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广网华阴6月28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这几天,陕西省华阴市法院副院长蔚冰武已经在山西、陕西两地间打了好几个来回,为的是前不久办案时所涉及的一宗大型标的物――31台工程车。
  6月17号,华阴市法院在将这些车辆从山西省五台县转移的途中,被原平市交警以无牌上路为由,当场扣押。事情已经过去整整10天,31台工程车还停在原平市一家工厂的院子内纹丝未动。法院、交警“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今年五月底,华阴市法院受理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人归还租用的35台工程车辆以及72万租赁费。华阴市法院6月5号裁定:查封或扣押被告人的35台工程车,冻结其72万元银行存款。
  6月17号,华阴市法院的15名法官、法警,带领50多名司机和维修人员,前往被告人所在的山西省五台县执行查封扣押任务。当天上午,被执行的工程车辆除“趴窝”的4台用平板车拖运外,其余31辆打着双闪上路,法院警车闪着警灯,前开道后押送。
  华阴市法院副院长蔚冰武说,这条1公里长的车队上路后,也曾被沿途交警、路政等部门拦下,但说明情况后都被顺利放行。
  蔚冰武:到了原平,原平的路政运管部门也挡了,咱把法律文书、执行公务的证件叫人家一看,人家也都放行了。&&
  本以为当天就能到达目的地,没想到,车队却被同样执行任务的原平交警拦了下来。尽管出具了证件和司法裁定,华阴法院的车队这次却“行不通了”。原平市交警大队副大队长薛源表示,交警拦截扣留车辆执法有据。
  薛源:这些车辆是没有牌照上路,而且车是工程车,存在安全隐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的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就是车上路行驶,不管什么情况,都要有牌照。
  对于交警队“上路就要有临时号牌”的说法,法院方面却不能完全认同。
  华阴市法院副院长蔚冰武:法院依法扣押的车辆,不同于普通车辆,不需要办理临时号牌,法律规定的很清楚,也说得很明确。
  记者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发现,第十条确实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登记。”
  工程车一直在厂区内作业没有登记过号牌,交警要求上路车辆必须登记临时号牌,法律却又规定了法院查扣的机动车“不予办理登记” ,这似乎成了一个解不开的疙瘩。就这样,31辆工程车迟迟困在山西原平不能动身。
  蔚冰武说,他曾代表华阴法院多次前往原平市委、政法委、公安局沟通,将说明情况的公函送上门,却一直没有结果。
  车辆被扣,案件执行无法继续,原告的利益也受到了间接影响。
  华阴法院副院长蔚冰武:车辆扣在这个地方,案件就要延后。案件延后审理的话势必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对于这起事件,法学教授、律师们也有着不同的观点。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树义认为:在这个案例中,交警的行政公权是不能越位干涉法院的司法公权的,交警强行扣留重型车的行为不成立。
  而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强力认为,原平交警依据交通法扣押涉案车辆,其行为是行政权力,当行政权力与司法权利产生冲突时,通常要经过法院进行行政复议来判定交警的这个行政权力有没有效。还是个未知数,还有待于法院的裁定。
  截至我们的节目播出,这起山西原平交警与陕西华阴法院的执法冲突仍未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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