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人是什么字把我家的店砸了属于团伙作案吗?物价局评估多少钱才能构成刑事案件?

  本人有八年公安工作经历,目前仍在职,熟悉刑事案件从侦查到批捕起诉审判各环节流程,熟悉各类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惯例及规定,特立此贴, 以合法助人为个人发帖守则, 解决各界人士的刑事法律问题。
楼主发言:53次 发图:0张 | 更多
  本人有八年公安工作经历,目前仍在职,熟悉刑事案件从侦查到批捕起诉审判各环节流程,熟悉各类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惯例及规定,特立此贴, 以合法助人为个人发帖守则, 解决各界人士的刑事法律问题。  -------------------------  本贴有问必答,请提问吧。  
  我觉得这个帖子挺有意义,支持一个。  另外也给大家推荐几个比较好的刑事网站,希望能够同时帮助到大家:  /  /  /  /  ……  还有好多好多
  补充一下,本人通过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具有法律职业资格。从业至今,办理各类刑事治安案件千余起,应该说具有一定的刑事司法经验。  
  看到一则新闻,感动但心甚痛,作为一名法律人,认为判决太机械不人性化:武汉市一名七旬残疾老人,妻子患癌晚期,疼痛难忍求“速死”,于是他用助动车驮妻到江边沉江溺亡。近日,武汉市汉南区法院认定这名“助妻”死亡的老人故意杀人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4年。我们是有血性之人,但讲感情并不一定要犯法,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很明显, 夫妻结发数十年,相依为命,但因不忍见妻承受巨大痛苦而送其上路,于情有据。应属情节较轻,可判三年,加之且完全符合缓刑的规定: 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这里的三年以下含三年,综上,对此老人判三缓四完全合乎法理情理,为何要判四年?!  此判决,俺不服!  
  2009年,我的朋友以给我交购房款为名先后几次共骗了我21万后走人!2010春节前我报了案,这时候他又回来了,说出了各种理由,并承诺一年还我一半2年还完全部欠款,还写下欠条,以及保证书。我为了顾及朋友的面子,就去刑警队把情况说了并撤了案。谁知2年都过完了,他一分钱也没有还!我还能告他诈骗吗?当时写欠条时他又跟我要(借)了2000元,说是还银行利息,并说当年他走人不是躲我而是躲银行!他说是还上银行利息就没事了,不用再东躲西藏的了。这样他就会好好挣钱还我。其实我们都明白,我不给借他2千他是不会给我写欠条的!他又一次欺骗了我!现在他又失去了联系!我该怎么办?他现在正在鼓倒走私车。我估计他把财产转移了!他不单欠我一个人的钱,还有其他他的亲戚朋友的!好像共欠一百多万。在这样的情况下,他还在家生育了第二个孩子。在此期间,我隔三天五天给他发个短信(因为打手机他根本不接),他是想回就回只言片语,不想回就不回。去他家找他他爸妈妻子帮着骗人说他不在家。律师老师,这样的人,刑事管不了他,法院能执行得了吗?我怕民事\\\"赢了官司输了钱\\\"呀!另外,几天前我去找他又让他重新写了一张借条,并按了手印,但是有用吗?
  2009年,我的朋友以给我交购房款为名先后几次共骗了我21万后走人!2010春节前我报了案,这时候他又回来了,说出了各种理由,并承诺一年还我一半2年还完全部欠款,还写下欠条,以及保证书。我为了顾及朋友的面子,就去刑警队把情况说了并撤了案。谁知2年都过完了,他一分钱也没有还!我还能告他诈骗吗?当时写欠条时他又跟我要(借)了2000元,说是还银行利息,并说当年他走人不是躲我而是躲银行!他说是还上银行利息就没事了,不用再东躲西藏的了。这样他就会好好挣钱还我。其实我们都明白,我不给借他2千他是不会给我写欠条的!他又一次欺骗了我!现在他又失去了联系!我该怎么办?他现在正在鼓倒走私车。我估计他把财产转移了!他不单欠我一个人的钱,还有其他他的亲戚朋友的!好像共欠一百多万。在这样的情况下,他还在家生育了第二个孩子。在此期间,我隔三天五天给他发个短信(因为打手机他根本不接),他是想回就回只言片语,不想回就不回。去他家找他他爸妈妻子帮着骗人说他不在家。律师老师,这样的人,刑事管不了他,法院能执行得了吗?我怕民事\\\"赢了官司输了钱\\\"呀!另外,几天前我去找他又让他重新写了一张借条,并按了手印,但是有用吗?
  @楼  2009年,我的朋友以给我交购房款为名先后几次共骗了我21万后走人!2010春节前我报了案,这时……  -----------------------------  :  我有几个问题:  1、你的购房款为何让你朋友去交?他当时从事何职业?你和他具体是何关系?  2、他收你的21万可有依据?即你是否有证据证明曾给过他21万?这么大的数额,应该是银行转账吧,这就好办,此证据容易收集。另外,现在你让他写的欠条和借条也可以作为辅助的证据。  3、此人用你的21万去干了什么你是否知道?如果可以证实其用途,如买车、买奢侈品高消费挥霍、烂赌等,特别如果可以证实他用你的钱去从事了非法勾当,这些都是有利于促成刑事立案的证据。  4、非常重要的一点,他是否有足够的资产足以偿还你的21万?  回答了上述问题,21万的金额在江苏属于诈骗罪数额巨大的情形,如果你发现他虚构了帮你交房款的事实,骗得你的钱财,而后用于挥霍或者非法勾当,而自己又无正当收入或者资产足以偿还这些债务的话,你完全可以到事发地的派出所或者刑警大队报案,要求公安机关立诈骗案予以查处。  本人单位在苏南,如果我上述假设都成立的话,在我们这里肯定会立案的。  
  :  另外,根据我的经验,如果本案立为刑事案件侦查,那么民事方面要等刑事部分解决后才会启动,因在诈骗案中,民事方面的处理要以刑事处理的结果为依据。当然你也可以选择不报案而直接向民庭起诉他要求归还“借款”,因为你有借条,当然这借条其实并不是他借你钱的凭证,因为他据你所言他是骗你的,但根据你所讲的种种情形,他的财产一旦已经转移,仅仅凭一纸民事判决恐无法及时有效地挽回你的损失。  
  无人提问我就写新闻里的法律问题吧,哪怕是作为自己的法学日记也好  一、事件:看到一侧新闻:2011年7月,南海警方查获一理发店里多名男子涉嫌卖淫嫖娼。据调查,该店雇请多名按摩女子为客人提供色情按摩。随后,警方以涉嫌组织卖淫对这家店的老板李某和两名管理人员刑事拘留并立案调查。案件侦结完毕移送检方后,检察院以同样的罪名向法院提起公诉。  2011年底,李某等三人被一审法院以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不等。但一审开庭期间,李某等人的辩护律师对检方指控的罪名并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希望从轻判决。一审判决后,李某却突然提出了上诉,其新代表律师提出起诉书指控的行为不构成犯罪,3被告人均无罪。检方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2012年初以“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为由,撤回起诉,3被告人无罪释放。  二、牵涉到的焦点法律争议:  以金钱为媒介,为他人提供“手淫”(即所谓打飞机)“口交”“乳交”(即所谓波推)服务是不是卖淫?  三、有关规定:  我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并没有明文规定何谓“卖淫”,相关的一些较权威的规范性文件只有  1、2001年2月18日发布并实施的文号为公复字〔2001〕4号的《公安部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详见公安部网站http://www./n16/n9.html),其中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规定,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对行为人应当依法处理。  我们可以看出,就此批复而言,公安部认为口淫、手淫都包含在卖淫概念的外延之中,而且并没有明确表明这概念只能用于治安行政案件的定性上,因此我认为有说法称此概念是“治安或者行政”意义上的卖淫定义不妥。  2、网上有报道,称广东高级人民法院有这样一批复:2007年有关介绍、容留妇女卖淫案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称,介绍、容留妇女为他人提供手淫服务的行为,不属于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故该三种色情服务不属于《刑法》第六章第八节中组织、强迫、引诱、容留卖淫之“卖淫行为”。但经本人多方查询,为查到此文件的权威发布出处。  有报道称:记者了解到,被告上诉后,佛山市中院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决定发回重审,并对此案争议的焦点作出答复。  答复称,该案中被告人及证人证言等证据涉案场所只提供“打飞机”、“洗飞机”、“波推”三种色情服务。根据刑法学理论,卖淫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的对方发生性交和实施类似性交的行为,不包括单纯为异性手淫和女性用乳房摩擦男性生殖器的行为。  但目前仍未查询到改答复的官方出处。  四、江苏现状  据我所知,之前我们一直都认为手淫口淫乳交都是卖淫,如容留卖淫案中,只是将其区别于一般的性交卖淫,如正常情况下。容留两次性交卖淫我们就会立案追诉直到判决,但如果卖淫中有手淫的形式,一般就以两次手淫折算成一次性交卖淫,那么要容留一次性交卖淫加上两次手淫才能立案追诉,否则一般就下行转行政处罚了。  但听检察的同志说,最近因为佛山的这个国家赔偿的案子,手里的包含手淫的案子都停下来等上面的进一步解释了。  今天就到这里吧,晚了,明天早上还要跑步。
  今天值班,又受伤,太累,休息一天不写贴法律贴了  
  日复一日,如果是低水平重复,那就永远没有发展,所以人要往高处走,坚持  
  今日听到一有趣案例,容留他人吸毒案,甲乙两人商量好开房吸毒,后甲出房款乙出身份证,开了一个房间后各自叫一朋友丙丁到房间里来吸毒,问题,甲乙是否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注:江苏标准,一般情况下(即排除前科年龄等因素),一次容留三人吸毒才构罪。  大家商量后,多数意见认为,此为共犯,甲乙均为嫌疑人,但嫌疑人不存在容留嫌疑人,所以此案中只能算甲乙共同一次容留二人即丙和丁吸毒,故不够构罪。  引申下,发现一漏洞,如甲乙丙丁戊五人,各处50元开房吸毒,那就谁都办不了罪了。  
  有一案例,牵涉到侵占和盗窃。甲乙老乡,甲一日携行李至乙家中暂住,随身携带皮箱一只放在二人共卧房内,次日甲有事外出,乙翻其皮箱拿走其中1.5万元。  凭直觉这是盗窃,但有观点认为皮箱系甲交由乙保管之物,其中财物亦当然为其保管之物,本案应为侵占。  此观点乍看还有点道理,但其实,本案中甲的皮箱空间上虽符合被保管的表象,如车站寄物一辙,但其实它并非保管,因甲并无将皮箱交付给乙保管之意思,一个老问题,看问题应看本质,要做到主客观一致啊。  
  本人银行借记卡的钱被不认识的人在柜面转走,只记得银行卡和身份证当时被所谓的银行中介人以银行业务名义拿走过。报警后,据警方初查,银行说当时被那个人(就是取我钱的那个不认识的人)用我和他的身份证,卡,然后我去输了密码提走的(没有监控,说已过三个月数据保留期),取我钱的那个人警方问讯时说当时是我同意他代理的,他也承认这钱是他取的,要我们写个借款合同。我根本不记得当时有没有去输过密码。我的观点是:不管过程是什么,他取走我的钱是事实,也拿不出合法的证明,我要求警方立案调查,追究相关人(取我钱的人或银行内部勾结)的法律责任。警方给我的答复是:如果你记不清有没有去柜面输密码,就不能立案,去找银行。  请教:警方这个说法成不成立?我要求立案调查可不可以?谢谢!
  bentleys2011:  关于你的情况我有几个问题需要问清楚:  1、你说他以银行业务名义拿走你的银行卡和身份证,这里的“银行业务”指的是何业务?什么样的业务需要你将银行卡和身份证同时交给一个不认识的人?是不是觉得有点不靠谱?这人肯定和你有什么关系的吧  2、据我所知,如果那人只有你的身份证和银行卡,但不知道你的密码,是没法在银行取钱的,因为即使是密码忘记需要修改,也需要开卡人本人持身份证在开户行去重置密码。所以,我感觉既然你说他取到钱了,应该是你亲自去输密码的吧,况且还有银行承办人的证词证明你确实输过密码。现有证据对你不利啊,加上银行的监控又没了(这证明从那人取款到你告发他,中间的时间很长啊,3月以上,既然你认为他犯法了,你为何不早点报警?)。你再想想,是不是输过密码?如果是,那么从法律上来讲,取钱或者转账的其实不是他,而是你自己。因为你在现场,你输了密码,整个过程是你真实的意思表示,这在法律上没有问题。  你的观点是:不管过程是什么,他取走我的钱是事实,也拿不出合法的证明,你要求警方立案调查,追究相关人(取钱的人或银行内部勾结)的法律责任。  很遗憾地告诉你,你的观点与我国刑事立法不符。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刑事司法程序中,嫌疑人没有义务证明自己无罪,这个证明责任在作为控告人的你、作为侦查机关的公安局或作为公诉机关的检察院。如果你和公安局、检察院都没证据证明他有罪,那么,在法律上他就是无罪的。  公安立刑事案件只要一个要求:有犯罪事实存在且需要追究法律责任。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有犯罪事实,只能证明那人拿了你的钱,他拿了你的钱,这本身不是犯罪啊,他可以说是你送给他的,也可以说是你借给他的,而是借还是送还是其他,根据你讲的都无法证明,如果那人一口咬定这钱是你送给他的,不要说刑事,你民事上都奈何不了他。
  @江苏刑事法律人 15楼
22:58:11  bentleys2011:  关于你的情况我有几个问题需要问清楚:  1、你说他以银行业务名义拿走你的银行卡和身份证,这里的“银行业务”指的是何业务?什么样的业务需要你将银行卡和身份证同时交给一个不认识的人?是不是觉得有点不靠谱?这人肯定和你有什么关系的吧  2、据我所知,如果那人只有你的身份证和银行卡,但不知道你的密码,是没法在银行取钱的,因为即使是密码忘记需要修改,也需要开卡人本人持身份证在开户行......  -----------------------------  1.关于银行业务:去年听人介绍,银行有一个存款贴息业务,存上一年,会贴一定的利息。就去办了,办后三个月还收到过银行的对帐单,上面的金额和存入金额一致,现在报案后才发现这个对帐单是假的,帐上的钱在去年当天存银行时就被取走了。为什么今年才发现,因为当时要求我要存一年,不能查询,不能挂失,以为存银行很安全,就一直没去查,直至今年;  2.银行卡和身份证,当时对方以业务流程存档为名要求提供过,至于关键的密码问题,我觉得不可能去输,除非现在我还被蒙在鼓里,事实上输了我还不知道。银行人的口供说:当天那个人拿着我的卡和身份证先拉了张对帐单(没输密码),然后填了张支取单,要输密码时,看到我来到柜面输完密码就走开了。我事后了解到,银行拉对帐单是需要密码的,而银行经办人却说不要密码,这是其一,其二,银行三个经办人都说看到我的,我就奇怪,按他们所说,我一输完密码就走,难道他们三个经办人,复核人都在柜面等我?  3.介绍这业务的一个中介人现在找不到,跑了;  4.当地警方说:如果你确认输了密码,那有可能以诈骗进行立案。我的疑问是,如果对方就说这是你同意借我的,一比一的口供,能不能立还是不一定  以上是我的补充,急盼帮助
  本人有八年公安工作经历,目前仍在职,熟悉刑事案件从侦查到批捕起诉审判各环节流程,熟悉各类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惯例及规定,特立此贴, 以合法助人为个人发帖守则, 解决各界人士的刑事法律问题。  -------------------------  @江苏刑事法律人 1楼
20:59:20  本贴有问必答,请提问吧。  -----------------------------  求教个小问题,我亲戚在农村卸苹果时摘了邻居家一些苹果被邻居当场发现了,后邻居打110报警,我亲戚被带到派出所问话。回来后我亲戚说他在派出所给警察说当时因为天黑,加上两家是地邻居,对方家的果树都长到我家地里了,因为这样才摘错了苹果,可是警察根本不相信她的话,还扣押了几笼苹果,那里有一些邻居家的苹果,但是不多,警察说还要继续调查,请问这个事警察会怎么处理,我亲戚会不会有事啊?
  bentleys2011  你说:“去年听人介绍,银行有一个存款贴息业务,存上一年,会贴一定的利息。就去办了”,  1、这个所谓“存款贴息业务”是否真的存在?你应该向银行核实,这是问题的关键,因为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使他人自愿交付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如果这项业务压根不存在,我们就有了那人虚构事实方面的初步证据。  2、另外,听谁介绍的?介绍人是联系你和嫌疑人之间的环节,说不定还是共犯,这人最好找到,不然很多事情没法说清楚。  3、“就去办了”,具体是怎么办的?你自己去了没?我想这个问题你自己应该可以想清楚吧,毕竟是你自己干过的事情  4、当地警方的说法不全对。如果所谓“存款贴息业务”根本不存在,你自己输了密码,对方涉嫌诈骗罪;如果你没有输密码他们就把你的钱卷走,对方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或者其他罪名。换言之,你是否输密码和对方是否涉嫌犯罪没有必然联系,对方是否涉嫌犯罪,公安是否应立案侦查,要看我上面和前面帖子讲到的那些问题。  目前看来,如果所谓“存款贴息业务”根本不存在,那人是有诈骗嫌疑的,而且不能排除与银行人员共谋的可能。嫌疑人是干什么职业的?他拿了你的钱之后是去干什么的?这些你知道吗?如果他用你的钱去高消费、挥霍、从事非法勾当如赌博,就可以证明他非法占有你财物的目的。
  @江苏刑事法律人 18楼
11:34:58  bentleys2011  你说:“去年听人介绍,银行有一个存款贴息业务,存上一年,会贴一定的利息。就去办了”,  1、这个所谓“存款贴息业务”是否真的存在?你应该向银行核实,这是问题的关键,因为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使他人自愿交付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如果这项业务压根不存在,我们就有了那人虚构事实方面的初步证据。  2、另外,听谁介绍的?介绍人是联系你和嫌疑人之间的环节,说不定......  -----------------------------  感谢您的剖析,看来还是有机会立案的  1,那个人我从不认识,听警方说那人之前开过实体厂,还有一个投资公司,现在已被当地法院资产查封,他的一些挥霍,非法勾当证据怎么去取呢?可否请警方调查?  2.“银行贴息业务”问了银行肯定没有,虚构的。中介已关机消失,据警方说这人只知道名字读音,同名同姓很难找,我是否可以以此人很关键,请求警方进一步调查后决定是否立案?
  bentleys2011:  既然如此,你现在的问题就是找到证据证明嫌疑人向你虚构过“银行贴息业务”这个事实,你有证据吗?录音?旁证(证人证言)?书证(书面的一些材料,如收据上是否提到这个业务的内容)?有的话,请至公安机关报案提出控告,你提出控告的,公安机关有书面答复的,立案不立案都有相应通知书,如果决定不立案,该通知书在三日内送达控告人,你若不服,可在收到通知书7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其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后7日内书面答复。你若还不服,可收到复议通知书后7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同样上级公安应在收到申请后7日内决定。  你若认为公安机关不予立案错误,可以直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他们会直接给公安下立案通知书,有此通知书公安必须立案侦查。  你上述的2问题:  1、关于他经济方面的情况,自己可以去调查,也可申请警方进行,但一般情况下,在案件未立的情况下,请警方办这事较难,不立案这只是初查,要耗费司法资源的,据我所知,越是发达的地区,警力越是不足,案件压力越大,这种情况下,查案肯定是要讲轻重缓急的  2、中间人的问题,只要立案了,找这人应该难不倒警方的,你放心。只是我担心你自己现有证据不足,案件立不了。
  求教个小问题,我亲戚在农村卸苹果时摘了邻居家一些苹果被邻居当场发现了,后邻居打110报警,我亲戚被带到派出所问话。回来后我亲戚说他在派出所给警察说当时因为天黑,加上两家是地邻居,对方家的果树都长到我家地里了,因为这样才摘错了苹果,可是警察根本不相信她的话,还扣押了几笼苹果,那里有一些邻居家的苹果,但是不多,警察说还要继续调查,请问这个事警察会怎么处理,我亲戚会不会有事啊?  -----------------------------  易捕之 :  如果你亲戚讲的是实话,即确实天黑,确实对方家的果树都长到你家地里了,而自己确实是无心摘错了苹果,你亲戚的行为够不上违法犯罪。  摘的苹果多吗?价值约多少?这牵涉到事情的轻重。  你了解一下,警方将其带走是使用的什么手续?是口头传唤还是继续盘问?使用这些手续法律规定都必须通知你亲戚的家属的,你去问下家属就知道了。不清楚直接询问办案的派出所。口头传唤至多24小时,继续盘问至多48小时,时间到了还不能证明有违法犯罪事实就应该放人了。
  @江苏刑事法律人 你好,我的养猪场被强拆,够不够成刑事犯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我是山东聊城冠县贾镇宫庄村的一个平民百姓,辛辛苦苦经营养猪,2006年冬季经村民委员会允许在国道 309南侧建设养殖区,饲养母猪.肥猪.和小猪,冠县电视台当时还对这种林地立体养猪模式进行了推广报道,几年来一直收入颇丰,但自2010年12月份开始,时任村主任宫云和盯上了这片给农民到来良好收益的沃土,先是带人将养殖场区内的1010课树木砍伐私自卖掉侵吞出售树木款项,接着于2011年5月初将我告上法庭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此诉讼历时一年余,以宫云河为代表的村民委员会撤诉而告终。期间,宫云和.王景民等带人将猪场与国道309线的道路挖断,阻挠通行,停水停电,导致62头仔猪死亡, 严重影响了生产经营。
日至12日,宫云和.王景民数十 人 未经允许强行将猪场强行拆除,猪场夷为平地,屋中的二万四千多元也不知去向,并打伤两人受伤住院,将拆除的砖块推入壕沟并用土埋平,拆下的门窗用火焚烧,砍伐树木797棵,抢夺亲属用于拍照的手机四部相机一部 ,他们野蛮强拆导致34头苗猪被冻死,丢失能繁母猪和肥猪共计27头,并造成8窝母猪流产,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经国家专业评估人员评估高达544470元人民币,为尽快恢复生产经营,不得不另租他人闲置多年.破败不堪的养鸡场来养猪,我们多次去冠县.聊城上访,迟迟得不到结果, 在 日我去过北京上访,国家信访局问清缘由,说给批下去,回家等两个月,我回到家苦苦等待,两个月后 无人解决此事,
我又去国家信访局上访,领导人告诉我们已经批下去了,快则两个月,满则三个月,既然来了再批一次,让我们回去等待结果,天高皇帝远,上级领导的命令来到山东冠县就像挂了一场北风凉爽了一下,三个月过去了依然没有结果,我搜集好了书面证据材料,2013年6月 25日去冠县法庭诉讼立案 ,立案庭张庭长接到诉状后,想给我们调解 ,我的侓师多次催促,我们要求近快立案,日我们又去了冠县法庭,张厅长不在,给他打电话,他又推到明天。我们认为,他们强拆抢砸,已经构成破坏财物罪,我们又去了公安局,公安局的湖大队长让我去贾镇派出所递材料,8月15日在派出所等了一上午,也不见所长和当时出警人李贤顺的影子,至今没有结果,村支书窜通政府带头强拆抢砸,抢财夺物,请看到后伸出援助之手,能给我们深渊,我们表示感谢,
网上发帖寒心间, 写出事实众人观 。恳请看到管此事,相信世代有情天。                          郭全义 手机
  你好,我父亲(农民工)在中铁11局1公司项目部上班途中出现交通事故,导致我父亲成植物人,司机全责,父亲无责任。是邵阳劳务公司排遣去修桥的。
  请问,大概可以获得多少钱赔偿金?  
  @好有感觉 24楼  你好,我父亲(农民工)在中铁11局1公司项目部上班途中出现交通事故,导致我父亲……  -----------------------------  你好,本贴是刑事案件专帖,你咨询的交通事故案建议咨询当地律师,因为据我所知,各地的赔偿标准是不尽相同的。而且,咨询时建议你讲清楚事情的基本情况,如你父亲的年龄,身份,工作等,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双方驾车情况,交警事故责任认定情况等。  
  @好有感觉 你好!   此领域本人确不精通,先学习搜索有关资料,整理如下,希望可以帮到一点忙,同时敬请各位高人批评指正。  一、法律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及各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发的文件  二、赔偿关键步骤:  1、工伤认定。由所在单位在事发30日内申请认定,单位未在上述期限内申请的,受伤的原工及其亲属可以向单位所在地的社保部门申请。  2、在治疗稳定后到有关鉴定部门做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伤残等级才计算赔偿额  赔偿项目及计算依据:  (1)、工伤医疗待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治疗费、伙食补助费、到医院的交通费、需要安装假肢等辅助器具的费用,  (2)、停工留薪期待遇(用人单位支付):事发后接受治疗及医生要去休息期间的工资及福利、该期间需要护理的护理费。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赔偿的主要部分),篇幅较多,见《工伤保险条例》第35、36、37条。注意:需要根据各省发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数据,并依照劳动能力鉴定等级来计算。  (4)、护理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中,有护理期限和标准,护理费的支付按《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标准,由社保基金支付。  三、需要注意的问题:  1、你父亲是劳务公司派遣的,与他有劳动关系的是派遣公司,而非用人单位中铁11局1公司,所以如果劳务派遣公司没有为你父亲办理工伤保险,相关费用应由派遣公司支付,而非用人单位中铁11局1公司,仲裁和诉讼的对象都是劳务派遣公司,这不要弄错。  2、因为你父亲的工伤是由于有人交通肇事引起的,你还可以要求肇事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且此赔偿责任也工伤保险赔偿时可以同时适用的,简言之,就是就你父亲目前的情况,应该可以获得两份赔偿待遇:一份是工伤保险的待遇,另外一份是肇事者对你父亲的损害赔偿。此结论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且经我查询有关类似判例,我国多地判决均认可本观点,即按照分别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以及民法通则关于民事侵权赔偿的规定分别判令工伤单位和直接侵权人向受伤的劳动者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和损害赔偿金,允许劳动者获得双重赔偿。
  @江苏刑事法律人 事情是这样的,我朋友在网上认识一个女的,见面之后就确定了男女关系,这期间男的向女的要了一万多块钱,那个女的就给了,然后女的周围的男性朋友说我那个朋友是骗她的,说我朋友根本不爱她,于是,那个女的就要男的还钱,但是男的不还,女的就去公安局报案,这样构成诈骗罪吗?
  @陈小绮 26楼  @江苏刑事法律人 事情是这样的,我朋友在网上认识一个女的,见面之后就确定了男女关系,这期间男的向……  -----------------------------  你朋友是以何名义向女的要钱的?有虚构事实吗?钱用到哪里去了?  
  @陈小绮
26楼  @江苏刑事法律人
事情是这样的,我朋友在网上认识一个女的,见面之后就确定了男女关系,这期间男的向……  -----------------------------  @江苏刑事法律人 27楼
00:23:37  你朋友是以何名义向女的要钱的?有虚构事实吗?钱用到哪里去了?  -----------------------------  我说要买个外星人笔记本电脑,但是只打了七千多,所以钱不够,就买了个联想笔记本,大概五六千
  @陈小绮 28楼  @陈小绮
26楼  @江苏刑事法律人
事情是这样的,我朋友在网上认识一个女的,见……  -----------------------------  要钱要了一万,买笔记本花五六千,剩下的钱呢  
  @陈小绮
28楼  @陈小绮
26楼  @江苏刑事法律人
事情是这样的,我朋友在网上认识一个女的,见……  -----------------------------  @江苏刑事法律人 29楼
07:14:41  要钱要了一万,买笔记本花五六千,剩下的钱呢  -----------------------------  剩下的买液晶电视
  @陈小绮 30楼  @陈小绮
28楼  @陈小绮
26楼  @江苏刑事法律人
事情是这样的……  -----------------------------  倾向于民事纠纷,和解不成至法院起诉  
  今天才知道,原来盗窃电能若够不上刑事处罚,是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对窃电人行政处罚,压根不关公安机关的事。  
  新的一天,吾日暮途远,只好暴行逆施,加油。  
  @江苏刑事法律人 20楼
15:28:11  bentleys2011:  既然如此,你现在的问题就是找到证据证明嫌疑人向你虚构过“银行贴息业务”这个事实,你有证据吗?录音?旁证(证人证言)?书证(书面的一些材料,如收据上是否提到这个业务的内容)?有的话,请至公安机关报案提出控告,你提出控告的,公安机关有书面答复的,立案不立案都有相应通知书,如果决定不立案,该通知书在三日内送达控告人,你若不服,可在收到通知书7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其应......  -----------------------------  谢谢您的指点!  1.我这两天咨询了银行总部的科技处,答复为:当天银行卡的所有交易记录、银行工作人员授权操作的过程都有,但需要警方立案调查才能提供。我觉得这个电脑记录能把关键的信息发映出来,能否请求警方去调查?如果按警方目前证据为由不立案调查,我可否以此进行申请复议?  2.中介人的情况:介绍给我所谓“银行贴息”业务的中介人在,人证,书证都在,但他说是另一个中介人这样介绍的,而另一个中介人目前找不到。请问能不能以这个中介人诈骗嫌疑立案呢?
  马克  
  @bentleys2011   谢谢您的指点!  1.我这两天咨询了银行总部的科技处,答复为:当天银行卡的所有交易记录、银行工作人员授权操作的过程都有,但需要警方立案调查才能提供。我觉得这个电脑记录能把关键的信息发映出来,能否请求警方去调查?如果按警方目前证据为由不立案调查,我可否以此进行申请复议?  2.中介人的情况:介绍给我所谓“银行贴息”业务的中介人在,人证,书证都在,但他说是另一个中介人这样介绍的,而另一个中介人目前......  -----------------------------  1、你即使调到了当天的交易记录意义不大,只能证明你输过密码,处分过你的资金,银行人员即使是共犯,他即使想,也没有权限绕过你的密码把你的资金转走,何况这一切都有记录,包括电子数据的记录和银行内无处不在的视频监控记录。所以我认为你不必继续纠结于这个问题,你应该亲自输过密码的,除非你有证据证明你当天根本没去过那家银行。  2、如果你认为对方构成犯罪,你现在要做的全部事情就是提出证据和报案,你要提出的证据就是:  (1)可以证明嫌疑人向你虚构过“银行贴息业务”这个事实的证据,  (2)可以证明你的钱被转走的证据(这很简单,账户交易记录你自己也可以调到)(3)可以证明对方有非法占有你财产的故意的证据,如钱到手后去挥霍、赌博、非法勾当  记住,关键要做的是让警方相信有犯罪事实存在  3、如果你不服不立案决定,接下来你可以选择的做法我上面的帖子已经说的很清楚了,不再赘述。
  一案例,怎么定都觉得不妥:黑车司机车被交通局运管处扣押停在专门停车场等待接受处理,车主带人强行将车开除,期间对车场管理人员使用了轻微暴力,问此案的定性。  有认为抢劫,有人为若扣车是钓鱼执法等违规手段,抢回行为为自助行为,不构罪,若扣车合法,构成抢劫;有人认为构成妨害公务,理由是车停在那是运管人员执行公务行为的延续,有人说既然只用了轻微暴力,定抢夺好了,抢劫太重了,要是车价值大,数额巨大,岂不是要判十年以上,好像于情不合。  本人倾向于视暴力程度定抢夺或者抢劫。  
  一个便携式月亮很轻,它找到我投案自首说还要立功,希望我减轻或免除对它的行政处罚。  这估计只有我自己看得懂,哈哈  
  楼主您好,  我在开庭前举证期间,依法申请调查搜集证据并且提交案件证据,审判长不予收取回答开庭交,由于审判长不予调查搜集证据,导致我不能参加开庭,后我一直要求反映到市,省,北京,审判长以按照国家规定法院不调查证据,(不调查证据)有法条解释等,我要其拿出这些他拿不出,要求按照法律规定不给调查搜集证据给书面答复,回答不给书面答复,在告状告了十一个月要求依法调查搜集证据时,审判长下了无证据判决,(被告拒绝提供证据,原告我也没有证据),该是否为故意使当事人失去证据,并枉法裁判,
  @被盗去密码 39楼
22:20:17  楼主您好,  我在开庭前举证期间,依法申请调查搜集证据并且提交案件证据,审判长不予收取回答开庭交,由于审判长不予调查搜集证据,导致我不能参加开庭,后我一直要求反映到市,省,北京,审判长以按照国家规定法院不调查证据,(不调查证据)有法条解释等,我要其拿出这些他拿不出,要求按照法律规定不给调查搜集证据给书面答复,回答不给书面答复,在告状告了十一个月要求依法调查搜集证据时,审判长下了无证据判决,(被告拒绝提供证......  -----------------------------  是什么类型的案件?
  事发桐庐富源村村民刘水华身上。号晚12点左右,因梦游从家中走出,头带毛线帽,上身穿毛衣,下身穿条牛仔裤,脚穿旅游鞋。误闯有水农田事主全身湿透。直到零晨两点多从田里走到老坞村(邻村)家敲门求讨口热茶喝,敲到事发地王某家门口时,因门没有关好被直接敲开了,被其当做夜贼打的本身致残!至今还在医院治疗,家人已无力支付医药费,当地公安部门也对此事一再的推脱置之不理。处于无奈只能寻求社会帮助!!!拜谢!!!事情经过:施某作为一个乡镇医生,请问你的人道主义及医德到哪里去了?不采取救护反而打110报警。1、请问分水派出所的公安民警你们在零晨2点58分接警,为什么要到3点12分出警呢?从分水到老坞自然村大约10-15分钟车程时间,你们到事发现场后又干了些什么呢?让我们来看一看你们是怎样办案的。就听信了报警人说是个小偷不经调查取证,就给受害者拍了二张照片后就将其反绑起来。听现场人证说:“当时受害者本人还向公安民警说我不偷不抢你们绑我干什么。"可见当时受害者的人还是好的(至少是清醒的)。那么为什么到了派出所后又直接通知说在医院了呢?中间你们对受害人又做了什么???2.在凌晨3点52分把受害者带上警车在路上你们有没有打过他?到所里后又有没有采取刑事逼供?等等我们都一概不知。3.在4点10分眼看受害者人快不行了就给他送桐庐第二人民医院(就派出所旁边)。没有采取救护、抢救,误了最佳抢救时机,还有二位公安民警在医院走道坐着。4. 在4点50分时派出所才从电脑上找到砖山村受害者的妹夫(林某)的电话,问受害者刘某你是否认识,林某回答道是我小舅子,此时公安民警才告知林某其受害者现在在医院(正因此受害者家属才知道事情发生了),此事我们百思不得其解,你们为什么不通知村里领导及我们家人呢?难道你们都是这样办案的?没有道德,没人性,就连最起码的公德心都没有。百姓催泪难言语,百姓之不幸。5、在我们家人强力要求下和富源自然村老百姓的舆论压力下,派出所方面于2月3日才把参与事件的有关人员带到看守所里关了5天,可笑的是事情没有相关的解释和说法,关了5天就将其相关人员又放回了家。但是在这批犯事人员中的其中施某口供里说起过王某打过几拳踢过几脚(公安同志们;这又怎么解释???)。6、王某及施某等人在于释放当日2月7日从看守所回来时,竟然还在受害者妹妹(刘某)家门口大放烟花炮竹,这是什么性质。受害者妹妹很是生气便打110报警,分水派出所的公安民警到现场后有一位姓余的民警说这事他管不着,后就对几个民警说我们走(便一走了之)。如此态度,还为打人者辩护。请问姓余的民警你是什么意图。公道何在。  爸爸无故被打,打人者没被抓,被打人被逮到公安局,短短几小时内被送往医院变为脑残,被带走前人还是清醒的,家属事后咨询情况,民警对我们家属态度很恶劣(视频为证)。        这样案件容易吗
  楼主:江苏刑事法律人 时间: 22:42:27   @被盗去密码 39楼
22:20:17  楼主您好,  我在开庭前举证期间,依法申请调查搜集证据并且提交案件证据,审判长不予收取回答开庭交,由于审判长不予调查搜集证据,导致我不能参加开庭,后我一直要求反映到市,省,北京,审判长以按照国家规定法院不调查证据,(不调查证据)有法条解释等,我要其拿出这些他拿不出,要求按照法律规定不给调查搜集证据给书面答复,回答不给书面答复,在告状告了十一个月要求依法调查搜集证据时,审判长下了无证据判决,(被告拒绝提供证......  -----------------------------  是什么类型的案件?  ___________________  谢谢回复,本案是一起医疗故意侵害案件,被告医生(个人行为)故意侵害死者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在一审被告拒绝提供一个字的医疗文书证据,我向被告交换证据提供死者的客观病历被告拒绝收取,客观病历几十页几乎全部是假的隐藏,篡改的一塌糊涂,至再审案件卷中原被告双方都没有证据,本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九条等,申请依法调查搜集证据(申请事项符合规定)和提交案件证据(合法证据),法官不予依法调查搜集证据,称开庭交,问一问人家(被告)同意不同意等等,不予依法调查搜集证据,
  我在09年由于一些原因与父母有矛盾,主要他们不对多,经常争吵,我没精神病,可是他们一口咬定我有,并在亲戚当中说我有,最后他们找几个亲戚先后两次把我强行送进精神病院,长达四个多月,限制我自由,最后导致我身体不好,期间在医院里有两次遭非人待遇,被电棍过电,那感觉生不如死,出来后我身体由于长期被逼吃西药,得了慢性病,给我的生活带来言重困扰,吃了好几年中药都没全与,现在我跟父母由于很多原因彻底断绝关系了,我很恨他们,请问他们这是非法拘禁罪吗?如果是最低能判多长时间,我现在还能维护我的权益吗?那么长时间了,我虽然不能原谅他们给我带来的伤害,但是我一定要让他们明白不是他们想怎样就能怎样的,我并不是想要判他们的刑,但是我一定要讨个说法与赔偿,恳请律师给些详细说法,谢谢谢谢谢谢谢谢!  
  @被盗去密码 42楼  楼主:江苏刑事法律人 时间: 22:42:27   @被盗去密码 39楼……  -----------------------------  日起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日起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更将使这一问题在社会生活中受到广泛关注。其中该《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  有鉴于此,如果如你所说双方都没有证据,医疗机构要承担诉讼的不利后果,况且据你所说,你自己是有证据的,你要提交证据法官不许可?在现在这样的背景下,我指上海高院法官出事,全国法院都在整风,如果你有合法证据,我想不大可能出现这样法院拒收的情况吧。如果真的有,可考虑向法院纪委或者检察院纪委反应情况。  
  7月22日起施行的寻衅滋事两高最新司法解释,关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解释,列举了一些构罪的情形,但不包含江苏规定中“随意殴打多人”,这样以来,在一个寻衅滋事的事件中,打了三人以上也不构罪了,而“多次随意殴打他人”被列举了出来,可我主管观感觉一次打多人与多次打人的恶劣程度是差不多的啊。  基于上述的原因,前几天刚有一同事的案子被退下行。  四保多次用凶器在公共厕所自杀,大大影响他人如厕,但他自己只是流泪,因为只有轻微伤。  1精神失常或自杀2多次3公共场所4影响大5六类(流泪)人6一人轻伤或二人轻微伤  
  “用几十万元钱把人从看守所里弄出来。。。”---算不算是非法占有财产的故意证据?
  一案例,下午2时许,甲叫乙到自己家里来吸毒,乙2点半到,毒品不多,二人吸了半小时全部吸完,后二人继续在甲家中上网看电视,到当晚9时,甲又出去买了点毒品,二人继续一起吸毒,吸到10点结束。  问题是:甲容留他人吸毒容留了几次?一次还是二次?  关于次的问题,什么叫“次”?没有看到哪里有明确规定,但在这个案件里,一次还是两次就是罪与非罪的问题,求解。  
  @bentleys2011 46楼
14:30:44  “用几十万元钱把人从看守所里弄出来。。。”---算不算是非法占有财产的故意证据?  -----------------------------  如果嫌疑人交代,骗了你的钱之后是用于捞人,即“用几十万元钱把人从看守所里弄出来。。。”,很明显是用于非法勾当,可以认为是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
  @bentleys2011  但要注意,仅凭他自己交代是不够的,还应去核实是否存在捞人的事实。
  有一真实案例:盗窃还是不构成犯罪  甲是一广告施工承包商,乙是广告商,二者签订合同由甲按照乙的要求将一个高炮广告立柱(就是常见于高速公路两侧的那种大广告牌,下面有一根长长的圆柱形的铁支架的)安装好。后甲安装施工,已经把立柱和广告牌都吊装好,只等焊接接完工了,不料这时高速公路路政部门人员过来制止,原来他们认为该立柱的位置离高速路过近,违法了有关规定,不准许安装,甲只得按照路政的要求将已经吊装的广告牌再吊下来,而立柱仍树立在原地,该工程停顿。也正因为如此,乙广告公司未将1.5万元的工程尾款结算给甲。甲则认为我事实上已经按照你的要求履行了合同(只差焊接),现在因为你手续上的问题,导致我把接近完工的工程返工,责任不在我,所以就一直向乙催要尾款,乙当然不许。后甲打电话给乙称再不付尾款就自行讲立柱拆除卖钱,乙表示反对。后甲真的叫人拆除了立柱,卖掉的款1.9万。  本案检察认为甲事前告知了乙,故不具备“秘密窃取”的特征,不能构成盗窃罪。
  这个现在很火的  我相信是真的  压力试验机ww /
  警方立案了!感谢您的支持与指点!希望得到您一如既往的帮助!立案之后的流程如何走?我需要做点什么?谢谢  
  警方立案了!感谢您的支持与指点!希望得到您一如既往的帮助!立案之后的流程如何走?我需要做点什么?谢谢  
  @bentleys2011 53楼
20:01:57  警方立案了!感谢您的支持与指点!希望得到您一如既往的帮助!立案之后的流程如何走?我需要做点什么?谢谢  -----------------------------  呵呵,一个好的开始,立案之后就要开始正式的侦查了,警方会有一系列的手段和方法来查明事实的真相,包括使用各种侦查措施,如传唤、拘留、调取证据等等,你也可以积极配合警方提供一些有益的线索或者搜集到的一些证实嫌疑人有罪行的证据,随时联系吧,希望你的损失能够得到弥补,有罪的人能够得到应有惩罚。
  @江苏刑事法律人 50楼
13:34:33  有一真实案例:盗窃还是不构成犯罪  甲是一广告施工承包商,乙是广告商,二者签订合同由甲按照乙的要求将一个高炮广告立柱(就是常见于高速公路两侧的那种大广告牌,下面有一根长长的圆柱形的铁支架的)安装好。后甲安装施工,已经把立柱和广告牌都吊装好,只等焊接接完工了,不料这时高速公路路政部门人员过来制止,原来他们认为该立柱的位置离高速路过近,违法了有关规定,不准许安装,甲只得按照路政的要求将已经吊装......  -----------------------------  在我纠结于此案为何不定盗窃罪的时候,在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04/05/id/117290.shtml)看到了这样一篇文章,从法理上解决了我的问题:  《盗窃行为的性质与盗窃罪与非罪的界限——  民事盗窃 治安盗窃 刑事盗窃的不同性质与区别》  作者:王礼仁(王礼仁简介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三级高级法官,三峡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曾从事刑事审判,出版刑法方面的专著三部。后专门从事家事审判,担任家事合议庭审判长10余年,出版和发表了《婚姻诉讼前沿理论与审判实务》专著和论文若干)  发布时间: 15:20:54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分享到: 0  盗窃行为的性质,是指盗窃行为的法律性质,即作出法律评价的性质。根据盗窃行为的具体情节并结合其法律后果,可将盗窃行为的性质分为三种:一是刑事性质的盗窃行为;二是治安性质的盗窃;三是民事性质的盗窃。刑事盗窃行为与治安盗窃行为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法律后果的性质不同。而引起法律后果性质不同的主要因素是其盗窃数额的大小和情节的轻重以及次数多少。也就是说盗窃数额较小或情节较轻的(如虽然盗窃数额较大,但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不以犯罪处理情节的,即属于“情节较轻”者),或者在一年内入室盗窃或在公共场所扒窃,没有达到三次的,就是治安盗窃;盗窃数额较大(包括接近数额较大而情节严重者)或多次盗窃的,就是刑事盗窃。因而,刑事盗窃是治安盗窃量变的结果。而民事盗窃与刑事盗窃则不同。民事盗窃与刑事盗窃不是“量”的变化,而是“质”的区别。也就是说民事盗窃与刑事盗窃,是两个性质根本不同的盗窃。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必须严格划清民事盗窃与刑事盗窃的界限。  所谓民事盗窃,是指因民事(包括经济行政)纠纷或者矛盾引起的盗窃行为。民事盗窃有如下几个特征:1.行盗人与被窃者之间存在矛盾或纠纷关系;2.矛盾或纠纷没有得到妥善解决;3、不满意一方采取了秘密手段窃取了对方的财产;4.行窃人往往留有真实姓名或事后不隐瞒“盗窃”事实;5.行窃人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占有被“窃”财物,而是为了促使对方解决纠纷,实现保护自己的目的。  如刘义良不服工商机关处理盗窃耕牛案。1980年3月,刘义良到洪湖县买回耕个两头,因不合委托人有关要求被拒收,刘在喂养30多天后,以560元卖掉,获利70余元。同年7月,该市工商部门认为刘义良是投机倒卖耕牛,不仅从其家牵走了其买回自养的小水牛,而且还将那头已出卖的黄牛的价款以非法收入予以没收。刘因交齐现款,工商部门便把刘的小水牛以220元出售给该市文华茶场。刘对此不服,曾多次到文华茶场索要未成,同时,还向省地工商部门上访控告。同年8月,上级工商部门责令该市工商部门纠正此案,并把原没收的款退回。但市工商局迟迟不予纠正。刘无可奈何,便于日凌晨,带领两个儿子,携带绳索赶到文华茶场盗回了原属自己的那头水牛,并将写有“刘义良的水牛牵去了......”的字条留在现场。当天下午,茶场派人找到刘家追问时,刘即承认牵牛之事,但表示在市工商局未纠其错误决定前,不能退牛。  又如,日,经法院判决李某与王某离婚。法院将洗衣机判给了李某。但判决生效后,王拒不将洗衣机交给李某,李多次索要,并申请法院执行亦无结果。李某气愤之下,于同年9月14日,跳窗入室“偷”搬洗衣机。因洗衣机难以搬走。便“偷”了录音机。并留下纸条:“如要录音机,用洗衣机来换。”类似这样的案件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  对这类案件,从表面看虽然实施了“偷窃”行为,与盗窃犯罪具有相同之处。但从实质上看,不论在实施“盗窃”的原因上,还是在实施盗窃的目的上,都与盗窃犯罪有着本质的区别。因而,不能作盗窃罪处理。  应当注意的是,我们说民事盗窃不作盗窃犯罪处理,并不是说一切因民事纠纷和矛盾引起的盗窃都不能作盗窃犯罪处理。因民事纠纷或矛盾引起的盗窃,只有具备“民事性质”,符合民事盗窃特征的,才可不作犯罪处理。如果行为人与相对人存在某种纠纷或矛盾,而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盗窃相对人财产,其目的是为了窃为己有而使对方受到损失,则属一般盗窃性质,不属民事盗窃,对此则可以按盗窃犯罪处理。  如李某欠张某1000元钱,张多次索要,李不给,张某便将李某的一头价值800余元的耕牛盗卖,牛款归自己所有。张某见此事并无他人知晓,便一直隐瞒盗卖李某耕牛一事,继续向李某索要1000元借款。张某的盗窃行为,后被公安机关查获。此案应按盗窃犯罪处理。此案虽然因民事纠纷引起的盗窃,但行为人张某盗卖他人耕牛并不是为了促使纠纷的解决或抵偿李某所欠的债务,而是为了非法将他人物品占为己有,这与一般盗窃在本质上没有区别。  民事纠纷或者目盾引起的盗窃犯罪与民事盗窃,在盗窃起因上虽有相似之处,住两者仍存在性质上的差别。这种区别主要表现在两者的目的不同民事盗窃是以盗窃为手段,促使纠纷的解决,而因民事纠纷引走的盗窃犯罪则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同时,民事盗窃在用得他人财产后,具有公开或不隐瞒性,而因民事纠纷引起的盗该犯罪,则不公开,取得财产是秘密的,取得财产后也是保密的,不让财产所有人知晓。因而在司法实践中,一定要严加区别。对于双方之间存在矛盾,以非法据为已有为目的而报复盗窃的,亦应按盗窃犯罪处理。  (作者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
  第一次看到:“民事盗窃”的概念,有点震惊,呵呵
  怎么查网逃名单?
  @风头过后 57楼  怎么查网逃名单?  -----------------------------  这是公安秘密,透露是违法的,建议你如果知道有人犯罪被上网追逃,应劝其马上到司法机关投案自首。一般情况,投案自首会减轻处罚,比如本应在三年以上量刑,可以减到三年以下,甚至可以判缓刑,是得到宽大处理的最好机会了。  
  继续我的案例  这是审判参考上的,我把它简化了:  甲绑架了乙,期间乙反抗,甲有殴打乙头部行为,后甲以乙的人生安全为要挟要求乙家属打钱3万到甲指定的银行卡,钱到帐后,甲带乙一起乘出租车赶往取款机所在地,路上所乘坐出租车遭遇车祸,乙死亡,甲生还,后法医鉴定,乙死于头部遭受重击导致出血而死。无法确定甲先前殴打乙还是后来的车祸、或者是而原因皆有。  刑法规定绑架致被绑架人死亡的,处死刑。  我们的问题是,甲应该被判死刑吗?  答案是否定的,这是真实案例,后来甲被一审判处15年。  原因书上分析得很多,其实可以总结为一句话:乙的死不是甲的故意或者过失,即不是由于甲的过错造成的。  审判参考上的人都挺牛的,受教了。
  继续案例  甲某驾车从四川开往云南边境某市,一路上避开高速路、检查站,专走小路,后在一边防检查站接受检查时,神情慌乱,在民警要求其打开轿车变速箱挡板检查时试图逃跑,被民警当场控制,后民警在其轿车变速箱挡板下当场查获冰毒2287克。  甲辩解不知其车内藏有毒品,拒不供认毒品来源,又不能证明系受人指使、雇佣运输毒品。  一审以运输毒品判处死刑,二审维持并上报最高法核准,已执行死刑。  此案看似并无直接证据证明甲明知其车内藏有毒品,但根据有关规定,其反常行为可推定其主观故意。  照我往常的理解可能最多只能定非法持有了,但居然执行了死刑让我有点震惊,原来毒品犯罪是这样特殊的!  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意见》中规定:  二、关于毒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明知的认定问题   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实施的行为是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和其他检查站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为他人携带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所携带的物品内查获毒品的;   (二)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邮寄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三)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或丢弃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四)体内藏匿毒品的;   (五)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或不等值的报酬而携带、运输毒品的;   (六)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毒品的;   (七)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毒品,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的;   (八)其他有证据足以证明行为人应当知道的。   《纪要》中规定:  十、主观明知的认定问题  毒品犯罪中,判断被告人对涉案毒品是否明知,不能仅凭被告人供述,而应当依据被告人实施毒品犯罪行为的过程、方式、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形等证据,结合被告人的年龄、阅历、智力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明知”是毒品,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1)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和其他检查站点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为他人携带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携带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2)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邮寄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3)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者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或者丢弃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4)体内或者贴身隐秘处藏匿毒品的;(5)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不等值报酬为他人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6)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7)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物品,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从中查获毒品的;(8)行程路线故意绕开检查站点,在其携带、运输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9)以虚假身份或者地址办理托运手续,在其托运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10)有其他证据足以认定行为人应当知道的。  这种认定,其实颠覆了有的刑诉法无罪推定的原则,因为对于其他犯罪,我有犯罪的故意是需要你司法机关证明的,不能证明,那就应推定我无罪;对于毒品犯罪,如果存在若干规定情形,即使司法机关不能证明其直接故意,可以“推定”,除非嫌疑人自己可以做出合理解释,或者有证据证明自己确属被蒙骗的。
  继续案例  2010年10月,徐某系吸毒人员,因无力支付毒资经预谋携带含有安眠药的蛋挞冒充社区干部至某居民家中家访,期间骗使被害人食用蛋挞后睡着,后在被害人家中搜取到价值六千元的财物后逃离。被害人醒后即报案,警方现场提取到徐某DNA,确定其身份,后以通知吸毒人员例行尿检的方式让徐某自行到案,徐到案后主动交代了麻醉抢劫的犯罪事实。后一审时当庭翻供,称不记得在蛋挞中放过安眠药,因警方未能在被害人尿样中坚持安眠药成分,一审以盗窃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一年。后检察抗诉,二审时徐某又承认在蛋挞里防安眠药的事实,二审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十年,没有认定徐某有自首情节。  本案亮点:没有认定自首。  理由如下:徐虽看似自动到案,但其是被叫去的,不是主动去的,去了之后虽主动交代了,但她的罪行其实已经被警方发觉并高度确认,不符合认定为自动投案的诸多情形。  其次,徐不是如实供述。一开始虽如实供述,但一审前翻供,虽二审又承认,但不符合“一审判决前仍如实供述”的条件,从立法愿意理解,到二审才翻回来说实话,已经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还差点坐成了错判,幸亏有检察抗诉,不然岂不是太便宜她了,正义何在?  
  继续案例  徐某是某市公安局局长,同时他也是该市最大的黑社会的老大,徐经常利用他的身份包庇其黑社会组织。  问题是,徐同时涉嫌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该如何处罚?数罪并罚还是从一重罪处断?  
  数罪并罚吧应当
  @bentleys2011 63楼
14:46:44  数罪并罚吧应当  -----------------------------  咨询了很多专业人士,均称应当数罪并罚,理论上的东西不去深究了
  加油!
  楼主可不可以解释一下药家鑫的案件到底应不应该处死刑?
  上次说立案事,现在有点糊涂了,上次是听我们本地警方说那边警方要求这边协助,就发了一个立案传真过来,今天打电话给那边警方,电话里却支支吾吾。听人说立案材料也有可能是假的,不知有没有这种情况?另外立案的话,是否必须要通知到本人呢?谢谢楼主
  @bentleys2011 67楼  上次说立案事,现在有点糊涂了,上次是听我们本地警方说那边警方要求这边协助,就发了一个立案传真过来……  -----------------------------  立案有专门的立案通知书用来告知控告人的,你可以就你的案件立案情况向办案单位核实。  
  继续案例,甲向租赁公司租车后(有租赁合同),伪造所租汽车行驶证并将车“卖给”乙(有买卖协议),乙支付车款10万后过户不成发现被骗,甲已不知所踪。  问题:本案系合同诈骗,其诈骗金额是多少?只是一辆车的价钱还是一辆车的价钱加上10万元?  观点一:本案有两个被害人:租赁公司和乙,其中甲骗了租赁公司一辆汽车,骗了乙10万元钱,所以诈骗金额应该是汽车的价格加10万元,其中汽车作为赃物被追回。  观点二:本案甲做了这么多事情,实际只诈骗得到了10万元,不能重复计算汽车的价钱,甲的诈骗目的不是汽车,而是最终“卖车”所得的10万元钱。所以诈骗金额为10万元。  
  此文可解答我的问题,且出处较权威,正义网,作者黄尚来自安徽省淮南市检察院  汽车租赁诈骗案解析  时间: 15:27  作者:黄尚  新闻来源:正义网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活节奏的加快,汽车逐渐成为人们经常采用的便捷交通工具,汽车租赁业作为一项新兴的服务行业也随之产生,并不断发展壮大。但随之以租车为名骗租汽车,再通过变卖或典当、质押的方法套取现金,从而骗取他人钱财的犯罪不断发生,且已成为一种多发的新类型诈骗案件。在汽车租赁诈骗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大多以伪造的(也有用真实)的或冒用他人的身份证、户口本、驾驶证签订汽车租赁合同书,花费较少的押金、租金,就把租赁公司数万元、甚至十几万元的车合法地“占为己有”。汽车租赁诈骗案件不是一种诈骗罪名,而只是笔者为叙述方便,对发生在汽车租赁领域的诈骗犯罪现象的一种统称。这类诈骗犯罪案虽然基本手法相同,但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司法实践中,对租赁汽车抵押借款的行为如何定性以及诈骗犯罪数额如何认定、犯罪形态认定等方面全国各地均存在不同认识。笔者在网上收集资料时就发现,有的地方以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有的以诈骗罪立案查处;有的在计算犯罪数额时将押金、甚至租金扣除。尽管在具体处理上不一致,但在定性上都在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之间择一定罪。   同类案件之所以会在定性上出现完全不同的认识,笔者认为一方面是由于租车诈骗案本身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容易使司法工作者在理解和认定上出现差别;另一方面,是因为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只是具体表现形式或者说具体诈骗手段上的区别,而且合同诈骗罪本身就是从诈骗罪中细分出来的,因此也容易导致混淆。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平,男,31岁,淮北市人,因平时游手好闲,花钱大手大脚,欠下大量债务,为还清个人债务、满足个人花销需要,遂萌生了骗租车辆以“抵押”借款或抵偿债务的念头。日,王某平凭自己的身份证和舅舅唐某的驾驶证,以其堂弟结婚要用车为由,骗取朋友蒋某做担保,以2000元押金从淮北市“四海汽车租赁服务部”租赁黑色帕萨特轿车(价值106788元),并于5月中旬以3万元将该车抵给刘某。
  日,王某平又故伎重施,以王某业的驾驶证、孙某的身份证并骗取孙某担保,交押金2000元从“淮北市九零八汽车租赁服务部”租走江淮瑞虎越野车一辆(价值91080元),随后于同6月26日以2万元将该车抵给王某红。
  日,王某平再次以杨某的驾驶证、吴某的身份证,由其自己担保,交押金2000元,以杨某和的名义从“淮北市车友汽车租赁服务部”租赁本田飞度轿车一辆(价值62370),并于同年6月18日以2万元将该车抵给李某利。
  2008年5月底,王某平又以自己的名义,交押金1000元,从淮北市“四海汽车租赁服务部”再次租走桑塔纳2000轿车一辆(价值35200元),并于同年6月19日以2万元抵给汪某洋。
  2008年1月至5月期间,王某平先后多次编造各种需要用车的借口以骗取亲友的信任,诱使其亲友向其出借驾驶证或身份证,并为其担保或成为名义上的租车人,先后四次从三家汽车租赁服务部租得轿车四部(价值29.5438万元)。随后,又以经营急需资金为由,假冒车主或车主朋友的名义将租来的车辆低价抵押给他人,所得抵押款均备被其挥霍一空。
  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王某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或以小额履行合同的形式骗取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以被告人王某平构成合同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平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王某平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所租车辆的故意,其从租赁公司租车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被告人王某平将所租赁的车辆抵押给他人获取四名被害人9万元的行为可认定为诈骗行为,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的意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平为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采取先付小额押金的方式骗取汽车四辆,价值人民币295438元,扣除其缴纳的押金6050元,诈骗财物价值289388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辩护人单独评价其手段行为的辩护意见,割裂了被告人王某平犯罪行为的整体性和连续性,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依法认定被告人王某平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被告人王某平对被害人刘某、王某红、李某利、汪某洋被骗的财物损失予以退赔。
  二、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1.定性问题。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平以租车为名,按照汽车租赁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证件”和押金等条件,在签订“租车合同”后,对骗取的租赁公司汽车非法处置、变现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平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主要理由是:王某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租车、抵押,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产用于个人花费,其行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犯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应构成合同诈骗罪;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平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主要理由是:行为人在租赁车辆的过程中,并未使用虚假的身份欺骗被害人,在抵押车辆时也并未伪造汽车的行驶证明等文件,只谎称是车主或者朋友的车而低价抵押,行为人的客观行为难以反映主观占有的故意。客观上行为人的抵押行为,虽然是一种无权行为具有非法性,但其主观上并不想长期占有,而是想临时取得该财物的担保物权,只是出于客观原因才造成合同不能正常履行,造成合同相对人的财产损失。因而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2.诈骗数额如何认定问题。主要有两种不同的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平诈骗的是抵押借款,诈骗数额为9万元。理由是:从表面上看,陈某是向他人借款,并且还有抵押物,但是从实质上看,王某平用作抵押的抵押物并不是王本人的,属无权抵押,其借款后大肆挥霍,根本无力归还,也从未想过要归还,事实上也没有归还过,王某平借款的行为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其隐瞒了无力归还、不想归还的事实,达到了骗取他人钱财的目的,因而应认定其全部的抵押借款为诈骗数额。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平诈骗的数额应为全部的4辆汽车的价值。理由是:王某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了租车的真实用途,用租来的汽车抵押借款,因而本案中王某平诈骗的是汽车价值数额而不是借款。诈骗的数额应为4辆租赁轿车的价值295438元。
  三、评析意见   1.关于本案的定性
  合同诈骗罪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主要应从以下三方面进行考量:(一)以虚假的合同为作案手段。“虚假”包括三层含义:一是指合同本身就是虚假的,如签订合同当事人的身份虚假,订立合同的证明文件虚假等;二是指合同本身真实,但行为人根本就不具备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三是合同本身真实,行为人能够履约,但根本不想履约,而收受了对方给付的货物、货款等财产后逃匿的。只有这种以虚假的合同为手段,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才能认定合同诈骗罪,反之如果整个案件过程中根本就没有出现任何意义上的合同,那么就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同诈骗罪是典型的目的犯。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这实际上就是要求本罪的主观方面不仅仅是故意,而且还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种“非法占为有目的”,既包括行为人意图本人对非法所得的占有,也包括意图为单位或第三人对非法所得的占有。(三)侵犯市场经济秩序。合同诈骗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市场交易秩序和国家合同管理制度,公私财务的所有权是合同诈骗罪的次要客体。也就是说,立法者设立合同诈骗罪旨在通过对市场交易合同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的保护,以保证市场交易秩序的正常运行和维持国家合同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本人认为这是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在客体上的根本区别:合同诈骗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市场秩序,又侵犯了合同他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而诈骗罪侵犯的只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是单一客体。   合同诈骗罪本身就是从1979年刑法中的诈骗罪分离出来的,因此二者在犯罪构成要件上非常相近。但也有所区别:首先,犯罪主体不同。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合同诈骗罪的主体除了自然人外还可以是单位。其次,犯罪客体不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也侵犯了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再次,犯罪手段不同。诈骗罪中行为人只要使用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就可以构成。而合同诈骗罪则要求行为人利用签订、履行合同的方式或手段。而这一点实际上也成为实践中区分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形式要件。当然,如果在诈骗犯罪行为中出现了合同,并不能简单的据此认定就是合同诈骗。   笔者认为,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根本区别要看行为人是不是通过合同取得了财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也就是讲,被害人是不是因为受到“合同”这种形式的欺骗而“自愿”将财物的所有权或财产性利益(下同)、处分权交付给犯罪嫌疑人。如果被告人通过合同只获得财物的使用权而非处分权或所有权,那么就不能据此认定是合同诈骗罪。从合同诈骗罪所列举的情形来看,行为人均是利用合同成功骗取了被害人的信任,而被害人依约交付合同标的物、货款及担保财产。如行为人为骗取货物而冒用他人名义与被害人签订买卖合同,被害人依合同约定交付货物,实际上也就把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了行为人。众所周知,诈骗罪区别与其他财产类犯罪的关健点是: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使被害人信以为真,“自愿”(此处的自愿应理解为主动)处分、交付财物给行为人。被害人在这种情况交付的是财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也就是说被害人通过诈骗手段拥有了财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如在盗窃手段与诈骗手段相交织、诈骗手段与抢夺手段相交织的案件中,尽管行为人可能为了获取财物实施了大量的欺骗行为,但如果被害人当时并没有因行为人的欺骗行为而“自愿”交付财物给行为人,被害人之所以失去对财物的控制是因为行为人的盗窃或抢夺甚至是抢劫行为,那么当然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诈骗罪,这一点在司法实务中已形成共识。笔者认为,这里的处分应当是对财物所有权或财产性利益的处分。处分行为,是民法上的一个概念,是指以处分权利为内容并直接发生权利变动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中既包括直接处分财产的物权行为,也包括直接处分其他权益的准物权行为,如物之交付行为、债务免除行为等。诈骗犯罪中,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主要是对财物所有权或财产性利益的处分,是一种把财物所有权或财产性利益主动转移给行为人占有的意思表示行为,尽管这种意思表示是在受到欺骗的情况下做出的。合同诈骗罪来源于诈骗罪,是诈骗罪的特殊实现方式,因此在认定中当然应当遵循诈骗罪认定的基本要求。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平使用本人或他人真实的身份证、驾驶证等证件,交付押金,由自已或他人担保与汽车租赁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应当说这个租车合同是真实,而不是虚假的。因为在汽车租赁公司看来,他所面对的客户的资料是真实的,租车合同形式是完备的,那么他就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放心依合同约定把汽车交给客户去使用。租赁公司此时交付给王某平的只能是汽车使用权,而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是处分权或所有权,汽车租赁公司并没有因为租赁合同而受骗并对财产进行处分。当然从形式上来看,王某平是获得了汽车的实际控制权,似乎是汽车租赁公司“自愿”把车辆交付给其占有。但本人认为,这是由汽车租赁合同的特殊性决定的,不是实质上的财物所有权、处分权的转移。因而,犯罪嫌疑人虽获得了汽车的实际控制权,但并不意味着其有权处分汽车。   诈骗罪是目的犯,需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或“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在此类案中,行为人通过虚构“租车使用”的事实获得对汽车的事实占有,只是诈骗的手段行为。其只有通过抵押、典当、销售等方式才能实现对赃物的变现,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本人认为,在租车诈骗案中,只有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结合起来实施,才是完整的诈骗行为。如果行为人只使用汽车,拒不交付租金甚至租期届满故意拖延交还汽车但不将汽车通过抵押、典当、销售等方式变现的行为,都将很难构成诈骗罪(当然,如果行为人开车潜逃的形式实现占有也可构成诈骗罪)。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很难界定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从本案的客观方面来看,被告人王某平在与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时虽然使用了真实姓名和真实证件,并提供了担保人,但其实际上虚构了“租赁汽车进行使用”的事实,并隐瞒了租赁的真实意图——“将租赁来的汽车抵押变现”以实现非法占有的目的。其提供证件、交付押金、支付租金的目的都是为了骗取租赁公司的信任,使租赁公司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交付汽车。主观方面,被告人王某平在短期内先后与三家租赁公司签订四辆汽车租赁合同,随后又将租赁汽车低价“抵押”给他人,所得“抵押”款被挥霍一空,其非法占有“租赁财物”的目的充分暴露。另外,被告人王某平为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将车辆以租赁的形式骗出后又采取隐瞒真相的手段,以车主或车主的朋友的身份将车辆“抵押”给他人以获取现金,其所实施的“抵押”行为,是其为最终非法占有他人“租赁财物”这一结果的手段行为,属于前一行为的牵连犯罪,由于触犯的是同一罪名,应当从一重罪处罚。
  因此,本人认为王某平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诈骗罪定罪量刑。
  2.关于诈骗数额的认定   汽车租赁诈骗案件中通常存在两个环节,第一个环节是行为人以租车为名将车骗为自己控制。这一环节是行为人实际取得汽车的行为;第二个环节是行为人将车辆销售、抵押、典当以获取现金,这是租车诈骗案中最关键的行为,也是目的行为。由于这两个环节的存在,在实践中就出现了以哪个环节的“取得”作为犯罪数额的问题。因为行为人通过这两个行为,实际“取得”的数额是各不相同的,有的甚至相距甚大。汽车本身的价值很高,像在本案中最贵的一辆车价值106788元,但却被王某平以3万元的价格就抵押给了他人。本人认为,出现这样的认识,还是由于把汽车租赁诈骗案理解为合同诈骗案造成的。应该说,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通过第一个环节的欺诈行为,已非法占有了车辆,这时其诈骗的手段行为已经完成,至于其是通过销赃、典当还是通过抵押借款的方式变现,只是方式方法问题,不影响非法占有的成立。这就像抢得或偷得手机、金项链等物后,犯罪嫌疑人拿去典当或销赃获取现金是一个道理,不管行为人以什么理由使典当行或购买人相信手机或金项链是他自已的或是代朋友处理的,均不应当对此单独定罪,也不会把销赃的数额当作其犯罪数额。而应当以赃物的实际价值作为犯罪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七)销赃数额高于按本解释计算的盗窃数额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这是目前司法实践中,比较详细的关于侵财类犯罪数额计算的司法解释。其所规定的计算方法,对其他侵财类犯罪同样具有效力。因此,本人认为汽车租赁诈骗案件中,犯罪数额应是指所骗租车辆本身的价值,而不是行为人将所骗租车辆销售、抵押、典当的所得数额。
  3.租金或押金应否在计算犯罪数额时扣减。   笔者认为,租金的问题应当分两种情况。首先,如果行为人实际使用了车辆,并按约定交付了一定数量的租金,那么租金不应当从犯罪数额中扣减。如:A从B汽车租赁公司租用汽车一辆,约定每月1000元租金,A使用了三个月并按约定支付了3000元给B公司,后A将车卖出,案发后经鉴定该车价值20000元。那么本案中就应当以20000元来计算犯罪数额,不应当扣减3000租金元。因为这3000元租金是B公司按照汽车租赁合同应当得到的收益,A实际上也使用了汽车,他付B公司3000元租金,是其应当履行的汽车租赁合同的义务。其次,如果行为人没有实际使用汽车,那么租金应当被看作诈骗嫌疑人进行诈骗的手段和代价,是犯罪成本,因此也不应当从犯罪数额中扣减。因为在一般的汽车租赁合同中,通常租车行都要求租车人预付租金。也就是说,如果诈骗嫌疑人不提前支付租金,他就不可能从租车行那里把车开走。其实一个更直接的道理是,诈骗罪认定的只是赃物的价值,直接对赃物本身进行评定即可,与赃物价值无关的当然不应当在计算价值时进行加减。正如有人为了盗窃汽车,专门去学习开锁技术、购买汽车解码器的投入,当然不在计算其犯罪数额时扣除一样。  笔者认为,对押金的处理也一样,押金更应当被看作犯罪成本的投入。因为,如果没有押金的出现,被害人肯定不会放心的把车辆交给嫌疑人。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我们之所以会出现要把租金或押金从犯罪数额中扣除的冲动,是因为租金或押金在案件中作为犯罪成本,好像根本就没有减少或变化过。在此类案件中,租金或押金不像其他为实现犯罪目的,所进行的前期投入那样被整个犯罪所吸收,而容易被理解成犯罪成本。如果案发后汽车被追回,租金或押金如不扣除,那么就会给人一种这样的错觉:被害人什么都没失去却凭空获得了租金或押金,好像得了一笔不义之财。如为盗窃汽车,嫌疑人专门去学习开锁技术、购买汽车解码器的投入10000元。这个钱嫌疑人是交给了开锁技术教授人和解码器的出卖人,而不像租车诈骗案件中把前期投入的钱直接交给了被害人。在前者,嫌疑人获得了作案技术和作案工具,前期投入的10000元被获得的作案技术和作案工具所吸收;后者中嫌疑人获得了租车行对其信任度的提高,使其更有可能实现犯罪目的。前期投入的都是钱,只是给付的对像不同罢了。所以,租金或押金都应当被看作是犯罪的成本以及投入,不应当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当然,不从犯罪数额中扣除租金或押金,并不意味着租金或押金就必然归被害人所有。本人认为如果行为人没有实际使用汽车,那么租金就应当和押金一起被依法没收、收缴。因为此处的租金和押金所起的作用就像作案工具一样,理应被没收、收缴。如果行为人实际使用了汽车,那么租金就应当按照行为人的使用情况归被害人所有。如果被害人的车没有被追回造成了相应的损失,那么就应当优先从租金或押金中进行补偿。   4.不构成侵占罪。   有观点认为,既然被告人通过合同只获得了汽车的使用权,那么就认为他是合法占有该财产,在此情况下他把汽车私自处分变现的行为,是其拒不退还的表现,应构成侵占罪。本人认为,需要明确一点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主动实现对财物的保管,并在此基础上拒不退还的肯定不再是一般的侵占行为。《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的保管型侵占罪或普通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的行为。从本条规定来看,此处的“保管”必须是基于合法目的的保管,或者说在实现保管时行为人主观上必须不能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保管”行为只是实现其他合法行为的伴生行为。如租赁、担保、借用、委托、寄存等行为中,行为人在完成这些行为时,另起犯意拒不退还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才能构成保管型侵占罪。在汽车租赁诈骗案件中,行为人在租车之初就已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对汽车保管行为的实现,是其虚构事实的结果。因此,行为人虽有使用权,形式上实现了保管(占有),但并不是合法的方式获得的保管(占有),因此不能认定为侵占罪。  (作者单位: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检察院)
  天啊,真的好多,不过是好文,自己看。  欢迎继续发问。
  借钱去赌博或者放水(赌场里面放高利贷给赌徒,利息奇高,一般一万元每天利息三到五百),借钱的时候只是笼统称资金周转,且支付每月10%左右的利息,目前几百万全输光,放出去的几十万水钱收不回,借的被害人的钱根本还不出,就算放出来还是要通过大额赌博或者放水来弥补之前的窟窿。这样的借钱应该是骗吧:借钱用于非法目的,且无法偿还。  
  因为一些琐事耽误了,今天回归
  现在小区附近的性保健品店多如牛毛,里面卖的有各种名号的壮阳品,公安日前查获一店,内有十几种壮阳品,均号称保健品,其中有几种有假冒的保健品批号,大部分什么号都没有。十几种壮阳品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也就是俗称的伟哥的有效成分。  问题,西地那非是药品无疑义,但添加了西地那非的这些壮阳品是什么呢?根据最新司法解释及发布解释时的答问,这些属于有毒有害食品,嫌疑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浙江丽水有类似已决案例。  当归是药,加入鸡汤,当归鸡汤还是食品不是药,最多是药膳,关键字落在膳上。  今天学习了。  
  甲乙二人共谋抢劫超市,准备了刀,口罩等物,先准备抢a超市,蹲了三天都没机会,临时改变准备抢附近一小超市b,该超市由一对夫妻经营,有两间房,西面一间就是超市,东面一间是夫妻住吃睡的房间,两间由一上锁铁门隔离,西面一间的超市外有卷帘门可与外界隔离,卷帘门也是唯一出口,事发时已经凌晨2点,二人先以买水为名将门叫开,夫妻二人从东间进入西间,开门让甲乙进入,甲乙进入后佯装买水,乘隙关上卷帘门后持刀抢劫,后因夫妻激烈反抗而未遂,致丈夫轻微伤。  争议焦点:可否认定入户?  一种观点:是入户,因卷帘门关上后,超市和里面东间住人的户已经联通,入户抢劫的现实危险已经造成,且嫌疑人选择凌晨敲门作案,其对被害人夫妻超市白天为店夜间为户的特征是了解的。  认为不是户:不能简单以是否联通认为是不是构成户,如嫌疑人溜门入户盗窃,门是主人忘关的,行窃时与外界联通,但这并不影响对户的认定,同理,如果小偷虽看到门开但选择不入,也不影响在开着的门外偷盗的非入户性质,同样道理,本案中东西二间虽联通,但嫌疑人自始至终未进入,也没有欲进入的意图。  本人倾向于第一种观点。  
  继续加油  
  楼主:我是去年跟贴咨询的银行卡被盗取的,今年8月份收到公安上的立案告知书,但上面立案事由写的是:某某某被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案,我局经审查认为你所案件,符合立案标准。。。  我想请教的是:我去年报案事是银行卡被盗取,和现在公安发出的立案事由不同,会有什么影响?这个立案造知书是以这此事由查我报案的整个案件,还是就以这个伪造案件为侦查范围,最后不了了知或者撤案等等。  急盼回复!
  不好意思,很久没来了。罪名的确影响案件侦察方向,但根据你所述的事实,公安机关应该会将该案所涉及的全部犯罪事实进行侦查的,毕竟存在很高的关联性,而且如果查实盗窃或者信用卡卡诈骗的犯罪事实,逮捕或者最后判决的罪名都会随之增加的,这你可放心,不然的话检察或者法院弄错罪名都是很严重的事情,检察法院不可能乱来的。  
  翻看前面的帖子,才知道自己一晃又蹉跎了近2年,人生有几个2年?好在终于下定决心辞职,立此贴为念。  
  @江苏刑事法律人
19:45:35  翻看前面的帖子,才知道自己一晃又蹉跎了近2年,人生有几个2年?好在终于下定决心辞职,立此贴为念。  -----------------------------  赞!支持!我己发加您为好友,望有幸结识到您!
  @江苏刑事法律人
19:45:35  翻看前面的帖子,才知道自己一晃又蹉跎了近2年,人生有几个2年?好在终于下定决心辞职,立此贴为念。  -----------------------------  祝一切顺利!
<span class="count" title="万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回复(Ctrl+Enter)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有四个人晚上过一座桥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