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协议书无效,钱还要的回来吗

周瑞彪与周瑞才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无效案 - 安康汉滨区法院网
周瑞彪与周瑞才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无效案第一期优秀法律文书展评作者:杨
娟&&发布时间: 15:49:52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安汉民初字第235号
原告周瑞彪,男,195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关庙镇周台村一组,农民,文盲。
委托代理人王玉梅,女,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安康市财政局家属楼,无业。
被告周瑞财,男,1949年1月7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关庙镇周台村一组,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斐,男,安康市汉滨区人,1965年2月27日出生,安康市民政局救助管理站职工,住安康市汉滨区大桥北路5号楼3单元3楼3号。
上列原告诉被告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因道路通行问题发生纠纷,于2005年12月20日经关庙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签订了调解协议书。现认为1、调解协议书损害了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的规定,原被告虽是周台村一队人,但于1982年土地承包到户时,已划分为两个小组,我是一小组人,被告是二小组人,两个小组的土地已分别由小组经营、管理、双方土地的界限早已化得一清二楚。2、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此次调解中超越职权范围,其调解协议无效。土地所有权发生争议,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面解决。协议第一条,明显错误,这个集体所有范围土地使用权,只能限定在周台村一队一小组范围,不能超越另一个小组的土地。且&北至水沟坎起向甲方的院坝至2.45米&,这2.45米定是原告的宅基地,明显损害了第三人原告的利益,因为我的宅基地由我享用占有和使用,任何人不得侵占。3、协议第三条,&已经明确70公分宽的水沟是集体的&,该水沟由东向西排水,到原告的院坝西边的大路边已经中止了。该水沟北边的一切土地使用权归原告,凭啥要给被告从水沟北沿起2.45米宽的院坝作为被告使用的通道呢?这明显侵权。4、调解过程中,严重违反了自愿原则和法律规定的程序,小组的小组长没有签字和盖章,连他的名字都没有。5、原告不识字,调解书咋写的,没有给我念我不知道,制作后也没有向我送达,直到今年三月份,我去要,才给了我一份。6、调解书没有适用任何法律,故调解书无效。综上,该调解协议损害了国家集体和原告的利益,违反了自愿原则,违反了法定程序,请依法确认该调解协议无效。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对寇青义的调查笔录。用以证明签订协议时她不在场,听周瑞彪回来说协议内容他自己也不知道,是别人代他签名的,当时也没有给他们协议,今年三月她丈夫和儿子才要回一份协议书。
2.对周小青的调查笔录。用以证明2005年签协议时他人小不清楚,听他父亲说协议上签名是别人代的,没给他协议,今年三月才在关庙司法所取到协议。
3.对周瑞成的调查笔录,用以证明土地承包到户的划组情况。
4.现场示意图。用以证明争议通道的实况。
5.房地产管理法法条。
6.原、被告签订的协议。
7.鉴定意见书,用以证实协议上&周瑞彪&的签名不是周瑞彪本人书写。
8.证人周长明出具的证明,用以证实组上村民无土地证,原告门前有一70公分宽的水沟。
9.关庙镇周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用以证实告社区一直没有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被告周瑞财辩称:土地承包到户期间,现在的周台村一组二组是一个大组,当时组长周瑞丁亲自做的地畔及公用通道的分割,两任组长分别是周长明、周波同时也证明过去分割土地的公用通道,佐证该公用通道是集体土地。调解协议是在关庙镇调解委员会和周台村、组干部依据事实实地调查、勘验、取证而来,不是空穴来风,原告强词夺理,把周台村现在的一组二组组长拉入协议中,且协议上有原告自己的签字和按印,是有效协议。现原告否认该协议是妄想将公共土地说成是自己的宅基地,一方面美其名曰强调集体土地,另一方面却强调集体土地侵占了自己的利益,也关系集体土地的流失,所有村民要行走的集体公用通道。故请人民法院我维护集体和被告的合法权益,关庙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正确调解。
被告周瑞财为支持自己的抗辩理由,提供以下证据:
1.证人周瑞根的证言。用以证明原被告争议的地畔在原告家门前,护坡处有一大概2米的通道,分地时就有,这个通道不是原被告的,也不是他的。
2.证人周瑞丁的证言。用以证明80年以前他是一队的队长(即一组的组长),参与分地,原、被告双方争议的通道是集体的,大家走,上头70公分,下头一个坡,2米多,因为是滑坡所以留集体的,没分。
3.证人周长明的证言。用以证明他是土地到户后(1988年至2009年)的组长,通道是集体的,80公分的田坎,滑坡坡底90度,一米多,坡底水沟70公分,原、被告签订协议时他在场,都是自愿的。
4.证人周波的证言。用以证明他是2008年底任一组组长至今,70公分的通道是集体的,小时他就有印象,现在通道的一半被原告毁了,另一半是原状,里边种地的人要通行。原被告签订的协议,组上留的有。
经当庭质证、认证,被告周瑞财对原告出示的证据5、6、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1、2的质证意见是:寇青义和周小青均是原告的亲属,证言无法律效力。对证据3的质证意见是:他是三组组长,不知道我们一组的事,不真实。对证据4的质证意见是:方位差不多,但未说明通道;对证据7的质证意见是:签字可由别人代签,但指纹不可代替;对证据8、9的质证意见是:原告没有土地证,正好证实四位证人的证言属实,1.2米的坡度,80公分田坎,70公分水沟都是真实的。原告对被告出示的证据1、3、4认可,对证据2的质证意见是:不真实,关于数字含糊,分地时他不是组长,81年周启才是组长。经质证,原告出示的证据5、6与被告出示的证据1、3、4双方表示无异议,均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使用。原告出示的证据1、2、3因无其他证据相印证,不予确认;对原告出示的证据4,能证实现场方位情况,予以确认;对原告出示的证据8、9,被告虽提出自己的证明目的,但对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应予以认定;原告出示的证据7系鉴定结论,原、被告均认可,应予认定。原告对被告出示的证据2提出异议,但该证言与证人周瑞根、周长明、周波的证言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应予确认。
在本案审理中,本院进行了现场勘查,并拍摄照片、制作现场示意图,现场原貌已被破坏,由双方签订协议时进行测量的周长明在场,周长明说明70公分的水沟,80公分的田坎,坡跟和坡沿有个坡比,协议中的2.45米是自水沟坎起向北留足70公分的水沟,在田坎的根子找了三个垂直的点,在垂直点上插了一个竹竿,再用一个竹竿与该竹竿垂直,又中合了一个数字,向北量是2.45米,这2.45米的北端还没到界石,这2.45米是集体的。另外,本院对关庙镇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人员进行了询问,了解到该调解协议是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没有威胁或强迫的情形,2.45米的终端没有占周瑞彪的院坝。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关庙镇周台村一组村民,被告的承包地在原告周瑞彪住房的东边,需从原告周瑞彪门前通道通行。2005年原、被告因通行问题发生纠纷,关庙镇调解委员会对此事进行了调解,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一、自周启静靠北的水沟坎起向甲方的院坝至2.45米处为公用通道,该通道的权属归集体所有,任何一方不得非法侵犯。二、乙方因建房需修缮该公用通道,但必须保证修好的通道与甲方的院坝低40公分,更不得损坏甲方的利益。三、乙方修缮该公用通道时,必须保证集体70公分宽水沟的流水畅通(埋30公分的管子)。第一次庭审后,原告对调解协议上&周瑞彪&的签名申请了鉴定,经鉴定该签名不是原告本人书写,但原告周瑞彪在该协议上按了手印,被告周瑞财在该协议上签字按印。
另查明:原告门前的与被告争议通道系生产队分地时保留的公用通道,为集体所有。
本院认为,被告为解决通行问题,在关庙镇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与原告签订了调解协议,签订该协议时双方均是自愿的,协议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虽提供证据证实其未亲自在协议上签字,但未提供证实指印不是其所按的证据,应认定协议上的指印是原告所按。原告现提出异议的2.45米经查系土地承包到户时预留的公用通道,属集体所有,原、被告虽分属不同的两个小组,土地由不同小组发包,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一款的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故对原告的理由不予支持。原告提出该协议损害了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且该第三人即是原告本人,但该协议并未构成对集体利益的减少,且原告是自愿与被告签订该协议的,原告也未提供2.45米是其宅基地的权属证明或该协议侵害其利益的证据,故对该理由不予采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是调解民间纠纷,本次调解中双方仅涉及通行权的协商,并无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争议,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及《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并未规定调解协议中须适用法律条款,因而在此次调解中关庙镇人民调解委员并未超越职权范围、违反法定程序,故对原告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不识字,辩称不知调解书的内容,但无证据证实,且原告在协议中按捺手印,其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该调解协议书不涉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和第六条规定的变更或者撤销情形,故应为有效协议。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周瑞彪要求确认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与周瑞财签订的调解协议书无效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鉴定费用三千元由原告周瑞彪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 判& 长&& 杨& 娟
代理审判员&& 李锦存
代理审判员  冯& 超
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培培
附相关法律条文(节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二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调解协议有效:
(一)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协议无效:
(一)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人民调解委员会强迫调解的,调解协议无效。
第六条 下列调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调解协议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调解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不得撤销。
5.《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第五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为调解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 &&& 第八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充分说理,耐心疏导,消除隔阂,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制作笔录,根据需要或者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当有双方当事人和调解人员的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印章。
&第1页&&共1页编辑:审监庭&&&&文章出处:汉滨区法院&&&&借给别人钱但当时没写借条,只有一张打钱的票据,这钱还要的回来吗-找法网()
借给别人钱但当时没写借条,只有一张打钱的票据,这钱还要的回来吗
和他相识在网上,又来经过一段时间,两个人在一起了。期间他说没钱用了,跟我借一千块钱,我凑齐了就给他打了过去。现在两人分手了。跟他要钱他不还钱,之前一段时间他不承认欠我钱,后来我找到了他姐姐,他才跟他姐姐承认欠我欠只是不高兴还钱。之前他姐姐说帮他还我,现在他姐姐也说不还了。我想请问这样还要的回来吗?
嘉兴-债务债权
蒋晓瑜律师
你好,建议协商,协商不成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孙晓龙律师
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
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归还。
浙江万宝律师事务所
有证据可以要得回。
刘朋辉律师
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
可以起诉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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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推荐律师欠钱不还反复耍赖执行和解非起诉依据发布时间: 09:59:19【】【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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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审理后,认定执行和解协议不能作为起诉依据,裁定不予受理。
  对于为何执行和解协议不能作为起诉依据的问题,法官庭后解释称,执行和解协议是为了更好更快的兑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而达成的一种执行方案,是当事人对执行的一种妥协,它依附于原生效法律文书,并没有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将执行和解协议作为起诉依据,实际上是对同一案件的第二次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也就是说,如果被申请人没有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法律已经明确给予申请执行人救济的途径,即要求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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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电话说我以前做坏产品要我去谈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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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调解了,可以要求公司履行。公司说你坐坏产品需要举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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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高中政治
来源:2004年高考北京四中全真模拟试卷——政治
在全国抗击非典的关键时刻,为防止非典疫情的进一步扩散,国务院于日颁布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说明
A.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都具有一定的立法权
B.我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一步纳入法制化轨道
C.有法可依是实施依法治国的关键
D.解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必须进一步提高公民素质
科目:高中政治
来源:中学教材标准学案政治  高一(上册)
日《市场报》发布致富信息称:农民若种丰收3号西瓜,市场售价可达到2.5元/公斤左右。据此回答1~3题。
1.这里所说的西瓜
A.是商品,因为它是劳动产品
B.是商品,因为它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
C.不是商品,因为它不一定能卖出去
D.不是商品,因为它是供自己消费的
2.如果1公斤西瓜=0.9元是等价交换,对这一公式的理解错误的是
A.它表明任何商品的价值都要通过货币来表现
B.它表明商品价值是不能自我表现出来的
C.0.9元是1公斤西瓜价值的货币表现
D.它表明西瓜的价格与价值相符合
3.0.9元货币在上述材料中行使的是货币的________职能
A.支付手段B.贮藏手段
C.流通手段D.价值尺度
科目:高中政治
来源:2011年湖北省高一下学期期中考试政治卷
题型:综合题
(14分)材料一 中国共产党十七后三中全会日至1 2日在北京举行。会议指出,当前“农业基础仍然薄弱,最需要加强;农村发展仍然滞后,最需要扶持;农民增收仍然困难,最需要加快。”这不仅说到了广大农民的心坎上,更感动了正走在求学报国之路上的莘莘学子们。为此,某校“三农问题”兴趣小组展开了探究与调查,搜集到以下信息:
  2001年~2008年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状况
  注:2008年以前,我国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大于居民收入的增长幅度。
  材料二 同学们了解到,当前我国总体上已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进入加快改造传统农业、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关键时刻。为此,200 9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大幅度增加对“三农”投入,保证各级财政对农业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大幅度增加国家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投入,大幅度提高政府土地出让收益、耕地占用税新增收入用于农业的比例,大幅度增加对中西部地区农村公益性建设项目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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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高中政治
题型:阅读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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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二: 日 至26日,中共广东省委十届二次全会召开。广东省委书记汪洋在讲话中表示,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排头兵,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他就此提出三个方面的要求。第一,克服自满情绪,增强忧患意识。第二,克服狭隘视野,树立世界眼光。第三,克服“以物为本”,坚持以人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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