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检察院信用卡诈骗罪量刑标准的谅解书范本

刑事案件:信用卡诈骗罪已经取得受害人的谅解,谅解书要怎么写?求范文·_百度知道
刑事案件:信用卡诈骗罪已经取得受害人的谅解,谅解书要怎么写?求范文·
里面可以写的诚恳点,但是关键词“现我已原谅了xxx、谁签的字、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然后让受害人签字按手印。递交到法院的时候一定要附上一份受害人的身份证明,要不然谁知道你的谅解书是谁写的。最好是你自己写了,请求司法机关对xxx给予从轻、感人点。”一定要写可以随便写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其他2条回答
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并不再追究他的责任。”就可以了,请求司法机关对他从宽处理写清楚“受害方已经获得赔偿
最好由律师书写
您可能关注的推广
信用卡诈骗罪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行业公认权威刑事律师网站
你信赖的刑案专家
只受理刑案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
刑事谅解书范本
 来源: 浏览次数:0
Xxxx年x月x日。。。。。。(叙述事故经过和损害事实)。事后,肇事司机xxx即被公安机关刑事,现关押于广州市xxx。
事故发生后,xxx的家人非常重视,当即替xxx支付了死者丧葬费 元,其后又积极与我们家属协商进一步赔偿事宜,并已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替xxx支付了全部的赔偿款 元。
通过协商过程我们了解到xxx家庭也很困难。。。。。。(叙述xxx家庭困难情况)。这种困难情况下,xxx及其家属依然积极筹措赔偿款,我们认为其悔过表现很好,其亲人也需要他的工作收入扶助;xxx的交通肇事行为给我们造成了巨大的痛苦,但其只是过失行为,他已得到了应有的教训,我们并不希望继续造就新的悲剧,愿意原谅他。恳请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对xxx的刑事责任予以从轻不起诉处理。
Xxx人民检察院
本网相关案例:
如何选择律师
律师收费标准
案件办理流程
为你辩护网全国地方分站
为你辩护网致力于汇聚全国知名刑辩律师,共同打造刑辩帝国,每个省会城市只推出一支最优质的刑辩团队,目前在全国大部分重点省会城市建立了联盟分站。...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天府二街138号蜀都中心1号楼19楼 卓安律师事务所 电话: 传真:028-中国裁判文书网
&&/&&&&/&&&&/&&
张×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朝刑初字第1640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男,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辩护人李春华,北京金栋(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魏亚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及其辩护人李春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于2008年10月在中信银行申领信用卡(卡号:×××)1张,后持该卡在本市朝阳区等地消费,透支本金人民币17726.5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逾期3个月以上仍未归还。后被告人张×被抓获归案。欠款已还清。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的证言,银行交易记录,银行催收记录,中信银行信用卡中信出具的还款情况说明、刑事谅解书,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3个月仍未归还,其行为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张×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赔偿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且被害单位表示谅解,故本院对其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之辩护意见,酌予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张×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其社会危害性,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崔光同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刘媛媛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
Copyrights(C)最高人民法院 All Rights Reserved
未经本网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否则视为侵权。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中国裁判文书网
&&/&&&&/&&&&/&&
王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观刑初字第00093号
公诉机关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汉族。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区分局刑事拘留,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庆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磊,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以观检刑诉(2014)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琴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辩护人陈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分别于2011年5月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申请一张透支额度为20万元的信用卡,于2012年9月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申请一张透支额度为40万元的信用卡,随即开始透支消费,截止日,王某恶意透支上述两张信用卡本金共计元,经银行催收逾期未还。被告人王某在接到安庆市大观公安分局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涉案物证--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两张,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人民币元用于个人消费,数额巨大,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家属于案发后代被告人王某偿还被害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本金、利息、滞纳金等费用计人民币448800元(余款银行已做减免处理)。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陈磊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系安庆市雪润饮料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一贯表现良好,曾获石牌镇优秀共产党员,因公司经营不善,资金周转困难,且自身法律意识淡泊,不了解信用卡恶意透支的社会危害性,导致案件的发生。王某系初犯,有自首情节,并于案发后积极赔偿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损失,得到银行的谅解,因此希望合议庭对王某减轻处罚,给被告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因开办的安庆市雪润饮料食品有限公司经营不善,资金周转困难,分别于2011年5月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申请一张透支额度为20万元的信用卡,于2012年9月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申请一张透支额度为40万元的信用卡,随即开始透支,主要用于公司运转和个人消费。2014年以前能按时还款,日后再无还款记录。截止日,被告人累计透支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本金元。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以多种方式向王某进行催收,但王某无还款情况已逾3个月,涉嫌信用卡诈骗,数额巨大。
日,被告人王某在接到安庆市大观公安分局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投案。
日,被告人王某家属代其偿还了被害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本金、利息、滞纳金等费用计人民币448800元(余款银行已做减免处理)。该中心已出具谅解书,证实挽回了其经济损失,减轻了犯罪的危害性。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被害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员工欧某的陈述,公安机关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说明、被害人出具的报案材料、涉案信用卡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某身份证复印件、信用卡交易明细清单、银行催收记录、涉案信用卡原件、户籍信息、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单位信息、谅解书、扣押、发还清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且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人民币元用于个人消费,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其家属也代为赔偿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经济损失。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某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经济损失,请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其所在社区调查评估意见,依法对其适用缓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在判决生效五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毛盛奎
代理审判员  沈源盛
人民陪审员  严春梅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韩顺平
附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
Copyrights(C)最高人民法院 All Rights Reserved
未经本网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否则视为侵权。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信用卡工作证明范本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