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通用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种申报条件由哪个部门规定

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
北京时间:
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号&&
颁布时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管理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司令部、总参谋部军务部:
  为了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工人考核条例》,我们制定了《职业技能鉴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以颁发施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经劳动部批准后实施。要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综合管理,在原有考核领导组织和专业考评组织基础上,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条件,经过试点,分批组建职业技能鉴定站(所)。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尚未实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工种,可按现行《工人技能等级标准》、《技师考评条件》在各自鉴定的工种范围内,组织行业专家、名师统一编制鉴定试题,但不允许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自行编制鉴定试题。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考评员的管理,制定考评员聘用管理办法。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要加强考评员资格培训、鉴定工作。
  四、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标牌,考评员资格证书和胸卡由劳动部规定统一规格和式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劳动机构负责印制。
  五、企业、事业单位和职工个人自愿参加由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考核组织不得强行规定或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和职工进行职业技能鉴定。
  六、根据《规定》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劳动管理机构,要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组织领导,抓紧做好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选择一些社会通用、覆盖面广的工种(专业)进行试点。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要充分发挥行业(部门)的作用,树立为企业和劳动者服务的观念,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使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
  (一九九三年七月九日颁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实现职业技能鉴定的社会化管理,促进职业技能开发,提高劳动者素质,根据《工人考核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劳动者进行技术等级的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以下统称技师)资格的考评。
  第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实行政府指导下的社会化管理体制。
  (一)劳动部综合管理全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定规划、政策和标准;审查批准有关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审查批准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站(所),制定以下有关规定和办法:1.参加技能鉴定人员的申报条件和鉴定程序;2.专业技术知识、操作技能考核办法;3.考务、考评人员工作守则和考评小组成员组成原则及其管理办法;4.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考场规则;5.《技术等级证书》的印鉴和核发办法。
  (三)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四)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具体实施对劳动者职业技能的鉴定。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职业技能鉴定站(所)。
  第二章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第五条 劳动部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主要职责是:参与制订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组建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题库;开展职业分类、标准、技能鉴定理论研究及咨询服务;推动全国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主要职责是:组织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具体实施考评员的资格培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推动本地区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七条 经劳动部批准,有关行业可建立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主要职责是:参与制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以外非社会通用的本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标准;组织本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考评员的资格培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及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推动本行业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八条 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是事业性机构,在管理上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
  第九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是具体承担对待业人员、从业人员、军地两地人才、各级各类职业技术院校和其他职业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进行职业技术鉴定的事业性机构。在管理上实行站(所)长负责制。
  第三章 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条 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
  (一)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条件是:
  1.具有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设备;
  2.具有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操作技能考核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
  3.有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和考评员;
  4.有完善的管理办法。
  (二)申请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单位,根据上述条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规定,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其发给《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明确鉴定的工种(专业)范围、等级和类别,同时授予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标牌。
  (三)鉴定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规定审批权限;鉴定技师资格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劳动部备案。
  (四)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一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跨地区的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和中央、国家机关、解放军各总部机关直属单位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由劳动部审批。
  第十一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第十二条 劳动部组织有关行业或单位的专家、名师,根据现行《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统一编制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建立职业技能鉴定题库。
  第十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必须遵守劳动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实施办法。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必须从国家规定的试题库提取,不得自行编制试题。
  第十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应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件、规定手续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要严格执行考评员对其亲属的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
  第十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一)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和培训机构毕(结)业生,凡属技术等级考核的工种,逐步实行职业技能鉴定;(二)企业、事业单位学徒期满的学徒工,必须进行职业技能鉴定;(三)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社会各类人员,根据需要,自愿申请职业技能鉴定。
  第十六条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可向当地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提出申请,由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签发准考证,按规定的时间、方式进行考核或考评。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制度。
  (一)对技术等级考核合格的劳动者,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对技师资格考评合格者,发给相应的《技师合格证书》或《高级技师合格证书》;
  (二)《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和《高级技师合格证书》是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同时,按照劳动部、司法部劳培字〔1992〕1号《对出国工人技术等级、技术职务证书公证的规定》,是我国公民境外就业、劳务输出法律公证的有效证件;
  (三)上述证书由劳动部统一印制,劳动行政部门按规定核发。
  第十八条 单位或个人申报职业技能鉴定,均应按照规定交纳鉴定费用。
  (一)职业技能鉴定费用支付项目是: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场地、命题、考务、阅卷、考评、检测及原材料、能源、设备消耗的费用;(二)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财政部、劳动部(92)财工字第68号《关于工人考核费用开支的规定》,商当地财政、物价部门做出具体规定。
  第四章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
  第十九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工或技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资格;鉴定技师资格的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技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第二十条 考评员由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进行资格考核,由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并颁发考评员资格证书和带有本人照片的职业技能鉴定资格胸卡。
  第二十一条 鉴定技术等级的考评员资格认定和合格证书的核发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具体规定;鉴定技师资格的考评员资格认定和合格证书的颁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准。
  第二十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要在取得考评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中聘任相应工种、等级或类别的考评员,聘期三年,并应采取不定期轮换、调整考评员的方式组成专业考评小组。
  第二十三条 考评员要严格遵守考评员工作守则和执行考场规则。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劳动行政部门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实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工作人员,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根据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停止其在指导中心或鉴定站(所)的工作;考评人员如有上述行为者;吊销考评员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八条(二),造成不良影响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由劳动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对乱收费的,没收其非法所得费用。没收的费用,专项用于职业技能鉴定事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二)中第五项和第十七条(三),伪造、仿制或滥发《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的,除宣布其所发证书无效外,还应视情节轻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对其中通过滥发证书获取非法收入的,应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双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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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4技术工种劳动者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
双人社发[2014]44号
双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做好<SPAN style="FONT-SIZE: 22 FONT-FAMILY: 仿宋_GB年全市机关、事业、企业单位技术工人和社会各类技术工种劳动者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及在双中省直单位,市直各企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省职业能力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实施“十二五”人才发展规划,深入推进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完善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促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提升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按照《关于做好<SPAN style="FONT-SIZE: 14 FONT-FAMILY: 仿宋_GB年全省企业高级技师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黑职鉴字[2014]3号)和《关于做好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我市<SPAN style="FONT-SIZE: 14 FONT-FAMILY: 仿宋_GB年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工种和级别。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工种和级别必须是具有国家职业标准的工种和级别(详情请查询“新版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申报的工种属于国家统一鉴定考试工种的,要参加国家每年两次的统一鉴定考试。
2、具体要求
初级工(五级):在本工种(专业)连续工作两年以上;
中级工(四级):取得本工种(专业)初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工作五年以上;
高级工(三级):取得本工种(专业)中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工作五年以上;
技师(二级):取得本工种(专业)高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工作五年以上,连续从事本工种十五年以上(有重大贡献者和中等以上职业技术学习毕业生可适当放宽年限);
二、鉴定方式、时间及分工
1、职业技能鉴定五级至二级分为理论知识考核和实操技能考核两个部分,一级(高级技师)分为理论知识考核、实操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审三个部分。
2、各县鉴定中心负责本县五级至四级的申报及理论知识考核和实操技能考核,具体时间由各县自行安排,考核合格后上报市局鉴定中心审核、发证。上报审核时要按申报条件附原级别证书和考试成绩单,考试成绩单需主管领导及负责人签字。各县负责本县三级至一级的初审和申报。申报晋级的人员,在申报材料中必须附上一级别证书(原件)。
3、市人社局负责全市三级和二级的申报审核及理论知识考核和实操技能考核,以及市直和四区的五级至四级申报审核及理论知识考核和实操技能考核。
全市三级和二级的统一考试时间为:单月的第二个星期六(如遇法定节假日和特殊情况顺延到第三个星期六或另行通知),申报时间截止到考试前10个工作日。高级工和技师全市统一考试自<SPAN style="FONT-SIZE: 14 FONT-FAMILY: 仿宋_GB年6月1日起正式执行。
市直(含四区)各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及个人申报四级和五级可随时申报,考试(考核)时间根据申报人数具体安排。
三、一级技师的申报、考核和评审
1、申报要求。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技术工人申报一级技师必须经本单位、主管部门、县或区人社部门同意并加盖公章后方可申报。社会自由职业人员由户口所在地(市、县、区)人社部门同意并加盖公章后申报。
2、申报条件。任技师三年以上,获国家科技成果专利,并在省内取得一定经济效益者,不受工龄、学历限制,可破格申请高级技师。
3、申报工种。申报一级(高级)技师的工种必须是《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具有职业标准并设有一级(高级)技师& 技术等级的工种。(详细信息请查询《新版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
4、申报及考试、评审时间。机关工勤人员,事业、企业单位技术工人和社会技术工种劳动者一级技师的申报、考核和评审每年统一组织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6月1日?6月20日,考试时间为7月中旬(具体时间以准考证为准),上报综合评审材料时间截止9月20日,省厅评审时间为每年11月份。
5、一级技师评审材料要求
一级技师经考试合格后上报综合评审材料,具体要求见附件。
四、相关要求
1、各县鉴定中心要按照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认真做好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考核工作。要认真组织好初、中级鉴定考试工作,杜绝以审核代考试及考试走过场等行为。要做好考试、考核相关材料的存档工作。市人社局将定期对各县考试、考核情况(材料)进行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县鉴定中心将取消考试、考核资格。
2、在一级技师申报、选拔中,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鼓励、支持符合条件人员积极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在推荐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充分听取基层单位的意见,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坚持好中选优,真正把理论水平高、业务技能强、工作业绩突出的骨干选拔出来,确保考评工作取得实效。
&&&&&&&& 联 系 人:高冠华&&&&&&&&&&&
联系电话:<SPAN style="FONT-SIZE: 14 FONT-FAMILY: 仿宋_GB1
附件:高级技师综合评审工作有关要求
双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SPAN style="FONT-SIZE: 14 FONT-FAMILY: 仿宋_GB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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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通信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进一步加强邮电通信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管理,促进职业技能开发,提高邮电通信行业劳动者的素质,根据《劳动法》及《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劳动者进行技术等级的考核以及技师(业务师)、高级技师(业务师)资格的考评。
第三条 邮电通信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由邮电部劳动工资司进行综合管理,并负责组建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部鉴定中心)。
第四条 邮电部劳动工资司负责综合管理和指导邮电通信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邮电通信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规划(包括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布局);
(二)拟定邮电通信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办法;
(三)对邮电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四)负责组建和管理部鉴定中心;
(五)负责审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和各总公司邮电通信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报经劳动部职业技能开发司批准颁发全国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标牌;
(六)负责邮电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资格审核和认定,经劳动部职业技能开发司核准,颁发考评员资格证书和胸卡;
(七)审批邮电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试题,管理和核发《技术等级证书》、《技师(业务师)合格证书》和《高级技师(业务师)合格证书》;
(八)组织实施和直接管理高级技师资格考评工作;
(九)对各鉴定站进行检查、评估。
第五条 部鉴定中心的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邮电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负责各鉴定站的资格审查工作;
(二)参与制定邮电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标准、规范,组建相应的试题库;
(三)制定邮电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资格要求,并负责组织资格培训和考核;
(四)指导邮电通信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开展通信专业分类、标准、技能鉴定理论研究及咨询服务活动;
(五)协调有关地区和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关系;
(六)积极参与推动邮电通信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和各总公司劳动工资部门具体负责综合管理本地区邮电通信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主要职责:
(一)对本地区、本部门邮电通信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二)负责向部劳动工资司申报本地区技能鉴定机构;
(三)管理本地区邮电通信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站,并负责本地区技能鉴定考评员的推荐工作;
(四)承担部劳动工资司安排或委托的各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七条 各鉴定站的职责是:根据国家和邮电部的有关政策,在上级主管部门指导下,具体承担并组织实施邮电通信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八条 邮电通信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对象
(一)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和培训机构毕(结)业生,凡属邮电通信行业特有工种的技术工种,必须实行职业技能鉴定;
(二)企业、事业单位从事邮电通信行业特有工种的专业人员,必须进行技能鉴定;
(三)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社会各类人员,根据需要,自愿申请职业技能鉴定。
第九条 邮电通信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
(一)学徒工学徒期满;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实体的毕(结)业生见习期或实习期满;有三年本工种的实践通过自学达到初级技术水平的劳动者,可申报初级技术等级鉴定;
(二)取得初级《技术等级证书》后一般在本工种连续工作四年以上,并通过中级技术等级培训,在评估合格的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可申报中级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
(三)取得中级《技术等级证书》后一般在本工种连续工作八年以上,并通过高级工培训;高级技工学校、高级职业技术培训班的毕业或结业,可申报高级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
(四)取得高级《技术等级证书》且具备考评技师(业务师)条件,可申报技师(业务师)任职资格考评;
(五)取得《技师合格证书》且具备考评高级技师(业务师)条件,可申报高级技师(业务师)任职资格考评;
(六)参加国家、部(省)级技术比赛获得前三名者,视比赛项目与技术等级标准的水平,经邮电部、各省(级)邮电管理局和各总公司劳动工资部门批准,可进行升级鉴定;
(七)有特殊贡献者,申报上一级技术等级的考核,可不受年限间隔的限制。
第十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工或技师(业务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资格;鉴定技师(业务师)资格的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技师(业务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第十一条 考评员由部鉴定中心统一组织培训和资格考评,由部劳动工资司审核,报劳动部核准颁发考评员资格证书和胸卡。
第十二条 各鉴定站要在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中聘任相应工种、等级或类别的考评员,聘期三年,并以不定期轮换、调整考评员的方式,组成专业考评小组。
第十三条 考评员要严格遵守考评员工作守则和考场规则,如发现有违反规定的现象,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设立职业技能鉴定站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所鉴定工种及其等级或类别相应的考核场地和设备;
(二)具有与所鉴定工种及其等级或类别操作技能考核相应的、符合鉴定要求的检测仪器;
(三)有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和考评员;
(四)有完善的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申请设立鉴定站的单位,由部鉴定中心进行建站条件审查,部劳动工资司审核,报劳动部批准后发给许可证和标牌,并明确鉴定的范围、等级和类别。
通用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设立,由各单位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报部鉴定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 各鉴定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副站长、由上级劳动部门商部鉴定中心委派担任。
第十七条 部鉴定中心和各鉴定站,享有独立进行通信行业技能鉴定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第十八条 各鉴定站应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件、规定手续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并要严格执行考评员对其亲属的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
第十九条 对鉴定合格的人员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等级证书》、《技师(业务师)合格证书》或《高级技师(业务师)合格证书》。以上证书是国家对劳动者职业学识、技术、能力的认可,是求职、任职和独立开业以及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也是劳动者境外就业、劳务时办理技能水平法律公证的有效证件。
第二十条 各鉴定站按其所确定的范围、等级和类别对鉴定合格者发放证书,并按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加盖印章后有效。
第二十一条 邮电通信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必须根据现行《邮电生产人员技术等级标准》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由部劳动工资司委派部鉴定中心组织统一编制鉴定规范和建立鉴定试题库。各鉴定站必须从部鉴定中心题库中提取试题组织鉴定。
第二十二条 实行职业技能鉴定站评估制度。评估工作由部劳动工资司统一组织进行,三年评估一次。评估的主要内容是:执行考核计划和考核标准、鉴定站工作人员业务水平、设备及检测手段、考核收费、考核档案、原始材料、鉴定站的工作制度及社会对鉴定工作的反映等情况。对评估优秀的,部将给予表彰;对不合格的,将限期整改或撤销。
第二十三条 申报邮电通信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可向各鉴定站提出申请,由各鉴定站具体组织鉴定,并应按规定交纳费用。
(一)鉴定费用支付项目是:组织鉴定的场地、命题、考务、阅卷、考评、检测及原材料、能源、设备消耗费用;
(二)鉴定收费标准,由部鉴定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协商后,统一做出规定。
第二十四条 负责邮电通信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工作人员,在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旦被发现,吊销其考评员资格证书,必要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伪造、仿制或滥发证书《技术等级证书》、《技师(业务师)合格证书》和《高级技师(业务师)合格证书》的,除宣布其所发证书无效外,还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刑事责任,没收所得的一切费用。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邮电部劳动工资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邮电通信行业特有工种目录
----------------------------------   |          |     |         |     |   |  工种名称    | 等级线 |  工种名称   | 等级线 |   |          |     |         |     |   |----------|-----|---------|-----|   |邮电营业员     |初、中、高|传真值机处理员  |初、中、高|   |----------|-----|---------|-----|   |邮件分拣员     |初、中、高|国际报务员    |初、中、高|   |----------|-----|---------|-----|   |邮件接发员     |初、中、高|国际话务员    |初、中、高|   |----------|-----|---------|-----|   |邮件转运员     |初、中  |无线寻呼业务员  |初、中、高|   |----------|-----|---------|-----|   |火车、轮船邮件押运员|初、中、高|邮政机务员    |初、中、高|   |----------|-----|---------|-----|   |汽车邮件押运员   |初、中  |电报机务员    |初、中、高|   |----------|-----|---------|-----|   |城乡投递员     |初、中  |电报自动交换机务员|初、中、高|   |----------|-----|---------|-----|   |机要营业员     |初、中、高|无线机务员    |初、中、高|   |----------|-----|---------|-----|   |机要分拣员     |初、中、高|微波机务员    |初、中、高|   |----------|-----|---------|-----|   |机要投递员     |初、中  |卫星地球站机务员 |初、中、高|   |----------|-----|---------|-----|   |国际邮件营业员   |初、中、高|载波机务员    |初、中、高|   |----------|-----|---------|-----|   |国际邮电分拣员   |初、中、高|长途机务员    |初、中、高|   |----------|-----|---------|-----|   |国际邮件接发员   |初、中、高|市话机务员    |初、中、高|   |----------|-----|---------|-----|   |特快专递业务员   |初、中、高|市话测量员    |初、中、高|   |----------|-----|---------|-----|   |邮政储蓄业务员   |初、中、高|电力机务员    |初、中、高|   |----------|-----|---------|-----|   |汇兑检查员     |初、中、高|长途线务员    |初、中、高|   |----------|-----|---------|-----|   |汇兑稽核员     |初、中、高|电缆线务员    |初、中、高|   |----------|-----|---------|-----|   |报刊发行员     |初、中、高|市话线务员    |初、中、高|   |----------|-----|---------|-----|   |报刊分发员     |初、中  |机线员      |初、中、高|   |----------|-----|---------|-----|   |报刊零售员     |初、中  |天线线务员    |初、中、高|   |----------|-----|---------|-----|   |集邮业务员     |初、中、高|         |     |   |----------|-----|---------|-----|   |邮政业务档案员   |初、中、高|         |     |   |----------|-----|---------|-----|   |          |     |         |     |   |----------|-----|---------|-----|   |电报投递员     |初、中  |         |     |   |----------|-----|---------|-----|   |电信册报员     |初、中、高|         |     |   |----------|-----|---------|-----|   |电子信函业务员   |初、中、高|         |     |   |----------|-----|---------|-----|   |报务员       |初、中、高|         |     |   |----------|-----|---------|-----|   |话务员       |初、中、高|         |     |   |----------|-----|---------|-----|   |长途话务员     |初、中、高|         |     |   |----------|-----|---------|-----|   |查号话务员     |初、中、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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