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职工假期规定应享受的假期有哪些 ,各是多少天

工勤人员年休假国家规定是多少天?_百度知道
工勤人员年休假国家规定是多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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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年休假管理办法
为落实和完善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制度,加强对年休假的管理,保障国家公务员的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浙江省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年休假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享受年休假的范围和对象
(一)享受年休假的范围为党政群机关及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
(二)享受年休假的对象为上述范围内参加工作满1年以上,且已转正定级的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
二、年休假的假期
(一)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年休假3天;
(二)参加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7天;
(三)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
年休假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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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各种假期的规定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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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职工各种假期的规定
(一)法定依据
l、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日发布);
2、川劳险[1993]95号《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规定的复函》;
3、《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
(二)假期规定
职工本人结婚,可以根据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五天的婚假。职工结婚的双方不在一地工作(居住)的,其中一方的单位可根据去另一方所在地的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再婚职工给予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外增加婚假20天。
(三)工资待遇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工资。所以,职工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奖金(奖励工资)是否发给,由单位自定,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一)法定依据
1、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80]劳总薪字第29号、[80]财企字4l号);
2、川劳险【1993]95号《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规定的复函》。
(二)假期天数:职工的直属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时,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五天的丧假。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工资待遇:职工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资金(奖励工资)是否发给,由单位自定,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同时规定,职工的岳父、岳母或公、婆死亡时,需要其料理丧事的,可参照职工丧假的规定执行。
(一)法定依据:
l、《劳动法》;
2、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3、《劳动部关于印发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劳安字[1989]1号);
4、《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
5、《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二)假期天数:
l、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台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
2、女职工怀孕流产时,按下列规定给予产假: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应给予42天产假。另外,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原劳动部《问题解答》(劳安字[1989]1号)进~步明确规定,为了保护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作产前检查。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三)工资待遇:
1、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职工的工资照发。
2、女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假期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3、未参加生育保险单位的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一)法定依据
原劳动部政策法规司1990年1月《劳动政策法规问答》。
(二)待遇规定:企业中的工人享受加班加点工资的,请事假期间不发工资;不享受加班加点工资待遇的行政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炊事勤杂人员,请事假每季度在两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超过两个工作日的,其超过天数不发工资。
(三)《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1983]侨政会字第007号)规定:&在职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申请事假,其假期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批准&。国有企业的归侨、侨眷职工,港澳同胞眷属职工、外籍华人眷属职工以及国内其他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不包括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假而出境),单位应该批准职工的事假。假期规定是:去港澳的,不得超过3个月;出国的,不超过半年,如因故确需续假,应在批准的假期内向所在单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具体假期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批准。假期从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开始计算。职工因私事出境请事假,假期内的工资等,均按所在单位处理事假的规定办理。假期内的旅费、境外的医药费,均由职工本人自理。
另外,国有企业职工出境探亲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返回原单位,本人应向所在单位申请事假。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批准,职工在批准的事假假期内的工资等待遇,按国内职工事假的规定办理。
除以上规定外,国家对于企业职工什么情况下可以请事假,以及请事假的工资待遇问题等没有作出统一规定,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制定规章制度。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只要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就具有约束力。
五、探亲假
(一)法定依据
l、《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
2、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劳总险字[1981]12号);
3、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川劳险[1981]23号);
4、《关于职工探亲待遇问题解答》(川劳人险[1983]49号);
5、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享受半年产假的女职工当年是否还享受探亲待遇问题给河南省劳动厅的复函》(劳险字[1982]19号)。
(二)享受探亲假的条件
职工享受探亲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参加工作满一年并已转正的固定工;(2)同配偶不住在一起,同父母都不住在一起;(3)不能利用在公休假日团聚的。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1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三)探亲假期:(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4)女职工在享受的产假期间已和配偶聚满30天的,不再享受当年的探亲待遇。(5)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带薪年休假的假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
(四)假期待遇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奖金和生产性的补贴不发)。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六、病假(医疗期)
(一)法定依据
l、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3、《劳动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号);
4、《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号);
5、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川府发【号)。
(二)职工医疗期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l、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关于医疗期如何计算:第四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累计时间计算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享受医疗期的病休假时间如何计算: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3个月医疗期的职工,从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日到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3个月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三)待遇规定
l、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意见第五十九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川府发[号)规定:
(1)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职工患病、非因工负伤,停工治疗在六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0%发给;
(2)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职工患病、非因工负伤,停工治疗在六个月以上的,病假工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0%发给;
(3)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职工患病、非因工负伤,停工治疗在六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
(4)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职工患病、非因工负伤,停工治疗在六个月以上的,病假工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5%发给;
(5)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职工患病、非因工负伤,停工治疗在六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
(6)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以上的职工患病、非因工负伤,停工治疗在六个月以上的,病假工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0%发给。
七、女职工哺乳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和《劳动部关于印发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劳安字[1989]1号)规定:
(1)任何用人单位对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如果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也可延长一、二个月。
(2)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3)企业不得在女职工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
(4)卫生部、原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联合颁发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卫妇发【1993】11号)进一步规定,婴儿满周岁时,经县(区)以上(含县、区)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可以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是不得超过6个月。即哺乳女职工请哺乳假最长可到婴儿1岁半时为止。
八、职工带薪年休假
(一)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的主要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
1、《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号,日起实施);
2、《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保部[2008]1号,日颁布);
3、原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执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办[2009]35号,日)。
(二)怎样计算享受年休假的天数
首先,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所谓&累计工作时间&,见《办法》第4条。
其次,实行分段计算,即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休5天;满l0年不满20年的,休10天;满20年以上的,休15天。
第三,工作满一年的职工调入新单位,其当年休假天数,按在新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
例如:某职工已连续工作6年,当年8月10日进入新单位,折算办法为当年休假天数=(143/365)5=1.96。按《办法》第4条规定,只能享受l天休假。
(三)关于年休假制度的适用范围释疑
1、如何理解《条例》第2条
《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和志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解说:根据这一规定,年休假制度不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要实行,而且企业也必须实行。不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不论中国人投资的企业还是外国人投资的企业,只要这个企业设在中国领土上,都要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不属于企业的单位和个体户,只要有雇工的,也都要安排雇员休年休假。不管有没有劳动合同,只要实际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都享受年休假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体户都要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并不是每个上班的人才有年休假。只有两种人不享受年休假:正在实习尚未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和已经退休又被返聘的人
2、劳务派遣工是否可享受年休假
解说:《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第十四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条件的,享受年休假。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
本办法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按法律规定安排派遣职工享受年休假,如不安排,且该派遣职工无工作期间小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按本办法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3、非全日制用工能否享受年休假
原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执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办[2009]35号)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职工的休息休假仍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协商约定。
4、享受年休假的资格一如何理解&连续12个月&这项规定
1)《条例》第2条和《办法》第3条关于&职工连续工作一年(满12个月)&的规定,是对职工是否能够享受带薪年休假资格的唯一认定条件。
2)原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执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办[2009]35号)规定:职工在同一单位或者不同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即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四)哪些情形下职工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
《条例》第四条和《办法》第7、8条规定了5种情形不享受年休假,目的是(1)避免休假过多;(2)要求做好寒署假、病、事假的记录和修订规章制度工作。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五)如何确定职工真实的累计工作时间
法律将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作为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天数的计算标准。在实践中应当通过哪些途径确认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呢?原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执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办[2009]35号).规定:
1、职工档案有记载的累计工作时间;2、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3、劳动合同证明的有效工作年限;4、用人单位职工名册;5、职工以前工作单位书面证明;6、其它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六)统筹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的途径和操作规程
据《条例》第5条和《办法》第9条规定,单位要采取&统筹安排与灵活安排相结合办法,安排职工年休假&。如何统筹呢?
1、通过制定规章制度明确操作规程;
2、操作方式:
(1)个人申请,灵活安排:一是个人填写《年休假呈批表》一经所在部门审核一报分管领导审批一人事部门存档一休假期满签名销假。二是个人主动申请不休年假一单位同意一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一存档。
(2)单位统一安排:一是年休假计划申报一审批一职工志愿参与并填表确认一人事部门存档(注意尊重职工意愿,分多批次供选择);二是单位提出不安排休假一职工同意签字一按规定支付工资一存档。
(七)职工休年休假期间工资待遇与计算标准
l、因工作需要经本人同意没休年休假的,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2、《条例》第2条2款规定了职工休年休假期间的待遇,即&正常工作时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3、《办法》第11条规定:
日工资=月工资&21.75。
而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八)关于年休假的工资支付
依《条例》和《办法》第10条规定,主要有两个补偿标准:
l、非职工本人原因未享受年休假的,补偿标准及计算公式:职工正常工作期间月工资&21.75天&应休年假天数&300%。(注:如在月工资己正常支付情况下,补偿标准仅为相应天数日工资的2009,乞)
2、职工本人原因未享受年休假的补偿标准按《办法》第10条2款规定,只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3、发放三倍工资的条件是:单位提出不放或者少放年休假,职工同意的。
(九)单位新(招、调)进职工及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职工当年休假天数如何计算
1、据《办法》12条规定,职工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的计算办法是:
应休未休假天数=(职工当年度在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享受休假天数一当年已休天数(注意:l、不足1天的不算;2、已休假天数多于折算天数的不扣回)
2、新进单位且符合享受休假条件的职工,计算当年休假天数:
当年在新单位休假天数=(当年度在新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享受休假天数(注意:折算后不足1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第三部分关于工时制度相关规定
(一)定义:
工时制度是国家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确保生产任务的完成,维护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通过法律规定作出的制度性安排。
(二)目前有关工时制度的法律政策依据:
1.《劳动法》第36条至第44条;
2.《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4年国务院令146号发布,1995年3月国务院174号令修订);
3.《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1995年3月劳部发(号);
4.《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1995年4月劳部发(号);
5.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年8月劳部发(号);
6.《关于推动企业全面实施新工时制度的通知》(1997年4月劳部发(号);
7.《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1997年9月劳部发(号);
8.《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号);
9.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办【2008】44号);
10、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关于服务外包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6号);
11、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商务厅《关于成都市服务外包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发[2009]20号)。
(二)工时制度的主要形式:
1.标准工时制度;
2.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4.计件工时制;
5.缩短工时制。
1、标准工时制度
1)标准工时制度的含义及演变
标准工时制度,是指国家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在正常情况下普遍实行的工作时间制度。
立法精神:目前实行的标准工时制度,即国家对最高工时标准(法定最长工时)的规定。为保护劳动者的休息权,保证生产经营的正常开展,国家对一定自然时间(通常以日或周计算)内工作时间的最长限度作出规定,并将其作为法律的强制性标准。
《劳动法》第36条对标准工时制度作出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1995年国务院第174号令对标准工时作出修订。改为&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新工时制度自日起施行。
(2)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注意的问题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
2)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劳动法》第4l条、42条)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7条),即单位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时的,可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劳动法》第39条),即有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轮休调休办法等,以保证职工的休息权;
4)周六、周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但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且至少休息一日(《劳动法》第38条);
(3)关于制度工作时间和计薪天数问题
新的全国年节放假办法出台后,鉴于年带薪休假增加1天,工作日相应减少的情况,劳动部下发《关于职工全年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对制度工作时间和计薪天数作出新规定:
1)、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方法:
年工作日:365天一104天(休息日)一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62.5天
月工作日:250天&12=20.83天
2)、计薪天数
按照《劳动法》51条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是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和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①年计薪天数=365天一104天=261天
②月计薪天数=261天&12=21.75天
③日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天
④小时工资=日工资&8小时
2、不定时工作制度
(1)定义: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而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见《劳动法》39条)
(2)特点:
1)工作特殊需要;
2)职责范围关系;
3)需要机动作业。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
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完成(劳部发(号)。
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3条规定: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或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不支付加班费。(劳部发[号)
(3)实施范围
1)企业中的高管、外勤、推销、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时衡量的职工;
2)长途运输、押运、出租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特殊,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
3)非生产性值班和特殊工作形式的个体工作岗位的职工。
4)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情况需要或指责范围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定义: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实行这一制度的职工,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2)特点:
1)需连续作业的;
2)受资源、自然条件限制,生产任务不均衡的;
3)在一定的周期内综合计算工时与标准工时基本相同。
(3)实施范围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石油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亦工亦农或由于能源、原材料供应等条件限制,难以均衡生产的乡镇企业职工;
4)对于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也可参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办法实施。
(4)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注意事项
(1)一定要坚持在一定周期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2)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工作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法定标准工时,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照《劳动法》第44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3)周休息日安排工作的,属于正常工作,不计发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的,不管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是否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均按300%支付加班工资。且加班工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4)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采取何种工作方式,由企业与工会或劳动者商定。对于三级以上(含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且每周至少休息1天。
4.实行特殊工时应当遵循的原则
实行上述特殊工时的企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2)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休息、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
(3)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4)须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5、审批程序
1.申请。省直属企业企业以及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是省工商局的企业将需要提交的资料送省人力资源社会劳动保障厅(有上级主管单位或集团公司的,由企业提出申请,主管单位或集团公司审后报劳动保障部门)。
2.审批。对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实际需要,可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企业和劳动者应当对审查工作予以配合,据实提供材料。
3.批复。同意单位某特殊岗位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函复单位。
6、申请实行特殊工时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的主要内容如下:& ①申请岗位的详细说明,包括该岗位工作内容、工作职责、考核方式等;②申请理由。
(2)企业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施方案(或工时管理制度)。
(3)涉及30人以上的应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附决议或工会意见。30人以内的应由职工本人签名。
(4)盖有单位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查验原件)。
(5)《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一式二份。
(6)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职工人员名册。
4、计件工时制度
(1)定义:计件工时制也称为计件工作制,是以工人完成一定数量的合格产品或一定的作业量来确定劳动报酬的一种劳动形式。
(2)法律依据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标准工时的规定,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劳动法》第37条)
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并予以公布。
确定的劳动定额原则上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时间内能够完成。
(5)缩短工时制度
1)、劳动者从事矿山、井下、高山、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特别繁重或过度紧张的劳动等职工,每日工作少于8小时。
2)、劳动者从事夜班工作的。夜班工作是指从本日22时至次日6时的工作,其日工作时间比标准工作日缩短1小时。
3)、哺乳期女职工。
4)、未成年工。
二、关于延长工时和加班工资的规定
(一)关于延长工时的规定
《劳动法》第4l、42、43、44条对延长工时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1.延长工时须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
2.延长工作时间的概念及限制: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指正常工作日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目的工作叫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工作特殊原因,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3.特殊或紧急情况不受《劳动法》第4 l条限制;
4.延长工时应当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劳动法》第44条)。
(二)关于加班工资的规定
法律政策依据:
1.《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略)
2.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489)号,自日起执行)第十三条规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
3.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规定: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的&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工作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
加班工资支付标准: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一)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包括下列各项
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加班工资计算问题
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该周期内累计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年工作时间是2000小时,季工作时间是500小时,月工作时间是166.64小时),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号)第十三条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综合计算周期中总计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以周期内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计发基数。
(四)不定时工作制加班工资计算问题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号)第十三条规定,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执行本条规定。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不适用加班工资的规定。但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与劳动者协商约定实际工作时间较长情况下的补贴待遇。
(五)计件工时工作制加班工资计算问题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号)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后,安排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支付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后,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倍(延长工作时间)、2倍(休息日)、3倍(法定节假日)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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