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收到银行个人借款催款通知书书,法院就判保全

我没收到二审判决书和法院的任何通知,法院强制扣除我银行卡的2万多元钱,法院这样对_百度知道
我没收到二审判决书和法院的任何通知,法院强制扣除我银行卡的2万多元钱,法院这样对
这样法法院是违规执行吗?我该咋办,法院就强制扣我银行卡的钱我没收到二审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
也是可以的,是否是在送达时有障碍,如公告送达等,本人没收到?如果那样法院得通过其他方式合法送达,如履行了合法送达手续,不能划走?如果是财产保全是财产保全还是执行,前提得有生效判决。这个可以到法院查,可以冻结,你没收到判决书,卷宗里有体现。如果是执行
是划走的,不是财产保全,法院划走我的钱,法院应该书面通知我,和电话通知我,在我不知情的时候划走的,我该咋办?
这种情况是有的,一般都是因为法院通过电话、传票等方式无法联系上送达,但已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了,有没有合法送达,法院卷宗里能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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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这样的话您需要从两个方面考虑;第二是二审还没有作出裁决,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扣划你的钱款只能有一个依据,二审裁决一经作出立即生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如果这两样都不是的话,必须有生效的法律文书作为扣划的依据:第一是去二审法院询问是否二审已经作出裁决并结案,那你只有找他们领导要说法了在正常的情况下、九十八条,但你却没有收到二审法律文书,你这个案件应当是处于二审上诉期间是吗。根据你的提问,那就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的法律条款,你需要去执行的法院问一下是否是这个情况,如果是这样的话,法院就可以扣划你的款项了,法院扣划被执行人的款项
你没有上诉,当然不存在二审的,一审判决生效后就可以执行的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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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审判专家法官 潘锋
金融风险防范与化解--从商事审判分析银行案件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笔者怎么也看不出复利是对罚息进行计收。复利就是利息的利息,按央行规定,是对不按期支付的利息进行计收,既然是指明&不按期&,就应当是指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也就是指合同期限届满前产生的利息,后来该案法院是没有支付复利的)。  国家赔偿申诉书  申诉人:
阮光玉。  赔偿义务机关: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赔偿决定机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赔偿申诉机关: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申诉请求:  1、请求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撤销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渝高法委赔字第00001号国家赔偿决定书和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渝二中法法赔字第00001号赔偿决定。  2、请求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向申诉人赔偿直接损失元。  事实与理由:  事实部分  重庆富达置地有限公司(原名:重庆绅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简称富达公司)开发“帝豪,巴南印象二期工程3#楼”,冉崇华挂靠重庆巴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巴南建司)承包施工。日,冉崇华向闫光富书面授权(证据13),即冉崇华与巴南建司签订26本项目建筑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合同条款中,冉崇华应履行的义务和享受的权利部分、现金授权给闫光富,包括签订所有法律文书、具体单据和各种签证。日,又约定办理工程款支付需以王中华和闫光富签字后生效。  日,富达公司、巴南建司和闫光富签订《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结算书》(证据27),三号楼工程造价元,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后,日,闫光富本人与富达公司又签订的帝豪?巴南印象《3#楼补充协议》(证据14),即富达公司截止2月7日下欠闫光富工程款996819元。  日,闫光富为逃避186万元巨额债务,将债权人李国华(申诉人阮光玉之夫)杀害,日闫光富因故意杀人被刑事拘留。  日,阮光玉和李立靖(李国华之女)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简称二中院)提起以闫光富为被告的民事诉讼,为保证债权的实现,并于6月20日,向二中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见证据1):请求二中院保全闫光富以巴南建司名义修建的富达公司开发的“帝豪?巴南印象”的应收工程款;请求冻结重庆雅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给闫光富的工程款;冻结闫光富渝M1419机动车一辆及公安机关对闫光富的扣押物品共计200万元财产,并向二中院提供了闫光富与富达公司签订的《3#楼补充协议》以及《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结算书》等财产线索,且提供了财产担保。  日,二中院以(2007)渝二中法民初字第44号民事裁定的法律文书(证据2),决定冻结闫光富在重庆富达公司开发的帝豪?巴南印象三号楼的应收工程款147万元及在重庆雅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应收款项8万元。6月22日,二中院指派法官执行第44号财产保全裁定书,申诉人弟弟阮光建和俩名律师陪同,法官先到巴南建司执行保全,巴南建司提出闫光富应收款还在富达公司,随后,法官和律师又赶到富达公司执行,富达公司职员邓波说富达公司与巴南建司发生的合同关系,签订补充协议后还有几笔账目往来,还需进一步结算,如果协助冻结工程款,富达公司还须和巴南建司接洽后确定。  日,即执行保全后的第三天,由于闫光富被关押,富达公司与被挂靠人巴南建司又签订《工程尾款结算协议》,其内容明确,巴南建司在富达公司有应收款元(证据6),日,富达公司将工程尾款元分4次转到巴南建司帐上(见证据7、8、11),巴南建司以付闫光富工程材料款之名,分15笔转移殆尽(见证据12)。  日,二中院法官向申诉人送达了保全裁定,阮光玉和李立婧分别在裁定书送达回证(见证据31、32)上签名,该裁定书载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富达公司147万元和雅博公司8万元应收款。  日,阮光玉、李立婧增加诉讼请求,请求为判令被告闫光富偿还债务186万元。闫光富被执行死刑后,又申请变更被告,二中院重新组成审判人员审理,审理过程中法院才告知并未向富达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日,二中院作出(2007)渝二中法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判决闫光富继承人等在继承范围内偿还申诉人186万元,后经提审2012渝高法民提字第00116号(证据19)改判闫光富之妻对186万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二中院先后指定忠县人民法院、梁平县人民法院执行,富达公司以没有收到保全裁定书为由,拒绝协助执行。现申诉人执行其余财产仅执行回30万债权,尚差156万债权无财产可执行。  申诉人随即向二中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日,二中院中止国家赔偿案件审理,理由是案外人方燕珍于日向巴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起诉富达公司、巴南建司的代位(代位闫光富)起诉,二中院认为国家赔偿案件需以代位诉讼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故而中止审理。代位诉讼经过一审(2011)巴民初字1764号和二审(2011)渝五中法民终字5437号(证据37、38)皆认定: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巴南建司只与闫光富的委托人冉崇华发生了承包合同关系,巴南建司没有和闫光富发生直接承包合同。二中院根据方燕珍代位诉讼案件的审理结果,认定闫光富不能确定享有“帝豪,巴南印象三号楼”应收工程款147万,即使二中院向巴南建司和富达公司送达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也不能保证(2007)渝二中民法初字第44号判决186万债权的实现,因此以(2011)渝二中法法赔字第00001号决定书(证据19)驳回了申诉人国家赔偿请求。阮光玉不服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重庆高院赔偿委员会也认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二中院未执行保全裁定并无不当,以(2013)渝高法委赔字第00001号决定书(证据36)驳回。  申诉人认为:二中院行为违法  一、二中院作出的(2007)渝二中法民初字第44号民事裁定未被撤销,也未被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故应依法执行。  依据《民事诉讼法》101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4条、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应有国家强制力保证的执行力,保全裁定书一经作出,立即送达和执行是法律赋予的义务。《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即使当事人对保全裁定有异议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时至今日,重庆二中院(2007)渝二中法民初字第44号民事保全裁定既未被依法撤销,也未被法院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故作为赖以信赖的国家司法机关,应依法执行保全措施,故二中院行为显然违法。  二、二中院在执行保全裁定书的过程中的处理是违法的。  1、二中院既不执行保全裁定,又不出具任何中止、终结或者不予执行的裁定书行为违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之规定:执行结案的方式为执行完毕、终结执行、不予执行和执行和解,执行结果需以裁定书送达当事人;第6条规定中止或终结执行的,还应当写明中止或终结执行的理由。  但是二中院在富达公司提出异议时,既不执行也不依法制定裁定书并立即送达申诉人,相反,还向申诉人送达保全裁定书示意第三人(富达公司)到期债权已经保全,导致申诉人一直深信无疑的认为债权已经保全,从而导致被保全债权已经完全流失还被蒙在鼓里,这是二中院违法行为违法甚至助长的结果。  2、二中院违法不予执行保全裁定和不法处理,导致申诉人丧失了通过诉讼实现取得保全债权的机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8和第14条,人民法院应在异议审查期间对保全的财产采取控制性措施,并引导申请执行人依法诉讼。  二中院在执行富达公司到期债权时,虽然富达公司提出了异议,法律规定不审查也不执行,但其立法意义并非完全完全不予审查,二中院应给予15天异议期,在异议期内控制债权,并应听取巴南建司和申请人的意见,对富达公司的异议进行适当审查,因为闫光富与富达公司签订的《尾款结算协议》是属实的,上面明确到是巴南建司欠闫光富债权。富达公司签字的书面协议完全可以对抗富达公司所谓异议。况且:即使异议成立,二中院应制定裁定书并引导申诉人进行代位诉讼,但二中院并未依法进行告知,使申诉人丧失了诉前保全并进行代位诉讼的机会,从而导致保全债权流失。  三、二中院既不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又未告知申诉人直接导致被保全债权元流失。  二中院日未送达保全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日,富达公司就将工程尾款元分4次转到巴南建司帐上(见证据7、8、11),巴南建司以付闫光富工程材料款之名,分15笔转移殆尽(见证据12)。因此保全财产的流失和二中院的违法不作为行为形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导致申诉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最直接原因,给申诉人造成了保全财产不能被执行的后果。  四、申诉人国家赔偿案件也不应该以方燕珍代位诉讼审理结果为依据。  闫光富在富达公司应收工程款全部流失后,申诉人申请国家赔偿,一份以方燕珍之名义代位诉讼黯然进行,但依据方燕珍的陈述(证据21和24),代位诉讼并非方燕珍主张的,不难猜测是否法院精心安排,代位诉讼明显属于错判,巴南建司将工程承包给冉崇华之间的协议是属于无效协议,违背了建设工程承包需要资质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因此合同无效不能谈合同相对性原则。即使如此,申诉人申请国家赔偿,是以审查二中院2007年执行保全是否存在违法并是否造成损失为前提,日方燕珍的代位诉讼的审理结果不能作为国家赔偿拒赔的原因,国家赔偿案与方燕珍案无关。  申诉人可依法获得闫光富在富达公司的应收款  申诉人认为  一、闫光富是“帝豪?巴南印象”三号楼工程的实际施工人。  1、关于授权书。  冉崇华挂靠巴南建司承包“帝豪?巴南印象”三号楼工程后,又将合同项下的全部26本义务和权利条款通过授权书的形式授权给闫光富并在巴南建司进行备案认可,虽名义是授权书,依据其内容却并不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其合同内容不变,变的只是主体,在法律上此行为是合同权利与义务条款的概括转让,实际为工程项目的转包,即冉崇华将建筑工程转包给闫光富。  2、“帝豪?巴南印象”三号楼由闫光富实际施工完成。  闫光富承包其工程后,组织工人施工,自筹资金,参与了工程的修建,是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富达公司和巴南建司均知情,以下证人均可证实:①、巴南建司法人代表陈孝斌证言(证据5):“闫光富是在我公司修建了三号楼工程。。。。冉崇华把这个工程承包了给闫光富,闫光富一直在领钱,冉崇华没领过钱”;②、巴南建司扬四怀(见证据4)证实:“闫光富确实以巴南建司的名义承接这个三号楼工程的。。。这个工程是闫光富一脚一手修完的,并进行了决算,我们也顺利的交了房,从法律的角度来说,闫光富是3号楼的实际承包人”;③、富达公司负责人邓波(见证据4)证实:“这个工程是闫光富做的是事实,但是挂靠在巴南建司,闫光富还要给巴南建司交管理费”。  3、闫光富以主体身份签订结算协议,业主富达公司亦认可。  巴南印象3号楼《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结算书》(见证据10)证实:富达公司和巴南建司签定巴南印象3号楼《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结算书》,承包人闫光富参与了制定,签字确认。  日,承包人闫光富(乙方)直接与建设发包方(甲方)富达公司签订了《3#楼补充协议》,其更加证明:甲方富达公司实际欠付乙方闫光富99.6819万元,闫光富真正享有巴南印象3号楼应收工程款,富达公司对闫光富的实际施工人身份非常清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工程挂靠属于违法行为,闫光富作为自然人,不具备施工单位必备的资质和条件,因此闫光富的法律地位应为实际施工人。  二、作为实际施工人的闫光富可以依法向富达公司主张元工程款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6条:实际施工人工程经验收合格,可依结算条款向发包人、违法分包人和转包人主张工程款,其中发包人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向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三号楼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并结算,截止二中院保全时,闫光富依法可向富达公司主张欠付的77.2万元工程款,并能得到法律支持,因此方燕珍案的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是一个典型错案。  综上:二中院在保全裁定未被法律中止或终结执行,也未被撤销的情况下,既违法不予执行保全裁定,也不告知保全实际执行情况,相反还以法律文书形式告知债权已经被保全造成申诉人认为债权已经被保的假象。同时:也未进行诉讼引导丧失诉权。在已经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情况下,又以一个明显的错案为依据拒绝国家赔偿,就因为二中院违法行为,造成申诉人直接损失元,二中院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赔偿决定皆错误,现申诉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0条、38条等规定,特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诉,望其依法作出赔偿决定。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申诉人:阮光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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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文建 早就听说这个案子了,没想到会是这样结果,好心借给朋友钱,结果没等到还钱还把命赔上了,好心没得到好报!更没想到的是连法院都助纣为虐……现在的司法还能不能让人放心了,连生效的保全都能这样搞,以后还有什么能让人放心?这群王八蛋,人民养着他们,他们却不为人民,收了好处钻法律空子……现在国家打苍蝇,打老虎,咋就不把这些王八蛋收了哦!
  法院保全明显违法,致使所保全财产流失。法院应赔偿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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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诚勿扰,谢谢!  
  赔偿!赔偿!!赔偿!!!  赔偿!赔偿!!赔偿!!!  赔偿!赔偿!!赔偿!!!  赔偿!赔偿!!赔偿!!!  赔偿!赔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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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官相护?司法公正?法院保全书形同白纸?人民的权利在哪里才能行使?
  国家赔偿申诉道路漫长,前有虎狼,且诉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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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想每个看了此贴的人都应该有义务和责任去维护真相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倡导公正公平公开的裁决。这样的苟且偷生的法官多了,下次说不定就坑害的是我们!。不应该让那些钻法律空子,那些得意的违法犯罪的家伙逍遥法 。法官执法不严,何谈法律尊严这些损坏国家形象无视公民权益的人面兽心才是最可恨的。坚决打到这种歪风邪气才是我们公民一定要有的气魄和决心,自古邪不压正!
  大家一起来关注此贴,让它发挥人民的力量,,,,虽然大家都是路人,但请带上一份叹息和动动手指的力气给逝者给我们中国人一个影响力,我转发到了微博,空间,我不信那些感官眼睛看不到民声,我以前也有过类似经历,所以感同身受。。。我们都希望大家可以互相帮助,不应有冤案发生!只可惜包公太少,包公太少!
  法制,人制,难分清。
如果是事实,希望早日处理。  不过楼主是否考虑给出一些证据?无图无真相。
  法院存在明显过错,应该赔偿受害人。
  重庆二中院错在:  1、对富达公司提出的异议没有认真及时审查,不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2、即使富达公司说法构成法律异议,二中院不予执行时,需书面制作法律文书并及时告知申诉人,因为本身保全裁定就是基于事情的紧迫性,遗憾的是至今都没有任何不予执行保全的裁定书。  3、二中院不但没有制作任何对保全裁定书不予执行的法律文书,相反还向申诉人送达了财产都已经被保全的法律文书,故申诉人一直以为财产都以为被二中院进行保全了。  4、在法律上,基于保全的紧迫性,如果第三人对债权提出异议且成立,法院应及时出面告知申请人应进行其他维权渠道,进行其他诉讼引导,这是法律赋予的义务,然而二中院没有制作任何不予执行的法律文书,更不用说引导诉讼了,属于不作为。  5、国家赔偿不应以方燕珍案所认定的“事实”和诉讼作结果作为拒赔的理由,国家赔偿应重点审查法院是否存在过错和过错所导致的后果进行审查。  故此:二中院确属存在违法行为,应予以国家赔偿。
  还用说,当然是当事人负责
  难道法院负责?如果这样认为,那是天真!
  仿正民与官的矛盾解决之路悠悠,想要当权人承认错误?呵呵……抬头看看天吧,青天要什么时侯才会出现,还要看老天的心情呢…………且行且珍重吧!
  这个案子这么多年了,没想到到现在都还没解决,上次看新闻,说受害人一家现在是倾家荡产啊,官司都打了7年了,可人也去了,借出去的钱也收不回来,连保全都无效,不知道现在的群众还能相信什么?法律都不能相信了。希望国家法律能做出一个公平公正的态度还受害人一个公道!
  这个案子这么多年了,没想到到现在都还没解决,上次看新闻,说受害人一家现在是倾家荡产啊,官司都打了7年了,可人也去了,借出去的钱也收不回来,连保全都无效,不知道现在的群众还能相信什么?法律都不能相信了。希望国家法律能做出一个公平公正的态度还受害人一个公道!
  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施行来,依法解决了赔偿认定难、不赔偿比例高、赔偿打白条等诸多难题。新法修改了原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并且被侵害人要求赔偿的前提,规定即使不违法但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国家机关也得赔偿。这个受害者就理所当然的应该得到赔偿!!!!
  致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申诉人阮光玉与闫光富债权纠纷案件在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中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发现闫光富在富达公司享有到期债权《3#楼补充协议》,为了保证判决得以顺利执行,即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保全闫光富在富达公司债权,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日,二中院向申诉人阮光玉送达保全裁定,明确到闫光富享有的富达公司到期债权已经保全。至此,阮光玉认为到期债权已经保全了。  后来二中院安排其他的审判人员继续审理阮光玉与闫光富的债权纠纷案,法官却告知:闫光富享有的富达公司债权并未进行保全,这说法犹如给申诉人阮光玉当头一棒。  后来才了解到,二中院做好保全裁定书后,于日到富达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作为第三人的富达公司提出合同关系并未与闫光富建立,而是与巴南公司建立的,如果需要协助执行,还需要与巴南建司协商,二中院于是未向富达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三天,也就是日,富达公司匆忙的背着法院将工程款支付于巴南建司,巴南建司将工程款用作其他安排。  申诉人认为:  第一、申诉人向二中院保全时向二中院提供了闫光富享有到期债权的充分证据:即《3#楼补充协议》,协议中明确是富达公司欠闫光富工程款而不是欠巴南建司,特别是:富达公司与巴南建司皆认可闫光富是实际施工人,闫光富是挂靠巴南建司名义施工。所以法院未向富达公司及时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没有经过审查是不合法的,富达公司说法也不能对抗实实在在《3#楼补充协议》证据。  其次、法院未向富达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却向申诉人送达保全裁定书说明到期债权已经保全了,造成申诉人认为法院已经将债权保全的错觉,法院明显错误,导致申诉人错过了其他的法律救济渠道。  第三、保全裁定书未撤销,也未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如果二中院不予执行保全裁定,应制作不予执行保全裁定的法律文书并立即送达申诉人,并对申诉人进行诉讼引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之规定:执行结案的方式为执行完毕、终结执行、不予执行和执行和解,执行结果需以裁定书送达当事人;第6条规定中止或终结执行的,还应当写明中止或终结执行的理由。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8和第14条,人民法院应在异议审查期间对保全的财产采取控制性措施,并引导申请执行人依法诉讼,但是二中院并依法处理,导致申诉人保全债权流失,二中院错误明显。  现申诉人判决不能全部执行,故依法申请国家赔偿,国家赔偿的申诉书已经向最高人民法院寄出,望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法作出处理。  申诉人:阮光玉  日
  从本案法官办错案,胆子够大,法院处理赔偿不公,最高人民法院应当主持公道。赔偿!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诉讼时效的保全与救济保全,诉讼,救济,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诉讼保全,诉讼保全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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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保全与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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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官司正在进行中,对方是否可以申请法院把我银行账号封了,他不知道我银行账号,他可以要求法院直接到各大_百度知道
官司正在进行中,对方是否可以申请法院把我银行账号封了,他不知道我银行账号,他可以要求法院直接到各大
司正在进行中,他可以要求法院直接到各大银行封我吗,对方是否可以申请法院把我银行账号封了,他不知道我银行账号
提问者采纳
会要求对方提供你的开户行和账号,但是实践中法院不会各大银行去查对方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查封你的银行账户,同时对方还应当提供等额以上担保
对方已经提供了财产保全了,如果对方提供不出我的银行账号,法院是否会各大银行去查封?这个官司已经一年多了,目前还没判决,上次开庭法官说如果可以最好私下解决,这意味着什么?
如果我输了没钱还,后果要坐牢吗?
我说了,实践中法院不会,因为银行太多了。
法官主张双方调解的意思就是他可能认为双方都有责任,各自让一步。
这个案子原告第一次开庭是告我30万
输了不会坐牢。民事案件,不是犯罪
第二次告我50万
就是没钱还,会拘留吗
如果法院查明你有履行能力,判决生效后执行阶段也拒不履行判决,有可能会拘留,15日以内。。
如果确实没有履行能力,是不会的
我没有那种固定工作,法院应该查不到我有没有能力吧?
这个案子是这样的,我和我以前对象一起开了个网店
他代理了一个品牌的产品
我负责网上销售
他负责发货
他自己有个公司
但是不是他的法人
货款收回后我都是现金给他
做了一年以后我们分手了
第二年还是合作一起干
但是款不直接现金给他
你在这里给我讲案情没有用的。。我需要看案卷材料和证据。。否则我给你的答复也是不准确的,对你也不负责任。
而是打到他指定的银行账户
最后不和他一起干了,他拿着发货的快递单去法院告我
告我从第一天做这个网店一直到不干了为止总共累计欠他50万
实际这50万是我给的现金没有收条
你说这案子我是否会输
你在这里给我讲案情没有用的。。我需要看案卷材料和证据。。否则我给你的答复也是不准确的,对你也不负责任。不好意思。。
您是哪里的律师?
我在兰州。离得很远。
你的案子,如果没有收条,你就无法证明这50万已经给他,败诉可能性就比较大。
但是要看是否还有其他证据和思路,我现在不好确定,因为毕竟我没有看到任何案卷里的书面材料。
现在是这样,我名下除了几张信用卡我得借记卡都没钱,并且我现在开的网店的户头也是别人的,不是我的
这种情况就是我输了我名下没财产,也没正式工作
没钱给他他会对我采取的最坏的措施是什么?我该如何应对
那就没办法执行。法院会下裁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执行。
他就申请法院执行,如果发随时现你有财产就随时申请法院恢复执行。不会更坏。
也就是这事最后对我最坏的一步就是执行不了法院终止执行
你说的很对。
一般裁决出来多长时间会终止执行
他要申请法院执行是不是必须的提供出具体线索?
你说的很对,他要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是法院也会责令你自己申报财产。
判决生效后两年以内他都可以申请执行。超期法院就不受理了。
如果我名下仅有一套财产的话,是不是法院不会封?
你指的是房产麽?
您的意思判决下来后我只要两年没没被他抓到任何财产线索,以后他再发现去申请法院也不会管了吗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七条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 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因为在他起诉我以后我结婚了,我老公名下有套房子,还没交房,我老公打算以后办房产证也写我的名字,我们两个人名字都写上,现在我是怕会影响我老公的房子
不是,如果他两年内申请了执行,只要将来任何时候发现你有可供执行财产,都可以恢复执行。
那他岂不是很累了?要时刻盯着我?
是这样。所以说官司难打。
正常来说如果法院判决了他肯定会申请执行
但是法院不会帮他去具体查我的财产和账户
只有他自己去查出具体财产和账户法院才会查封
是这样,法院会要求他提供,不会主动查。
那他可以要求法院去查吗
他要求了法院也不会,法院案子很多,不是给他一个人开的。
法律也没有规定法院有义务帮他查。
假如他知道了我在中国银行有账户,但是不知道账号,那他可以申请法院查封吗
不能,法院要求提供开户行,户名和账号。
那就是说我现在用自己的银行卡也没问题,只要账号不被别人知道就可以了是吗?
是这样。但是如果他在你们当地人民银行有熟人,是可以查出你在所有商业银行开户的账号的。
如果不想被执行,建议自己名下就不要开户了,也不要挂车和房产。
那以后我的财产怎么办?挂哪
父母,兄弟姐妹。配偶也不是很保险,因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
要是挂亲戚名下的话会担心以后出现纠纷,那怎么办?
那就只有跟亲戚之间再签委托协议了。
如果这个委托协议被对方拿到了是否可以直接去法院申请执行?
我要是把财产挂到我子女名下也不行是吗
中国人民银行随便有个熟人就能帮他调出我所有银行账户吗?
中国人民银行随便有个熟人就能帮他调出我所有银行账户吗?
是可以申请执行的。成年子女就没问题,未成年就麻烦些。
是的,人民银行可以查所有商业银行的实名开户。
可以查到账号吗
只能查到信息吧?
如果他这么做了的话那是不是给他提供信息的人是违法的
是的,是违法,透露储户个人信息。
但是你很难证明对方是从违法途径获知这些信息。
现在这个形势对我个人来说最坏的后果就是没钱法院也执行不了,然后以后个人名下不要有财产,等子女成年转子女名下
是的,最坏的结果。
这种情况会跟着我一辈子吗
有没有一个时限
判决只要生效并进入执行,没有执行完毕之前会一直这样。
有遗产的,继承人也得执行。是挺麻烦的事儿。
有什么办法可以解决。
法律角度看,理论上是没有。
就没有其他途径了吗
除非官司你赢了。生效判决被撤销。
我得这笔债我的子女也要承担吗
我和他一起干的第一年都是现金给他
如果你名下有财产被子女继承,继承人在继承财产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结束对象关系后是转账这个我都提供了证据给法院
你在当地委托律师了吗?
我直接把方便写到子女名下,这种不属于继承吧
你的律师没有给你讲这些麽?
这个官司已经开了好几次庭了
有六七次了
没有讲这么多
律师直说委托给他们了就不用我管了
实际我心里比谁都着急
真的没像您这么细心和我说的
作为律师,不能这么说话。
是啊,我也不懂,也没辙
做好最坏的准备,往最好的方向努力吧
如果我输了我没钱他也查不到我得任何财产,你说真会拘留我吗
不会拘留。
我得律师说会拘留,一年两次
一次半个月
这个事他是把我和我母亲一起告的
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指的是:具有履行能力,在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和限期履行通知书后,仍然故意采取拖延,转移财产,暴力威胁等手段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
所以这事要是输了我母亲是不是也得偿还他
前提条件是有能力履行,但拒不履行。没能力怎么履行?没能力就拘留?
我母亲有退休金
要看判决书怎么判,是不是会判你母亲和你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他是否有权利扣我母亲的退休金
因为我当时开了两个网店,一个是以我名义一个是以我母亲名字
所以他告的时候是连我母亲一起
如果你母亲也被判决承担连带责任,那么也就是被执行人,法院可能会给社保部门发协助执行通知书,然后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其余部分按月扣除,打到申请人账户。
所以这事还是麻烦事
是挺麻烦的一件事儿。
我得律师说要想办法把我母亲摘出来
因为我母亲没有具体参与
这个意见听起来是对的。
就是用了他的身份证
法官也知道我母亲没参与过,就是我用了她的身份证而已
你说把我母亲摘出来的可能性大吗
要是我母亲能摘出来的话就解决一大部分问题了
我的财产可以转到我母亲名下或者以后到我子女名下
我就无所谓了
可能性是有的,也就是说重点强调“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债务所带来的收益并没有由你母亲享有,所以不应当判令你母亲承担责任。
法官知道这个问题
开庭的时候也都是这么说的
那就等判决吧。。
上次是2月26开庭
法官要求双方律师回去写个总结的什么东西
就是把整个案子的情况都如实写出来
我那律师说写了不少,把一些很重要的疑点都写了,4页
法庭那边可能还要合议什么的,所以要等,
有可能会直接判决有可能会继续调查
几页无所谓。关键写的是不是焦点问题和要害。
如果输了那就上诉
上诉的话是不是要有诉讼费?
我得出这个钱?
一般上诉的案子赢的几率大吗?很多人说一般都会维持原判
上诉人应当预交上诉费。金额大致和一审受理费相当。上诉有三种结果,维持,改判,发回重审。具体情况得具体分析,不是说一般都会维持。
50万的金额要交多少诉费
实践中,十个案子上诉,一般维持五六个,发回两三个,改判一两个。大致这样。
我那律师说最终提交总结后应该继续调查的可能性大
按标准,诉讼费大概是8000多的样子。
我律师说要去给他供货的厂家去取证
你说这个思路对吗
继续调查也不能遥遥无期,案子是有审限的。
证明什么?
我现在有银行大笔取款的记录
这个款是直接现金给他的
打算证明取出来以现金方式交给了原告?
律师说如果他正好这期间去和厂家进货了
那就能对起来
虽然不能是直接证据但是也是间接证据吧
这只是推理。
法律上的证据必须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据必须达到确实充分。
是,因为现在是前一年没有打款凭证,后一年我都有每笔付款记录
我个人认为,不足以证实现金取款已经交给原告这个事实。
律师说按照常理,没理由一直发货一年我都没有给他付钱,欠他50万他还给我发货
我能提供的付款证据是连续的
而且我提供了一些qq聊天记录
常理没错,但是法院的判决在最后的“本院认为”部分,是要有法律依据和条文的,不能写“依据常理”。
聊天记录证明你给他钱了?
里面很多聊天都是关于进货的,他进货没钱,好几次都是叫我先付给他他去进货
里面很多聊天都是关于进货的,他进货没钱,好几次都是叫我先付给他他去进货
这我都提交法院了
证据交换质证过了?
还有后一年每个月都会好几次给他货款
对方认可麽?
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网银转账的
第二年的项目都非常清晰
而且我银行转账的他都承认
他和法院说我给了81万
法院让他提交证据他没给说交不出来
你实际给了多少?
我提交的打款记录是80万
和他说的有点差
这个案子要看整个案卷材料和庭审笔录的,这么说我实在没办法帮你给一个准确答案……
你说把我母亲摘出来的可能性大不大
对方认可证据
包括qq聊天记录
上次开庭对方律师都认可了
法官给他看qq聊天记录了
他只是说有聊天记录不代表什么
法官问有没有其他证据补充他说没有
可能性是有,但是我不能判断大小。因为我毕竟没有阅卷,下结论是不负责的。
我现在真是很头疼这事
如果不结案继续调查对我来说是不是好事
嗯,案卷在我那律师手里
不存在好坏,要看继续调查的结果。
当初我要是自己留一份就好了
不过我这我就聊天记录
我们是网络交流,要想真的有个具体方案,我必须要看案卷,逐份审查证据,不清楚的地方还需要面谈,这样才能有明确的思路和相对负责任的准确意见。请你谅解。
我现在就是想把我妈摘出来我就不怕了
我明白你们律师都很严谨的
谢谢理解。
嗯嗯,真谢谢你这么长时间帮我回答我的问题
这么好的律师现在不多见了
没事,今天正好周末。我下午在开一个裹脚布的会。
平时我也很忙,今天很凑巧。
我就知道最坏的结果我没钱他也不能把我怎么样。呵呵
以前听人家说赢官司不一定赢钱
呵呵,是的,我跟幸运遇到了你
是的,几页判决书也不能换一碗饭吃。执行难就是这样子。
如果有下一步消息我可否再咨询您
是的,真的后期我倒霉输了还的您帮我出出主意
如果继续打也得您给出出主意,不然我心里真没底
只要我方便,我会尽力。
我律师说如果输了就给钱吧
你说我这心里闷啊
我哪能这么窝囊下去
输了还可以上诉,上诉输了还可以申诉,申诉驳回还可以申请检察院抗诉,为什么就要投降?
对方不是个告我
是以公司名字告我,说口头协议
我以为上诉的话输了就终审了
二审是终审,但是未必就没有救济途径。
申请再审和申请抗诉都是法律规定的。
哦,真是隔行如隔山
我以为二审完了就完了
你要是在我这边就好了
专业分工就是这样的,我别说开网店,网购都不在行。
我找的这个律师是我法院一个朋友关系叫我去找的
呵呵,那要是您有关于网购或者这方面的问题需要我可以帮您
我05年就混淘宝了,正式开店也四五年了
我们这一行,鱼龙混杂的可能比其他行业更厉害。不过我也不应该对你的律师职业素养提什么意见,只是职业道德上说,不应该对客户说那种你不要管了的话。
是啊,他们也没我自己着急
所以他那么说我确实心里不舒服
但是法院朋友介绍的我也不好太怎么样
呵,我买东西不太上网,奥特曼,一般都是想好了直接去实体店买,货比三家都没有。。
所以说人要学会换位思考,在律师看来芝麻大的案子,在客户看来,可能就是天要塌下来。
是这样,所以不如不靠朋友,凭自己的判断力。
是的,毕竟关系切身利益的是我
您有微信么?
有的,qhqh999
所以这么久以来我一直网上再找,没想到真让我遇到你了
我就想我不放弃一直发帖子找总能遇到热心人
我加你了微信
提问者评价
太给力了,你的回答完美解决了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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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的可以
这种一般是不行的
一般是大案才会出现这种情况
也就是说对方是没办法封我账户的?
他已经申请财产保全封了我一个网店的支付宝账户
你说我的银行账户他后续能申请银行封吗?
应该是不行的
但建议你去咨询律师较为准确
这么说法院也听他的?他说怎么封法院就怎么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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