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同一个地方被拆迁,人口剩下不够平方每人得补多少钱都是公开算日本拍av不犯法吗那?

请问房屋拆迁了,有人口安置费吗?具体是多少一个人.能跟土地一起算吗?_百度知道
请问房屋拆迁了,有人口安置费吗?具体是多少一个人.能跟土地一起算吗?
提问者采纳
对就业并未造成影响。没有征用土地而只拆迁了房屋的,不能再从事农业生产了,原来从事农业生产的人,才有安置补助费用,才需要进行重新安置,依然可以从事农业生产,所以就没有安置补助费土地被征用以后
其他类似问题
您可能关注的推广回答者:
房屋拆迁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  这样的行政调解行吗?  
我家的房屋与养鸡场是被峨眉山市政府在日以峨府土发(2009)38号批文非法批准国土局强制搬迁,又以政府的名义组织了公、检、法、国土、基层政府等各部门的人员(王毕泉市长还现场指挥了)将申请人的房屋与养鸡场毁灭性强制拆除,这一事实有现场证人及现场录象为证。通过近两年的诉讼与上访(请求行政赔偿)等,我试一试接受行政调解。  
我提出的主要请求是:一、房屋按市场造价,二、损坏家具按原价,三、每一只蛋鸡按养大成本+15元,四、养鸡的设备按原价,五、委托律师所付的代理费,差旅费,本人的差旅费(上成都、北京,到乐山、沙湾等),六、住房过渡费与安置。  
政府说我的要求高了,那么,我以后就开始走申请国家赔偿程序。     
  法律只要比权力大就可以了,权力的来源和行使都必须通过法律的规定,没有法律的规定和授权,任何公权力都是非法的。相反,对于老百姓而言,只要法律没有禁止,都是自由的,都不应该受到处罚的,老百姓只要按照社会的一般交往规则展开社会活动,哪怕他不是很懂法律,甚至不懂法律,那么,整个社会的秩序也不会陷入混乱。因为老百姓违反了法律,那也仅仅是个案,对社会的破坏是局部的,根本不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生活的良性运作。
  谢谢于国福,维权路艰难,我早有准备,不停诉讼与上访。
  拆迁维权路成为“一个圈”       被拆迁者司法路上“上下求索”,地方土政策设置诉讼障碍,专家指出基层有法不依乃症结所在       - 核心提示      按法律规定,对拆迁本身或拆迁安置补偿有争议的,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途径解决问题。事实却是,被拆迁者遭遇的常是不受理,或不立案。           最高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提到,行政诉讼告状难现象,已成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之一。      告官难,难在哪?最高院提出,严禁“以服务地方中心工作”作为拒绝受理的借口,可谓点中要害。纵观当下土地拆迁纠纷的不立案,多是地方“土政策”在作怪。      当诉讼无门,被拆迁者会上访甚至走上极端道路,矛盾进一步加深。专家指出,相关法律法规,在很多地方形同虚设,是问题之根本所在
  征地拆迁过程中的利益博奕  自2009年开始,县里规定农村不准再建房屋,宅基地上也不允许,这个规定是否合法?此规定把农民们直接推向房地产市场,购买比农业收入高N倍的商品房,当然农民们也不是傻瓜,私下里建房也不少。  
  在全民网络信息化传播中,农民群体中特别是年青人不少人电脑水平厉害,上网查询土地补偿价格、国家规定不能强拆强征、政府文件并打印出来交涉,对两种“被征地”补偿标准质疑并抵制,但都被肉食者轻描淡写的化解了,在正常渠道向上反映不畅的情况下,善于运用网络写作并能在全国各大有影响力论坛上发帖维权的人太少了!
  在遇到农民在宅基上建房屋和集体抵制低价征地时,“公仆们”会采取什么方法呢?  (1)、有专门的执法大队开着车到各个村庄转悠,发现农民在宅基地建造房屋进行强行拆除;在要进行拆迁的村庄,提前一两年给各个村庄拍照,建立每户村民的住房面积档案,在拆迁房屋时赔偿以此照片为证;  (2)、面对农民团结起来集体抵制低价征地,采取收买、分化、瓦解、甚至其它非正常手段,把带头人或活跃分子搞定,让农民内部产生内讧成一盘散沙,往往带头人或活跃分子沉默了,其他农民也就妥协了;  (3)、对坚决抵制低价征地的村民进行抓捕和殴打,据说有个村庄村民非常团结集体抵制低价征地,阻止推土机强行铲地,26个村民被抓进看守所,此村有个在上海开办律师事务所的精英回乡带领村民维权上访打官司,从而使县里不得不放人!另外有从事苗木栽种的农民夫妇对低价补偿不同意,阻止推土机铲地,被拆迁队打伤住院。  
  新农村建设  “新农村”百度百科解释为即新房舍、新设施、新环境、新农民、新风尚,共同构成小康社会&新农村&的范畴。  在家乡,“新农村”被称为“安置房”,地方政府通过“增减挂钩”的项目,消灭传统自然村落,利用农民缺乏文化和法律知识,低价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开发用于工业用地或建设用地,重新规划一块地方建造安置房,把农民集中起来住在一起,叫“被上楼”。拆除农民房屋价格为250-600元/㎡不等,购买安置房价格为900-1200元/㎡不等;目前县城、乡镇房价高企,质量差的安置房不是很受欢迎。  一位经常建造安置房做泥瓦工的亲戚告诉我:安置房比商品房质量差,因政府给出承包价格低,包工头为了赚钱偷工减料情况时有发生,以前少放钢筋是经常的事,现在有仪器能检测到楼房的钢筋数量,包工头不敢再少放钢筋。但在水泥和黄沙混合比例上偷工减料,黄沙也不是真正的黄沙,而是泥沙,一袋水泥掺合多倍的泥沙,亲戚说,这种水泥粉刷在墙上,过不了多久,质量最差的墙壁水泥用手指头就能抠下来!  这种“新农村”的安置房住进去让人放心吗?遇到地震怎么办?那些工程监理是怎么验收的?  
  农民自身的局限性和农民内部之间的矛盾  对于土地低价被征,农民自身的局限性和自私自利性体现无疑,很多农民对此好像很是渴望,他们觉得土地多是负累,一年到头劳作也只能解决温饱而已,巴不得早日被征掉,摆脱种田的劳累;最荒唐的是竟然还有个别村庄农民主动找政府卖地,当然这种主动找上门卖地只能是低价;农民们分到钱后先过上几年快活日子,不会考虑长远生存之计,他们想不到安徽省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是根据物价每两年上调一次,也更想不到土地作为日益稀缺的资源在未来具有巨大的升值空间。  在土地征用拆迁即将开发和正在开发过程中,农民群中有达到结婚的男青年赶紧结婚生子,女青年晚结婚,户口迁出去的想办法迁回来,甚至招女婿等等,以求在今后征地补偿中分的一杯羹,当然一个村庄的土地面积和补偿款是有限的,分蛋糕的人多了,每个人分的就更少了,农民内部之间的矛盾就出现了!  
  什么矛盾呢?  1、村民大会相互争吵、指责:面对征地,开村民大会,因年青的在外打工,留守在家的大部分是中老年人,对政府相关信息和国家法律不了解,每家都有代表参加,各人有各人的想法和说法,无法统一思想应对土地被征方案,有些人在村庄里能说会道,口若悬河,但面对官员们,往往一个字也说不好!  开会过程中,因意见不统一,往往出现相互争吵、指责、谩骂,谁也说服不了谁,这样村民会开不下去,不了了之;  2、历史遗留问题: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农村按人口数量分配土地重新搞过土地承包制,三十年不变;在这十几年里,有人家嫁女儿或有人死亡或人口迁走,人口减少,土地还在;有人家娶媳妇生小孩,人口增加,土地没增加;这样有增加人口的无土地、有土地的没增加人口;  这样的问题遇到征地补偿矛盾就爆发了:村民中有要求按人口拥有土地分的,有要求按实际人口数量分的,各说各的一套,如果没有能让村民都能接受的方案,这样就会导致村民内部分配不均而吵嘴、打架,甚至一家人都为分钱多少而反目成仇;  3、随风倒:开村民大会,本来大家统一思想集体应对土地低价被征,但有被收买的个别村民,做些损害和出卖全体村民利益的动作,约一些村民去喝酒、聊天、打麻将,灌输早日开发分钱快活的思想,这些吃喝了人家小恩小惠的村民,就像墙头草样随风倒,在村民大会上吵闹唱反调,这样村民大会就开不下去,堡垒从内部攻破,最后几个带头人只有泄气,无奈的说:开发就开发吧,分就分吧,反正又不是自己一个人吃亏!  “公仆”们最害怕是农民齐心、团结,最希望内部有矛盾,各个击破,然而缺乏凝聚力的农民群体们早就一盘散沙了!    
    “公仆”们最害怕是农民齐心、团结,最希望内部有矛盾,各个击破,然而缺乏凝聚力的农民群体们早就一盘散沙了!    五、失地农民的生活和福利保障  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后,得到补偿款的农民们就彻底沦为失地农民了,然而有些一辈子可能没有赚到这么多钱的农民们开始享受生活,抽起了中华、苏烟,大吃大喝,玩起了赌博、放高利贷、买房、投资,根本没有考虑未来的打算和计划,其实那点钱也只能坐吃山空几年,几年过后又如何生存呢?    1、假设一个村庄征地开发为例,此村庄有200口人,总面积1000亩,按照“公仆”们制定的水旱田征地补偿标准计算如下:  (1)、水田占总面积(包含水田、水塘)为70%,即700亩,人民币27720元/亩,为元;  (2)、旱地占总面积(包含旱地、宅基地、道路、荒坡)为30%,即300亩,人民币13860元/亩,为4158000元;  (3)、青苗费补偿费700元/亩,为700000元(实际数字没这么多,宅基地、道路、荒坡不能种植庄稼的);  三者相加总计为元,平均每人为121310元;  (4)、房屋拆迁费:农村中有楼房的、有平房的,人均拥有面积按35平米计算(包含厨房、小屋、厕所、围墙面积在内),按县里最高价600元/平方房屋拆迁补偿费,共7000米,为4200000元,平均每人补偿为21000元(此为高估);  (5)树木补偿费:因果树、杂树、风景树不一,无法实际计算,估算每人补偿为1000元;  (6)以此估算每人征地拆房所有补偿费为143310元,一家三口可获得429930元;  县城目前房价均价为元/平米左右,乡镇集镇也有元/平米左右(可能无房产证),买县城商品房再加上装修,就分文不剩了;安置房质量差,一般中老年人购买较多;大多数人购买乡镇和集镇房屋,一家三口105平米,大约20万,因物价工价高,装修费至少为5万元,合计25万,还剩下179930元。    看不到危机就是最大的危机!从此以后失地的农民生活不能再像从前自己种粮种菜养猪、鸡、鸭、鹅、鱼那样自给自足,在物价高企的时代,吃米、吃菜、吃肉都要花钱购买,婚嫁、人情往来感情送礼、生病看病、小孩读书、电费、水费、燃气费;那剩下的钱还能用几年?  如果是青壮年,还可以在家门口打零工或去工厂上班,但那些年龄超过40岁“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保障无份、创业无钱”和无一技之长的失地农民群体们以后怎么办呢?  
  我们从来都是遵纪守法的好公民,我们知法、不犯法
  一个嘴上天天讲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人民公仆”们,在低价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卖给投资商或办工厂或搞商业开发获取暴利,并在建好工厂生产或商业运用后,年年都要收税,世世代代收下去,产生几何倍数的巨额收益,他们会分一杯羹给农民吗?会与全民共享发展成果吗?
  行政诉讼,民可告官,多么地动听。我明白,全都是形式。行政诉讼是民主政治的产物。不要以为插上漂亮的羽毛就是凤凰,不要以为鼻孔里插根大葱会变成大象,没有民主政治基础,没有民主政治制度的保障,民告官只能是徒有其表而无其实,无法有效地制约行政权力,无法有效地制止行政违法行为。    别再忽悠百姓了,让他们自个掏钱看自己的故事,欣赏并不高明的演技。别再愚弄百姓了,使善良的人民依然相信法律,相信公正,相信依靠财政拨款购置的天平能够保持平衡。你们心里很清楚,你们不敢得罪被告。     不过,我仍要明白无误地提醒你们,你们的薪水包括各种奖金补贴,形式上是财政拨款,实际上是百姓的钱,是纳税人的钱,百姓才是真正的衣食父母。当然,也不是谁养活你们就偏向谁,既已从事法官职业,法律即为神圣,即为尊严,为法律而担道义才是人民的法官。请记住几百年前那个姓包名拯的人,请记住那个姓海名瑞的人。     原告的理由前已反复阐述,不再重复。(法理宪法)  
  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1)主体不合法;(2)滥用职权;(3)适用法律法规错误;(4)没有确凿证据;(5)程序违法。    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1)行政行为违法;(2)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如果政府在征收村民土地过程中有以下行为:无权征收而征收土地、超越职权征收土地、未批先征、少批多征、不按法定程序征收土地、不按法定标准给予村民补偿、不给失地村民落实社会保障等等,就属于以上所说是无效的或者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而可以统称为“违法征地”。    碰到违法征地村民有哪些救济方式呢,这也是本讲座要主要讲解的,主要有两种救济方式:    第一、提起行政复议。    失地村民可以从知道政府征地之日起的60日内向主管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5日内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决定不受理,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从收到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复议机关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决定的种类:1、维持征地行为;2、限期履行在征地中未履行的义务;3、撤销征地行为;4、变更征地行为;5、确认征地行为违法。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跟据以上法律规定对省部级单位的征地行为必须先到省部级单位进行原级复议,而不是直接到上级请求复议,一旦请求国务院复议,国务院的复议决定就是终局裁决,对此申请人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提起行政诉讼。    失地村民如果对主管单位的复议决定书不服,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为征地案件按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属于复议前置案件,所以必须先进行复议,对复议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诉讼,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法院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一审判决。一审判决的种类:1、维持征地;2、撤销征地或者部分撤销;3、限期履行在征地中未履行的义务;4、变更征地行为。    村民对一审裁决不服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法院上诉。二审法院的判决种类:1、维持原判;2、依法改判;3、撤销原判,发回重申。    对生效的判决仍可以向主管法院申诉        
  中央出重拳制止强拆  
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规动用警力参与征地拆迁的,因工作不力、简单粗暴、失职渎职引发恶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对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不制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记者24日从中央纪委获悉,中央纪委、监察部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征地拆迁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  
通知指出,今年1月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及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和征收程序,依法征收、公平补偿。  
通知要求,要督促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工作。农民房屋拆迁要按照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被征地拆迁农户所得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要能够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  
集体土地拆迁参照新《拆迁条例》  
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  
通知强调,要督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畅通被征地拆迁群众反映问题、表达诉求的渠道,妥善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要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查处非法逼迁、行政强拆等行为  
通知要求,切实加大查办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案件力度,重点查处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行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或突击、“株连”等方式强制征地拆迁行为,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后仍然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等问题。  
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规动用警力参与征地拆迁的,因工作不力、简单粗暴、失职渎职引发恶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对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不制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人生九个一样  凤凰卫视台主持人吕宁思说:  以十年为一个阶段:  20岁以后,故乡和外地一个样;   30岁以后,白天和晚上一个样;   40岁以后,有没有学历一个样;   50岁以后,漂亮与丑陋一个样;   60岁以后,官大与官小一个样;   70岁以后,房多与房少一个样;   80岁以后,钱多与钱少一个样;   90岁以后,男人与女人一个样;   100岁以后,起床与不起床一个样。  
  长垣商业拆迁,政府总动员  
3月6日,知青记者来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采访耿村的拆迁纠纷。  由于县城的扩建和重新规划,耿村早就从一个村庄变成了一个地名。今日耿村处于新城区的中心位置,紧邻县委、县政府综合办公大楼、商务中心区、城市中心广场。耿村土地快速升值,耿村的拆迁纠纷也慢慢显现,直到酿成一起公共事件。  耿村土地既有集体性质的,也有国有性质的,共有170亩。耿村居民也分城市居民和农民两部分,共有168户。耿村的私房虽然不及周围的新建筑排场,但是,经过近年来居民的重建和改造,这些钢筋水泥结构的私房结实、宽敞、实用,也还算漂亮。  采访中,记者发现了政府部门争为开发商服务、强迫居民搬迁的奇怪现象。  土地、建设部门  蒲西区(耿村位于蒲西区)一位副区长以及土地局办公室一位副主任都说,耿村土地尚未出卖。这些土地均为“集体性质”,已被县政府以“棚户区改造”的名义征收,并由政府组成的耿村搬迁改造指挥部实施拆迁,等到拆迁完毕,将按法律程序进行“招、拍、挂”,由竞拍成功的开发商进行商业开发。  但是,根据记者掌握的情况,耿村土地早就卖给了当地鼎鼎有名的开发商——河南宏力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宏力集团)——  第一,居民作证,耿村土地部分是集体性质,还有部分是国有性质。早在2004年,政府有关部门就以每亩16万元的价格将耿村土地全部卖给了宏力集团,只是,不知什么原因,直到2008年至2009年之交才开始实施拆迁。  第二,记者获得了耿村居民一直想看而没有看到的拆迁许可证,上面写着:“河南省宏力集团有限公司,你单位因耿村改造项目建设,需拆迁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经审查具备拆迁条件,予以批准,特发此证。长垣县城乡建设委员会。”  第三,记者还从宏力集团售楼处了解到,将在耿村土地上兴建的宏力新村第三期工程项目将在今年5月开始预售,该项目的宣传资料俯拾皆是,售楼处还展出了模型。  记者还发现三个问题:一是,拆迁在前,颁发拆迁许可证在后。也可能,拆迁许可证是后补的。因为,拆迁许可证颁发的时间是日;二是,没有证据证明有关部门就补偿、安置等事项征求过居民意见;三是,耿村并非政府定性的棚户区,耿村房屋业经居民重建改造,结实、宽敞、实用,也还漂亮。  当然,定性为棚户区改造有三大好处:一是可以帮助开发商获得政策扶持和财政补贴;二是可以用棚户区改造的名义强迫居民搬迁,为开发商腾地;三是可以为政府自己赢得改善居民居住条件的好名声。  还有一个可疑之处,土地局接受记者采访时一直含糊其辞,左右推脱,不肯回答实质性的问题。记者再三要求介绍耿村集体土地征地情况和宏力集团取得耿村国有、集体土地的情况,也遭拒绝。续  
  纪检、人事部门  采访中,有关部门总是将记者推向耿村搬迁改造指挥部,似乎耿村拆迁只是浦西区的一项日常工作,是一件排不上县领导的议事日程的小事情。可是,事实完全不是这样。最能说明问题的是一份出自长垣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文件。  这份文件写道,中央商务、耿村搬迁等重点项目实施以来,有部分干部、群众特别是一些县直单位的干部职工不配合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对项目实施工作进行恶意阻挠……针对这些问题,县委、县政府连续两次召集这些县直单位的主要领导,召开专题会议,要求他们做好本单位干部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在县委、县政府规定的时间内搬迁。可是,截至目前,此项工作仍无效果……  文件继续写道:为保证这两个项目的顺利实施,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工作不力的28个单位的主要领导实施问责:1、对完不成任务的以上单位主要领导实行诫勉谈话;2、一周内完不成中央商务区拆迁任务的,两周内完不成耿村搬迁任务的,对单位主要领导停职检查,专门做搬迁户的工作,直到完成任务为止;3、对工作中推诿扯皮、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从严从重追究主要领导的党政纪责任。  这28个单位涵盖了各行各业和诸多党政部门,如卫生局、水利局、工商局、审计局、县医院、县一中、人寿保险公司、公安局、检察院、广电局、民政局,等等。这份文件的落款时间是日。  县委、县政府向每个单位的领导施压,每个单位的领导又向自己的下属施压。在耿村拆迁中,有多人因为抵制拆迁或“工作不力”被停止了工作。  
  我3月4日去了全国人大,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检察院交了信件的,就差国家信访局没交就被接访了,承诺回来解决,回来后也在调解,不过,还是霸王调解。目前,我们在各级法院还有诉求,在等法院判决书呢。等来了判决书,我们肯定又会去北京的。
  接上325#  在长垣县,几乎所有的党政部门都参与到耿村拆迁中来了,帮助开发商——宏力集团逼走耿村居民几乎成了该县党政部门的中心工作。  纪检、组织、劳动等部门。正如上文介绍的,只要单位中有在耿村居住而又拒不在搬迁协议上签字的员工,这个单位的领导就要被停止工作,就要受到党纪政纪的处分,就可能丢掉官职。这个单位的领导又用同样的方式对付其下属和搬迁户。  工商、税务、民政、卫生等部门。对于拒不搬迁而又经营了饭店、小卖部、超市的耿村居民,强迫这些饭店、小卖部、超市停业,在门上贴上封条,派人在店门口监视,还威胁停电停水。对于耿村的赤贫者,民政部门还停发了他们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财政、土地等部门。专门划出土地(有政府文件为证)、拨出资金(据当地官员介绍),在城郊盖起了安置房,供耿村搬迁户居住。令记者不解的是,为开发商从事商业性开发逼迁腾地已经够意思了,为什么还要让政府而不是让开发商自己出钱出地对搬迁户进行补偿、安置?  公安、行政复议等执法部门。耿村一位居民因维权意志坚定,被群众推举为行政复议代表,去年12月两次遭拆迁人员公开打骂,另一位居民的住宅莫名被烧,向公安部门报案之后,至今没有听到处理意见。居民的行政复议申请也被有关部门驳回。   居民认为,“长垣县全力为开发商谋利的行为,让人不得不怀疑他们是在利用开发商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甚至从中获利。长垣的政府已经不是人民的政府,而是开发商的政府!”  
  利益所在  长垣县有关部门制定的补偿、安置规定的总原则为,被拆迁的房屋面积是多少平方米,就补偿多少安置房。可是,这个规定与居民的要求大相径庭。  居民算过一笔账:根据宏力集团建设密集型高层高档商住楼的设计和市场情况,在耿村土地上建设的楼群总面积估计为30~40万平方米,销售价每平方米可以达到4000元。若为30万平方米,总销售价可以达到12亿元;若为40万平方米,总销售价可以达到16亿元。可是,若按每亩16万元的土地价,土地支出只有2720万元;若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建安成本,总建安成本只有3~4亿元。再刨除税收和管理成本,宏力集团可以获利数亿元。  居民向当地政府及宏力集团提出的要求仅为两项——  一是原地补偿、安置。因为安置房建在城郊,质量也不高,带来种种生活不便和安全隐患,与净高超过三米五、宽敞明亮且可在闹市经商的老房子以及即将在原地建设的商品房不可同日而语。在上海,曾有“宁要浦西一张床,不要浦东一座房”的老话;在长垣,也有“宁可东进一千丈,也不西挪一块砖”民谚;  二是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偿。因为耿村居民大多靠经营商铺生活,安置房地处城市的边缘,门前只有通往乡下的小路,人烟稀少,搬去那里将无法经商,从而失去生活来源。而且,  耿村居民大多使用井水,还可以在院子里种菜,生活费用很低,搬去安置房之后,生活费用也会上升。  可是,无论是当地政府,还是宏力集团,均未答应居民的要求。相反,事态还在向不可预测的方向发展。居民说:“一些不明身份的人员,不穿工作服,不出示法律文书,不出示工作证,开着挖掘机,上前就拆房。由于打110报警总是无用,我们已决心靠血肉之躯来抗争了。”这也是记者的忧虑之所在。  
  律师的担忧  记者还采访了耿村部分居民的诉讼代理人——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章建勤。  他说,耿村拆迁明显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特别是国务院办公厅2010年5月发出的《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居民的维权诉讼应该是胜券在握的。  他还说,只怕在长垣的地界上打一审官司,会受到一些法外因素的干扰。我们已经看到,连公安局、检察院这样的司法机关都参与了党政机关主导的违法拆迁,且因“执行不力”受到处分。我们还看到,卫生局、县一中这样的事业单位的领导没有因改善居民的医疗状况或提高教学水平等本职工作受到督责,却要因为做拆迁工作不力受到处分。在这样的地方,法院还能依法审判吗?如果法院枉法审判的话,居民又该向哪里求助?  
  《为人处事十可不》 可以缺钱,不能缺德; 可以失言,不能失信; 可以倒下,不能跪下; 可以求名,不能盗名; 可以低落,不能堕落; 可以放松,不能放纵; 可以虚荣,不能虚伪; 可以平凡,不能平庸; 可以浪漫,不能放荡; 可以生气,不能生事。转     
  虽然法律不一定能解决许多事情,但毕竟是公民们最后的庇护所。估计只有脑袋被驴踢了的人才会说“法律不是挡箭牌”这样的话。
  我在一个地级市曾参加由副市长主持的拆迁协调会,被拆迁人以很低的价格买的破产企业的房产,拆迁时政府认为补偿价格为被拆迁人买的价再加点利息就行了,被拆迁人不同意。当我提出请有关部门组织认定,如果买卖不合法就撤销,退款。如果买卖合法,就按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补偿。副市长立即打断我的话说:“你这个同志怎么这样讲,都按法律法规办,今天我们还要开什么协调会!”这就是今天中国大地到处都折射出的权大于法的普通例子。(律师博客)
  这种做法的法律依据是《土地管理法》47条第4款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对该条文的解释是:“地上物补偿费,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地上地下管线、水渠的拆迁和恢复费用,被征用土地上林木的补偿和砍伐费等,其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时将予以明确规定。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首先必须集体土地经过省级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征收为国有。
  老李对拆迁裁决的主要意见是,认为他用作商店仓库的房屋,未作营业用房认定、评估。这种情况,我是经常碰到的,是实践中很常见的问题,房产证是登记为住宅,实际上却是作为营业房使用的。因此,在评估报告中,只对这一部分房屋的仓储材料、机器设备、配套设施价值进行了评估,没有考虑经营收益。安吉县规划与建设局之所以将此房屋认定为住宅,依据的是县政府的规定,上位法依据是《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46条第2款“1990年4月l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未经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同意改变房屋用途的,其房屋用途的认定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我认为,县政府规定抵触了《物权法》,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对于自己的房屋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且不影响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使用。也就是说,当事人将自己的房屋用于仓库是合法的,实质上是商店的组成部分。  老钱则没有提出具体问题,只是说,按照《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2条规定,本案评估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但实际上本案房屋比准价以及附属物的重置价却是由政府确定的。    
  一个社会,如果“法大于天”,其结果就是任何人都必须遵守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是所有人尤其是普通百姓的护身符和挡箭牌。这个社会一定是和谐的。    一个社会,如果“天大于法”,其结果就是有人可以不守法,有人可以操纵法律为非作歹去迫害那些守法的人。其结果就是有权整人的人趾高气昂,虽违法却可以不受追究,高居于社会普通大众之上,成为社会大多数人的对立面,社会不可能和谐。而被整的人自不必说,肯定对这个社会充满怨气甚至是仇恨。人人试图自保但又人人都不能自保,人人都没有安全感,人人心里都有怨气,人人都没有可以用来保护自己的护身符和挡箭牌,那么这个社会是不可能和谐的。    
  作为普通百姓,我们唯一的护身符和挡箭牌只能是法律。所以我们呼唤法治,呼唤真正的法治社会。可是,它会来吗?法治,真正的法治,离我们有多远?
  我们交的税给它们发工资,然后它们再对付我们。天理何在呀。        山东曹县三月十六号发生强拆事件,本人发帖在天涯论坛:/techforum/content/828/1/174088.shtml    我邻居在复兴论坛发帖:tv.cn/thread--1.html            希望能得到社会的关注,将它们的暴行公诸于世!  
我的家就这样被推平了,叫我去哪里住啊?同病相怜的我们一起努力打到强权,还我公正!
  进一步深化政法工作 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4月8日,峨眉山市召开政法暨社会治安综合整治工作会议,回顾2010年全市政法工作,对2011年政法工作及社会治安综合整治安排部署。市领导陈忠义、吴万亮、张元森、舒厚超、张建华、李东方、李先友、许秉科及市级各部门、镇乡负责人出席会议。   
2010年,峨眉山市各级、各部门牢固树立“稳定是第一责任”的思想,强化责任,创新机制,健全预案,关注民生,加强风险评估,加大排查化解力度,社会持续保持稳定,社会治安大局平稳。2011年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市政法工作将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目标,以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为着力点,以大力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体教育实践活动为抓手,推动政法事业全面发展进步,为服务和保障全市“十二五”发展宏伟目标,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   会议安排部署了从4月份开始到年底的社会治安综合整治工作。这次整治工作分为两个阶段,4月至7月为重点整治阶段,8月至12月为巩固深化阶段,通过整治要实现“五个明显”的工作目标:即建设发展环境明显好转、社会治安形势明显好转,信访秩序明显好转,社会风气明显好转,人民群众安全感明显增强。   会上陈忠义分析了当前国际国内形势,要求各级各部门要认清形势,密切关注因企业改制、房价等问题可能引发的不稳定因素,切实解决老百姓关心的问题。他强调,要认真开展好社会综合整治工作,各部门要明确责任,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积极预防和严肃查办经济领域的职务犯罪,妥善审理各类经济纠纷,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创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经济。      
翻来覆去的强调的只是稳定、稳定、我们要稳定。我说过了,我们老百姓都希望稳定。问题是当下的中国,谁在不稳定?不稳定是谁制造的?其根源是什么?    
如果不解决这些根源,只靠口号或者武力来维护所谓的稳定,不止徒劳,而且已经陷入并且必将陷入越稳越不定的状况。    
峨眉山市失地、失家园的农民维权已两三年了,在依法向四川省各级政府、国土地部门、检查机关提出投诉、以及向各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各级政府部门都不理睬,甚至以各种理由袒护峨眉山市人民政府与责任人的违法行为。我们的合法权益不但没有得到合法的保护,反而受到非法拘禁、拘留等违法行为的打击报复,我们不得不上北京上访,今后,我们还去上访,因为我们把希望都寄托在北京。  
  我们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在国内、在权力、在公权力不受制约的体制。受不到制约的公权力是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制造者。然而一些人尤其是一些政府官员却不深究社会不稳定的根本原因,而是本末倒置的抓所谓“带头闹事”的人,或者简单地把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归结为少数人的挑动,甚至归结为“境外反华势力”的策划煽动,则转移了矛盾的方向。解决问题便南辕北辙。
  谁在逼民众、折腾民众呢?就是各地政府及其官员们,就是不受制约、为所欲为的权力:  一是各地政府以“发展”之名强征强拆,与民争利,剥夺民众的财产,造成社会不稳定。以“经营城市”、“城市改造”之名,实施对城市居民的财产的剥夺,有些是建成没几年的房子,如扬州XX小区,而武汉XX小区刚建成,居民还没搬进去,就被政府拆迁。城市改造、强制拆迁的实质就是各地政府以“发展”之名,谋取土地暴利,各地政府财政收入超过一半来自卖地收入,就是证明。这也是房价上涨的根本原因。政府赚了大头,但又不愿对被拆迁户进行合理补偿,破坏了人民安居乐业的生活,引起了自杀自焚等极端事件发生,造成了社会不安定因素。当前,各地政府在对城市居民折腾了一遍之后,又开始折腾农村。以“新农村建设”、“城镇化”之名,拆毁农民的村庄,谋取农民的宅基地。以“土地流转”之名,剥夺农民的土地。而且也是补偿极低,以浙江乐清寨桥村土地征收补偿为例,每亩不足2万元,每人平均1万元,进而引发了农民的反抗,造成社会群体性事件激增。因此,各地政府与民争利、暴力行政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主要原因。  二是司法不公正、不作为也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司法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人们之间(包括官民之间)有了纠纷,只要通过司法公正裁决,就能把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化解掉。然而,我们的法院不是独立机构,而是同级政府的一个部门,因此,权大于法、权力干预司法的问题不可避免,尤其是遇到官民纠纷和民众与官员及其亲朋好友的纠纷,就很难得到公正的判决,进而使司法失去了维护社会公正,化解纠纷和不稳定因素的作用。人们从司法那里得不到公正,自然就去上访,甚至采取极端措施,将事情闹大,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反过来逼事情解决。  
  地方领导干部不择手段追求政绩的表现包括:暴力拆迁;夸大政绩注水谎报本地GDP;大搞政绩工程;延长国家法定工作时间、压缩职工休息时间;指使统计人员造假;滥发红头文件;挥金如土办这节那节,申这遗那遗,申办这会那会,修各种人造景观,等等。更多的也许是穷折腾、浮夸、冒进、定发展高指标。例如,人民日报2011年1月曾披露,近些年来,在一些发展不快的地方,“大发展”、“大跨越”、“大开发”、“大调研”、“大变化”等等口号不绝于耳,以致目前我国有655个城市正“走向世界”,183个城市要建“国际大都市”。作者:童之伟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为《中国审判》杂志2011年第4期写的评论       
  在各种政绩焦虑驱动型施政行为中,对社会危害最大的,当以违法制造突出效应型施政行为莫属。近几年来,我国出现的地方官员政绩焦虑驱动型违法施政的新形式中,包括了暴力拆迁和违宪违法搞运动式治理和法检警联合办公、剥夺公民基本权利等较严重的情况。这种类型的施政行为,不仅严重损害公民基本权利,还加重官场腐败、破坏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这类施政行为如果得不到及时遏制,它还有引起广泛模仿效应的可能。    作者:童之伟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为《中国审判》杂志2011年第4期写的评论    
  土地是属于国家的,不属于任何一级政府。高速铁路、地下交通不属于国家利益也不属于公共利益,城市扩张以及提升城市品位的拆迁与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无关。强制拆迁的权利属于县级地方政府,因为国家利益以及公共利益的强制拆迁属于国家受权,可掠夺农村集体土地(包括宅基地)的强制拆迁是谁受权的呢?
  征地、拆迁案件往往都涉及到政府行为,而律师又受所属政府下设的司法局管辖,所以这种案件律师收到的行政干预太多,各地方的律师对这类案件都很无奈。其他地方的失地村民和被拆迁户也只到北京请律师,久而久之造成各地方办理征地、拆迁的律师几乎绝迹(有,但是很少),即使偶尔有类似案件也因缺乏办案经验而无法操作。
  在征地报批前应履行的法定程序:     1、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2、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3、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对拟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4、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征地依法批准后应履行的法定程序:     1、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您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2、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行使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集体土地的,在乡镇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3、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政府应当在收到征地批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地公告。     4、征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用途。(二)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期限、地点。     5、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6、补偿案子方案公告的内容:(一)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方式。(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六)其他有关这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7、被征地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主管部门提起。当事人要求听证得,应当举行听听证会。    8、未对征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的,被征地人有权要求公告,并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峨眉山市失地、失家园的农民维权已两三年了,在依法向四川省各级政府、国土地部门、检查机关提出投诉、以及向各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各级政府部门都不理睬,甚至以各种理由袒护峨眉山市人民政府与责任人的违法行为。我们的合法权益不但没有得到合法的保护,反而受到非法拘禁、拘留等违法行为的打击报复,我们不得不去北京上访,今后,我们还去上访,因为我们把希望都寄托在北京
  征地公告中的补偿标准问题:    1、 各地区要严格执行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尚未按照有关规定公布实施新标准的地区,必须于2010年6月底前公布实施,已经公布实施单标准偏低的,必须尽快提高。    2、 对于新上建设项目,在用地预审时就要严格把关,确保项目按照公布实施的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区片综合地价核算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列入概算。建设用地位于同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应基本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    3、 各地应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已超过规定年限的补偿标准应及时修订。    4、 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市县政府根据农用地类型、质量、等级、投入、农产品价格、以及前三年主要农产品平均产量、价格、土地区位人均耕地数量、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综合制定,报国土资源部后,由省政府公布。    5、 拟定或修改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必须组织听证听取各方意见。         争议解决:    1、如果认为公告所涉及的相关批准文件或者征地不合法,可以按“征地拆迁法律讲座(二)”中提到的途径提起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2、如果对公告本身有异议,认为地类、人均耕地面积、年产值,补偿标准等与实际有出入,可以请求相关主管部门协调,协调不成可请主管机关裁决。对裁决不服仍可以复议或者诉讼。  
  中国公民的人身自由权问题,是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基本的公民权利。人民有免予恐惧的自由,国家公权力要剥夺一个人的自由,必须有正当的法律程序,依照法律办事。但是我们现在在处理维稳、处理信访、处理拆迁中,没有法律程序、滥用法律程序、故意恶意曲解法律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已经司空见惯。为了规避法律限制,很多地方的政府权力机构发明了一个新词,叫“控制”。新闻界的报道中,也已经完全接受了这个似是而非的新词。好象以“控制”名义抓人、关人,就不是拘留和传唤、逮捕,不需要受《宪法》、《刑事诉讼法》制约的。会见律师、告知家属、计算时效,都可以规避的。“控制”之下,中国公民人身自由权的保护底线,就这样被轻松地冲破了。如果仍由这种“控制”泛滥,中国的权力恐怖就会蔓延。每个公民,都会处于恐惧之中,无人能够幸免。
  强拆大军生猛,应该派去保家卫国,收复钓鱼岛。
  经过上诉和申诉再申诉到省高级人民法院都确认[拆许字(2002) 第01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 ] 是无效的行政许可,那么以经确认为民事行为和持有失效的行政许可以成事实了,因此我 [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和[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強拆目的是为房地产开发商服务,并占用农村集体土地七万多平方米,由此造成国家和集体资产流失达几个亿之巨,可见是严重的经济刑事案]。
  依据(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一)滥用职权案(第397条),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5、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玩忽职守案(第397条),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的;7、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我也依据相关法律依法向检察院提交三次控告状要求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可是到今天检察机关没任何回复。由此可见我们的司法机关责任与良知何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由此可见 &行政许可法& 有明确规定发放行政许可的机关负有监督的责任和违法发放所引发的法律责任。法院可以以其失职与违法为依据为其推辞责任,法院而此故意枉法为被告推卸责任,你们的正义与良知何在?   根据&国家赔偿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综合以上法律法规,峨眉山市市政府以峨府土发(2009)38号批文批准峨眉山市国土局强制搬迁当事人的房屋与养鸡场造成当事人的经济损失负有不推卸赔偿责任。但是,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却以峨眉山市市政府以峨府土发(2009)38号批文批准峨眉山市国土局强制搬迁当事人的房屋与养鸡场属于内部行为不予立案。要求只能起诉国土局,乐山中院枉法判决。当事人的诉求已两年了,还在法院门外。  
  根据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第 (一)滥用职权案(第397条),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5、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玩忽职守案(第397条),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的;7、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和根据(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第 (五)徇私枉法案(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2、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的规定,
  现在农民,早已经不是过去面朝黄土背朝天的那个时代的;中国每发生一起有争议的案子我都会去围观,去和大家一起去揭露罪恶!伸张正义!我觉得现在的法制建设发展还有很多阻力,不过现在有陈有西、杨金柱、贺卫方、董之伟等一大批有良知法学专家,我想,会更快更好的推动中国法制体系进一步的完善!   
  李庄案确实是中国法治的悲哀!它在一次应证了中国人现在坚守的纠纷解决程序,先信访后上网,在次就是找媒体,最后不行了就是自焚。没有有人会首先想到去找法院解决。这是一个多么可怕的社会!
  文摘:普通老百姓如果跟权势分子打起了官司,十有八九会输掉。情况是这样的:(1)你的请求如果在法律上站不住脚,你肯定会输;(2)你的请求如果在法律上模糊,法官会做出倾向于权势者的解释,你也肯定输;(3)你的请求如果在法律上站得住脚,法官会挑其他的毛病,你也很可能会输;(4)你的请求如果在法律上站得住脚,法官又挑不出其他的毛病,他们会配合权势者来调解,实际上是威胁性的调解,你可能会接受不公平的调解,可能会撤诉,也就是认输;(5)你的请求如果在法律上站得住脚,法官挑不出其他的毛病,你又不吃威胁那一套,那么法官就
  通过李庄漏罪案,我们应当认识到,在现阶段,能让权力滥用悬崖勒马的不是法律,而是民怒和民怨;能让权力走向正轨的不是问责,而是围观和呐喊;能让权力受到约束的不是监督,而是领导旨意和指示。
  一些法院打着和谐社会的名义搞所谓的调解,实质上是在帮某些人擦屎屁股,是故意和稀泥混淆是非,掩盖了他们的违法犯罪真相........    
  现在农民,早已经不是过去面朝黄土背朝天的那个时代的;中国每发生一起有争议的案子我都会去围观,去和大家一起去揭露罪恶!伸张正义!我觉得现在的法制建设发展还有很多阻力,不过现在有你们这一大批有良知法学专家,我想,会更快更好的推动中国法制体系进一步的完善!    
谨向陈有西、斯伟江、杨学林、杨金柱、江平、张思之、贺卫方、何兵、吴革、许兰亭、李肖霖、张青松、魏汝久等战斗在一线的法律人致以最崇高的致敬!是你们伸张了正义,捍卫了中国法治的尊严。你们是一批心忧天下、勇于担当的人,一批从容淡定、冷静思考的人,一批刚直不阿、敢于直言的人。你们是中国法治建设的希望,是中国法治的脊梁 。(转载)  
  一些开发商手续不全即违规盖楼出售,全市很多已售楼盘均存在“五证不全”的违规现象。(五证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以维护稳定的名义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和信访权。农民的财产权受到侵害后,一般会选择上访寻求上级政府主持公道,以维护权益。面对上访,地方政府常常以维护稳定的名义(实质上是维护其既得利益)对上访人进行围追堵截,甚至对上访人进行劳教,从而在侵害公民财产权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展为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和信访权等基本权利和自由。
  上级排名的压力,即各级政府都有关于各地上访的数量和规模的排名并与政绩挂钩。各级信访部门虽然可以依靠这两种压力来促使具体工作部门解决一些问题,但是在中央的高压下,地方政府为了息访,为了不被追究,对于信访公民不是收买或欺骗,就是打击迫害,从而诱发更多的信访案件。(于建嵘)
  现行的土地管理法规定所有的建设项目都必须使用国有土地,这就导致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一旦被征收,自征收文件公开时起,其土地所有权即变化为国有土地,完全可以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否则便不能拆迁。可见所谓集体土地上的拆迁本来就是伪命题,名目繁多地方上的相关规定绝大部份是违法违宪的。然而,作为集体土地上的拆迁补偿远远低于国土上拆迁的补偿,从而能为地方政府赢得收益空间,政府则需要土地收益来维持运转,土地财政的状况一时还无法改变。在这一背景下尽管中纪委、监察部发文强调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拆迁参照国有土地上的征收条例执行,实际上不会有多大的作用,频繁引起血案的“集体土地上的拆迁”还将游离于征收条例的调整范围之外而继续为害社会。  
  正义虽不在当下,但,我们等的到。
  上级排名的压力,即各级政府都有关于各地上**访的数量和规模的排名并与政绩挂钩。各级信**访部门虽然可以依靠这两种压力来促使具体工作部门解决一些问题,但是在中央的高压下,地方政府为了息**访,为了不被追究,对于信**访公民不是收买或欺骗,就是打击迫害,从而诱发更多的信访案件。
  河蟹社会
  马克思曾经说过,“如果有100%的利润,资本家们会挺而走险;如果有200%的利润,资本家们会藐视法律;如果有300%的利润,那么资本家们便会践踏世间的一切!”    
  周泽谈案说法发表的微博(3420)  • 无论唱红还是打黑除恶,实质都是对人的控制,从思想到行动。唱红无关公共服务,政府当工作抓是不务正业;打黑除恶本就多此一举,任何违法犯罪依法惩罚就是,何需大搞运动!民众总要觉醒,企业家有了经济地位必定气粗,难免对政府说不。以与政府作对为恶,则无异让民众接受政府伟大光荣正确到永远!  
  河南省某县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赵某某日“在全县信--访稳定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影印件。该文件是这样说的:“责任单位负责上--访发生当时的销号,要尽最到的努力减少进入登记量。信--访局负责每月通报前的沟通,压缩每月通报量。销号是最后一招,目前,个别单位对销号不理解,发牢骚。有的向县领导反映说销号不合理,有的说‘信--访体制不科学’。但今天我要强调:合理不合理,科学不科学,不是我们在坐各位能决定的,上级这样考核,我们只能与时俱进,适者生存嘛!今后,发生上--访必须销号。销号只是经济上的付出,不销号就是政治前途上的损失,请同志们将这一要求转告党政一把手。一个单位进入登记一起并不可怕,但是每个单位登记一起全县就是近百起。后果是影响县委、县政府的形象,是市对县的追究和否决,这个责任不是哪个人、哪个单位能负起的”。文件又称,月份,这个县实际发生赴京上访25起65人,进入登记的只有1起;到省上访41起55人,进入登记的只有7起。我在会上还宣读了该县前任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常某某日“在重复上访专项治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常某某说:“销帐是无奈之举,是最后一招,也是最直接的花钱买稳定。对已发生的上访,在劝返时必须注意同上级信--访部门及省、市工作组的沟通,争取谅解、争取不通报。销帐要迅速,因为现在来--访登记都在电脑上进行,或以电传形式向领导汇报,错过了时机也许要以十倍的代价、十倍的努力才能处理”。
  在目前体制下,有些问题不能也无法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法院没能力也没有这个权威来解决一些复杂的社会问题。在社会问题不能通过司法程序公平地得以解决的情况下,信
访必然是公民维权的一个重要方式,也必定会出现各种相关的令人触目惊心的侵犯信
访人权益事情的发生。(于建嵘)
  关于区分真记者、假记者,其实并不复杂。按照现行规范的管理办法,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标准是唯一的,即是否持有“署发记者证”,也就是盖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大印和“记者证核发专用章”印章,有全国统一编号、年度核验标签以及所在新闻单位钢印的记者证。五个要素缺一不可,不然就是假证或过期失效的证件。
  卖地财政所出卖的是农民和农业,强制征地拆迁所摧毁的是政治和文明。驱赶农民、倒卖土地的强迫“城市化”与文明功能扩展、吸纳农民就业的自然城市化不同,以掠夺农民土地、破坏农民财富、侵犯公民权始,以让农民搬进既脱离城市服务网络又脱离农业生产条件的“楼房”终,这样的所谓“城市化”只会离政治文明、经济发展以及真正的现代化越来越远。
  把所谓“发展”作为政治正确根据的“发展神圣论”以为经过司法程序的强制征地拆迁即为合法,无疑是欠缺政治史和政治学常识的——司法只能决定对犯罪的暴力,而农民是据合法地权生产和生活的,所以强制征地拆迁才是非法的。
  基层政府又迫于上访压力,反过来支持村民选择行政诉讼”实质上并不是政府真正想走法治道路,只不过是把难题推给法院,同时又是缓兵之计,诉讼肯定不是一天能完成,提起诉讼,至少能给政府清静一段时间,甚至拖上几年。主要领导反正是经常更换,只要在我任期不出事就行,这样一推再推,矛盾也越积越深。
  行政起诉书    原告:周晓平,女, 汉族,日出生,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胜利镇甘河村6组。  原告:袁晓容,女,汉族,日出生,住四川省峨眉山市绥山镇大佛村3组。  原告:王燕平,男,汉族,日出生,住四川省峨眉山市绥山镇光辉村5组。  原告:袁维平,男,汉族,日出生,住四川省峨眉山市绥山镇光辉村1组。  原告:黄建力,男,汉族,日出生,住四川省峨眉山市绥山镇符汶村3组。  原告:覃德慧,男,汉族,日出生,住四川省峨眉山市符溪镇符溪村1组。    被告:四川省乐山市国土资源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国清
职务:局长     案由:诉四川省乐山市国土资源管理局行政不作为。  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被告不履行监督查处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2、判令被告依法履行监督查处的法定职责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四川省峨眉山市村民。历年来,原告所在村民小组集体土地,被峨眉山市人民政府未经合法安置补偿就强行拆除土地上的建筑屋、强行毁坏土地上的农作物,强行破坏基本农田。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征用原告所在村民小组的土地时,既没有向村民公开征用土地的批文,也没有依法征求村民的意见和依法公布安置补偿的方案。村民要求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公开、出示征用土地的批文与征用土地的安置方案。峨眉山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提供的却是以往的征地批文。根据以往批文,峨眉山市政府征地的面积只有亩,而截止于今峨眉山市政府共征用批文所涉及村组土地却达8731.15亩以上。  峨眉山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未经省、国务院审批的情况下,利用以往的征地批文,反复征地,欺骗村民,非法征用或者少批多征的违法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针对峨眉山市政府的违法行为,原告于日依法申请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行使督察职责。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将原告的申请依法向下层层批示,转由被告查处,但被告至今没有依法制止峨眉山市人民政府非法批准征用、强占土地的违法行为,致使原告的合法权益至今没有得到保护。  鉴于被告不作为的行为,日,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向被告递交书面申请,请求被告依法制止峨眉山市人民政府非法批准征用土地的违法行为,责令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将非法批准征用土地返还原告,同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在一周内将是否立案查处的情况书面告知原告。被告至今不予理睬,也不给予原告任何回复。  为了即时阻止峨眉山市人民政府违法征地与开发商非法强制拆迁违法占用土地、非法开发建设等行为,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法律尊严,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履行监督查处的法定职责。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于向贵院提起诉讼,贵院以原告应在2月28日后起诉为由驳回原告的起诉。故此,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公正判决。  此致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日     附:  1、行政起诉状副本二份   2、请求依法制止峨眉山市人民政府非法批准征用土地的申请书复印件一份(2010年12 月24日)   3、邮寄单据复印件一份   4、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2011)乐中行初字第6号    
  提起行政诉讼,必须针对具体行政行为。若为抽象行政行为,那就不可诉。    那么,这两种行政行为应该如何区分呢?最关键的一点,就是看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所针对的是不是特定的人或事。所谓特定,可作如是观:某市政府出台了一份规范性文件,这就是非特定;如果该文件有明确所指,只允许他放火,不允许你我点灯,这就是特定。你我就可以到法院告狗日的官府侵权。请注意,这里的人与事之特定,满足其一即可。    
  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原告):周晓平,女,汉族,1963年9 月22 日出生,住峨眉山市胜利镇干河村六组      被申请人(被告):峨眉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毕泉 职务:市长      被申请人(被告):峨眉山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国土局)      法定代表人: 江涛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乐行终字第48号行政裁定书,依法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依法撤销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乐行终字第48号行政裁定书      2、 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批准及拆除申请人房屋与养殖场的行为违法。      3、 判决被申请人赔偿原告财产损失 元      4、 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一、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违法       1、申请人不服沙湾区人民法院(2010)沙湾行初字第 2 号行政裁定书,依法提起上诉后,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既没有向申请人送达案件受理、合议庭组成人员、诉讼权利通知书,也没有依法开庭审理,直接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裁定,录取申请人申请法官回避、提供新证据等基本的诉讼权利,其审理程序严重违法。       2、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行政违法一案,本案应当由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管辖。申请人提起诉讼,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由沙湾区人民法院管辖,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及有关级别管辖的明文规定。       3、申请人诉被申请人行政违法一案,法院立案受理后应当公开审理。本案未经开庭审理,法院直接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起诉,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案件公开审理的明确规定      二、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      1、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峨府土发(2009)38号批复是导致申请人的房屋被强制拆除的直接原因,是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如果该文件不对外发生法律效力,那么申请人的房屋就不会被强制拆除,就不会给申请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该文件与申请人的经济损失有直接的法律厉害关系。申请人将被申请人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列为被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九的规定,并没错列被告      2、峨眉山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作为专业的行政管理部门,明知峨眉山市人民政府违法批准强制拆除申请人的房屋,依然强制拆除申请人的房屋,不仅是明知而且是故意所为。申请人将其列为被告,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或者认为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二)决定自己审理;(三)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不存在重新向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定事由,沙湾区人民法院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起诉,明显适用法律错误。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沙湾区人民法院明显错误的裁定应当依法撤销,却作出维持的终审裁定,显属枉法裁判      三、峨眉山市人民政府是本案的共同被告。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签发峨府土发(2009)38号批复后,以政府的名义组织了公、检、法、国土、基层政府等各部门的人员(王毕泉市长还现场指挥了)将申请人的房屋强制拆除,这一事实有现场证人及现场录象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峨眉山市政府是本案的共同被告。            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九的规定依法再审本案,并公正判决。      此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周晓平                           附 1、沙湾区人民法院(2010)沙湾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复印件       2、乐山市人民法院(2010)乐行终字第48号行政裁定书复印件  
  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主任蔡定剑逝世前,就暴力拆迁为何多发接受了记者的专访。他表示,拆迁热背后首先是强烈的利益驱动。政府通过强拆,以低价补偿取得土地,然后高价出让给开发商,从中获取“剪刀差”收入。二是政府的政绩观出现偏差。一些地方政府认为,老百姓从平房搬进楼房,城市面貌变“洋”了,就是经济社会发展了,而根本不尊重老百姓的选择权
  顶~~~~~~~~~~~~~~~~~~~
  投诉书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吕瑶院长:您好!    我是峨眉山市胜利镇甘河村村民周晓平,因不服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乐行终字第48号行政裁定书,故所以要投诉吕南屏、文新、刘帮强3位主审法官枉法裁决。    事实与理由:    一、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违法     1、申请人不服沙湾区人民法院(2010)沙湾行初字第 2 号行政裁定书,依法提起上诉后,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既没有向申请人送达案件受理、合议庭组成人员、诉讼权利通知书,也没有依法开庭审理,直接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裁定,录取申请人申请法官回避、提供新证据等基本的诉讼权利,其审理程序严重违法。     2、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行政违法一案,本案应当由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管辖。申请人提起诉讼,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由沙湾区人民法院管辖,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及有关级别管辖的明文规定。     3、申请人诉被申请人行政违法一案,法院立案受理后应当公开审理。本案未经开庭审理,法院直接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起诉,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案件公开审理的明确规定    二、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    1、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峨府土发(2009)38号批复是导致申请人的房屋被强制拆除的直接原因,是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如果该文件不对外发生法律效力,那么申请人的房屋就不会被强制拆除,就不会给申请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该文件与申请人的经济损失有直接的法律厉害关系。申请人将被申请人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列为被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九的规定,并没错列被告    2、峨眉山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作为专业的行政管理部门,明知峨眉山市人民政府违法批准强制拆除申请人的房屋,依然强制拆除申请人的房屋,不仅是明知而且是故意所为。申请人将其列为被告,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或者认为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二)决定自己审理;(三)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不存在重新向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定事由,沙湾区人民法院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起诉,明显适用法律错误。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沙湾区人民法院明显错误的裁定应当依法撤销,却作出维持的终审裁定,显属枉法裁判    三、峨眉山市人民政府是本案的共同被告。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签发峨府土发(2009)38号批复后,以政府的名义组织了公、检、法、国土、基层政府等各部门的人员(王毕泉市长还现场指挥了)将申请人的房屋强制拆除,这一事实有现场证人及现场录象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峨眉山市政府是本案的共同被告。    终上所述在此向您投诉3位主审法官,望能有回复为盼.            投诉人:周晓平        日  
  /techforum/content/828/1/189042.shtml#Bottom
  为什么拆迁到处都是这样的声音?  今年的五一老家突然拆迁了,在那里听到的最多的一个话题就是―――村庄拆迁统一规划,建设新农村。也许,单从字面上理解,这貌似件好事情,可事实情况却是村干部在强制执行,这种村干部和地方政府给农民施压,强制性拆迁,给农民带来的伤害,可以和汶川地震相比了,地震中的灾民虽然失去了自己的家园,可国家还出资给他们建设了新的家园。农村拆迁只是强制性让农民把现有房屋拆掉即可,至于农民是否有经济能力重新建设家园,却无人问津了。       安徽蒙城县的很多村庄都是强制性拆迁的,补偿款也不一样标准。一般好的正房一间补偿款是2000元,算下来一平米还不到100元的补偿款。不知这种政策是国家统一的,还是补偿款进入了村干部的口袋?有的村庄很多村民联名起诉了,告到亳州市,告赢的村民所得到的补偿款相应就合理些。可像这种村子里的老人比较多,很多村民都不识字的村庄,拆迁补偿却只能听村干部的摆布。说让你拆迁就要拆迁,不拆迁就给你家里断电,还天天带当地派出所的警察去抓人。老实巴交的农民哪经得住这样的恐吓?于是他们妥协了,房子拆了,让按手印就按,至于上面写了什么,他们却不知道。      农民的日子刚好过,当地政府却如此作为,我不知道究竟是加快农村建设步伐,还是加重农民的生活负担?现在在当地流传一句话“农村拆迁,拆穷一户人家”。    看看当地村干部候利()和候华敏(),看看这农村一个小小干部的权利?看看这些人的嘴脸。。。。。。。    一个个吃的肥头大耳,却做着这些没良心的事,自己住着高楼,却逼的农民无家可归?  
  社会早晚要洗刷它的耻辱     “强拆”更不公正。既然滥用强制性会导致社会财富损失,“不强拆就没的吃”的说法就只有在财富再分配的含义上才有意义。自由自愿的交易可以创造财富,而强制性的暴力只能转移财富,甚至是毁灭财富。社会上可以认可的财富再分配是削富济贫,且要通过法律的正当程序,如累进所得税率;但用强制性手段将财富从农村集体转移到政府和开发商手中,相当于劫贫济富,这就突破了社会对公正的理解,而与掠夺无异。这会加剧社会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紧张,尤其加深受损害的失地农民的怨恨,埋下社会动荡的祸根。     再则,“强拆”就要违背当事人的意愿,就必然招致他们的强烈反抗。这会极大地增加县政府的工作成本。他们动不动就出动大量暴力人员,为压制和恐吓当事人不惜动用武力。而导致的恶性事件,包括人员伤亡,则是更大的社会成本。而相反,“同意”之下的政府工作却是成本最低的工作,因为各个当事人,包括土地所有者和开发商,都因交易至少不损害自己而有动力推动交易,几乎不需政府出手。     最后,“强拆”颠覆了社会的基本价值和伦理准则。有关“一致同意”的原则不仅是一个导致效率的经济原则,还体现了对每一个人的尊重;一个人的意愿受到尊重是个人尊严的重要部分。“产权”也不仅只是一个经济概念,它与人的生存权密切相关;正如洛克所说,最普遍存在的小规模产权就是直接从生存权衍生出来的;尊重和保护产权就是在尊重生命。说到人的生命本身,应是一个社会的最大价值;生命的丧失就是成本无穷大;与其它任何社会目标相比,保护生命都有着更高的意义。而“强拆”就是对尊严的践踏,对生存权的损害,和对生命的蔑视。     显然,宣称“不强拆就没的吃”的那位县委书记既不道德,也不明智。一个社会的道德原则就是社会各个个人和集团之间的行为规范和利益均衡,因而遵循道德就是最大的政治智慧。一个地方政府的官员即使有自身利益的话,从长远和整体来看,也应与社会价值相一致。因为本地人民的福址就是他的政绩。如果他有功利之心,聪明的做法也应首先尽可能利用民众的逐利之心,让他们自由交易以达致本地繁荣。
  国家在2006年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
  国家赔偿申请书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峨眉山市国土资源管理局:  申请人系峨眉山市胜利镇干河村6组村民。2009 年6月12日,你单位未经国务院批准,违法将申请人承包的土地与宅基地强行征收,强制拆除申请人的房屋与养殖场,并违法将土地批复给乐山里程置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房产开发。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致使申请人家庭收入每年减少25万元(按年产值2.5万元/千只鸡计算,鸡场容纳1万只鸡),以及造成地面附着物的财产损失712273元。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单位申请国家赔偿,请你单位依照法定程序赔偿申请人的财产损失共计962273元。  
  申请人:周晓平  
日      附:财产损失清单一份  
承包合同复印件一份  
现场照片  
行政强制搬迁决定执行书复印件一份  
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把所谓“发展”作为政治正确根据的“发展神圣论”以为经过司法程序的强制征地拆迁即为合法,无疑是欠缺政治史和政治学常识的——司法只能决定对犯罪的暴力,而农民是据合法地权生产和生活的,所以强制征地拆迁才是非法的。
  今天庭审,90多位农民都非常遵守法庭纪律,法庭主持很精彩。其实,每一起集团行政案件都是如此,开始时农民们都很理性,相信法院总会依法裁决,这种观念在人性中根深蒂固,经历了法院一次次枉法裁决后,才用失去冷静。他们也没有办法继续冷静,冷静是任人宰割。人性被颠覆了。(律师微博)
  司法无法独立于同级政府机关,也就无法独立于下级政府机关,下级政府机关会以“维稳”名义,借助上级政府机关权力干涉司法独立审判。
  越轨的公权力是吃人的老虎。它越是不按牌理出牌,我们则越是要一板一眼地和他们走程序,一点不能急躁,一点不能越轨,而且还要吃好、睡好、锻炼好,作一个三好公民。
  有法不依、政令不通,各自为政是造成社会矛盾的根源,自古以来可以击鼓蒙冤上公堂,现在法院胆敢不立案,把案子推给政府,政府又推给法院,来回扯皮。老百姓难以生存
  社会黑暗啊
  国务院要求开展专项检查坚决制止暴力拆迁   23:58:14    国务院办公厅13日发出通知,决定立即在全国开展征地拆迁制度规定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强化监管,严肃问责,坚决制止违法强拆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等规定,坚决制止违法强制拆迁、暴力拆迁。    【内容】    下月各地上报自查报告    此次专项检查要突出以下三项内容:    一是检查《条例》和其他征地拆迁制度规定贯彻落实情况。包括征地拆迁决定征求群众意见情况;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情况;补偿方案征求群众意见情况;房屋征收评估情况和补偿标准确定、执行情况等。    二是征地拆迁责任落实情况。包括地方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责任落实情况;政府部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征地拆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建设情况等。    三是征地拆迁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包括发生违法强制拆迁、暴力拆迁案件查处情况;涉及的领导责任、管理部门责任、直接责任人责任追究情况;涉嫌违法乱纪问题处理情况等。    通知要求,此次专项检查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按照通知要求立即开展全面自查,6月20日前形成自查报告报国务院。    第二阶段从6月下旬开始,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公安部、监察部、农业部、法制办等部门组成督察组进行重点督察,督察结果及时予以通报。    【责任】    全面清理已有许可证项目    通知强调,各省(区、市)加强对本地区征地拆迁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所辖各市、县严格依法按程序办事,深入做好群众工作,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不再发生违法强制拆迁、暴力拆迁事件。    各省(区、市)要立即对本地区贯彻落实征地拆迁制度规定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取得实效。立即对《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制定有效措施,化解矛盾纠纷,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通知要求各省(区、市)督促所辖各市、县政府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和《紧急通知》要求,对自查出的问题抓紧整改。    坚决依法从严从快查处违法强制拆迁、暴力拆迁案件,对违法实施强拆的责任人,要依法处理;对失职渎职的部门,要严肃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地方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着力完善相关制度,建立健全防范化解征地拆迁矛盾纠纷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由于司法机关的人财物在地方党政官员手中,许多地方党政官员往往迫使司法机关就范,违法作出判决。像安徽阜阳市颍泉区委书记张治安要求区检察长汪成打击报复举报人,汪成便忠实执行了张治安的命令。当然,有更牛的行政机关,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干脆直接召开“判决”性质的协调会,以会议决定否定生效的法院判决。
使用“←”“→”快捷翻页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知法犯法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