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手续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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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名下学区房过户给子女 继承、买卖和赠与哪个划算
浙江在线04月07日讯
本报微信公众号&点兵点将点ASir&的微友郝女士前两天抛过来一个问题,关于学区房的。
  大致意思是这样的,郝女士的父母住的是学区房,郝女士的儿子要读书,二老为了外孙着想,同意把房产过户到郝女士夫妇名下。这样一来,郝女士的儿子就可以成为一表生。
  郝女士的问题是,房产过户有三种方式,继承、赠予和买卖,不晓得哪种方式最划算。
  这个问题,不少为学区操心的家长都想问。我们请ASir精英律师团知名房产律师戴和平(浙联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来帮忙做这道&算术题&。
  一、继承方式,最省钱,但是受限条件挺多。
  继承从费用上来算,只有两部分:一是公证费,二是到房管局去办理过户登记的工本费。两笔费用加起来也不过数千元。
  目前各地公证收费标准不一样,杭州的公证费用是按照房产的面积算,每平方为30元。如果一套90平方米的房产,那么公证费就是30&90=2700元。
  房产继承分两种,一是法定继承,二是遗嘱继承。法定继承也就是说,父母只有郝女士一个女儿,那么去世后房产自然继承给郝女士。如果郝女士有兄弟姐妹,那么父母需要立遗嘱明确房产由郝女士继承,或者其他兄弟姐妹去公证放弃自己的继承权,统统让给郝女士一人。
  写到这里,很多人就知道了,&继承&需要遗产人死后才能进行过户。
  所以,郝女士目前的情况不适用继承。
  二、赠予方式,相比继承方式多加一个契税。
  要缴纳契税3%+公证费+过户登记费。只是有一点值得注意,以继承和赠予两种方式取得房产,如果今后要交易的话,费用就比较高了。因为相当于你之前得到房产为零成本,那么当你将房产出售时,涉及的个人所得税会比较高。
  如果这套学区房价值100万元,那么要征收20%的个税,也就是20万元。
  三、买卖过户,可能涉及到的费用有营业税+个税+契税+公证费+过户登记费。
  这里也分几种情形。
  情形一:如果这套房产是老人唯一的房产,小于90平方米(属于普通住宅),距离上次交易满5年,那么,营业税免征,契税1.5%,个税免征。
  也就是说,如果是老人的唯一房产且小于90平方米,那么买卖过户的方式比赠予方式的费用还要省。
  情形二:如果这套房产大于90平方米(属于非普通住宅),契税要3%,个税为差额部分的20%(比如以前这套房产两老是房改房20万元买下,现在市值100万元,那么差额就是80万元,个税为16万元);而营业税,满5年免征收;不满5年,营业税将近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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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即时报新浪东营房产 房产究竟该由谁继承_新浪房产_新浪网
新浪东营房产 房产究竟该由谁继承
&&随着房产价格暴涨,房产的保值性能。在日常生活中,房产已经成为所有财产中的重要财产之一。在其作为遗产继承时,各继承人之间常为争夺房产从言语龃龉发展到动手打架。下面这起案例也是儿子与女儿为谁可以继承父亲的房产引发的房产继承纠纷。本文由新浪转载自网络,给各位网友做以参考,均不带表新浪东营房产网看法。
&&案例分析:
&&市民张老汉夫妇有一儿一女,儿女都已经成家并购置了房产。剩下老两口居住在张老汉单位房改时买的两居室里。2000年老伴不幸去世,剩下张老汉一个人。2003年,张老汉亲笔书写了一份遗嘱,指定由儿子继承自己的房产。2006年,张老汉被检查出患有肺癌晚期,住院期间女儿无微不至的照顾,让张老汉心里很满意,打算给女儿写份遗嘱,但此时张老汉已经无法执笔,就由女儿请律师现场见证并制作了份代书遗嘱,指定房产由女儿一人继承。张老汉去世后,儿女各执一份遗嘱发生争执,诉讼到法院。物质的社会,对某些人而言,在金钱面前,亲情已经微不足道!
&&找法网律师分析:
&&1、遗嘱中所涉房产系张老汉婚后分配并购买,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应各占一半份额。
&&2、张老汉妻子去世时,由于没有立遗嘱,适用法定继承,张老汉和儿子、女儿均有继承权,一般等分的话,三人各得(1/2*1/3=1/6)房产。
&&3、张老汉的遗嘱对自己的(1/2+1/6=4/6)有效,由女儿继承,女儿应得(4/6+1/6=5/6)房产。
&&4、儿子应得1/6房产。
&&5、经评估房产价值,房产可以由女儿取得,儿子应得份额可由女儿支付给儿子。
&&编辑提醒:
&&房产继承,同其它遗产继承一样,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把被继承人遗留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转移归继承人所有的法律行为。房产继承,是所有权及使用权继受取得方式的一种。
&&(一)继承必须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开始。法律规定的继承权,只是继承人享有的一种期待权,如果被继承人没有死亡,继承关系就不会发生,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后,继承权才会成为既得权。遗嘱继承权的实现,必须存在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遗嘱和被继承人已死亡,否则遗嘱继承关系也不会发生。如父母健在,其房地产子女就不能继承。父母意愿将自己的房产赠与子女是可以的,但这种行为叫生前赠与,不叫继承。
&&(二)继承遗产的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即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我国继承法确定的法定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三)继承人依法取得的遗产,必须是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或者是依法可以继承的其它合法财产权益。不能把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以及合伙财产不加分割作为遗产来继承。像这样的财产必须分割以后属于死者个人所有的部分才是遗产。一切非法所得的财产不属于遗产,不得继承。
&&相关法律依据:
&&1、《继承法》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2、《继承法》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3、《继承法》第二十九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四十二条 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在分割遗产中的房屋、生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要的财产时,应依据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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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 查看&房产继承税费
房产继承税费是指税务机关征收的,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把被继承人所遗的房产转归继承人的行为活动中产生的相关税费。如:契税(非法定继承人征收)、遗产税等(我国目前暂未开征)。依&&&&据《继承法》国&&&&家中国
在“国税函号”的通知中,对继承土地房屋权属征收契税问题做出规定,对于《》规定的法定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时,不征收契税。
而税总同时明确,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对于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的,则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继承房产产权,是以死者没有遗嘱为前提的,必要条件是直系亲属才能有权利分享继承权。所以,在继承产权之前一定要先确定可同时享有该物业产权的人数,并提供有效的证明。先要去办理公证,需要提交的材料有被继承人死亡证明、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继承人的身份证件和其他公证处要求提供的文件。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比后者需要多提供一份已经被公证过的遗嘱。
继承权公证费按照受益额,也就是继承人所继承房屋经过专业部门评估后的评估价值的来收取。有的被继承人会留下遗嘱,在继承权的公证上也分成了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和无遗嘱的继承权公证两种,办理这种公证的时候,需要提交的材料有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继承人的身份证件和其他公证处要求提供的文件。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比后者需要多提供一份已经被公证过的遗嘱。《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
执行遗嘱及管理遗产的直接必要费用按应征税遗产总额的0·5%计算,但最高不能超过五千元。
被继承人遗产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所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的,每位继承人可从应纳税遗产总额中扣除二万元;对于代位继承的,可比照给予扣除。继承人中有且由被继承人生前赡(护)养的,可按当时年龄七十五岁的年数,每年加扣五千元;继承人中有年龄距满十八岁且由被继承人生前抚养的,可按其当时年龄距满十八岁的年数,每年加扣五千元。被继承人遗产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报规定的继承的,每位继承人可从应纳税遗产总额中扣除一万元;继承人中有丧失劳动能力且由被继承人生前赡(抚)养的,可按其当时年龄距满七十五的年数,每年加扣三千元;继承人中有年龄未满十八岁、且由被继承人生前抚养的,可按其当时年龄距满十八岁的年数,每年加扣三千元。上述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权或丧失继承权的,不得给予扣除。
被继承人死亡前五年内发生的累计不超过二万元的赠与财产。
被继承认拥有所有权,并与其配偶、子女或父母共同居住、不可分割、价值不超过五十万元的住房。价值超过五十万的,只允许扣除五十万元。
遗产税的免征额为二十万元。
遗产税的计算公式为:应征遗产税税额一应征税遗产净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遗产税的免征额及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标准,由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遗产税依照本条例所附的《遗产税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表》计算征收。1、继承权公证费用;
继承权公证费按照继承人所继承的房地产的评估价的2%来收取,最低不低于200 元。
2、房地产价值评估费用;
根据沪价房(1996)第088号文评估费用根据房地产价值的高低不同采用差额定律累进方式来计算,
房地产价格总额(万元) 累进计费率‰
100以下(含100) 5
101以上至1000部分 2.5
1001以上至2000部分 1.5
2001以上至5000部分 0.8
5001以上至8000部分 0.4
8001以上至10000部分 0.2
10000以上部分 0.1
3、房地产继承过户税费。
由房屋评估价0.05%的合同印花税、100元的登记费、5元的权证印花税组成。
1)继承(直系亲属):(不纳入限购)   营业税:证过5年可免征(未满可在档案馆调前证是否过5年)   未过5年:估价×5.6%   个税:证过5年且唯一住房可免征(未满可在档案馆调前证是否过5年)   未过5年估价×1%   2)遗赠(非直系亲属):(纳入限购)   营业税:证过5年可免征   未过5年估价×5.6%   个税:证过5年且唯一住房可免征   未过5年估价×1%   说明:继承房产过户的权属来源如果写为“继承、赠与”的是按赠与的方法计税。
法定继承人继承房地产,免契税,对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需要缴纳契税1.5%。
如一套100万的房子办理继承过户,要承担5000元的房屋评估费用+2万元的公证费用+500元合同印花税+100元的登记费+5元的权证印花税=25605元,费用可观,所以有的人在购买房地产的时候直接将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
但如果双方申报的房屋价值符合市场价的,一般可以免掉评估费用、而且公证费用如果只公证签名的,仅需要数百元,这样费用就大大的节省了。
新手上路我有疑问投诉建议参考资料 查看最高法院公报案例否定执行了23年“先公证再过户”的做法 继承房产过户必须公证?违法的
&&成都商报记者&周茂梅&&核心&&提示&&最高法院&&公报案例指出:&&司法部、建设部于1991年联合下发的《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范畴,且与《物权法》《继承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不能成为房屋登记主管部门不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的依据。&&继承房产需要过户,即便各种手续齐全,但到房管局办理的时候,房管局通常会提出,得先去公证处办理公证。这样的做法普遍存在,要办过户的当事人或许也没更多考虑,就到公证处缴纳了一笔“公证费”&&然而,你可能不知道,这个已沿袭许多年的做法,其依据是一份23前的通知———司法部、建设部于1991年联合下发《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按该“联合通知”的要求,不管是法定的还是遗嘱继承房产,还是赠与、遗赠房产,只要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登记,都需要提前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而昨日,成都商报记者了解到一个重要信息:这一份联合通知,被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公布的公报案例完全否定。最高法院指出,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但“联合通知”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与《物权法》《继承法》等法律法规相抵触,不能成为房管部门不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的依据。在最高法院的公报案例中,南京一位市民因为这事选择打官司,并且告赢了房管局。&&我们身边,还不断发生着不少强制公证,这些做法是否合法?不公证是否就没有法律效力?……今起,成都商报将推出系列报道予以关注。&&遗产留给恋人,办理过户遇障碍&&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8期公告了一起南京市的行政诉讼案件,在法律界、公证行业及社会上引起很大关注。有律师称,这一公报案例否定执行了23年的继承房产、赠与、遗赠房产过户需要办理公证才能过户的做法,影响极大。&&南京市江宁区双龙大道833号南方花园A组团23-201室房屋所有权人为曹振林。日,曹振林亲笔书写遗嘱,将该房产及一间储藏室(8平方米)以及曹振林名下所有存款金、曹振林住房中的全部用品无条件赠给一个名叫陈爱华的女士。日,曹振林去世。&&之后不久,受赠人陈爱华准备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但被拒绝。当陈爱华再次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南京市江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江宁区住建局)以“遗嘱未经公证,又无‘遗嘱继承公证书’”为由,答复不予办理遗产转移登记。&&为此,陈爱华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要求法院确认被告江宁区住建局拒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行为违法。“这个诉讼实在属于无奈之举。”陈爱华的代理律师李功成接受成都商报记者采访时称,陈爱华与立遗嘱人曹振林属于恋爱关系,由于曹生前没有其他法定继承人,于是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将自己的财产留给了恋人陈爱华。&&“在第一次被拒绝过户登记后,陈爱华也去申请了公证,由于找不到曹的法定继承人,遗嘱公证办不了。”李功成律师说,无奈之下,陈爱华只能选择行政诉讼,起诉江宁区住建局不作为,要求其办理过户登记。&&办案法院:“联合通知”不能作为依据&&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了1991年司法部、建设部联合下发的“联合通知”的效力问题上。江宁区住建局之所以拒绝为陈爱华办理登记,其依据正是这份“联合通知”的第三条规定:要求受赠人必须持“赠与公证书”或“赠与合同公证书”及相关手续,才能为其办理过户登记。&&经过审理,江宁区法院认为,这份“联合通知”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范畴,且与《物权法》《继承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不能成为房屋登记主管部门不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的依据。据此,法院判决江宁区住建局限期为陈爱华办理过户登记。&&此案进入二审后,由于住建部门撤回上诉,一审结果就此生效。&&&&“判决生效后,江宁区住建局很快就办理了过户。”李功成律师介绍,案件持续了两年多,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也多次协调,希望住建部门能主动把过户登记给办了,但住建部门一直不办理,法院最终下达判决书,认定住建部门要求公证依据的“联合通知”违反法律规定,不能成为必须公证的依据。律师说,陈爱华案件的胜诉,引起了南京当地的广泛关注。 &&最高法院:“联合通知”与法律相抵触&&南京陈爱华诉江宁区住建局一案的办案法院向成都商报记者提供了案件的承办法官、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朱静对于此案的一些思考和感受的书面材料。&&办案法院法官:&&“联合通知”人为增加负担&&朱静法官指出,“联合通知”属于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物权法》《继承法》及《房屋登记办法》,不应将“联合通知”规定的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内容作为继承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法定要件。“更何况行政行为的实施还应合乎合理性要求,‘联合通知’将遗嘱公证作为继承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法定要件,在人为增加相对人负担的同时,不适当地减轻了房地产管理机关在办理登记手续时的审慎审查义务及其应承担的责任,有悖合理性原则。”朱静表示。&&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8期公告了南京这起行政诉讼案件,并引发关注。最高法院以“裁判摘要”的形式阐明如下: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范畴,且与《物权法》《继承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不能成为房屋登记主管部门不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的依据。&&南京住建局:&&公告无异议就可办理过户
&&&“据我了解,今年年初,南京市住建部门有新的精神,对类似陈爱华案件的情况,不再要求必须公证。只要申请人有证据证明继承房产的手续齐全且真实合法,经过公告无异议后,则可以直接办理过户登记。”李功成称。&&但这一说法没有得到住建部门的正面印证,不过,成都商报记者通过服务电话,咨询了南京市住建局和江宁区住建局房屋登记部门,均表示如果手续齐全,公告无异议后,可以办理相关房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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