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签订合同出国务工,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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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以未签合同为由主张双倍工资 法院:用人单位已尽订立劳动合同之诚实磋商义务
作者:上海法院&&发布时间: 15: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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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上海法院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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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公司是家具企业,原材料进价较贵,且无法再利用,所以公司有规定,如果是失误操作导致材料报废时,操作工要承担原料15%的赔偿。
  现在有一份50000元的原料被一位员工做坏了,公司要求他赔偿7500元,他拒签名不接受,公司又不让步,所以这事一直僵持着,事故员工无心工作,其它员工对这事又高度关注着,我很担心这事处理不好会影响以后的管理工作。
  请问这件事情应该如何解决才好呢?谢谢!
我,没有经历过类似的情况。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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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意识薄弱异地务工者多“受伤”
市中院公布去年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主要涉及追索加班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等
用人单位解聘职工要有正当理由。
有了充足的证据用人单位赔偿赖不掉。
调岗可不能来硬的。
劳动有关法律维持着天平的平衡。
用好合同能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本版文字 《东江时报》记者蔡伟健 通讯员温永宏 李有军 潘子璐本版图片 《东江时报》采集
东江时报讯 被欠薪、被加班、被无故辞退……今天是“五一”国际劳动节,作为一名普通劳动者,自我权益的保护成为关注的热点。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 “市中院”)公布,去年我市两级法院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791宗,审结劳动争议案件1641宗,其中市中院民三庭新收劳动争议案件为636宗,比2011年增加194宗。市中院同时公布了我市去年劳动争议纠纷十大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均为很多劳动者都会遇到的问题。
据市中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这些劳动争议案件中异地务工人员是主要构成人员,并且群体性、系列性劳动争议案件居多。主要集中在追索加班工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社会保险费用等。该负责人称,劳动者主要是维权意识薄弱或维权能力不强。如建筑领域工人不注意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未能提供证据支持;如未申请工伤认定即仓促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后由于对数额有异议又要求撤销该和解协议等。
违法解聘员工公司须赔偿
阿泉进入某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后,双方从日起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而后,公司以阿泉屡次违反公司的管理制度为由将其辞退,同时,要求他3天内到人事部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及结算工资。离职后,阿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该公司拒不履行,理由是早在日已经向阿泉发出解雇通知,但他逾期没有办理手续,阿泉选择继续工作,这一行为也得到公司默许,这说明双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阿泉随后选择离职是自愿行为,因此无须支付赔偿金。阿泉提起仲裁、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法院最终支持了阿泉的主张,判决该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万多元。
本案的主要证据是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关键在于应先确定用人单位何时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送达给劳动者,并据此认定自愿离职还是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相关事项承担举证责任。因用人单位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合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等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其主张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公司强行调岗被判赔钱
日,某运输公司和小周签订为期1年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小周为专线驾驶员,按公司相关工资方案规定支付小周工资,同时,该公司收取小周风险金2万元。随后,该运输公司以小周曾拒载乘客上车,给公司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与经济损失为由,对小周作出停班教育7天并调到另一专线的处理。
小周对处理结果不服,他认为并没有违反规定拒载乘客,而是公司为了增加收入,要求他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长期迫使自己及其他驾驶员在指定上落客的地点外搭载乘客,不同意调岗。于是小周提请劳动仲裁、诉讼。经审判,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该公司应向小周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万多元。该公司收取小周风险金2万元违法,应当予以返还。
本案主要涉及用人单位调岗的合法性问题,用人单位应当合法地行使用工自主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方可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仲裁时效为一年 超期请求赔偿不支持
赫某于日进入某服装配料厂工作,担任成本会计职务,双方未签劳动合同,也未购买社保。日,赫某填写了辞职申请单,离职原因为“个人原因辞工”。赫某在离职时,工厂支付了赫某经济补偿5700元。赫某认为,厂方应向自己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4.1万多元及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差额1900元。该工厂则认为,赫某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已超过时效,不应得到支持。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该厂是否应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给赫某。赫某进入工厂工作期间,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工厂应自日起至日止与赫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赫某请求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从日起计算至日止,但他在超过了该期限后才申请劳动仲裁,因赫某未举证证明仲裁时效存在中断、中止的事由,显然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请求已经超过了一年的仲裁时效。
工资发放记录可计算工伤保险待遇
贺某入职某建筑工程公司,岗位为钢筋工。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合同期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日下午,贺某在工作中砸伤右脚后被送往医院住院,劳动部门认定贺某为工伤八级。贺某出院后,该公司一直没有给他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及发放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于是贺某提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赔偿款,贺某主张以月工资收入4500元来计算工伤保险待遇。但该建筑公司认为,实际上贺某的月工资并没有这么高,拒不支付。
贺某提供了工资发放记录,证明其工资均为4500元/月,该记录有多名工人签名。但该公司认为,双方从未约定基本工资和固定工资,贺某的工资一向由包工头发放,具体约定及发放数额均不清楚,对贺某说的月工资应当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2467元的60%即1480.2元作为其月工资。后经法院审理查明事实,确认贺某月工资收入为4500元。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贺某月平均工资数额多少的问题。贺某作为劳动者,提供了经手人出具的工资发放记录,该记录均有工人的签名及手印。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按照贺某提供的工资发放记录,确认其月工资收入为4500元,并以此计算工伤保险待遇。
以曾用名入职被炒维权获胜
来自贵州的陈某,日以曾用名 “陈某洪”入职某工厂。日,陈某被解雇,工作期间,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解雇前一年,陈某月平均工资为2500元。被解雇时,没有得到经济补偿金,而且最后2个月也没发工资。陈某提起仲裁、诉讼。
该工厂认为,从未与陈某建立劳动关系,同时以曾用名“陈某洪”入职工作不实,“陈某洪”另有其人。陈某认为,确以曾用名“陈某洪”进入工厂工作。该厂的2位员工作证,陈某确实在工厂做工,且入职后工厂未向员工发放厂牌,亦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一审判决陈某败诉,理由是陈某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他曾在工厂做工,2名证人跟他是朋友,证言效力小。陈某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称,工厂提供的“陈某洪”身份证复印件是假的。法院最终支持了陈某的主张,依法判决工厂赔偿给陈某2.5万多元。
陈某曾用名“陈某洪”,该事实有其原籍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可以认定。2名证人虽然是陈某的好朋友,但2人证词陈述清楚,能相互印证。而用人单位与本单位员工均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员工办理厂牌等证件的情况下,唯有其他劳动者等证人证言可以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故采信2名证人的证言。
合同规章有效司机自吞苦果
小朱到某运输公司做司机,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小朱如发生交通责任事故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事故总额的部分损失。日,小朱驾驶公司的车辆在大亚湾西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公司经济损失66万多元。事后,公司按照规定,要求小朱赔偿2万元损失费。法院认为,按照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公司管理奖惩细则合法有效,有理有据,车辆已经购买保险不是小朱不承担赔偿损失的理由。判决小朱承担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2万元。
本案的焦点是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能否作为损失赔偿的依据。市中院认为,小朱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及《驾驶员安全生产责任书》是合法有效的。
考勤表未提交完整 工厂被判赔加班费
刘某进入某工艺品厂上班,任调油师。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正常工作时间为每天8小时,每周工作5天,平均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按计时工资形式支付工资,每月的基本工资为670元,加班费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进行计算。刘某于日以该工厂拖欠双休日加班费为由,与工厂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并申请仲裁及诉讼,请求工厂支付拖欠双休日加班费及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双方对是否存在拖欠双休日加班费问题存在重大争议。刘某主张自己在2009年3月至2011年4月期间双休日均有加班,提交了部分生产日报表复印件,并认为厂方所提供的《工资表》原件上劳动者签名栏处是被剪接、删减、另行粘贴上去的,并非原始的工资表原件。厂方并未依法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以证明已经向刘某足额支付了所有劳动报酬,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厂方应当支付加班费。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判决厂方应支付刘某双休日加班工资差额及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本案的焦点是厂方是否存在拖欠刘某双休日加班费的事实问题。虽然工厂提交了2010年3月至2011年4月期间的《员工考勤表》,但未提交2009年3月至2010年2月期间的《员工考勤表》,由此,可以认定该工厂掌握了刘某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
合同期满未续签 辞职获赔偿
老赵在某公司担任保安组长。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该公司一直未与老赵续订劳动合同。不久,老赵离开公司。
根据计算,老赵在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446元。老赵辞职后,认为公司未与其续签劳动合同,按照有关规定,需足额支付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加班费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经法院审理,老赵胜诉。
市中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到期后,再到老赵离职时止,都未续订劳动合同。该公司与老赵双方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直至老赵离职前双方均无异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故应支付老赵应签订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合同没盖章未生效得不到赔偿
胡某在某制品厂担任制造部车间主任职务,双方口头约定胡某每个月工资2600元。工厂向胡某提供了一份约定月工资最低不少于810元的 《劳动合同书》,胡某在合同上签名并按了指印,但工厂没有签名或盖章。5天后,胡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被诊断为工伤十级伤残。此后,胡某停工治疗,痊愈后一直未去上班。
胡某受伤前没有领取过工资,受伤后也只领到了2925元的工资。胡某认为工厂给付的工资是不合理的,且工厂一直未在《劳动合同书》上盖章或签字,因此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无效,应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8万多元。
本案涉及2个重要问题的认定:1.书面劳动合同的效力;2.工伤医疗期间是否构成对书面劳动合同签订时间计算的中断。《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生效要件,结合本案情形,应认定《劳动合同书》缺少用人单位的盖章,该合同未生效。因此不支持胡某诉求。
招用在职劳动者小心连带赔偿
李某入职大亚湾某家具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日,家具公司与李某签订《培训合同》,约定由公司出资5.3万元,选派李某参加硕士课程研修班培训,李某自培训结束之日起向公司提供不少于2年的服务期。否则,须于离职当日向公司支付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作为违约金。
此后,李某以治病为由离开公司,并于日入职广州某家具公司。于是该家具公司申请仲裁,要求李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赔偿100多万元经济损失,并要求广州某家具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者申请辞职,应当提前30天向用人单位申请,否则,如果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依合同承担违约责任,但违约金应为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和差旅费等直接费用。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应审查劳动者相关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否则,如招用尚未解除劳动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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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令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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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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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已经2001年12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予以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执行。&&&&市长&&刘淇&&&&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五章&&劳动合同的终止与续订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依据本规定订立劳动合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市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有关工作时间、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职业培训、安全卫生、保险和福利、劳动纪律等方面的劳动规章制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工会依法帮助、指导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劳动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成立,能够依法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并能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劳动者应当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 &&&&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人或者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向劳动者说明岗位用人要求、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社会保险等情况;劳动者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如实向用人单位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和学历、就业状况、工作经历、职业技能等证明。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应当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和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等基本情况,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社会保险; &&&&(六)劳动纪律; &&&&(七)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十三条&&除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条款外,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还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下列内容: &&&&(一)试用期; &&&&(二)培训; &&&&(三)保守商业秘密; &&&&(四)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五)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者&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二)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初次分配工作的; &&&&(三)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分配工作的; &&&&(四)尚未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时,劳动者连续工龄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 &&&&(五)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的试用期超过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期限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变更相应的劳动合同期限,或者要求用人单位对超过的期限,按照非试用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变更劳动合同期限,或者按照非试用期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未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要求约定期限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双方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在与按照岗位要求需要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可以协商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提前通知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第十九条&&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最多不得超过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第二十条&&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约定生效时间。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生效时间。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间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准。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代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分别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用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二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 &&&&(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 &&&&(三)内容显失公平的; &&&&(四)有关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劳动者已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提供相应的待遇。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未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并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劳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 &&&&第二十四条&&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及其他费用,也不得扣押劳动者身份证及其他证明。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二十五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继承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变更名称的,应当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名称。 &&&&第二十八条&&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其相关内容的,应当将变更要求以书面形式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当在15日内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二十九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除外;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用人单位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一)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的; &&&&(二)因防治工业污染源搬迁的; &&&&(三)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用人单位依据前款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 &&&&第三十三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伤残等级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五)复员、转业退伍军人退伍后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 &&&&(六)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 &&&&(七)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 &&&&(八)实行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5年以内的; &&&&(九)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或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提前通知期,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者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得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劳动报酬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四)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依据本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违反提前30日或者约定的提前通知期要求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应当依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支付医疗补助费。 &&&&劳动者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劳动者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经济补偿金按照本市上一年企业平均工资计算。 &&&&第五章&&劳动合同的终止与续订 &&&&第三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 &&&&(四)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五)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 &&&&第四十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续订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十三条&&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伤残等级,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续订劳动合同。 &&&&第四十四条&&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的期限顺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的,视为续延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其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劳动者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即行解除,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支付赔偿金: &&&&(一)招用劳动者未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存在劳动关系而未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 &&&&(三)违反本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 &&&&(五)用人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侵害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六)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赔偿金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劳动者违反本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为录用劳动者直接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用;&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五十条&&因劳动者存在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被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且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500元罚款。 &&&&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对用人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1995年2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1号令发布的《北京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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