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跑了怎么办不还债,该不该起诉借款人跑了怎么办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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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不还钱怎么讨回
&01-10 11:20&&悬赏 0&&发布者:nf7788 &地区:辽宁-辽宁 回答:(3) 剩余时间:
借条没写还款期限,借贷是按3分利借出的&都好几年了想借款人讨无结果我应该咋办&谢谢
问题补充:
起诉都需要什么凭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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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时起诉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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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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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不还钱如何起诉,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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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在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作为债权人行使债权请求权,首先应该主张其请求权成立并已经届期,为此其应该向法院提供其权利发生并已经届期的法律要件事实成立的证据。由于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履行有先后顺序,债权人主张合同权利的发生,其应该为两个要件事实的成立负举证责任,一个是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一个是其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义务。针对这两个要件事实的证据,原告要承担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举证责任。一般就是借款合同、借据、帐溥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因此,在此类合同纠纷案件中,只要债权人提供了这两份证据,其举证责任即基本完成,其余的应该是债务人的抗辩问题。
 &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贷款人和借款人以合同书形式存在的民间借款合同很少存在,而借据是民间借款案件最常见的诉讼证据。借据实际上是借款协议,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能够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当然,只要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即可爱些借据虽然记载内容不完整,但借款的主体和数额是明确的,基本事实能够证明即可成为诉讼证据。
  此外,原告根据案件实际,提供证人证言等其他相关证据。
  债务人举证责任的分配债务人抗辩的种类很多,其有可能针对债权人所提供的证据主张证据本身有问题,这时债务人应当提供针对债权人所提交的证据的反驳证据;如果债务人主张债权人的权利受到妨害,或者受到制约,或者已经消灭,其应该就权利妨害法律要件、或者权利制约法律要件、或者权利消灭的法律要件负举证责任;当然,债务人还可以提出反证,证明债权人所主张的事实并不存在。如果债务人有上述种类的主张,债权人则可以针对上述主张继续提供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成立。如果债务人没有上述主张,则债权人不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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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程序一般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由谁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如何处理?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执行工作一般如何进行?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吗?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在什么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如何进行执行?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执行的申请和移送一方拒绝履行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怎么办?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怎么办?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在什么情况下,裁定不予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怎么办?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当事人怎么办?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申请执行的期限是多久?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执行员如何进行执行?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享有哪些权利来保证执行工作的有效开展?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和生活必需品。 人民法院应如何查封、扣押财产?对被查封的财产如何处置?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但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被执行人隐匿财产,法院应如何处理?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被执行人应如何交付财物或者票证?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如何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执行费用由谁承担?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如何处理?人民法院采取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执行中止和终结在什么情况下,应当裁定中止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在什么情况下,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何时生效?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1楼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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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常期潜逃在外,如何催还欠款?黄金林 男 浙江前五宅村农民。1988年11月至1990年3月,黄金林因作生意需要,先后7次从的债权人手中借款61500元,其中六次借款对利息作了约定。黄于日一次归还欠款2万元,下欠41500元。因黄生意亏损,债权人经多次催要,黄金林仍未能偿还。1992年3月,债权人与两位律师到乐清市黄金林家亲自催要借款,经双主协商达成还款协议:一、债务人所借款的利息从还款之日起均按银行、信用社现行贷款利率计息,所约定的原利息无效。二、从1992年第一季度起,债务人黄金林每季度归还借款本息伍仟元整,直至全部本息还清为止。三、还款日期,每次以每季度的最后一天为最后期限。四、上述协议双方必须严格履行,若一方违反此协议,应承担因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五、此协议,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债权人、债务人、见证人均签名按指印事后,债务人黄金林根本没有履行协议。并从此离家,常期潜逃在外,从92年3月协议至今已达17年了,我们向黄的家里和亲属发信10封之多,并托的朋友打听寻找,至今仍无下落,不知去向,其家里只有2间旧瓦房。我已经71岁了,请问各位律师:对这个没有良心的人,我该如何追收我们的欠款?日
2楼 20:10&|
借条不是我的名字,现在贷款人问我要钱,我该怎么办?因为父亲过世多年,妈妈找了一个叔叔跟她作伴,没有领结婚证,现在两个人经营一家饭店,因为经营不善现在面临倒闭。当时开饭店时因为资金不够叔叔找我这边的亲戚借了28000元,叔叔打的借条(没有具体还款的期限),并签他的名字,现在妈妈要和叔叔分开,叔叔也承认这笔借款是他借的,也愿意承担这笔借款。亲戚现在却让妈妈还这28000元(其中20000元是妈妈拿亲戚的存单到银行取的),是否应该还,如果不还,他将我告上法庭我该怎么处理?还有借条是否应该跟协议一样最少两份,一人一份。
3楼 20:11&|
财产如何分割夫妻借款买房,现在要离婚,借款数额是否要有借款协议来认定。
4楼 20:12&|
怎样列被告?我父母在世时,大约在2005年,因父亲第三次脑中风口齿不清,母亲告诉我们姊妹四人,他们百年之后,楼下的房子给老三,楼上的房子给其他三人卖掉分钱,当时都答应了。后来老三提出种种理由要父母以买卖的形式过户最终也办成了,并于2007年在父母病入膏肓需要人更加细心呵护时卖掉房屋搬离父母楼下,她回家时,母亲问她对楼上的房子的意见,她说我还能要了楼下要楼上不做人了,母亲说口说无凭,你给我写下来,于是她做了书面承诺。2008年6月父亲去世,母亲召集了父亲去世的百日会,在会上老三说出种种出尔反尔的言语,搅得不欢而散。母亲预感到她不能消停,就让长子帮她起草了《关于子女借款的处置意见》,再就家庭一揽子问题的处理,由她亲自口授,让这期间一直在身边照顾她的大女儿执笔记录,形成了《我的几点说明》,然后念给她听,由她再修正,最后定稿,大女儿在电脑打印输出,交给母亲。母亲让姊妹四人阅后有意见提意见,无意见同《关于子女借款的处置意见》一样签名按手印。结果四子女都签同意并签名按手印了。 一来母亲觉得儿女都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责任人,应征询他们的意见,已达成一致;二来母亲相信自古以来的白纸黑字,相信自己的儿女会信守承诺,这样做也是为了避免产生纠纷,维护亲情和睦。但是2011年2月母亲去世后,小女儿就提出楼上房产要有她的一份,要么就是给她五万元钱她才配合房产过户的签字,小儿子也提出给她五万也得给我五万,两人声称不认可协议,经过多次协商未果,大女儿起诉至法院。原诉状是他人代为书写,原告只有大女儿一人,其他都是被告人,其实大儿子在外地,认可协议,主要就是老三又挑拨老四上门砸锁,这种情况下应怎样在开庭时让法院知道谁是主要被告?
5楼 20:12&|
咨询个问题简单的相爱不顾父母的反对我们还是走到了了一起,没钱买房各自借钱凑钱买的,总觉得双方都有不错的单位有固定收入,日子总会好起来的。婚后几年他变得酗酒赌博不顾家有时还打我,生活无望,我想离婚。但有很多疑问:一:网上搜索我了解到酗酒赌博家庭暴力可作为诉讼离婚的理由,可这些如何取证举证?二:他经常深夜不归,成天下班就是饭局赌博从不管儿子。在我和他协商离婚时他居然说深爱儿子要和我争抚养权,想以抚养权让步换我对财产房屋分配的让步。我很喜欢我儿子,如何能有力地争夺到儿子的抚养权?如何举证?三:当初买房我借的钱已靠自己还清了,而他未还还欠下新的赌债,现在协议由我按房屋估价的比例补钱给他来获得房屋产权,但我担心他当时买房的借款会在借条中注明以房屋作为抵押等。 这就造成我对房屋或他的债权不明,我买下这套房有分担到他的债券的风险么?如何做才能规避呢? 他拒绝明示他的债务!
6楼 20:12&|
请问这是属于合同诈骗还是债务纠纷?乙某是某家在广东具体一定规模公司的老板,其多次以个人投资理由向甲借款,利息为月息3%,甲经过考察乙公司,认为乙公司规模较大,于是借了400万给乙,乙并以其公司名义和甲签订借款合同,由乙本人作担保人,几个月后,甲多次催乙还款,乙就以其在云南投资的公司经营不善为由,拖延还款,并承诺等云南的公司转卖出去再还款给甲,于2012年3月份,乙与甲签订担保协议书,由乙在云南的公司作为担保方连带担保乙欠甲的所以债务,签订担保协议书后,甲发现乙在云南的公司已于2012年1月份转让给丙,而乙一直隐瞒这件事,甲在调查中还发现乙在广东的公司一直都是负不抵债,并且已抵押给银行贷款。问题一:以上情况是否属于合同诈骗,理由依据?问题二:甲借款给乙的利息是月息3%,是否属于高利贷?
7楼 20:13&|
关于非法融资的指控我的父亲是一位建筑工人,一直从事建筑工作,跟随老板搞建筑承包大约10年左右的时间了,2007年由于老板公司债务问题,老板失踪一年左右,公司的善后工作一直由父亲打理,父亲当时是公司的项目经理。2008年回来后联系父亲说承包到了一个工程需要父亲去打理,于是父亲过去A市帮助其完成了一些项目开发前期的工作,后来老板说他在B市有人脉关系,想去B市搞房地产开发,但是他比较忙需要到处跑,不能经常在B市,希望我父亲去B市帮其成立一个公司,做好前期工作,父亲考虑后就去了B市,老板让父亲成立的公司是用父亲当公司的法人代表,但公司的资金调动以及决策安排要听老板的。由于跟随老板干了十几年的信任,父亲同意了。但是房地产开发需要资金,父亲一开始不知道老板从哪里筹集资金,后来公司成立后,老板筹集资金时父亲才知道了,老板是通过非法融资的方式,在其他城市弄到的资金,但并没有举报老板,因为当时并不知道非法融资的后果由多严重,以及自己要承担什么责任。后来老板融资过程中一直用的父亲成立的公司的公章,但公章是老板伪造的。他们通过关系弄到了一个开发项目,于是老板筹集了3亿左右的资金用于项目中,父亲当时一心一意想做大项目,于是也没管钱的事。但是老板在前到账后偷偷转走了2亿多资金,不知去向,后来要债人把此事报告了公安机关。于是老板和父亲变成了罪犯。在整个事件中,父亲并没有与债务人签署任何借款协议,所有的借款均是老板借来的,只是用的父亲公司的假公章,事情发生后父亲由于害怕一直躲着,但近期也被抓到了,老板已经在半年前就被抓到了,据了解他把责任往父亲身上推。其实我的父亲也是受害者,我非常想知道,这种情况法律机关会对父亲被作何判处,官司如何打才能减轻父亲的罪责。希望了解的专业人士尽快帮助解答,如果有好的处理方法可聘请做代表律师。谢谢
8楼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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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到期未还贷 人还债后复 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下落不明未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只好自己替人还债;还债后债务人仍未出现,担保人只好起诉债务人追偿所还款项,然而债务人下落不明,要回款项谈何容易。9月17日,县人民法院审结的这起担保人起诉债务人的案件,警示人们:要慎重替他人做担保,以免自己吃亏。
  2006年8月,本案包某因承包我县某工业城一企业工地,缺乏资金,向陈某借款10万元,约定利率月息1.5分,由本案邵某作担保,期限3个月。邵某出于朋友关系,碍于情面不好拒绝,同时他考虑到包某作为政府工作人员,应该会讲信用,便答应了下来。
  谁知包某所承包工地的企业,突然临时撤资,跑了。包某顿时陷入困境。借款到期后,他干脆换掉自己所有联系方式,跑路了。陈某多次催讨无果,于2007年4月,将包某和邵某告上法庭,要求还款。同年7月,邵某和陈某达成协议,由邵某代还5万元,陈某出具收款条,并解除邵某的担保责任。
  其后,邵某多次向包某催讨代还款项。但包某依然置若罔闻,不与理会。邵某遂于今年6月向县法院提起诉讼。  虽然,县法院最后依法缺席判决邵某胜诉。但拿着的他,一点也高兴不起来。因为在他起诉前法官已经告知了他,法院只能依法确认他的,给他一个公正的判决,但最终能不能实现自己的权利,追回自己替被告偿还的借款,还取决于被告的财产状况等,况且本案被告下落不明,更增加了实现权利的难度。本案的主审法官提醒广大公民,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存在着风险,在借款、替人担保时,一定要充分考察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和偿付能力,以免自己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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