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辆无证摩托车与汽车相撞相撞事故已判决但四年未执行

摩托车事故与运输车辆相撞时,摩托车未年检,驾驶员驾证未年审,摩托车超载且携带小孩,责任该如何认定_百度宝宝知道当前位置:
滁州明光:两辆摩托车相撞 没戴头盔者丧命
  头盔对于摩托车驾驶员有多重要?不妨通过以下这个车祸案例来了解一下。近日,明光市发生一起两辆摩托车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两名骑手转眼阴阳两隔,原因在于一人没戴安全头盔,另一人则有头盔保住了性命。
  当天晚上19时许,明光市人彭某,骑着一辆无牌两轮摩托车,由魏岗往自来桥方向行驶。行至当地011县道18KM+350M处时,邓某驾驶一辆摩托车对面驶来。彭某发现前车,便采取紧急刹车进行避让,但因双方速度都较快,加之操作不当,两车发生正面相撞。
  当地交警闻讯赶来发现,彭某因为戴了安全头盔,有效地保护了头部,身上只是多处摔伤。可是,邓某没有戴安全头盔,头部重重摔倒在地,伤势严重,随后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但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目前,事故正进一步调查处理中。(滁州在线)
标签:摩托车相撞 交通事故 安全头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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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国光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崇刑初字第38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国光,男,日出生于江西省崇仁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崇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崇仁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被告人章国光犯交通肇事罪一案,由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检察院于日以崇检刑诉(2014)39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崇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祝福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国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章国光驾驶无牌隆鑫牌二轮摩托车由崇仁县六家桥乡石桥村助溪岩村往鱼塘组方向行驶,途经抚八线崇仁县六家桥乡许家村路口时,由于逆向行驶,与相对行驶的被害人游某驾驶的赣F×××××二轮摩托车相撞,致游某重伤甲级。事发后,章国光逃离现场。经事故认定,章国光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据以指控的证据有:被害人游某的陈述;证人周某、吴某等人的证言;勘验笔录;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章国光的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章国光驾驶无牌机动车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甲级,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己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章国光具有坦白、赔偿损失等情节。提请法院依法惩处。被告人章国光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章国光驾驶无牌照隆鑫牌二轮摩托车由崇仁县六家桥乡石桥村助溪岩村往鱼塘组方向行驶。当被告人章国光驾车途经抚八线崇仁县六家桥乡许家村路口时,由于逆向行驶,与相对行驶的被害人游某驾驶的赣F×××××二轮摩托车相撞,致游某倒地受伤。事发后,被告人章国光逃离现场。经江西抚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游某伤势属重伤甲级。经崇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章国光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日,民警在抚州市临川区人民医院找到被告人章国光(已被公安机关确定为嫌疑人),日,崇仁县公安局对被告人章国光作出刑事拘留决定,因章国光尚在医院治疗,故暂未执行拘留。案发后,被告人章国光与被害人游某达成协议,章国光赔偿游某经济损失计人民币91800元,游某及家属对章国光予以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游某的陈述证实:日19时许,他驾驶赣F×××××二轮摩托车由抚州前往崇仁县途中被一辆车子撞伤。和他同行的还有吴某、周某。2、证人吴陆荣的证言证实:日上午,她得知丈夫章国光在临川第一人民医院住院后,就赶到医院照顾章国光,刚开始章国光是以“黎小平”的名字住院,后换了回来。她听章国光说是在抚八线六家桥乡许家路口和一辆摩托车相撞了。3、证人吴某、周某的证言证实:日19时30分许,他们骑一辆摩托车、游某骑一辆摩托车沿抚八乡从抚州前往崇仁。当经过事发路段时,他们看见前方有转向灯在闪,当他靠近时,发现有两辆摩托车倒在地上,游某被压在他的摩托车下面。游某旁边另有一辆摩托车,该车车头朝抚州方向,一个人半躺在该摩托车旁边。他们将这两辆摩托车扶起,然后发现游某的头上出了好多血,他和周某就报了警。不久,从许家村路口来了5、6个人,这些人说“双方都受了伤,自己各自去医院治疗”。约2、3分钟后,他们发现对方驾驶员和摩托车都不见了。事发时,游某行驶在道路右侧,对方从崇仁往抚州方向行驶,是逆行,对方摩托车无牌照。4、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刑事摄影照片证实:交通事故案发现场位于抚八线崇仁县六家桥乡许家村路口路段。经勘查,现场受伤1人,现场有摩托车赣F×××××及驾驶员游某,肇事摩托车及驾驶员已离开现场,现场有证人周某、吴某。刑事摄影照片经章国光辨认无异议。5、提取笔录、刑事摄影照片证实:日,民警会同崇仁县六家桥乡石桥村干部许财保、章小平在石桥村鱼塘组荒山上的树丛中找到章国光的丢弃肇事车辆(无牌照黑色隆鑫二轮摩托车),并依法提取并拍照。照片经章国光辨认无异议。6、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证实:经系统查询,章国光、游某均具有D驾驶证。7、崇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章国光当日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逆向行驶,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8、车辆类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经江西抚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赣F×××××二轮摩托车右侧前部与无牌隆鑫二轮摩托车右侧前部发生了碰撞。赣F×××××二轮摩托车的转向、制动、灯光、行驶等安全性能符合GB《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国家相关维修、检验技术标准;无牌隆鑫二轮摩托车右前转向灯脱落无法检验,其制动、转向、行驶等安全性能符合GB《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国家相关维修、检验技术标准。9、人体损伤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经江西抚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游某因交通事故致右额骨粉碎性骨折、右额脑挫裂伤伴脑内血肿并行开颅手术治疗,伤情评定为重伤甲级。10、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证实:章国光与游某达成协议,章国光赔偿游某经济损失计人民币91800元,游某对章国光予以谅解。11、归案情况说明证实:日,民警在临川区人民医院找到正在住院治疗的事故嫌疑人章国光并对其进行询问。日,崇仁县公安局依法对该案立案侦查,并对章国光作出刑事拘留决定(由于章国光正在住院期间,故暂未执行拘留)。日,经传唤,章国光至崇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讯问。1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章国光于日出生,案发时已成年。13、被告人章国光有供述在卷,且能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章国光驾驶无牌机动车,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甲级,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己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章国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章国光的以上情节,宣告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本院认为可对被告人章国光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章国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黎文华审判员  陈水华审判员  华天和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甘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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