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口头约定两个借款人的经手人出庭作证申请书法院能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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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口头约定两个借款人的经手人出庭作证法院能支持吗
您好,证人出庭作证是有法律效力的,建议当面咨询律师,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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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国旗与姚晟、姚鸿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湖吴织商初字第182号原告:周国旗。委托代理人:杨建平。被告:姚晟。被告:姚鸿远。被告:陈芳。被告:汪佩娟。上述四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钱行。原告周国旗与被告姚晟、姚鸿远、陈芳、汪佩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原告的申请,本院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民事裁定书。本案于日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因案情复杂,本案于日转为普通程序,于日进行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周国旗的委托代理人杨建平,被告姚晟及其与姚鸿远、陈芳、汪佩娟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钱行,到庭参加诉讼。因相关情况需进一步核实,本院于日裁定中止本案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原告与被告姚晟、姚鸿远素有借款往来,其中一笔1000万元原告出借款于日汇入被告姚晟银行帐户,被告姚晟、姚鸿远于日出具1000万元的借条,约定借期11个月,月息2.2分。被告于日归还150万元、9月6日归还200万元,余款650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至今未还,另被告陈芳与姚晟系夫妻,被告汪佩娟与姚鸿远系夫妻,理应共同偿还借款。原告请求判令:一、四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50万元,按月息2.2%支付自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于日申请增加诉讼请求,诉称:除前述起诉四被告的1000万元外,原告还曾于日、8月31日、9月1日、9月5日、9月8日共汇入姚晟银行帐户出借本金4000万元,并于日补签借款协议,该4000万元于日由案外人湖州浩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偿借款本金2297万元,余本金1703万元及利息至今未归还。现为查清原、被告借款全部真实情况,特申请增加诉讼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一项合并为:一、判令四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353万元,按月利率2.2%支付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具体计算方式见所附利息清单,暂计算至日为元)。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借条一份,用于证明原、被告之间1000万元借款关系的事实。证据2、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里支行业务凭证二份及褚敏芳出具的证明、褚敏芳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用于证明日原告通过褚敏芳的帐户向被告姚晟交付借款1000万元以及该笔资金实际所有人为原告的事实。证据3、日姚晟出具的借款情况说明一份,用于证明截至日被告姚晟还结欠原告周国旗借款本金5000万元以及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2.2%的事实。证据4、婚姻关系查档证明二份,用于证明被告姚晟与被告陈芳系夫妻关系、被告姚鸿远与被告汪佩娟系夫妻关系的事实。证据5、借款协议书一份、转账汇款凭证十三份、证明四份及证明人褚敏芳、范新兵、郭伟群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用于证明原告于日汇入被告姚晟帐户出借款1000万元,日汇入被告姚晟帐户出借款400万元,日汇入被告姚晟帐户出借款600万元,日汇入被告姚晟帐户出借款400万元,日汇入被告姚晟帐户出借款1600万元,合计4000万元,并与被告姚晟、姚鸿远于日签订借款协议,约定月息2.2分的事实。证据6、汇款凭证及范新兵出具的证明各一份,用于证明日之后,被告姚晟又向原告借款458万元,原告于日通过范新兵南浔银行帐户交付出借款458万元,之后姚晟在日通过包箭帐户归还原告上述借款本金458万元及支付5000万元借款的利息142万元的事实,主要证明被告所主张的归还600万元的实际组成,跟原告最先起诉的单笔1000万元没有关联性。被告姚晟、姚鸿远、陈芳、汪佩娟共同答辩称:1、原告最先起诉的1000万元,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借款利息,被告累计已归还借款970万元,尚欠30万元。褚敏芳是周国旗使用的一个资金往来平台。2、原、被告之间的所谓借款都是虚假的,原告不是真正的债权人,被告姚晟也不是真正的债务人,只是提供自己的银行账户用于中间转账,原、被告之间资金往来很多,本案中双方拿出的划款凭证并不是全部。3、关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部分陈述的4000万元借款,实际是湖州浩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原告的好运来进出口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土地抵押担保,贷款通过原告的操作转到被告姚晟账上,姚晟再转到赵文杰(湖州浩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账上,赵文杰只不过是通过好运来公司的平台进行贷款。湖州浩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土地已经被法院公告拍卖,被好运来公司竞拍,已足额偿还了银行贷款。对原告陈述的案外人湖州浩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保证代为归还借款2297万元不予认可,湖州浩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不是为被告提供保证。四被告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日的划款凭证一份,用于证明原告出借帐号的户主实际系褚敏芳以及被告姚晟于日还款20万元的事实。证据2、手机短信电子件文稿一份,用于证明日褚敏芳发短信告知姚晟还款打到范新兵账户的事实。证据3、日的划款凭证一份,用于证明姚晟指定包箭划款600万元给范新兵帐户用于归还1000万元借款的事实。证据4、划款凭证三份,用于证明包箭的帐户也是一个划款平台,1000万元借款已经归还了970万元的事实。证据5、查询单一份,用于证明赵文杰所在的湖州浩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原告所在的好运来公司向交通银行贷款作土地抵押登记,原告出借资金系银行向好运来公司发放的贷款的事实。证据6、公证书(赵文杰出具的借款还款情况说明)一份,用于证明赵文杰证实原告所谓出借款全是银行贷款,由湖州浩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土地抵押担保,已由法院执行分配,本案真正出借人是银行,以及否定了刚才原告主张的借款月息2.2分的事实。证据7、保证书(姚晟电脑机打资料)及借款情况说明各一份,用于证明原告出示的日的借款情况说明实际上日晚上形成的,2.2%月息不可信。证据8、拍卖公告一份,用于证明日赵文杰所在的湖州浩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土地为偿还债务被南浔法院拍卖,交通银行已经优先受偿。原告代理人让姚晟当晚写借款情况说明并伪造日期,是为了土地拍卖款的分配基数增加,可以从拍卖公告的日期中得到印证。证据9、银行凭证复印件六份,用于证明姚晟打入范新兵帐户款项有2370万元以及原告不能用划入范新兵帐户的458万元否认姚晟实际还款600万元的事实。四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中姚晟、姚鸿远的签字没有异议,但该证据内容不真实,日这天没有借款。对证据2中银行凭证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褚敏芳的证明有异议,其未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该证明仅能证明褚敏芳划款1000万元给姚晟,而不能证明原告履行了交付1000万元的义务。证据3中姚晟的签字属实,但姚晟不能代表本案所有被告,对该证据不予认可。该证据的形成时间并非日,而是日晚上,11月28日白天正好是湖州浩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拍卖被原告所在的好运来公司买去,涉及优先受偿和参与分配。原告代理人找到姚晟写一个情况说明,把借款本金、利息抬高,有利于分配,所以首先写到了赵文杰,然后写到了向湖州好运来进出口公司周国旗所借,这是想把湖州好运来进出口公司和湖州浩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凑起来,便于清偿债务。其中的利息2.2分也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证据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不能证明这些款项是夫妻共同债务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对证据5中借款协议书的内容有异议,原告不是债权人,没有把钱交付给借款人,利率2.2%是事后添加的,因为它与当时姚晟写的借款协议正文其他部分的笔迹不一致。对转账凭证对应的划到姚晟帐上的交易都没有异议,但都不能证明是周国旗的钱,这些帐户的主人所写的证明不符合有效的证人证言的形式要求。证据6的458万元,仅系往来款项,不是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原告对四被告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有异议,该20万元与本案1000万元借款没有关联性,因为褚敏芳与姚晟之间另外有借贷关系。证据2、3中的600万元与本案1000万元借款没有关联性。对证据4没有异议,对该350万元还款予以确认。对证据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内容有异议,原告的出借资金跟银行贷款没有关联性。对证据6的真实性有异议,对赵文杰称周国旗出借款项都是向交通银行贷款所得有异议,同时也反证了赵文杰是向姚晟借款,而不是向周国旗借款的事实。关于证据7,利息前后是一致的。关于证据8,日湖州浩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土地拍卖是事实。赵文杰的款项不属于公司债务,后来经过交涉由湖州浩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保证代偿2297万元,不存在伪造一说。关于证据9,日转给范新兵的700万元和800万元,是归还以前的借款。日转给范新兵的1076000元、日转给范新兵的142万元、日转给范新兵的204000元都是归还以前借款(除了本案1000万元和4000万元)的利息。日转给范新兵的600万元是归还姚晟之前向原告所借的458万元本金和支付5000万元借款的利息142万元。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本院审核后作如下分析认证:原告提交的证据1,结合其证据3,能证明原告与被告姚晟、姚鸿远有1000万元借款合意的事实,本院对其效力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2,能证明原告向被告交付出借款项1000万元的事实,本院对其效力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3,与原告提交的证据1、5相互印证,系被告认可向原告借款5000万元并分别向原告出具1000万元的借条和4000万元的借款协议书及约定月息2.2分的事实,本院对其效力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4,能证明被告姚晟与陈芳以及被告姚鸿远与汪佩娟均系夫妻关系,但无法证明被告陈芳、汪佩娟应对本案诉争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原告提交的证据5,借款协议书系原告与被告姚晟、姚鸿远签订,能证明双方之间有4000万元借款的合意,并约定借款期限的事实,利息每月百分之2.2虽系原告所写,但原告提交的证据3即被告姚晟出具的借款情况说明确认了借款利息为月息2.2%的事实,本院对该证据效力予以确认。汇款凭证、证明,与借款协议书相互对应,能证明原告交付相应出借款项的事实。原告提交的证据6,该458万元发生于日,鉴于双方存在频繁的借贷往来,本院确认该458万元的性质系借款,被告于日向原告转账600万元时,前期的5000万元借款均未到期,故本院确认上述600万元系归还日的458万元借款及前期5000万元借款产生的利息142万元。被告提交的证据1,原告称褚敏芳与被告姚晟另有借款关系,但未提交证据证明,结合原告通过褚敏芳账户向被告姚晟交付出借款项的事实,本院确认该笔款项系支付本案借款的利息。被告提交的证据2、3,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据6,本院确认该600万元中,458万元系归还另外的借款,142万元系支付本案借款利息。被告提交的证据4,原告质证无异议,本院对其效力予以确认。被告提交的证据5,证据所涉主体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明内容不予确认。被告提交的证据6,系案外人赵文杰单方陈述,且赵文杰陈述其系向姚晟借款5000万元,利息与姚晟按银行同期利率已结算,结合被告姚晟、姚鸿远庭审中关于与赵文杰签有借款协议的陈述,该证据无法证明原告不是本案出借人,无法否定原告主张的借款月利率2.2%,且无法证实4000万元借款已清偿,无法证明被告欲证明的内容。被告提交的证据7,借款情况说明无法否定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2.2%的真实性。保证书与本案无关联性,无法证明被告欲证明的内容。被告提交的证据8,无法证明被告欲证明的内容,本院对该证据不予确认。被告提交的证据9,日姚晟转给范新兵的700万元和800万元,发生在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及与原告签订借款协议之前,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日包箭转给范新兵的1076000元,发生于被告姚晟、姚鸿远向原告出具借款凭证的当日,按日常生活经验,借款人不可能于借款当日即归还本金,又鉴于本案诉争款项在出具借款凭证日之前已实际交付,故该笔款项应系双方对日之前利息的结算、支付。日姚晟转给范新兵的142万元、日姚晟转给范新兵的204000元,原告陈述系归还本案系争借款之前的借款的利息,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故本院确认该两笔款项系支付本案诉争的借款的利息。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周国旗与被告姚晟、姚鸿远素有借款往来,原告于日通过褚敏芳账户向被告姚晟转账1000万元,被告姚晟、姚鸿远于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周国旗人民币壹仟万元正,借期壹拾壹个月”。其后,原告又于日通过褚敏芳账户向被告姚晟转账1000万元,日通过范新兵账户向被告姚晟转账400万元,日通过范新兵账户向被告姚晟转账250万元,日通过郭伟群账户向被告姚晟转账350万元,日通过褚敏芳账户向被告姚晟转账400万元,日通过范新兵账户向被告姚晟转账1600万元,双方就上述转账款项于日签订借款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姚晟、姚鸿远向原告借款4000万元,借款期限自日起至日止,还约定如借款到期后,被告姚晟、姚鸿远不能一次还清而归还部分的,应先作归还利息,归还利息多余部分作归还本金。被告于日向原告支付利息1076000元。日,原告通过范新兵账户又向被告姚晟出借458万元。嗣后,被告合计又向原告支付利息3244000元(其中,日支付142万元,日支付142万元,日支付204000元,日支付20万元),于日归还借款70万元,日归还借款280万元。日,被告姚晟向原告出具借款情况说明一份,载明:“赵文杰向我借款,其中伍仟万元借款是从日汇入赵文杰账户(由我财务人员黄宇杰代办)。双方商定借款利息月息为2.2分。并由我与赵文杰双方签订借款协议书一份。该款项是由我向湖州好运来进出口公司周国旗个人所借(日借入1000万,日借入1000万,日借入400万,日借入600万,日借入400万,日借入1600万)。双方商定借款利息为月息2.2分。并于日向好运来进出口公司周国旗个人出具肆仟万借款协议和壹仟万借条各一份。情况属实,特此说明”。另原告自认案外人湖州浩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日代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297万元。现原告催讨余款无果,以致纠纷成讼。又查明:(1)借款5000万元自日起计算至借款到期日即日的利息总额为元(其中,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26.24%计算自日起至日止的利息为9366222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25.24%计算自日起至日止的利息为9465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24%计算自日起至日止的利息为1433333元)。(2)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24%计算自日起至日止的逾期利息总额为元(其中,以借款5000万元计算自日起至日止的逾期利息为433333元;以借款4930万元计算自日起至日止的逾期利息为32867元;以借款4650万元计算自日起至日止的逾期利息为8804000元;以借款2353万元计算自日起至日止的逾期利息为2996153元)。上述(1)、(2)项合计金额为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利息合计3244000元,截至日尚欠利息元。再查明:原、被告双方均确认,在本案诉争借款往来中,原告使用了褚敏芳、范新兵和郭伟群三人的银行账户进行资金进出,被告姚晟、姚鸿远使用了姚晟和包箭的银行账户进行资金进出。本院认为:原告周国旗与被告姚晟、姚鸿远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拘束力。被告姚晟、姚鸿远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原告借款,且到期后仅归还部分借款,显属违约,应承担清偿债务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姚晟、姚鸿远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姚晟、姚鸿远支付利息、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部分超出法定范围,本院酌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分段计算,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具体金额以本院核定为准。被告辩称的原、被告并非真正的债权人、债务人,被告姚晟仅系提供账户用于走账及本案诉争借款已全部清偿的理由,因其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被告辩称的姚晟不能代表姚鸿远的意见,因原告提交的转账凭证与姚晟、姚鸿远共同出具的借条、借款协议书能相互对应,故姚晟、姚鸿远为共同借款人,原告的出借款均转入姚晟账户,还款和支付利息也都是由姚晟操作,故姚晟系处理与原告借款事宜的实际经手人,故对被告该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姚晟向原告转账的多笔款项的性质,日的70万元及日的280万元,原告认可系归还本案借款本金,本院予以确认;日的600万元,该笔款项转账时,前期的5000万元借款均未到期,原、被告之间有频繁的借贷往来,故本院确认上述600万元系归还日的458万元借款及前期5000万元借款产生的利息142万元;日的1076000元,发生于原告与被告姚晟、姚鸿远签订借款凭证当日,又本案诉争借款均系在该日前已实际交付,故应视作支付本案诉争借款日之前的利息。双方约定如被告归还部分的,应先作归还利息,故被告支付的下列款项(日的142万元、日的204000元及日的20万元),应作为被告支付的本案诉争借款利息。原告要求被告陈芳、汪佩娟对被告姚晟、姚鸿远向原告的借款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因其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姚晟、姚鸿远应共同归还原告周国旗借款本金2353万元,支付原告周国旗暂算至日止的利息、逾期利息元,并以借款2353万元按年利率24%支付原告周国旗自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均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清偿;二、驳回原告周国旗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姚晟、姚鸿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748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262481元,由原告周国旗负担15449元,被告姚晟、姚鸿远负担24703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陆学欣审 判 员  李 辉人民陪审员  邵汉权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叶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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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借据上的借款人和经手人的名字都是经手人签的,现在借款人找不到了,经手人要负多少责任?_百度知道
借据上的借款人和经手人的名字都是经手人签的,现在借款人找不到了,经手人要负多少责任?
现在同事说借款人找不到了,说她的朋友要借钱,经手人应该承担什么责任经手人是我同事,借据上的借款人名字也是同事代签的,同事自己签了一个经手人,问下,借据是同事写的
如不能证明借款由经手人交至借款人,则经手人要承担还款责任!
我根本不认识借款人,都是经手人介绍的,我的钱也汇给经手人的,至于借款人是否写借条,我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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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公安局立案,这样风险很大的。不过要是钱拿不回来,你可以直接告你朋友诈骗罪的借条没有双方都签字的情况你就把钱借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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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借据落款下面签字也算借款人吗
在续签还款协议书的借款人和年月日落款下面,原帮助人(中间人)签谢谢xx宽恕还款时间的字也算借款人吗?
09-10-11 &匿名提问 发布
借条内容是什么,为什么会写“经手人”而不是借款人,借款人是谁,请说清楚。
借条 人证都在的话,可以去法院。借条在,人证不在了的话,可以去鉴定他的指望。不过我不知道他有没有在借条上面按手印。有的话就好办了。
没约定还款时间,视为不定期,也就是说随时可以向他主张权利。可以是借款后的第二天,也可以是N年后。不过诉讼时效是个问题,我不知道这5年间楼主是否向债务人主张过权利。这点最好带上材料找个律师咨询下,个人认为应该没问题。如果A家的两个儿子未和A分家,可以考虑执行他们的家庭共同财产,注意~不是个人财产,他的儿子没有法律上的义务替A产还债务
可能能要回。通过诉讼的方法。如果面包车是A的,可诉前财产保全。是儿子的不行。叫A把借条换一下为好,写明借款人是A,如不行,需A的亲戚B和你的爷爷C作证。借条是谁写的?如不是A,又没有他的的签字或画押,他要赖帐,B不作证,就难办了。
A不是那个最典型欺诈师“白鹭”吗?倒 只要有人证或者那张借据的话 (借据上要有A的手纹或者签字)就能拿回那笔钱的
可以去法院起诉他。
   首先你先得证明这张借条是有效的,我想这一点应该是没问题的。因为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还款期应该从借款人第一次主张权利时开始计算,这样你可以要求他从新写一张借条。在两年之内你可以再向他要钱,如果他不还,你可以要求在借条上要他写明你要钱的日期,这样你借条还款时间再次延伸两年。    在没办法只能起诉他了,照你说的情况法院回支持你的请求。
   首先,要注意时效问题。虽然未写还款日期,但如果对方有证据证明你家在哪年哪月向其索要过欠款,那时效需从其所说的索要日期第二日起计算,为两年。这个证据如果是证人证言,通常效力不大,但对方如还有录音作为辅证,那法院采纳的可信度就很大。这样对方就可能钻时效的漏洞来逃避还款,因为过了时效,你家就失去了本案的胜诉权。但对方无证据,你家不承认就可以避开时效的危险。    其次,如果时效没问题,那可约几个朋友去向其索要,对方不还时,可向法院起诉,你的几个朋友可作为证人,来证明你的索要日期,以使你的诉讼时效适时。    再次,如果对方与儿子没有分家,那么其儿子如没有证据证明上述财产是其个人财产,就视为全家人共同财产,就可以申请法院财产保全,在起诉前调查清楚,起诉时一并提出。如果其已分家,没有财产,那也不要紧,先起诉拿到判决书,到时可主张强制执行。    最后,如果法院强制执行,将其押入看守所后,其家人有可以服软,拿钱来赎人。如果其家人就是不还钱,你可申请执行中止,待以后发现其有财产和工资收入,可要求法院恢复执行。     不要愁,一步步来,相信会要回欠款的,好人必有好报!希望能帮上你!
民事债务纠纷的诉讼时效一般是2年,从最后一次主张权利开始计算.你要先收集证据,在这种官司中,证据是要原告举证的.证据包括:1 证明他借你钱的证据(包括参与证明当时情况人的口供).        2 他在逃跑的五年里你找不到他的证据(这是很重要的,可以作为诉讼时效延长用的证明,如他的邻居的口供,他家里人的口供),其他可以证明你找过他,但没找到他的口供,总之是你找了但以为他逃跑你没找到的证据.        3 他借钱时,他的儿子是不是已经独立生活的证据,或已经独立生活,但其生活不好向债务人借或要过钱的证据.如果以上情况有的话,可以证明他借钱是为了家庭的开支,你就有权向他的家庭成员要求权利.甚至在他死后,你都可以向他的家庭成员主张你的权利.        4 如果第3条没有的话,你只能向他主张你的权利了,如果他没钱还你,你就只能等他发财是还你了(这是在有判决书的情况下),也就是说只有他活着你才有要会钱的可能性.        5 还要有证明你最后向他主张你权利的证明,这是计算诉讼时效的依据,这方面一般是证词,有些难度.        以上证据你要有的话,请不请律师就都一样了.重要的是,你能证明他的家人都用过那10万元钱的话,而且他们确实有还钱的能力,你就请律师,一般律师和法官,执行庭的关系比较好,可以要会钱,还可以省你不少的麻烦.        
可以阿 如果A不还 可以告他 也可以告C叫C还
如果有借条的话在20年内是有法律保护的`1
可以诉讼,把AC列为共同被告,在诉前查一下,有无财产是否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你可以出示证据就可以哈
应该能要回的吧可以去咨询一下找一些相关证据可以认定A应该还钱的他的两个儿子呢看在这十年里A有没有将钱物等给他们如果有,有可能会一起还钱的吧
可以肯定地说你家的5万元钱可以通过法律渠道要回来。1、借据具有法律效力,好就好在当时没有写什么时候还钱,这样就不存在素食时效问题。2、a和c不是担保人也没关系,他们只是见证人,如果借条丢失了他们就有用了。3、现在如果债务人有偿还能力而不偿还,你可到法院起诉他,要求偿还本金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你肯定胜诉。4、如果他不履行法院的判决,你再到法院请求强制执行。
可以要回。可以去法院起诉他。谈判
估计要不回来了姑且不论借条中“经手人”与“借款人”在法律上的定义,还有每两年的时效问题,你要证明自借款之日后每两年都有一次正式讨还经过,挺难的,能给你证明的无外亲戚朋友,而做证明不是得罪你就是得罪他即使官司最后你赢了,他说没钱,你也还是拿不到,难道让法院强制执行把他家的电视,冰箱,小面包都卖了还你钱?他但凡是有一点想还的意思,早就还了我们家也有类似经历,四十多万,光要就快六年了,而且我爸平常的讨要不算,还每一年半左右就到邮局发一次挂号信讨要(主要是为留做证据)筹备打的官司还没正式开始,律师费到是要先交几千真是憋气加劳民伤财现在的法律体制,我们对付这种人真是TMD没脾气自己先别太窝火,别因此弄的自己家里正常生活都不开心最后,真的祝福你好人有好抱,能讨还成功。
这里没律师的 还是去别地方问问吧
去法院起诉他
去法院起诉他
内容主体是最好的凭证。你不说,我们怎么给你出主意???
到法院去告他!
以前在《为你服务》中有一个类似的案子,是在签名的时候没写清楚,最后还是要把钱还的!!!!!&br/&&br/&&font color=#0556A3&参考文献:&/font&为您服务
可以要回,但还款日期需要重新定
到法院去告他!
首先,要注意时效问题。虽然未写还款日期,但如果对方有证据证明你家在哪年哪月向其索要过欠款,那时效需从其所说的索要日期第二日起计算,为两年。这个证据如果是证人证言,通常效力不大,但对方如还有录音作为辅证,那法院采纳的可信度就很大。这样对方就可能钻时效的漏洞来逃避还款,因为过了时效,你家就失去了本案的胜诉权。但对方无证据,你家不承认就可以避开时效的危险。
没有写还款日期就以为什么时间让他还都行。他现在是不愿意还,你要马上去法院起诉。
上法院起诉他——没良心的。
时效问题,要看还款日期,要是不超过3年你就可以去法院诉讼,超过的就请节哀吧. 因为诉讼时效已经过了.要是还是不懂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中的有关规定
上法院起诉他——没良心的。要注意时效问题。虽然未写还款日期,但如果对方有证据证明你家在哪年哪月向其索要过欠款,那时效需从其所说的索要日期第二日起计算,为两年。这个证据如果是证人证言,通常效力不大,但对方如还有录音作为辅证,那法院采纳的可信度就很大。这样对方就可能钻时效的漏洞来逃避还款,因为过了时效,你家就失去了本案的胜诉权。但对方无证据,你家不
如果有借条的话在20年内是有法律保护的
主要看证据,最好能找到借据见证人之类的东西。只要能证明他借了你的没还,而且期限、数目要符合。先通过协商、实在不行咨询律师,到法院起诉。
肯定要不会来了
借条的追诉权只有2-3年而已
首先,你要确定你那张到底是不是写的借条,有没有在借条中很清楚表现出A为借款人,都不知道你那个经手人到底是怎么回事;其次,如果你的借条上没有写明还款日期,那你的诉讼时效是没有过的,关于民间借贷两年的期限是从写明的还款之日起记算。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再次,你最好在起诉前要查清在他名下的有什么财产,查清楚后在交诉状的同时申请财产保全,否则即使你胜诉了也没有财产执行,到时你还要白白的支出诉讼费用
如果他一直说没钱,那你也没办法.只好重新填写一份,还钱时间要注意别忘了
请律师,两个一起告上法院;
   你应该从两个方面着手收集证据:一是证明你的父亲在当时借钱给A属实;二是诉讼时效的问题。    直接的证据(人证和物证)法律效力最大,如果你不能找到直接证据,就要想办法寻找尽可能的间接证据,例如你可以和几个人(同你没有利害关系)一起去向A催要借款并注意留下证据。如果A说没钱,或者表示以后再还钱,则可以证明他确实曾向你的父亲借钱,借条中的“ 经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借款人”,同时也解决了诉讼实效问题。这种情况下你可以要求对方重写一张借条以注明还款日期,并将“经手人”更正为 “借款人”。若对方拒绝,那么你只有向法院提起诉讼。
看你怎么看待这个问题了~如果亲戚不是很无赖的话,就跟他讲道理!如果太无赖,就只好诉诸于法律了!没办法~~官司肯定是能够打赢,但是他如果死活说没钱,把钱转移到儿子或者老婆的名义下,这样子想要把钱要回就有些困难了不过现在国家刚刚出台的法律可以控制这种问题,最好找个职业律师打听一下,有些钱是不能省的!
这事情不难:时间不长有人证明你们要过再让他补一个还款办法。(也可以暗地录音)你有借条证据已经够了。法院受理后会用他的财物清偿。
1,是追不回来了,因为从时间上来说已经过了诉讼期。再一个借条上也没有写明还钱的时间。2,再一个也没有写明债务人。去找谁要呢?
借出应该就要还.
诉讼时效的问题最为重要。以我个人的实践经验,当前不应该与A的关系闹僵,而应该主动找其重新立据,注明新的借款时间,也就是说将原借款条重新更换。当然,前提是他要承认,要多想办法尽量说服。若无果,在向他示明将要依法起诉他的意图。
1.五年后的今天,借款人要亲自向A催还借款,在不能还款情况下要求他重新写清借条和还款日期,并写上证明人B和C的姓名,最好都按有手印,在注明日期的情况下,法律时效是两年之内有效。如果认为这个办法没有必要,就直接去起诉A。2.如果不能实现重新写个借条的办法,或遭到对方拒绝重写,就需要及时去法院递上诉状起诉A。3.法律上重视证据,要有充分准备,借条、和人证一定要把握住。4.如果A和儿子没有分家,你催还借款的理由就会更有把握。5.法院有收费代写起诉状的。
   在下不才,曾听闻过类似的案例。    个人认为,要回这笔钱的机率很低,好像法律在这方的规定是借款之日起5年,如果没有另补借条,或是相关的书面材料的情况下,原借条自动作废。所以说,即使是当事人承认,也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在这种情况下,建议和当事人好好的协商一下。不到万不得已不要动用法律手段!
如果有借条的话在20年内是有法律保护的
如果有借据的话,你可以到法院去起诉他,说明情况,应该是可以拿回来的.
通过诉讼的方法。
请律师,两个一起告上法院;
我看很 难要回来, 因为他讲理早就还了, 到现在还没还, 说明他是无赖,法律对这样的人也没办法, 有办法就只有采取非法律手段才行.因为我有同样的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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