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公证后的抵押到期房产在到期不能归还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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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衔:初来乍到
一、房产抵押担保方式
  个人住房抵押担保是一种担保性房产抵押借款,可采取抵押、质押、保证或上述三种担保方法并用的方式。
  二、房产抵押担保对象和条件
  个人住房抵押担保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还房产抵押款本息的能力;
  3.不享受购房补贴的,不低于购买住房全部价款的2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20%作为购房首期付款;
  4.有我行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房产抵押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
  5.具有购房合同或协议,所购住房价格基本符合我行或我行委托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评估价值;
  6. 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借款时,应出具的文件
  四、房产抵押担保程序
  如同意您的借款申请,我行工作人员会通知您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办理或由我行代您办理保险、公证、抵押登记等手续。双方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法律文件。
  五、房产抵押额度、期限和利率
  我行发放的个人住房抵押数额,不高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拟购买住房的价值或实际购房费用总额的80%(以二者低者为准)。
  房产抵押期限最长可达30年,房产抵押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六、还款方式
  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房产抵押款本息。如借款人提前还款,应事先征得房产抵押借款人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
  偿还本息的方式有以下两种:
  (一)房产抵押担保期限在一年(含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二)房产抵押担保期限在1年以上的,可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等还款方法,按月归还房产抵押款本息。
  七、抵押物和质押物
  我行认可的个人住房的抵押物和质押物主要有如下种类:
  (一)个人住房借款的抵押物
  1.借款人有权自主支配的房产及其它地上定着物;
  2.借款人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3.我行认可的其它财产。
  (二)个人住房借款的质押物
  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金融债券、AAA级企业债券、个人定期储蓄存单等有价证券
  住房按揭借款需要准备的材料
  借款人与售房商签订的购房意向书、30%以上购房收据或其他证明文件;
  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婚姻状况证明和其它必要的证件;
  产共有人愿意抵押房产的证明;
  房产抵押银行认为必须提交的其它资料;
  借款人为法人的要携带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执照》、法定代表身份证明书、财务报表、借款卡。若是股份制企业,还需提供公司章程、董事会同意抵押证明书。
  业务一般规定房产抵押金额根据借款人的品行、职业、教育程度、还款能力、所购住房变现能力等情况确定。房产抵押期限一般在三十年以内,且房产抵押到期日原则上不能超过借款人65岁的年龄。
  房产抵押利率执行人民银行的规定。如遇法定利率调整,期限为1年以内的,执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期限为1年以上的,则于次年初执行新的利率。
  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计划归还房产抵押款本息。房产抵押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按季付息,到期结清本息;房产抵押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月分期偿还房产抵押款本息。
  住房按揭担保流程
  ⑴售房商向借款行提出按揭借款合作意向。
  ⑵借款行对售房商开发项目、建筑资质、资信等级、负责人品行、企业社会商誉、技术力量、经营状况、财务情况进行调查,并与符合条件的售房商签订按揭借款合作协议。
 借款人与售房商签订购房协议,并缴纳30%以上的房款(营业房40%)。
借款行代理缴纳契税、领取契证、办妥房地产权证及住房抵押登记手续,收费严格按各有关办理机关的收费标准执行,不收取任何代理费,借款人必须提供办理以上手续所需的一切材料。借款归还后,借款行注销抵押物,并退还给客户。
一般走完银行按揭贷款之后,还可以从担保公司再次抵押借款,房产月供还半年以上可以操作平安银行,一年以上可以操作中信银行最高45的信用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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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印度和巴基斯坦,人们相信阉人能带来吉祥,重大喜事往往会邀请阉人们表演歌舞助兴。房产抵押埋雷 借贷陷阱环环相扣步步惊心
  “手头有点闲钱,觉得存银行利息太少,炒股风险太大,有朋友介绍可以通过贷款中介把钱借贷给需要的人,几个月的时间就可以收获10%的利息,而且对方用房产做抵押,可保万无一失……”50多岁的余女士是第一次接触这种“民间借贷”,在高利率的诱惑下她欣然借出了30万元,可是她没想到,此后等待她的是一步一步精心设计好的圈套。
  记者了解到,这几年民间借贷中介发展势头相当红火,不少担保公司、中介公司,甚至房产公司都涉足其中,他们借鉴国外的P2P(个人对个人)贷款模式,进行中介居间服务,给投资人和融资人提供一个平台,一些机构许诺年利率在20%以上,远高于银行理财产品,得到不少投资者的青睐。然而这些公司规模大小不一,水平良莠不齐,运作方式也大相径庭,其风险到底有多大?余女士的遭遇为我们揭开了“万无一失”背后的那些致命漏洞。
  有房产做抵押
  放心借出30万
  “要不是贪图高额利息,也不会发生后来这些事。”说这话的时候,余女士依然充满着懊悔。当时一个熟人找到她,称有一个“以钱生钱”的好机会,“拿出30万元,3个月之后就可以收获10%的利息,净赚3万元。”余女士和家人一听,都有点心动,可是又担心里面有风险甚至骗局。那个熟人是做贷款中介的,他表示,他们公司已经做过很多这样的业务,借款人3个月之后保证连本带利还款,而且以房产做抵押,万无一失,他们中介不摸钱,只是撮合借贷双方,向借款人收取3万元的中介服务费。
  通过中介的介绍,余女士见到了借款人刘玲(化名),刘是个中年妇女。他向余女士出示了一个写着本人名字的房产证,那是海淀区一套30多平方米的房子,市值大约50多万元,价值远远超过借贷数目。她表示将按照中介的要求把房产证交给余女士做抵押,并且到公证处签署一份协议,授权余女士3个月后可以买卖这套房子。“如果到时候她还不上钱,你就可以直接把房子卖了,只赚不赔。”中介表示。余女士拿着房产证,亲自实地考察了一番,房子确实存在,她这才放下心来,在中介的陪同下,双方一起来到了公证处。
  在公证处,刘玲和余女士签署了一个委托卖房协议,由于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刘玲的丈夫赵勇(化名)也到场并签字。协议写明,房主刘玲授权余女士,3个月之后,余女士有权出售此房产,并领取房款,公证处对此进行了公证。拿到房产证和公证书,余女士才完全放了心,把钱借给了刘玲,刘玲当场写了一个收条,称3个月后连本带利还款。
  “当时,我本想和刘玲还有中介签一个三方合同,但中介没答应,他们表示只是撮合借贷双方成交,牵线搭桥,没有其他的责任义务。我一想,房子在我手里,又有了公证书,怎么也不会亏本,也就没再要求。”余女士深为自己这个疏忽而后悔。
  借款人玩失踪
  抵押房产过户
  很快3个月过去了,到了还款时间,余女士打电话找刘玲,总也打不通,委托贷款中介的熟人去找,中介也称找不到。余女士有点心慌,找到刘玲家,也就是海淀那处曾经公证的房产。敲开门之后,出来的并非刘玲,却是一个不认识的男人,男人自称他是赵勇,刘玲的前夫,他们已经离婚将近10年了。
  余女士记得“赵勇”这个名字,在公证处,陪同刘玲一起来的那个人就叫赵勇,刘玲介绍是她丈夫,可两个赵勇却明显不是同一个人。余女士向这个赵勇追问刘玲在哪里,赵勇回答,他也不知道,还愤愤地表示:“她都骗了好几个人了,我净替她还债了。”余女士记得当初刘玲带她来看房的时候,房里无人居住,是刘玲自己拿钥匙开的门,可赵勇却说这些年自己一直居住在这里,他和刘玲离婚之后,房子归他和女儿住。
  这时,余女士已经意识到自己可能受骗上当了,但是房产证和公证书又让她存了侥幸之心,觉得自己不至于全盘皆输。“我立刻到了海淀房管局,询问这套房子过户的事情,没想到房管局答复说,房产目前是冻结状态,不能过户。”但为什么房子会冻结,工作人员没有说,余女士询问中介公司的熟人,他称根本不知道这个情况。
  “那段日子,我是心急如焚,刘玲那个骗子肯定是找不到了,所有的希望就是这套房子,我隔三差五就去房管局打听,看什么时候能够解除冻结。”大约过了几个月,余女士忽然被告知冻结已经解除,这套房子可以过户了。“当时我立刻拿着所有的材料去办理手续,很顺利地把房子过到了我儿子的名下,看着房产证写上了我儿子的名字,我的一颗心才算放下,这笔钱好歹没有亏掉。”
  实际产权有变过户手续无效
  然而事情不像余女士想的那样顺利,房子到手没多长时间,余女士和儿子忽然接到海淀法院通知,他们作为一个案件的第三人,法院需要向他们询问一些情况。到了法院才知道,他们被卷进了一起行政诉讼官司,案件的原告正是刘玲和赵勇的女儿赵娜(化名),她称自己才是这套房子真正的产权人,赵娜状告住建委,要求撤销几个月前房子过户给余女士儿子的手续,收回房屋产权。
  这场官司打得基本上没有什么悬念,因为赵娜的手上有两个很关键的证据,一个是她父母,也就是刘玲和赵勇10年前的一纸离婚协议,协议白纸黑字地写着:“离婚后,房子归男方和女儿使用,产权归女儿。”所以虽然房产证上的名字是刘玲,但实际产权却在女儿赵娜手中。另一个证据则来自公证处,公证处出具了一份“申请复查并撤销公证的答复”,由于真赵勇找到公证处并证明了自己的身份,公证处认定当初和余女士一起来办公证的显然是假赵勇,所以他的签字是无效的,导致这份公证也是无效的,所以,最终公证处作出了“撤销公证”的决定。
  根据这些证据,最后法院认为,住建委的这项过户不成立,房屋过户给余女士的儿子是无效的,房产仍旧归赵娜所有。“明明已经到手的房子却又飞掉了,折腾了两年,最后我们是血本无归。”余女士欲哭无泪,“前后想一想,我觉得这肯定是对方精心布置的一个局,赵玲的前夫也曾经无意中说过,赵玲用这套房子骗过好几个人了,而且她找人假冒丈夫去办公证的手法非常纯熟,假身份证、户口本一应俱全,无论是公证处还是贷款中介,都没有识破,我就这样一步一步掉进了这个陷阱。”
  没有三方合同中介推掉责任
  日前,余女士已经以刘玲诈骗为由到公安机关报案,可是刘玲“人间蒸发”,至今下落不明。余女士多次找到贷款中介的那个熟人,对方却称,遇到骗子他们也没有办法,他们只是撮合服务,不提供担保,而且当时也没有签订三方合同,所以他们不承担责任。
  借贷中介到底该承担什么责任?记者电话询问了几家本市开展民间借贷业务的中介和担保公司,发现他们的工作流程和工作方式存在很大差别,说法也不尽相同。
  一家规模较大的担保公司告诉记者,他们除了提供中介服务,还提供风险担保,“现在借款人的抵押物大多是房产,达成贷款意向后,三方一起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手续,借款人将房产抵押,房管部门向放款人开具他项权证,如果借款人到期不能还款,担保公司和放款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由公证部门提供公证,确保法律效力;担保公司会对放款人所贷出款项进行担保,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担保公司在三天内代为偿付,借款人为此支付一定数额的担保费。”
  而一些规模较小的贷款中介则明确表示“不提供担保”,“我们只是为放款人和借款人牵线搭桥,双方签一个借款协议,放款人根据对借款人的调查和判断,自己承担风险,钱款不会经过我们手,我们只是收取一定的服务费。”这种中介承诺的收益率通常高于一般的担保公司,经常高达20%以上。
  事先选好担保免得风险自担
  记者了解到,按照相关规定,借贷利率没有超过基准利率的4倍就不算高利贷,而一些借贷中介动辄20%的利率明显已经超出合法范畴,却无人监管,“目前,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还没有出台,这也使民间借贷的监管仍处于缺位状态。”京都律师事务所的张雁峰律师表示,“对于参与投资的市民来说,主要的法律依据就是投资合同,投资者应该在合同中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风险承担模式进行约定,避免纠纷。”
  张律师分析,余女士之所以陷入借贷陷阱,最大的一个疏忽就是没有签订贷款三方合同,这是借贷中介规避自己责任的行为,导致日后出现问题维权困难。“在这起诈骗案件中,贷款中介难逃责任,因为是他们提供了一个骗子信息,导致余女士受骗,即使没有签合同,如果有证据证明他们收取了中介费,也可以依法追偿他们的责任。”
  另外他认为,公证处也有一定的过错,“他们没有尽到核实当事人身份的责任,造成了错误的公证,让骗子有机可乘,给公证人造成了损失。”他建议余女士在向公安机关报案抓捕骗子的同时,可以就这两个责任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张律师表示,规避借贷风险最关键的是担保。担保如同“双重保险”,意味着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时,由担保公司代为偿付,这种制度促使担保公司必须一丝不苟地做好对借款人的风险管理工作,如对房产真实性、借款人信用状况进行详尽调查和核实,以及对逾期客户进行坚决追讨和专业化的财产变现。
  对于目前最流行的以房产作为抵押物的借贷方式,张律师表示,借款之前一定要到房管局核实房产情况,登记抵押,同时在合同中最好约定,如果房屋产权出现问题,中介要赔偿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民间借贷目前的情况是收益高、风险大、法规不健全,一旦出现问题,放款人要独自承担风险,因此,一定要提高风险意识,选择规范的有实力的担保公司。”
编辑: 天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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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抵押合同公证在预防和化解贷款人风险中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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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抵押合同是贷款人和借款人在从事借贷活动中的重要书面合同,借款抵押合同公证使该合同具有公证文书的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法律行为成立的形式要件效力。公证是一种预防性的法律制度,起着证明、服务、沟通、引导、强制执行等职能作用。随着我国加入WTO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借贷市场趋向多元化,贷款人和借款人的主体及其借款抵押物亦变得复杂多样,给金融机构(贷款人)的信贷业务人员调查、审查借款抵押合同带来一定的难度。借款合同缺乏强制力,借款人违约导致不少贷款不能及时收回,影响了贷款人的经济效益。国家公证机构按法定程序,对借款抵押合同多样化的当事人主体和抵押物进行审查,可以明确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赋予借款抵押合同具有法律强制执行效力,以督促借款合同的履行,减少诉讼,确保贷款人顺利实现债权。
  一、借款抵押合同的类型、法律关系和法律特征
  借款抵押合同按签订合同的主体来分类,可分成以下类型:个人
  与个人之间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个人与企业之间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企业与企业之间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金融机构与个人之间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金融机构与企业之间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金融机构与金融机构之间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社团组织与个人之间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社团组织与企业之间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行政机关与个人之间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行政机关与企业之间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行政机关与金融机构之间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此外,还有国际金融机构与国内金融机构、行政机关、企业、个人等之间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
  借款抵押合同是指贷款人与借贷人、抵押人签订的关于贷款人借给借款人一定数量的货币,借款人按期返还并支付利息,抵押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抵押给贷款人,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将抵押的财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以担保借款人按期还本付息的合同。当借款人用自己的财产抵押时,他既是借款人也是抵押人,借款抵押合同便由贷款人与借款人两方签订,当借款人不用自己的财产,而是用第三人的财产抵押时,借款人不是抵押人,借款抵押合同便由贷款人、借款人、抵押人三方签订。由引可见,借款抵押合同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征:
  第一,它是一种主合同和从合同关系。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抵押合同是从合同,即借款合同与抵押合同涉及三种法律关系:第一种是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第二种是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之间的抵押关系,第三种是借款人与抵押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约定第一种法律关系形成借款合同,它是主合同;约定第二种法律关系便形成抵押合同,它是从合同,从合同依据主合同而产生,并服务主合同;约定第三种法律关系便形成了与贷款人无关,是借款人与抵押人形成另一追偿债务合同。
  第二,借款抵押合同一经生效,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义务关系便固定下来并受法律保护。在借款抵押合同中,往外放款的叫贷款人,往里借款的叫借款人,用于抵押的财产叫抵押物,用自己的财产为他人设立抵押关系的人叫抵押人,接受抵押物并取得抵押权的人叫抵押权人,抵押权人依据抵押关系而产生的对抵押物的处分及从抵押财产中优先受偿的权力叫抵押权。其中,贷款人与抵押权人是同一人,而借款人与抵押人有时是同一人,如借款人用自己的财产抵押时;有时则是各自独立的两个人,如以第三人财产作抵押时。
  第三,抵押权是抵押人在自己的财产上为抵押权人设定的一种担保物权。在借款抵押合同中,担保物权的担保,是担保借款人保证按期如数向抵押权人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担保物权的物权,是一种直接支配抵押物的权力。因此,抵押权的基本法律意义就在于,当借款人不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抵押权人还本付息时,抵押权人即可处分抵押物,并从处分所得的价款中优先补偿债权,对此抵押人不得异议。
  第四,抵押物处分所得的价款,先支付处分抵押物的有关费用税款后,再用来抵偿借款人尚未归还的贷款本息。当抵押物的价款补偿了贷款本息后尚有余额的,该余额应由抵押权人返还给抵押人;当处分抵押物价款不足以补偿贷款本息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未获补偿的债权继续向借款人追索。这里应严格区分第三人财产抵押的责任;第三人财产抵押,当抵押物的价款不能全额补偿贷款本息时,对未补偿的部分,第三人不再承担经济上法律上的责任,抵押权就未补偿部分的债权另向债务人追偿。换言之,第三人只能在抵押财产范围内对抵押权人承担法律责任。
  二、借款抵押合同的公证审查
  借款抵押合同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依法证明当事人之间借贷一定数额的货币与抵押物担保而签订的相互权利义务协议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活动。为了保证上述当事人主体之间与抵押物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国家公证机构必须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否齐全、抵押物是否落实、合同内容特别是强制条款有无完善、印章等手续材料进行审查;以确保借款抵押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强制性。根据司法部发布的《抵押贷款合同公证程序细则》规定,公证审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审查合同的主要内容。具体包括:合同的主体,贷款的币种、贷款的期限;贷款的用途;贷款的利率;贷款归还的方式和期限;贷款逾期归还的罚息及违约责任;抵押物的名称、座落、数量、价值、抵押金额,占管方式,抵押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合同的生效条款,解决合同纠纷条款、签订日期等其他需要约定的条款。
  (二)审查当事人主体资格。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港澳台同胞要提供其港澳台身份证或通行证;外国人要提供护照。当事人是企业法人的,国内企业要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港澳企业要提供经司法部指定的机构和人员的公证证明;台湾和国外企业要提供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法人资格公证及商业注册证明。
  (三)审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有权代表企业对外签订合同。办公证时,要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以证明合同签字人是具有法定代表人身份的。
  (四)审查代理人与企业有无委托代理关系。企业法定代表人不一定亲自签订合同和申办公证,办事公证手续时,他可以代表企业授权某人签订合同并办理公证手续。这样,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亲自签署的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便是代理人代表企业签订合同、申办公证的合法依据。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必须有法定代表人亲自签字;二是须加盖企业法人公章;三是委托期限要具体;四是委托权限要界定清楚,特别是授权某人在合同上签字、在多少金额的借款抵押合同上签字。凭这样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在合同上签字才有效。
  (五)审查法定代表人、代理人、抵押人的身份证或护照。
  (六)审查企业章程。当企业章程明确规定多少额度的贷款可不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直接由法定代表人决定时,当事人可不必提供董事会决议,但要提供公司章程。除此之外,当事人均要提供决议记录。
  (七)审查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决议记录。如果当事人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或合作企业、内联企业、个人合伙成立的私营企业、外商合伙在我国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等,则要求企业必须召开董事会,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应符合法律或企业章程规定,凡出席会议的董事一致或多数同意,并形成正式书面的董事会同意借款抵押的决议记录,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提供正式的董事会决议记录。
  (八)审查抵押物及其产权证明。抵押物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财产,是不属于法律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根据法律规定以下财产可抵押:1、房产抵押的应提供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2、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的证明;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的证明;5、抵押人依法承包开发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和林木权的证明;6、福利房抵押的要提供抵押人与政府批准的房改企事业单位签订的卖房合同;7、楼花抵押的要提供抵押人与出售楼花的房地产商签订的并经公证处公证的楼花买卖合同;8、进口或国产机器设备抵押的要提供抵押人购买的正式原始发票或进口设备完税证明;9、债券、国库券、股票抵押的要提供原件;10、股权抵押的要提供抵押人所在公司董事会出具的抵押人出资额和股权比例的书面证明,同时还要提供资产验资部门出具的抵押人出资额和股权比例的验资报告。
  (九)抵押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抵押财产是否重复抵押,已设定的抵押财产的余值能否承担本次的抵押责任。
  (十)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该项抵押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是否已获得批准。抵押财产为共有的其它共有人是否同意。
  (十一)审查借款抵押合同是否符合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要件。一是借款抵押合同应以给付一定数量的货币、物品、有价证券为内容;二是合同中必须载明债务人或抵押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三是借款抵押合同以公证为生效成立要件。
  (十二)审查借款抵押合同是否经各方当事人的有权签字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合同文本一般都是一式四份,必须四份相同完整的合同。
  公证机构对符合法定程序的借款抵押合同经审查后,应为当事人制作并发给借款抵押合同公证书,再由当事人凭借抵押合同公证书,依据抵押物的类别,向有关部门或单位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
  三、借款抵押合同公证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这是国家赋于公证机构的特殊职能
  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十项规定&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公证书上证明强制执行的效力。&
  日全国人大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对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日司法部《关于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意见》中指出:&民间借贷合同公证后,借款人到期不偿还借款(包括利息)时,公证处可以根据出借人的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明书,由出借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日司法部《关于认真办好金融公证业务的紧急通知》指出:&要充分运用公证机关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手段,保证信贷资金的回收。&
  日司法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建设银行借款合同办理公证有关事宜的通知》指出:&当事人到期不履行的,由建行申请公证处出具强制执行公证书。&
  200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中指出:&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规范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公证和执行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三)各种借据、欠单;(四)还款(物)协议;(五)以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三、公证机关在办理符合赋予强制执行的条件和范围的合同、协议、借据、欠单等债权文书时,应当赋予该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未经公证的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合同、协议借据、欠单等债权文书,在履行过程中,债权人申请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机关必须征求债务人的意见;如债务人同意公证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公证机关可以依法赋予该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四、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六、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明被执行人、执行标的和申请执行的期限。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在执行证书中予以扣除。因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发生的违约金、利息、滞纳金等,可以列入执行标的。七、债权人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八、人民法院接到申请执行书,应当依法按规定程序办理。
  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有关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具体规定&中规定:&四、人民法院受理公证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案件范围:1、借款贷款合同、抵押贷款合同、单项的财产租赁或借用合同;2、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3、因其他合同产生的合法债权债务,标的明确、期限具体、转订为经公证的还款、还物债权文书;4、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六、人民法院受理公证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案件的程序:1、对公证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原公证处申请。债权人凭执行证明文书和申请执行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执行书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除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外,依法强制执行。&
  日司法部第72号令发布的《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文书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机关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上述相关规定均表明,在我国借款抵押合同公证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它是法律赋予公证机构的特殊职能,也是法律强制性的公证活动中的体现。特别是公证赋予借款抵扣合同的债权文书,不经诉讼就可直接申请法律强制执行的特殊职能,可使贷款人从过去依靠诉讼方式收贷中存在的&赢了官司输了钱&的困境中解脱出来,运用公证这一特殊职能及时收贷,是贷款人最佳的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措施,从而保护了贷款人的合法权益。
  四、借款抵押合同公证的社会效用
  公证机构是国家证明机关,公证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对借款抵押合同进行审查,对于主体、使合同内容真实合法,条款具体、明确,只要当事人同意,公证机构就可以依法预置法律强制执行效力,在借款人到期不履行还款义务时,贷款人不须经诉讼程序,即可持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借款抵押合同公证提高了合同履行率,化解了贷款人的风险,在现实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如:夏女士从事房屋装饰行业有固定的经济收入,零二年购买商品营业用房壹间,购房价为人民币20万元,首期付房价4万元,夏女士想如果将现有资金全部付了房款,做生意的流动资金就不足,于是她向某工商银行申请贷款人民币16万元,期限6年,每月还本息2800多元,分六年还清;某工商银行经初审后,同意贷款16万元,每月还本2222元,利息656元,要求夏女士将所购店面抵押给银行,所订立的借款抵押合同需办理公证;某市公证处依法受理了该案件,经过审查借款抵押合同条款,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增加了&借款人违约逾期还款,贷款人有权申请强制执行,直接拍卖抵押的店面,不须经诉讼程序&的特别约定条款。某市公证处依照法定程序审查了合同双方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借款合同内容等,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为夏女士和某工商银行办理了借款抵押合同公证。在该合同的履行期间,公证员回访了夏女士和某工商银行,夏女士说借款抵押合同公证,增强了她本人的法律意识和到时还款的责任心,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某工商银行反映,借款抵押合同公证与不公证的效果不同,借款人(或抵押人)的履行合同的态度责任也不同,借款人一般每月都能提前几天将应还的款额存到账户上,到时由贷款人从帐户上划帐还款,提高了合同的履行率,化解了贷款人的风险,从而减轻了贷款人的经济负担。
  借款抵押合同公证具有强制执行法律效力是法律赋予公证机关的特殊职能,可以使借款人或抵押人充分认识到借款后不履行合同的法律后果,如果借款人没有如期归还借款,出现拖欠或赖账的情况,贷款人可向公证处申请办理强制执行公证书,由贷款人持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将借款人的抵押物拍卖优先受偿,使贷款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借款抵押合同公证是国际贯例,是现代金融机构或贷款人堵截不合理借款防范呆帐发生,确保借款资金安全的重量措施之一,也是监督借贷双方按合同履行的重要手段。借款抵押合同公证可以使债权人(贷款人)免去繁琐而漫长的诉讼过程,减轻讼累,同时它也是金融机构(贷款人)及时追回借款的一种既简便又迅速的有效途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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