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分配房产除了公正除了火线魔盒还有什么么办法

&难题三:怎样卖房才不&益&继母?解决办法:先继承保份额再卖屋市民罗先生的父亲再婚,继母要求罗先生的父亲出售一套老房子。父亲已同意把自己的份额全部给继母,几个兄弟姐妹觉得继承手续(因该老房子是由过世的母亲与在世的父亲共同持有)麻烦,又不在乎这一点遗产,但又不想继母获得较大份额。他们应该怎么办?专家教路:几个兄弟姐妹可向其中一人出具全权委托公证书,委托其办理继承和出售房屋的一切事宜。如果几个兄弟姐妹嫌麻烦放弃继承,由其中一位人士来与父亲共同继承房产,无疑会使继母(父亲的份额归继母)获得的房产比例增大至3/4(父亲原来持有1/2,母亲遗下的1/2由父亲和其中一位子女继承,各获得1/4)。如果四兄弟姐妹共同继承,父亲可获得的份额就会变成3/5(父亲持有1/2,父亲加兄弟姐妹共5人分享1/2,各获得1/10),份额比之前少15%。记者手记:为间屋失去一条命,不值得细读银利苑的兄弟争房命案,发现弟弟和姐姐其实家境殷实,弟弟有几套房,姐姐出资购买银利苑的房屋,最后因父亲的一纸遗嘱而激发了潜藏已久的家族矛盾。其实,这个家庭的矛盾只因为&斗气&而起,小矛盾不解决累积到最后爆发为血案。若家庭的房产问题一早解决,相信不会出现这个难看的局面。比如说,无房的哥哥一家可申请廉租房或经适房,另外搬出,这就可以避免房屋落入弟弟名下,而哥哥无房住的情况出现。而且对于老人家来说,留下遗嘱解决身后事,其实会更加激化家庭矛盾,老人家在处理遗嘱时也最好理性一点。为人子女也需孝敬父母,免得日后老人家分配遗产时有所偏颇。&&相关阅读&&
怎样卖房不益继母-->&难题三:怎样卖房才不&益&继母?解决办法:先继承保份额再卖屋市民罗先生的父亲再婚,继母要求罗先生的父亲出售一套老房子。父亲已同意把自己的份额全部给继母,几个兄弟姐妹觉得继承手续(因该老房子是由过世的母亲与在世的父亲共同持有)麻烦,又不在乎这一点遗产,但又不想继母获得较大份额。他们应该怎么办?专家教路:几个兄弟姐妹可向其中一人出具全权委托公证书,委托其办理继承和出售房屋的一切事宜。如果几个兄弟姐妹嫌麻烦放弃继承,由其中一位人士来与父亲共同继承房产,无疑会使继母(父亲的份额归继母)获得的房产比例增大至3/4(父亲原来持有1/2,母亲遗下的1/2由父亲和其中一位子女继承,各获得1/4)。如果四兄弟姐妹共同继承,父亲可获得的份额就会变成3/5(父亲持有1/2,父亲加兄弟姐妹共5人分享1/2,各获得1/10),份额比之前少15%。记者手记:为间屋失去一条命,不值得细读银利苑的兄弟争房命案,发现弟弟和姐姐其实家境殷实,弟弟有几套房,姐姐出资购买银利苑的房屋,最后因父亲的一纸遗嘱而激发了潜藏已久的家族矛盾。其实,这个家庭的矛盾只因为&斗气&而起,小矛盾不解决累积到最后爆发为血案。若家庭的房产问题一早解决,相信不会出现这个难看的局面。比如说,无房的哥哥一家可申请廉租房或经适房,另外搬出,这就可以避免房屋落入弟弟名下,而哥哥无房住的情况出现。而且对于老人家来说,留下遗嘱解决身后事,其实会更加激化家庭矛盾,老人家在处理遗嘱时也最好理性一点。为人子女也需孝敬父母,免得日后老人家分配遗产时有所偏颇。&&相关阅读&&
&&日 07:30&广州日报&&
[提要]最近,天河银利苑兄弟争房酿成血案引起街坊热议。当一个房子掺杂着金钱与父子、兄弟情仇,引发争屋血案的遗嘱无疑是“定时炸弹”。如何理性地处理家族的房产分配,是摆在大家庭面前的一大难题。为此,记者把身边朋友的几个案例与读者分享,或许大家在处理房产问题时可以参照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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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兄弟没有房产证也没有土地证,房产证是大哥的,土地证就是死了的老人的,现在老人早死了,弟弟要求土地重新再平均分配,但是其实土地以前就已经分好了的,就是没有公正,弟弟能要求重新分配吗
一个兄弟没有房产证也没有土地证,房产证是大哥的,土地证就是死了的老人的,现在老人早死了,弟弟要求土地重新再平均分配,但是其实土地以前就已经分好了的,就是没有公正,弟弟能要求重新分配吗
提问者:北京-西城区拆迁安置浏览87次 09:2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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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分配房产除了公正还有什么办法
只有公正才能和谐共处,你想想兄弟的子女将来也会知道这件事的,如果你们作为长辈的处理不好这件事,会影响下一代的和谐交往
可是兄弟有一方不签字公正该怎么办
那就说明其认为这个分配不够公正不够平等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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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的遗产分割协议与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低
来源:virtuallawyer:日期:
遗嘱是真实意思的证据,承载了当事人处分遗产之真意和终意的遗嘱应当受到尊重。但是继承开始后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就遗产分割达成的协议,是遗产共有人对自己所继承或受遗赠财产所作出的处分,这种处分体现的是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财产自由权,具有法律效力!
南昌陈英老人的遗产案就涉及遗产分割协议的效力问题。
【案情简介】
1986年1月15日,陈英到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一份,将涉案房产遗留给侄子付朝,遗嘱由付朝执行。
1989年5月9日,陈英在付援、付朝及见证人熊坚在场的情况下出具了一份遗嘱(即代书遗嘱),南昌房子的事交付援、付朝、付芳三人所有,房子由付援、付朝管辖。
代书遗嘱确定的一个星期后,陈英去世;
陈英去世之次日,付援、付朝、付芳共同签署三份协议:
1、有关陈英遗产继承按生前遗嘱协议,三人平分,计价1.5万元,付芳得现金5000元,付援、付朝各付现金2500元给付芳,房产归付援、付朝。
2、房屋归付援、付朝使用,办证费两人承担,房产证上写付朝。
3、有关家庭情况的事,协议约定,堤旁边铺子二兄弟平分,付援得北边,付朝得南边,家中大屋分给二兄弟,若干年后房子出售,经济平分。以上三份协议均有付援、付朝、第三人付芳及见证人龚小莲、熊坚等人签名捺印。
1989年10月30日,诉争房产的房产证及土地证均按协议办理到付朝名下。
2001年12月10日公证处又出具了一份公证书,对1986年1月的公证书进行了再次确认。
23年后,该房所处地点将建地铁,经拆迁估值,该套房产价值已高达242万元。哥哥抛出代书遗嘱争半套房产;弟弟出具公证遗嘱欲独揽房产。
本案争议焦点:三份遗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如何?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公证遗嘱于1986年1月出具,代书遗嘱于1989年5月9日出具,原、被告确认诉争房产归原、被告共有的三份协议系在1989年5月17日签订,系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由此可见,继承开始后,被告明知存在公证遗嘱情况下仍同原告签订了房产分割协议,且未告知原告公证遗嘱的存在,该行为应视为被告自动放弃公证遗嘱中的遗赠。在长达二十多年时间内,原、被告一直执行着1989年签署的三份协议,共同管理、经营诉争房产,在此期间,被告亦未向任何个人和有关机关就当初签订的协议提出过异议。现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履行协议,确认原告享有诉争房产份额的50%份额,合情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附相关媒体报道:南昌亲兄弟为百万拆迁款对簿公堂
法院判决各得一半
1989年,老人陈英在南昌市中心万寿宫附近有一套房产,当时计价1.5万元。23年后,该房所处地点将建地铁,经拆迁估值,该套房产价值已高达242万元。而老人曾经立过的两份遗嘱内容却大相径庭:一份表示将房产留给一位侄子;而另一份则表示将房产给两位侄子共同所有……因为两份遗嘱,两亲兄弟闹上法院,最终法院判决两兄弟各分得一半份额。9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遗赠纠纷案,判决弟弟给付哥哥拆迁补偿款242万元的一半,即121万元。
地铁拆迁:
弟弟欲独吞242万元安置款
据悉,现年62岁的付援与现年52岁的付朝系亲兄弟,陈英是他们的伯母。1989年5月16日,陈英去世,遗留下一套房产。20多年来,这套房产一直对外出租,由付援、付朝共同经营管理,收取租金。
今年2月,这套房屋被纳入地铁拆迁范围,并由付朝与拆迁单位签署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付朝获得拆迁安置款242万元。
得知伯母遗留下的房屋被拆迁,付援找到付朝,要求分割拆迁补偿款,却遭到付朝拒绝。无奈,付援一纸诉状将亲弟弟告到法院。
遗嘱纷争:
哥哥抛出代书遗嘱争半套房产
法庭上,付援诉称,伯母陈英生前对诉争房屋立下遗嘱,确认原告与被告两人共同继承诉争房产。
法院查明:1989年5月9日,陈英在付援、付朝及见证人熊坚在场的情况下出具了一份遗嘱(即代书遗嘱),南昌房子的事交付援、付朝、付芳三人所有,房子由付援、付朝管辖。
代书遗嘱确定的一个星期后,陈英去世。次日,付援、付朝、付芳共同签署三份协议:1、有关陈英遗产继承按生前遗嘱协议,三人平分,计价1.5万元,付芳得现金5000元,付援、付朝各付现金2500元给付芳,房产归付援、付朝。2、房屋归付援、付朝使用,办证费两人承担,房产证上写付朝。3、有关家庭情况的事,协议约定,堤旁边铺子二兄弟平分,付援得北边,付朝得南边,家中大屋分给二兄弟,若干年后房子出售,经济平分。以上三份协议均有付援、付朝、第三人付芳及见证人龚小莲、熊坚等人签名捺印。1989年10月30日,诉争房产的房产证及土地证均按协议办理到付朝名下。
为此,付援认为,弟弟的行为已经侵犯了他对诉争房产共同的权利,为此,请求依法确认原告对诉争房产享有50%份额的共有产权。
弟弟出具公证遗嘱欲独揽房产
被告付朝辩称,其为诉争房产的完全所有权人,其依据为被继承人陈英1986年1月的公证遗嘱,并且房屋的使用权证和所有权证都办在被告名下,不同意分割50%份额给原告。
经法院查明:在陈英立下上述代书遗嘱的几年前,即1986年1月15日,陈英到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一份,将该套房产遗留给侄子付朝,遗嘱由付朝执行。并由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2001年12月10日公证处又出具了一份公证书,对1986年1月的公证书进行了再次确认。
两份遗嘱,将以哪份为准?
法院认定:原告享有诉争房产50%份额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公证遗嘱于1986年1月出具,代书遗嘱于1989年5月9日出具,原、被告确认诉争房产归原、被告共有的三份协议系在1989年5月17日签订,系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由此可见,继承开始后,被告明知存在公证遗嘱情况下仍同原告签订了房产分割协议,且未告知原告公证遗嘱的存在,该行为应视为被告自动放弃公证遗嘱中的遗赠。在长达二十多年时间内,原、被告一直执行着1989年签署的三份协议,共同管理、经营诉争房产,在此期间,被告亦未向任何个人和有关机关就当初签订的协议提出过异议。现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履行协议,确认原告享有诉争房产份额的50%份额,合情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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