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诈骗罪的财产分割国家财产认定标准版

当心洞房变“陷阱”
浅析婚姻诈骗的认定与防范 - 《金胶州》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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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胶州》第1197期,第7版
当心洞房变“陷阱”
浅析婚姻诈骗的认定与防范
&&& 婚姻决不是一场游戏,也不是一次偶然的碰撞,而是一种庄严的情感体验,更是一种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
&&&&这是人们对婚姻的评价和形容,亦是人们对婚姻的追求和向往。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思想意识的冲击,一部分人却亵渎婚姻的神圣,用情感体验作幌子,以身试法,去欺骗许多渴望真情的善良人的眼睛,演绎出一幕幕耐人寻思的&爱情骗局&。
&&& 近日,警方抓获一名频繁利用婚姻进行诈骗犯罪嫌疑人,婚姻诈骗再次进入人们的视线,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
&& &【案例】胶州男青年刘某&生财有道&,贪婪的双眼盯上了那些感情受挫或离婚且有一定经济基础的女性。狡猾的刘某为骗取钱财使出浑身解数,凭借英俊的相貌和好口才把自己精心包装,设置了一个个&精彩&的骗局。自2004年以来,刘某共恋爱6次,结婚6次,以此途径诈骗钱财100余万元。法网恢恢。近日,犯罪嫌疑人刘某被胶州警方抓获,结束了长达八年的婚姻诈骗之路,被一副漂亮皮囊包裹着的丑恶本性昭然若揭。现刘某已被逮捕。
初尝甜头 首次婚姻骗财60万
&& &今年刚刚33岁的刘某却有6段婚姻,第一次结婚是在2004年。那年,26岁的刘某在青岛市打工,因没有一技之长又怕苦怕累,他频繁换工作,赚的钱刚刚能够维持自己一个人日常生活开销。生活的窘迫使刘某对钱的渴望日益强烈,一门心思寻找发财的捷径。
&&& 刘某没有什么真本事,却长得浓眉大眼,模样英俊,再加上三寸不烂之舌,常常能引起一些感情没有寄托的女性的注意。刘某发掘了自己这一&特长&,遂心生婚姻诈骗的歪念,开始物色对象。这时,刘某遇见了外地来青打工的王某,经过一段时间的接触,掌握了王某的具体情况。王某已经离婚,自己带着一男孩在青岛以卖布为生,在青岛有一房产。王某已离婚并且有一定的经济基础,这正中了刘某的下怀。在接下来的时间里,刘某对王某展开了追求,对王某嘘寒问暖,倍加照顾,渐渐骗取了王某的信任。谈婚论嫁时,刘某提出农村老家要开发,想回家结婚置业的想法,王某对此深信不疑,毅然以80万元的价钱将在青岛的房产卖掉,带着孩子跟随刘某回到老家结婚。结婚后,刘某用卖房的钱在老家买了一块空地和两辆汽车,等到榨干王某的钱后,便经常对王某拳打脚踢,想以此迫使王某与其离婚。最终,王某因忍受不了家庭暴力,提出跟刘某离婚,刘某由此获得了60万元的资产。
屡屡得逞 婚恋12次骗财100余万
& & 第一次利用婚姻进行诈骗,刘某便轻而易举地得到了60万元的资产,初尝甜头让他欣喜若狂。在以后的八年时间里,刘某开着第一次诈骗得来的汽车,频繁重复着婚姻诈骗的勾当,并慢慢总结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固定套路。
&&&&刘某实施诈骗行为专门物色感情受挫或离婚且有一定经济基础的女性为目标,目标选定后首先凭借自己较为英俊的相貌和能说会道的口才,博取受害人的好感,随之以花言巧语哄骗、主动洗衣、做饭等方式骗取受害人的完全信任。待刘某发现受害人对其深信不疑后,刘某便以结婚或准备结婚为理由将受害人骗至老家,再以投资办厂或出资购房等手段骗取受害人财物。受害人财物被骗光后,刘某的丑恶嘴脸便暴露出来,想方设法故意找茬,对受害人进行拳打脚踢,实施家庭暴力,逼迫受害人提出离婚或断绝关系。受害人一般无法忍受刘某的施暴,最终同意离婚或断绝关系,使刘某阴谋得逞。与前一位受害人断绝关系后,刘某紧接着行动,回到青岛重新物色下一目标。2004年至今,犯罪嫌疑人刘某共以婚恋手段诈骗钱财作案12起,诈骗12名女受害人钱物100余万元。
黄粱梦灭 &感情骗子&终被抓
&& &2009年12月,刘某通过婚介所认识了李某,然后故伎重演,得到李某信任后,于2010年1月份以偿还工程款为由&借&走45000元,遂后与其断绝关系,并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刘某的所作所为引起了李女士的警觉,于今年10月8日向警方报了案。接到报案后,刑警大队立即抽调专人展开调查工作。办案民警通过婚介所登记信息找到刘某核实情况,但刘某对诈骗行为矢口否认,始终辩解自己只是借钱,且有借条为证,只因无力偿还,才拖欠至今。
&&& 为尽快查清案件事实,办案民警对刘某加大侦查力度,发现刘某名下有地产、机动车及现金等财产,并不存在无力偿还欠款之说,且刘某自2004年以来,先后有过6次结婚、离婚登记,对象都是青岛户口或在青岛暂住的有一定经济基础的女子。办案民警据此分析认为刘某以谈恋爱为由诈骗钱财的嫌疑极大,遂依法传唤刘某到案接受调查。此时,刘某深知自己的欺骗行为已经暴露,遂藏匿起来,躲避警方的调查。警方由此认定刘某具有重大诈骗嫌疑,并将其列为上网逃犯进行追逃。
&&& 经过缜密侦查,办案民警分析刘某藏匿在胶州城区的可能性较大,遂一边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一边对刘某的活动轨迹进行研判,开展抓捕工作。由于该案涉及个人隐私,绝大多数受害人不愿出面指证刘某的犯罪行为,办案民警便多次登门申明利弊,劝导受害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工作。经过大量的走访调查,办案民警逐步掌握了刘某实施诈骗的手段和证据。同时,抓捕工作也取得重大突破,办案民警通过大量工作,成功将藏匿在胶州市郭家庄小区的刘某抓获。
&&& 【释法】婚姻诈骗罪是以借婚姻索取财物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并构成犯罪的行为。诈骗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 &那么,如何准确把握处理以婚姻骗财的案件,区别不道德婚姻还是诈骗犯罪,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识和判断。一是从犯罪故意产生的时间上看,以婚骗财的诈骗犯罪的犯罪故意往往产生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犯罪故意是认定婚姻诈骗犯罪的重要构成要件。二是在客观行为上,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了被害人的信任。通过欺骗手段获取财物之后,行为人将财物用于个人挥霍。为了掩盖诈骗事实,更加取得被害人的信任,行为人有时也会将骗取的钱财少量花在被害人身上,但钱财在实质上仍被行为人个人控制和支配。三是从骗取财产的所有权上看,所骗取的财产是一方婚前财产或是与被害人有关系的其他人的财产,并非属于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四是案发后,参考被害人的态度,司法机关可以考虑是否有追诉犯罪的必要,以达到法制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 【警示】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当前,婚姻诈骗的确是个可怕的陷阱。最常见的婚姻诈骗,往往以虚拟身份示人,以结婚为幌子,诈骗受害者钱财,然后以感情不和为由分手或寻机逃离,俗称&放鸽子&。而现在有一些不法之徒,比如该案中的刘某利用真实身份巧妙设计圈套,披上自愿登记结婚的&合法外衣&,然后以感情不和为由&闪离&或采取家暴行为逼迫离婚,以达到骗取礼金、盗取存款、分割房产&一夜暴富&,让自己过上衣食无忧的生活。这样的骗婚行为即使具备一定社会经验,甚至具备法律知识的人都难以识别,比以虚假身份&放鸽子&更难防范。但行骗总归有漏洞和破绽,&剩男&&剩女&们,尤其是&闪婚&者一定要提高警惕,保持清醒的头脑,在与异性认识和谈婚论嫁过程中,不仅要审查其真实身份,还要通过日常行为观察诚信度,加强防范,最好不要有大笔的经济往来,在未能确认对方系真诚结婚时,不要将婚前房屋登记为夫妻共同财产,以免落入以真实身份登记结婚而后&闪离&来获得财物的新型骗婚陷阱。如遇到此类婚姻诈骗,一方面要主动搜集证据,另一方面要及时报警。
&&& 总而言之,婚姻是一座神圣的殿堂,幻想把这座殿堂变成滚滚财源,是愚昧而荒唐的;设想利用钱财就能喜悦地拥有爱情和幸福,也是错误而可笑的。真正的婚姻需要情感的付出和时间的沉淀,但愿一些怀有异想的人能够立足感情的底线,用自己的真心真情走进婚姻,让婚姻诈骗不再成为人们谈论的话题。(李翠香)
设计规划并实现诈骗罪量刑标准认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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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量刑标准认定处罚
作者:邹强 律师  时间:日
诈骗罪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犯罪构成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贷款。因刑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客观要件 &&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根据刑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骗取财物的以诈骗罪论处。   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人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的陈述、提出虚伪的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称为诉讼欺诈,但不成立诈骗罪(详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律政策研究室2002年10月14日《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思,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但是,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   最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2010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监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最新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为起点。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诈骗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根据刑法第2l0条的有关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成立诈骗罪。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立案标准 一般诈骗罪   一般诈骗罪与盗窃罪相同,经济诈骗罪如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等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 【】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关于增设诉讼诈骗罪的议案   2011年3月13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代表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齐奇等30名代表:关于增设诉讼诈骗罪的议案(第308号)[2]。 犯罪认定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    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还有些打借条之后伪造还款收条的,诈称已经还款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与代人购物拖欠货款行为的界限 对以代人购买紧缺商品的名义,取走货款,没买到东西,又擅自挪用货款,拖欠不还款的行为,应着重考察其真实目的、双方的关系、事情的起因、代办人的具体行为、拖欠的情节、后果等等,从而正确判断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如能明确想代人购物,因故未能买到挪用仍拟归还的,不能以诈骗罪论处。如果以代购为名,行诈骗之实,骗取大量财物,大肆挥霍,根本无意归还,也无力归还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诈骗罪与集资办企业因亏损躲债的界限 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与招摇撞骗罪界限   两者都使用骗术,后者也可能获得财产利益,这两点相同;但是,主观目的、犯罪手段、财物数额要求和侵犯的客体,均有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 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是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它所骗取的不仅包括财物(但无数额多少的限制),还包括工作、职务、地位、荣誉等等,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当犯罪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公私财物时,它就侵犯了财产权利,又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属于牵连犯,应当按照行为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和主要危害性来确定罪名并从重惩罚。如果骗取财物数额不大,却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应按招摇撞骗罪论处;反之,则定为诈骗罪,如果严重地侵犯了两种客体,一般依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按诈骗罪处治;如果先后分别独立地犯了两种罪,互不牵连则应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理。(三)本罪与本法规定的其他诈骗犯罪的界限   本法在其余各章节分别规定了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金融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这些诈骗犯罪与本罪在主观方面和客观表现方面均相同,但在主体、犯罪手段、主体要件与对象上均有差别,较易区分。本条因之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事处罚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1]: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法律依据 【】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第三款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12.28)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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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实施电话诈骗的行为定性及犯罪数额认定
作者:宋婕&&发布时间: 16:5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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