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事故法人用不用负14周岁 刑事责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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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教育】合浦县石康镇“11•21”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报告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 9:27:46
日11时许,合浦县石康镇红碑城村委蛤蟆岭火龙果园内的养猪场内发生一起非法生产爆竹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7人受伤。按照《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合浦县石康镇&“11•21”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调查组的通知》(北政办〔2013&〕219号)要求,北海市成立合浦县石康镇&“11•21”非法生产爆竹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于11月21日开始工作,对事故依法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经过现场勘察、查阅资料、询问证人、调查有关人员等多方取证,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直接经济损失已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已认定,并提出了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及事故的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地点概况
事发地点位于合浦县石康镇红碑城村委蛤蟆岭,一个面积为218亩火龙果园内的东南边缘隐蔽处,东面与北海市银海区福成镇崇明村交界。果园四周种有高大浓密的勒树包围,果园外1.2公里范围内无人员居住。果园门口有一条约25米宽的运河分隔,通过唯一的桥梁到达果园的大门口。果园封闭管理,只有一个出入口,装有铁门(铁门上有2个警示标志牌,分别写有“你已进入电子监控区域,请勿以身试法”和“本场不对外开放,谢绝参观,禁止入内,后果自负”字样),且果园内养有狗守园,大门及院内安装有两个监控摄像头(事后经调查,该摄像头是原果园承包人朱庆和将果园于2013年1月转包给庞昀光后,庞昀光于6月份安装的,原因是果园地处偏僻,为防偷盗而安装)。
据调查,日彭科向朱庆和(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退休干部)租赁了该果园的其中28亩土地以及果园内的猪栏,后因经营不善,于日解除了租赁该28亩土地的合同,只保留2亩土地作为猪栏养猪使用,租期到日。猪栏面积约200平方米,离大门约有700米,中间种植有浓密火龙果树。2013年9月上旬彭科、彭定忠各自出资5000元,将约60平方米猪栏改造成砖瓦结构简易工棚,从事非法爆竹生产。该工棚是彭科、彭定忠从事非法生产爆竹的窝点。
彭科,男,33岁,合浦县公馆镇长坡村人,2001年10月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6年10月刑满释放。
彭定忠,男,33岁,合浦县公馆镇长坡村人,户籍已迁到廉州镇,2003年6月曾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满后释放。
根据彭科的询问笔录和自治区公安厅的检测报告,对该窝点生产爆竹的原材料为高氯酸钾、硫磺、银粉、珍珠粉。引火线是由彭科向本地人徐某购买(徐某在逃,公安机关正在追捕中)。
该窝点生产过程:彭科负责混药装药,其它9名人员从事插引、固引、结鞭等工序工作,这9名人员是彭科从公馆镇长坡村私自招揽的亲属(彭科的妻子及其弟媳妇)和亲戚朋友,这些人员是彭科每天早上用面包车拉至窝点秘密非法从事爆竹生产加工,晚上再用车拉回家。根据调查,事故发生时已陆续非法生产了中炮半成品约1500余饼,未生产有爆竹成品,没有销售过。
二、事故发生经过
(一)事故发生前的非法生产状况。11月21日早上彭科用面包车拉9名人员至窝点秘密非法从事爆竹生产加工,约9时始,彭科在窝点中进行爆竹药物的配制和装药,装完药后,由林秀球、潘彩珍、赵小妹等9人在彭科、彭定忠“私炮”窝点进行爆竹插引。
(二)事故发生时间。据调查证实,日11时10分发生爆炸。
(三)爆炸现场第一爆点的认定。根据现场房屋倒塌的方向、靠南侧工房附近的尸体被其它飞散物覆盖、从两个炸坑内飞散物覆盖等情况技术分析认定:爆炸第一爆点在林秀球、潘彩珍的操作点。
(四)对爆炸药物成份的确定。根据对爆炸现场取样分析和调查取证,该次爆炸的药物为该非法窝点生产爆竹所用的烟火药,主要成分为高氯酸钾、珍珠粉、铝银粉、硫磺等。
(五)爆炸造成的主要现场破坏情况。爆炸造成3人当场死亡,7人受伤,配药、装药工房和插引、固引工棚被冲击波毁塌并引燃房内半成品,住房的窗和门不同程度受毁坏。
(六)11月21日11时左右,林秀球、潘彩珍、赵小妹等9人在彭科、彭定忠“私炮”窝点进行爆竹插引时发生燃爆。彭科在外面小便,听到爆炸声马上去把伤员救出,用面包车送去合浦县人民医院抢救。彭科的母亲韦新英正在喂猪,也被冲击波致伤。
三、事故的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部门和政府按规定程序将有关情况及时、如实上报至北海市政府、公安局、安监局,合浦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展开应急救援。
北海市委书记王小东,市长周家斌,市委常委、纪委书记宁小平分别对事故的调查处理作出了重要批示。
市委常委、合浦县委书记麦承标,县委副书记林德光,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韩传福,县委常委、组织部长田卫民,县政协副主席封子合等领导带领县公安、安监、工商、消防、卫生等部门,石康镇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和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救援,对现场进行警戒,对围观群众开展疏导教育,维护周边治安秩序,组织警力排除险情,避免造成混乱和更大的伤亡,确保周边社会治安稳定。自治区安监局副巡视员郑一、应急救援办主任刘鑫荣、烟花爆竹处副处长陆金宜,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梁宏伟、北海市副市长、公安局长袁健晖等也于当天赶赴现场指导督促事故救援及调查处置工作。在梧州、南宁两地参加会议的副市长陈勋、市安监局长覃善府、县长熊赤锋、副县长肖子盈连夜赶回组织参与调查处置工作。
市安监局副局长叶家发、陈华,市公安局副局长林桂明等领导也于当天赶赴现场参与事故救援及处置工作。各级有关领导分别到医院探望伤员,并要求医务人员不惜一切代价,全力救治。
合浦县成立以县委副书记林德光为组长、纪委书记潘晓波、政法委书记张均栋等为副组长的工作组,联合调查组当天开展调查处置工作。县公安局于11月21日立刑事案件(危险物品肇事案)侦查,“私炮”业主彭科、彭定忠,已于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死亡3人。
1.潘彩珍,女,日出生,住合浦县公馆镇长坡村委会长坡村;
2.林秀球,女,日出生,住合浦县公馆镇长坡村委会长坡村;
3.赵小妹,女,日出生,住合浦县公馆镇长坡村委会珠砂岭村。
(二)受伤7人。
1.韦新英(“私炮”窝点业主彭科的母亲,负责喂猪),女,55岁,合浦县公馆镇长坡村委人。头部颈部烧伤5%,在合浦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目前基本治愈,近期可以出院;
2.彭凤(“私炮”窝点业主彭科的妻子),女,33岁,合浦县公馆镇长坡村委人。全身多处烧伤30%,在合浦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目前病情稳定;
3.童建香,女,59岁,合浦县公馆镇长坡村委人。全身多处烧伤30%,在合浦县人民医院治疗,目前病情稳定;
4.黄小娟(“私炮”窝点业主彭科的弟媳妇),女,25岁,合浦县闸口镇银坑村委人。全身多处烧伤50%,已由合浦县人民医院转至广西医科大学一附院治疗,目前病情稳定;
5.黄莲清,女,56岁,合浦县公馆镇长坡村委会人。全身多处烧伤50%,已由合浦县人民医院转至广西医科大学一附院住院治疗,目前病情稳定;
6.韦秀英,女,47岁,合浦县公馆镇乘马村委人。全身多处烧伤80%,已由合浦县人民医院转至广西医科大学一附院住院治疗,目前病情稳定;
7.廖烈娟,女,72岁,合浦县公馆镇铁山村委人。全身多处烧伤60%,已由合浦县人民医院转至广西医科大学一附院住院治疗,目前病情稳定。
(三)直接经济损失:截止日,直接经济损失39.3万元。
五、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通过调查分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彭科组织非法生产爆竹,参与人员林秀球在插引过程中,因拖拉、摩擦导致药物着火爆炸。
(二)间接原因。
存在非法组织生产活动。打“私炮”还留有死角,工作不扎实,排查不彻底,打击不力,有失控漏管现象。
1.彭科、彭定忠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猪场内改建猪栏非法组织生产爆竹,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2.徐某非法提供爆竹原材料(引线、高氯酸钾)给彭科、彭定忠非法加工爆竹,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3.合浦县政府在打击“私炮”工作中,发动群众不够,奖励力度不够,相关部门联合执法不够,工作开展不力,排查不彻底,工作还存在漏洞。
4.石康镇党委、政府在打击“私炮”工作中仍存在疏忽,排查不彻底(有盲点),即使几次排查到发生事故的地处偏僻的火龙果园,也因大门紧锁或者被拒绝进入而放弃深入排查,责任心不强,心存侥幸,以致留下事故隐患。
5.十字路乡派出所和石康镇工商所没有很好地履行合浦县委、县政府《关于整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合发〔2007〕70号)等规定的职责,思想认识不到位,检查打击不力,致使该窝点非法生产爆竹的行为没有得到有效制止。
6.红碑城村委没有很好地履行合浦县委、县政府《关于建立打击“私炮”长效管理机制的意见》(合发〔2003〕88号)和县政府《关于实行“私炮”排查每月零报告制度的通知》(合政发〔2011〕88号)等规定的职责,对辖区内非法生产爆竹的情况监控不到位,排查和监控力度不够,致使该窝点非法生产爆竹的行为没有得到及时发现。
六、事故性质
经调查分析认为:该事故是一起因非法生产爆竹造成的生产安全较大事故。合浦县公安局已于日立危险物品肇事案侦查,“私炮”业主彭科、彭定忠,已于事故发生第二日被刑事拘留。
七、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对以下人员予以依法查处:
1.彭科、彭定忠非法组织生产爆竹,徐某非法向二彭私炮点提供危险物品,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彭科、彭定忠已被刑事拘留,徐某在逃被公安机关追捕中。建议司法机关依法继续追究其法律责任。
2.村民潘彩珍、林秀球、赵小妹安全意识淡薄,不具备爆竹生产操作资质,非法加工爆竹。三人涉嫌参与非法生产爆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三人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除三人的法律责任。
3.事故伤者黄莲清、韦秀英、廖烈娟、彭凤、黄小娟、童建香安全意识淡薄,不具备爆竹生产操作资质,非法加工爆竹。六人涉嫌参与非法生产爆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号)第四条第(七)项等规定,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1.何来国,合浦县副县长、公安局长,为县政府分管领导,打击“私炮”工作开展不力,排查不彻底,引发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调整工作岗位。
2.合浦县安监局长李书余、合浦县工商局长杨利海、十字路工商所所长刘建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工作开展不力、引发安全事故的职能部门领导责任。建议分别给予李书余、杨利海、刘建伟行政警告处分。合浦县公安局副局长、“打非”办主任陈永刚对组织协调“打非”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3.叶庆发,中共石康镇党委书记,对辖区内非法生产爆竹行为虽然进行部署和检查,但排查工作开展不细致,打击力度不够,对该起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4.许维彩,中共石康镇党委副书记,石康镇人民政府镇长,石康镇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非法生产爆竹的打击工作开展不力,对该起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5.郭作敬,中共石康镇党委副书记,石康镇分管打击“私炮”工作领导,石康镇打击“私炮”工作小组组长。对非法生产爆竹打击力度不够,排查工作不力,未从根本上杜绝辖区内的非法生产爆竹行为,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刘良茂,石康镇党委委员、石康镇人民政府副镇长,红碑城村委包村镇领导,对红碑城村委关草塘村小组火龙果园非法生产爆竹排查工作不力,没有掌握该地点生产爆竹情况,几次组织镇村工作人员到该火龙果园检查,均因大门紧锁或被拒绝进入而放弃深入检查,责任心不强,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相关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7.梁锡初,中共党员,石康镇十字路派出所所长,石康镇打击“私炮”工作小组副组长,对本辖区内非法生产爆竹打击不力,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8.李瑞升,中共党员,十字路派出所副所长,红碑城村打击“私炮”管片民警,对非法生产爆竹排查工作不力,没有及时掌握该窝点生产情况,在红碑城村委组织的排查工作中履职不到位,责任心不强。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9.陈铭伟,中共党员,石康镇政府工作人员、派驻红碑城村工作组组长,石康镇打击“私炮”工作小组成员。对红碑城村委关草塘村小组火龙果园内非法生产爆竹排查工作不力,没有掌握该地点生产爆竹情况,几次参与镇村工作人员到该火龙果园进行检查,均因大门紧锁或被拒绝进入而放弃深入检查,责任心不强,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相关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0.高耀权,中共党员,红碑城村委党支部书记兼主任,对红碑城村委关草塘村小组火龙果园内非法生产爆竹排查工作不力,没有掌握该地点生产爆竹情况,几次参与镇、村工作人员到该火龙果园进行检查,均因大门紧锁或被拒绝进入而放弃深入检查,责任心不强,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相关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1.刘顺,中共党员,红碑城村委副支书、副主任兼治保主任,对红碑城村委关草塘村小组火龙果园内非法生产爆竹排查工作不力,没有掌握该地点生产爆竹情况,几次参与镇、村工作人员到该火龙果园进行检查,均因大门紧锁或被拒绝进入而放弃深入检查,责任心不强,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相关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2.朱庆和,73岁,中共党员,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退休干部,年老多病,出租果园监管不到位,建议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八、防范措施
(一)强化责任。要针对非法生产经营主要集中在农村,具有分散性、隐蔽性、流动性等特点,重点落实县、镇两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基层监管力量,并充分发挥村委会的作用和广大群众的监督作用,采取经常检查、驻点监督、奖励举报等措施。各级政府要切实组织公安、安监、质监、工商等部门,建立长期稳定、责任明确、配合紧密的联合执法机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大打击力度,坚决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窝点,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秩序,保障人民生命安全。
(二)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加大宣传力度,教育群众。各职能部门、县(区)、乡镇政府要认真吸取教训,举一反三,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加大打“私炮”工作力度。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运用公告、标语、宣传单、广播等方式,广泛宣传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严重危害,教育群众增强安全意识,积极维护自身安全权益,不参与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树立“不伤害别人、不伤害自己、不被别人伤害”以及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就是违法犯罪的观念。发动群众从个人做起,积极配合打击非法工作。自觉做到“六不”,即:不参与、不容留、不庇护、不藏匿、不信谣、不盲从。告知群众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应承担的责任,使广大人民群众认清其危害性。
(三)重心下移,拉网式排查。要针对非法生产经营主要集中在农村,具有分散性、隐蔽性、伪装性、流动性等特点,重点落实乡镇、村委的监管责任,加强基层监管力量,并充分发挥村委会的作用和广大群众的监督作用,采取拉网式排查、奖励举报等措施。重点排查果园、鸡场、猪场等种植养殖场所、废弃厂场和村与村、乡镇与乡镇、县区与县区的交界处,严厉打击利用种植养殖场所和废弃厂场作掩护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保障人民生命安全。
(四)出台措施,修订奖惩办法。事故发生后,县政府立即修订了《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奖励办法》,加大奖惩力度,该办法规定:一是向社会公布有奖举报“打私”电话,严格兑现奖励,对举报人的举报一经查实,每次奖励最少2000元,最高50000元(具体奖励数额根据所查扣物品的估价而确定)。二是对查获较大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窝点的乡镇,每次奖励20000元,村(居)委奖励10000元,派出所奖励10000元,参加查处“私炮”的相关部门奖励10000元。三是对查处“私炮”有功的驻村机关干部、村委干部以及包片公安民警奖励1000元。同时,乡镇相应出台了一系列针对镇、村干部的奖惩措施,将“打私”工作与包村村委干部工资挂钩,强化村委干部查私的责任。
(五)建立“线人队伍”,扩大打击“私炮”线索收集面。各乡镇要建立“线人队伍”制度,将工作性质特殊且觉悟较高的村民(如放牛者、废品收购者等)组织起来,构建“线人队伍”,广泛收集打击“私炮”的线索,对于收集或者举报有功的“线人”按照《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奖励办法》的规定进行奖励。
(六)强化科技打击“私炮”的作用。加强“打非”队伍和装备能力建设,合浦县政府拨专项资金购买先进的MOLE(摩尔)远距离炸药检测仪。加大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非法生产经营者一律按照“从严、从重、从快”的原则处理,做到“六不放过”:涉案物品没有全部收缴的不放过、来源流向没有查清的不放过、贩运网络没有打掉的不放过、制贩窝点没有端掉的不放过、涉案人员没有得到依法惩处的不放过、监管失职人员责任没有受到追究的不放过。对于涉案人员的处理,该拘留的拘留,够刑事立案标准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而对制贩烟花爆竹的违法犯罪活动起到警示震慑作用。
(七)加强检查,切断非法生产经营渠道。县、乡镇政府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断非法生产经营的产销链条,杜绝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产品进入市场。一是严格执行烟花爆竹标签管理和产品流向台帐制度,堵塞非法产品进入零售网点的渠道。二是加强监督检查,加大农村、城乡结合部集贸市场的监管,坚决打击和取缔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窝点。三是在各交通要道设立固定或流动检查站,加强对烟花爆竹运输车辆的盘查,堵塞非法运输的渠道。四是发现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现象,深挖根源,从原材料供应来源、产品销售去向等环节全面追查,从严处罚各环节的违法、犯罪人员,教育警示他人。
合浦县石康镇“11•21”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调查组关于黑龙江省伊春市华利实业有限公司&8.16&特别重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调查处理结果的
09:16:06&&&来源: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评论: 点击: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黑龙江省伊春市华利实业有限公司“8.16”特别重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调查处理结果的通报
安委办〔201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日9时47分,黑龙江省伊春市华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利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造成34人死亡、3人失踪、15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818.40万元。调查认定,这起事故是一起严重违反安全生产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造成的责任事故。近日,国务院批复同意对该起事故的调查处理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已按规定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了事故结案通知。根据《国务院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关于“事故查处结案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的要求,现将事故调查处理结果通报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华利公司成立于日,属于股份制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朝相,注册资金500万元,固定资产300万元,占地面积94000平方米(其中有土地证面积59930平方米),建筑面积12746平方米(其中有产权证面积2246平方米),建构筑物总数为57栋。华利公司于2005年12月委托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抚顺分院进行了安全评价;日取得了黑龙江省安全监管局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日换取了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生产范围为C级烟花、爆竹类,有效期为日至日。华利公司还持有黑龙江省公安厅颁发的C级烟花爆竹燃放许可证。
  按照黑龙江省安全监管局的要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每年开工前应向省安全监管局申请复产验收。2010年4月,华利公司在未申请复产验收的情况下,开始违规组织生产。6月11日,黑龙江省安全监管局在对华利公司检查中,暂扣了该公司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日9时47分,华利公司工人在礼花弹装药工房进行礼花弹生产作业时引发爆炸,随后引起装药间和两个中转间的开包药、效果件、半成品爆炸,爆炸冲击波、抛射物体、燃烧星体又引起厂区其他部位陆续发生9次爆炸。爆炸冲击波、抛射物体、燃烧星体又引起厂区其他部位陆续爆炸和相邻泰桦公司等木制品企业着火。
  二、事故原因
  直接原因:华利公司礼花弹合球工在生产礼花弹,进行合球挤压、敲实礼花弹球体时,操作不慎引发爆炸,随后引起装药间和两个中转间的开包药、效果件和半成品爆炸。
  间接原因:一是华利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混乱,严重违法违规进行烟花爆竹市场经营活动,存在超许可范围生产礼花弹和B级以上组合烟花、超人员和超药量生产、企业内外部安全距离不够、擅自扩大生产区域并新建大量工(库)房、随意改变工房设计用途、生产工艺布置和建筑结构不符合国家标准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二是伊春市及乌马河区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不到位,黑龙江省、伊春市及乌马河区有关部门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对华利公司长期存在的违法违规生产等问题监管不力,部分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依法依纪进行了严肃处理
  根据国务院批复的意见,依照有关规定,对28名事故责任人员作出严肃处理,其中7名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1名责任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具体处理情况见附件)。吊销华利公司有关证照,并处500万元罚款;对华利公司主要负责人金朝相,除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外,终身不得再担任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法撤销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抚顺分院甲级烟花爆竹安全评价资质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同时,责成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责成伊春市人民政府及市长王爱文分别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四、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同类事故发生
  华利公司“8•16”特别重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伤亡惨重,损失巨大,影响恶劣,教训深刻。为认真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高度重视并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各地区要充分认识“8•16”事故性质的严重性,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提高对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进一步强化对下一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特别是基层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真正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加强部门间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认真做好安全监管各项工作。各地区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管制度,明确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安全监管及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方面的职责分工,切实做到安全监管工作无缝对接。安全监管、公安、质监、工商、国土等各部门之间要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加强沟通,信息共享,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防止出现监管漏洞。
  (三)严格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许可审查。在实施烟花爆竹行政许可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等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严格审查烟花爆竹企业的安全条件。对企业的工厂布局、内外部安全距离、防护屏障、建筑结构、防火等级等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坚决不得予以许可。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在烟花爆竹企业的外部安全距离内,不得批准新的建设项目,不得存在违法违规建筑物。要严格礼花弹的生产准入条件,严格限制生产企业数量,严格监管产品流向和燃放活动。
  (四)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烟花爆竹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等文件要求,坚决杜绝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切实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坚决杜绝“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和“三超一改”(超定员、超药量、超范围和改变工房用途)现象;要加强企业内部的日常检查,强化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及时纠正和处理违规违章行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企业的监督检查,严格执法,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五)运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强化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管。有关部门要针对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的特点,研究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对烟花爆竹企业特别是企业的重点部位、重点危险工序进行视频监控,实现对企业及员工违规违章行为的监测、记录和报警等功能,监督企业依法依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监督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严防企业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经营和超员超量进行生产作业。
  (六)加强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管理。要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评价等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管理,指导监督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提高工作质量。烟花爆竹安全评价机构必须对其作出的相关评价、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对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存在疏漏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
  附件:黑龙江省伊春市华利实业有限公司“8•16”特别重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情况
二○一一年七月三十日
黑龙江省伊春市华利实业有限公司“8•16”特别重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情况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金朝相,中共党员,乌马河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华利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经乌马河区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决定,终止其人大代表资格,因涉嫌违法制造爆炸物品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2.周世吉,华利公司副经理,因涉嫌违法制造爆炸物品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3.邓绍平,华利公司烟花车间主任兼技术指导,因涉嫌违法制造爆炸物品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4.吴庆文,中共党员,伊春市安全监管局副调研员,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依法提起公诉。
  5.高振波,中共党员,伊春市安全监管局危化科科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依法提起公诉。
  6.程传信,中共党员,乌马河区安全监管局局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依法提起公诉。
  7.刘纯亚,中共党员,乌马河区安全监管局科员,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依法提起公诉。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1.王晓,伊春市安全监管局局长、党组书记,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黄耀武,中共党员,黑龙江省安全监管局监督管理三处调研员,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王雪冰,中共党员,黑龙江省安全监管局监督管理三处处长,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刘立群,中共党员,乌马河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副大队长,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李仙瑶,中共党员,乌马河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大队长,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6.嵇中安,中共党员,伊春市消防支队防火处处长,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7.周清龄,中共党员,伊春市消防支队副支队长,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8.王海涛,中共党员,乌马河区公安分局治安巡警大队大队长,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9.郭玉军,中共党员,伊春市公安局治安巡警支队队伍建设指导大队大队长,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0.刘贵宝,中共党员,乌马河区公安分局局长,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1.徐荣祥,乌马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党支部书记,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2.刘立辉,伊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3.李兆廷,伊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党组书记,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4.赵会春,中共党员,伊春市国土资源局伊春二分局局长,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5.王广信,伊春市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执法监察局局长,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6.赵峰,乌马河区委办公室主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7.赵维强,乌马河区(林业局)副区(局)长、党委常委(事故发生后被免去副区长职务),建议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8.李光,乌马河区(林业局)区(局)长、党委副书记,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9.李纯厚,乌马河区(林业局)党委书记,区人大主任、党组书记,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0.马建路,伊春市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1.姜国钧,黑龙江省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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