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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承付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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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承付是指根据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购货单位收取货款,购货单位根据合同对单或对证验货后,向银行承认付款的一种。托收承付亦称异地托收承付,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根据《办法》的规定,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千元。这一规定对原托收承付的金额起点10万元作了改变。结算款项划回可用邮寄或电报两种方式。对&&&&象由收款人起&&&&点1万元
款项的划回方法,分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邮寄和电报两种结算凭证均为一式五联。第一联,是收款人开户行给收款人的回单;第二联委托凭证,是收款人委托开户行办理托收款项后的;第三联凭证,是付款人向开户行支付货款的支款凭证。第四联收款通知,是收款人开户行在款项收妥后给收款人的收款通知;第五联承付(支款)通知,是付款人开户行通知付款人按期承付货款的承付(支款)通知。托收承付只适用于订有经济合同的商品交易及相关劳务款项的结算。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
该结算办法的最大特点是其适用范围受到严格的限制:《办法》规定,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金额起点为1千元。《支付结算办法》规定,托收承付的适用范围是:(1)使用该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或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较好,并经审查同意的城乡工业企业; (2)办理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款项,不得办理。《办法》规定,办理托收承付,除符合以上2个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三个前提条件:(1)收付双方使用必须签有符合《经济合同法》的,并在合同中注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2)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3)收付双方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必须重合同、守信誉。根据《支付结算办法》规定,若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三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应暂停收款人向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三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托收是指销货单位(即收款单位)委托其收取款项的行为。办理托收时,必须具有符合合同法规定的经济合同,并在合同上注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和遵守“发货结算的原则。所谓“发货结算”是指收款方按照合同发货,并取得货物发运证明后,方可向开户银行办理托收手续。
托收金额的起点为10000元。新华书店的起点为1000元。款项划转方式有邮划和电划两种,电划比邮划速度快,托收方可以根据缓急程度选用。承付是指购货单位(即付款单位)在承付内,向银行承认付款的行为。承付方式有两种,即验单承付和验货承付。验单承付是指付款方接到其转来的承付通知和相关凭证,并与合同核对相符后,就必须承认付款的。验单承付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遇假日顺延。
验货承付是指付款单位除了验单外,还要等商品全部运达并验收入库后才承付货款的结算方式。验货承付的承付期为10天,从承运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遇假日顺延。
付款方若在验单或验货时发现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价格等与合同规定不符,可在承付期内提出全部或部分拒付的意见。拒付款项填写“拒绝承付理由书”送交其审查并办理拒付手续。应注意,拒付货款的商品是对方所有,必须妥善为其保管。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开户银行提出异议,银行作默义承付处理,在承付期满的次日上午将款项主动从付款方划转到收款方账户。
付款方在承付期满后,如果其银行账内没有足够的资金承付货款,其不足部分作处理。延期付款部分要按一定比例支付给收款方赔偿金。待付款方账内有款支付时,由付款方开户银行将欠款及赔偿金一并划转给收款人。
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结算程序和账务处理方法,与结算方式基本相同。(1)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2)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3)收付双方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必须重合同、守信用;
(4)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包括铁路、航运、公路等运输部门签发的、运单副本和邮局包裹回执等)。对于下列情况,如果没有发运证件的,可凭有关证件办理托收手续:
(1)内贸、外贸部门系统内的商品调拨、自备运输工具发送或自提的;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的商品,以及电、石油、天然气等必须使用专用工具或线路、管道运输的,可凭付款单位确已收到商品的证明(粮食部门可凭及发货明细表);
(2)铁道部门的材料厂向铁道系统供应专用器材,可凭其签发的注明车辆号码和发运日期的证明;
(3)军队使用军列整车装运物资,可凭证明车辆号码和发运日期的;军用仓库对军内发货,可凭总后勤部签发的提货单副本,各大军区、省军区也可比照办理;
(4)收款单位承造或大修理船舶、锅炉或大型机器等,生产周期长,合同证明按工程进度分次结算的,可凭工程进度完工证明书;
(5)付款单位购进的商品,在收款单位所在地加工、配套的,可凭付款单位和承担加工、配套单位的书面证明;
(6)合同订明商品由收款单位暂时代为保管的,可凭寄存证及付款单位委托保管商品的证明;
(7)使用铁路集装箱或零担凑整车发运商品的,由于铁路只签发一张,可凭持有发运证件单位出具的证明;
(8)外贸部门进口商品,可凭国外发来的账单、进口公司开出的结算账单。(1)异地只能在异地使用,不能在同城使用;
(2)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每笔金额起点为10000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金额起点为1000元;
(3)大中型企业和商业一、二级批发企业办理托收承付,如果需要补充在途占用的结算资金,可以向银行申请结算贷款;
(4)付款单位对不足支付的托收款项可作逾期付款处理,但对拖欠单位按每日0.05%计算逾期付款赔偿金。付款人在承付期满日银行营业终了时,如无足够资金支付,其不足部分,即为逾期未付款项,按逾期付款处理。
(1)付款人对付款人逾期支付的款项,应当根据逾期付款金额和逾期天数,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逾期付款,但对无理的拒绝付款,而增加银行审查时间的,应从承付期满日起,计算逾期付款赔偿金。
逾期付款天数从承付期满日算起。承付期满日银行营业终了时,付款人如无足够资金支付,其不足部分,应当算作逾期1天,计算1天的赔偿金。在承付期满的次日(遇法定休假日,逾期付款赔偿金的天数相应顺延,但以后遇法定休假日应当照算逾期天数)银行营业终了时,仍无足够资金支付,其不足部分,应当算作逾期2天,计算2天的赔偿金。依此类推。
(2)赔偿金实行定期扣付,每月计算一次,于次月3日内单独划给收款人。在月内有部分付款的,其赔偿金随同部分支付的款项划给收款人,对尚未支付的款项,月终再计算赔偿金,于次月3日内划给收款人;次月又有部分付款时,从当月1日起计算赔偿金,随同部分支付的款项划给收款人,对尚未支付的款项,从当月1日起至月终再计算赔偿金,于第3月3日内划给收款人。第3月仍有部分付款的,按照上述办法计扣赔偿金。
赔偿金的扣付列为企业销货收入扣款顺序的首位,如付款人不足全额支付时,应排列在工资之前,并对该采取“只收不付”的控制办法,待一次足额扣付赔偿金后,才准予办理其他款项的支付。因此产生的经济后果,由付款人自行负责。
(3)付款人要随时掌握付款入账户逾期未付的资金情况,当账户有款时,必须将逾期未付款项和应付的赔偿金及时保划给收款人,不得拖延扣划。
(4)付款人开户银行对不执行合同规定,三次拖欠货款的付款人,应当通知收款人开户银行转告收款人,停止对该付款人办理托收。如果收款人不听劝告,继续对该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开户银行对发出通知的次日起1个月之后收到的,可以拒绝受理,注明理由,原件退回。
(5)付款人开户银行对逾期未付的托收凭证,负责进行扣款的为3个月(从承付期满日算起)。在此期限内,银行必须按照扣款顺序陆续扣款。期满时,如果付款人仍无足够资金支付该笔尚未付清的欠款,银行应于次日通知付款人将有关交易单证(单证已作账处理或已部分支付的,可以填制“应付款项证明单”),在2日内退回银行。银行将有关结算凭证连同交易单证或应付款项证明单退回收款人转交收款人,并将应付的赔偿金划给收款人。对付款人逾期不退证的,开户银行从发出通知的第3天起,按照该笔尚未付清欠款的金额,每天处以0.05%的罚款,并暂停付款人向外办理,直到退回单证时止。
应付款项证明单一式两联,第一联通过银行转交收款人作为应收款项的,第二联为付款人留存作为应付款项的凭证。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有正当理由,可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依照《办法》规定,该理由包括:
(1)没有签订或未定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购销合同的款项。
(2)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或因逾期交货付款人不再需要该项货物的款项。
(3)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
(4)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
(5)验单付款,发现所列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货物已到,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6)验货付款,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7)货款已经支付或计算有错误的款项。不属上述情况的,付款人不得向银行提出拒绝付款。
在处理拒绝付款问题时,有以下情况须注意。
(1)外贸部门托收进口商品的款项,在承付期内,订货部门除因商品的质量问题不能提出拒绝付款,应当另行向外贸部门提出索赔外,如果属前述其他情形的,可以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
(2)付款人对以上情况提出拒绝付款时,必须填写“拒绝付款理由书”,并加盖单位公章,注明拒绝付款理由,涉及合同的应引证合同上的有关条款。属于商品质量问题,需要提出部门的检验证明;属于商品数量问题,需要提出数量问题的证明及其有关数量的记录;属于外贸部门进口商品,应当提出国家商品检验或运输等部门出具的证明,一并送交。
拒绝付款理由书一式四联。第一联或支款通知,由银行给付款人的回单或支款通知;第二联支款凭证,由银行作付出或存查;第三联,由银行作收入传票或存查;第四联代通知或收款通知,由银行给收款人作收款通知或全部拒付通知书。
(3)开户银行经审查,认为拒付理由不成立,均不受理,应实行强制扣款。银行同意部分或全部拒付的,应在拒绝付款理由书亡签注意见。如果是部分拒绝付款,除办理部分付款外,应将拒绝付款理由书连同拒付证明和拒付商品清单邮寄收款人转交收款人。如果是全部拒绝付款.应将拒绝付款理由书连同拒付证明和有关单证邮寄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
(4)凡涉及军品的拒绝付款,银行不审查拒绝付款理由。
(5)收款人对无理拒付的,可委托银行重办托收。收款人在收到退回的结算凭证及其所附单证后,需要委托银行重办托收,应当按规定回联“重办托收理由书”。将其中三联连同、有关证据和退回的原及交易单证.一并送交银行。确属无理拒绝付款,可以重办托收。
(6)收款人开户银行对逾期尚未划回,又未收到付款人开户银行寄来逾期付款通知或拒绝付款理由书的托收款项,应当及时发出查询。付款人要积极查明,及时答复。
(7)银行无法审查拒绝付款是非的,应由收付双方自行协商处理,或向仲裁机关、人民法院申请调解或裁决。
(8)未经开户银行批准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收款人开户银行不得受理其办理托收,付款人开户行为其承付的款项按规定支付款项外,还要对该付款人按结算金额处以5%的罚款。
托收承付结算的适用范围及条件 :  1、使用该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以及经营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  2、办理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结算适用条件上。《办法》规定,办理托收承付,除符合以上2个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三个前提条件:  1、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法》的,并在合同中注明使用异地托收承付。  2、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  3、收付双方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必须重合同、守信誉。异地的程序如下:
(1)收款人。
(2)收款人委托银行收款。
(3)收款人行将传递给付款人开户行。
(4)付款人开户行通知付款人承付。
(5)付款人承认付款。
(6)银行间划拨款项。
(7)通知收款人货款收妥入账。
其的基本流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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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输费用,负责将托运入托运的货物经水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托运人,是指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向承运人支付运费,是托运人的主要义务之一。
在友联公司提交的9份运输合同以及均明公司职员戚建成以公司名义出具的关于6个航次的运费清单证明的15个航次货物运输中,这些货物是开平涤纶与均明公司签订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委托均明公司运输。均明公司又与友联公司签订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转委托友联公司运输。友联公司又转委托他人运输。在整个运输过程中,友联公司是独立合同人。在开平涤纶公司与均明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中,开平涤纶公司是货物托运人,其负有向均明公司支付运费的义务。而在均明公司与友联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中,均明公司是托运人,负有向友联公司支付运费的义务。但上述两个合同是互相独立的合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开平涤纶公司虽然是是货物所有人或发货人,但其没有直接委托友联公司运输货物,其与友联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因此不负有向友联公司支付运费的义务。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五十八条规定:“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是承运人已经接收货物的收据”。通常运单都印有“本运单经承托双方签章后,具有合同效力,承运人与托运人、收水路货物运单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责任界限均按《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及运杂费用的有关规定办理。”等内容,因此运单是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货物运输合同的有力证据。但一份完备的运单应当有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的签章。如果缺少一方的签章,就成了单方签署的文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托运人或承运人的依据。
对于友联公司欲以《运单》、《船舶进出港签证查询信息》、《损失赔偿明细表》等材料证明的其他6个航次的运费。该6个航次的《运单》虽载明发货人为开平涤纶公司,但友联公司不能证明《运单》系开平涤纶公司填写,《运单》也没有开平涤纶公司盖单确认,事后开平涤纶公司也未予以承认,因此该《运单》不能单独作为证明开平涤纶公司是托运人的证据。《船舶进出港签证查询信息》、《损失赔偿明细表》材料又不能与运单互相印证,对这些证据法官难以采信。友联公司没有完成举证责任,败诉就在所难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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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单是根据贸易合同和条款内容填制的,常见托运单向承运人或其代理办理货物托运的单证。根据托运单内容,并结合船舶的航线、挂靠港、和舱位等条件考虑,认为合适后,即接受托运。根&&&&据贸易合同具体分类海运,空运
托运单(Booking Note, B/N)俗称下货纸,是根据贸易合同和条款内容填制的, 向承运人或其代理办理货物托运的单证。承运人根据托运单内容,并结合船舶的航线、挂靠港、船期和舱位等条件考虑,认为合适后,即接受托运。托运单托运单是运货人和托运人之间对托运货物的合约,其记载有关托运人与送货人相互间的权利义务。运送人签收后,一份给当收据,货物的责任从托运转至运送人,直到收货人收到货物为止。如发生托运人向运送业要求索赔时,托运单位必备的文件。运送业输入托运单上数据的正确与否,影响后续作业甚大。
托运单一式十联,其各联作用如下:
第一联:集装箱货物托运单(货主留底)(B/N)
第二联:集装箱货物托运单(船代留底)
第三联:通知(1)
第四联:运费通知 (2)
第五联:(装货单)(S/O)
第五联副本:缴纳出口
第六联:大副联(场站收据副本)
第七联:场站收据(D/R)
第八联:货代留底
第九联:(1)
第十联:配舱回单(2)1.海运托运单
2.陆运托运单
3.空运托运单
空运托运单
空运托运单发货人一般应在装运前10天制好出口货物托运单或明细单,送交承运公司办理托运手续。其主要内容及缮制要求如下:
1) 经营单位或发货人(SHIPPER):一般为出口商。
2)收货人(CONSIGNEE):以或合同的要求为准,可以填TO ORDER,TO ORDER OF ××,×× CO.和TO BEABER等,一般以前两种使用较多。
3)通知人(NOTIFY):以信用证要求为准,必须有公司名称和详细地址。
4)(PARTIAL SHIPMENT)和转运(TRANSHIPMENT):要明确表示是否可以分批和转运。
5)(FREIGHT):应注明是“运费预付(FREIGHT PREPAID)”还是“(FREIGHT COLLECT)”。
6)装运日期(SHIPPING DATE):按或合同规定的填写。
7)货物描述及包装(DESCRIPTION OF GOODS;NO.S OF PACKAGES):填写商品的大类名称及外包装的种类和数量.
8)总、总净重及总体积(TOTAL GROSS WEIGHT、NET WEIGHT、MEASUREMENT):按实际填写。名称须明确具体,并与描述一致,如有同名港时,须在港口名称后注明国家,地区或州,城市。如信用证规定目的港为选择港(OPTIONAL PORTS),则应是同一航线上的,同一航次挂靠的基本港。每个具有的都有一个托运代号(通常也是号),以便查核和财务结算。应根据货物的实际名称,用中英文两种文字填写,更重要的是要与所列货名相符。为了便于识别货物,防止错发货,通常由型号,图形货收货单位简称,目的港,件数或批号等组成。重量的单位为公斤,尺码为立方米;托盘货要分别注明盘的重量,尺码和货物本身的重量,尺码,对超长,超重,超高货物,应提供每一件货物的详细的体积(长,宽,高)以及每一件的重量,以便计算货物积载因素,安排特殊的装货设备。一般有运费预付(FREIGHT PREPAID)和(FREIGHT COLLECT)。有的转运货物,一程预付,二程运费到付,要分别注明。托运单8.可否分批,以及装期,效期等均应按或合同要求一一注明。收货人按需要决定是否填。有关的运输条款,配载货客户有特殊要求的也要一一列明。依《海商法》及《货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包括合同、航次租船合同、多式联运合同,托运单在各种下均有使用,而在班轮运输中的使用最为广泛,故本文拟以班轮运输中的托运单为代表,就托运单的法律性质略陈己见。在《合同法》下,托运单的法律性质因具体情况的不同而异。
一、托运单是要约的一种
托运单是根据、的有关内容,向承运人办理货物运输的书面凭证。托运单的主要内容包括:托运人、收货人的名称,货物的名称、重量、尺码、件数、包装、运输标志等,目的港,装船期限,能否,对运输的要求及对签发的要求等。
在外贸运输中,托运单的内容应与信用证的内容一致。现行法律对托运单未作规定,一般认为,填发托运单是托运人的义务,若承运人要求托运人填发托运单,托运人即有填发的义务。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624条规定,托运人因运送人之请求,应填给托运单,并对托运单应记载事项作了规定,日本商法典第五百七十条也有类似的规定。
在运输实务中,发出公告是班轮承运人的一般做法,但并非所有的班轮承运人均发出船期公告,此时,若承运人在托运单上签字或盖章,或者以其他行为,如告知托运人进号或关单号表示接受订舱的,则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即告成立,托运单为托运人发出的要约,理由是,以有效要约的条件衡诸托运单,如上所述因托运单缺少等条款,似也无成为要约的可能。
其实不然,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通常应包括能使合同成立的、最基本的条款,而非要约应包括所有的合同条款,若要约的内容可根据特定行业的交易知识确定,则也可认为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
例如运价可如此确定:1.如上述,根据运价本确定,填发托运单之前,已从承运人的运价本上了解到运价,托运人知道运价而未作不同的意思表示,且向承运人填发托运单,提出托运的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六条规定的精神,应视为作为的默示,认定托运单已包含运价条款。2.在特定的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存在长期的业务关系,双方订有协议,托运单虽未明确记载运价,但双方对运价其实已达成一致。因此,在承运人未发布公告时,托运单是托运人发出的要约。
二、托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
除上述未发布船期公告的情况外,托运单在更多场合是对承运人要约的承诺。依《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一般认为,承诺必须具备如下条件,方具有法律效力: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达要约人;承诺的内容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就托运单而言,其内容包括货物的名称、重量、尺码、件数、包装、运输标志,能否,对运输的要求及对签发的要求等,并非与要约的内容一致,这种不一致主要是由作为公共运输的特点所决定的。
但毫无疑问,提出托运时,双方已就运输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托运人在托运单中提出的内容不影响运输合同的成立,只要其内容符合《》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的,承运人均不得拒绝。
因此,除本文前述的情形外,托运人根据需要向承运人提出托运申请,即构成承诺,运输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后,运输合同即告成立,托运单的内容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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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是指作为和之间处理运输中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依据。虽然一般它不是由双方共同签字的一项契约,但就构成契约的主要项目如船名、开航日期、航线、靠港以及其它有关货运项目,是众所周知的;有和运输条件,承运人也是事先规定的。因此在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向承运人定舱的时候就被认为契约即告成立,所以虽然条款内容是由承运人单方拟就,托运人也应当认为双方已认可,即成为运输契约。因此,习惯上也就成了日后处理运输中各种问题的依据。外文名bill of lading作&&&&用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作用领域运输
词目:提单
拼音: tí dān
注音: ㄊㄧˊ ㄉㄢ
英文:bill of lading
词义: 向货站或仓库提取货物的凭据。也叫“提货单”。
例句:鲁迅 《书信集·致郑振铎》:“日前获惠函并《北平笺谱》提单,已于昨日取得三十八部。”[1]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的单证。(《海商法》第71条)简称,在中,运输部门承运货物时签发给(可以是出口人也可以是货代)的一种凭证。收货人凭提单向货运目的地的运输部门提货(若收货人手里是小单,则需要向国内货代换取主单),提单须经承运人或船方签字后始能生效。单是海运货物向海关的有效单证之一。
海运提单Marine Bill of Lading or Ocean Bill of Lading,或简称为提单Bill of Lading,,是中的一种最重要的。《》给提单下的定义是:Bill of lading, means a document which evidences a contract of carriage by sea and the taking over or loading of the goods by the carrier, and by which the carrier undertakes to deliver the goods against surrender of the document. A provision in the document that the goods are to be delivered to the order of a named person, or to order, or to bearer, constitutes such an undertaking.《》日施行第71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货物收据提单具有以下三项主要功能:
对于将货物交给运输的,提单具有货物收据的功能。承运人不仅
对于已装船货物负有签发提单的义务,而且根据托运人的要求,即使货物尚未装船,只要货物已在承运人掌管之下,承运人也有签发一种被称为“收货待运提单”的义务。所以,提单一经承运人签发,即表明承运人已将货物装上船舶或已确认接管。提单作为货物收据,不仅证明收到货物的种类、数量、标志、外表状况,而且还证明收到货物的时间,即货物装船的时间。本来,签发提单时,只要能证明已收到货物和货物的状况即可,并不一定要求已将货物装船。但是,将货物装船象征卖方将货物交付给买方,于是装船时间也就意味着卖方的交货时间。而按时交货是履行合同的必要条件,因此,用提单来证明货物的装船时间是非常重要的。
对于合法取得提单的持有人,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功能。提单的合法持有人有权在目的港以提单相交换物权凭证来提取货物,而只要出于善意,凭提单发货,即使持有人不是真正货主,承运人也无责任。而且,除非在提单中指明,提单可以不经承运人的同意而转让给,提单的转移就意味着物权的转移,连续背书可以连续转让。提单的合法受让人或提单持有人就是提单上所记载货物的合法持有人。提单所代表的物权可以随提单的转移而转移,提单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也随着提单的转移而转移。即使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损坏或灭失,也因货物的风险已随提单的转移而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只能由买方向承运人提出赔偿要求。
合同成立的证明文件
提单上印就的条款规定了与之间的权利、义务,而且提单也是法律承认的处理有关货物运输的依据,因而常被人们认为提单本身就是。但是按照严格的法律概念,提单并不具备经济合同应具有的基本条件:它不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约束承托双方的提单条款是承运人单方拟定的;它履行在前,而签发在后,早在签发提单之前,承运人就开始接受托运人托运货物和将货物装船的有关货物运输的各项工作。所以,与其说提单本身就是运输合同,还不如说提单只是运输合同的证明更为合理。如果在提单签发之前,承托双方之间已存在运输合同,则不论提单条款如何规定,双方都应按原先签订的合同约定行事;但如果事先没有任何约定,托运人接受提单时又未提出任何异议,这时提单就被视为合同本身。虽然由于的特点,决定了并没在提单上签字,但因提单毕竟不同于一般合同,所以不论提单持有人是否在提单上签字,提单条款对他们都具有约束力。提单的主要关系人是签订的双方:和。托运人即货方,承运人即船方。其他关系人有收货人和被通知人等。收货人通常是货物中的买方,提单由承运人经发货人转发给收货人,收货人持提单提货,被通知人是承运人为了方便货主提货的通知对象,可能不是与货权有关的当事人。如果提单发生转让,则会出现受让人、持有人等提单关系人。提单作为,只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就可以转让,转让的方式有两种:和记名背书。但提单的流通性小于的流通性。其主要表现为,提单的受让人不像汇票的那样享有优于前手背书人的权利。具体来说,如果一个人用欺诈手段取得一份可转让的提单,并把它给一个善意的、支付了价金的受让人,则该受让人不能因此而取得货物的,不能以此对抗真正的所有人。相反,如果在汇票流通过程中发生这种情况,则汇票的善意受让人的权利仍将受到保障,他仍有权享受汇票上的一切权利。鉴于这种区别,有的法学者认为提单只具有“准可转让性”Quasi-negotiable。1.必要记载事项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提单正面内容,一般包括下列各项:(1)货物的品名、唛头、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体积,以及运输危险货物时对危险性质的说明:
(Description of the goods, mark, number of packages or piece, weight or quantity,and a statement, if applicable, as to the dangerous nature of the goods);
(2)的名称和主营业所(Name and principal place of business of the carrier)
(3)船舶的名称(Name of the ship);
(4)的名称(Name of the shipper)
(5)收货人的名称(Name of the consignee);
(6)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收货物的日期(Port of loading and the date on Which the good were taken over by the carrier at the port of loading)
(7)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
(8)提单增列接收货物地点和地点(Place where the goods were taken over and the place where the goods are to be
delivered in case of a multimodal transport bill of lading)
(9)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Date and place of issue of the bill of lading and the number of originals issued)
(10)运费的支付(Payment of freight);
(11)或者其代表的签字(Signature of the carrier or of a person acting on his behalf)。
提单缺少前款规定的一项或者几项的,不影响提单的性质,但是,提单应当符合该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上述规定说明:缺少其中的一项或几项的,不影响提单的法律地位,但是必须符合海商法关于提单的定义和功能的规定。除在内陆签发提单时上述第三项船舶名称;签发时多式联运提单的接收货地点和的地点以及运费的支付这3项外,其他8项内容是必不可少的,目前各船公司制定的提单其内容与此相仿。
2.国际公约对必要记载事项的规定
根据《》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在收到货物之后,或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应依照的请求签发给托运人提单,其上载有:
(1)与开始装货前由托运人书面提供者相同,为辨认货物所需的主要标志;
(2)由托运人书面提供的包数或件数,或者数量,或者重量
(3)货物的表面状况。
另外,《海牙规则》第三条第四款还规定:“这种提单应当作为承运人依照第三款(1)、(2)、(3)项所述收到该提单中所载货物的表面证据。”
对《海牙规则》作出修改的《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规定的必要记载事项未加以修改但对这些记载内容的证据效力,却作了修订,规定:“……但是,当提单已经转让给善意的第三方时,与此相反的证据不予采用。”这段对《海牙规则》规定的证据效力所作出的补充文字,在法律上为规定了一项义务,即对于善意的第三方,承运人应对提单上所记载的有关货物的事项负责,不能以事实上货物未装船来抗辩。这样,提单上有关货物的记载就成为按照提单记载内容收到货物的最终证据了。
《》关于提单必须记载的内容则作出详细的规定,在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共列出了15项必须记载的事项:
(1)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件数,或者重量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的数量,如系危险货物,则对其危险性质的明确说明,这些资料均由提供;
(2)货物的外表状态
(3)名称及其主要营业所所在地;
(4)托运人名称
(5)托运人指定收货人时的收货人名称;
(6)海上运输合同规定的装货港,以及货物由承运人在装运港接管的日期
(7)海上运输合同规定的卸货港;
(8)正本提单超过一份时的份数
(9)提单签发地点;
(10)承运人及其代表的签字
(11)收货人应付运费金额,或者应由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其他说明;
(12)关于货物运输应遵守该规则各项规定,凡是与此相背离的,有损于或收货人的条款均属无效的声明
(13)货物应在或可在舱面装运的声明;
(14)经与托运人明确协议的货物在卸货港的交付日期或期限
(15)承运人与托运人约定的高于该规则的承运人责任限额。
《》第十五条第三款还规定:“提单漏列本条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不影响该单证作为提单的法律性质,但该单证必须符合第一条第七款(提单定义)规定的要求。”
关于提单必要记载事项的证据效力,《》第十六条中作出了与《维斯比规则》相同的规定。即承运人签发了,则认为提单上所述货物已装船的初步证据,当提单转让给包括收货人在内的善意的第三方时,提单上的记载内容具有最终证据的效力。
3.一般记载事项
(1)属于因业务需要而记载的事项:如航次顺号、船长姓名、运费的支付时间和地点、、提单编号及通知人等。
(2)区分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责任而记载的事项:如数量争议的批注;为了减轻或免除承运人的责任而加注的内容;为了扩大或强调提单上已印妥的条款;对于一些易于受损的特种货物,承运人在提单上加盖的以对此种损害免除责任为内容的印章等。
(3)免责和作承诺的条款,如中远提单正面右下方的3段文字说明:
①“上列外表状况良好的货物(除另有说明者除外),己装在上列船上,并应在上列卸货港或该船以能安全到达并保持浮泊的附近地点卸货物。”“重量、尺码、标志、号数、品质、内容和价值是托运人所提供的,承运人在装船时并未核对。托运人、收货人和本提单持有人兹明确表示接受并同意本提单和它背面所载的一切印刷、书写或打印的规定、免责事项和条件。”
②“为证明以上所述,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已签署本提单(若干份),其中一份经完成的提货手续后,其余各份失效。”
③“请特别注意本提单内与该货保险效力有关的免责事项和条件。”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除非按有关规定作出保留外,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签发的提单,是承运人已经按照提单所载状况收到货物或者货物已经装船的初步证据;承运人向善意受让提单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提出的与提单所载状况不同的证据,不予承认。
《海牙――维斯比规则》和《》也有类似的规定,就提单上有关货物记载事项的证据效力所作的规定。鉴于上述规定,在目的港卸货时,如果货物的实际状况与提单上记载的不一致,由此给收货人带来的损失,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承运人只要能证明上述的不一致是的原因造成的,则他们可以向托运人追偿。提单背面的条款,作为承托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多则三十余条,少则也有二十几条,这些条款一般分为强制性条款和任意性条款两类。
强制性条款的内容不能违反有关国家的法律和国际公约、的规定。我国《海商法》第四章的第四十四条就明确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作为合同凭证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中的条款,违反本章规定的,无效。”《海牙规则》第三条第八款规定:“运输契约中的任何条款、约定或协议,凡是解除或船舶由于疏忽、过失或未履行本条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因而引起货物的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害,或以本规则规定以外的方式减轻这种责任的,都应作废并无效。”上述的规定都强制适用提单的强制性条款。
除强制性条款外,提单背面任意性条款,即上述法规、国际公约没有明确规定的,允许承运人自行拟定的条款,和承运人以另条印刷、刻制印章或打字、手写的形式在提单背面加列的条款,这些条款适用于某些特定港口或特种货物,或要求加列的条款。所有这些条款都是表明与托运人、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之间承运货物的权利、义务、责任与免责的条款,是解决他们之间争议的依据。虽然各种提单背面条款多少不一,内容不尽相同,但通常都有下列主要条款:
1.定义条款(Definition)
定义条款是提单或有关提单的法规中对与提单有关用语的含义和范围作出明确规定的条款。如中远提单条款第一条规定:货方(Merchant)包括(Shipper)、受货人(Receiver )、发货人(Consignor)、收货人(Consignee)、提单持有人(Holder of B/L),以及货物所有人(Owner of the Goods)。
在国际贸易的实践中,提单的当事人应该是和托运人是毫无异议的。但是,不论是以FOB还是CIF或CFR价格成交的贸易合同,按照惯例,当货物在装货港装船时,货物一旦越过其风险和责任就转移到作为买方的收货人或。如果货物在中发生灭失或损坏,对承运人提出赔偿要求的就不再是,而是收货人或第三者,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仅将托运人看作合同当事人一方,就会出现收货人或第三者不是合同当事人,而无权向承运人索赔。为了解决这一矛盾,英国1855年提单法第一条规定,当提单经过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或收货人后,被背书人或收货人就应该取代作为背书人的托运人的法律地位,而成为合同当事人的一方,由于《海牙规则》的定义条款未涉及“货方”,英国提单法弥补了这一不足,各船公司都在提单中将“货方”列为定义条款。
2.首要条款(Paramount Clause)
是按照自己的意志,印刷于提单条款的上方,通常列为提单条款第一条用以明确本提单受某一国际公约制约或适用某国法律的条款。例如,我国《海商法》实施前的中远提单第三条规定:“有关承运人的义务、赔偿责任、权利及豁免应适用《海牙规则》,即日在布鲁塞尔签订的《关于统一提单若干规定的国际公约》。”目前中远提单则规定,该提单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制约。
提单上出现了首要条款,通过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某种意义上扩大了国际公约或国内法的适用范围。各国法院通常承认首要条款的效力。
3.管辖权条款(Jurisdiction Clause)
在诉讼法上,管辖权是指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和处理案件的权限。在这里是指该条款规定双方发生争议时由何国行使管辖权,即由何国法院审理,有时还规定法院解决争议适用的法律。提单一般都有此种条款,并且通常规定对提单产生的争议由船东所在国法院行使管辖权。
例如,我国中远公司提单就规定:本提单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本提单项下或与本提单有关的所有争议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裁定;所有针对的法律诉讼应提交有关公司所在地的海事法院――广州、上海、天津、青岛、大连海事法院受理。
严格他说,该条款是管辖权条款和法律适用条款的结合。
提单管辖权的效力在各国不尽相同,有的国家将其作为协议管辖处理,承认其有效。但更多的国家以诉讼不方便,或该条款减轻承运人责任等为理由,否认其效力,依据本国诉讼法,主张本国法院对提单产生的争议案件的管辖权。也有的国家采取对等的原则,确定其是否有效。
4.承运人责任条款
一些提单订有承运人责任条款,规定承运人在货物运送中应负的责任和免责事项。一般概括地规定为按什么法律或什么公约为依据,如果提单已订有首要条款,就无需另订的责任条款。在中远提单的第三条、中国外运提单第四条、华夏提单第三条均规定,其权利和责任的划分以及豁免应依据或适用《海牙规则》。根据这一规定,并非《海牙规则》所有规定都适用于该提单,而只是有关承运人的义务、权利及豁免的规定适用于该提单。
5.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海牙规则》中没有单独规定承运人的,因而各船公司的提单条款中都列有关于承运人对货物运输承担责任的起止时间条款。
中远提单第四条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应从货物装上船舶之时起到卸离船舶之时为止。承运人对于货物在装船之前和卸离船舶之后发生的灭失或损坏不负赔偿责任。”
《海牙规则》第一条“定义条款”中对于“货物运输”(Carriage of Goods)的定义规定为“包括自货物装上船舶开始至卸离船舶为止的一段时间”。
上述责任期间的规定,与现行“仓库收货、集中装船”和“集中卸货、仓库交付”的货物交接做法不相适应。所以,一些国家的法律,如美国的“哈特法”(Harter Act)则规定:的责任期间为自收货之时起,至交货之时为止。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承运人责任期间,货物同《》,而件杂货则同《海牙规则》。
6.装货、卸货和
本条款是指对在装货港提供货物,以及收货人在卸货港提取货物的义务所作的规定。该条款一般规定货方应以船舶所能装卸的最快速度昼夜无间断地提供或提取货物;否则,货方对违反这一规定所引起的一切费用,如装卸工人待时费、船舶的及滞期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应当予以注意,这一条很难实施。因为,没有及装卸期限,要收取滞期费用比较困难。签发了提单,如果航程很短,货物比单证先到,收货人无法凭单提货,货物卸载存岸仍将由承运人掌管,难以推卸继续履行合同之责。如果收货人不及时提取货物,承运人可以将货物卸人码头或存入仓库,货物卸离船舶之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由收货人承担。
而承运人应被视为已经履行其的义务。
承运人负担货物装卸费用,但货物在装船之前和卸船之后的费用由、收货人负担。但是费用的承担往往与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的规定有关。如果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时,则以约定为准。提单中通常不另订条款规定,当按照港口习惯或受港口条件限制,船舶到达港口时,不能或不准进港靠泊装卸货物,其责任又不在,在港内或港外货物过驳费用由托运人或收货人承担。
7.运费和其他费用条款
该条款通常规定,托运人或收货人应按提单正面记载的金额、货币名称、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和时间支付运费,以及货物装船后至交货期间发生的,并应由货方承担的其他费用,以及运费收取后不再退还等规定。中远提单第六条和中外运提单第八条规定:运费和费用应在装船前预付。到付运费则在货物抵达目的港时,交货前必须付清。无论是预付还是到付,船舶或货物其中之一遭受损坏或灭失都应毫不例外地全部付给承运人,不予退回和不得扣减。一切同货物有关的税捐或任何费用均应由货方支付。
另外,该条款还规定:装运的货物如系易腐货物、低值货物、活动物(活牲畜)、,以及卸货港无代理人的货物,运费及有关费用应预付。
该条款通常还规定,货方负有支付运费的绝对义务。即使船舶或货物在航行过程中灭失或损害,货方仍应向承运人支付全额运费。如货物灭失或损害的责任在于承运人,则货方可将其作为损害的一部分,向承运人索赔。
8.自由条款(Transhipment Clause)
转运、换船、联运和转船条款(Forwarding,Substitute of Vessel,Through Cargo and Transhipment)或简称自由转船条款。该条款规定,如有需要,为了完成货物运输可以任意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任意改变航线,改变港口或将货物交由承运人自有的或属于他人的船舶,或经铁路或以其他运输工具直接或间接地运往目的港,或运到目的港以远、转船、收运、卸岸、在岸上或水面上储存以及重新装船运送,以上费用均由承运人负担,但风险则由货方承担。承运人责任限于其本身经营的船舶所完成的那部分运输,不得视为违反。
如中远提单第十三条,中外运提单第十四条都作了上述规定。这是保护承运人权益的自由转运条款。在船舶发生故障无法载运,或者目的港港口拥挤一时无法卸载,或者目的港发生罢工等,由承运人使用他船或者通过其他转运到目的港,或者改港卸货再转运往目的港,费用由承运人负担,但风险由货方负担则欠合理。我国《海商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因或者不能归责于的原因,船舶不能在约定的目的港卸货时,船长有权将货物卸在邻近的安全港口,视为已经履行合同;否则,承运人有责任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将部分运输转交实际承运人的,承运人也应当对此负责。
9.选港(Option)条款
亦称选港交货(Optional Delivery)条款)该条款通常规定,只有当承运人与在货物装船前有约定,并在提单上注明时,收货人方可选择卸货港。收货人应在船舶驶抵提单中注明的可选择的港口中第一个港口若干小时之前,将其所选的港口书面通知在上述第一个港口的代理人。否则,承运人有权将货物卸于该港或其他供选择的任一港口,视为已经履行。也有的提单规定,如收货人未按上述要求选定卸货港,承运人有权将货物运过提单注明的港口选择范围,至船舶最后的目的港,而由托运人、收货人承担风险和费用。当船舶承运选港货物时,一般要求收货人在所选定的卸货港卸下全部货物。
10.赔偿责任限额条款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是指已明确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和损失负有赔偿责任应支付赔偿金额,承运人对每件或每单位货物支付的最高赔偿金额。
提单应按适用的国内法或国际公约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限额。但接受货物前书面申报的货物价格高于限额并已填入提单又按规定收取运费时,应按申报价值计算。如果首要条款中规定适用某国际公约或国内法,则按该公约或国内法办理。如中远提单第十二条规定:当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负赔偿责任时,赔偿金额参照货方的净货价加运费及已付的保险费计算;同时还规定,尽管有本提单第三条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应限制在每件或每计费单位不超过700元人民币,但承运人接受货物前托运人以书面申报的货价高于此限额,而又已填入本提单并按规定支付了额外运费者除外。
11.危险货物条款
此条款规定对危险品的性质必须正确申报并标明危险品标志和标签,托运人如事先未将危险货物性质以书面形式告知,并未在货物包装外表按有关法规予以标明,则不得装运;否则,一经发现,承运人为船货安全有权将其变为无害、抛弃或卸船,或以其他方式予以处置。托运人、收货人应对未按上述要求装运的危险品,使承运人遭受的任何灭失或损害负责,对托运人按要求装运的危险品,当其危及船舶或货物安全时,承运人仍有权将其变为无害、抛弃或卸船,或以其他方式予以处置。
如提单上订明适用《海牙规则》或《海牙――维斯比规则》或相应的国内法,便无需订立此条款。
12.舱面货条款(Deck Cargo)
由于《海牙规则》对舱面货和活动物(Live Animal)不视为的货物,因而提单上一般订明,关于这些货物的收受、装载、运输、保管和卸载均由货方承担风险,对货物灭失或损坏不负赔偿责任。1、提单编号(B/L No):一般列在提单右上角,以便于工作联系和查核。发货人向收货人发送装船通知(Shipment Advice)时,也要列明船名和提单编号。
2、(Shipper):填写托运人的名称、地址,必要时也可填写代码。托运人一般为中的()。
3、收货人(Consignee):填写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必要时可填写电话、传真或代码。如要求,此栏可填上具体的收货人的名称;如属,则填为“To order”或“To order of ×××”。
4、通知方(Notify party):这是船公司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发送到货通知的收件人,有时即为。在项下的提单,如信用证上对提单通知方有具体规定,则必须严格按照信用证要求填写。如果是记名提单或收货人指示提单,且收货人又有详细地址的,则此栏可以不写。如果是空白指示提单或指示提单,则此栏必须填写通知方的名称与详细地址,否则船方就无法与收货人联系,收货人也不能及时提货。通知方一般为预定的收货人或收货人的代理人。
5、船名(Name of Vessel):填写装运货物的船名及航次。若是,必须填写船名;如是,待货物实际装船完毕后记载船名。
6、接货地(Place of Receipt):此栏在方式下填写,表明接收到货物的地点,其运输条款可以是:门—门、门—场、门—站。
7、装货港(Port of Loading):此栏应填写实际装船港口的具体名称。
8、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此栏应填写实际卸下货物的港口具体名称。如属,第一程提单上的卸货港填转船港,收货人填二程船公司;第二程提单上的装货港填上述的转船港,卸货港填最后的目的港,如由第一程船公司签发联运提单(Through B/L),则卸货港即可填写最后目的港,并在提单上列明第一和第二船名。如经某港转运,要显示“via ××”字样。填写此栏要注意同名港口问题,如属选择港提单,要在此栏中注明。
9、交货地(Place of Delivery):此栏在方式下填写,表明的地点,其运输条款可以是:门—门、场—门、站—门。
10、货名(Description of Goods):在项下,货名必须与信用证上规定的货名一致。
11、件数和包装种类(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此栏按箱子的实际包装情况填写。在整箱货运输下,此栏通常填写集装箱的数量、型号(如:1×20FT DC);如果是在运输下,此栏应填写货物件数(如:10 Cases machinery)。
12、(Shipping Marks):信用证上有规定的,必须按规定填写;否则可按发票上的唛头填写。
13、、尺码(Gross Weight;Measurement):信用证上有规定的,必须按规定填写;否则一般以公斤为单位列出货物的毛重、以立方米列出货物的体积。
14、与费用(Freight and Charges):一般为预付(Freight Prepaid)或到付(Freight Collect)。如CIF或,一般均填上“运费预付”字样,千万不可漏填,否则收货人会因为运费未清问题而晚提货或提不到货。如系出口,则运费可制作“”字样,除非收货人委托发货人垫付运费。
15、温度指示(Temperature Control Instructions):此栏填写冷藏箱运输时所要求的温度,应尽量避免标明具体温度。
16、提单的签发地点、日期和份数(Place and date of issue, number of original B(s)/L):提单签发的地点原则上是装货地点,一般是在装货港或货物集中地签发。提单的签发日期应该是提单上所列货物实际完毕的日期,也应该与上大副所签发的日期是一致的。如果是在项下结汇时,提单上所签发的日期必须与信用证或合同上所要求的最后一致或先于装船期。如果卖方估计货物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装船,应尽早通知买方,要求修改信用证,而不应该利用“”、“”等欺诈行为取得货款。提单份数一般按信用证要求出具,如“Full Set of”,一般理解为一式三份,每份都有同等效力,收货人凭其中一份提取货物后,其他各份自动失效。的份数可视的需要而定。
17、或船长,或由其授权的人签字或盖章按不同的分类标准,提单可以划分为许多种类:
按提单收货人的抬头分
1.(Straight B/L)
记名提单又称收货人抬头提单,是指提单上的收货人栏中已具体填写收货人名称的提单。提单所记载的货物只能由提单上特定的收货人提取,或者说在卸货港只能把货物交给提单上所指定的收货人。如果承运人将货物交给提单指定的以外的人,即使该人占有提单,承运人也应负责。这种提单失去了代表货物可转让流通的便利,但同时也可以避免在转让过程中可能带来的风险。
使用记名提单,如果货物的交付不涉及贸易合同下的义务,则可不通过银行而由将其邮寄收货人,或由船长随船带交。这样,提单就可以及时送达收货人,而不致延误。因此,一般只适用于运输展览品或贵重物品,特别是短途运输中使用较有优势,而在国际贸易中较少使用。
2.(Bearer B/L,or Open B/L,or Blank B/L)
提单上收货人一栏内没有指明任何收货人,而注明“提单持有人”(Bearer)字样或将这一栏空白,不填写任何人的名称的提单。这种提单不需要任何背书手续即可转让,或提取货物,极为简便。承运人应将货物交给提单持有人,谁持有提单,谁就可以提货,承运人只凭单,不凭人。这种提单丢失或被窃,风险极大,若转入善意的手中时,极易引起纠纷,故国际上较少使用这种提单。另外,根据有些班轮公会的规定,凡使用。在给大副的提单副本中必须注明卸货港通知人的名称和地址。
3.(Order B/L)
在提单正面“收货人”一栏内填上“凭指示”(To order)或“凭某人指示”(Order of……)字样的提单。这种提单按照表示指示人的方法不同,指示提单又分为指示提单、记名指示人提单和选择指示人提单。如果在收货人栏内只填记“指示”字样,则称为托运人指示提单。这种提单在托运人未指定收货人或受让人之前,货物所有权仍属于卖方,在支付方式下,托运人就是以银行或收货人为受让人,通过转让提单而取得议付货款的。如果收货人栏内填记“某某指示”,则称为记名,如果在收货人栏内填记“某某或指示”,则称为选择指示人提单。记名指示提单或选择指示人提单中指名的“某某”既可以是银行的名称,也可以是托运人。
指示提单是一种可转让提单。提单的持有人可以通过背书的方式把它转让给,而不须经过认可,所以这种提单为买方所欢迎。而不记名指示(指示)提单与记名指示提单不同,它没有经提单指定的人背书才能转让的限制,所以其更大。指示提单在国际海运业务中使用较广泛。
按货物是否已装船分
1.(Shipped B/L,or On Board B/L)
已装船提单是指货物装船后由承运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根据签发给托运人的提单。如果承运人签发了已装船提单,就是确认他已将货物装在船上。这种提单除载明一般事项外,通常还必须注明装载货物的船舶名称和装船日期,即是提单项下货物的装船日期。
2.收货(Received for Shipment B/L)
又称、待装提单,或简称待运提单。它是在收到交来的货物但还没有装船时,应托运人的要求而签发的提单。签发这种提单时,说明承运人确认货物已交由承运人保管并存在其所控制的仓库或场地,但还未装船。所以,这种提单未载明所装船名和装船时间,在支付方式下,银行一般都不肯接受这种提单。但当货物装船,承运人在这种提单上加注装运船名和装船日期并签字盖章后,待运提单即成为。同样,托运人也可以用待运提单向承运人换取已装船提单。我国《海商法》第七十四条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
按提单上有无批注分
1.清洁提单(Clean B/L)
在装船时,货物外表状况良好,在签发提单时,未在提单上加注任何有关货物残损、包装不良、件数、重量和体积,或其他妨碍结汇的批注的提单称为清洁提单。
使用清洁提单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非常重要,买方要想收到完好无损的货物,首先必须要求卖方在装船时保持货物外观良好,并要求卖方提供清洁提单。在以为付款方式的贸易中,通常卖方只有向银行提交清洁提单才能取得货款。清洁提单是收货人转让提单时必须具备的条件,同时也是履行货物规定的交货义务的必要条件。 一旦签发了清洁提单,货物在卸货港卸下后,如发现有残损,除非是由于承运人可以免责的原因所致,承运人必须负责赔偿。
2.(Unclean B/L or Foul B/L)
在货物装船时,承运人若发现货物包装不牢、破残、渗漏、玷污、标志不清等现象时,大副将在收货单上对此加以批注,并将此批注转移到提单上,这种提单称为不清洁提单。
实践中承运人接受货物时,如果货物外表状况不良,一般先在上作出记载,在正式签发提单时,再把这种记载转移到提单上。在国际贸易的实践中,银行是拒绝出口商以不清洁提单办理结汇的。为此,应把损坏或外表状况有缺陷的货物进行修补或更换。习惯上的变通办法是由托运人出具,要求不要将大副收据上所作的有关货物外表状况不良的批注转批到提单上,而根据保函签发清洁提单,以使出口商能顺利完成结汇。但是,承运人因未将大副收据上的批注转移提单上,承运人可能承担对收货人的赔偿责任,承运人因此遭受损失,应由托运人赔偿。那么,托运人是否能够赔偿,在向托运人追偿时,往往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而承担很大的风险。承运人与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提单条款的规定,而不是保函的保证。所以,承运人不能凭保函拒赔,保函对收货人是无效的,如果承、托双方的做法损害了收货人的利益,有违民事活动的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容易构成与的串通,对收货人进行欺诈行为。
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分
1.(Direct B/L)
直达提单,又称直运提单,是指货物从装货港装船后,中途不经,直接运至目的港卸船交与收货人的提单。直达提单上不得有“转船”或“在某港转船”的批注。凡规定不准转船者,必须使用这种直达提单。如果提单背面条款印有有权转船的“自由转船”条款者,则不影响该提单成为直达提单的性质。
使用直达提单,货物由同一船舶直运目的港,对买方来说比中途转船有利得多,它既可以节省费用、减少风险,又可以节省时间,及早到货。因此,通常买方只有在无直达船时才同意。在贸易实务中,如信用证规定不准转船,则买方必须取得才能结汇。
2.(Transhipment B/L)
转船提单是指货物从起运港装载的船舶不直接驶往目的港,需要在中途港口换装其他船舶转运至目的港卸货,签发这种提单称为转船提单。在提单上注明“转运”或在“某某港转船”字样,转船提单往往由第一程船的承运人签发。由于货物中途转船,增加了转船费用和风险,并影响到货时间,故一般内均规定不允许转船,但直达船少或没有直达船的港口,买方也只好同意可以转船。
3.联运提单(Through B/L)
联运提单是指货物运输需经两段或两段以上的运输方式来完成,如海陆、海空或海海等联合运输所使用的提单。船船(海海)联运在航运界也称为转运,包括海船将货物送到一个港口后再由驳船从港口经内河运往内河目的港。
联运的范围超过了界限,货物由船舶运送经水域运到一个港口,再经其他运输工具将货物送至目的港,先海运后陆运或空运,或者先空运、陆运后海运。当船舶承运由陆路或飞机运来的货物继续运至目的港时,货方一般选择使用船方所签发的联运提单。
4.提单(MultimodaL Transport B/L or Intermodal Transport B/L)
这种提单主要用于运输。是指一批货物需要经过两种以上不同运输方式,其中一种是方式,由一个负责全程运输,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所签发的提单。提单内的项目不仅包括起运港和目的港,而且列明一程二程等运输路线,以及收货地和交货地。
(1)是以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运输方式组成的,多式联运提单是参与运输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运输工具协同完成所签发的提单;
(2)组成多式联运的运输方式中其中一种必须是国际海上运输;
(3)多式联运提单如果贸易双方同意,并在中明确规定,可由承担海上区段运输的船公司、其他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Combined Trandport Operator)或无船承运人(Non-vessel Operating Common Carrier)签发;
(4)我国《海商法》第四章“”中的第八节“多式联运合同的特别规定”以及《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制约着多式联运。
按提单内容的简繁分
1.全式提单(Long Form B/L)
全式提单是指提单除正面印就的提单格式所记载的事项,背面列有关于承运人与及收货人之间权利、义务等详细条款的提单。由于条款繁多,所以又称繁式提单。在海运的实际业务中大量使用的大都是这种全式提单。
2.简式提单(Short Form B/L,or Simple B/L)
简式提单,又称短式提单、略式提单,是相对于全式提单而言的,是指提单背面没有关于与托运人及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等详细条款的提单。这种提单一般在正面印有“简式”(Short Form)字样,以示区别。简式提单中通常列有如下条款:“本提单货物的收受、保管、运输和运费等事项,均按本提单全式提单的正面、背面的铅印、手写、印章和打字等书面条款和例外条款办理,该全式提单存本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或代理处,可供随时查阅。”
简式提单通常包括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和非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
(1)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在以的方式运输大宗货物时,船货双方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首先要订立航次租船合同,在货物装船后承租人要求船方或其代理人签发提单,作为已经收到有关货物的收据,这种提单就是“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因为这种提单中注有“所有条件均根据某年某月某日签订的租船合同”(All terms and conditions as per charter party dated……);或者注有“根据……租船合同开立”字样,所以,它要受租船合同的约束。因为银行不愿意承担可能发生的额外风险,所以当出口商以这种提单交银行时,银行一般不愿接受。只有在授权可接受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时,议付银行才会同意,但往往同时要求出口商提供租船合同副本。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拒收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
(2)非租船合同项下的简式提单。为了简化提单备制工作,有些船公司实际上只签发给一种简式提单,而将全式提单留存,以备托运人查阅。这种简式提单上一般印有“各项条款及例外条款以本公司正规的全式提单所印的条款为准”等内容。按照,银行可以接受这种简式提单。这种简式提单与全式提单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效力。
按签发提单的时间分
1.倒签提单(Anti-dated B/L)
倒签提单是指或其代理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在货物装船完毕后,以早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为签发日期的提单。当货物实际装船日期晚于规定的装船日期,若仍按实际装船日期签发提单,托运人就无法结汇。为了使签发提单的日期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相符,以利结汇,承运人应的要求,在提单上仍以信用证的装运日期填写签发日期,以免违约。
2.(Post-date B/L)
指在货物装船完毕后,应托运人的要求,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提单。但是该提单上记载的签发日期晚于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即托运人从处得到的以晚于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作为提单签发日期的提单。由于顺填日期签发提单,所以称为“顺签提单”
3.预借提单(Advanced B/L)
预借提单是指货物尚未装船或尚未装船完毕的情况下,规定的结汇期(即信用证的有效期)即将届满,为了能及时结汇,而要求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前签发的已装船清洁提单,即托运人为了能及时结汇而从承运人那里借用的已装船清洁提单。
这种提单往往是当托运人未能及时备妥货物或延误,船舶不能按时到港接受货载,估计货物装船完毕的时间可能超过信用证规定的结汇期时,托运人采用从那里借出提单用以结汇,当然必须出具。签发这种提单承运人要承担更大的风险,可能构成承、托双方合谋对善意的收货人进行欺诈。
签发或预借提单,对承运人的风险很大,由此引起的责任承运人必须承担,尽管托运人往往向承运人出具保函,但这种保函同样不能约束收货人。比较而言,签发预借提单比签发倒签提单对承运人的风险更大,因为预借提单是承运人在货物尚未装船,或者装船还未完毕时签发的。我国法院对承运人签发预借提单的判例,不但由承运人承担了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赔偿货款损失和利息损失,还赔偿了包括收货人向第三人赔付的其他各项损失。
4.(Stale B/L)
过期提单有两种含义,一是指出口商在装船后延滞过久才交到银行的提单。按国际商会5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第四十二条规定:“如信用证无特殊规定,银行将拒受在签发日期后超过21天才提交的单据。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晚于到期日。”二是指提单晚于货物到达目的港,这种提单也称为。因此,近洋国家的贸易合同一般都规定有“过期提单也可接受”的条款(Stale B/L is acceptance)。
按收费方式分
1.运费预付提单(Freight Prepaid B/L)
成交CIF、CFR价格条件为运费预付,按规定货物托运时,必须预付运费。在运费预付情况下出具的提单称为运费预付提单。这种提单正面载明“运费预付”字样,运费付后才能取得提单;付费后,若货物灭失,运费不退。
2.(Freight to Collect B/L)
以FOB条件成交的货物,不论是买方还是买方委托卖方订舱,运费均为到付(Freight Payable at destinaiion),并在提单上载明“”字样,这种提单称为运费到付提单。货物运到目的港后,只有付清运费,收货人才能提货。
3.(Minimum B/L)
最低运费提单是指对每一提单上的货物按起码收费标准收取运费所签发的提单。如果托运的货物批量过少,按其数量计算的运费额低于运价表规定的起码收费标准时,均按起码收费标准收取运费,为这批货物所签发的提单就是最低运费提单,也可称为起码收费提单。
按提单签发的不同分
1. 船公司签发的提单 通常为整箱货签发提单
2. 无船承运人所签发的提单(NVOCC B/L)
指由无船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所签发的提单。在运输中,无船承运人通常为签发提单,因为拼箱货是在集装箱货运站内装箱和拆箱,而货运站又大又多仓库,所以有人称其为仓/仓提单(House B/L)。当然,无船也可以为整箱货签发提单。
其他各种特殊提单
1.(Omnibus B/L)
合并提单是指根据的要求,将同一船舶装运的同一装货港、同一卸货港、同一收货人的两批或两批以上相同或不同的货物合并签发一份提单。托运人或收货人为了节省运费,常要求承运人将本应属于的货物与其他另行签发提单的货物合并在一起只签发一份提单。
2.并装提单(Combined B/L)
这是将两批或两批以上品种、质量、装货港和卸货港相同,但分属于不同收货人的液体散装货物并装于同一液体货舱内,而分别为每批货物的收货人签发一份提单时,其上加盖有“并装条款”印章的提单,称为并装提单。在签发并装提单的情况下,应在几个收货人中确定一个主要收货人(通常是其中批量最大的收货人),并由这个主要收货人负责分摊各个收货人应分担的货物自然损耗和底脚损耗。
3.分提单(Separte B/L)
这是指依照托运人的要求,将本来属于同一装货单上其标志、货种、等级均相同的同一批货物,托运人为了在目的港收货人提货方便,分开签多份提单,分属于几个收货人,这种提单称为分提单。只有标志、货种、等级均相同的同一批货物才能签发分提单,否则,会因在卸货港理货,增加承运人理货、分标志费用的负担。分提单一般除了散装油类最多不超过5套外,其他货物并无限制。
4.交换提单(Switch B/L)
是指在直达运输的条件下,应的要求,承运人承诺,在某一约定的中途港凭在启运港签发的提单另换发一套以该中途港为启运港,但仍以原来的托运人为托运人的提单,并注明“在中途港收回本提单,另换发以该中途港为启运港的提单”或“Switch B/L”字样的提单。
当贸易合同规定以某一特定港口为装货港,而作为托运人的卖方因原因,不得不在这一特定港口以外的其他港口装货时,为了符合贸易合同和关于装货港的要求,常采用这种变通的办法,要求签发这种交换提单。
5.(On Deck B/L)
舱面货提单又称甲板货提单。这是指货物装于露天甲板上承运时,并于提单注明“装于舱面”(On Deck)字样的提单。
6.(Parcel Receipt B/L)
7.提单(Container B/L)
集装箱提单是集装箱货物运输下主要的货运,负责集装箱运输的经营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集装箱货物后而签发给的提单。有权签发提单的人有及其代理、船长及其代理、船主及其代理。代理人签署时必须注明其代理身份和被代理方的名称及身份。签署提单的凭证是,签发提单的日期应该是货物被装船后大副签发收据的日期。提单有正本和副本之分。正本提单一般签发一式两份或三份,这是为了防止提单流通过程中万一遗失时,可以应用另一份正本。各份正本具有同等效力,但其中一份提货后,其余各份均告失效。副本提单承运人不签署,份数根据和船方的实际需要而定。副本提单只用于日常业务,不具备法律效力。提单的确认包括两个环节:
1.在后开船前的确认
2.当货物装上船离境后的确认
网上提单确认系统:
传统操作:
提单确认的双方通过传真核对纸面提单的数据,通过直接在纸面上进行修改,经过传真机复印后,很容易造成字迹不清,需要来回核对多次,且效率非常低下。
提单确认的双方通过电子口岸核对提单数据,能够自动继承数据生成提单数据,双方在网上确认完毕后,下载到本地或直接打印。
实现提单确认双方的出口提单网上确认。
1.减少来回核对次数,减少出错,提高效率。
2.节省电话费和传真费用。
3.平台保存修改和状态记录,方便用户查询。
服务对象:
货主、货代、船公司1. 开船前的提单的更正
2. 船已驶离,收货人还未提货前的提单更正由于提单的利害关系人常分属于不同国籍,提单的签发地或起运港和目的港又分处于不同的国家,而提单又是由各船公司根据本国有关法规定自行制定的,其格式、内容和词句并不完全相同,一旦发生争议或涉及诉讼,就会产生提单的法律效力和适用法规的问题,因此,统一各国有关提单的法规,一直是各国追求的目标。当前已经生效,在统一各国有关提单的法规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或有关的国际公约有三个:海牙规则Hague Rules海牙规则的全称是《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 of Lading,日由26个国家在布鲁塞尔签订,日生效。公约草案是1921年在海牙通过,因此定名为海牙规则。包括欧美许多国家在内的50多个国家都先后加入了这个公约。1936年,美国政府以这一公约作为国内立法的基础制定了1936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海牙规则使得海上货物运输中有关提单的法律得以统一,在促进海运事业发展,推动国际贸易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是最重要的和目前仍被普遍使用的国际公约,我国于1981年承认该公约。海牙规则的特点是较多的维护了的利益,在上很不均衡,因而引起了作为主要货主国的第三世界国家的不满,纷纷要求修改海牙规则,建立航运新秩序。维斯比规则Visby Rules在第三世界国家的强烈要求下,修改海牙规则的意见已为北欧国家和英国等航运发达国家所接受,但他们认为不能急于求成,以免引起混乱,主张折衷各方意见,只对海牙规则中明显不合理或不明确的条款作局部的修订和补充,维斯比规则就是在此基础上产生的。所以维斯比规则也称为海牙-维斯比规则Hague-Visby Rules,它的全称是《关于修订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议订书》Protocol to Amend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 of Lading,或简称为“1968年布鲁塞尔议订书”The 1968 Brussels Protocol,日在布鲁塞尔通过,于1977年6月生效。目前已有英、法、丹麦、挪威、新加坡、瑞典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参加了这一公约。Hamburg Rules汉堡规则是《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f the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年由联合国贸易法律委员会草拟,1978年经联合国在汉堡主持召开有71个国家参加的全权代表会议上审议通过。汉堡规则可以说是在第三世界国家的反复斗争下,经过各国代表多次磋商,并在某些方面作出妥协后通过的。汉堡规则全面修改了海牙规则,其内容在较大程度上加重了的责任,保护了货方的利益,代表了第三世界发展中国家意愿,这个公约已于1992年生效。但因签字国为埃及,尼日利亚等非主要航运货运国,因此目前对国际海运业影响不是很大。
所附图片为中远公司的格式。每个船公司提单的格式都是不太一样的。还有,所附图片为的提单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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