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每中一签约 万元合伙人不明确的,责任如何承担

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相关问题之比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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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相关问题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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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阿里集团「可能」的合伙人制度上市有何「创新」?
据香港经济日报报道,千亿新股阿里巴巴,向港交所(00388)建议上市计划中,未有涉及发行双重级别股份;当中为保公司营运的决策权,拟引入合伙人制度,现行的管理团队,拥董事会内多数董事的提名权。
按投票排序
谢邀。关于阿里巴巴公司的“合伙人制度”,国内绝大多数媒体报道都没有说清楚基本概念,甚至有一些误导。阿里巴巴希望采取的“合伙人”方案,和中国大陆、香港或开曼群岛的合伙企业法中的合伙制完全不是一个概念,而是在章程中设置的提名董事人选的特殊条款:即由一批被称作“合伙人”的人提名董事会中的大多数董事人选,而不是按照持有股份比例分配董事提名权。请注意,“合伙人”并不能直接任命董事,所提名的董事,仍须经过股东会投票通过才获任命。根据《华尔街日报》的报道:“知情人士称,阿里巴巴的大股东软银和雅虎不在合伙人里面,但是这两家公司已经批准了这项计划。即使股东们否决了提名的董事,合伙人仍可以继续提名,直到董事会主要由合伙人提名的人选构成。”阿里巴巴方案中的“合伙人”并不像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一样,需要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是指高度认同公司文化、加入公司至少5年的特定人士,其实就是一批资深高管。这有点像很多公司制的企业,如咨询公司、投资银行,高级管理者的头衔也叫做“合伙人”,但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合伙人。在私人公司中,类似阿里巴巴的“合伙人”方案作为一种针对公司董事产生程序的特殊合同安排,只要股东批准,并没有太多问题。但如果是上市公司,这种安排是否会伤害中小股东权利就变成了值得讨论的问题。目前包括马云在内的高管团队仅持有阿里巴巴9.4%的股份,而前两大股东软银和雅虎分别持有阿里巴巴35%和24%的股权。但管理层又希望对公司实际拥有更多的控制权。一种可行方案是采取双层股权结构(dual-class share structure)(具体请参考和),但港交所认为会伤害中小股东利益,其上市规则禁止设置双层股权结构,阿里巴巴要想设置Google、Facebook、百度那种股权结构,只能去纳斯达克或纽交所上市。阿里巴巴由于其B2B业务曾在香港上市(后于2012年私有化),对港交所的监管规则更为熟悉,还是倾向于在香港上市,所以在说服港交所接受前述“合伙人”方案,但引起的争议也比较大,因为作为小股东的管理层垄断了半数以上的董事提名权,意味着外部中小投资者更为弱势,无法在董事会中提名代表自己的董事,公司治理的透明度也更差。香港上市:不允许双层投票权,但监管相对宽松美国上市:允许双层投票权,但监管+小股东集体诉讼更为严厉阿里巴巴管理层想鱼和熊掌兼得,既保持对公司的控制权,又追求宽松的监管,并不容易。
阿里的合伙人制度,给香港的证券监管机构出了个难题。很多的讨论、评论还是陷在细节里讨论细节,云里雾里,越绕越晕。我尝试将阿里合伙人制度想要实现的核心点提炼总结如下:1. 有钱的(指阿里的机构投资人和将来的公众投资人)出钱,有力的(指合伙人团队或核心高管团队,广义“力”)出力;2. 出钱的只参与入口的出钱与出口的分钱;3. 出力的负责赚钱;4. 除了出钱与分钱,公司其他决策权交给离炮火最近的出力的。或者,简言之:1. 钱你出;2. 活我干;3. 怎么干?我说了算;4. 怎么分?按说好的,该咋分咋分。因此,阿里想要实现的,是让生产要素(人力和资本)各善所长。阿里合伙制和创投基金常用的有限合伙制、美国资本市场明星高科技企业Google, Facebook等常用的双股权结构(due-class structure)基本原则精神貌离神合,异曲同工,并没有特别创新的地方。至于如何实现这些大的精神原则,需要精细、配套的具体制度设计。
马云天生就是想尽办法采取一切手段破坏制度,真适合大陆生存!
以少许投票结果不稳定性为代价的实质上的内部人管制结构,感觉比双层投票权结构透明度还要差,如果通过了,市场对港交所的信心也许会出现大的动摇。
诚邀,但远超出我的能力,只能纸上谈谈。期望阿里巴巴公布的信息更全面时,真正了解这个领域的权威来回答这个问题。我不太了解香港股市的合伙人制度。美国法律中的合伙分为两大类:一般合伙和有限责任合伙。一般合伙完全由一般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均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合伙中的合伙人则由一般合伙人和有限责任合伙人组成。一般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责任合伙人对合伙债务通常仅承担有限责任,在例外情况下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我国2007年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第2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该条款明确肯定了公司等法人的合伙人资格,为公司充当合伙人提供了法律依据。在我国,多数私募基金采用了合伙企业形式,其典型做法是,公司充当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共同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负责管理合伙企业事务,并委托第三方进行资金托管;普通合伙人除了向合伙企业收取约定的管理费用外,还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与有限合伙人分享合伙企业的剩余利润。()上面的制度提供了控制权的空间,其实也提供了利益分配的空间,其实应该还有税收方面的空间。中国的新《合伙企业法》第6条采用国际普遍作法,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即合伙企业在企业层面不缴纳所得税,只需在合伙人层面一次纳税,环节少,税负较低,适合投资基金的特点。个人合伙人按照上海的政策,只需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法人则按企业所得税比例缴纳,这种征税制度相比原双重征税,负担大大降低,为基金投资人带来了实惠。有几个问题需要懂行的人来回答:1
香港的合伙人制度到底是怎么样的?2
阿里巴巴提交的合伙人制度是怎么样的?3
马云提出合伙人制度的目的是什么?是真合伙人制度还是媒体炒作的概念还是为了获得控制权采取的形式?他们是否需要承担无限责任?
没有创新,完全是因为马云要绝对握住公司控制权而搞鼓的小伎俩。
明确告诉你,阿里合伙人上市几乎无可能。最近比较大的合伙人上市应该是黑石,合伙制度本身是保证轻资产公司的人力资源不流失,所以有合伙人制度的公司一般都是咨询公司,投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所等等以人为本的高附加值行业。要像百度那样的A,B股港交所也不会同意。如果与其说这里的阿里合伙人,不如说董事提名权的高管而已,从而对公司管理构成影响而不是从股份的角度来看。
马云的合伙人制说的再多,也没说 合伙人 是怎么产生的。因为公开的条件里,只有入职5年是硬指标,其它都是软的。5年的老员工很多,为什么就是那28人才被选中呢?这个问题不解答,无论民x主还是非民x主地区的人,都会有疑虑合伙企业中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机构的,无限责任怎么承担?_百度知道
合伙企业中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机构的,无限责任怎么承担?
执行事务合伙人岂不是成了变相有限合伙人了吗。现在假如一家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是一家投资公司我想请教一个问题?假如不会涉及到这家投资公司的投资人的话那这个普通合伙人,那么对于这家投资公司来说怎么承担责任呢?因为公司本身是有限责任的,到底是把这家投资公司的资本赔完拉倒呢?还是要最终连带到这家投资公司的投资人,我们知道,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必须是GP,那么他必须承担无限责任了
提问者采纳
一般来说、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可能对你有更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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