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说 亲人被抓到外地坐牢 外地监狱批准假释的适用条件 但需要本地司法部同意

法院寄假释调查单子到当地司法部门是不是证明监狱同意假释申请_百度知道
法院寄假释调查单子到当地司法部门是不是证明监狱同意假释申请
只有监狱方面同意你的假释申请才会提交文书给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法院在考虑是否适宜假释的时候才会发假释评估调查函给你的户籍地司法机关让司法机关对你进行调查据我这里的经验来看
是30%的同意假释
70%的不同意假释如司法机关不同意法院是不会裁定你假释的 所以在你家人接受调查的时候要好好表现专业人士为你手打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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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副主任:孙勇副主任:薛新立
环球法律资讯 2013年第1期发布时间: 17:24:36【】【字体:
  探索服刑人员教育矫治新途径新方法提高矫治质量
  尊敬的各位来宾、各位同行:
  很高兴与英国同行一起交流探讨监狱管理工作,我发言的题目是《探索服刑人员教育矫治新途径新方法提高矫治质量》。所谓服刑人员教育矫治是指以监狱民警的正面灌输教育为主导,综合运用社会联合帮教、心理矫治、文化建设、个别教育等多种方法,教育和引导服刑人员重新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的过程。
  近年来,湖北监狱系统认真贯彻落实首要标准,不断探索服刑人员教育矫治新途径新方法,全面提升了服刑人员矫治质量。服刑人员心理测试率、心理健康教育普及率、危险犯的心理矫治面均达到100%,危险犯转化率达85%。连续三年实现“四无”(无服刑人员脱逃,无重大狱内案件,无传染病暴发流行和重大食物中毒事故,无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目标,连续两年无服刑人员自杀,监管安全各项指标处于历史最好水平。
  一、突出教育矫治的主动性
  1.深入开展“融冰行动”,温暖服刑人员的心。湖北监狱普遍开展了以危险犯转化为主要内容的“融冰”行动(所谓“融冰”行动就是积极动员监狱民警,以“融冰”的热情、耐心和勇气,抓好危险犯的教育转化,进一步促进监狱安全稳定。),促进了监狱安全稳定。全省监狱普遍建立了服刑人员思想动态分析制度,每月召开一次服刑人员思想动态分析会议,提出教育转化的具体措施。根据不同服刑人员的心理特征、行为特点,因人施教,分类施教,科学施教,细化转化方案,坚持一把钥匙开一把锁,一人一案,一人一法,坚持个别谈话教育,注重教育的针对性,提高了教育转化效果。2011年转化危险犯180人,2012年转化危险犯360人,转化率提高了50%。
  2.组织寄发“特别家书”,唤起服刑人员改过之心。全省监狱连续两年开展了以一个主题(真诚悔罪,感恩社会)、两个同步(司法厅、监狱局同步发文;监狱、司法局同步落实)、三个内容(向家乡政府表达真心、向社会表达感恩之心、树立回归社会信心)、四个统一(统一信封、统一信纸、统一书写称谓和格式、统一寄发)为主要方式的“特别家书”活动,在服刑人员自愿的基础上,组织服刑人员给家乡政府书写一封“特别家书”,汇报改造成绩,忏悔犯罪教训,关注家乡发展,道出心中困惑,得到了全国各地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的积极回应,架起了服刑人员和社会之间沟通的新平台,让多数服刑人员看到了以后满刑后的希望。正在沙洋熊望台监狱服刑的黄昌给武汉市江夏区司法区局长姚仁明写信,请求帮助寻找2岁时就离家出走的母亲。“找人不是司法局的职责,但找到了人,能让黄昌安心改造,早日回到亲人身边,回归社会,为黄昌圆梦对于构建一方和谐稳定有重要意义。”通过千辛万苦,江夏区司法区组织专班在黄冈找到了黄昌的母亲。
  3.广泛评选“改造之星”,激发服刑人员上进心。全省监狱全面开展了“改造之星”评选活动,借鉴电视台“星光大道”模式,每个季度由监区对改造表现好的、学有所成的或有一定积极影响的服刑人员,按照评选的标准,开展“学习之星、友爱之星、文明之星、劳动之星、技能之星、内务之星、写稿之星、创作之星、文体之星和孝顺之星”等评星活动。每所监狱每年集中评选10名年度“改造之星”。常态化的、贴近他们劳动、改造、学习生活的评选活动,展示了他们在监狱学习、向上的精神面貌,消除了他们可能具有的消极度日思想,激发了他们人性中的闪光点,激励他们充实改造生活积极改造。武汉女子监狱服刑人员陈某,入监初期一年内被禁闭了4次,但近两年进步很大,连续获得8个季度表扬。因此,陈某是否有资格参赛,争议很大。监狱最终给予了她继续参赛的机会,陈犯后来获得了总决赛第一名。她的获奖过程影响、激发了很大一批服刑人员,特别是让落后的一部分群体看到了希望。
  4.建立立体帮教体系,树立服刑人员回归信心。湖北监狱调动监内和社会上的一切积极力量,整合资源,建立立体帮教体系。通过开展亲情电话、联合帮教、阳光开放等手段,充分利用全社会的一切有利资源,开展联合帮教活动。全省监狱通过邀请服刑人员的家人亲人朋友,邀请原单位、原社区的同事、邻居,邀请道德模范等英模人物进监开展帮教,通过榜样的力量、亲情的感召、亲人的呼唤、同事朋友的规劝,树立他们回归的信心。近年来,湖北监狱系统借助全国“道德模范”吴天祥、全国帮教先进个人方天喜、湖北监狱的回归典型等,初步建立了相对稳定的社会帮教志愿者队伍和帮教基地。目前,全省监狱服刑人员联合帮教覆盖面达80%,帮教志愿者队伍达1100多人,构建了亲情帮教、法律帮教、文化帮教、思想帮教和心理帮教等多层面内容丰富的立体帮教体系,促进了服刑人员的思想稳定和改造。我省襄南监狱近20年来与枣阳市不断增强帮教联系,不断丰富帮教活动,极大地促进了监狱服刑人员的改造。
  二、突出教育矫治的渗透性
  1.围绕“三新”主题,以监区文化节系列化活动营造监区文化感染力。2011年,全省监狱启动了以“新时空、新文化、新人生”为主题的“三新”(主题中确定的“新时空”指的是落实“首要标准”,以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为中心,坚持全员上阵的“大教育”时空格局;“新文化”指的是用积极向上、健康文明先进文化教育人、改造人;所谓“新人生”,运用多种喜闻乐见的活动形式,激励服刑人员追求真善美,扬起新生的风帆。)监区文化节。2012年监区文化节进入全面开展阶段。以监狱为单位,集中两个月时间开展球类比赛、棋类比赛、演讲比赛、卡拉OK比赛、才艺表演、纳凉晚会等一系列活动,让服刑人员有看的、有说的、有唱的、有学的、有想的。省监狱管理局每年举办一次单项(如器乐大赛、书法大赛等)的全省监狱文化节汇演。通过监区文化节这一创新的形式,将各种文化活动系列化地集中在一个时段举行,掀起监区文化建设每年一个小高潮,从而营造出浓厚的监区文化建设氛围。月份,湖北监狱继续开展了以“盛夏激情”、“盛夏清风”、“盛夏视听”、“盛夏心声”、“盛夏丹青”为主要内容的全省监狱“三新”监区文化节。10月份,举办了全省监狱服刑人员书画大赛,共收到23所监狱的送展参赛书画作品160幅。省监狱管理局于11月20日,聘请湖北美术学院教师及有关专业人士等,对参赛作品采取初评、复评和综合鉴赏等形式,评选出书法类作品一等奖3名、二等奖6名、三等奖12名。
  2.坚持“一监一品”特色,以形象化品牌扩大监区文化影响力。按照“一监一品牌、一监一特色”的要求,确定各监狱文化发展的方向,省监狱管理局每年命名评定一批监区文化品牌。2012年初,在全省监狱工作会议上,隆重表彰、命名了6个监区文化品牌,在全省监狱引起了很大的反响。省监狱管理局计划用三年时间对全省所有监狱监区文化品牌实现命名授牌。今年的品牌申报评审工作正在进行中。我省沙洋陈家山监狱连续五年开展“三乡”(乡土、乡音、乡情)教育的基础上,组织民警到四川,为6名四川籍的服刑人员再续亲情;对7名刑释人员进行“三乡”回访,再现他们曲折艰辛的新生就业之路;“浓情中秋、情系三乡”的主题教育,穿插有民警走访服刑人员家乡的视频内容,清新的乡土、浓重的乡音、亲厚的乡情,带给服刑人员深刻的思想震撼。
  3.创建书香新监区,以全员化阅读提升监区文化的渗透力。2012年,省监狱管理局根据湖北省委部署,在全省服刑人员中开展了以抓好“五个书香”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全民阅读进监区活动,创建“书香监区·文化监狱”,得到了湖北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所有服刑人员(含文盲服刑人员)全部参与到了阅读中来,实现了全覆盖。围绕“书籍开启心灵”的主题,在全省监狱服刑人员中开展了一次征文活动;通过监区推荐、监狱初赛、分片复赛,全省总决赛的方式,举办了一次读书演讲比赛;围绕“书海扬帆奔新生”的主题,组织全省服刑人员开展了一次读书知识竞赛活动。省局还在规范化监区建设中,增加了书香文化建设的新内容,新特色。监区设立图书角、读书园地等,方便服刑人员及时借阅放置图书,交流读书心得。凡是不符合书香监区标准的,一律不得授予“规范化监区”称号。湖北省全民阅读领导小组在开展评选表彰活动中,专门开展了“十佳书香监区”评选表彰活动,表彰的层次高、指标多。
  三、突出教育矫治的针对性
  1.建立了“三网两报”。全省监狱针对80、90后服刑人员不断增多的趋势,积极探索以网络为新平台,开展好服刑人员教育改造,发展电化网络教学,扩大教学覆盖面,增强针对性,积极探索建立狱内网站、广播网、电视网、监区板报、改造小报。并按照“三网两报”的要求,加强教育改造信息化建设。省未成年犯管教所高起点、高标准建设覆盖全所的狱内教育改造网——“新希望”网,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和建设方法,在确保网络信息安全的同时,促进了服刑人员的改造。目前,“新希望”网每周更新三次,“希望论坛”每天审核,全所基层押犯单位共配备了61台电脑,每天19:30至21:30上网开放时段上网人数平均120余人,每月达3600余人次,月上网普及率达到95%,有力地促进了监管安全稳定,提高了教育改造质量。
  2.建立了心理咨询工作新模式。全省监狱完善了服刑人员心理矫治工作三级网络建设,规范了心理矫治员、辅导员、互助员的工作职责,对新收押服刑人员心理测试达到100%,心理咨询实现全覆盖。同时,积极实施危机干预个案跟踪。在对服刑人员进行矫治时,各监狱拓宽思路积极探索矫治途径,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工作,对重点危险犯实行个案跟踪,对有严重心理危机倾向的服刑人员进行综合心理矫治, 通过认知疗法、支持疗法、行为疗法对他们的负面情绪进行梳理,增强了个别教育的针对性,提高了个别教育的质量。据统计,全省监狱共开展网络咨询、电话咨询、信件咨询、团体咨询、面谈咨询等30674人次,其中个体心理咨询服刑人员达到13043人次。我省的荆州监狱针对服刑人员中存在抑郁无望、自杀等危机人群,开展了独具特色的阳光训练营——“沐浴阳光,感受温暖,热爱生活,奔向新岸”为主题的春季阳光训练营团体心理咨询活动,进行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陈家山监狱针对“80、90后”服刑人员心理特点,开展了“阳光心态”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得到了专家学者、社会各界的好评和充分肯定,有力地促进了监狱安全稳定。
  3.出入监教育创新开展。全省入监教育做到了“三个统一”、“四个必须”、“五个指导”,使入监教育合格率达到98%以上,把好了服刑人员安心服刑的第一关。汉口监狱顺利完成了出监教育培训任务,引进社会资源举办了首场招聘会,为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摸索出了一条新路。襄北监狱增加入监期数,压缩每期人数,划小考核单位,确保入监教育效果。沙洋熊望台监狱选择适合回归后谋生就业的行业予以指导,成效明显。洪山监狱推出罪犯出监教育“八个一”服务,寓教育改造于服务管理中,做实了执法为民的大文章。日、30日,《法制日报》、《湖北日报》、湖北电视台等媒体相继以“洪山监狱首创敲钟礼为刑释人员送行”为题予以报道,引发强烈社会关注。
  4.逐步推广周讲评、名师工作室等制度。各监狱和政工部门联合开展教育改造周讲评活动,进一步提高了基层民警队前讲话水平,通过参观、学习、模拟、评比等方式,不断把这项活动推向深入,提升了教育改造周讲评的质量。江北监狱率先开展了“民警工作室”调研,荆州监狱在全省监狱系统设立了第一个以民警姓名命名的“张耀华个别教育工作室”,树立了鲜明的监狱教育改造名师品牌,在社会上产生了良好的反响。
  我的发言完了,谢谢大家!
  关于中英两国监狱体制的主要区别的思考
  我第一次访问中国,大概是在七年前。那时,我有幸走访了中国多个省份的多所监狱。应该有二十多所监狱吧,因此,我觉得对于我所观察到的、我和同仁们所讨论到的以及中英两国在监狱管理方面的不同之处做出某些思考是有所裨益的。
  我认为,很多不同点反映了我们自身的文化和价值观,这一点很重要。因此,我们必须尊重这些差异,同时,我们在应对如何管理监狱的关键问题上的出发点是各不相同的,并产生了不同的压力。
  比如说,在英国,我们的审前囚犯以及所有已判决的犯人都纳入司法部的同一体系进行管理,而中国的情况却不同。此外,在过去二十多年间,英国也将监狱的建造和运营分包给很多私有企业;而中国并不存在私营监狱。
  我举这些例子,不是说哪一个是对的或错的,而是为了说明我们两国的监狱体系的建立方式存在一些根本的差异,因此,对一国看起来很简单的解决方案,可能运用于另一个国家时就要对其进行重大调整。
  现在,我想探讨一下几个根本差异,因为它们产生了这么多的不同之处。我还想特别希望强调以下几个问题:
  · 审前羁押以及及其如何影响风险评估和信息共享的问题
  · 监禁和处罚的目的
  · 强制恢复正常生活或自愿恢复正常生活模式,个别恢复正常生活或集体恢复正常生活的模式
  · 监狱的重新安置的责任以及社区处罚/监控
  · 监狱对减少再犯所做出的贡献
  · 当出现过失时,责难和赔偿的分配比例
  · 非政府组织的角色及其和监狱的关系
  · 成本和竞争问题
  · 问责制度和独立系统
  · 囚犯作为公民的权利
  · 国际协议,包括欧洲和联合国的最低标准
  我承认,这些问题中,有些看起来比较敏感,我只是将它们当作事实看待,而事实决定了在国家框架内制定解决方案的方式。这不是关于哪种方法更胜一筹的问题。比如说,如果我们的政府是签署了某个条约,同意某些对犯人的处置的规定,那么,我们的职责就是确保任何解决方案都是根据这些规定而产生的。它提供了决策的架构并规定了范围或范畴。有些人认为这是好事,而有些人却不以为然。
  一、结构性差异
  中国的犯人的管辖权归两个部门:司法部和公安部。我只和中国的司法部共过事,因此,只接触过已定罪和已判决的犯人。在英国以及欧洲大部分地区,所有的犯人,不管是审前犯人还是已判决的犯人,通通都归司法部管辖。除此之外,中英两国的另外一个明显差异就是:在英国,有一个国家监狱服务机构;而在中国,监狱是由省级监狱管理部门管辖的,同时,省级监狱管理部门拥有一些由司法部所管辖授权的国家领导职能。另一个结构差异在于:在英国,社区服刑的管理也是由司法部下属的全国服刑人员管理局进行的。但是,这些差异又是如何影响判决的呢?
  我的理解是,大部分囚犯首先被关在看守所,一直关到判刑为止,如果他们的服刑时间达12个月以上(扣除审前拘留时间),他们就会根据其服刑时间和犯罪性质被转入适当的监狱。(我知道,这个时间已经减为三个月以上,而更多的囚犯已经转移到司法部)。当囚犯接到拘留通知单的时候,他们就被视为处于最脆弱的时候,与此同时,需要进行各种各样的风险评估,包括身体和精神检查。事实上,自杀和自残行为最容易发生在刚进入监狱的最初四个星期。这个时候,我们通常找出犯人的犯罪记录和家庭状况,然后探究其犯罪行为。这也是我们开始多次提到的动态风险评估的时候。在英国,这些工作全部都在同一个体系内部进行,因此,犯罪记录就具有连贯性,同时不同的监狱之间可以进行很好的信息交换,因为所有的信息都存在同一个系统之中。我不知道这在中国是如何运行的,也不清楚犯人的所有犯罪记录是否在两个部门之间进行传递,因此,这是个高风险区域。
  这种处理方式产生的第二个问题就是危险:社会上受到犯罪指控的人并没有与负责调查他们的罪行的人相隔离。我很清楚,人民检察院的职责是确保犯人的监禁和审讯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的,以及对犯人的处置必须本着防止滥用权力的原则进行。同时,他们也决定着审前拘留的问题,尽管警察拥有拘留犯人的权利(高达37天)。
  当然,两种体系间的一个主要差异在于:中国警察负责执行所有这些职权;而在英国,存在两种不同的服务机制,所有的监狱机构由监狱服务部门成员单位(或者由依法授权的私营企业)管辖。一旦犯人受到指控,在送达法庭之前,法院决定罪犯在审判之前是否需要继续拘留,如果需要继续拘留,犯人须候审,处于监狱服务部门的看管。我认为,这种分权行为是很重要的。我承认,他们只是警察局的不同分支部们,并服务于当地政府,但是,这使得说服人民相信审讯人员和看守人员之间不存在勾结行为将变得更加困难。同时,这要求建立非常严格的法律程序,以确保任何指控和诉求都能获得迅速的调查。
  对我来说,中国的省级监狱体系具有很多优点(和一定的不足)。地方解释和某种程度的自治为那些想要尝试新花样的省份提供一个创新机遇,让它们能够在无需中央指示的情况下就可以进行创新行为。
  这意味着,司法部承担了这样一个角色:通过一系列活动(如,我们今天所进行的)鼓励改变和分享最佳实践活动。它可以指定某些省份进行试点或做试验,以了解其处于监狱管理局支持范围之内以及在地方政治机器范围内。该风险在于,在像中国这样领土辽阔的国家,要确保坚持核心要求、下放职权将更为困难。但是,总体而言,采用此系统的国家似乎受益良多。例如,在德国,有十六个州,相当于中国的省份,如果对每个州给予很大的自由度进行监狱管理的话,他们应该依据国家法律进行运营。关键是,当某个州/省的下放系统中出现差错的时候,中央只会采用中央解决方案更正出错的地方使其不会影响做得好的那些人。在英国,拥有一个国家系统,当某个监狱出现变更时,所有的监狱都发生同样的变更,因此,结果是,很多情况下,变更对成功方案产生了一定的不利影响。
  中国采用的是地方社区司法办公室,这些司法办公室负责接收出狱的囚犯,让他们重新回到社区,同时也接收监狱发来的有关囚犯出狱后的风险和再犯风险的信息。然而,并不存在任何关于特许释放的制度。据我了解,社区司法办公室并没有被赋予相关权利来采取行动,以降低潜在的再犯风险。英国的监狱系统并没有受益于中国的优秀计算机系统,该计算机系统使得相关人员可以及时获得监狱记录,而缓刑服务的法定角色以及《多机构保障公共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的确提供了一个管理那些必须释放(刑满释放),但又被认为会对社会中的其他人造成严重危险的囚犯的架构。这些结构差异并不属于文化因素,在任何国家都可以进行变更。
  二、监禁的目的
  在所有的社会里,或许这是最大的难题之一,公众、政府官员以及专业监狱工作者都持有不同的看法。在每个社会中,都有着数以百万字的篇幅来论述该问题。当然,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因为监狱发生的事情大多取决于我们如何解答这个问题。
  通常,我会首先从这个角度看,处罚是在一定时期内对自由的合法剥夺,而时间的长短是某个独立的司法判决来决定的。除了剥夺人身自由之外,不得强加任何其他处罚。然而,人身自由的丧失必将带来所享受社会权利的丧失,我们必须确保我们能够证明任何权利的丧失是监禁的直接后果。由于其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监狱成为很不愉快的地方,而且大多数普通民众将它们的存在当作是一种威慑力量。我想,我所表达的观点是很多国家都赞同的观点,同时也是我清楚地看到中国正在践行的观点。我们不应该将权利和处置或特权混淆起来,而这也是不同国家都持有合法而又迥异的观点的地方。犯人的放风时间应该有多长,它们允许拥有哪些物品,他们应该工作多长时间,探亲频率和方式如何等。这些都是产生国家差异的问题。很多英国人认为,犯人拥有太多所有物了,工作又不努力,他们躺在床上看电视的时间太长了。拥有一台电视,并不是一项权利而是一种特权,事实上,在中国,犯人享有的特权相较要少,而他们的所有物的多少与权利的奉行毫无关系。重要的是,监狱规章制度明确规定了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如果存在各种不同的特权,犯人又如何获得更多的特权。绝不能存在任何这样的系统:通过偏袒和贿赂可以获得更多的特权。而应该存在这样的系统:允许被剥夺特权的犯人提出有关此事的诉求或上诉至某人。
  当然,特权和处置完全不同,获得足够的食物或饮品或药物治疗或被关在卫生又安全的地方并不是一种特权;受到监狱工作人员或其他犯人的虐待也不是特权。很多情况下,处置是我们考虑监禁的目的时所考虑的最重要问题。我们处置犯人的方式透露了一个消息:我们的社会对罪犯的态度以及我们允许他们在法律架构中为自己的犯罪行为所付出多少代价。
  我们知道,很多犯人来自社会的各个角落,也许他们受过家庭的虐待或辱骂,他们可能面临各种有关健康、性格和教育的问题,使得他们很难融入社会。在这种情况下,监狱工作人员提供了一个真实的角色典范,使犯人重新融入社会。
  我觉得,中国存在这样一个明确的观点:监禁就是处罚;监禁是学会充当良好公民的途径;监禁必须是合宜的,但必须获得所有特权;在判刑之初,犯人必须拥有最低标准的所有物和特权。工作人员的职责就是恢复囚犯的正常生活,而恢复其正常生活的一个主要因素就是工作和教育。当我告诉我的英国同仁,中国的犯人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然后就是一整天的教育,只有一天放松休息的时候,大部分人认为,英国应该采取类似的措施。稍后,我会探讨为什么这种方式如此不同。
  这就产生了我所说的强制恢复正常生活和自愿恢复正常生活以及集体规划与个人规划之间的两大差异:
  三、改造模式
  在很多方面,我发现这是最有趣的差异之一,因为我觉得两种模式都是正确的,都能反应各自的文化和社会。让我解释一下。当中国同仁拜访英国的时候,很显然,他们挑战了我们的改造模式。有些犯人根本没有融入到任何正规的改造活动中。他们直截了当地指出,为了社会利益,我们有责任恢复他们的生活,而50%以上的屡犯率明确表明,我们没有履行好我们的职责。在这一点上,我们很难再次与之争论。这个观点产生了很多专业争论和政治争论。另一方面,中国有一个很明确的改造方法,同时其屡犯率低于10%(相比之下,低了很多)。这就产生了争论,我认为这个争论存在缺陷,因为我觉得,就算运用强制改造方法,英国的屡犯率也永远达不到10%。而中国是不可能拥有超过50%的屡犯率的,即便完全采用自愿改造机制。
  其原因在于社会结构的不同,中国社会的集体性对应英国的个体性。
  最近,我访问了德国,这是我40年前工作过的地方,当时,我对德国人民的这种行为感到非常的讶异:一定会等到绿灯亮了才穿过马路,即便在对面方向毫无车辆的情况下也是如此。今天的德国还是如此,如同当初一样。在德国社会,人们的纪律和服从性已经达到了一定的水平,这种现象在英国是看不到的。
  多年前,我和某人讨论了有关屡犯的问题,对方提到日本的屡犯率为2%左右,羞耻的观念以及社区如何保证犯人不会受到歧视,如何支持犯人重新开始他们的新生活,因为社区认为他们失败过。
  东西方之间的联合研究机构有过一个明显的案例,详细研究了屡犯率的问题。我不知道马来西亚或印度尼西亚的屡犯率,但我怀疑也比英国或其它西方国家低。通过研究来发现其中的缘由,将对这一争论具有很大的意义。未来,国际监狱研究中心(ICPS)可能也会参与其中。
  英国是个非常崇尚个人主义的国家,不再有强烈的家庭或社区责任感,而家庭或社区责任感可以提供必要的东西来支持社会结构,以帮助刑满释放出来的犯人。英国是个自由的国家,允许人们自由抉择,对于个人日常生活的干预较少。自由的负面就是,它允许犯人自己决定是否加入到恢复正常生活的活动中。那些被判处4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人,不会因不参与恢复正常生活而受到处罚。而对于其他犯人,即便他们完全没有想要减少可能产生假释的可识别的风险的意愿,或者如果是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人,他们没有参与恢复正常生活的计划。
  做出不合作的决定然后承担相关后果,是英国个人主义社会的性质。国家认为其自身的职责就是,向犯人提供恢复自我的设施和机会,但不是强制的。很多人认为,这是错误的机会,而监狱人员确实花费很大精力试图说服犯人参与这些恢复计划。
  中国似乎属于采用集体方法的国家;中国家庭力量很强大,在其中扮演的角色比英国家庭要大,就像英国的社区机构一样。关押在监狱中,这意味着国家恢复犯人的正常生活的集体责任使其采用了强制性方法。监狱机构知道,什么是应该做的,可以保证犯人要有什么样的工作和教育管理制度能够支持他们恢复正常生活。这就透露了一条明确的信息,犯人之所以犯罪是因为他们没有表现为好公民,以及他们之前学到的东西没有帮他们理解清楚如何成为好公民,而这种行为可以通过教导进行改正。如果犯人在释放之后才开始教导,那么他将再次犯罪。英国采取的方法正好相反,它的前提是,每个犯人都有一套自己犯罪的理由以及为什么恢复他们的生活需要他们遵循一个针对他们的明确需求的特殊计划。
  从某种程度上讲,这种观点也反映在风险评估和降低风险的方法上。在英国,是通过个人计划(服刑计划)来降低风险,我们需要衡量其中对个人的影响。而在中国,是通过集体计划来降低风险,因此衡量的标准是基于集体结果的。
  我认为,这两种体系都存在优点和缺点。在英国参与率较低的原因在于犯人参与的是(针对个人的)特定计划,我们可以衡量什么是有用的,从而更轻松地感觉到特定的风险降低,因此,我们能够利用减少分类、增加自由以及制定计划的方式,因为我们非常了解个人风险。
  在中国,强制性机制产生了高参与率和低屡犯率。然而,采用集体方法意味着对个人风险降低的了解较少,因此,冒险检验和制定个人改造计划存在更大风险。
  在决定分类方法和行进方式方面也有类似的问题,因为中国犯人从原则上是根据判刑的长短和罪行的性质来分配的,而在英国,单单是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人根据其个人风险水平就被分为A/B/C类。
  关于这一点,我已经说了很多了,因为我认为这是两种体系间的一个关键差异。对我个人来说,我想我希望看到对更多的参与恢复生活的激励机制,但采用的是个人恢复计划。我觉得,中国的减刑制度是建立在具体的评估基础上,法庭提供的不仅仅是这种鼓励机制,同时也践行了在英国被视为诚实量刑的原则。目前,如果犯人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他们会自动获得18个月的减刑,而且在刑期后期还可能获得4个月的减刑。这意味着本来36个月的刑期只要服满14个月就可以了。在中国,那些不合作的犯人将不会享受上述减刑待遇,因为他无法获得足够的评分,让法院为其减刑。然而,我希望这是基于个人计划的风险评估。
  但是,我想说一点有关释放前的重新安置以及监狱和社区的关系。
  四、重新安置和释放安排
  监狱的首要任务就是关押犯人,并保证其安全;监狱的第二个职责就是:在大多数国家,包括英国和中国,是为了帮助恢复犯人的正常生活,因此,犯人再犯罪的几率相对较低。然而,我们都知道,犯人一旦走出监狱的大门,监狱就很难把握接下来发生的事情了,我们就依赖家庭和社区来扮演相关角色,来巩固监狱为此付出的努力。根据我的经验,由于犯人要获得释放的机会,他们需要有稳定而体面的住宿条件,一份工作或某种形式的活动,可以使他们忙碌起来,并提供一定的收入来源和一些关心和在乎他们的重要人士,最理想的就是家人。没有这三个因素,犯人就必须表现出巨大的个人生存能力。问题是,监狱在释放犯人之前能够做些什么以及这如何和其他服务和机构相关联。
  由于我曾在中国工作过,我很高兴能够在此告诉你们,在中国,每个省份都创立了自己的监狱以重新安置那些只剩最后三个月刑期的犯人,以便帮助他们做好释放的准备工作。我想,这是非常好的举措,因为它建立了一种面向社区的生活机制,所有的犯人都关注在释放的事情上,这降低了其他犯人对其产生的负面影响。这些监狱能够成为富有巨大创新的地方。根据同仁的见解,我得知,随着这些重新安置监狱的建立,犯人们很难再冒险,而且能够更好地融入社区,因为关于允许管理者有权允许犯人进入社区且社区更多地参与监狱的法律并没有发生变更。我坚信,这个将发生在不久的将来,但是即使没有发生,那么更为宽松的监狱以及注重释放后的必要技能,也将是非常重要的贡献。
  在英国,很多代表将看到这些安置监狱是如何运转、提供机遇,以及比如说,在斯普林希尔的园艺培训服务这一案例中,私立机构是如何参与进来以提供戒毒服务。
  通常,这些机构都是慈善机构或者是我们所说的非营利机构,他们为监狱带来了技能,这些技能经证明在社区是非常有用的。他们和监狱存在合约关系,旨在提供某些服务,并期望获得明确的结果。在中国,他们更多地被称为非政府组织。这些非政府组织广泛涉及整个中国的各个安全级别的监狱。范围从提供支持服务到经营访客中心,在那里,犯人的家人和朋友在探访之前可以等候,但是经常会获得有关各种问题,如处理债务或育儿方面的建议。在女性监狱内,可能还有咨询服务,如处理强奸受害者及对其生活造成影响的强奸危机中心。
  这些都是非常珍贵的资源,它们提供了丰富的生活机制,当然,也提供了出狱后的联系方式。中国的药物成瘾问题在规模上和英国的不太一样,我们都知道,那些在监狱接受戒毒治疗的人可能会有毒瘾复发的危险。
  我认为,中国仍需将某些社区技能运用到监狱中。我知道,传统的模式就是,所有的治疗和康复干预都是由公安人员进行的,但我觉得,比如社区教师进行的教育活动应该有一个实际范围作为出发点。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犯人都获得了我们所期望的进步,而根据法律规定,在出狱的那一天,我们又必须释放他们,不管我们是否认为他们还存在危险。对于监狱管理者来说,真的很难去了解某人是否还存在重大危险,于是只能对之束手无策。过去十年中,英国在风险管理方面发生了很多变化和改善,而且仍存在一个性侵犯风险登记处,因为判刑的时候,法庭会将人们置于该风险登记处。这样,释放后,警察还有其他权利,可限制囚犯的个人活动。现行采用的就有《多机构保障公共安全管理办法》,这意味着,在具有严重风险的情况下,所有重要的机构都要共同合作,包括警察局、缓刑部门、监狱、卫生中心和地方当局,如社会服务中心和避难所等。他们的共同职责就是共享信息,并参与到降低风险的计划中。
  我不确定中国是如何和这些机构合作,来降低那些从监狱释放出来的较危险者产生的风险;我在几年前访问武汉的一处社区办事处的时候,发现了有关那种合作机制的明确基础。这是一个由非常有能力的人们所组成的团队,在社区内很显然有一小部分人已经出狱,而且似乎可以向他们提供入狱记录。
  我想,在现代化的移动式社会中,要保留那些存在重大风险的犯人的记录是刑事司法体系中的挑战之一。
  此前,我曾提到缓刑服务机构,我不想花太多时间谈论他们的职责,但我想说的一些有关社区服刑的事情。
  在所有的社会中,监狱需要的服务人员比犯罪和接受其他处罚的人的数量要少得多。大部分的处罚都是通过某种形式的警告或采用经济处罚的方式,或者我们通常说罚款,来处理的。
  2011年6月到2012年6月期间,英国有1260000名罪犯被判有罪,其中对827000名罪犯处以罚款处分,163,000明罪犯被判处社区服刑,由缓刑服务部门监督进行,而99000名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
  社区处罚包括无薪社区劳动、参加认知技能培训计划或涵盖技能培训、戒毒工作和由缓刑官探讨有关犯人的犯罪行为的常规会议的混合型社区活动。在这种性质的服刑获得通过之后,就会在监狱内制定一个风险评估方案(采用罪犯评估系统)。该评估可帮助审判官进行量刑,为罪犯和缓刑官提供制定方案的基础。这种社区服刑方式通常涵盖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到三年的犯人,如果犯人未能出现或违反法律规定,他们就会被送至法庭,并被判处监禁。
  这些被看成是入狱的强硬替代方案,并有助于监狱关押更多那些犯下最严重罪行的犯人。
  当然,如果某人没有被投入监狱,并因此而犯下很严重的罪行,那么,基于社区秩序,公众,尤其是媒体就会产生很大反响,对此予以批判和指责。
  五、风险管理、责难和赔偿分配比例
  这是影响两国的风险管理方法的另一个重大差异。我在访问中国期间,人们最常问的一个问题就是,“如果囚犯从监狱里逃跑,或者犯人死在狱中,监狱管理者会受处分吗?相关监狱必须进行赔偿吗?”我的回答通常都是“不会,如果监狱管理者和工作人员遵循了相关法律程序且没有玩忽职守的话,就不会有针对工作人员的诉讼,同时,任何赔偿问题通常都是法院的问题,而不是监狱的问题”。
  我是覆盖英国东北部的卫生服务中心的精神健康托管委员会的非执行董事,在那里,不存在“责备文化”。当某个地方出错的时候,最重要的事情就是快速找出到底发生了什么事,然后迅速做出改进举措,以保证错误不会再次发生。我们相信,要这么做的话,我们要求监狱工作人员必须是开放的、诚实的,使他们消除疑虑,问询的目的不是为了找个责难的对象。如果我们总要找个人来责难的话,我们相信这会在机构内产生消极的文化,从而阻碍了改进和创新。在监狱服务中,就会使人们由于害怕承担后果而不敢贸然行事。如果监狱管理者从未使用其职权做出如下决定:将犯人释放到社区中工作、进行工作面试、参加培训以及其它诸如此类,他就没有履行好职责。如果规章制度具有高度指导性的话,很难给监狱管理者以裁量权。在一些情况下,我们需要绝对确定监狱管理者没有裁量权,我们不希望他有这样的权力,比如说,释放A级囚犯到社区中的权力,但是我希望他利用其判断力将D级囚犯释放到社区中。
  我所说的赔偿,是对于法院而言,如果囚犯在拘留中死亡,就会有一个验尸法院判定死因,如果监狱未履行其职责,验尸官将会对其做出评论。这些评论继而将成为针对监狱服务的民事诉讼中向死者家属进行赔偿的依据。
  一般而言,英国并非将赔偿事宜作为公共服务的中心的国家。但最近此类事宜变得越来越频繁,我们通常会提到业已形成的“赔偿文化”,其中,许多人相信必须有人为错误而受到谴责,这不像交通事故,人们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这种文化现象源于美国,它已经大大提升了英国社会的官僚主义作风,但公共服务的原则并没有发生变化。
  显然,对我来讲,中国的赔偿制度是中国社会的一个历史组成部分,已经融入到公共服务之中。我认为,这不一定是坏事,如果社会认为有必要对不良事件进行金钱赔偿的话,那就有权这样做,同时将它载入国家法律也是正确的、恰当的事情。然而,我担心的是,它可能会影响监狱工作人员的决策,以及风险管理,从而导致他们通常都选择最安全保守的方式,并将其建构在集体利益上。
  我最担心之处在于,针对那些试图杀害他人的后果管理。
  那些囚犯都是遭受困苦的人,他们需要我们的关爱和支持,如果有必要将某人作为个体对待的话,那么在他们遭受这种个人危机的时候就应该将其当作个体对待。
  我知道,在中国监狱工作的人员非常关注犯人,在任何情况下,他们都希望采取充满关爱和怜悯的行动。然而,我认为,这种害怕责备和赔偿机制使其很难形成表达关爱和怜悯的程序。如果认为我说得有错,请在接下来几天我走访监狱的时候纠正我,告诉我“我错了”。
  当然,问责制是件好事,官员须对其行为负责,相应的,我们必须承认,管理监狱涉及一系列的风险和意外。如果监狱里没人想逃跑,没人充满暴力或攻击性,没人要自残或试图自杀。将会出现以下情况,那就是我们如何管理他们,我们如何从中学会改进措施以防止再次发生类似的问题,但是,对于有些问题,它们无时不在,他们是日常生活的一部分,我们需要接受它们。
  六、问责和独立审查
  如上所述,问责是任何公共服务中的关键,那些代表国家采取行动的官员已经向其倾注了国家权力,因此国家应该对这些行为向公众负责。我认为,英国监狱体系的优点在于,对监狱体系的独立审查的次数与自身内部审查办法相结合。我曾提到过,在关押过程中发生的死亡事件要根据验尸官的验尸结果以及监狱和缓刑特派员的联合调查来定。除此之外,缓刑特派员还拥有很多职责和权力,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对相关投诉的独立调查。这是公众委任的,这意味着,当司法部选择适当的人进行委任的时候必须经过公开议会听证予以确认,而监狱总督查的委任程序与此类似。
  拥有独立性的监狱总督查是维护和改进英国监狱标准的关键人物。总督查的检查非常的详细,如果是复杂的监狱,可能要花费两周时间,同时涉及许多专家人士。他的发现结果向全世界公开,你只要登录互联网就可以看到任何监狱的检查报告。其中,他报道了他所看到的所有东西,包括好的、坏的、无关紧要的,许多监狱管理员的职业受到了其报告的影响。他提出了改进建议,赞扬良好的行为。从技术层面讲,监狱服务并不一定要采纳他的建议,但却有99%的监狱确实这么做了。
  监狱管理者很重视好的检验报告,因为它被看作是一种独立声明,表明他们做的事是正确的。
  独立审查的另一个因素就是,每个监狱都拥有独立监督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可以自由进出监狱各个角落的当地人组成,他们会定期与监狱管理者举行委员会议,每月一次;同时,他们也参与各种各样的活动,以保护犯人的权力。比如说,他们在隔离的关押室接见囚犯,并参与隔离囚犯的审查过程,旨在维持良好的秩序和纪律。他们倾听囚犯的诉求,并寻求在监狱内快速解决方案。每年,他们会向司法部出具一份报告,同时他们可以决定是否公开报告。除了这些特殊的办事处以外,还有一些国际机构,如红十字会或联合国和欧洲委员会酷刑预防委员以及欧洲人权法庭。这些加上一系列的英国社区压力团体和慈善机构,当然还有通过各种公共委员会的议会审查,都提供了高水准的审查和参与监狱的管理的公共官员工作的问责。
  我知道,在中国,不存在很多这样的机构,因此,大部分角色就由人民检察院来承担。这就对其产生了巨大负担,尤其是,当公安同时负责调查和关押的时候。建议中国如何处理这个问题的做法或许是错的,但我认为我将其作为改革议程所必须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的提议是正确的。
  七、代价和竞争
  每次,我同中国同仁交谈的时候,他们都很想知道英国管理监狱的成本是多少。当然,所有的成本都是相关联的,英国的平均年薪为26000英镑。换句话说,英国监狱供养一个囚犯的年平均工资约为26000英镑。
  因此,在中国,我建议,关押犯人的成本也大约为平均工资水平。在中英两国,都需要花费很多金钱,这是服务于监狱体系的人员的职责所在,以保证他们拿钱办事,物有所值。
  大部分成本来源于人员费用,超过80%。因此,我们采用的人员数量是有效运行监狱的产生的成本的关键。中国采用比例分析法,我想大概是18%左右,换言之,每1000名犯人就需要180名工作人员。
  英国采用的是工作分析法,该方法检查每项任务以决定该任务所需的人员数目,然后全部相加,得出结果。
  鉴于不同的安全等级和不同的监狱功能,所产生的比率非常不同。比如说,在高安全级别监狱中雇佣的人员总数将超过囚犯的数目,而在向斯普林希尔这样的开放式监狱,工作人员总数只有囚犯人数的15%左右。
  重点是,有这样一个安置监狱工作人员的体系,招募和部署的都是优秀的员工。当我在走访中国的监狱时,我对中国监狱的优秀员工印象深刻,尤其是被那些高层管理者的技能和知识所震撼。我很清楚,他们拥有很强的领导能力,同时,我认为,这对一所监狱的运行是至关重要的。
  2006年我首次来到中国的时候,其中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当时的改革议程主要专注于全额预算条款,此条款将监狱和监狱企业、收入和支出以及监狱的标准化管理相分离。当时中国也正处于在靠近城市的地方新建监狱,同时关闭一些非常偏远、交通不便的地方的老旧监狱的进程之中。据我了解,2004年之前,政府提供50%的监狱预算,为此,监狱必须从囚犯的劳动中填补另外50%的预算。现在,监狱预算方面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据我了解,现在监狱享受政府的全额资助。这一重点的改变使得监狱能够以不同的方式思考囚犯的工作、培训和改革事宜,并扩大机制,就如我最近看到的,比如说,心里治疗。
  同样,我在监狱的日常运行中所看到的一切显示,存在一种恒定的动力驱使人们去寻求“物有所值”,应用信息技术和技术协助来确保与合理的人事编制相结合,比如说,研习班或教育。
  你们将看到,英国的私营监狱占到英国监狱总数的20%。英国第一家私营监狱于1992年正式开放运营,当时的监狱总数为46000座,而现在已经达到87000座之多。在20年时间里,监狱数量几乎翻了一倍。有人认为,私营监狱所产生的竞争已经降低公共监狱的运营成本。我想,毫无疑问,这是事实。问题是,如果一种机制的成本减低了三分之一,但关押的囚犯的数量却翻了一番,最终,总体开支会大幅增加。事实上,采用私营监狱的国家的监狱数量已经增加,而在许多国家,很难看到收支节余和管理质量同时提高。在英国,最昂贵的监狱就是早期的私营合约监狱。很多国家没有私营监狱,这些国家中有些国家,如德国,被认为是特别注重成本的,并以效率著称。中国没有私营监狱,而且拥有私营监狱的概率也极低;其每十万人中的监禁率也比英国的低,且中国正试图减少监狱的数量。
  国际监狱研究中心并不提倡私营监狱,而且并未找到真实依据,证明私营监狱提高了监狱水平或降低了监狱成本。
  在将监狱交由私营部门运营以及让其他组织机构包括私营企业参与到向监狱提供服务中之间存在一个区别。
  例如,那些曾经访问过英国的人应该知道,监狱中的教育是由社区中提供成人教育的同一机构提供的。监狱的教育责任(和预算)在于社区。该方法具有很多优点。接受过现代科技培训的优质教学人员参与各种形式的培训和教育活动,这比监狱直接雇佣自己的教学人员的好处多得多。
  这一点和监狱的《卫生服务条款》相似,其中来自国家卫生服务中心的专业人士在监狱内提供了同样的卫生服务。对于监狱管理者来讲,预算和有关最佳实践和标准的问题并不是其管理职责的一部分,而监狱管理者通过由英国教育标准局(OFSTED)和护理质量委员会(CQC)开展的如同学校和医院一样的独立检查中获得保证。
  最近,越来越重视减少累犯的发生,同时也已经开始了让私营公司和社会企业参与到囚犯的释放筹备工作、求职以及有关出狱的辅导支持工作的试验。这一理念就是,这些企业将根据“按结果付费的方式”的成功与否进行奖励。这些混合监狱欲采用各种不同的供应商,并试图将监狱的水平提高到社区同等水平,这似乎是比大规模的监狱私有化更为成熟的方法,大规模的监狱私有化正受到全世界的质疑。质疑首先来源于道德方面的挑战:将国家的终极制裁移交到私有企业手中,以及允许私营企业从悲惨的囚犯身上谋取利益到底对不对呢?现在,质疑的矛头已经转移到了实际的争论上:私营企业进行关押和恢复犯人的正常生活的方式是否真是经济实效的,因为很多私营监狱非常的昂贵,且所产生的结果并不比国家监狱更好。
  八、体制
  在我走访的所有中国监狱中,令我印象最深的就是监狱中的明确目标性。很显然,在中国,工作是这种体制的中心。而在英国则不是。
  当我与1974年初入监狱服务行业时,每个犯人都有一份工作,他们整天劳动(约6个小时)。所从事的工作大多是无聊的重复性劳动,这使得囚犯根本就没做好出狱后的工作准备。然而,监狱规定的规章制度指出,所有受指控的囚犯都要劳作,而囚犯们确实也劳作了。当时,囚犯们沉默地坐着,正在一针一线地缝补邮袋。邮袋是生活以及邮局的必要物品之一,但本应由速度更快的机器来完成。在接下来的十年里,监狱的劳作方法完全发生变化了,以至于当我在英国的第一个工业监狱(叫“菲勒斯通”)工作的时候,我们引入了一个价值数百英镑的计算机控制自动油漆车间。这只需要4名囚犯在里面操作。
  我之所以要讲述这个长篇故事,原因在于,英国有个问题,它与很多国家不同,从未有过关于工业策略的先例。今天,在监狱看到囚犯在车间中每周工作5天是很罕见的事情。很多人都在接受教育或技能培训,这是很重要的,但他们可能只工作半周。已经有人批评说,监狱里的囚犯的空余时间太多了,他们白天在牢房里看电视,而不是工作。如果监狱无法为囚犯提供工作的话,就很难批评囚犯懒惰了。重点是,这产生了一种嗜睡行为,缺乏对付出与获得之间关系的理解,事实上,对于很多人来说,在社区中待一天,并没有多少空余时间。
  据我所知,英国和很多其他国家不同,它从未有过工业策略。很多年前,我被美国的联邦系统中的工业运转模式所震撼。全部都是政府工作,包括办公家具、所有的政府印刷资料、所有的国家公园标志以及一些高科技政府合约。
  这个国家特别为其资本主义制度感到自豪,但它也意识到了资本主义制度并不能保证为监狱提供优质的工作,这些工业的运作模式很像私营企业,根据潜在的合约和成本做投资决策。
  我在丹麦也经历了类似的事情,丹麦的政府工业和监狱的运行模式一样。随着囚犯的移动,他们只能在下一座监狱继续利用他们学到的技术从事同一类型的工作。
  对于很多人来说,正常生活就是忙碌工作的一天,而在监狱中也应该如此。基于这个原因,工作应该是一种体制的中心。囚犯们应该在能够反映社区的环境中工作。工作不能有损人格,或以惩罚为目的。然而,希望囚犯从事的是艰苦而苛刻的工作,这一点是很不合理的。应该为囚犯的工作支付一定的薪酬,可以任囚犯进行花费或者存起来,但不包括那些囚犯本该提供的服务。
  在中国监狱,我曾见过大型的生产制造车间,从重型工程车间(工业供热锅炉)到纺织服装车间。我所看到的似乎都符合其目标。
  之前,我曾提到过,每周工作5天加上1天的教育时间以及1天的休息时间的模式,对大多数人来说,似乎是很合理的、平衡的事情。社会则希望囚犯的闲暇时间比其拥有的要更少。
  我认为,这种工作方法非常好。我觉得应该有更多的活动专注于个人发展和出狱前的筹备工作,但这可能反映了我前面提到的集体和个体问题。
  毫无疑问,中国监狱似乎存在一种繁忙的、有目的性的生活机制,可以鼓励个人纪律。
  九、总结
  我走访的中国监狱的数目可能比大多数西方人要多。我可以观察,并和专业人士探讨各种各样的话题。在六年的时间内,我目睹了大量的变化和发展与进步。
  很难将两种监狱体系进行比较,因为其根本问题是一致的,而所形成的解决方案却大相径庭。我认为,有时候,国际媒体和著作的描绘多少模糊了真相。针对中国的批评,主要在于其监狱是由公安部门管辖的问题,同时,这些涉及审前拘留、死刑的使用以及行政拘留的应用(包括劳动教育)等问题。我很少看到有关被判刑的囚犯被拘留在司法部管辖的监狱的报道。我认为,这是对中国的监狱体系缺乏深入的了解。
  我想说,我已经被我在所走访的监狱中看到的事实所震撼,我看到了中国对待囚犯的方式和我在中国社会所看到的相一致。同时,我也看到了很多很不错的做法。事实上,中国的行事作风有些与众不同,但是鉴于其5000年的历史已经形成一种和西方文化迥然不同的文化,我们不该对此感到惊讶,而且根本无法对两者进行比较。
  误区在于,试图寻找共同的解决方式,而不是接受差异。我之前强调的问题就是,有关集体恢复生活机制和个体恢复生活机制,或者是建设集体牢房和个人牢房的关系,这些全部都是社会的产物。如果中国开始建设那种将所有囚犯都关在单独的牢房的监狱,将是非常荒谬的事情。这不符合中国社会。重要的是,监狱反映了社会状况。
  我对全面的、充满活力的监狱生活机制的运行以及新监狱的设计(尤其是和谐的花园景观)印象深刻。同时,监狱工作人员的专业程度及其对监狱的运营的思考也让我感到震撼。
  监狱的建造计划已经成为一种非凡成就,可以为成千上万的囚犯提供比较体面的环境,接近家庭环境,交通也更方便。此外,这也使得工作人员离社区更近,从而更好地提供监狱平台,以便更密切地和社区开展重新安置的工作。中国应该希望进行这些变化。
  由于其地域广阔,中国关押着世界四分之一的囚犯,它正在建立一种高度安全的监狱模式,这种监狱模式可以成为东方国家都适用的模式。中国比大部分其他国家考虑更多有关改革议程的事情,并且正在向全世界寻求能够制定解决其监狱体系存在的问题的方案的知识。我希望,我们所做的共同努力能够为这种想法有所贡献。对我来讲,在中国的工作是我的荣幸,同时我也很荣幸能够欣赏中国文化的丰富内涵以及享受你们的盛情款待。
  感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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