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送审稿何时公布

《法制日报·周末》报
法制文萃报
法制与新闻
      10月24日,《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草案中提到的小额诉讼、生效判决书向公众开放、视频作证、证据收据等制度受到了当事人以及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昨日,记者就此采访了成都中院以及部分基层法院的法官,对草案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了解读。据悉,裁判文书向公众开放、小额诉讼、证据收据等制度,成都法院早已逐步试行,而数字送达以及视频作证这两项内容,成都法院目前还没有尝试。
  已试行制度
  生效判决书向公众开放
  试行情况:2004年就公开出版判决文书
  草案: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目前正在修改过程中,其修正案草案已于去年10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这次修改,拟增、改50多条,可谓“中修改”。总的来说,修正案草案进步之处和亮点不少,但是,也不乏不成熟、不完善之处,甚至存在个别“退步”。我作为一名从事审判、立法工作30年的法律工作者,对此十分关心,曾以个人名义向国家立法机关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建议20条。本着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原则,现将其中部分内容公开,就教于各位同行,并期引起重视和讨论。
  一、建议删去或者完善“先行调解”制度
  修正案草案拟新增第一百二十一条先行调解制度,内容为:“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3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在明年4月1日即将实施,此次修改重点之一是再审环节,这方面的修正条文无疑对保障当事人的再审诉权有了一个质的飞跃。但是,此次修改也有不足之处;对于法官而言,修正案的进步则与其带来的挑战同在。
  一、对当事人再审申请“宽进”
  首先,修正案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集中体现在“宽进”:其一,提高了申诉案件立案审查的法院级别。表现在:原民诉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而修正案取消了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规定。其中的立法本意当然是为了解决目前当事人在原审法院申诉难以立案的问题。其二,对法院审查立案的事由或标准进行了明晰化、具体化。民诉法修正案将再审事由从5项情形具体化为13项情形,不仅有利于当事人申请再审,而且明示人民法院审查立案的标准,增强了可操作性,减少随意性,可避免应当再审的不予再审,切实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其三,对当事人部分案件的申诉期限做了特殊延长。修改后民诉法在维持原规定“当事人在生效判决、裁定后二年内申请再审”的同时,针对特殊情形适当延长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间:两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这样更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其四,修正案完善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规定,加大了检察机关的监督力度。修改后的民诉法将抗诉事由从现行法律规定的4项情形进一步具体化为5项情形,并明确规定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在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4
本报讯 今天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草案规定,对于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事故,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另外,草案规定,公众将可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将拒绝执行裁决的罚金提高至现行10倍。
记者发现,本次大修达54处。
完善程序解决诉讼难执行难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表示,这次对民事诉讼...5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是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是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曾对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的部分规定作了修改。总的看,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是正确的,条文规定大多是可行的,对保证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民事案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新的案件类型不断出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某些方面已经不能完全适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有必要进一步予以完善。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一、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抗诉方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二、删去第十六条。
三、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二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六、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七、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可否附带民事诉讼,法律依据是什么&&&&你好:由于被告的行为给你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可以要求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民事诉讼。邯郸红星美凯龙的民事诉讼法院在哪&&&&你好请详细的表述你的案情方便律师更好的为你解答具体可来电咨询刘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法发(92)22号)68、除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之外,当事人还可以委托其他公民为诉讼代理人。但无民事行为能力...&&&&已被修改,参看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58条。
用法律守护您的人生
您出生日期:
猜您需要:
您的邮箱:
感谢您选择用法律守护人生,为您精心推荐,我们一直陪伴着您!
大家都在看
您可能感兴趣的更多法律知识
四川成都精济 何宁湘律师  一、【“难”形成的实质原因】     自《》公布实施至今天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公布,是就最高人民法院于日公布《关于执行中评估、拍卖、变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之后,关于人民法院依法进行执行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中的又一具体司法解释,由此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对依法执行,彻底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以及依法进行执行工作的决心。执行问题始终就是一个非常头痛之事,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着手解决与处理,还制作了宣传视听材料,但至今仍然是头痛、律师头痛、认真执法的法官头痛之事,司法环境不好更加剧了这种状况。自最高人民法院抓了“司法为民”后,当事人不太怕打官司,但对于执行是否有保障没有信心,最高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出台后,更这种仅存的侥幸心理的幻想彻底破灭。但愿,我们期待这两个《规定》正式出台能有所改善。对于“法院执行难”的成因主要在如下几个方面:     1、法院执行工作受到地方行政的严重干预:     我国法院不是国家法院,至少在实质上不是,而是地方法院,甚至可以说是地方政府的法院,而不是名副其实的“人民法院”,这是不可否认的。对于这点不能归责于法院,因为它是一个体制问题,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也作了一些努力采取必要的措施,比如说,1)、对某些案件划区域由某一法院;2)、一审涉外民商案件均由省会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3)、个别案件跨区域指定法院管辖等等,但对于从根本上改变的体制问题这些措施仍是十分苍白无力的。     2、法院内部的干预:     在这方面有人的干预、有带“长”字的法官的干预、有上级法院的干预。如何解决只能是法院自身来解决。     3、执行庭法官对具体执行案件的作为与不作为:     对于审理判决有问题案件,执行庭非常作为,执行非常积极,态度强硬,出动人员极多,效率十分高。而对于案件没有问题的执行,执行庭却基于诸多原因而不执行,不作为,不少执行案件,可执行财产是明摆着的,而却不执行。     4、执行工作无法抵抗社会或某方诉讼当事人的影响。     基于此上述原因,如果无法得到解决,再好的《规定》也不会得到较好的效果,往往是有令不行,有禁令而不止。鉴于此,对《规定》征求意见,提出意见只是形式上的,没有太大的实质意义。完全赞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所谈“从某种意义上讲,公正司法的关键在基层,树立形象的基点也在基层。基层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最直接,人民群众对基层人民法院的工作最关注,对基层问题的反映也最具体。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的效果如何,会在相当程度上直接影响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直接影响人民法院的公信度。”   二、【透过执行案例的看实质】     〖案例1〗律师承办一拖欠货款民诉案判决支付所欠货款9000元的执行代理,该基层法院执行庭CW法官独任执行,当天上午律师陪同该法官前往三个银行该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最后在第三家银行,经法官出具相关文书后,查到该被执行人帐户上有足够执行款额12000余元,但该法官却没有进行相应的执行,而是说下午再来... 下午律师前往银行时,该法官称该被执行人经营困难,只能执行5000元,余下4000元以后再执行。律师不敢因违法官意见而造成法院今后执行的不作为,只好作罢。     透析:本案例存在:1、执行法官一人前往办案;2、本应立即执行的而不执行,却要下午再来;3、本来帐户上有可执行的款额,但法官却不一次执行完,其实大家都心知肚明,其中必有猫腻。     〖案例2〗一中级法院审结一纠纷案,审结后,银行申请该法院执行。该案在之时,借款人与银行将借款人一经银行特设的审计评估机构评估为420万元的建筑物作,借款200万元。而法院在执行时,理应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执行、拍卖该建筑物,但法院却查封了被执行人的一个正在经营中的酒店的第某层全层,并限期支付款项,否则执行查封建筑楼层。     透析:本案例存在:1、法院的查封诉讼案件以外的财产,按规定应当查封与该案相关的财产,即原抵押物,而不能选择财产。本执行案表现出明显的不公与违法。     〖案例3〗一基层法院执行庭执行一拖欠货款纠纷案件时,将被执行人(公民)父亲的工厂的机器设备进行查封。在执行时,被执行人正好在其父亲工厂打工,对此执行感到非常意外及茫然。意外的是:被执行人却向执行申请人()进过货,但并不欠其货款。其次,该法院的开庭、他不知晓任何情况,没有收到任何,也没有收到。茫然的是,自己所进货用于他处并非用于其父工厂,即使自己,也不能查封父亲工厂的设备。立即向该法院审监庭反映,但未被理睬;后又向同级同区人民检察院投诉,也未被理睬。
【0个回复】
【3个回复】
【3个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1个回复】
【2个回复】
网站声明:法律快车网刊载各类法律性内容是以学习交流为目的,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内容,并不意味着认同其观点或真实性。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将问题与链接反馈给我们,核实后会尽快给予处理。
频道热门知识排行
频道热门法规推荐
微信法律咨询
扫一扫 随时随地为您提供免费法律咨询
法律快车 版权所有 2005-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粤B2-
(注:此客服QQ不进行法律咨询!)最高法院审委会原则通过关于适用民诉法的解释(送审稿)
共 224 浏览 0 回帖&&
发帖: 15 篇
在线时长: 2 小时
最高法院审委会原则通过关于适用民诉法的解释(送审稿)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则通过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送审稿)》。这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保证修改后民事诉讼法顺利实施的重大举措。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民诉法修改决定),于日正式实施。民诉法修改决定是自1992年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对民事诉讼法作出的第一次全面修改,新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新规定了公益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举证期限、行为保全、小额诉讼、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实现担保物权等多项重大诉讼制度,对民事诉讼原则、管辖制度、调解制度、证据制度、立案制度、简易程序、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和涉外诉讼程序等均有重大修改完善。为贯彻实施修改后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了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实施领导小组,正式启动了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对1992年发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92年民诉意见)进行全面修订。
  自2012年底至2013年6月底,以修改后民事诉讼法为依据,以92年民诉意见为蓝本,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庭职责分工,领导小组将各成员单位划分为十二个专题小组,负责相关部分司法解释条文的修改和起草工作。各专题小组深入全国各地法院,全面了解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及92年民诉意见实施的基本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广泛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按照分工分别起草了相关条文,经过梳理形成了司法解释修改建议稿。
  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坚持了以下原则:一是坚持依法原则。确保司法解释符合民事诉讼法修改的立法精神,在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权限范围内作出解释;二是坚持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司法解释在对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进行整体解释的同时,对于审判执行工作中争议较大,实践经验充分,能够形成统一认识的相关问题,在司法解释中予以规定;三是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原则。司法解释主要针对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的重点内容和民事审判执行中的突出问题,突出对修改后民事诉讼法新增加和修改的重要制度的落实,突出对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突出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
  2013年7月,根据工作方案,司法解释修改建议稿经过全面论证、专题论证阶段,并先后召开多次专家论证会,邀请了几十位民事诉讼法和实体法专家、部分律师代表以及上百名一线地方法院法官参加,对民事诉讼新制度、重点难点和争议较大的条文反复进行研究。根据修改意见和建议,专题小组认真修改、打磨,先后七易其稿,形成了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
  2013年8月,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司法部、国家工商总局、民政部、工信部等国家机关征求意见,并同时下发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征求意见。11月,修改意见和建议陆续返回,共收到意见和建议计2000多条。专题论证小组各位成员,对收到的全部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认真梳理和逐条研究,根据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并结合贯彻四中全会精神,对条文内容从合法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等方面再次进行全面系统的修改。
  日,领导小组召开第三次全体会议,对司法解释稿重点条文等内容进行了专题研究,责成专题论证小组进一步修改后形成送审稿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审委会先后五次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原则通过了司法解释送审稿。
据悉,根据会议决议,司法解释稿在进一步作文字修改后,将于近期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
独角兽温馨提示,解释意见稿的通过应该引起司法考试考生的注意,希望各位同学在备考的过程中把这一知识体系融入进去。
boboHtml = '';
html += boboH
NTES(".bobo-list").attr("innerHTML", function() {
return this.innerHTML +
}, "utf-8");
下次自动登录
每30秒自动保存一次内容
中东味十足
24小时热帖榜
下次自动登录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与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对照表(三)
&&修正前&&&&&&
(条文中黑体字为新增加的内容)
第六章证据
第六章证据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民诉法2013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