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违纪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是否可以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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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违纪扣款后工资未达到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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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客服QQ不进行法律咨询!) 流量统计工伤员工违纪,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如解除是否赔付双薪?谢谢!_百度知道
工伤员工违纪,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如解除是否赔付双薪?谢谢!
为领取社保失业保险。如单位将其解除?谢谢,请问需要赔付双薪吗?有没什么弊端呢,要求公司写解除证明。(一次性就业金等会给员工),员工故意回避公司,玩消失职工本人已不想在本单位工作。公司不出具
提问者采纳
可以视为重大违纪,单位为什么不出具离职证明呢,那就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员工玩消失,故意旷工的失业保险金是社保局给的?如果是劳动者本人主动辞职的
谢谢您的答复。单位是要出离职证明的(个人原因离职),员工拿这个证明领不到社保失业金,他就不妥协。 感谢!
如果确实是个人原因离职的,你们按照事实出具的证明管他妥不妥协,如果旷工超过一个礼拜,找不到人,就可以单方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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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本人要求退出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办理伤残退休手续,享受以下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标准为:一级伤残为二十七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二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二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直至本人死亡,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五,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工伤职工应当参加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规定应当由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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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此文档涉嫌侵害了您的权利,请参照说明。子公司申请注销后,员工是否自动与母公司存在劳动关系?_百度知道
子公司申请注销后,员工是否自动与母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转成与母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子公司申请注销。如协议无法达成,员工是否可以追溯到上级开办单位,子公司强行注销后,与员工签署终止劳动合同协议
提问者采纳
解决好员工问题与母公司没有劳动关系,否则要注销没有那么随便,’可以申请仲裁解决。‘如协议无法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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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合同期满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员工不能追溯到上级开办单位,不能转成与母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六)法律、责令关闭。子公司强行注销后、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三)劳动者死亡,劳动合同终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子公司注销,与三期女工终止合同,并不给予三期的经济补偿,这样员工就没办法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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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2条回答
虽然法律上找不到适宜的依据,但按照现实中的情理,应该与母公司存在一定的劳动关系。
个人认为,不可以。因法律上所说的子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员工和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是不能直接转为员工和母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的,除非该员工是和母公司之间重新建立了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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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转载】患病员工违纪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获得医疗补助费
患病员工违纪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是否可以获得医疗补助费
'杨某在日入职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为A公司),双方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2008年11月,杨某经医院检查,患严重的糖尿病。该员工在日偷盗单位的物品,被单位保安发现,杨某也“供认不讳”,以书面承认了偷盗的行为,单位在日向该员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当日员工收到该“通知书”后,双方终止了劳动关系。杨某在离职后不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后医疗补助费:42000元,以及其他的赔偿。
问题:杨某在患病后,因违纪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单位需要向员工支付医疗补助费吗?有什么依据?
l律师分析:
在员工患病后,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第6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员工患病(包括非因工负伤的),如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又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应给予员工医疗补助金。但是本“办法”规定的很含糊,对单位其他情况解除如员工违纪解除,是否需要支付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支付的条件等等问题,并没有作出规定。在有些地方性规定,如《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为“实施办法”)作出具体的较为详细的规定。其中规定,如员工在解除或是终止劳动合同后,员工没有痊愈需要继续治疗的,单位应支付医疗补助费的,如针对本案件,如不考虑其他因素,员工患的是严重的糖尿病,按照一般情况,是很难治愈的,需要继续治疗,所以在解除或是终止劳动合同时,单位应支付医疗补助费。另外,在本“实施办法”中第12条规定“对第5条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尚未痊愈确需继续治疗的伤病职工,用人单位除按有关规定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外,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分别按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和百分之百的标准增发医疗补助费。”那么关键是本“实施办法”第5条,是如何具体规定的呢,从本条文中可以了解到,所规定的是单位在员工非过失性的解除(主要需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1项规定),并不包括员工过失性解除,据此,员工违纪行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并不需要支付医疗补助费。
2、《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第5条“医疗期病休管理
&二、下列情况,单位可以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一)在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前,病休时间至“转制”时已超过六个月的原固定职工,经第一次鉴定确认病情相对稳定可坚持正常工作,实际复工时间已超过90天(含90天)后又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在医疗期满时被鉴定确认的五至十级的。(二)职工合同期未满,医疗期已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且不属于特殊病种保护范围的。(三)职工合同期满,医疗期满,且不属于特殊病种保护范围的。(四)职工合同期满,医疗期未满,不需停工治疗的。(五)在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前,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病休至“转制”时,病休时间已超过六个月的原固定职工,医疗期满或医疗期内医疗终结时,经鉴定确认为八至十级的。(六)在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的原固定工,医疗期满经鉴定确认为五至十级的。(七)按第六条有关规定延长医疗期后,仍未治愈的(仍在住院治疗者除外)。(八)经济性裁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
& (2011)萝法民三初字第36号
原告:杨家发,男,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增田镇石陂村王家组,身份证号码:305097。
被告:广州添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萝岗区九佛西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DANIEL J.
WEBER(卫博达),该公司法务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林双和,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高建林,该公司员工。
原告杨家发诉被告广州添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颖适用简易程序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家发,被告委托代理人林双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日入职被告处,双方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8年11月,在工作期间,原告经医院检查确诊患有严重糖尿病,无法正常生活和工作。原告从未想要拿公司的财物,且萝岗区公安局经调查确证亦证明原告没有犯罪事实,故被告以此来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并不公平。根据《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医疗补助费和一次性生活补助。综上,原告不服劳动仲裁裁决,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28000元(3500元&7个月);2.疾病医疗补助金42000元(3500元&12个月)和一次性生活补助金10800元(30元&30日&12个月),共计52800元;3.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的交通费、误餐费2500元。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原告偷盗公司物品,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我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合法合理,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日,原告在D6四楼维修仓借来铁剪一把到D6厂一楼旧发电机上剪取电缆线约13米,分成63节后,在日19时前将两节电缆线捆好挂在左手边腋下,利用下班时间带出厂,在走到保安五号B岗时被当值保安人员查获。原告承认自己的违纪行为,并在调查过程中写下《偷电缆》的事实描述书。原告的行为虽不构成刑事责任,但已严重违反我司《员工手册》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司依法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二、原告关于疾病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给予医疗补助金和生活补助费的前提条件是必须符合该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况。原告偷盗违纪属于严重违纪,不符合该办法规定的发放条件,故我司无需支付。三、原告关于交通费、误餐费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我司不予认同。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日入职被告处工作,任职工程维修部高级技术人员。双方签订了期限从日起至法定的或合同所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约定,被告的《雇员手册》/《员工手册》和其它已公布实施的各项规章制度,作为该合同附件,与该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被告的《员工手册》第九章纪律制度第4.6款规定,员工有贪污、收受贿赂、营私舞弊、偷盗(包括私自霸占物品或携带出厂)等以上行为,不论数量多少、金额大小,一经证实,除即时解雇外,并视情节轻重送交公安机关处理,且公司保留追索经济赔偿之权利。原告在签收该手册时表示,已经明确了解该手册内所列的内容条款,并同意及遵守相关规定。原告在庭审中亦确认知悉被告《员工手册》的内容。
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载明:“杨家发先生:经查实,你非法获取公司的电缆线。日,你偷盗电缆线出厂时被我司当值保安抓获。你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员工手册》第九章第4.6款规定。经公司研究决定,对你作解雇处理,即解除你与我公司的雇佣关系。于日生效。自生效之日起,双方劳动关系正式终止,关于双方合同存续期间所有权利和义务已经全部结清”。原告在当日签收了上述通知书,但注明“对上面文字叙述有异议”。双方确认原告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3349.97元。
被告主张原告于日在D6厂四楼维修仓借来铁剪一把到D6厂一楼旧发电机上剪取电缆线约13米,分成63节后,在日19时前将两节电缆线捆好挂在左手边腋下,利用下班时间带出厂,在走到保安五号B岗时被当值保安人员查获,被告为此提供了《案件调查报告书》、《偷电缆》予以证明。《案件调查报告书》上对事发经过作了描述,但上面并没有原告的签名确认,原告对该报告书的真实性不予确认,认为是被告单方制作的。《偷电缆》上记载:“于日在中心电房一个废电柜上剪了一段电缆,长20厘米左右,共计63棍”,原告确认该《偷电缆》是其亲笔书写并签名的,但主张事发当时被告的保安将其围住,若不写则不给离开,内容是在保安的诱导下书写的。被告对原告的主张不予确认,原告亦未就其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原告在庭审中确认事发当时其确实偷取了被告两根长度约为20厘米的电缆。
原告提供的病历和诊断证明书显示,原告患有糖尿病。原告主张其患有严重的糖尿病,被告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其支付医疗补助费和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其中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以被告员工所享有的餐费补助30元/天作为计算基数。被告主张原告是因违纪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不享有医疗补助费和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且称按照原告当时的职位所享受的餐费补助应为250元/月,而该补助是根据上班记录予以发放的。
双方发生争议,原告向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市萝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28000元、疾病医疗补助金42000元、一次性生活补助金10800元及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的交通费、午餐费共2500元。日,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市萝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穗开萝劳仲案字[号《裁决书》作出裁决:驳回原告本案全部仲裁请求。原告不服仲裁裁决,于日向本院起诉。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原告的病历、诊断证明书,被告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偷电缆》、《员工手册》及签收条、工资明细,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市萝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穗开萝劳仲案字[号《裁决书》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过庭审质证,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该《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与我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并不相悖,是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切实履行。
原、被告双方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被告的《员工手册》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且原告在签收该手册时明确表示已经了解该手册内所列的内容条款并同意及遵守相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的《员工手册》可作为法院审理本案的依据。
原告确认其偷取了被告的电缆,虽然其主张所偷电缆数量少,但其偷电缆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被告依据《员工手册》第九章纪律制度第4.6款的规定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具有充分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应认定为合法解除。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是因偷电缆严重违反被告的规章制度而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故其要求被告支付疾病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无事实依据,亦不符合《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的适用情形,本院对原告的该主张不予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的交通费、误餐费,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参照《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家发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杨家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审 &判
&员 & 邓 &
& & & 二○一一 年三 月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记 &员 & 刘 珉
& & &余 若 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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