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被征收去哪里起诉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 立法建议稿发布时间:作者:字体大小【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建议稿)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征收
&&&&第三章&&&&&&&&&&&&&&&&&&&&&&&&补偿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一&(立法目的、立法依据)
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理由:此条是关于本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强调保障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作为立法依据。
二&(适用原则)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集体土地的,应当对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给予公平补偿,保障其生活条件。
理由:此条强调征收集体土地应当给予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公平补偿,保障其生活条件不降低。
三&(补偿原则)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保障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充分保障其合法权益。
理由:突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现实中,征收集体土地,无论是征收环节还是补偿环节,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很难得到保障,亟需予以明确。
四&(批准部门、实施部门)
征收集体土地的,依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
理由:征收集体土地的,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
强调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实施后,其中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的条款,饱受诟病。本条删除了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他机构实施具体工作的权利。
五&(符合规划)
征收集体土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理由:本条款规定征收集体土地的基本要求,即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六&(文物古迹)
征收中涉及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历史遗迹的,应当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保护计划,经文物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理由:地方政府为了推进征收拆迁工作,对文物古迹保护的重视度不够。为保护文物、历史遗迹,制定本条款。
七&(土地性质转为国有的时间)
补偿安置到位、征地搬迁完成之后,土地所有权性质转为国有。
理由:关于土地所有权性质何时转为国有,究竟是征收决定作出之时,还是补偿安置到位、征地搬迁完成之后,尚存在争议,也因此现实中发生了很多纠纷。我们认为,规定补偿安置到位、征地搬迁完成之后,土地所有权性质转为国有更合理,也更有利于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八&(民众监督)
任何组织、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上一级监察和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或者申请查处。负有监督、查处职责的部门应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于接到举报材料30日内书面告知实名举报人、申请人。各地应制定切实可行办法奖励举报人。
举报人、申请人有权向相关部门了解处理进展。相关部门怠于履行监督、查处职责的,或者未于接到举报材料30日内书面告知举报人、申请人的,举报人、申请人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紧急情况下,相关部门怠于履行监督、查处职责严重危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起诉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理由:实务中,面对征地拆迁中的不法行为,当事人向有权机关举报、申请查处后,往往得不到回应,相关机关不履行监督、查处职责却很难要求其承担责任。
本条款在赋予权利人举报或者申请查处的权利外,更规定负有监督、查处职责的部门应及时核实、处理,将处理情况于接到举报材料30日内书面告知举报人、申请人,同时对于相关机关不作为行为规定了当事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救济权利。
第二章&征&收
九&(公共利益)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的的,对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依法予以补偿后,可以征收集体土地: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集中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理由:虽然,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已经成为征地拆迁中的基本法则,但是何为公共利益尚不明确,本条原则性的列举了六项属于公共利益范畴的情形,同时将在以下征收环节进一步细化,严格限制对公共利益的扩大解释。
十&(严禁未确定建设项目征收)
严禁未确定具体建设项目,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
理由:实践中,很多地方为了进行商业开发,打着公共利益的幌子进行征地,由于未确定具体用地项目,所以很难核实征地行为是否为实现公共利益,也致使公共利益范围被任意扩大解释。本条明确规定,严禁未确定具体建设项目,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便将所谓土地储备制度排除在外。
十一&(严禁化整为零征收)
征收集体土地,应当严格按照审批权限报有权部门批准,严禁规避法定审批权限,为降低审批级别,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
理由:由于《土地管理法》中根据征地面积、种类的不同规定了省级政府和国务院两个审批部门。为了实现地方利益,许多地方政府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将一个建设项目所需征用的集体土地分批次报批,将土地征收批准权控制在省级政府。如此做法实为架空了《土地管理法》中的相关规定,为规避地方政府的此类行为,特制定本条。
十二&(拟征收告知)
在集体土地征收方案依法报批前,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拟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农户及其他权利人公告并送达《拟征收告知书》,告知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农户及其他权利人:拟建设项目、勘测定界图、征收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听证权利等,公告期限不得少于15日。
被征收农户及其他权利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理由: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10号令《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制定本条。为保证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明确规定拟征收告知的对象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户及其他权利人。同时,为了避免地方政府任意扩大征收范围,保障被征收人及其他权利人的异议权,本条明确规定公告内容中包括勘测定界图、听证权利。
实践中,被征收农户及其他权利人的知情权往往被刻意规避,严重侵害其参与权。许多情况下,相关机关随意张贴在村集体街道,拍照取证,然后撕毁,实际上被征收人对于文件内容根本不知情,严重侵犯了权利人的知情权,故在第二款中作此规定,避免相关机关和人员随意送达。
十三&(公共利益司法审查)
具体建设项目涉及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公共利益,确需征收集体土地的,发布《拟征收告知书》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民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可向被征收集体土地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对建设项目是否涉及公共利益进行审查。
理由:在此引入公共利益的司法审查程序,限制地方政府滥用公共利益概念,违法对集体土地实施征收。
实践中,《拟征收告知书》因其并未实际对权利人的权利义务造成影响,依照现有行政诉讼法律规定,不具有可诉性,致使权利人没有救济措施可循。本条规定,赋予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民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建设项目是否属于公共利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从制度层面保障了其基本权利。
十四&(拟征收告知后,不得实施行为)
《拟征收告知书》公告并送达拟被征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农户及其他权利人,被征收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进行下列事项:
(一)&房屋、土地租赁;
(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三)&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四)&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
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在拟用地范围内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暂停办理事项和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并不得延长。
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的,征收时不予认定。
理由:&本条规定了《拟征收告知书》公告并送达拟被征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农户及其他权利人后,不得进行的行为及有关部门暂停办理事项,杜绝为多领、骗领补偿款而进行的行为。
同时为了保障被征收人的利益,防止地方政府长期限制办理相关事项,规定&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并不得延长&。
十五&(征询村民意见)
《拟征收告知书》公告期限内,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政府,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就征收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意见,并记录在案。
理由:本条明确了征询村民意见的环节,保障了村民的知情权与参与权。
十六&(听证权利)
应当书面告知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农户及其他权利人,对补偿标准、补偿方式有异议的,有权自接到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听证申请,征收实施机关应当于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依法组织听证,未经听证不得进入下一环节。
书面告知书应当应当直接送达被征收农户及其他权利人,被征收农户及其他权利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十七&(听证组织办法)
召开听证会的,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将相关权利人、参与人及专家意见记录在案。听证会结束,应当将意见采纳情况、不予采纳的理由及时公布。具体组织办法参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执行。
理由:&以上两条规定了《拟征收告知书》公告并送达相关权利人后,权利人有权要求征收机关依法组织听证,征收机关有依法组织听证的职责,为避免相关部门拖延组织听证,规定了其应当在10日内组织听证,且明确规定未经听证不得进入下一环节,进一步保障了权利人的知情权、参与权。
同时强调了听证笔录的记载内容应当全面,客观。明确听证会结束,应当将意见采纳情况、不予采纳的理由及时公布,避免听证会流于形式。
十八&(调查确认)
《拟征收告知书》公告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对拟征收范围内土地及房屋的权属、区位、面积、用途、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基本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调查应填制《调查表》,由调查人员和被征收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调查结果应当在拟征收范围内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30日。
十九&(权利人申请二次调查的权利)&
权利人发现公告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可以于公告期结束前向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重新调查。
权利人申请重新调查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10日内组织进行实地调查,重新填制《调查表》,新的调查结果与原调查结果不符的,应当在拟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
理由:&以上两条规定了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确认的职责和权利人申请二次调查的权利,强调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对拟征收范围内土地及房屋的权属、区位、面积、用途、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基本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权利人申请重新调查的应当于10日内组织进行实地调查,重新填制《调查表》,保障了权利人的异议权。
二十&(征收决定)
依据本条例第九条第(一)、(二)、(三)、(四)款规定,确需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应当依法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对被征收人依法予以补偿。
依据本条例第九条第(五)、(六)款规定,确需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应当经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且面积占本集体经济组织本次征收面积三分之二以上农户同意后,依法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对被征收人依法予以补偿。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的征地决定,应当依据记录在案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农户及其他权利人意见及听证笔录作出。
理由:&此条款明确了征收决定程序,进一步界定了公共利益范畴。实践中,第九条第五项、第六项极易被地方政府做扩大解释,将一些本不属于公共利益范畴的项目纳入征地建设项目。为了限定公共利益的范围,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将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加入&应当经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且面积占本集体经济组织本次征收面积三分之二以上农户同意&的限定条件,实为必需。
且该条明确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的征地决定,应当依据记录在案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农户及其他权利人意见及听证笔录作出,避免听取相关权利人的意见及听证会流于形式。
二十一&(征收决定公告、送达)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被征收房屋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征收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30日。
征收公告应当包括:征收决定机关、征地文号、勘测定界图、征收面积、拟建设项目、被征收人名单、补偿安置方案、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征收公告应当直接送达被征收农户及其他权利人,被征收农户及其他权利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理由: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需履行告知义务,本条意在强调征收公告应当直接送达被征收人及其他权利人,仅在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情况下,才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它方式送达。
实践中,地方政府钻法律空子,采取登报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开,相关权利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剥夺了复议、诉讼的救济权利。在此明确规定应当直接送达被征收人及其他权利人,可以规避政府的上述行为,也是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
二十二&(补偿方案制定、公告)
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村为单位拟订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范围内织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30日。
理由:本条规定了补偿方案的制定、公告,有利于保障权利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二十三&(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听取意见、听证)
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被征收房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农户及其他权利人,对补偿标准、补偿方式有异议的,有权自接到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听证申请,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征求意见和听证会情况,修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经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且面积占本集体经济组织本次征收面积三分之二以上农户同意。
理由:&明确了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及依法组织听证的义务。
补偿安置是土地征收的一个核心环节,如何保障失地农民得到合理补偿应当是工作重点,也必须是立法的一个重点考虑点。对于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该条规定需要经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且面积占本集体经济组织本次征收面积三分之二以上农户同意。
二十四&(批准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报作出土地征收决定的机关批准,并报作出土地征收机关同级的土地行政主管机关备案后,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理由:&明确了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机关是作出土地征收决定的机关,同时规定需报作出土地征收机关同级的土地行政主管机关备案。
二十五&(批准后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送达)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征收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30日。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应当直接送达被征收农户及其他权利人,被征收农户及其他权利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理由:明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应当直接送达被征收农户及其他权利人,仅在被征收农户及其他权利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的的情形下,才能采取其他送达方式,同时将送达方式严格限定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有通过张贴方式公告送达、或者在本地报纸上刊登方式进行公告的方式送达,通过这种随意的送达方式视为权利人知晓,起算复议期限和诉讼期限,极大的限制了权利人的救济权利。故在此对送达方式做如此限定,有利于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十六&(复议、诉讼权利)
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或者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理由:明确权利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救济方式。
二十七&(征收文件2年失效)
征收决定作出后,满两年未具体实施具体征地或者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土地所有权归原集体所有。
理由:借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19项之规定,&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司法实践中,鉴于其为国务院颁发的决定,法院往往不将其作为裁判依据。
第三章&补&偿
二十八&(补偿项目)
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其中,安置补助费标准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
(一)土地补偿费;&
(二)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四)停产停业的损失补偿;
(五)其他应当补偿的合理费用。
二十九&(土地补偿费标准)
征收集体土地后,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应土地的,土地出让金除去征收及拍卖必要费用外,作为土地补偿费由地方人民政府交还给原被征收土地的村集体进行分配。征收及拍卖等过程中发生的工作费用,不得超过土地出让金的5%。
征收集体土地后,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的,参照同类地区土地拍卖价格确定土地补偿费,对原被征收土地的村集体进行补偿。
理由:&违法征地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就是巨大的经济利益空间,地方政府可以从中获利,本条从根本上遏止了地方政府可以从非法征收中渔利的可能性。规定土地出让金扣除征收及拍卖必要费用后,返还给倍征收土地的村集体进行分配,且征收及拍卖等过程中发生的费用限定在土地出让金的5%以内,这样地方政府违法征地的动机已不存在,有助于土地征收依法进行。
三十&(土地补偿费的分配)
土地补偿费的30%归村集体所有,70%归被征地农民所有。
理由:农村集体土地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享有合法使用权的农民应当依法予以补偿,但是将土地补偿款全部分配给被征收人所有不尽公平。故作此规定,全面照顾本征地村集体的成员利益。
三十一&(估价机构的确定)
房屋价值评估机构由被征地农民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屋价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理由: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基本一致,避免预先指定价格评估机构作出不合理价值评估报告,同时强调房屋价值评估机构的独立、客观、公正性。
三十二&(征收房屋补偿评估)
征收房屋补偿的评估时点,为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
三十三&(评估价格救济)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理由:&以上两条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的规定,明确征收房屋补偿的评估时点,为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同时规定了权利人申请复核评估的权利和申请专家委员会鉴定的权利。&
三十四&(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方式)
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安置分货币补偿、房屋置换与另行审批宅基地三种方式,被征地农民有权对补偿安置方式作出选择。
理由:&本条款列举了3种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安置方式,强调被征地农民有选择权,强化了被征地农民在安置补偿程序中的主动性和选择权。
三十五&(货币补偿)
征收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参照同类地区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并向被征地农民支付补偿款。
对利用宅基地内自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还应当补偿被征地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停产、停业的经济损失。
理由:这里明确了评估标准,暨参照同类地区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进行评估。而且对于经营性房屋的补偿作出特殊规定,暨停产停业损失需要赔偿。为避免不公平补偿的情形,明确经营性房屋的补偿条件,暨利用宅基地内自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
三十六&(房屋置换)
实行房屋置换的,应当与原房屋用途一致,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参照同类地区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对被征收房屋与用于置换的房屋进行价格评估,并结算差价。
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所有权人与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一致的,应当以房屋置换的方式进行补偿,置换后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所有权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理由:明确实行房屋置换的,应当与原房屋用途一致,被征收房屋与用于置换的房屋均需进行评估,依照评估价格结清差价。
为了保障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加入第二款,明确在所有权人与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一致的情形,应当以房屋置换的方式进行补偿,置换后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
三十七&(另行审批宅基地)
具备另行审批宅基地条件,且被征地农民要求的,应当另行审批宅基地安置由被征地农民自建房屋,并对被拆除的房屋参照同类地区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给予补偿。
理由:考虑到现实中被征收人确有此方面需求,故做此规定。且为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规定对被拆除的房屋参照同类地区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给予补偿。
三十八&(已批未建房屋补偿)
发布《拟征收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房屋尚未建造房屋的,应按照批准面积,参照同类地区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扣除建筑物重置成本进行补偿。
理由:&考虑到农村存在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房屋尚未建造完成的情况,对此情况,在此作出规定。规定参照同类地区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扣除建筑物重置成本进行补偿的标准对被征收人实现了公平补偿。
三十九&(超标准建房补偿)
实际建设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宅基地标准的,房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之前已经建成,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之后建设,满两年相关机关未对其进行处罚的,超过部分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标准予以合法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之后建设,落成不满两年的,超过部分应当予以适当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理由:&实践中发现,农村宅基地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宅基地标准的情况非常普遍,很多情况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一旦遇到拆迁,相关部门便以其实际建设面积超过当地宅基地标准为借口,采取一刀切方式,对超出部分不予补偿或者补偿标准非常低,极大损害了农民合法财产所有权。
在此,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为临界点,区别对待,既最大程度的保护了农民合法财产所有权,又兼顾了合理性。
四十&(临时建筑)
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予以适当补偿;
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拟征收告知书》公布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不予补偿。
理由:&实践中对临时建筑的补偿认识基本一致,在此明确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予以适当补偿;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拟征收告知书》公布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不予补偿。
四十一&(违章建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之前已经建成的房屋,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标准予以合法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之后建设的房屋,满两年未进行处罚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标准予以合法补偿;不满两年的,应当予以适当适当补偿。
非因被征地农民原因造成的,被征收土地、房产未办理相关的土地使用等手续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标准予以合法补偿。
理由:&实践中发现,很多地方由于管理不善,执行宅基地审批制度不力,许多农村房屋建设时均未按照严格审批程序进行,一旦遇到拆迁,很多地方反过来以此为借口,称此类房屋建设未经合法规划审批,未取得手续进行建设,系违法建筑,不予补偿或者补偿标准明显偏低,损害农民合法权益。
在此,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为临界点,区别对待,既最大程度的保护了农民合法财产所有权,又兼顾了合理性。
考虑到许多地方农村房屋未办理证照系非因被征地农民原因造成的,第三款规定,非因被征地农民原因造成的,被征收土地、房产未办理相关的土地使用等手续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标准予以合法补偿,最大限度的保障了农民权益。
四十二&(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征收实施部门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者被征地农民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征收存在租赁关系的经营性房屋的,应当与所有权人、承租人共同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理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规定&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并未将租赁权人纳入安置范围,导致租赁权人的利益很难得到保障,实为立法一大退步。
本条将租赁权人区分对待,居住性房屋的租赁权人与产权人之间的关系相对简单,一般不涉及装修费用、停产停业损失等,可以在民事法律框架内予以解决,故本条未将其纳入补偿安置范围;而经营性房屋的租赁权人,面对拆迁往往处于弱势,其权益很难得到保障,故在此规定&征收存在租赁关系的营业性房屋的,应当与所有权人、承租人共同订立补偿安置协议&,希望经营性房屋的合法租赁权人的权益能得到法律保护。
四十三&(达不成补偿协议、征收产权不明确房屋)
征收实施部门与被征地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权利人不明确的,由征收实施部门报请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权利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理由:实践中确实存在此类房屋,在此借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达不成补偿协议、征收产权不明确房屋补偿的规定。
四十四&(先补偿、后搬迁)
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房屋补偿费用应当依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安置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前以户为单位发放至村民手中。任何机关、组织、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
理由:突出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强调对补偿费用的监管。
四十五&(搬迁方式)
对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依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地农民搬迁。
村民委员会、地方政府未经合法征收不得强制村民搬迁,严禁以一切形式非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
理由:强调搬迁工作的合法性,明确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地农民搬迁。
针对实践中,个别地方的村民委员会、地方政府未经合法征收、巧立名目强制村民搬迁的情形,做出特殊规定,严禁以一切形式非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
四十六&(强制搬迁)
被征地农民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理由:全面否定行政强拆,仅认可通过合法程序实施的司法强拆,有利于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避免地方政府为了片面利益而实施的违法违规强制拆迁。
四十七&(建档、审计结果和补偿结果公布)
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公布审计结果。
理由:强调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公布,如此规定对于保障征地补偿完成后权利人的知情权具有积极意义。同时强调审计机关的监督作用,有利于杜绝征收补偿工作中的不法行为和不公平情况。
四十八&(村财政公开)
土地出让金专款专用,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公开集体财务账目,接受村民监督。未依法公开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相关村民委员会予以公开,相关部门未履行监管职责,村民有权提起复议或者诉讼。
村内集体土地全部被征收的,村民可自愿选择留在或退出集体经济组织,村民选择退出的,村内财政结余应当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被征地村民。
理由:强调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公开集体财务账目,接受村民监督,同时赋予村民对相关部门不履行监管职责申请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权利。
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政结余分配问题不容忽视,尤其一些经济发达地区。本条规定村内集体土地全部被征收的,村民可自愿选择留在或退出集体经济组织,村民选择退出的,村内财政结余应当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被征地村民,保障了村民的自主权利。
四十九&(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社保问题)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问题。
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应当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在城市规划区外,应保证在本行政区域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地或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并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理由: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社保问题是农村土地征收的中心环节,如何保障失地农民的生活需要予以明确。本条例作出如此规定,强化了土地被征收后,对农民生存权的保障。
第四章&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理由:针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规定其法律责任。
针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的规定,往往使相关责任人员在内部追责制度下免于承担责任的现实问题,本条例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理由: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理由:与第五十条相对应,对于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的人员,规定了相应的责任。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征收主管部门应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理由:对于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行为,明确了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针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的规定,往往使相关责任人员在内部追责制度下免于承担责任的现实问题,本条例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对于公民的举报或者查处申请,责任机关怠于履行调查、核实、监督、查处职责的,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理由:与总则部分第八条对应,明确了对于公民的举报或者查处申请,责任机关怠于履行调查、核实、监督、查处职责,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十五&(公安机关查处责任)
当地公安机关依法负有保护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职责,对采取非法方式强迫被征收人搬迁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公安机关调查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需出具书面不予立案通知书。
公安机关怠于履行职责,相关权利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公安机关怠于履行职责,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理由:&实践中,很多地方政府采取非法方式强迫被征收人搬迁,相关权利人报警无门,公安机关一般表示不属于其管辖范围,对违法人员不予查处,权利人复议或者起诉公安机关的不作为行为,也很难得到法院支持。在此,作出明确规定,更好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理由:&针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规定了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条例实施前已经作出征收决定但尚未实施征收或者尚未进行补偿安置的,依据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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